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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价值(159913)

深价值: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深证 300 价值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 八年 三 月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 3 二、基金 托管协 议 的依据、 目的和 原 则 .................... 5 三、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 6 四、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 13 五、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 14 六、指令 的发送 、 确认及执 行 ........................... 18 七、交易 及清算 交 收安排 ............................... 22 八、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25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32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34 十一、基 金费用 ....................................... 36 十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的登 记 与保管 ............... 38 十三、基 金有关 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39 十四、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 ................... 40 十五、禁 止行为 ....................................... 43 十六、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 44 十七、违 约责任 ....................................... 46 十八、争 议解决方式 ................................... 48 十九、托 管协议 的 效力 ................................. 48 二十、其 他事项 ....................................... 49 二十一、 托管协 议 的签订 ............................... 49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并有效 存续的 有 限责任公 司, 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具备担任 基 金 管理人 的资格 和 能力, 拟募集 发行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 鉴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 金托管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交银 施罗 德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 深证 300 价 值交 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金管 理 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拟担任 深证300 价 值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 深证 300 价值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之间的权 利义务 关 系,特制 订本托 管 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 《 深证 300 价 值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中定 义的术语 在 用于本托 管协 议时应具 有相同 的 含义; 若有抵 触应 以基金合 同为准 , 并依其 条款 解 释。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交 银施罗 德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交 通银 行大楼 二 层 ( 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8 号国 金中 心二期21-22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定代表 人 :于亚利 成立日期 :2005 年8 月4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2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 贰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和 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 其它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结算 ; 办理 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 信 用证服务 及担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保; 代理收 付款项 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 供 保管箱服 务; 代理 资 金清算 ;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 构 贷款业务 ; 贷款承诺 ;组织 或 参加银团 贷款; 外 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款 ; 发行 、 代理发行 、 买卖 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 外 的外币有 价证 券;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 自营 、 代 客外汇买 卖; 外币 兑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顾 问 服务; 证 券公 司客户交 易结算 资 金存管业 务;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 务 ; 企业 年金托 管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 ;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境内证券 投资 托管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金 业务; 电 话银行、 手机银 行 、 网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生 产品 交易业务 ; 经 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业 务 。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等有关法 律、 法规 ( 以下简 称 “ 法律 法规 ”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 订。 (二)订 立托管 协 议的目的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 相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协 商 一 致,签订 本协议 。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 所 有术语与 基金合 同 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同含 义 。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 对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以 深证 300 价值价格 指数( 简 称 “标的 指数 ” )成 份股、 备选成份 股为主 要 投资对象 ( 含中小 板 股票和创 业板股 票 及其他经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的上市 股票 ) ,把 全部或接 近全 部的 基金资产 用于 跟踪 标的指数 的表现 , 正常情况 下指数 化 投资比例 , 即 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 股 的资产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95% 。 此外, 为 更好地实 现投资 目 标, 本基 金也可 少 量投资于 新股、 债 券、 回购 、 权 证及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它 金融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 定) 。 如因标的 指数成 份 股调整、 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 清单内 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 等因素 导 致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标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日后 允 许本基金 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 (二)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对基金投 资、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行 监 督。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1 、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债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1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 得展期; 2 、本 基金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 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 公司本次 发 行股票 的 总量; 3 、本 基金 投资权 证,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另有规定 的,遵 从 其规定; 4 、 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5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 不符合该 比例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6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 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 应当与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7 、 本 基金 不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 资 比例的规 定;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8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对上 述比例 限 制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在 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 规 定的前提 下, 除上述第5 、6 项以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 动 、 标 的指数 成分 股调整 、 基金 申购 或赎回带 来现金 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 组合 比例不 符 合上述规 定的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约 定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进 行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 ; 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限 制,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本 基金投 资 可不受上 述规定 限 制。