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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均衡优选混合A(005474)

泰康均衡优选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泰 康 资产 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 理人 : 泰康 资 产管 理 有限 责 任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I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募集申 请已 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 获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7 』








2156 号 文准 予募 集注册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和 本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 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 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 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流 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 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 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 或相应期限国债 收益率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 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II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 资于港 股或 选择 不将基 金资产 投资 于港 股,基 金资产 并非 必然 投资港 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 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发售面值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六、风险揭示 .......................................................................................................... 7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6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7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 《 泰康 均衡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 泰 康均衡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 泰 康均衡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泰 康均 衡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 泰 康均 衡优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泰康 均衡优 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 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 资试点 办法 》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 用 来自境 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 则》 :指 《 泰康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的交易机制, 或有 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 2 月 21 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保 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占 公司 注册资本的 99.41% ; 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陈东升先生: 董事长、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 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 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理事长, 楚商联合会会长, 是中国 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 陈东升先生曾任 对外贸 易合作 部国 际贸 易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国务院 发展研 究中 心《 管理世 界》 杂志社常务副总编,开创了中国 500 强企业评 比的先河,被《财富》 (中文版) 评选为“2004 年度中国商人” 。 任道德先生: 副董事长, 统计学学士, 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任道德先生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和交通银 行, 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执行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总裁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 独立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 法学博士, 现任北京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创始合伙人暨管委会主任, 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ICC 仲裁 委员会委员 (兼金融工作小组委员) 及国际商会 (中国) 委员会委员 , 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香港国际仲裁中 心仲裁员, 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 员, 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员, 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广州、 重庆、 珠 海等地仲裁机构仲裁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属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 委员、 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成 员,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 员。 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 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 会计学硕士, 具 有中国 注册会 计师 、高 级会计 师资格 ,现 任致 同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主任会计师、 首席合伙人, 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成员。 兼任国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会计信 息化委员会委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 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 副会长等职务。 徐华先生曾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北京市财政局 处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二届财务 会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宋敏先生: 独立董事, 经 济学博士, 现任香港大 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创始主任。 宋敏先生曾兼任上交所及深交 所博士后导师, 香港 政府中央政策组(CPU) 顾问,香港政府金融人 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 ,深圳前海 试验区咨询委员,中国 投资公司(CIC) 咨 询 顾 问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国 开智 库 专 家 委 员,国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等职务。 刘经纶先生: 董事、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 现任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经纶先生曾任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江西分公司人身险处处长,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人身险总经理助理, 中 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总 裁兼首席运营官等职务。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 周国端 先生 :董事 、董 事会审 计与 风险管 理委 员会委 员, 保险及 财务 博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 周国端先生曾任职于旅行家集团、 摩根斯坦利公司, 曾任国立台湾 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 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问, 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 区寿险首席顾问, 台湾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 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 业发展 中心 董事长 ,台 湾宏泰 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兼 CEO ,泰康 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执行副总 裁兼首席财务 官 ( 财 务 负 责 人 ) 等 职 务 。 段国圣先生: 董事, 理学硕士、 工学博士、 经济学博士后、 数学副教授、 应 用经济 学研究 员( 教授 ) 。现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执行 副总 裁兼首 席投 资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兼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指 导教师; 曾任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 会第一届、 第二届委员。 段国圣先生带领泰康资产在寿险资金、 养老金、 投连产 品、项目投资等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业绩斐然,至今已积累了 20 多年 的保险资金 投资管理经验。2016 年 7 月, 荣获 “资产管理 2016 年度领军人物卓越奖” 、 “资 产管理 2016 年度领军人物杰出贡献奖” ,获评 2015 中国保险年度人物。 苗力女士: 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 苗力女士曾任郑州大学讲师, 交 通银行郑州分行支行行长, 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总公司办 公室副主任,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银保 部总经 理、 北京分 公司 总经理 、CEO 办公室 主任兼 办公 室主任 ,泰 康养老 保险 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 监事会主席,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合规负责人。 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党组成员、 办公室主 任、 监察科科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云南分公司 副总经理、 广西分公司总经理、 稽核监察部总经理,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中心总经理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 监事, 财务金融硕士, 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现任泰康保险集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0 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 长办公 室主任 ,台 湾宏 泰人 寿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企划 处、资 本风 险管 理处协 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国际金融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 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 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 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 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后管理部负责人。 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摩托罗 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简历同上。 金志刚先生,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统 计学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金志刚先生曾任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CAD/CAM 软件开发与培训中 心应用软件工程师,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研究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部助理总经理兼高级研究员、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等职务。 