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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开债券(005383)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开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人: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目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 4 二、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据、目 的和原 则 ................... 6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7 四、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3 五、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14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 及执行 ......................... 18 七、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 排 ............................. 22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25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31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33 十一、基 金费用 ..................................... 35 十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的登记 与保管 .............. 37 十三、基 金有关 文件档 案的保 存 ........................ 38 十四、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 .................. 38 十五、禁 止行为 ..................................... 41 十六、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43 十七、违 约责任 ..................................... 45 十八、争 议解决 方式 ................................. 47 十九、托 管协议 的效力 ............................... 47 二十、其 他事项 ..................................... 48 二十一、 托管协 议的签 订 ............................. 48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鉴于 富国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系一 家依照中国法 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 有限责 任公司,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具 备担任 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 和能力 , 拟募集 发行 富 国绿色 纯债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 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担 任基金 托管人 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 富国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拟担 任 富国绿色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拟担 任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 金托管 人; 为明确 富国绿色纯 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 义务关 系,特制 订本托 管协议 ; 除非另有 约定, 《 富国绿 色纯债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中定义 的术语 在用于 本托管 协 议时应具 有相同 的含义 ; 若有抵 触应以 基金合 同为准 , 并依 其 条款 解 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二期16-17 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16-17 楼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 金 字 【1999 】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3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基 金募集 、 基金销售 、 资产管 理、 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 凯晨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期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结算 ; 办 理票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债 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汇 ;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各类汇兑 业务; 代 理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际 金融机 构贷款 业务 ; 贷款承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贷 款;外 汇存款; 外汇贷 款;外 汇汇款 ; 外汇借款 ; 发行 、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 券; 外汇 票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 外币 兑换 ; 外汇 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 企业 、 个人 财务顾 问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交 易结算 资金存 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 企 业年金 托 管业务;产业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 证 券投 资托管业 务; 代理开 放式基 金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机银 行、 网上银 行 业务; 金 融衍生 产品交 易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等监 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 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投资 运作 、 净 值计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互 监督等 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 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本着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协 商一致 ,签订本 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 议所使 用的 所 有术语 与基金 合同的 相应 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对手 库, 以便 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债券 (国 家债券、 地方政 府债券 、 中 央银行 票据、 金融债 券、 次 级债券 、 企 业 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 ) 、可 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等 ) 、资 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 断式回购 、 银行存款(包括 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等) 、同 业存单及 其 他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 范围。 本基金不 投资于 股票、 权证等资 产, 也 不投资 于可转 换债券 (可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 ) 、 可交换债 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投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 在每 个开放 期之 前的1 个 月和之 后的1 个 月以及 开放期 期间不 受前述 投资组 合比例 的 限制; 投资 于符合 绿色投资 理念的 债券不 低于非 现金资 产的80%。在 开放期内,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在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 受前述5% 的限 制。 如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变更 投资品 种的投资 比例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 整上述 投资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 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在 每个开放 期之前的1 个 月和之后 的1 个 月以及 开放期 期间不 受前述 投 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 金投资于符合 绿色投资理 念的债券不 低于非现金 资产 的80% ; (3 )在开 放期内,本基 金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 不受前述 5%的限 制; (4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20% ; (8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9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1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40% , 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在开 放期内, 本 基金资 产总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40% ; (13 ) 开 放期内,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 封 闭期内 不受此 限。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开 放期内,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15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的其 他投资 限制。 除第 (3)、 (10 ) 、( 13)、( 14 ) 条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 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 间内, 本基金 的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变 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或以变 更 后的规定 为准, 不需要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但须提 前公告 。