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三)基 金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从 事 关联交易 的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相互 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 与本 机 构有其他 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 名单 及有 关关联 方 交易证券 名单。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有责任 确 保关联交 易名单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 , 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后 的 名单发送 给对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行法律 法规禁 止 基金从事 的关联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 及时提醒 并 协助基金 管理人 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 基金托管 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 仍 无法阻止 关联交 易 发生时,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向中 国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证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管理 人已成 交 的关联交 易,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前 已严格遵 循了监 督 流程仍无 法阻止 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而 只能按相 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 规则进行 事后结 算, 则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由此造 成 的损失, 并应向 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金适 用 的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基金托 管人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 按 事前提供 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 交 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每半年对 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 对手名单 进行更 新, 如基金管 理人根 据 市场情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在与 交易对 手 发生交易前1 个 工 作日内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完成 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的 名 单开始生 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 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 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 结 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 结 算。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易 对手的 资 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券 市场的 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 行间债券 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 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 , 但 不承担交 易对手 不 履行合同 造 成的损失。 如基金 托 管人事后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 事 先约定的 交 易对手进 行交易 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 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 (五)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 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定 期 存款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确定符合 条件的 所 有存款银 行的名 单 , 并及 时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 交易对手 是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否符合有 关规定 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 款应符合 如下规 定 : 1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 对 账机制 , 确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目 及核算 的 真实、准 确。 2 、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 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 , 切实履行 托管职 责 。 3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 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 、 利率管理 、支付 结 算等的各 项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的行 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 内纠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正 的,基 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或拒 绝结算 。 (六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 现数据 等 进行监 督 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 介材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 急通知 》 、 《 关于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流通 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 时明确一 定 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 证券。













































































3 、 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 投 资决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 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并在 风险控 制 制度中明 确具体 比 例,避免 基金出 现 流动性风 险。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批准。 上述 规章制 度 经董事会 通 过之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将上 述规章 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 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 基 金托管人 。 4 、 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个 交 易 日 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有关 非 公开定 向 增发 流通 受限证 券 的相关信 息, 具体应当 包括但 不 限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 价 依据、 监管机构 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 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 缴 款通知 书、 基 金拟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总 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 信息的真 实、完 整 。 5 、 基 金托 管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过程 中 ,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金财产 造成较 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 人 对该风险 的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消除或防 范措施 进 行补充和 整改, 并 做出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经事先 书面告 知 基金管理 人, 有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 指 令。 因 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 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6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 名 下, 并 确保基 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 询 。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生的 受限 证券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基金 财产的 损 失或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的责任 与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7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报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法 律 后果。 除基金 托管 人未能依 据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履行职 责 外, 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 损失,基 金托管 人 在履行其 监督职 责 后不承担 上述损 失 。 (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 托 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及时 核 对并以书 面 形式给基 金托管 人 发出回函 ,就基 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 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 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 限期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 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 法 律、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九) 基 金管理 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 人发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十)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复 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 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 内 及时改正 。 在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 核查行为 ,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 的完整性 和 真实性, 在规定 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 理 人并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 务 和其他基 金的托 管 业务实行 严格的 分 帐管理,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 决。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到账日 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 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采 取 措施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金 财产造 成 损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预 先 开立的认 购专户, 募 集的股票 由发售 代 理机构予 以 冻结, 并在 募集结 束 后划入 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预先开 立的组 合 证券认购 专户。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募 集到的 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 托 管人 为基 金 开立的基 金 托管 资 金 账户, 网 下股票 认 购所募集 到的股 票 划入以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联 名 方式开立 的证券 账 户下, 同时在 规定 时间内 , 聘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 册会计师 签 字方为有 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和 募集股 票 解冻 等事 宜 , 基金 托 管人应提 供 充分协助 。 (三)基 金 托管 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 管 理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1 、基 金托管 人 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 收 付 。 本 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但不限 于 投资、 支付或收 取 现金差额 、 支付 或 收取现金 替代 款、 支 付或收取 现 金替代款 的多退 少 补、 支 付基金收 益 , 均需 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 进 行。 3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 开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 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 规定。 5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 和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 自转让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 的 活动。 3 、 基 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 以积极协 助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结算备付 金的收 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 使用的, 按有关 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 定 。 (五)投 资人 申 购 或赎回时 现金替 代 、现金差 额的查 收 与划付 基金托管 人应根 据 注册登记 机构的 交 收指令办 理本基 金 因申购 、 赎回产生 的现金 替 代、 现 金差额 的结 算。 现 金替代 的退 款和补款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办 理 。 (六)债 券托管 专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有关规 定,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 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债 券托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 行间市场 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时代表基 金签订 全 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 协议。 (七)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 开立。新 账户按 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办理。 (八)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 价凭证 由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金托管 人 负责 妥 善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 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 担 保管责任 。 (九)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协议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重大 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5 年。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 关 事项。 (一)基 金管理 人 对发送指 令人员 的 书面授权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 专 用 传 真 号 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 内 容 包 括 被 授权人名 单、 预留 印鉴及被 授权人 签 字样本 , 授权 文件 应注明被 授权 人相应的 权限。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授 权文件后 , 要及 时 电话确认 , 以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及 时查收。 3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授权文件 原件 并 经 确认后, 授权 文件即 生效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不得向被 授权人 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 外 的任 何人 泄漏。 (二)指 令的内 容 1 、 指 令 包 括 付 款 指 令 ( 含 现 金 替 代 退 款 指 令 、 申 购 赎 回 现 金 差 额 付款 指令 和 分红付 款指 令 ) 、 银行间成 交单 以及 其他资金 划拨 指令 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 间、 到账时 间、 金额 、 账户 资料 等, 加盖 预留印鉴 并由被 授 权人签 字 。 (三)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 间和程序 1 、指 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双方 书 面共同确 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 在 其合 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令; 被授权 人 应 严格按 照其授 权 权限发送 指 令。 对 于被授 权人 依约定程 序发出 的 内容合法 的 指令 ,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否认其 效力。 但 如 果基金管 理人已 经 撤销 并在 指令执 行 前及时明 确 地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或更改对 交易指 令 发送人员 的授权, 则 对于此后 该 交易指令 发送人 员 无权发送 的指令 , 或超权限 发送的 指 令, 基 金管理 人不承担 责任, 授 权已更改 但未通 知 基金托管 人的情 况 除外。 指令发出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电 话方式向 基金托 管 人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印章后及 时传真 给 基金托管 人,并 电 话确认。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指令时 , 应为 基金 托管人 留 出执行 指 令所必需 的时间 (该 必需的 时 间不长于 正常情 况 下基金托 管人日 常 处理该指 令 所 用的 平均 时间 ) 。 由 基金 管理 人的原因 造成 的 指 令传输不 及时 、未 能留出足 够的划 款 时间 , 未准备 足够 资金 , 致使资 金未 能及时到 账所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 2 、指 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指 定 专人接收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 答 复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 认电话 。 指令到达 基金托 管 人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专 人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授 权 文 件 及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程 序 进 行 表 面 相 符 的 形式审查 , 及时 审 慎验证有 关内容 及 印鉴、 签名及权 限 等, 基 金托管 人对指令 的真实 性 不承担责 任。如有疑 问必须 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3 、指 令的时 间和执 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验证后, 应及时 办 理。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 指令时 , 基金 银行 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 余额 , 否则 基金托 管人可 不 予执行 , 但应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审核、 查 明原因 , 确认此交 易指令 无 效。 