周峰女士, 公募合规负责人, 国际法学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合规法律部负责人。 周峰女士曾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日中心英语翻译, 怡文 律师事务所非诉业务组律师, 德恒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主办律师,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控组负责人、法律事务部律师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财政金融学硕士。2015 年 8 月加 入泰康 资产, 现任 泰康 资产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公募事 业部股 票投 资董 事总经 理、 公募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2015 年 12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今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1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20 日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基 金经理。 陈怡女士,金融学硕士。2016 年 5 月加入泰 康资产,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高级经理,2017 年 4 月 19 日至今担任泰康丰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 13 日至今担任泰康 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今担任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 28 日至今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任职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权益 投资部研 究员、行业投资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简历同上。 蒋利娟 女士 ,公 募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国 民 经济学 硕士 。2008 年 加入 泰 康资产, 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 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 总监。 现 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执行总监。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23 日至今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8 日-2016 年 12 月 27 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8 日至今 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2 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现 金管家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庞水珍 女士 ,公 募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技 术 经济及 管理 硕士 。2014 年 7 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总监。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2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3 (6)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4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涵盖 公募基 金管 理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募基金 管理 各部门 和岗 位职责 的设 置保持 相对 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募 基金 业 务设置 的各 部门、 各岗 位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募基 金管 理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公募 基金 管理内 控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规定。 (2)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涵盖公 募基 金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 性原则 。制 定内部 控制 制度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发 点。 (4) 适时 性原则 。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公募 基金 管理经 营战 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促进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 境,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 性 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 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信 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5 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分别采取不同措 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 对研究 工作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的质量评价、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明确规范。 针对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 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确保投资决策流 程科学合规、 投资决策依据充分合理、 投资授权管理清晰规范, 同时, 基金管理 人还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 针对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 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 建立交易监 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 易行为。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销售渠道管理、 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 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 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 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 席公募 基金业务相关会议, 调阅公募 基金业务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 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 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6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 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 公募 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募 基金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将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 在深圳 。 自成立以来, 招 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招商银行 总资产5.5373 万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3.91%,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3.90%。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 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8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托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所托、 信 守承诺” 的托管 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 管银行 ”品 牌 体系, 以“保 护您 的业 务、保 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 行系统 ” 、 托管 业务综 合系统 和“6 心 ”托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私 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 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 “1+N ”基 金专 户理 财、第 一家大 小非 解禁资 产 、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 转 变 ,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 经过十 四年 发展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规 模快 速 壮大。2016 年 招商 银 行加 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至 9 月末新增托 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64 只,新增首 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464.83 亿元。克 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36.29 亿元, 同比增长 30.06%, 托管资产余额 9.42 万亿元, 同比增长 59.41%。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 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壹基金” 公益资金托管, 为我 国公益慈善资金 监管、 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 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 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该行 “托管通” 获得国 内 《银行家》2016 中国 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7 月荣膺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招 商银行 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 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 级经济 师。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招商局 国际有 限公 司董 事会主 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9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招商银行 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招商银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 年12 月加入 招商银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 长, 南昌支行行长, 南 昌分行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总行行长助理, 2008 年4 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 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 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 年9 月 30 日, 招商银行累计托管 215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 产,托管资产为9.42 万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 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0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 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和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 性原则 。各 室、各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具有高 度的 权威性 ,任 何人不 得拥 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适 应我行 托管 业务风 险管 理的需 要, 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 墙原则 。业 务营运 、稽 核监察 等相 关室, 应当 在制度 上和 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 重要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础 上, 关 注重 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衡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托管 组织 体系、 机构 设置及 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1 (9) 成本 效益原 则。 