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东方阿尔法精选混合A(005358)

东方阿尔法精选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东 方 阿 尔 法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东 方 阿尔 法 精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 东 方阿 尔法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一 八 年 一月


第 1 页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一、本次募集基本 情况 ................................................................................................ 5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 10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 10 四、 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 13 五、代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 16 六、清算与交割 .......................................................................................................... 19 七、退款事项 .............................................................................................................. 19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 20 九、发售费用 .............................................................................................................. 20 十、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 20


第 2 页 重要提示 1 .东 方阿尔 法 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的募集 申 请已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7】2013 号 文核准。 2.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3.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为 东方阿 尔法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下 称 “本 公司 ” ) , 基金托 管人 为 招商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下称 “ 招商 银行” ) , 注 册 登记机 构为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下称 “ 招 商证券 ” ) 。 4.本 基金 将自 2018 年 1 月 23 日起 至 2018 年 2 月 5 日 止, 通过 本公 司的直 销中心 和招商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等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公开 发售 。 5. 本 基金 销售 对象 为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和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发起资 金提供 方 ,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 6.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 每 位投 资者 只能 开立 一 个本基 金的 基金 账户 , 投 资者可 以凭 该 基金账 户在 所有 销售 本基 金的网 点办 理认 购。 投资 者在开 户当 天即 可进 行认 购, 但 若开 户无 效 , 认购申 请也 同时 无效 。 7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应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为 其 结 算 账 户 ( 下 称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 ) ,用于 该投资 者的基金 赎回、 分红和 退款等 资金 结算。 该账户 的户名 应与 投资者 开立的 基 金账户 名称 相同 。 8.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认 购款 项。 认 购以 金 额申请 , 单笔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10 元。 各 销售机 构在 不低 于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 可 根据 自己 的情况 调整 首次 最 低认购 金额 和追 加最 低认 购金额 和追 加最 低认 购金 额限制 ,具 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的 为准 。 9. 如 本基 金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 达到 或者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采 取比例 确认 等方式 对该投 资人的 认购 申请进 行限制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认 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拒 绝该等 全部或 者部 分认购 申请 。投 资人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数以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 准。 投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请 一经受 理, 不可 撤销 。 10 .有 效认购 款项 在募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将 在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折 算为 基金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 中利 息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11 . 对于 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注 册登 记机构 将 在 T+1 日 就申 请 的有效 性进 行 第 3 页 确 认。但 对申请 有效 性的确 认仅代 表确实 接受 了 投资 者 的认 购申请 ,认 购申请 的成功 确认应 以 注 册登记 机构在 本基 金募集 结束后 的登记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 资者 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到各 销 售 网点或 以其规 定的 其他合 法方式 查询最 终确 认情况 。 投资 者 本人 应主 动查询 认购申 请的确 认 结果。 12 .本 公告仅 对本 基金 募集 发售 的有关 事项 和规定予 以说 明。投 资者 欲了解 本 基金 详细情 况,请 阅读 《东 方阿 尔法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13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及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将 发 布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dfa66.com ) 。投 资 者可以 在相 关网 站下 载业 务申请 表格 或相 关法 律文 件。 14 .代 销机构 代销 本基金的 城市 名称、 销售 网点、联 系方 式以及 开户 和认购等 具体 事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未有 说明的 ,请 查阅 该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15. 募集 期内 , 本公 司可 能新增 代销 机构 , 请留 意 近期本 公司 及各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或通 知, 或 拨打本 公司及 各代 销机构 的客户 服务电 话咨 询。 投 资者应 当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或代 销机构 购 买本基 金,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单详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6 .本 公司已 开通 了网上开 户和 认购服 务 , 有关基金 网上 交易的 具体 业务规则 请登 录本公 司网站 (www.dfa66.com ) 查询 。 17.