在及 时通 知后, 基 金托管 人 不承担因 未执行 该 指令造成 损失的 责 任。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 足的指令, 基金托 管人有权 不予执 行 , 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该指令不 予取消 的 , 资金 备足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的 时间视为 指令收 到 时间。 (四)基 金管理 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 情 形和处 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指 令发送 人 员无权或 超越权 限 发送指令 , 指令 标 的、 价格 、 金 额错误 , 指令交 易 方向、 交易对手 及 交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要 信息 模糊不清 或不全 及 其他错误 情况 等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指 令错误 , 应及 时 提示基 金管理 人 改正后再 予以执 行 , 若由此造 成的延 误 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 。 (五)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 缓 、 拒绝执行 指令的 情形和处 理程序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由此 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六)基 金托管 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 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 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 予以弥补 ,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造成损失 的, 对由 此 造成的直 接经济 损 失负赔偿 责 任。 (七)更 换被授 权 人员的程 序 基金管理 人更换 被 授权人、 更 改或终 止对被授 权人的 授 权, 应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同时基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新 的被授权 人 的姓名、 权限 、 预 留印鉴和 签字样 本 , 并及时 通过电 话 确认, 确 保基 金托管人 及时查 收 。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收 到授权变 更或终 止 通知书原 件 当日银行 营业时 间 结束前将 回函传 真 至基金管 理人并 电 话确认。 被 授 权人变更 或终止 通 知, 自基金 管理人 收 到基金托 管人以 传 真形式发 出 的回函确 认时开 始 生效。 被授权 人变 更通知生 效前 , 基 金托管人 仍应 按原约定 执行指 令 ,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否认其效 力。 基金托管 人更换 接 受基金管 理人指 令 的人员 , 应提 前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 通 过电话确 认 。 (八)其 他事项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 印 鉴 与被授权 人是否 与 预留的授 权文件 内 容相符进 行检查 , 如发现问 题,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应及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已 经撤销或 更改对 指 令发送人 员的授 权 , 并且 已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则 对于在变 更通知 的 启用日期 后该指 令 发送人员 无 权发送的 指令, 或 超权限发 送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不 承 担责任。 2 、 除因 其 自 身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而 负 赔 偿 责 任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指 令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承担赔偿 责任。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 择代理 证 券买卖的 证券经 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 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 券 经营机构 , 使 用其 交易 单元 作 为 基金的 交 易单元 。 基 金管理人 和被选 中 的证券经 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 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交易 保证金 由被选中 的证券 经 营机构交 付。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有 关 规定, 在基金 的中期报 告和年 度 报告中将 所选证 券 经营机构 的有关 情 况、 基金通 过 该证券经 营机构 买 卖证券的 成交量、 回 购成交量 和支付 的 佣金等予 以 披露, 并将上述 情 况及基金 专用 交 易 单元 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金基 本信 息以及变 更情况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因相 关 法律法规 或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带 来 的 变 化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交 易 规 则 为准。 (二)基 金投资 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 安 排 1 、清 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 算 交收。 资金汇 划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交易成 交结果 具 体办理。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 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 未事先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 易单元 , 致使 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 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 事先通知 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 规定 进行超 买 、 超卖 等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 困难和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 即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 决, 由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 合理措施, 确保在T+1 日11:30 之前 , 最迟不 能超过T+1 日13:00 前有足够 的资金 头 寸用于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和深圳 分公司 的 资金结算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金银 行账 户或资金 交收账 户 上有充足 的资金 。 基金的资 金头 寸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基 金 管理人发 送的划 款 指令 , 但应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划款指令 时应充 分 考虑基金 托 管人的划 款处理 时 间。 在 基金资 金头 寸充足的 情况下 ,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 人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的 指令不 得 拖延或拒 绝 执行。 2 、交 易记录 、 资金 和证券账 目核对 的 时间和方 式 (1 )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按 日进行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每 日 对外披 露净值之 前, 必须 保 证当天所 有实际 交 易记录与 基金会 计 账簿上的 交 易记录完 全一致 。 如果实际 交易记 录 与会计账 簿记录 不 一致, 造成基 金会计核 算不完 整 或不真实, 由此给 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担。


(2 )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按日核 实 ,账实相 符。 (3 ) 证券账 目的核 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 核对证券 账户中 的 种类和数 量 , 确保 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 中 证券的种 类和数 量 与基金会 计账簿 中 的记载一 致。 (4 ) 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 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 行 账实核对 。 (三) 申购 、 赎回 的证券交 收、 资金 清算和数 据传递 的 时间和程 序 T 日 的申购 赎回发 生的证券 交收由 证 券登记结 算公司 在 T 日 收市 后 完成, 基 金托管 人 应在 T+1 日开盘 前 核对登记 结算公 司 发送的证 券 余 额数 据; 申购 赎回 发生 的现 金替 代款 和现 金差 额分 别于 T+1 日和 T+2 日交 收,基 金 托管人根 据登记 公 司的结算 通知办 理 资金的划 拨; 现金替代 款的退 款 和补款由 基金管 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办 理。 (四)基 金现金 分 红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分 红 方 案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双 方 核 定 后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 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 公 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2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分 红进行账 务处理 并 核对后 ,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 送现金 红 利的划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应 及 时将资金 划入专 用 账户。 基金管 理人 在下达指 令时 , 应 给基金托 管人 留出必需 的划款 时 间。 基 金托管 人未 按约定时 间拨付 , 给投资人 造成 损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承担 赔偿责 任 ; 因基 金银行 账户 没有足够 的资 金, 导 致基金托 管 人不能按 时拨付 , 如系基金 管理人 的 原因造成 , 责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任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垫款 义务。 (五)基 金融资 、 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 资、融券 提供必 要 的协助。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 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负债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 误差计入 基 金财 产 。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日 计算基 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按规 定 公告。 2 、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 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 据基 金合同和 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外 公 布。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 拥有的 股 票、债券 、权证 及 其他基金 资产和负债 。 2 、估 值方法 (1 ) 股票估 值方法 : 1 )上 市股票 的估值 : 上市流通 股票按 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 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无交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2 )未 上市股 票的估 值 : ①首次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价估值 ;


