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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鼎沣(167004)

平安鼎沣: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 鼎沣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平 安 大华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1 【重要 提示】 1 、 平 安大 华鼎沣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由 平安 大华 鼎沣定 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基 金转 型经平 安大 华鼎 沣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 起生效。 自2018年3 月24 日 起,由《 平安 大华鼎 沣定 期开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修 订而 成的 《平 安大华 鼎沣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原 《平 安大 华鼎沣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日 失效 。 2 、基金 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平安 大华鼎 沣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为 本 基金 的 变更 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和 市场 前景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3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应认真 阅读 基金合同 、本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件 ,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应充分 考虑 投 资 者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4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市 场波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投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出 所持 有 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5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但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较低 预 期风险/收 益的 产品 。 6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主要 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 券、 次 级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债 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 存款 以 及定期 存款等 其它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等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7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8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9 、基金 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10、本基 金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数 不得达 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 总数的50% , 但在基 金 运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过50% 的 除外 。 11 、 基金 管理 人对本 基金 拟投资 市场 、 行业及 资产 的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巨额 赎回情 形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实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 投资者 的潜 在影 响,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十 六部分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重要提示】........................................................ 1 目录............................................................ 3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22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4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5 第十 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90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言 《 平安 大华 鼎沣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 平 安大华 鼎沣 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平安 大华鼎沣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平安大华 鼎沣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 变 更注册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 指 平安 大华 鼎沣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本 基金由 平安 大华鼎 沣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平安 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平 安大 华 鼎沣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平安 大华鼎沣 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平 安大华 鼎沣 纯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9 、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 布、同 年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 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平安 大华 鼎沣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原《平 安大 华鼎 沣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同一 日终止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2、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时 间段 35、 《 业务 规则》 : 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平 安大 华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 销 售机构 的相关 业 务规 则 和 实施细 则 36、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7、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38、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0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 内 自动 完成扣款 及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1、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2、元 :指 人民 币元 43、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4、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5、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6、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7、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48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49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5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 益 田路5033 号平 安金融 中心34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 益 田路5033 号平 安金融 中心34层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0 】1917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成立日 期:2011 年1 月7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00,000,000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吴 小红 联系电 话:0755- 22623179 2 、股 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 持股比 例: 股东名 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平安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18,210 60.7% 大华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7,500 25% 三亚盈 湾旅 业有 限公 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 重 大行 政 处罚 记录 。 