(三)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十一 项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基金 从事的 关联交 易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其更 新,并以 双方约 定的方 式提交 ,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 全面 性。 基 金 管理 人 有责任保 管真实 、 完整、 全面的 关联交 易名单 , 并负 责及时 更新该 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发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及 时确认已 知名单 的变更。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运 作中严 格遵循 了监督 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的, 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基金管理 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 承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 防 范 利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 价 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 以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分 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对 关联交 易 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并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 名单进行 更新, 如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 调整银 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应 向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 在与 交易对 手发生 交 易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托 管 人书面确 认后, 被确认 调整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 已与本 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 同履行 情 况进行监 督 , 但 不承担 交易对手 不履行 合同造 成的损 失。 如 基金托 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 款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建立投 资制度 、 审 慎选择 存款银 行 , 做好 风险控制 ; 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完成相关 业务办 理。 ( 六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介材 料上, 则 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 (七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 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定期 限内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 管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报告 中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国证监会。 ( 八 ) 基 金管 理 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书 面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 就基金 托管人 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数 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九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 正当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 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 他 有关规定 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人发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 正。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 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 分配 基 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 务、 其 他基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的 分账管 理,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 情况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 决。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有 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 成损失 的,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 集资金 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专 户。 该 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 开立的基 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 同时 在规定 时间内 ,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资 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 为有效 。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基金 托管人应 提供充 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 本基金 的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 理 。 2 、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金 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进行 。 3 、 基金资 金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 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4 、 基 金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应符 合 相关 法律法 规的有 关 规定 。 5 、 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 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 活动。 3 、 基金 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设 、 使 用 并管理;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遵 守上述 关于账 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 银 行间市场 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的有关 规定, 以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基金的名 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 股 份有限公 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结 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 间市场 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代表 基金签 订 全国 银行间 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商 议后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有价 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期 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 的 购买和转 让, 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 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托管 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 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保 管。 除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 件。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对于无法 取得 二 份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供加盖公 章的合 同复印 件,未 经双方 协商一致 ,合同 原件不 得转移 。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 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 金财产 时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 托管人执 行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 基金名 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 关事项。 基金管 理人发 送指令 应采用 电子指 令 或传真 或双方共同确认的 其他方式 。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 约定





1 、基金管理人通 过基金 托管人 提供的清 算管理 系统客 户端发 送 电子指令, 或基金 管理人 通过调 用基金 托管人 提供的 数据接 口发送 电 子指令。





2 、基金托管人向 基金管 理人提 供客户证 书,基 金管理 人认可 使 用客户证 书及相 应密码 办理相 关业务, 不会否 认其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 的电子指 令的效 力。 凡 同时通过 客户证 书和密 码认证 的电子 指令, 均 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 此导致 的一切 后果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3 、基金管理人应 尽到合 理注意 义务,在 安全的 环境中 使用客 户 端, 采取 及时更 新防病 毒软件、 安装系 统安全 补丁等 合理措 施; 设 置 安全性较 高的密 码,避 免使用 简单密 码或容易 被他人 猜到的 密码等 ; 妥善保管 客户证 书及相 应密码。 如发生 客户证 书被盗 用、 密 码泄露 等 情况, 应 及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进 行证书 变更和 密码重 置, 在 证书变 更 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 切后果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 时,双 方按传 真方式办 理相关 业务。 ( 二 )基金管理人对 传真 方式 发 送指令 人员的书 面授权 1 、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2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 管理人 预留印 鉴, 该预 留印鉴 为托管 人确定 管理人 所发送 指 令表面一 致性的 唯一依 据 。 基金 管理人 向托管 人发送 授权文 件后, 应 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 管人及 时查收 。 3 、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后, 授权 文件即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发送传 真后三 个工作 日内将 授 权文件原 件送达 基金托 管人, 若 托管人 收到的 授权文 件原件 和传真 件 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 授权人 及相关 操作人 员以外 的任何人 泄漏 , 但法律 法规规 定 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 三 )指令的内容 1 、 指 令包括 付款指 令( 含赎回 、分 红付款 指令 、 银行间 业务划 款 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 指令等 。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 资料 等, 并 加盖预留 印鉴。 ( 四 )指令的发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间 和程序 1 、 指令的发送 与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在其合 法的经 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 令。 基金管理 人通过 电子指 令方式 发送指 令后, 指令状 态将变 成“ 托 管行已接收”或 “托管行处 理中” 。上述指令 状态改变时 间视为指 令 到达基金 托管人 时间。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指令 后, 应 及时查 询指令 状 态, 发现 未发送 成功或 指令状态 有误, 应立即 与基金 托管人 联系共 同 解决。