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B: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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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国证新
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前
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年 3月 31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国
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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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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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如下:
14、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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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第八部分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内容如下: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申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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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赎回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八部分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6
?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八部分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内容如下: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第八部分
交银新能源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和交银新能源 B 份额)20%的情形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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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 (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苏奋(代任)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指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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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9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以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9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以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内容如下: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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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除上述第(2) 、 (10) 、 (20) 、 (21)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内容如下: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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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二十三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规定》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11
?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三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3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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