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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利优先(150032)

多利优先: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修改 嘉实多 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的 公告 
一、本次修 改的基本 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 为 推动产品 持续良性 发展, 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对 嘉实多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等法律 文件 在基金投资 限制、 申购赎回 限制、 信息 披露条款等 方面进行 了相应调 整。 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作为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已与 本基金 托管人就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修改 达成一致,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北 京监管局 备案。 本次修 改 后 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 将于2018 年3月31 日起正 式施行 。 二、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修订 情况


基于上述调 整, 本公 司将对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中涉及的 相关内容 进行修订 , 具体修订内容详 见附件 《<嘉 实多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条款修改 对照表》、 《<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条款 修改对照表 》。 三、重要提 示


1、 本次 基金管理 人系根据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修订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 所 修订内容 可能对本基 金投资运 作及投资 者办理基 金申购、 赎回业 务产生一 定影响, 包括 且不限于: 出 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需 要增加或 调整了基 金的部分投资限 制规定;对 投资者持有 基金少于7日 (不含)收取不 低于1.5% 的 短期赎回费 率;在规定的特 定情形下可 能会对投资 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数量进行 限制、临时 拒绝或暂停 申购/赎回申请、 对部分赎回 申请进行延 期办理等, 由此可能导致投 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申请 无法全部及 时处理, 从 而可能影 响投 资者 的资金安 排 及投资计划。 敬请投资 者关注以 上变化 和影响,并 仔细阅读 本基金修 订后的基 金合同及 相关 法律文件, 审慎进行 投资决策 。 2、 本次修 订属于按 照有效的 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构的规 定执行, 本 基金管理 人已就修 订 内容履行了 规定的程 序,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 同的规定。 3、 本公告 仅对本基 金根据法 律法规修 订有关事 项予以 说明。 基金 管理人将 在本公告 发 布当日, 将修改 后的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登载于 本公 司网站, 并将在 更新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中,对涉及 上述修订 的内容进 行相应更 新。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400-600-8800 )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jsfund.cn )获 取相关信 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年3 月22 日 附件 : 1 、《< 嘉实 多利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条款修改对 照表》 2 、《< 嘉实 多利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条款修改对 照表》 3 《 嘉 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条款 修改 对 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 一)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同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 一)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二、释义 无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八、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外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5.申购、赎 回的金额


无 (一)场外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5 .申购、赎 回的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定 单 一 投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4 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 6.申购、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 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扣除 用于市 场推广 、 注 册登记费 和 其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 产, 赎 回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 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 下限。 6 .申购、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 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 扣 除用于市场 推广、 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 手续费后 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 , 赎回费 归 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比例下 限。 7.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发生上述 除第(4)小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 购时 …… 7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 除 第 (4) 、( 6) 小 项外的 暂 停申购情 形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或 拒 绝申购时……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8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9、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9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5 ②部分延期 赎回:…… 部分顺 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份额的限 制。 ② 部分延期 赎回:…… 部分顺 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份额的限 制。 若 基 金 发 生 巨额 赎 回 且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部分 延 期 赎回 并 在 当 日 接受 赎 回 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 如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 申请人” ) 赎回申请的 原则, 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 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 (单个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量/ 当 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 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 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 则按 照单个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认其当日受理 的赎回申请量, 对当日 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其余赎 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 理的具体程序 ,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 场内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6、申购 和赎 回的数额 限制 无 (二) 场内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6 、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 限制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定 单 一 投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 7、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 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扣 除用于市场 推广、 注 册 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 产, 赎 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 得 7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 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除此之外的赎6 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 下限。 回费中 扣除用于 市场推广 、注册登 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 赎 回 费 归 入 基金 财 产 的比 例 不 得低 于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比 例 下 限。 十一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法定代表人 : 王忠民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注册资本: 人民币215.77 亿元 ( 一)基金管 理人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赵学军 (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注册资本: 人民币252.20 亿元 十六、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资 产配置范 围为: 债 券 (含 可转换 债券) 等固 定收益类 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 20 %,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资 产配置范 围为: 债 券 (含 可转换 债券) 等固 定收益类 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 20 %,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6)现金或 到期日 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五)投资 限制 2 、投资组合 限制 (6) 现金或 到期日在1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7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 证券信 用级别评级 为 BBB 级以 上(含BBB)或 相当于 BBB 级, 在本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 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 卖出。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 (9) 本 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 持证券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级以上( 含 BBB) 或相 当于 BBB 级 , 在本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卖出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 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 导 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除第 (6) 、 (9) 、 (12)、 (13 ) 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无 (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4.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 值; 8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 八)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6.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基金 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度 报 告 中披 露 基 金 组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报 告 期 内 出 现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达到 或 超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 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 告与公告 无 ( 十)临时报 告与公告 32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注: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涉及上 述内容的 一并修改 。


9 《 嘉 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 议》 条款 修改 对 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法定代表人 : 王忠民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注册资本: 人民币215.77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赵学军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注册资本: 人民币252.20 亿元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 托管协议 的依据 本 协 议 依据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 (一)订立 托管协议 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 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二)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 融资比例 :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资 产配置范 围为: 债 券 (含 可转换 债券) 等固 定收益类 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 20 %,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 (二)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 融资比例 :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资 产配置范 围为: 债 券 (含 可转换 债券) 等固 定收益类 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 20 %,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10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6、现金或到 期日在 1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 券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级以 上 (含BBB) 或相 当于 BBB 级, 在本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 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 出。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 导 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6 、 现金或到 期 日在1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模 的 10%; 9 、 本 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 持证券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级以上( 含 BBB)或 相当 于 BBB 级, 在本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2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本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第 6、9、12、13 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模变 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 投资组合 不符合基 金合 同的约定的 , 基金 管理11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无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