基 金托管 人通过 客户端 向基金 管理人提 供银行 间成交 单信息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基金申赎 款信息 以及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售费 、 交易 单元佣 金等应 付 款信息。 基 金管理 人应对 根据 上 述信息 生成的 电子指 令进行 核对或 确 认,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 于提供 上述信 息造成 生成指 令金额 错误的 责 任。 基金管理 人通过 传真方 式发送 加盖预 留印鉴的 指令后 , 应及 时以 电话方式 向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交易结 束后将 全国银 行 间 交易成 交单加 盖 预留 印鉴后 及时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电 话确认 。 基金托管 人指定 专人接 收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和 银行间 交易成 交单, 答 复基金管 理人的 确认电 话。 指令 或成交 单到达 基金托 管人后 , 基金 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授 权文件进行表面一 致性审 查, 及时 审慎验 证有关 内容及印 鉴, 基 金托管 人对指 令的真 实性不 承 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指令 时, 应为基 金托管 人留出 执行指 令 留出 至 少2 个工 作小时 。 由基 金管理人 的原因 造成的 指令传 输不及 时、 未 能 留出足够 的划款 时间 , 未准备足 够资金 , 致使 资金未 能及时 到账所 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 、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 时执行 。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 托管人 在执行 指令时, 基 金资金 账户有 足 够的资金 余额, 否则 基 金托管 人可不 予 执行, 但应 及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审 核 、 查明原 因 , 确认 此交易 指令无 效 , 基金托 管 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 造成损 失的责 任。 对于申购 新股等 时效性 要求高 的指令,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及时将 指 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 话确认,为托管 人预留充足的指令 处理时 间。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足的 指令, 托管人 有权不 予执行 ,基 金管理 人 确认该指 令不予 取消的, 以资金 备足并 通知托 管人的 时间视 为指令 收 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 不足导 致的投 资损失不 由托管 人承担 。 ( 五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 误指令 的情形 和处理程 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指令错 误,提 示基金 管理人改 正后再 予以执 行 ,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不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 六 ) 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的 情形和 处 理程序 若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 及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 当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 的损失 不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七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 基金管 理人指 令执行的 处理方 法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其自 身原因 未能 执行或 错误执 行基 金管理 人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 利益受 到损害, 应 在发现 后, 及时 采取措 施予以 弥补 ,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基 金管理 人造成 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对 由此造 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 任。 ( 八 ) 授权通知的变更 1 、基金 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 电话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需 提供书 面的变 更授权 通 知文件, 在 加盖公 章后以 传真 或 其他双 方约定 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同时 以电话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 变更 授权通 知文件 在 基金 托 管人收到 相关文 件传真 件和基金 管理 人的电话 确认时 生效。 基金管理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人在此后 三个工 作日内 将变更 授权通 知文件原 件送交 基金 托 管人。 若 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 以 传真件 为准。 2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 前1 个工 作日以 传真方 式发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更改 接 受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的人 员及联 系方式 自 基金 管 理人电 话确认 后生效 。 ( 九 )其他事项 1 、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 留的授 权文件 内容相 符进行 表面一致 性 检查 ,如发 现问题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2 、 除因 其自身原因 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 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本协 议的规 定执行 基金管 理人指 令而引 起 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 均不由 基金托 管人承担 相应责 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 的证券 经营机 构 基 金管理 人应 设计选 择代理 证券 买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选择代理 本基金 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营 机构, 使 用其 交易 单元 作 为基金 的 交易 单元 。 基 金管理 人和被 选中的 证券经 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 议, 由 基金管理 人提前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 应根据有 关规定, 在基金 的中期 报告和 年度报 告中将 所选证 券经营 机 构的有关 情况、 基金通 过该证券 经营机 构买卖 证券的 成交量 、 回购 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将 上述 情况及基金专用 交 易单元 号、 佣金费 率等基 金基本 信息以 及变更 情况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因 相关法 律法规 或交易 规则的 修改带 来的变 化 以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 为准。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 清算交 收安排 1 、 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买 卖证券 的清算 交收。 资金 汇划由 基金托 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 成交结 果具体 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人自 身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 的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赔偿 基金的 损失; 如 果因为 基金管 理人未 事先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易单 元, 致使 基金托 管人接 收数据 不完整 , 造成 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如果 因为基 金管理 人未事 先通知 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的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如果 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 法规 、 交 易规则 的 规定 进行超 买、 超 卖等原 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困难 和风险,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后应 立即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解决,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 的 直接 损失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合理 措施, 确保 在T+1 日12:00 之 前 有足够 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 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托管 人在 执行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基 金托管 资金账 户或资金 交收账 户上有 充足的 资金。 基金的 资 金头寸不 足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基 金管理 人发送 的划款 指令,但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发送划 款指令 时应充 分考虑 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 处理时 间。 在基 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的 指令不 得拖延 或 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 证券账 目核对 的时间和 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按日 进行交 易记录的 核对。 对外披 露净 值之前, 必 须保证 当天所 有实际 交易记 录与基 金会计 账簿上 的交易 记 录完全一 致。 如 果实际 交易记录 与会计 账簿记 录不一 致, 造 成基金 会 计核算不 完整或 不真实, 由此给 基金造 成的直 接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按 日核实, 账实相 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核对 证券账 户中的 种类和数 量 , 确保 每日交 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 中证券 的种类 和数量 与基金会 计账簿 中的记 载一致 。 (4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 关各方 进行账 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 赎回 及 转换 业 务处理 的基本规 定 1.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及转换 的确认 、清 算由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 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每个 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 式基金 的 数据传送 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 的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 3.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其 委托的 登记机 构必须于 每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前 一开放 日上述 有关数据 , 并保 证相关 数据的 准 确、完整。 4. 登记机 构应通 过与基 金托管 人建立 的系统发 送有关 数据, 如 因 各种原因 , 该系 统无法 正常发送 , 双方 可协商 解决处 理方式 。 基金 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 数据, 双方各 自按有关 规定保 存。 