②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 开增发 新 股等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 的 市价 进 行估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按估 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 市价进 行 估值; ④非公开 发行的 且 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 期限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 值。 3 ) 在 任何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 本项第 1 ) -2 )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 估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2 )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 情 况,并与 基金托 管 人商定后 ,按最 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 格估值; 4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 行 估值。 (2 ) 债券估 值 方法: 1 ) 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且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 日 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果 估值日无 交 易,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日 收 盘价,确 定公允 价 值进行估 值。 2 ) 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且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净价 估值 ;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值 进 行估值。 3 )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的公 允价值 进 行估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4 )交 易所 以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本 进行后续 计量。 5 ) 在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 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6 )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 的 市场分别 估值。 7 ) 在 任何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 本项第 1 ) -6 )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 估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 为 按本 项第 1 ) -6 )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在 综合考虑 市 场成交价 、 市场 报 价、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 多种因 素 基础上形 成的 债券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 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 格估值。 8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 行 估值。 (3 ) 权证估 值方法 : 1 ) 基 金持 有的权 证, 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易的 权证按 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该 权证的 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按最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交易日的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 公允价 格 。 2 ) 首 次发 行未上 市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3 ) 因 持有股票 而 享有的配 股权, 以 及停止交 易、 但 未 行权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进 行 估值。 4 ) 在 任何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 本项第 1 ) -3 ) 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 值 方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3 ) 项规 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 , 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按最 能反映 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 值 。 5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 行 估值。 (4 ) 衍生品 及 其他 有价证券 等资产 按 国家有关 规定进 行 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对 方,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 协 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 题, 如 经相关各 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 见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其对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 3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 债 券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 、权 证估值 方 法的第 4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处 理。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2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或注 册登 记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 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虽 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 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 除由此造 成 的影响。 (三)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的 处理方 式 1 、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 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当发生净 值 计算错误 时, 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 赔 付, 基 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他 当事人 追 偿。 2 、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 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根 据实际 情 况界定双 方 承担的责 任,经 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 进 行赔偿: (1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 金 有 关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 上充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的建 议执行 , 由此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2 )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确 认后公告 , 基金 份 额净值出 错且造 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损 失的, 应根据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基 金 支付的赔 偿金额, 其中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50% , 基金 托管人承担50% 。 (3 )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 情 形,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结 果对外 公 布, 由 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4 )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申 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 基 金托管人 在 履行 了 正常的复 核程序 后 仍不能发 现 该错误, 进 而导致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赔付 。 3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 净 值计算尾 差,以 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 为准。 4 、 前述内 容如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处理 。 如果行业 有通行 做 法, 双方当 事人应 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原 则进行 协 商。 (四)暂 停估值 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 值 的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无 法 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 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决定延迟 估值时 ;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 时,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 5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 他 情形。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 保 管本基 金 的全套账 册。 基金 托管人按 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 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对 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 分 歧,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 到错账的 原因而 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 值 的计算和 公 告的,以 基金管 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 供 真实、 完整 的基金 财 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后5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季度 报告应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毕并 予 以公告; 半年度 报 告在会计 年度 半 年 终了后 60 日内编 制 完毕并予 以 公告;年 度报告 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予 以公告。 基 金合同生 效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 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 报告。 2 、报 表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报 表 或定期报 告完成 当 日, 对 报表盖 章后 , 以加密 传 真 方 式 或 双 方 书 面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 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 基 金托管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在3 日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45 日 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双方商 定的其 他 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双方无 法达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托管 业 务部门公 章或者 出 具加盖托 管业务 专 用章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 告之日之 前 就相关报 表达成 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按照其编 制的报 表 对外发布 公 告,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九、基 金收益分配 (一)基 金收益 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 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 基金的 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 分 配权; 2 、当 基金净 值增长 率超过标 的指数 同 期增长率 达到 1% 以 上时, 可进行收 益分配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3 、基 于本 基金的 性质 和特 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不 须以 弥补 浮 动 亏损为前 提,收 益 分配后有 可能使 除 息后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低于面 值,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金额后 可能低 于 面值; 4 、 本基金 收益每 年 最多分配12 次, 每 次基金收 益分配 比 例依据 以下原则 确定: 使 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 净值增长 率尽可 能 贴近标的 指 数同期增 长率;


5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采取现金 分红方 式 ; 6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二 )基 金收益 分 配数额的 确定 1 、在 收益 评价日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和 标的 指 数 同期增长 率, 并计 算 基金净值 增长率 与 标的指数 同期净 值 增长率的 差 额,当差 额超过1% 时,基金 管理人 有 权进行收 益分配 。 2 、根 据前 述收益 分配 原则 确定 收益 评价 日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比 例及收益 分配数 额 。 (三 )基 金收益 分 配 方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施 1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 拟定、 由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金管理 人按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公告 并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2 、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在分 配方案公 布后 ( 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 定 ) , 基金 管理 人就支付 的现金 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划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及 时进行分 红资金 的 划付。 3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 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 信息披露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规 定进行 信 息披露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业务信 息应予 保 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 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 所必要之 外, 不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 息, 并且应当 将保密 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前 述义务而 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 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非 因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 被 披 露、泄露 或公开 ; (2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为 遵 守和服从 法院判 决 或裁定 、 仲裁裁决 或中国 证 监会等监 管机构 的 命令、 决定 所做出 的 信息披露 或 公开。 (二)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 募集情况 、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份额折 算公告、 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申购 赎回清 单 、 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 年度报 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 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临 时报 告、澄清 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以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年度 报告需 经 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后,方可 披露。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办理 与基 金有关的 信息披 露 事宜, 对于 本章 第 (二) 条规定 的应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的事 项,应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 误后,由 基金管 理 人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刊 (以 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 和 基金管理 人的互 联 网网站等 媒介披 露。 根据法律 法规应 由 基金托管 人 公开披露 的信息, 基 金托管人 将通过 指 定 报刊和 基金托 管 人的互联 网 网站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 不可抗 力; (2 )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的 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 金 管理人公 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 项 时,按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 3 、信 息文本 的存放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 招 募说明书 和 基金定期 报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投 资者可 以免 费查阅 上 述文 件 。在支 付工本 费 后可在合 理时间 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0.5% 的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 E× 年 管理费 率 ÷当年天 数 ,本 基 金年管理 费率为0.5%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0.1% 的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 E× 年 托管费 率 ÷当年天 数 ,本 基 金年托管 费率为0.1%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三)标 的指数 使用 许可费 的计提 比 例和计提 方法 在通常情 况下, 基 金 标的指数 使用 许 可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0.03% 的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标 的指数 使用 许可费 年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标的指 数 使用 许 可费 E 为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签 订 的 相 应 指 数 许 可 协 议 的 规定, 本基 金标的 指数使用 许可费 年 费率为 0.03% 。