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开债券(005383)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 二 月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2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富国 绿色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 的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投资 价值 、 收 益和市场前景等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金合同为准。 五、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等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 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绿色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3、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者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富国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者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者 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封闭 期: 本基 金的 首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含该 日) 起至 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 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 以此 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 开放 期: 指自 本基 金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 (含 该日 ) 起不 少 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如封 闭期 结束 后或 在开 放 期内 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情 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 时开 放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 顺延 , 直到 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年度 对日 :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 期为 非工 作日 ,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若该 日历 年度 中不 存在 对应 日期 的,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 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 务规 则》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 者 共同遵守 41、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开放期内 , 投资 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开放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 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 介 57、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 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 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以此类推。 如该年度对日不 存在或 为非 工作 日, 则年 度对 日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 期间 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 起始日或开放期内 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的 , 或依 据基 金合 同需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 则开 放期 相应 顺延 ,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归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1、 投资 者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者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进 行限 制,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 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 的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 募集 期 届满 或者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 募说 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 基金 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税后)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 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 会说 明 原因 报告 并提出 报送 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 运作 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金额扣除当 日赎回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投资 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不可 抗力 , 或者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工作日 (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每个开放期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业务办理时间 之外提出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在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 放日 , 投资 者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 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 日的 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间 等具 体 事宜 见 基金 管 理人 届 时发 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 者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 者交付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 必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 的赎回申请 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 投资 者 T 日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立 或 无效 , 则申 购 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者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者 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 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 购金额限制,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其网 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申购费用由投资 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赎回费用纳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销售费率 。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发生上述第 4、5 项暂停申购情 形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如果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 者,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相应顺延。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相应顺延。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当 日全 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 提下 , 优先 确认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即 赎回 申请 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并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 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延期办 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申请,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采取 相关措施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也可 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 份额 的冻结 、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 1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12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 财产 投 资于 证 券所 产 生的 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 会银监复【2009 】1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 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 法规 、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且 在法律法规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者调低 销售 服务 费; 或者 变更 收费 方式 ;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 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 重大 变化; (5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 的范 围 内调 整或 修改 《 业务 规 则》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基金 交易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内容;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 资料 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 其他 方 式 在表 决 截至 日 以前 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 的地 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 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临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 金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 该决 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 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管理 或新 任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接 受基 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 并保 证不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害。 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的约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相应 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之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投资 运作 、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 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业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及规则 进行调整,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 国家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央 银行 票据 、 金融 债券 、 次级 债券 、 企业 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 、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 银行 存款 (包 括定 期存 款、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 、同 业存单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 相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 每个开放期之前的1 个月和之后的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 的限 制; 投资 于符 合绿 色投 资理 念的 债券 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按 照自 上 而下 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动 态的 整 体资 产 配置 和 类属 资 产配 置。 一方 面根 据整 体资 产配 置要 求通 过积 极的 投资 策略 主动 寻找 风险 中蕴 藏 的投 资机 会, 发掘 价格 被低 估的 且符 合流 动性 要求的合适投资品种; 另一方面通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过风险预算管理、 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和个券信用等级限定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风 险,从而在一定的风险限制范围内达到风险收益最佳配比。 (二)绿色投资的筛选 本基金所定义的符合绿色投资理念的 债券 是指 , 发行 人致 力于 推动 绿色 产业 发展或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绿色项目或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债券。 绿色项目或产业 包括 但不 限于 : 节能 、 节能 减排 技术 改造 、 节能 环保 产业 、 绿色 城镇 化、 污染 防 治、 能源 清洁 高效 利用 、 资源 节约 与循 环利 用、 循环 经济 发展 、 水资 源节 约和 非 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 清洁交通、 清洁能源、 新能源开发 利用、 生态 保护和适应 气候 变化 、 生态 农林 业、 低碳 产业 、 生态 文明 先行 示范 实 验、 低碳 试点 示范 等绿 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 以及其他符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 《绿 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或发改 委 《 绿色债券 发行 指引 》 的 项目 或产 业。 由于国家 政策推动或相应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属于本基金界定的符合绿色投资理念债券。 未来随着经济和技术的不断发展, 本基金将会不定期的更新符合绿色投资理 念债券的所涵盖的范围,以充分体现本基金的主题和特点。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绿色债券的投资中, 主 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 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久期 控制 、 期限 结构 配置 、 信用 风险 控制 、 跨市 场套 利和 相对 价值 判断 等管 理手 段, 对债 券市 场、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以 及各 种债 券价 格的 变化 进行 预测 , 相机 而动 、 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 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 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 在长期、 中期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基金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 司研究力量,根据发 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基本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 特性,构建和调整债 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 价值 判断 是根 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 断, 选择 合适 的交 易时 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 风险 、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和 提前 偿付 风险 等进 行定 性和 定量 的全 方 面分 析, 评估 其相 对投 资价 值并 作出 相应 的投 资决 策, 力求 在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开放期 之前的 1 个月和之后的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本基金 投资于符合绿色投资理念的债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3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封闭 期内 不受 此限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3)、 (10 ) 、( 13)、( 14 ) 条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2、 禁止行为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 易所 市场 等) 、不 同发 行主 体( 政府 、企 业等 )和 期限 (长 期、 中期 、短 期等 ) , 能够很好 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 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时, 本基 金管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经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 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 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 成本估值。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6、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定 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 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 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 与 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此 项调整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 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限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 守法 律法 规 和监 管部 门 的规 定,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按 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 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 介 上登 载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其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 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项时;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 比例 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 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 专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的, 则应 当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 当日赎回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少于 200 人。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 合同 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 或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 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发生下列 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 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等。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 要求 赔偿 。 非违 约方 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 者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 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 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 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 资 所需 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 金托 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 照 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当出 现或 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且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 或者调低销 售服 务费 ; 或者 变更 收费 方式 ;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基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 《业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内容;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 者在 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 于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 或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 的其 他 方式 在表 决截 至 日以 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 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 决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具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 证 明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 其他 书面 或非 书面 方 式授 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 使表 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 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7、计票 (1 )现场开会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限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 守法 律法 规 和监 管部 门 的规 定,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按 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 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 与 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无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 第 (3 )-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此 项调整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5、基金税收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债券 ( 国家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央 银行 票据 、 金融 债券 、 次级 债券 、 企业 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 、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 银行 存款 (包 括定 期存 款、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 、同业存单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 相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 也不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 每个开放期之前的1 个月和之后的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 的限 制; 投资 于符 合绿 色投 资理 念的 债券 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1)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开放期之 前的 1 个月和之后的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本基金 投资于符合绿色投资理念的债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3)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


4)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开放 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封闭 期内 不受 此限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限制。 第 3)、 10 ) 、13)、 14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他 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 站、 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 , 则应 当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金额扣除当 日赎回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少于 200 人。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本页 无正 文, 为 《富 国绿 色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