内部控 制应 当权衡 托管 业务的 实施 成本与 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 的制度 建设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制定了 《招 商银行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 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 理、档 案管 理、 保密管 理和 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学 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份 中心, 各种 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 中心进 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 风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 信息风 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采用 加密 方式传 输数 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 资料风 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业 务办 理过程 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 技术系 统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对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实 行双 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 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 资源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立 良好 的企业 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2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 协议、 上述监 督内容 的 约定和 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57697547 网站:www.tkfunds.com.cn (2)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电 子交 易系统 (包 括网上 交易 系 统、 泰康保 手机客 户端 、 “ 泰康资 产微基 金” 微信 公众号 以及 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的 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trade.tkfunds.com.cn/ APP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具 体请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 国圣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朱宇、李姗 联系电话:010-65337327


传真:010-65338800 联系人:李姗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5 六 、 基 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 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156 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别 、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 具体发 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 人开户 需提供 有效身 份证 件原 件等销 售机构 要求 提供 的材料 申请开 立开 放式 基金账 户。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6 投资 人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详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销售 机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投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但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 (4) 若认 购申请 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将 投资 人 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 投资人。 4、认购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 集期内 , 投 资人 可 多次 认购, 对单 一 投资 人 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3) 投资 者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电子交 易系 统(包 括网 上交易 系统 、 泰康 保手机 客户端 、 “ 泰康 资产微 基金” 微信 公众 号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的 其他 电子交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单个基金账户 首笔最低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下同) 为 1,000 元,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 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基金管理 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直销电子交易系统 (包括网上交易系 统、 泰 康保手 机客 户端 、 “泰 康资产 微基 金” 微信公 众号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 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 基金账户首笔最低 认购 金额为 10,000,0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资者在 T 日规 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 到原认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7 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5、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 。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金 额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费 率 非养老 金客 户 认购费 率 M<500 万 1.20% M≥50 0 万 按笔收 取, 1,000 元/ 笔 养老金 客户 认购费 率 M<500 万 0.36% M ≥ 500 万 按笔收 取, 1,000 元/ 笔 注: (1 )M 为认购 金 额; (2)实施 特定认购 费率的 养老金客户 包括: 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业 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 老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并 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养老 金客 户须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柜 台认 购。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 购本基金,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1.00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8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5)/1.00 =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 果认购期 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00 +5000)/1.00=10,005,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9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本 基金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入清算 程 序 并终止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0 八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 本基金 不开 放申 购与赎 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1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2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电 子交易 系统 (包括 网上 交易系 统、 泰康保 手机客 户端、 “泰 康资 产微基 金”微 信公 众号 以及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的其 他电 子交易系统 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 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下同) 为 1,000 元, 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 首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基金管理 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直销电子交易系统 (包括网上交易系 统、 泰 康保手 机客 户端 、 “泰 康资产 微基 金” 微信公 众号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 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 单个 基金账户 首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 资 人 将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单 笔赎 回不得 少于 1,000 份。如该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 ,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 当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等) 导致单 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 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体 规定 详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3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一 投资 者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具体 金额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本基 金的 总规模 限额 和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金 额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费 率 非养老 金客 户 申购费 率 M<500 万 1.50% M≥50 0 万 按笔收 取, 1,000 元/ 笔 养老金 客户 申购费 率


M<500 万 0.45% M≥50 0 万 按笔收 取, 1,000 元/ 笔 注: (1 )M 为申 购金 额; (2)实施特 定申购 费率的 养老金客户 包括: 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 托 的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 养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 可的 新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养老 金客 户须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柜 台申 购。 1)A 类基金份额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4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 =46,915.3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47.62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 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5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Y<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75% 7 日≤Y <30 日 0.50% 30 日 ≤Y<180 日 0.50% Y≥30 日 0.00% 180 日 ≤Y <720 日 0.10%


Y≥72 0 日 0.00%


