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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B(150107)

中小B:关于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易方 达 中小 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修 订 基金 合同 、托 管 协议 部分 条款 及调整 赎 回费 相关 规则 
的公告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管
理规定》 ) 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 备案,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决定 对 易方达 中小板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本 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托管 协 议进行 修订, 并 对本 基金 赎回费
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具 体修订 内容 详见附 件 《 易方达 中小板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修 订说 明 》。 本 次修订 属于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协商一 致变 更基金 合 同的事 项,并 已履行 规定 程序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 
 
二、 赎回费相关规 则调整 
鉴于《 管理规 定 》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强化 对投资 者短期 投资 行为的管
理,对 除货币 市场基 金与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 金以外 的开放 式基金 ,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 基金管理人将 本基金 (包含场外基础份额、 场内基础份额)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 (不含) 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1.5% 。 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计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调整为 100% 。 
转换业务涉及的 本基金赎回费 相关 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 上述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的修订 及赎 回费相关 规则调整等事宜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生效。对 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00 之前的赎回申请 ,适用 调
整前 的 赎回 费 规则 ; 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00 之后的 赎回申请, 适用 调整后 的 赎回 费规则。 
基金 管理人将在届 时 更新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时一并 更新相关内容 。 
 
四、 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1 ) 本次 基金管理人系 根据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 》修订 本基金 的《 基金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所修 订内容 可能 对本基 金 投资 运作及 投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赎 回业 务产 生一 定影响 ,包括 且不 限于: 出 于流 动性风 险管理 需要 增加或 调整了 基金 的部 分投 资限制 规定; 对投 资者持 有本 基金 (包 含场外基础 份额、 场 内基础份额) 少于 7 日 (不含 ) 收取 1.5% 的 短期 赎回费 ; 在规定的特 定情形下可 能会对投资者 的申购/ 赎回申 请数量进行 限 制 、 临时拒 绝或暂停申 购/ 赎回申请 、 对部分 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 理等 , 由此可 能导 致投资者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法全部及时 处理 , 从而可 能影响投资者 的资金 安 排及 投资计 划。敬 请投 资者关 注以上 变化 和影 响, 并仔细 阅读本 基金 修订后 的基 金合同及相关 法律文件, 审慎进行投 资决策。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销售机 构根据 法规要 求对 投资者 类别、 风险承 受能力 和基 金的风 险等 级进行 划 分,并 提出适 当性匹 配意 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 识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在了解 产 品情况 及听取 销售机 构适 当性意 见的基 础 上, 根据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投 资 期限和 投资目 标,对 基金 投资作 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 《 易方达 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附件: 易方达中小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序 号 章节 原文 修订 1 一、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金 合 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金 合 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法 规。 2 二、 释义 无 新增释义: “14.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8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 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回的最低 份额, 具体 规定请参 见招 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 具 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 明书。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回的最低 份额, 具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 具体规 定请 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 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 , 具体规定 请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 定本基金 的总 规模限额, 以及单日申购金 额上限和 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 付登记结算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 付登记结算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基 金 管 理 人 对持 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5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 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 申购款项本 金将全额 退还给投 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7 项以及 第 9 项拒 绝或 暂停申购情 形,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拒 绝或暂停申 购申请时, 应当在指 定媒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新增: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时。 10.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 确认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 或使 本 基 金 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 该投资人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 投资人当 日 申 购 金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施。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申购款项 本金将全 额退还 给投 资者。发生 上述 1 到 7 项以 及 第 10 到 12 项 拒绝或 暂停申购 情形, 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申 请 时, 应当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6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 ( 九) 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 九) 暂 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新增: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 余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按前述条款处理。 ” 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新 增 : “ (4 ) 巨 额 赎 回 业 务的 场 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 《业务规则》 办理。 ” 9 十一、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 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香 洲 区 情 侣 路 428 号九洲 港大厦 4001 室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市天河区 体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大厦 25、 26、 27 、 28 楼 法定代表人 :叶俊英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 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新城珠 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10 十一、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注册资本: 贰 仟叁佰叁 拾陆亿捌 仟玖 佰零捌万肆 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11 十六、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范围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 其中 , 本基 金投资于 中小 板 价 格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 90% ;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基金所 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权证 投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 不高于 3% (二) 投资范围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 其中 , 本基金 投资于 中小 板 价 格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 90% ;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基金所持 有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3% 12 十六、 基金的 投资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⑤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4.投资组合比 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因证券 、 期 货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4)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比例规 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十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4. 投资组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除上述 组 合 限制 (9)、( 10)、( 14)、( 15)、 (16 ) 以外 ,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时,从 其规定。 13 十 八、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投资者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估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 情形。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者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估值 ;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 情形。 14 二十四、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新增:“(八)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九)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15 二十四、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 ( 十) 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 “3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 (二)托管协议 序 号 章节 原文 修订 1 一、 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 广 东省珠海 市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九 洲港大厦 4001 室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市天河区 体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大厦 25、 26、 27 、 28 楼 法定代表人 :叶俊英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新城珠 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2 一、 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注册资本: 贰 仟叁佰叁 拾陆亿捌 仟玖 佰零捌万肆 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3 三、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 其中 , 本基 金投资于 中小 板 价 格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 90% ;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基金所 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权证 投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 不高于 3%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 其中 , 本基金 投资于 中小 板 价 格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 90% ;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基金所持 有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3% 。 4 三、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5 ) 本 基 金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 可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 7 、8 、12 、13 、14 以外, 因证 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5 八、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四)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 金资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投资者的利 益,决定 延迟估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四)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者的利 益,决定 延迟估值 ;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