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问题 ,可拨 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0755-21872900 / 21872901 、 或其 他 代销机 构的 客服 电话 进行 咨询。 18.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各种具 体情 况对 本次 募集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并 予以 公告。 19.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低 投 资 单一证 券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基 金不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券 等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预期 的金融 工 具 ,投资 者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所 产生的 收益 ,也可 能承担 基金投 资 所带来 的损 失。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基 金净 值会因 为证 券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 金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 产 品 特性, 并充分 考虑 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慎做 出投 资决策 。投资 本基金 可 能 遇到的 风险包 括: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 证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的 系 统 性风险 ,投资 对象 或对手 方违约 引发的 信用 风险, 投资对 象流动 性不 足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具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票 、债 券、货 第 4 页 币 市场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 关规定 ) , 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在特 殊市 场条 件下 , 如证券 市场 的成 交 量 发生急 剧萎缩 、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以及 其他 未能预 见的特 殊情形 下,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变 现 困 难或变 现对证 券资 产价格 造成较 大冲击 ,发 生基金 份额净 值波动 幅度 较大、 无法进 行正常 赎 回业务 、基 金不 能实 现既 定的投 资决 策等 风险 。 本基金 除了 投资 于 A 股 市 场优质 企业 外, 还可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投资 港股通 标的 股 票 (包 括沪 港通 股票 及深 港通股 票) 。 除 了需 要承 担 与境内 证券 投资 基金 类似 的市场 波动 风险 等 一 般投资 风险之 外, 会面临 港股通 机制下 因投 资环境 、投资 标的、 市场 制度以 及交易 规则等 差 异带来 的特 有风 险, 包括 港股市 场股 价 波 动较 大的 风险( 港股 市场 实行 T+0 回转交 易, 且对 个 股不设 涨跌 幅限 制, 港股 股价可 能表 现出 比 A 股 更 为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 汇率 风险 ( 汇率 波动 可 能对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 损失) 、 港 股通 机制 下交 易 日不连 贯可 能带 来的 风险 (在内 地开 市香 港 休 市的情 形下, 港股 通不能 正常交 易,港 股不 能及时 卖出, 可能带 来一 定的流 动性风 险)等 。 本 基金可 根据投 资策 略需要 或不同 配置地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选择将 部分 基金资 产投资 于港股 或 选择不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港股, 基金 资产 并非 必然 投资港 股。 本 基金 可投资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非上市 中小 企 业采 用 非公开 发行的 方式 发行的 债券。 由于不 能公 开交易 ,一般 情况下 ,交 易不活 跃,潜 在较大 流 动 性风险 。当发 债主 体信用 质量恶 化时, 受市 场流动 性所限 ,本基 金可 能无法 卖出所 持有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当前本 基金 证券 交易 采用 租用证 券公 司交 易单 元, 直接进 入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方式 。 未 来 , 基 金的证 券交易 将经 过证券 公司进 场交易 ,由 证券公 司履行 交易管 理职 责。目 前,公 司正与 合 作 券商搭 建前端 风险 控制系 统,后 续将根 据沪 深证券 交易所 安排进 行交 易模式 的转换 工作。 在 现 有模式 向新模 式转 换过程 中,基 金运作 可能 发生相 应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流 动性风 险、技 术 风险和 操作 风险 等。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风险与 收益 高于债券 型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属于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益 的品 种。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购( 或申 购)基 金时 应认真阅 读本 基金的 《招 募说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 基金 在募 集期 内按 1.00 元面 值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投 资者 按 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 后,有 可能 面临 基 金份额 净值 跌 破 1.00 元 , 从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第 5 页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及 净 值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的 业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基金 投资 的“买 者自 负”原则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后,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19.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 东 方阿 尔法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简称 :东 方阿 尔法精 选混 合 (三) 基金 代码 : 东方阿 尔 法 精选 混 合 A :005358 东方阿 尔法 精选 混 合 C :005359 (四) 基金 类 别 :混合 型 基金 (五)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 发起 式 (六)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七)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 (八) 募集 对象 本 基金 的发售 对象 为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个 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发起资 金提供 方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 (九) 销售 渠道 与销 售地 点 1.直 销机 构 东方阿 尔法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 销中 心 、 网上 直销 交易系 统 等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有关办 理本 基金开 户、认 购等 业务 的规 则请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www.dfa66.com )查询 。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0755-21872900 、0755-21872901 东方阿 尔法 基金 直销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西区 23 层


第 6 页 联系人 :张珂 电话:0755-21872905 传真:0755-21872903 2.代 销机 构


(1)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95517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 -82492193 传真:0755 -82492962 (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 :95548