3 、客 服电 话:400-800-4800 (免 长途 话费 )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1) 董事 会成 员 罗春风 先生,董 事长,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1966 年生。 曾任中 华全 国总 工会 国际 部干部 , 平安保 险集 团办 公室 主任 助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平 安人 寿总 公司人 事行 政部 /培训部 总经理 、平 安保险 集团品 牌宣传 部总经 理、 平安人 寿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平 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兼 任深 圳平 安大华 汇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姚波先 生, 董事 , 硕 士,1971 年 生。 曾任R.J.Michalski Inc. ( 美国 ) 养 老金 咨 询分析 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 国) 助理 精算 师、 Swiss Re ( 美国 ) 精 算师 、 Deloitte Actuarial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Consulting Ltd. ( 香港)精 算师、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精 算师、 总经 理 助理等 职务 , 现任中 国平 安保险 ( 集团 ) 股 份有 限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首席 财务官 兼总 精算 师。 陈敬达 先生 ,董 事, 硕士 ,1948 年生 ,新 加坡 。曾 任香港 罗兵 咸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师 ; 新鸿基证 券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DBS 唯高 达香 港有限 公司执行 董事 ;平安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平 安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执行 委员会 执行 顾问, 现 任集 团投资 管理 委员 会副 主任 。 肖宇鹏 先生 , 董 事, 学士 ,1970 年生 。 曾 任职 于中 国证监 会系 统、 平安 大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杨玉萍 女士, 董事, 学士 ,1983 年生。 曾于平 安数 据科技 ( 深圳 ) 有限 公司 从事运 营 规 划,现 任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中心薪 酬规 划管 理部 高级 人力资 源 经 理 。 叶杨诗 明女 士, 董事, 硕 士,1961 年 生, 加 拿大 籍 。 曾任 职于 澳新 银行、 渣 打银行 、 汇 丰银行 并担 任高 级管 理职 务。2011 年 加入 大华 银 行 集团, 任大 华银 行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现任大 华银 行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兼 香港 区总 裁兼 大华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非执 行董 事 , 同时于 香港 上市 公司 “数 码通电 讯集 团有 限公 司” 任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张文杰 先生 , 董 事, 学士 ,1964 年生 , 新 加坡。 现 任大华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及 首席执 行长 , 新加坡 投资 管理协 会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新 加坡 政府投 资公 司 “ 特别 投资 部 门”首 席投 资员 ,大 华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组合 经理 ,国际 股票 和全 球科 技团 队主管 。 李兆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65 年生 。 曾 任招 商局蛇 口工 业区 华南 液化 气船务 公司 远洋三 副、 二副 、 后 加入 中国平 安保 险 ( 集团 ) 任 总公司 办公 室法 律室 主任 、 总公 司办 公室 主任助 理 、 高 级法律 顾问 、 兼 任中 国平 安保险(集团)总公 司保 险业 务管 理委 员 会委员 、 总公 司投资 审查 委员 会委 员、 广东海 信现 代律 师事 务所 专职律 师 、 合 伙人 ; 现 任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任 主任 律师 、合 伙人 。 李娟娟 女士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65 年生 。 曾 任安 徽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师 、 深圳 兴粤 会计师 事务 所项 目经 理、 深圳职 业技 术学 院经 济系 教师 、 会 计专 业主任 、 深 圳职业 技术 学院 计财处 处长 ;现 任深 圳职 业技术 学院 经济 学院 副院 长。 刘雪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1963 年生 。 曾 任深 圳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员 、 深 圳华侨 城集 团会 计师 、 财 务经理 、 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会 计师 、 深 圳市 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部门 临时负 责人 、秘 书长 助理 ;现任 深圳 市注 册会 计师 协会副 秘书 长。 潘汉腾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49 年生 。 曾 任新 加坡赫 乐财 务有 限公 司助 理经理 、 新 加坡花 旗银 行副 总裁 、 新 加坡大 华银 行高 级执 行副 总裁; 现任 彩日 本料 理私 人有限 公司 非执 行董事 、 一合 环保控 股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速 美建 筑集团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华 业集 团有 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2) 监事 会成 员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巢傲文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1967 年 生。 曾任 江西 客车厂 科室 助理 工程 师; 深圳市 龙岗 区投资 管理 公司 经济 研究 部科员 ; 平 安银 行 ( 原深 圳发展 银行 ) 营 业部 柜员 、 副主 任、 支行 会计部 副主 任 、 总行 电脑 部规划 室经 理 、 总行 零售 银行部 综合 室经 理、 总行 稽核部 零售 稽 核 室主管 、总行 稽核部 总经 理助理 ;广东 南粤银 行总 行稽核 监察部 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总 行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惠 州分行 筹建 办主 任、 分行 行长、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 现任 职于 中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总经 理室 ,兼任 重庆 金融 资产 交易 所监事 会 主 席 。 冯方女 士, 监事 , 硕 士,1975 年 生, 新加 坡。 曾 任职 于淡马 锡控 股和 旗下 的富 敦资产 管 理公司 以及 新加 坡毕 盛资 产公司 、 鼎崴 资本管 理公 司。 于2013 年 加入大 华资 产管理 , 现任 区 域总办 公室 主管 。 郭晶女 士, 监事 , 硕 士,1979 年 生。 曾任 广东 溢达 集 团研发 总监 助理 、 侨 鑫集 团人力 资 源管理 岗;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室副 经理 。 李峥女 士, 监事 , 硕 士,1985 年 生。 曾任 德勤 华永 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深圳市 宝 能投资 集团 财务 部会 计主 管,现 任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岗。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罗春风先 生,博 士,高 级经 济师。1966 年 生。曾 任中 华全国总 工会 国际部 干部 ,平安 保 险集团 办公室 主任助 理、 平安人 寿广州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平安人 寿总公 司人 事行政 部/培训 部总经 理 、 平 安保险 集团 品牌宣 传部 总经 理、 平安 人寿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平安大 华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平 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现 任平 安大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任 深圳 平安 大华 汇通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执 行董事 。 肖宇鹏 先生 , 学 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 中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长 ;现 任平 安大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付强先 生,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1969 年生 。 