5. 如基金 管理人 委托其 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的登 记业务, 上述事 宜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 关于清算专用账 户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及 分红资金 汇划的 需要 ,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 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 户由登 记机构 管理 。 (四) 开放式基金申购、 赎回和 基金转 换的资金 清算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应收 款, 基金 管理人 最晚不 迟于款 项交收日 当 日15 :00 前将 资金划 往资产 托管专 户。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查收 资金是 否到账 ,对于未 准时到 账的资 金,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划付, 由此产 生的责任 不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应付 款,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及时进行 划付。 如果指 令接收时 , 账户 余额不 足支付 , 以账 户足额 时 间为指令 接收时 间。 因 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没有 足够的 资金, 导致基 金 托管人不 能按时 拨付, 如系基金 管理人 的原因 造成, 责任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 义务。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 法按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 按国家 有关规 定进行 融资时, 基 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融 资 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 净 资产值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 五入。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 、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于每 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 并 按规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 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后 ,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外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和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债 券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 其它 投资等 资产 及负债。 2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除 本部分 另有约 定的品 种外,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 以其 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 估值 ; 如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基金合 同另有 规 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对应的估 值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净价估值 ,具体 估值机 构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另行协 商约定 ; 3 ) 交 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3 )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 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4 )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 按债 券所处 的 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 净价估值 ;选 定 的第三 方估值 机构未 提供估值 价格的 ,按成 本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 )当本 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8 )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 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 原因,双 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6 ) 项进行 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力,或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及存款 银行 等第三方 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 扩大; 错误 偏差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的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当发生 净值计 算错误 时,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2 、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双 方 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 款进行 赔偿: (1 )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 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的建议执 行,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造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赔 付。 (2 ) 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基 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过 程提出 疑义或 要求基 金管理 人 书面说明 , 基金 份额净 值出错且 造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基金支付 赔偿金 , 就实 际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管 理人承 担50% ,基金 托管人承担 50% 。 (3 ) 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 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 果对外 公布, 若基金 管 理人净值 计算出 错,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基金托 管人在 履行正 常复核 程序后 仍不能 发现该 错 误,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而 引起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 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结果为 准。 4 、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处理 。 如果行业 有通行 做法, 双 方当事 人应本 着平等 和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所遇 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 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 基金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 并采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 回申请 的措施。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 计制度 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分别 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册 。 若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若 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 的原因 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1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编 制并对 外提供 真实、 完 整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月 度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 日内 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 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6 个月更 新并公 告一次 , 于该 等 期间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告 应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以公 告;年 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90 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2 、 报表复核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 表盖章 后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 在3 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半年 度报告 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 应在收到后45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 往来均以传真的方 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 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 务处理 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托管 业 务 专用 章 或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专用 章的复核 意见书 , 双方 各自留 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不 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前 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季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 金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 按规定将基金 的可 供 分配利润 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 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 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月 ,本基 金可不 进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仅限 现金分 红一种方 式; 3 、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值;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在遵守法 律法规 和监管 部门的 规定, 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在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并按 照 监管部门 要求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对基 金收益分 配原则 进行调 整, 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日前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详见届 时基金 管理人发 布的公 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 确定 、公告 与实施 1.