第 7 页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客服电 话 :95548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6)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客服电 话 :95548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95523 联系人 :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8)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 券 有 限公司 通讯地 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第 8 页 客服电 话 :95523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网址:http://www.swhysc.com (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1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 高 莉莉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 蚂 蚁( 杭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 徐 丽玲 电话:0571-22908051 传真:0571-22905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十) 募集 期限 与发 售募 集期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本基 金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第 9 页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或 称募集 期、 首次 募集 期、 首次发 行期 等) 为 2018 年 1 月 23 日起 至 2018 年 2 月 5 日 止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金募 集的 实际情 况依 照相关程 序延 长或缩 短发 售募集期 。基 金发售 募集期 若经 延长 ,最 长不 得超过 前述 募集 期限 。 部 分销 售机构 在本 基金发售 募集 期内对 于机 构或个人 的 发 售日以 及 每 日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可能不 同, 具体 安排 详见 各销售 机构 公告 或通 知 。 如遇突 发事 件及 其他 特殊 情况,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 安排可 以适 当调 整。 (十一 )募 集规 模


本 基金 为发 起式基 金,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认购 基金 的金 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 币, 且持有 认购份 额的 期限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不少 于 3 年 。 期间份 额不 能赎 回。 认购 份额的 高级 管理 人 员 或基金 经理等 人员 在上述 期限内 离职的 ,其 持有期 限的承 诺不受 影响 。本基 金发起 资金的 认 购情况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公告 (十二 )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使 用发 起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的 金额 不少 于 1000 万元、 且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承诺其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少 于 3 年 的条 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 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可 以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验 资,会 计 师 事务所 提交的 验资 报告需 对发起 资金提 供方 及其持 有份额 进行专 门说 明。基 金管理 人自收 到 验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 报告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 金 备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理 人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续 并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基 金 合 同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效 事宜予 以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账 户,在 本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投资人 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募 集账 户,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时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将 折合 成基 金份 额归 投资者 所有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第 10 页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 一) 本公司 的直 销中心 、 网上 直销交 易系 统 和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等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同 时面 向个 人和 机构 投资者 销售 本基 金。 (二) 认购 受理 :在 基金 份额发 售期 间, 销售 网点 按规定 的时 间受 理 投 资者 的认购 申请 。 ( 三) 认购方 式: 本基金采 用金 额认购 方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柜 面委 托、网上 委托 等方式 进行认 购。 ( 四) 资金缴 纳: 投资者须 在募 集期内 将足 额资金存 入销 售网点 指定 的账户后 ,方 可进行 基金认 购。 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可 撤销。 (五) 认 购限 额: 投 资者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 元 , 可多次 认购 , 累计 认购 份额或 金额 不 设上限 。 (六) 份额 确认 :对 于 T 日交易 时间 内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日就 申 请 的 有效性 进行确 认。 但对申 请有效 性的确 认仅 代表确 实接受 了 投资 者 的 认购申 请,认 购申请 的 成 功确认 应以注 册登 记机构 在本基 金募集 结束 后的登 记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者 可以在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到 各销售 网点 或以其 规定的 其他合 法方 式查询 最终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 本 人应主 动查询 认 购申请 的确 认结 果。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 基金 收费 模式 的分 类与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在投资者认/ 申购时 收取前 端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 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 费用 的基金份额 ,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在 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不 收取 前端 申购费 用,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期 限收 取赎 回 费用的 基金 份额 ,且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称 为 C 类基 金 份额。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 额 将 分别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公 式为计 算日 各类别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发售在 外的该 类 别基金 份额 总数 。 投资者可自 行选择 认/ 申购 的基金份额 类别。本 基金 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 间不 得互相转换 。 本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具 体 设 置、费 率水 平等 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明。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增 加、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停 止某类 基 第 11 页 金 份额的 销售或 对基 金份额 分类办 法及规 则进 行调整 ,并在 调整实 施之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二) 认购 费率 投 资者 在认购 基金 份额时需 交纳 认购费 ,费 率按认购 金额 递减。 募集 期投资人 可以 多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具体如 下:


认购金 额 (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50 万 1.20% 0% 50 万≤ M <100 万 0.80% 0% M≥100 万 1000 元/ 笔 0 基 金认 购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在 募集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通过官 网直 销等 特定 交易 方式进 行认 购的 投资 人进 行认购 费率 的 优 惠 。 (三) 基金 认购 费用 和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1)A 类基 金份 额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利 息)/ 基金 份 额发售 面值 。 2)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2)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值 认 购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 数 点后两位 ;认 购份额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 第 12 页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为 1.2% , 如 果认 购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5)/1.00 =9,886.4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息 , 可得 到 9,886.42 份基 金份 额。 ( 四)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 认购 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请详 细查 阅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2、认 购方 式 (1)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金额 。 (3 )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多 次认 购 , 认 购一 旦 被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 就 不再接 受撤 销 申请。 3、认 购限 制 在募集期内,除 《发售公 告》另 有规定,投资 者通过 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和代 销机构销售网 点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认 购 A 类或 C 类 基金 份额 ,最 低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 认 购费) ,追 加认 购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 含认 购费) ;直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 (非网 上交 易系 统) 每个 基金账 户认 购的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50,000 元 (含认 购费 ) 。 各销 售机 构 对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各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已 在基金 管理 人销售 网点有 认购本 基金 记录的 投资者 不受首 次 认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本基 金募集 期间 对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不设置 最高 认购 金额 限制 。 (五) 、认 购的 确认 销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 到认购 申 请。认 购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及 认购份 额的确 认 情况, 投资 人可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第 13 页 (六) 、首 次募 集期 间认 购 资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 效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产 生的 利息将 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有 , 其 中利息 转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七) 、募 集资 金的 保管 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 入专 用账户 ,在 基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 动用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等 各项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八 ) 、发 起资 金的 认购 基 金管 理人股 东资 金、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包括 基金经 理之 外的 投研 人员 ) 等人 员认 购金 额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不 少于 三年。 本基金 发起 资金 的认 购情 况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告 。 四、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注意 事项 1. 投资 者应 按 《 东方 阿尔 法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规定的 程序办 理相 关事 项。 2.投 资者 可以 使用 转账 、 电汇等 主动 付款 方式 进行 认购缴 款。 3. 首 次在 直销 中心 开 立 基 金账户 及交 易账 户的 基金 投资者 应指 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作为 其资 金 交 收账户 ,以便 进行 赎回、 分红及 无效认 (申 )购的 资金退 款等资 金结 算。资 金交收 账户的 账 户 名称必 须与投 资者 的名称 一致。 已开立 东方 阿尔法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的投 资者无 需 再次开 立, 但办 理业 务时 需提供 基金 账户 号和 身份 证件。 4.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份 额发售 日 的 9:00-17:00 ( 周 六、周 日照 常受 理本 基金 认购业 务) 。 5. 请 有意 在 直 销中 心 认 购 基金的 个人 和机 构投 资者 尽早向 直销 中心 索取 开户 和认购 申请 表 及相关 资料 , 投 资者 也可 从本公 司的 网站 (www.dfa66.com ) 上下 载有 关表 格 , 但必 须在 办理 业 务 时保证 提交的 材料 与下载 文件中 所要求 的格 式一致 。 有意 在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认 购基金 的 第 14 页 个 人 投 资 者 请 依 照 网 上 交 易 规 则 自 助 完 成 交 易 , 不 详 之 处 请 致 电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0755-21872900 \ 21872901)。 6.直 销中 心 与 代理 销售 网 点的申 请表 不同 ,投 资者 请勿混 用。 (二)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开 户 (1) 投 资者 可以 到 直 销中 心 办理 开户 手续。 开户 资 料的填 写必 须真 实、 准 确 , 否 则由 此引 起的客 户资 料寄 送等 错误 的责任 ,由 投资 者自 己承 担。 (2) 选择 在 直 销中 心 认 购 的投资 者应 同时 申请 开立 基金账 户和 交易 账户 。 (3) 个人 投资 者: 填写《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类 业务申 请表 》 , 同时 提交 下 列材料 : 1)最 新办 理的 有效 身份 证 明文件 及复 印件 ; 2)预 留印 鉴( 签名 或私 章 ) ; 3)预 留的 同名 收款 账户 的 银行存 折或 银行 借记 卡原 件及复 印件 ; 4)委 托他 人代 办开 户, 则 需要提 供: ① 代 办人 最新 办理 的身 份 证件原 件及 复印 件; ② 授 权委 托书 (授 受双 方 亲临 投 资理 财中 心签 立或 经过公 证) ; ③ 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的 其 他相关 资料 。 (4) 机构 投资 者: 填写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类 业务申 请表 》 , 加 盖单 位公 章及法 定代 表人 私章 , 由 代理人 签名 并 提供 以 下材 料: 1) 现 今有 效并 有最 新年 检 记录 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或注册 登记 证书 等法 人有 效身份 证明 文 件正、 副本 原件 (或 经发 证机关 盖章 确认 与原 件相 一致的 复印 件) 及复 印件 ; 2)现 今有 效并 有最 新年 检 记录的 国税 、地 税税 务登 记证原 件及 复印 件; 3)现 今有 效并 有最 新年 检 记录的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原 件及复 印件 ; 4)加 盖公 章的 法定 代表 人 证明书 原件 (境 内法 人提 供) ;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等 有 效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境内法 人提 供) ; 6)QFII 资格证书(QFII 提供) ; 7)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境内 法人 提供 ) ; 8) 境外 法人 董事 会、 董 事 或主要 股东 授权 委托 书、 能够证 明授 权人 有权 授权 的文件 , 以及 授权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复印 件(QFII 提供) ;


