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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启通灵活配置混合A(004207)

交银启通灵活配置混合: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 交银施罗 德 启通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 同 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 及相关监管要求, 对本公司管理的 交银施罗德 启通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的 基金合 同作相 应修改 ,前
述修改已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改中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 施 。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 托管协议中相
关 条款根据基金合同 进行修订。 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 交银施罗德 启
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 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 投资者可登录本 公司网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或拨打 本公司 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 公司 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二十二日3 
 
附件 《 交银施 罗德 启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 4 
 
56、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6、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用
由赎回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用纳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6、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费 用
由赎回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用纳5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其中 , 对 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 出 现 上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上述 申购 申请 全部 或部 分确认 失败 。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6 、7、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6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新增如 下内 容: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新增内 容如 下: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采取 如下 措施 : 对 于该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超 过20%7 
 
的赎回 申请 , 可 以对 其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该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前段 “ (1) 全额 赎回 ”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 约定方
式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但 是, 如
该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日选择 取消 赎回 , 则 其当 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基 金保 留的 现 金或者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基 金保 留的 现 金或者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 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8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9 
 
第十 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除第 (12 ) 项 外,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 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除第(2) 、 (12 ) 、 (20 ) 、 (21)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第十 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 值;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流动 性规定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10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 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8、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11 
 
第 二十 四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同步更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