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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B(150218)

新能源B: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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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国证新
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前
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年 3月 31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国
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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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3 ? 附件《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如下: 14、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4 ?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第八部分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内容如下: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申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5 ? 与赎回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八部分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6 ?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八部分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内容如下: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第八部分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20%的情形下,7 ?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 (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苏奋(代任)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指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指8 ? 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9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以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9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以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内容如下: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9 ?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除上述第(2) 、 (10) 、 (20) 、 (21)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内容如下: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10 ?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二十三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规定》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11 ?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三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3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