第 15 页 9)经 办人 身份 证等 有效 身 份证明 文件 及复 印件 ; 10 )预 留的同 名收 款账户的 银行 《开户 许可 证》或《 开立 银行账 户申 请表》原 件及 复印件 或 指定银 行出具 的开 户证明 文件( 如保险 或理 财产品 开立的 基金账 户户 名与托 管银行 开立的 银 行 账户户 名不一 致, 需由托 管行出 具托管 账户 证明书 ,证明 该银行 账户 为该产 品的托 管专用 账 户) ; 11 ) 理 财产 品应 提供 相关 监管机 构对 该理 财产 品的 设立批 复 、 备 案证 明或 产 品的成 立公 告 ; 12 )依 法成立 的理 财产 品申 请开 立基金 账户 ,应提供 证明 开户办 理机 构具有代 表理 财产品 申 请开立 基金账 户的 资格的 法定证 明文件 (包 括但不 限于托 管协议 、资 产管理 协议、 理财产 品 说明书 等) 之首 、末 页及 相关条 款复 印件 ; 13 )资 产委托 人如 依据相关 协议 内容授 权资 产保管人 (托 管银行 )和 资产受托 人( 资产管 理人) 分别 办理 账户 类业 务和交 易类 业务 还需 出具 授权委 托书 原件 ; 14)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其 他相 关资 料; 15)在 填写 完整 的本 申请 表左下 方空 白处 加盖 公章 ; 16)上 述资 料复 印件 均需 加盖公 章。 (5) 选择 在本 公司 网上 直 销交易 系统 认购 基金 的个 人投资 者无 需提 供任 何纸 质材料 , 但 需 保证所 填写 的电 子文 档资 料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及完 整性。 (6) 开户 申请 得到 受理 的 投资者 ,可 在自 申请 日(T 日 )起 第 2 个 工作 日到 直销中 心进行 确认查 询 。 2.缴 款 (1 ) 投 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 应事 先将 足额 认购 资 金以银 行认 可的 付款 方式 , 划 入本 公司 投资理 财中 心在 银行 开立 的 东方 阿尔 法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资金 收款 专用 账户。 (2) 东方 阿尔 法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直 销资 金收 款专 用账户 : 直销柜 台专 用账 户 账户名 称 银行账 号 开户行 直销柜 台专 用账 户1- 招 商银 行 东方阿 尔法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7559 3456 5510 404 招商银 行深 圳蛇 口支 行 直销柜 台专 用账 户2- 中 国银 行 东方阿 尔法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7731 6948 6763 中国银 行深 圳分 行高 新区 支行 直销柜 台专 用账 户3- 建 设银 行 东方阿 尔法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4425 0100 0122 0000 0570 中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凤 凰支 行 (3) 投资 者在 办理 汇款 时 必须注 意以 下事 项: 1)投 资者 应在 “ 汇 款人 ” 栏中填 写其 在 直 销中 心 开 立基金 账户 时登 记的 姓名 或单位 名 称 。 2)投资者应 在 “ 汇款备 注 栏 ” 或“ 用途栏 ” 中 准确填写 其在 直销中 心 的交易 账号 ,因未填写 或 填写错 误 导 致的 认购 失败 或资金 划转 错误 由投 资者 承担。 3.认 购汇 款已 经到 账并 完 成开户 的投 资者 ,可 以办 理认购 手续 并应 当提 交以 下材料 :


