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宏泰回报: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泰 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
关于 泰 康宏 泰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的公 告
泰康宏泰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证监许 可 『2016 』902 号 文准予 募集 注册 。基 金合 同于 2016 年 6 月 8 日生 效。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发 布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 ”) , 对 已经 成立的 开放 式基 金, 原 基金 合同 内容 不符 合 《流 动性 风
险规定 》 的 ,应 当在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 施行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修 改基 金合 同并公 告。
本次 《 泰 康宏 泰回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和 《泰 康宏 泰回 报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的修改 内容 (见 附件) , 符合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和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相关 约定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 泰康 资产管 理有 限 责
任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已就 上述 修改 内容与 基金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协商 一致 , 履 行了 必要 程序 。
本次 《泰 康宏 泰回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和 《泰 康宏 泰回 报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修 改内 容自公 告之 日起 生效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tkfunds.com.cn ) 查询 或者 拨打 本基 金管理 人
的客户 服务 电话(4001895522) 垂 询相 关事 宜。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敬请 投资人 于投 资 前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
特此公 告。
附件1:《 泰康 宏泰 回报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修改 方案 》
附件2:《 泰康 宏泰 回报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修改 方案 》
泰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8 年3 月21 日
2
附件 1 : 《 泰康 宏泰 回报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修改 方案 》
章节 《 基金合同 》修改前 条款 《基金合同 》修改后 条款
《流动性风险规
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
和原则
……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全文
新增《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作 为订 立基 金合
同的依 据。
第二部 分
……
…… 全文 新增《 流动 性风 险规
3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
5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55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第40 条
第40 条
定》的 释义 。
4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
新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 定 价机制。
第19 、25 条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新增:
6、 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19 条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
用途
……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第23 条
在合同 中补 充说 明
5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 募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 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
基 金 财 产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
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情形时。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 管理 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额上
第19 条
6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限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并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 述 第1、2 、3、5、6、9、10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当发生上述第 7 项、 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 以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该 笔 全 部 或 部 分 申 购 申 请 。 如 果 法 律
法规、 监管要求 调整导致 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修 改 上 述 内 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
第24 条
7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 请的措施。
第24 条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新增: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出 现 单 个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情形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为 此 单 个 持 有 人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即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第21 条 明 确 对 巨 赎 情 形 下 赎
回 比 例 过 高 的 单 一 份
额 持 有 人 采 取 延 期 赎
回 的 条 件 及 具 体 措
施。
8
人 可 优 先 确 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具 体 为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如 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 请在
当 日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此
单 个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 对 此 单 个 持 有 人 其
余 未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如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未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 对 全 部 未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二 部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9
分
基金
的投资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的 30% ;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30%; 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第18 条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第18 条
10
产净值 的5 %;
……
……
等;
……
新增:
(1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资;
(1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第15 条
第16 条
第17 条
11
除上述 第 (12 ) 项另有 约 定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
除上述 第 (2)、(12)、(18)、( 19)项外 ,因 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致的;
第24 条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 披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12
露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
告
……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新增: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第26 条、 第27
条
新增表 述和 新规 表述
一致。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 披
露
(七) 临时 报告
……
(七) 临时 报告
……
新增: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
第26 条
13
附件 2:《 泰康 宏泰 回报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修改 方案 》
章节 《 托管协议 》修改前 条款 《托管协议 》修改后 条款
《流动性风险规
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三、基 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 核
查
(一)
……
2.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限制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的 30% ;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一)
……
2.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30%; 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第18 条
14
三、基 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 核
查
(一)
……
2.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限制 :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5 %;
……
(一)
……
2.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新增:
(1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第18 条
第15 条
15
……
除上述 第 (12 ) 项另有 约 定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2)、(12)、 (18)、( 19 ) 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第16 条
第1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