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 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并 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在分 配方案公布 后( 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基金管 理 人就支付 的现金 红 利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 金的划 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十 、 基金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应按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开披 露的信息 在公开 披露之 前应予 保密。 除按 《 基 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运 作中产 生的信 息以及 从对方 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除了 为合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所必 要之外, 不得为 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 其所知 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 息, 并且 应当将 保密信 息限制 在为履 行前述 义务而 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 息的职 员范围 之内。 但 是, 如 下情况 不应视 为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 (1 ) 非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原因 导致保 密信息 被披露 、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为遵 守和服从法 院判决或裁 定、 仲裁裁决 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 机构的 命令、 决 定所做 出的信 息披露 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要包 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 金募集情 况、 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 ,以及 临时报告 、 澄清 公 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信 息、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基金年 度报告 需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 披露。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信息 披露中 的职责 和信息 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信息披露过程 中应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为 宗旨, 诚实信 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办理 与基金 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宜, 对 于本章第 (二) 条规 定 的应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予 以公布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根 据法律 法规应 由基金 托管人 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 过指定 媒介 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暂停 或延迟 披露 基金信息: (1 )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的信 息披露文 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起草、 并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由 基金管 理人公 告。 发 生基金 合同中 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 基金合 同规定 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的 住所,供 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上 述文件 。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 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件或 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保证文 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 比例和 计提方 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 值的0.60%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0.60% 年 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 比例和 计提方 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 值的0.20%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20%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三) 银 行汇划 费用、 基 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基金相 关账户 开户 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会计 师 费 、 律师 费 、 诉 讼费和仲 裁费 等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相 应 协议的规定, 可以 列入当 期基金 费用。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募集 期间的 律师费、 会计师 费和信 息披露 费用不 得从基 金财 产中列支。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资产 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 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 包 括但不 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 息披露 费等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的复核 程序、支 付方式 和时间 1 、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 管费等 , 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进 行复核。 2 、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每日计 提,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双方 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 式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协 商酌情 调整基金 管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此项调 整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最迟 于新费 率实施 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刊登公告。 (七)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从 基金财产 中列支 费用时 , 基金 托管人 可要求 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解释 , 如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基金托 管人可 拒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同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 权益登 记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内容 至少应 包括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登记机 构编制, 由基金 管理人 审核并 提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托 管人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提 供任意 一个交 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提供, 不 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应于 下月前 十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等涉及 到基金 重要事 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 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 的其他 用途, 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由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 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应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都应 当按规 定的期 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 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 金相关 的 重大合 同文本 后, 应 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 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十个 工作日 内 将合 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 一 方有义务 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各自职责 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 记 账凭证 、 基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重 要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务 并 保存至少15 年 以上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 法取消 其基金 管理资格 的; (2 )基金管理人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人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解任 ;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4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人的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如下程 序进行 :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 托管人 或者 由单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需 经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 ( 含 2/3 ) 表决通 过, 并自表 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 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 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管 理业 务资料, 及 时向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管理业 务 的移交手 续, 临 时基金 管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接 收 。 