第 16 页 (1) 已填 好的 《开 放式 基 金交易 类业 务申 请表 》 , 并 加盖预 留印 鉴; (2) 投资 者或 代理 人身 份 证明文 件原 件;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汇 款或存 款凭 证。 4.汇 款未 到账 的投 资者 只 能在其 资金 划到 直销 中心 资金专 户后 ,才 能进 行认 购。 五、代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在其 他代 销银 行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流程 以 下程 序原则 上适 用于代销 本基 金的其 他商 业银行, 此程 序原则 仅供 投资者参 考, 具体程 序以各 代销 银行 的规 定 和 说明为 准。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各代销 银行 营业 日的 受理 时间, 以代 销银 行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2.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 的程序 (1) 开立 银行 交易 账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银行 的交易 账户 时应 提交 下列 资料: 1)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身份 证、 户口 本、 军人 证等) ; 2)代 销银 行借 记卡 ; 3)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4)代 销银 行要 求的 其他 资 料。 (2) 提出 认购 申请 : 个人投 资者 在开 立银 行交 易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 购申请 ,应 提供 以下 资料 : 1)代 销银 行借 记卡 ; 2)填 妥的 认购 申请 表; 3)基 金交 易卡 ; 4)代 销银 行要 求的 其他 资 料。 (3) 注意 事项 : 1)没 有银 行借 记卡 的投 资 者可当 场办 理, 但建 议有 意认购 的投 资者 提前 办理 ; 2) 个 人投 资者 在代 销银 行 开户和 认购 的详 细程 序如 与上述 规定 有所 不同 , 或 若代销 银行 有 其他方 面的 要求 ,以 各代 销银行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


第 17 页 3.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 的程序 (1) 开立 银行 交易 账户 机 构投 资者必 须由 指定的经 办人 亲自到 网点 办理银行 交易 账户的 开户 手续,并 提交 以下资 料: 1)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及 副本 原件 ; 事 业法 人 、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提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 颁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 及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 2)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 3)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4)机 构活 期存 款账 户的 印 鉴卡; 5)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并 加 盖单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名章。 (2) 提出 认购 申请 : 机构投 资者 在开 立银 行交 易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 购申请 ,应 提供 以下 资料 : 1)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2)加 盖预 留印 鉴的 认购 申 请表。 (3) 注意 事项 : 1) 同 一机 构投 资者 只能 在 代销银 行开 立一 个基 金交 易账户 , 并 只能 指定 一个 人民币 活期 结 算账户 作为 与之 关联 的资 金账户 ; 2) 机 构投 资者 在代 销银 行 开户和 认购 的详 细程 序如 与上述 规定 有所 不同 , 或 若代销 银行 有 其他方 面的 要求 ,以 各代 销银行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 (二) 在代 销证 券公 司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流程 以 下开 户和认 购程 序原则上 适用 于代销 本基 金的证券 公司 。此程 序仅 供投资人 参考 ,具体 程序以 各证 券公 司的 规定 和说明 为准 。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发 售日 的 9:30-11:30 和 13:00-15:00 。 周六 、周 日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办 理业 务。 2.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 的程序 (1) 事先 在证 券公 司营 业 部开立 资金 账户 ,并 存入 足额认 购资 金。 (2 ) 如 果没 有开 立资 金账 户, 需携 带如 下材 料到 营 业部办 理资 金账 户开 户 , 同时办 理基 金 账户开 户: 1)填 妥的 《资 金账 户开 户 申请表 》 ; 2)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及复印 件;