注: Y 为持有 期 限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60 日,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60 日,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日,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 ×1.2500=12,50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 ×0.50%=62,5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62,500=12,437,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000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天,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0 元。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6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计算。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6、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 定的优惠。 7、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或外汇 市场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7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 购申 请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设定 的基金 总规 模、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 述第 7 项、第 8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或外汇 市场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8 4、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9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其他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 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未 被全部 确认 ,则 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0 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可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 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1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 金份额的折算每年不超过两次。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2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自下而上” 精选具有真实业绩支撑、 成长性相对确定并匹配合 理估值的个股, 构建 在风格、 行业配置上相对均衡 的组合并严格控制风险, 力争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债 券资产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 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证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等)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60%-95% , 其中 投 资于港股 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投资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参与投资 ,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3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框架, 自上而下灵活配置大类 资产, 自下而上精选投资标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集中资金进行优质证券的投 资管理, 同时进行高效的流动性管理, 力争利用主动式组合管理获得超过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多年来在宏观经济分析上的丰富经验和积累, 通过 基金管理人构建的固定收益和权益投资决策分析体系 定 期 评 估 宏 观 经 济 和 投 资 环境, 并对全球及国内经济发展进行评估和展望。 在此基础上, 判断未来市场投 资环境的变化以及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 预测关键经济变量, 并运用泰康资 产配置模型,根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确定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 本基金将 “自下而上” 精选具有真实业绩支撑、 成长性相对 确定并匹配合理估值的个股进行投资; 构建组合时, 将注重从风格 (成 长、 价值) 、 行业上进行相对均衡的分散, 并适当结合港股通投资实现 跨市场风险分散, 从而 控制个股风险。 (1)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从基本面出发, 挖掘个股背后确定性持续成长的逻辑 ; 从数据入手, 寻找具 有真实业绩、估值合理的个股。 基本面上, 本基金将从研究上市公司的商业模式、 经营能力、 行业地位、 资 源优势、 技术创新等公司特质着手, 通过对国内外同类型同行业企业发展路径的 比较, 结合对所处产业及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趋势的研判, 挖掘个股背后确定 性成长的逻辑。 财务数 据上 ,通过 对已 公告及 预期 的财务 指标 ,包括 主营 业务收 入增 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 税后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等代表企业成长能力的指标的 分析, 判断企业成长的真实性和持续性, 筛选出持续成长逻辑合理 、 业绩数据真 实可靠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库。 股票估值选择上,一方面,通过现金流贴现 (如 DDM 、DCF )等模 型计算 “绝对估值指标” , 另一方面, 考察 PE 、PB 、PS 、EV/EBITDA 等 “相对估值指 标 ” , 通过对 两方 面指 标的综 合比较 分析 ,结 合同行 业公司 以及 国际 可比公 司的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4 估值情况, 在上述股票库中, 选择价值被低估、 或者估值水平相对合理、 与成长 性相匹配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2)组合构建,均衡分散 筛选出目标上市公司股票后, 本基金在组合构建、 管理过程中, 将分析投资 组合在风格 (成长、 价 值) 与行业上的配置比例, 进行相对均衡的配置, 从而分 散风险。 (1) 在行 业配置 上, 本基金 不过 度集中 或偏 重于某 几个 行业, 而是 结合基 金管理人丰富全面的行业研究经验, 以业绩基准为参照标的, 均衡配置及覆盖市 场多数行业, 并根据基金规模和仓位的变化对行业的分散度进行动态调整, 保证 行业配置不过分偏离业绩基准。 通过制定基金内部制度和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对基 金的操作形成指导和约束, 定期确定不同阶段行业配比基准, 以使得基金的风险 收益比更加合理,有效 规避风险。 (2) 在风 格配置 上, 不进行 过度 偏倚, 以业 绩基准 为参 照,并 随市 场风格 切换进 行渐进 式的 动态 调整, 成长与 价值 并重 ,大盘 蓝筹和 中小 市值 风格兼 具, 调整时也不过分激进并控制幅度, 仍然保持不同风格的合理分散化配比, 追求最 佳的风险收益比。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港股通 投资标的的筛选上,注重对基本面良好、相对 A 股 市场估 值合理的股票进行长期投资。 股票筛选的方法上, 将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 辅以 量化分析, 以更深入、 更全面的挖掘优质标的。 另外,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 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市场投资策略外,还需关 注: 1)香 港股 票市 场与大 陆股票 市场 存在 的差异 对股票 投资 价值的 影响 ,比 如行业 分布、 交易 制度 、市场 流动性 、投 资者 结构、 市场波 动性 、涨 跌停限 制、 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5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在确定 组合久期的基础上,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进 行分析检验和情景测试, 并综合考虑债券市 场微观因素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 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发展趋势的判断 (2)骑乘策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曲 线各 期限段 的利 差情况 ,当 债券收 益率 曲线比 较陡 峭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 随 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这样可同 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息收入以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收入; 即使收 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3)息差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 通过采 用长期 债券和 短期 回购 相结合 ,获取 债券 票息 收益和 回购利 率成 本之 间的利 差。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可以将正回购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用杠 杆放大 债券投资的收益。 (4)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行人业 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 水平, 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债 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权 益类 证券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特性 ,具 有抵御 下行 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 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 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 市场利率、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 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6 管理, 辅以量 化模 型分 析,精 选那些 经风 险调 整后收 益率较 高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况、 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 、控制个债持有比例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投资策略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 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 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债券收益率等要素, 确定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 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基 金将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运用期货对冲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 中债新综合财 富 (总 值)指数收益率*20%+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大类资产的优化 配置和高安全边际的证券精选,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本基金采用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 、 “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 指数收 益率” 和“ 金融 机构人 民币活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 ” 分别 作为 股票 、 债券 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 并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 、 债券指数与现金 类资产的权重确定为 70% 、25% 和 5% 。鉴于 上述指数的权威性、代表性,以及 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范围, 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 客观的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7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市 值 (同 一家 公司在 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8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 票、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4)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9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 第 (2 ) 、 (12) 、 (18) 、 (20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0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及 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1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2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 《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 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 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投资 品种 ,如 估 值日 有市价 的, 应采用 市价 确定公 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 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 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 存在活 跃市 场的投 资品 种,应 采用 在当前 情况 下适用 并且 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 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4) 有充 足理由 表明 按以上 估值 原则仍 不能 客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 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3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 选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的估 值净 价估 值,具 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交易所 上市 实行全 价交 易的债 券( 可转债 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4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与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估值 技术难 以确 定和计 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 6、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7、估 值涉 及到港 币等 主要货 币对 人民币 汇率 的,应 当以 基金估 值日 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 估值。 