曾 任中 国华润 总公 司进 出口 副科 长、 申 银万 国证券 研究 所任 高级 研究 员、申 万巴 黎基 金管 理公 司高级 研究 经理 、安 信证 券首席 分析 师 、 嘉实基 金管 理公 司产 品总 监、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 任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林婉文 女士 ,1969 年 生, 毕业于 新加 坡国 立大 学, 拥有学 士和 荣誉 学位 , 新 加坡籍 。 曾 任新加 坡国 防部 职员 , 大 华银行 集团 助理 经理 、 电 子渠道 负责 人 、 个人 金融 部投资 产品 销 售 主管、 大华 银行 集团 行长 助理, 大华 资产 管理 公司 大中华 区业 务开 发主 管, 高级董 事。 现任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汪涛先 生,1976 年生 , 毕 业于谢 菲尔 德大 学, 金融 硕士学 位。 曾任 海赛 宁国 际贸易 有限 公司销 售经 理、 汇丰 银行 上 海分行 市场 代表 、 新 加坡 华 侨银行 产品 经理 、 渣 打银 行 产品主 管、 宁波银 行总 行个 人银 行部 总经理 助理 、 总行审 计部 副总经 理 、 总 行资产 托管 部副总 经理 、 永 赢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宁 波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陈特正 先生 , 督 察长 , 学 士,1969 年 生。 曾任 深圳 发展银 行龙 岗支 行行 长助 理, 龙 华支 行副行 长、 龙岗 支行 副行 长、 布 吉支 行行 长、 深圳 分行信 贷风 控部 总经 理、 平安银 行深 圳分 行信贷 审批 部总 经理 、 平 安银行 总行 公司 授信 审批 部高级 审批 师、 平安 银行 沈阳分 行行 长助 理兼风 控总 监。 现任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2 、基 金经 理 高勇标 先生 , 西 南财 经大 学硕士 研究 生, 曾先 后任 职于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自营 分公 司投资 经理 助理 、 深 圳市 尧山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恒大 人寿保 险有 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7 年4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 益组投 资经 理, 现任 我司 “平安 大华 鼎弘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副 总经 理林 婉文 女士, 衍生 品投 资中 心投 资执行 总经 理DANIEL DONGNING SUN 先 生、基 金经 理神 爱前 先生 。 林婉文 女士 ,1969 年 生, 毕业于 新加 坡国 立大 学, 拥有学 士和 荣誉 学位 , 新 加坡籍 。 曾 任新加 坡国 防部 职员 , 大 华银行 集团 助理 经理 、 电 子渠道 负责 人 、 个人 金融 部投资 产品 销 售 主管、 大华 银行 集团 行长 助理, 大华 资产 管理 公司 大中华 区业 务开 发主 管, 高级董 事。 现任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 北京大 学硕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大 学博 士, 约翰 霍普 金斯大学 博士后 。 先后 担任瑞 士再 保险自 营交 易部 量化 分析 师、 花旗 集团 投资银 行高 级副总 裁 、 瑞 士 银行投 资银 行交 易量 化总 监、 德 意志 银行 战略 科技 部量化 服务 负责 人。2014 年10 月 加入 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衍生品 投资 中心投 资执 行总经理 。现 任“平 安大 华深证300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 “ 平安大 华沪深300指 数量化 增强证 券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华 鑫荣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 安大华 量化 先锋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神爱前先 生, 厦门大 学财 政学硕士 ,7年 证券从 业经 验,曾任 第一 创业证 券研 究所行 业 研究员 、 民生 证券研 究所 高级研 究员 、 第一创 业证 券资产 管理 部高 级研 究员 ,2014 年12 月加 入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公司 , 任 投资 研究 部高级 研究 员, 现任 “平 安大 华策 略 先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平 安大 华智 慧中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 平安 大华 智能生 活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 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 是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8)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 当分离 ,基 金投资 研 究、决 策、 执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 料档 案 制度 、 业绩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和 管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 对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修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视 对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合 业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 的 控制 点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 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 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相 关派出 机构 认可 。 根 据公 司监察 稽 核 工作的 需要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 察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 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 独立 性和权威 性。 公司 明确 了法律 合规 监察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责 , 严格 制订了 专业 任职条 件 、 操 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法律合 规监 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促使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规 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 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 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939) ,于2007 年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6 月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216,920.67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7,283.62 亿 元 , 增 幅 3.47% 。 上 半年,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额1,720.93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30% ; 净利润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利 水平 实现 平稳 增长。 2016 年 , 本 集 团 先 后 获得国 内 外 知 名 机 构 授 予 的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 洲货币》 “2016 中国最 佳银行 ” , 《 环球金融 》 “2016 中 国最佳 消费者银 行” 、 “2016 亚太 区最佳流 动性 管理银 行” , 《机 构投 资者》 “人民 币国 际化 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 银行奖 ” 及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年 度最 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2016 年“世界 银行1000 强 排名 ”中,以 一级 资本总 额继 续位列全 球第2 ;在美 国《 财富》2016 年 世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 至2017 年二 季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管759只 证券 投资基 金。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行 连续11 年获得 《全 球托管 人》 、 《 财资》 、 《环 球金融》 “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 “中 国最 佳次托 管银 行” 、 “最 佳托 管专家 ——QFII ” 等 奖项 , 并在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 场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田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电话:0755-22621438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 尹 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其 他销 售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 加销售 机 构的 公告 。