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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ETF(159919)

300ETF: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修改 嘉实沪 深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的 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要 求, 为推动产品持续良性发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对 嘉实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等法 律文 件在 基金 投资 限制 、 申购 赎回 限制、信息披露条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 本基金 的管理人, 已与本基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修改达成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备案。 本次修改 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将 于2018 年3月31日起正式 施行 。 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修订情况


基于 上述 调整 , 本公 司将 对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 嘉实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条款修改 对照表》、《<嘉实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条款修改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 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订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 所修 订内 容可 能对 本基 金投 资运 作及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 业务 产生 一定 影响 , 包括 且不 限于 : 出于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需 要增 加或 调整 了基 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 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 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 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 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 敬请 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 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审慎进 行投资决策。 2、 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 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金 根据 法律 法规 修订 有关 事项 予以 说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本公告发 布当 日, 将修 改后 的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于本 公司 网站 , 并将 在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400-600-8800 )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www.jsfund.cn )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3月22 日 附件 : 1、《<嘉实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2、《<嘉实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3 《 嘉实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条款修改 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一)订立《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二、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非交易过户 (一)实物申购赎回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一)实物申购赎回 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 无 (2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设 定单 一 投资 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7、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7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8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对 价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 回申请的措施。 (二)现金申购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二)现金申购赎回 6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2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设 定单 一 投资 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8、拒绝或暂停现金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8 、拒绝或暂停现金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8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九、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其权利义务 5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 楼 0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安奎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 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 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十五、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无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8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三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三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第 (7)、( 8)、( 9)项外,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流动 性 限制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比 例规 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十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6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八、基金资产的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信 息披露 (九)定期报告 …… (九)定期报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 年度 报 告中 披 露基 金 组合 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28、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7 《 嘉实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条款修改 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 楼 01-03 室 法定代表人: 安奎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 仟 柒 佰玖 拾壹 亿 肆仟 柒佰 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 玖拾 伍 元整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 仟 玖 佰肆 拾叁 亿 捌仟 柒佰 柒 拾玖 万壹 仟贰 佰 肆拾 壹 元整 二、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嘉 实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订 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8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无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8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