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 和 净值 ;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 费用在 基金财 产中列支 ; (8 )基金 名称变更:基 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 基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要求 替换或 删除基 金名称 中 与原 任基金 管理人 有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关 的 名称 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 法取消 其基金 托管资格 的;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被依法 宣布破 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 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 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 或者 由单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任基 金托管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需 经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 ( 含 2/3 ) 表决通 过, 并自表 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 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 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 人的决议须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 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料, 及 时办理基 金财产 和托管 业务移 交手续 , 新任 基 金托管人 或者临 时基金 托管人 应当及 时接收。 新任基 金托管 人或临 时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基 金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规定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计 结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同时更 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分别按 上述程 序进行 ;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 应 在 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 在指 定 媒介 上联合公告 。 (三) 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管 理或新 基金托 管人或 接受基 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前, 原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应 依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继续履 行相关 职责, 并 保证不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造成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 事 的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二) 基 金管理 人不公 平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 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三)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六)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泄漏 因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 交 易活 动。 (七)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玩忽 职守, 不按照 规定履 行职责 。 (八) 基金 管理人 在没有 充足资 金的情 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 ,或违 规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指 令。 (九)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在行政 上 、 财务 上不独 立 , 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 员相互 兼职。 ( 十 ) 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用或处 分基金 资产,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 管协议 的规定 进行处分 的除外 。 ( 十一 )基金财产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 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 易 活动;


7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东、 实际控 制人或 者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 期内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易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投 资 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的 独 立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进 行审查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或 调整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或按 调整后 的规定 执行, 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但须提 前公告。 (十 二 )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禁 止的其 他行为 , 以及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从事的 其他行 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 变更 须按照规定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托管 人接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 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或基 金 合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在基金 财产清算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规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 动。 2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 出现 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 进 行清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 现; (4) 编制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 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7) 将清算报告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8) 公 告 基金清算 报告 ;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 产中支 付。 4 、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 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履行 本协议 或履行 本协议 不符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行 各自职 责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法 》 或者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金 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 的行为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 应当 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 于直接 损失。 (三) 当 事人违 约, 给另 一 方当 事人造 成损失 的, 应 就直接 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 金资产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直接 损失进 行赔偿 , 另一 方 当事人有 权利及 义务代 表基金 向违约 方追偿。 如发生 下列情 况, 当 事 人可以免责: 1 、 不可抗力; 2 、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 的损失 等; 3 、 基金管 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 则投资或不 投资 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 (四) 当 事人违 约, 另一 方当事 人在职 责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的措 施, 尽 力防止 损失的扩 大。 没 有采取 适当措 施致使 损失进 一 步扩大的 , 不得 就扩大 的损失要 求赔偿 。 非违 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大 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 (五) 违 约行为 虽已发 生, 但本 托管协 议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协议。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因履行 本协议 而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 理的必 要支持 。 (六) 由 于不可 抗力,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造 成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基金财产 或基金 投资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当 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或减 轻 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 调 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 市,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 裁决另 有规定 ,仲裁费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规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向中 国证监 会申请 发售基 金份额 时提交 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当事 人双方 盖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 授 权代表签 字, 协议 当事人 双方根 据中国 证监会 的意见 修改托 管协议 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 注册 的文本 为正式文 本。 (二) 托 管协议 自基金 合同成立 之日起 成立,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生效。 托管 协议的 有效期 自其生 效之日 起至该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效之 日对托 管协议 当事人 具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四) 本 协议一 式 六 份, 协议双 方各持 二份, 上报 有 关监管 部门 两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 义外,本协议 的用语定义适 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 本协 议未尽 事宜, 当 事人依 据基金 合同、 有关法 律法规 等规定 协 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 表签章 、签订地 、签订 日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 文 , 为 《 富国绿 色纯债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的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法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


签订地: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法 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