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电 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联系人 :陈 颖华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电 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联系人 :边 晓红 招募说明书 5-2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历史沿 革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由 平 安大 华鼎 沣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平安大 华鼎 沣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于2016 年9 月20 日获 中 国证监 会 证监行政 许可 【2016 】2137 号文注册 募集 。平 安大 华鼎沣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为平 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中 国建 设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 6 月20 日获 得中 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 《 平安 大华 鼎 沣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 2018 年1 月29 日 至2018 年2 月22 日, 平安 大华 鼎 沣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 大会 审议 通 过了 平安 大华 鼎沣 定期开 放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注 册的 议案 , 内 容包 括调整 基金 名称 、运 作方 式、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限 制、 基 金费 用、 收益 分配 方式、 估值 方法 等。 上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事 项自 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自2018 年3 月24 日起 , 原 《平 安大 华 鼎沣定 期开 放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失效 , 《 平 安大华 鼎沣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七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将 进行 本基 金份 额的更 名以 及必 要信 息的 变更。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投资 者通过 其 他销 售 机构 申购 ,单个基 金帐 户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 起点 为100 元 (含 申购 费 ) ,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单 笔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网 点接 受首 次申 购申 请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50,000 元(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 额为单 笔20,000 元 (含 申 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 务的 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 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 首次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 的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人民 币100 元 (含 申购 费)。 2 、 每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50 份, 若 某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少 于50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3 、本基 金目前 对单个 投资 人累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但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 数不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在基 金运作 过程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等 情形导致 被动 达 到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单个 投资者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数量限 制, 具体规 定见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 等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 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并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六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1 、投 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 资者 的 申 购费 用 如 下: 表2: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金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 ≤M <300 万 0.50% 300 万 ≤M <500 万 0.30% M≥50 0 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 投资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登记等各 项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表 3: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持有期 间(Y) 费率 Y<7 日 1.50% 7 日≤Y <1 年 0.10% Y≥1 年 0% 注:1 年指365 日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一 般情 况下, 不低 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但对 于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赎回费 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七 、申 购份额 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的情 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 额的情 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3 :假 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某 投资 人本次 申购 本基 金 40 万元 ,对应 的本次 申购 费率 为0.80% ,该投 资人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0.80% )=396,825.40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0/1.0560=375,781.6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4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 假 定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560 元 , 可 得到 375,781.63 份 基金 份额 。 例 4 :假 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某 投资 人投 资 600 万 元申 购本 基 金,其 对 应的申 购费 用 为10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10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6,000,000.00 -100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5,999,00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60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可 得 到5,680,871.21 份 基金 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5: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三年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00 元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 为三年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4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 规则 的规 定。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并 进行 公告 。 