9、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估值日 闭市 后,该类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5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 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估值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6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7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的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8 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9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0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1 十 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 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2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3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 但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基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4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5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6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各类基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7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 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 假设、 输入值、 对基金 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8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9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9)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30)基金管理人改变估值技术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0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15、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2 十 六、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 有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货币市 场工具 等) ,同 时本基 金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则 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 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3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 在实际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 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 在运 作过程 中将 对股票 资产 与债券 资产 维持一 定长 期目标 配置 比例, 这种投资策略尽管从长期看将会使本基金保持相对稳定的风险收益特性, 但也可 能会导致本基金投资绩效与其它奉行更为积极的投资策略的混合型基金业绩具 有不可比拟性。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 为 50%-95% ; 基 金持有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 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 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基 金可投 资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 ,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 采用 保证金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4 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 或相应期 限国债收益率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 本基 金可参 与股 票申购 ,由 于股票 发行 政策、 发行 机制等 影响 新股发 行的因素变动, 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 另 外, 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 中签率的不确定性, 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 也 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4) 本基 金可投 资于 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基金 管理 人虽然 已制 定了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 (5) 本基 金可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该券 种具有 较高 的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 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 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 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6) 本基 金可投 资于 资产支 持证 券 。虽 然管 理人将 深入 研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发行条款、 市场利率、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 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 但本基金仍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 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各种风险。 (7) 本基 金可投 资于 流通受 限证 券。由 于流 通受限 证券 具有一 定的 锁定期 限, 在此期间无法转让变现, 因此可能对基金的流动性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受 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 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后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 尽 管基金管理人针对流通受限证券制定了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但 投资者仍然有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8) 本基 金可根 据投 资策略 需要 或不同 配置 地市场 环境 的变化 ,选 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5 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 ) 、港 股通 机制 下交易 日不连 贯可 能带 来的风 险(在 内地 开市 香港休 市的 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 ) 等。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 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6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 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7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8 十 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9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0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1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结算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2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3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 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 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 更 新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4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5 2、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或 变更 收费方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调整有 关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6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7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8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会 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为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 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 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 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9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应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 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0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监 管规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 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2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3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的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4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成立时间:2006 年 2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保监发改[2006]6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 受托资金管理业务; 与资金管理 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资产 管理业 务。 (依 法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 相关部 门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活动。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5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 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投资 风格、 投资 限制 、关联 方交易 等, 进行 严格监 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 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债 券资产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 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证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等)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投资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参与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 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6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和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权证 、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市 值 (同 一家 公司在 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7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4)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8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12) 、 (18) 、 (20)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比例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9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 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本基金 存款 银行的 评估 与研究 ,建 立健全 银行 定期存 款的业 务流程 、岗 位职 责、风 险控制 措施 和监 察稽核 制度, 切实 防范 有关风 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00 (1)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控制信 用风 险。