第 18 页 3)营 业部 指定 银行 的存 折 (储蓄 卡) 。 (3) 如果 已有 资金 账户 , 到营业 网点 提交 以下 材料 办理开 户手 续: 1)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2)本 人资 金账 户卡 ; 3)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账户 开户 申请 表》 。 (4)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 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申 请表 。 3.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 的程序 (1) 事先 在证 券公 司营 业 部开立 资金 账户 ,并 存入 足额认 购资 金。 (2 ) 如 果没 有开 立资 金账 户, 需携 带如 下材 料到 营 业部办 理资 金账 户开 户 , 同时办 理基 金 账户开 户: 1) 机 构证 件原 件和 加盖 公 章的复 印件 : 营 业执 照副 本原件 和加 盖公 章的 复印 件或民 政部 门 或主管 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书 原件 和加 盖公 章的 复印件 ; 2)经 办人 证件 原件 和复 印 件; 3)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账户 开户 申请 表》 ; 4)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件及 其复印 件 , 法 定代 表人 签 发的授 权委 托书 ( 法定 代 表人签 字并 加 盖公章 ) ;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明 书 (加盖 公章 ) 。 (3) 如果 已有 资金 账户 , 到网点 提交 以下 材料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户手 续: 1)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2) 有效 法人 营业 执照 ( 副 本) 或其 他主 管部 门颁 发 的注册 登记 证书 , 上述 文 件需同 时提 供 复印件 (加 盖公 章) ; 3)机 构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 复印件 ; 4)开 户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明 文 件(加 盖公 章) ; 6)证 券公 司资 金账 户卡 。 (4)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 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申 请表 。 4.注 意事 项 (1) 个人 投资 者需 本人 到 代销机 构指 定的 代销 网点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机 构投资 者 需由授 权的 业务 经办 人本 人到代 销机 构指 定的 代销 网点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各 证券 公司 的说 明为 准。


第 19 页 六、清算与交割 ( 一) 本基金 募集 期间,投 资者 的认购 资金 将归集在 本 公 司于商 业银 行开立的 清算 总账户 中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不 得动用 。投 资者的 认购资 金在基 金募 集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 折算成 基金 份额 ,归 投资 者所有 ,具 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募 集结束 后完 成。 七、退款事项 (一) 基金 募集 结束 后, 以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1.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 2.已 开户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 3.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小于其 认购 申请 金额 ; 4.投 资者 认购 资金 到账 晚 于本公 司规 定的 最迟 到账 时间; 5.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他无 效 资金。 (二) 投资 者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将于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划 往投资 者指 定 的银行 账户 ,该 退回 款项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三)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 利 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第 20 页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使用 发起 资 金认购 本基 金的 金额 不少 于1000 万 元, 且发起 资金 认购 方承 诺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少于 3 年 的条 件下 ,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基金结 束募 集 , 并 在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 之日 起10 日内 , 向 中国 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验资报 告需 对发 起资 金的 持有人 及其 持有 份 额进行 专门 说明 。 基 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条件 的, 自基金 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 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之日 起,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 生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九、发售费用 本 次基 金发售 中所 发生的与 基金 有关的 法定 信息披露 费、 会计师 费和 律师费等 发行 费用由 基 金管理 人承担 ,不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若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其 固有财 产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十、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 基金 有关 当事 人及 销售机 构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东方 阿尔 法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 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23BC 法定代 表人 :刘 明 设立时 间: 2017 年 7 月 4 日 电话:0755 - 21872906 联系人 : 曾健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第 21 页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3.直 销中 心 : 名称: 东方 阿尔 法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西 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明 电话:0755-21872905 传真:0755-21872903 联系人 :张珂 公司网 址:www.dfa66.com 东方阿 尔法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0755-21872900/21872901 4.代 销机 构 (1)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第 22 页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95517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 :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 -82492193 传真:0755 -82492962 (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 :95548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客服电 话 :95548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6)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第 23 页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客服电 话 :95548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95523 联系人 :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8)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通讯地 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服电 话 :95523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网址:http://www.swhysc.com (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1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第 24 页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 高 莉莉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 蚂 蚁( 杭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 徐 丽玲 电话:0571-22908051 传真:0571-22905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二) 注 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江苏 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38-45 层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794 联系人 : 秦湘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滳慧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 A 座 1215 负责人 :韩 强 电话:010-53118002 传真:010-53118002 经办律 师: 韩强 、姚 红光


第 25 页 联系人 :韩 强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周 澈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顾卓毅 东方阿 尔法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年1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