八、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5、6 、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 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第 4 项除 外)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如 果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 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1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期 办理 ,而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0%(含 1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他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 理,具 体相 关公 告。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依 据相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依据相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据相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 购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 解冻和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 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谨慎 控制 组合 净值 波动 率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追求 基金产 品的 长期 、 持 续增 值, 并力 争 获得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次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存 款以 及定 期存款 等其它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券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周 期、 行 业前 景预 测和 发债 主体公 司研 究的 综合 运用 , 主要 采取 利率策 略、 信用 策略 、 息 差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 利率风 险以 及信 用风险 的基 础上 , 深入 挖掘 价值被 低估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品种 , 构建 及调 整固 定收 益投资 组 合 。 本基金 将灵 活应 用组 合久 期配置 策略 、类 属资 产配 置策略 、个 券选 择策 略、 息差策 略 、 现金头 寸管 理策 略等 , 在 合理管 理并 控制 组合 风险 的前提 下, 获得 债券 市场 的整体 回报 率及 超额收 益。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层 面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 包括 GDP 增长 率、CPI 走 势、M2 的 绝对水 平和增 长率、 利率 水平与 走势等) 、债 券市场 整体收 益率曲 线变化 、申 购赎回 现金流 情况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和 判断。 在此 基础 上, 确定 资产在 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现 金 、 国家债 券 、 中 央银行 票据 等) 和信 用类 固定收 益类 证券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整 体组合 的久 期 范 围以及 杠杆 率水 平。 同时,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的定 位情 况和 个券的 市场 收益 率情 况, 综合判 断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 选择 风险 收益特 征最 匹配 的品 种, 构建具 体的 个券 组合 , 以 期增强 基金 资 产 的获利 能力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组合 久期 配置 策略 通过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和变 化趋 势, 对各 类型 债券进 行久 期配 置; 当收 益率曲 线走 势难以 判断 时 , 参考 基准 指数的 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期 , 确保 组合收 益超 过基准 收益 。 根 据操作 , 具 体包 括跟 踪收 益率曲 线的 骑乘 策略 和基 于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 子弹 策略、 杠铃 策略 及梯式 策略 。 在目标 久期 的执 行过 程中 , 将特别 注意 对信 用风 险 、 流 动 性风 险及 类属 资产 配置 的管理 , 以使得 组合 的各 种风 险在 控制范 围之 内。 (2)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不 同债 券资 产类 品种 收益与 风险 的估 计和 判断 , 通过分 析各 类属 资产 的相 对收益 和 风险因 素, 确定 不同 债券 种类的 配置 比例 。 主 要决 策依据 包括 未来 的宏 观经 济和利 率环 境研 究和预 测, 利差 变动 情况、 市场容 量、 信用 等级 情况 和流动 性情 况等 。 通 过情 景分析 的方 法, 判断各 个债 券类 属的 预期 持有期 回报 ,在 不同 债券 品种之 间进 行配 置。 在类属 资产 配置 层面 上, 本基金 根据 市场 和类 属资 产的信 用水 平, 在判 断各 类属的 利率 期限结 构与 国债 利率 期限 结构应 具有 的合 理利 差水 平基础 上, 将市 场细 分为 交易所 国债 、 交 易所企 业债 、 银 行间 国债 、 银行 间金 融债 等子 市场 。 结合 各类 属资 产的 市场 容量、 信用 等级 和流动 性特点 ,在目 标久 期管理 的基础 上,运 用修 正的均 值-方差 等模 型,定 期对投 资组合 类属资 产进 行最 优化 配置 和调整 ,确 定类 属资 产的 最优权 重。 同时,本基金针对债 券市 场所涉及行业在同样 宏观 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 的景 气度的情 况, 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和行 业预判 进行 , 具 体表 现为 :1) 分 散化 投资 : 发 行人 涉及众 多行 业, 本组合 将保 持在 各行 业配 置比例 上的 分散 化结 构 , 避 免过度 集中 配置 在产 业链 高度相 关的 上 中下游 行业。2 )行 业投资 :本组 合将依 据对下 一阶 段各行 业景气 度特征 的研 判,确 定在下 一阶段 在各 行业 的配 置比 例, 卖出 景气 度降 低行 业的 债券 , 提 前布 局景 气度 提升 行业的 债 券 。 (3) 息差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正 回购 ,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适当 运用 杠杆 息差方 式来 获取主 动管 理回 报 , 选 取具 有较好 流动 性的 债券 作为 杠杆买 入品 种 , 灵 活控 制杠 杆组合 仓位 , 降低组 合波 动率 。 (4)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 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 曲线 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 市场 收益率情 况,综 合判 断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风险 收益 特征 最匹配 的品 种, 构建 具体 的个券 组合 。 1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在信用 债的 选择 方面 , 本 基金将 通过 对行 业经 济周 期、 发 行主 体内 外部 评级 和市场 利差 分析等 判断 , 并结合 税收 差异和 信用 风险 溢价 综合 判断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 加 强对企 业债 、 公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司债等 品种 的投 资, 通过 对信用 利差 的分 析和 管理 ,获取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利用 目前 的交 易所和 银行 间两 个投 资市 场的利 差不 同 , 密 切关 注两 个市场 之 间的利 差波 动情 况, 积极 寻找跨 市场 中现 券和 回购 操作的 套利 机会 。 2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深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市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 前偿还 率 、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约 风险 和提 前偿 付风 险, 并 根据 资产 证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 排, 模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本金 偿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 金流 过程, 辅助 采用 蒙特卡 罗方 法等 数量 化定 价模型 ,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 , 并结合 资产 支持 证券 类资 产的市 场特 点, 进行此 类品 种的 投资 。 3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金 以持 有到 期, 获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 时, 密 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获 得较 高收 益。