信 用风 险主要 包括 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控制流 动性 风险, 并承 担因控 制不 力而造 成的 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 管理人 须加 强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建设。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员工的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银行存 款时 ,应就 相关 事宜在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5)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协 议 的 签 订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与 资 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符合资 格的 存款银 行总 行或其 授权 分行签 订《 基金存 款业务 总体合 作协 议》 (以下 简称《 总体合 作 协议》 ) ,确 定《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本 。 《总 体合 作协 议》和 《存款 协议 书》 的格式 范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 协议 书》中 明确 存款证 实书 或其他 有效 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由存款 银行 指定 的存放 存款的 分支 机构 (以下 简称“ 存款 分支 机构”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 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 书》 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 存款分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01 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 协议 书》中 规定 ,基金 存放 到期或 提前 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相关法 规对 《总体 合作 协议》 和《 存款证 实书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 银行账 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 投资于 银行 存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依据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该存款证实书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且对 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 将存 款证实书原件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 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02 存款证 实书 在邮寄 过程 中遗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存 款银 行提出 补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 督促 存款 银行尽 快补办 存款 凭证 ,并按 以上(1) 的方 式特快 专递 或上门交付给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 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 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 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 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 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 件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 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 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 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 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行需按原协议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 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 全部或部分资金, 但 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03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 订 的 《 存 款 协 议 书 》 执 行 。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在进行 存款 投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 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交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04 (五)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 协议 所称的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限 于拟 发行 证券主 体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 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05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有关规 定,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 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八)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 、 邮件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06 和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提 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07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 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 金托 管人对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投资产 生的 存放或 存管 在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08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资金账 户( 也可称 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 户名称 应为 “ 泰 康均衡 优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预留 印鉴 为托管 人印 章。 2、基 金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法 律法 规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生效 后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09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 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投 资需要 按照 规定开 立期 货保证 金账 户及期 货交 易编码 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 录密码重置由 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10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估 值 日 该类基 金 份 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 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11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12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13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纸 质、电 子邮 件、短 信对 账单等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也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订制 账单服务。 3、提 示: 由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 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 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 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 包括: 基金 份额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 对 账 单 等 内 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95522 ( 免 长 途 话 费 ) 、010-52160966 , 也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订制短信 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tkfunds.com.cn )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 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自 助 交易系 统(7*24 小 时 服务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14 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包 括: 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 撤单 、 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包含: 1、网上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网址:https://trade.tkfunds.com.cn/ 。 2、泰康保手机客户端交易 操作简单、 应用灵活, 投资者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 下载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在 基金管理人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 App Store 、91 助手、 安卓网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3、 “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 个人投资者通过 “泰康资产微基金” 微信公众号绑定基金账号后, 可以使用 多家银行的银行卡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微信号:tkfunds。 (五)咨询服务 1、呼叫中心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1895522 (免 长途话费) 、010-52160966 ,传真:010-57697399 。 2、在线客服 投资者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点击“ 在线 客服” , 根 据提示 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或可点击 “在线咨询”获得 服务定制/ 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人工服务 。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 9: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tkfunds@taikangamc.com.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 书。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15 二十 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 予以公告。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16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www.tk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泰康均 衡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17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泰康均衡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3、 《泰康均衡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