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所在季 度的标的 指数使用 许可 费, 按 实际计提 金额收 取, 不设下限 。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所在季 度的下 一 季度起, 标的 指数 使 用许可费 收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取下限为 每季度5 万元,不足5 万 元 时按照 5 万元收 取 。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 基 金标的 指数 使用许可 费每日 计 提, 逐 日 累计, 按季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 标 的指数 使 用 许可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从基金 财产中 一 次性支付 ,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支 付日期 顺 延。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应 指 数 许 可 协 议 变 更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使用 许可 费费率 和 计费方式, 本基金 将 采用调整 后的方 法 或费率计 算 标的 指数 使用许可 费, 基金管 理人必 须 依照有关 规定最 迟 于新的费 率 和计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公 告。 (四 ) 证券交易 费 用、 基 金合同生 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费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费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会 计师费 和 律师费 、 基金 上市费 及 年费 、 基 金收益分 配中发 生 的费用 、 基金 财产 划拨支付 的银 行 费 用 及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等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支付 , 列入 或摊 入 当期 基 金费用。 (五 )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募集 期间发生 的律师费、 会计师 费 和信息披 露费用 以 及其他 费用 不得 从基金 财 产中列支。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因 未履行或 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 资产的损 失, 以及 处 理与基金 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 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六 ) 本基 金运作 前 产生的 可 以从基 金 财产中列 支的 相 关 费用由 基金 管 理人 垫付,运 作后 由 基 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 (七 )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调 整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费, 此项调 整不 需要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 依照有 关规定 最 迟于新的 费率实 施 日前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八 )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复 核程序、 支付方 式 和时间 1 、复 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 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 管 费等, 根 据本托管 协议和 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进行复核 。 2 、支 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 的, 顺 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九 )违 规处理 方 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 解释, 如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 基 金托管人 可拒 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 应包括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 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用 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 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 承 担相应的 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期 限 保管。保 存期限 不 少于 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与 基金相 关 的重大合 同文本 后, 应 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 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 托 管人, 并在 十个工 作 日内 将合 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处 。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 协 助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交易记 录 和重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义 务并 保存至少15 年以上 。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 1 、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经中国 证监会 核 准,基金 管理人 职 责终止: (1 ) 基金管 理 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管 理资格的 ; (2 ) 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法 撤销或 依 法宣告破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2 、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 进 行: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由 单独 或合 计 持 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 新任基金 管理人 形 成决议 , 新任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符合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资 格条件; (3 ) 核准 :新任 基金 管 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 时 基金管理 人,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应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4 ) 交接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 管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理业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金 管理业 务 的移交手 续, 新任 基金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及时接 收,并 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基 金财产; (5 ) 审计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 规 定聘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基金 财产进 行 审计,并 将审计 结 果予以公 告, 同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审 计费用 在 基金财产 中列支 ; (6 )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获得中 国证监 会 核准后依 照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7 ) 基金 名称变 更: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应 原任 或新 任 基 金管理人 要求, 本 基 金应替换 或删除 基 金名称中 与原任 基 金管理人 有 关的名称 字样。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1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经中国 证监会 核 准,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止: (1 ) 基金托 管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托 管资格的 ;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法 撤销或 依 法宣布破 产; (3 ) 基金托 管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者由 单独 或合 计 持 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托 管人形 成 决议 , 新任 基金托 管 人应当符 合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资格 条 件 ; (3 ) 核准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 时 基金托管 人。 更换 基 金托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应经中国 证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监会核准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 (4 ) 交接 : 原任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 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 资料, 及时 与新任 基 金托管人 或临时 基 金托管人 办 理基金 财 产和托 管 业务移交 手续, 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或临 时 基金托管 人 应当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 基金 财产 ; (5 ) 审计 : 原任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 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行 审计 , 并 予以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审计 费用从 基 金财产中 列支; (6 )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新任 基金 托 管 人 获得中 国证监 会 核准后 依 照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同 时 更换 1 、 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由 单独 或 合 计持有基 金总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 名新的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分 别按上述 程序进 行 ; 3 、 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依照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体上 联合公 告 。 (四)新 任 基金管 理 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 或新任 基金托 管 人接受 基金托管 业务前, 原 任基金管 理人或 原任 基金托 管人应 依 据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继续履行 相关职 责, 并保证不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利益造成 损害。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 止从事的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将其 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 券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不公 平 的 对 待 其托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利用 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他 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 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方式 公开披 露 的信息。 (六) 基金 管理人 在 没有充足 资金的 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 令 ,或违规 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 指令。 (七)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行 政上、 财务上不 独 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其 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 职 。 (八) 基金托 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资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 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 外 。 (九)基 金财产 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 、承 销证券 ; 2 、向 他人贷 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 他基金 份 额, 但 是 法律 法规 或 国务院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或者 债券;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6 、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 与 其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 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 的 证券; 7 、 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 易 活动; 8 、 依 照法 律、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 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 、6 项 情形导致 无法投 资 的标的指 数成份 股 或备选 成份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严 格控制 跟 踪误差的 前提下 , 结合使用 其他 合理方法 进行适 当 替代。 若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基 金 投资 可 不受上述 相关限 制 。 (十)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 以及依 照 法律、 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从 事的其他 行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 会 核准后生 效。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 、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 接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 止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 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 成。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各 自 履行职责 , 继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4 ) 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基 金清 算 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 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 时,由基 金清算 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 财 产; (2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和 变现; (4 ) 编制清 算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审计; (6 ) 聘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7 ) 将基金 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8 ) 公布基 金清算 报告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9 )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 4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 支付清 算费用 ; (2 ) 交纳所 欠税款 ; (3 ) 清偿基 金债务 ; (4 )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 - (3 ) 项规定 清偿前 ,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清 算小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6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履 行 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 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金法 》 或 者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约定 , 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 担 赔偿责任 ;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 (三) 当事人违 约 , 给另 一方当事 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 金 资产造成 损失的 , 应就直接 损失进 行 赔偿, 另一方 当事人有 权利及 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 约 方追偿 。 如发 生下 列情况 ,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不 可抗力 ; 2 、 基金 管理人 和/ 或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 或不作为 而造成 的 损失等; 3 、 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行使 或不 行 使 其投资权 造成的 损 失 等 ; (四) 当事人 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 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尽 力 防止损失 的扩大 。 (五) 违约行为 虽 已发生 , 但本托 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 协议。 若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因 履 行本协议 而 被起诉, 另一方 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 支 持。 (六) 由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产 或基金 投 资者损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 施消除由 此 造成的影 响。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 其解释。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 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 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 代表人或 授 权代表签 字, 协议 当 事人双方 根据中 国 证监会的 意见修 改 托管协议 草 案。托管 协议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的 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管协 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托管协 议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 财 产清算结 果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 日止。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等 的 法律约 束力。 (四) 本协议一 式 六份, 协议双方 各 持二份 , 上报 有 关 监管部门 两 份,每 份具有 同 等法律效 力。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二十、 其他事项 除 本 协 议 有 明 确 定 义 外 , 本 协 议 的 用 语 定 义 适 用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协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据 基 金合同 、 有关法 律 法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 议双 方法定 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 人 签章、签 订地、 签 订日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0 ( 本页无 正文) 基金管理 人: 交 银 施罗德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法人盖 章 )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 章):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 章): 签订地: 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