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和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 以防 范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3 、现 金头 寸管 理 由于法 律法 规限 制和 开放 式基金 正常 运作 的需 要 ,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主 要用 途包 括: 支 付 潜在赎 回金 额、 计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等各 类费用 的需 求、 支付 交易 费用、 应对 上市 公司 配股 和增发 等行 为 。 为有效 控制 现金 留存 的影 响,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用积 极的现 金头 寸管 理手 段。 具体采 用手 段包 括: (1)合 理控制 现金头 寸: 根据对申 购、 赎回、 转换 等业务和 相关 费用提 留的 预判, 结 合标的 指数 走势 和成 份股 流动性 进行 合理 的现 金留 存,最 大限 度降 低现 金的 持有比 例; (2)提 升现金 头寸收 益: 在法律法 规或 市场条 件允 许的前提 下, 通过现 金权 益化的 方 式降低 现金 拖累 的影 响。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5% ,其 中现 金类 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10 ) 、 (13)、( 14)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5)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债 综合 指数 ( 总财 富 ) 收益 率×90%+1 年 期定 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 比较 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 是通 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 个券 的选择来 增强债 券投 资的 收益 。 中 债综合 指数 (总 财富 ) 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制 , 该 指数旨 在综 合反 映债 券全 市场整 体价 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 。 指 数涵 盖了 银行 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 场, 具有 广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适合 作为 市场债 券投 资收益 的衡 量标 准; 由于 本基金 投资 于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采 用 90% 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 券投 资所代 表的 权重 ,10% 作 为 现金资 产所 对 应的权 重可 以较 好的 反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业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或 本业 绩 比较 基准 停止 发布 , 本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 适 当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较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不当利 益。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5-3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估值日 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估 值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 似体 现公 允价值 , 应持 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 并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调 整。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 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按 估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估值 净价 估值; 选定 的第三 方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 成本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7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在上述 第3 项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据相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3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基金 管理费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基金 托管费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3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自 产 品成立 一个 月内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付, 如基金 财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户 费用 , 由 基金管 理人 于产 品成 立一 个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垫付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垫付开 户费 用 义务。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用 根据 《 平安 大华 鼎沣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执行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提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关于审 议本 基金 转型 事宜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表决 通过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将 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的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 上。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 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2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 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十一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 发生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 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纯债 债券 型 基金 ,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80%, 该类 债券 的特定 风 险即成 为本 基金 及投 资者 主要面 对的 特定 投资 风险 。 债券 的投 资收 益会 受到 宏观经 济、 政府 产业政 策、 货币 政策 、 市 场需求 变化 、 行 业波 动等 因素的 影响 , 可 能存 在所 选投资 标的 的成 长性与 市场 一致 预期 不符 而造成 个 券 价格 表现 低于 预期的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出 所持 有 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具有 一定 的价格 波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 风险等 风险 。价 格波 动风 险指的 是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 率和价 格波 动 。 流动性 风险 指的 是 受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场规 模及 交易 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无 法 在同一 价格水 平上进 行较 大数量 的买入 或卖出 ,存 在一定 的流动 性风险 。 信 用风险 指的 基 金所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过 程中 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价 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8 、基 金财 产投 资运 营过 程 中的增 值税 鉴于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利益 投资 、 运用基 金财 产过程 中 , 可 能因法 律法 规、 税收 政 策的要 求而 成为 纳税 义务 人, 就 归属 于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投资 回报 和/或 本金 承担纳 税义 务。 因此 , 本 基金 运营过 程中 由于上 述原 因发 生的 增值 税等税 负 , 仍 由本基 金财 产承担 , 届时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能通过 本基 金财 产账 户直 接缴付 , 或划 付至 管理 人账 户并自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税 务部 门要 求完 成税款 申报 缴纳 。 二、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及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章节 。