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交银治理(519686)

交银治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 交银施罗 德 上证 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修改 基金合同 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相 关 监 管 要 求 , 对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交 银 施 罗 德 上证
180 公司治 理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 前述修改已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改中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 施 。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 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 根据基金合同 进行修订。 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 交银施罗德 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 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 投资者可登录本 公司网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或拨打 本公司 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 公司 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二十二日3 
 
附件 《 交银施 罗德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 金合 同 》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前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二、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4、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4 61、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 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5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但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1-6 、8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者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1-6、8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六、基金份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6 额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顺延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部 分顺 延赎 回 新增内 容如 下: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下 ,基 金 管理 人有权 采取 如下 措施 : 对 于该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超 过 20%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 对其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该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超 过上述 比例 的部 分 ,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前段 “ (1 ) 全 额赎回 ” 或 “ (2 ) 部分 顺 延赎 回”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7 办理。 但是, 如该 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当 日选 择取 消赎 回,则 其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交 通银 行大楼 二层 (裙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201 号渣 打银 行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 (二)基 金托 管人 1、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三环 北路 100 号 金玉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注册资 本:2600 亿 元人 民 币 (一) 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交 通银 行大楼 二层 (裙 )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国金 中心 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 表人 :于 亚利 …… (二) 基 金托 管人 1、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 世贸中 心东 座九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十二、基金 (五)投 资范 围 (五) 投 资范 围 8 的投资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为主要 投资 对象 , 把 全部 或接近 全部 的基 金资 产用 于跟 踪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正常 情况下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5%。 此外 , 为 更好 地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也可 少量投 资于 新股 、 债 券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为主要 投资 对象 , 把全 部 或接近 全部 的基 金资 产用 于跟 踪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 正 常 情况下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此 外, 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也可少 量投 资于 新股 、 债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十二、基金 的投资 (十) 投资 限制 (3)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十) 投资 限制 (3)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6)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9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7)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 可 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十二、基金 的投资 (十) 投资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非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 项以及(3)-(6)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 投资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在符 合 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除上述第(3 ) 、 (6) 、 (7)项 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10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流 动 性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露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7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7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1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露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8、临 时报 告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8、临 时报 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7) 发 生 涉及 基金 申 购、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二十四、基 金合同内容 摘要 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