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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分级(161122)

生物分级:关于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生 物科技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修订基 金 合同、 托管协议 部分 条款 及 调整赎 回费相关 规则 
的公告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管
理规 定》 ) 及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有 关规 定,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监
管机构备案,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决 定对 易方达 生物 科 技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进行 修订 ,并 对本 基金赎回
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 体修订 内容 详见 附件 《 易方达 生 物科 技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修 订说 明 》。本 次修订属于 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并已履行 规定程序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 
 
二、 赎回 费相 关 规则 调整 
鉴于《管理规定 》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强 化对 投资 者 短期 投资 行为 的管
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以外的开放 式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
基金财产 ” , 基金 管理 人将 本 基金 (包含场外基础份额、 场内基础份额)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1.5% 。 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计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调整为 100% 。 
转换业务涉及的 本 基金赎回费 相关 规则 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 上述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的修 订 及 赎回 费相 关规 则调 整等事宜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生 效。 对 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00 之前的赎回 申请 ,适用 调
整前的 赎回费规 则; 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00 之后 的赎回申请, 适用 调整后 的 赎回 费规 则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届时更新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时 一 并更 新相 关内 容。 
 
四、 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1 ) 本次 基金 管 理人 系根 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修 订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 议》 ,所 修 订内 容可 能对 本基 金投 资 运作 及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产 生一 定影 响 ,包 括且 不限 于: 出于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需要 增加 或调 整了 基金 的部 分投 资限 制 规定 ;对 投资 者持 有本基金 (包 含场 外 基础 份额 、 场内 基础 份额 ) 少于 7 日 (不 含) 收取 1.5% 的 短期 赎回 费; 在规 定的 特定 情 形下 可能 会对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 制、 临时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 回申 请、 对部 分赎 回申 请 进行 延期 办理 等, 由此 可 能导 致投 资者 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 法全 部及 时处 理, 从而 可能 影响 投资 者的 资金 安排 及 投资 计划 。敬 请投 资者 关注 以上 变化 和影 响, 并仔 细 阅读 本基 金修 订后 的基 金合 同及 相 关法 律文 件, 审慎 进行 投资 决策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销售机构根据 法规要求对投资者 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 金的风险等级进 行划分,并提出适 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在了 解产品情况及听取 销售机构适当性意 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投资 期限 和投 资目 标, 对基 金投 资作 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 : 《 易方达 生物科技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 说 明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附件: 易方达 生物 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修 订说 明 (一)基金合同 序 号 章节 原文 修订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 依据 和 原则 2 、 订立 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 依据 和 原则 2 、 订立 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管理 规 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2 第二部分 释 义 无 新增释义: “13. 《管 理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 8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 支取 的 银行 存 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 券等 ” 3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规 定投 资 者首 次 申购和每笔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 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规 定投 资 者每 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五、 申购 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规 定投 资 者首 次 申购和每笔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 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规 定投 资 者每 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招 募说 明书 》 或相 关公告。 3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规 定单 个 投资 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限制, 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规 定本 基 金的 总 规模 限额 、 当日 申购 金额 限制 ,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招 募说 明书 》 或相 关公 告。 5 、基 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招 募说 明书 》 或相 关公告。 3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规 定单 个 投资 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 限 、 单日 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 ,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规 定本 基 金的 总 规模限额, 以及 单 日申 购金 额上 限和 净申购比例上限 ,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6 、基 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 者新 增基 金规 模控制措施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 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所收取的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 限,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 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所收取的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 限,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 金管 理人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5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7、当 一笔 新 的申 购 申请 被确 认 成功 ,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 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 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或该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7、 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 基金 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 超 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 日申购金额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 超过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 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 单个投资者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第 4、 7 项除 外)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或净申购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者累 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 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当日 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上限时。 新 增: “10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1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第 4 、10 项 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 受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6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新增: “9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 7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 增: “若本 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 延期 办理 ,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 户赎回申请 按前述条款处理。 ” 8 第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 定代表人:叶俊英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晓 艳 9 第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 人简况 法 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 立 1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5% 。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5%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1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新 增: “(15)本 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 述 (2 ) 、 (10 ) 、 (11 ) 、 (15)、 (16 ) 以 外,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 的,从其规定。 12 第 十 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 投资 所 涉及 的 证券 交 易市 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 不 可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 种的 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 值时; 4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合 同 》认 定 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 投资 所 涉及 的 证券 交 易市 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 不 可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 种的 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 值时 ; 4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5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合 同 》认 定 的其它情形。 13 第二十二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新 增: “报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 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 报告文件中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 14 第二十二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 八 )临时报告 …… ( 八)临时报告 增加: “28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 (二)托管协议 序 号 章节 原文 修订 1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晓 艳 2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当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 二)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表人: 田国 立 3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5%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4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行监 督: 2.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 督: 2.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3.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4. 本 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 2 、8 、9 、13 、14 以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四 )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 定延迟估值 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四 ) 暂停 估值 与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 定延迟估值 时; 4.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