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 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以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主要 投资 对象 , 对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资产,均为标准化金融工具 ,均在中国 证监会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合 法范 围之 内, 且一 般具备 良好 的市 场流 动性 和可投 资性 。 基 金管理 人在 投资 上述 几类 资产时 , 资 产的 流动 性好、 交易活 跃等 客观 因素 都是 基金管 理人 考 虑的标 准和 筛选 的原 则之 一。 此外 , 本 基金 通过 投资 组合 的限制 约定 了各 类资 产占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或者 占其 发行数 量 的比例 , 对 本金 的流 动性 影响较 小。 综上所 述,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行业 及资 产的 流动 性 良好 ,流 动性 风险 相对 可控。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3、巨额赎回情形下 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经 内部 决策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将运用 多种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对赎 回申 请进 行适 度调整 , 以 应对 流动 性风 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延缓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 他措施 。 具体措 施,详 见基 金合 同 “ 第六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中 “ 九 、巨 额 赎回的 情 形及处 理方式 ”的相 关内 容,以 及招募 说明书 “ 第 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中“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的 相关 内容 。 4 、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具的情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 到公平 对待 的情 形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 合运用 运营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包括但 不限 于: (1)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延缓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 (4)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5) 暂停 基金 估值 ; (6) 摆动 定价 ; (7)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 他措施 。 当本基 金出 现 上 述情 形时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满 足所有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投 资者 收 到 赎回 款项 的时 间也 可能 晚于预 期。 三 、声 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基 金销售 机构 销售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 商 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 定额投 资 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前提 下,以 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整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在 对现有 投资者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 金 销售机 构调 整有 关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基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 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依据 有关 规定 进 行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 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 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他 方式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上 , 本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非 现 场 方 式或 者 以 现 场 方式 与 非 现 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 会 议通知 中 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 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 与公 告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 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基金 管理费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基金 托管费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自 产 品成立 一个 月内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付, 如基金 财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户 费用 , 由 基金管 理人 于产 品成 立一 个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垫付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垫付开 户费 用 义务。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 一) 投资 目标 在谨慎 控制 组合 净值 波动 率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追求 基金产 品的 长期 、 持 续增 值, 并力 争 获得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回 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次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存 款以 及定 期存款 等其它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5% ,其 中现 金类 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10 ) 、 (13)、( 14)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 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 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估值日 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估 值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 似体 现公 允价值 , 应持 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 并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调 整。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按 估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估值 净价 估值; 选定 的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按 成本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7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不 愿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照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 律 师费 用 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田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田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成立日 期: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次级债 、 可 分离 交 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存 款以 及定 期存款 等其它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5% ,其 中现 金类 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的 全部基 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上述 第 (2)、 (10 ) 、 (13)、( 14)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 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 以 防范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 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因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 述 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 所 需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开户银 行或 交易/登 记结 算 机构扣 收交 易费 、结 算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二)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为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与 基金 联 名 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 交收 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签 署 的 《托 管 银 行 证券 资 金 结 算协 议》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四)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 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 银 行 定期存 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约 定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资产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或复 印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一致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 闭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有 规定 的除外)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估 值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④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估 值日 不存在 活跃 市场 时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 评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 并 在情况 发生 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整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②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3)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 按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估 值净 价估值 ;选 定的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5)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 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7)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9)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 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8)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 程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3)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20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为 本协 议之 目的 , 在此 不包 括香 港、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受 中国 法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基金 合 同 》 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4. 发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账 户管 理服 务 1 、免 费为 投资 人开 立基 金 账户; 2 、免 费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 户; 3 、免 费为 投资 人办 理账 户 信息变 更服 务; 4 、免 费为 投资 人办 理注 销 账户业 务; 5 、承 担投 资人 账户 信息 保 密。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二、基 金分 红服 务 1 、免 费为 投资 人办 理红 利 再投资 服务 ; 2 、为 投资 人办 理红 利划 付 。 三、对 账单 及邮 寄服 务 1 、免 费为 投资 人邮 寄基 金 账户开 户凭 证和 账户 查询 密码; 2 、免 费定 期为 投资 人提 供 书面或 电子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3 、基金 管理人 在未收 到客 户关于不 需要 对账单 寄送 的明确表 示下 ,将按 照上 述规则 寄 送对账 单。 客户 可根 据个 人需要 , 通 过平 安大 华客 户服务 热线 或者 平安 大华 网站取 消或 者恢 复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4 、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资料 邮寄服务 原则 上采取 邮政 平信邮寄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不对 邮 寄材料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现遗 漏、 泄露 而导 致的 任何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5 、免 费为 投资 人开 立基 金 份额持 有证 明。 四、基 金间 转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适当 时候 将为 投资 人办理 基金 间的 转换 业务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 业务 规则 及 转 换费率 在基 金转 换公 告中 列明。 五、定 期投 资计 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 销 售机构 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投 资 的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该 定期 投资 计划的 有关 规则 另行 公告 。 六、网 络在 线服 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信箱 , 投资 人可以 实现 在线咨 询 、 投 诉、 建议 和 寻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 投 资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 账单 寄送 方式或 频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 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 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00 为 投资 人提供 服务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该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客服电 话:400-800-4800 (免长 途话 费) 直销电 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 真:0755-23990088 八、投 诉受 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平安 大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或以 书信 、 电子 邮件等 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提 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九、网 上开 户与 交易 服务 个人投资 人可以 通过登 录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 进行 网上交 易。 适用 业务 范围 包括: 基金 账户 开户、 基 金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账 户资料 变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信 息查 询等 业务。 十、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请 通过 上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 5-89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第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准 予 平安 大华 鼎沣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变 更 注册的 批复 》 (二 ) 平 安大 华鼎 沣 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的 文件 (三) 《平 安大 华鼎沣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四) 《平 安大 华鼎沣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 关 于申 请 平 安大 华鼎 沣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注册 为平安 大 华鼎沣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八) 注册 登记 协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