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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新动力(000480)

东方资管基金:关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 于 上 海 东 方 证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旗下部分基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议 的 公告 
 
根据中国 证监会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规定 》 ) ,对 已经存 续
的开放式 基金, 原基 金合同内 容不符 合 该 《规定 》 的 , 应当 在 《规定 》
施行之日起6 个 月 内进行修 改。 
上海东方 证券资 产 管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本 公司) 经 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协 商 一致, 对 旗下托 管在 工商银行 的
东方红新 动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东方红 沪港 深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东方 红产业 升级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东方红中 国优势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东方 红汇 利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东 方红 益鑫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和东 方 红货币市 场
基金的基 金合同 进 行了修改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平 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协商一致 , 对旗 下托 管在平安 银行的 东 方红睿轩 沪港深 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合同 进行了 修 改。 基金 合同的 具体 修改内容 见
附件1 至 附件8 , 基 金 托管协 议相应 部 分也一并 进行修改, 修改后 的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 议均已报 监管机 构 备案。 本 公司将 在上 述基金的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对 相 应部分 进 行修改。 
上述基金 基金合 同 和托管协 议的修 订 已经履行 了规定 的 程序, 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修 改后的基 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将 2 
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4 月 1 日前仍按 照修改 前 的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议 的约定 运 作。 
投 资 者可 以 通过 本公 司 网站 (www.dfham.com )查 阅修 改后的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 , 也可以 通过拨打客户服务 电话 (4009200808)进
行 咨询。 
风 险提 示: 本 公司承 诺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敬请 投资
者留意投 资风险 , 投资上 述基 金 前请认 真 查 阅基 金 合同等 法 律 文件 。 
 特此 公告。 
 
 
附件1 : 东方红 新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和
托管协议 修改对 照 表 
附件2 : 东方红 沪港 深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和
托管协议 修改对 照 表 
附件3 : 东方红 产业 升级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修改 对 照表 
附件4 : 东方红 中国 优势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修改 对 照表 
附件5 : 东方红 汇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和托 管 协议修
改对照表 
附件6 : 东方红 益鑫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和 托管协 3 
议修改对 照表 
附件7 : 东方红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合 同 和托管协 议修改 对 照表 
附件8 : 东方红 睿轩 沪港深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修 改 对照表 
 
 
上海东方 证券资 产 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 3 月21 日 4 
附件 1 : 东方红新动力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 协 议 修 改 对照 表 
 
(一 ) 《基金合同 》修改内 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 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六 、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50%, 但在 基金运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5 
作 过程 中因基 金份 额赎回 等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 超过50% 的除 外。 
增 
第二部分释义


13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 同 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6 、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 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 变现 的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 债券 等 57 、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 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 过调整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于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款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6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 权益 不受损 害并 得 到公 平对 待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三 款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释 义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人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基 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 与风 险控 制 的需 要,可 采取 上述措 施对 基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的 相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取, 其 中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投 资 者, 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新增


7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当 本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以 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性 ,摆 动定 价 机制 的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自 律组 织的规 定, 具体 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的相关 公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 金估 值,并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 7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8 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过50%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 可能 导致超 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单 一投资 人单 日申 购 金额 上限,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该等 申购 申请 进 行部 分确认 或拒 绝接受 该等 申 购申 请; 发生上述1、2、3、5、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 部分 拒 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9 八、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3)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30% 的情 形 下, 对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30% 以上 的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 期 办理 赎回。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30% 以内 (含30% ) 的赎 回申请按 普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即其 他赎回 申请 未超过 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 额3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程序 ( 包括 巨 额赎 回)办 理, 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30% 的赎 回申 请进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增 加 对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一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10 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 路318号2 号楼31 层 法 定代 表人: 陈光 明 住所:上海市黄 浦区 中 山南路318号31层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法定代表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法定代表人:易 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 元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1 人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0% —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基金投资受益于新动力的股票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 述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基金投资受益于新动力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 合限制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前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12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1 ) 流 通受 限 证券 投资 遵 照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21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22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增 加 流 通 股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增 13 购 交易 的,可 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2 )、(12 )、(21 )、 (22 )条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加 逆 回 购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8 、当 本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以 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性 ,并 需履 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3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估 值;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原则


1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比 例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额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 人权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 该投资 人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七 条 增 加 投 资 者 集 中 持 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 ……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潜 在 影响 投资人 赎回 等重大 事项 时; 27 、 基金管 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增 加 临 时 公 告 的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15 告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 法 定代 表人: 陈光 明 授 权代 表: 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二) 基金托管 人 联系人:洪渊 联系人:郭明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6 二、 基 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 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 》 、 《东方红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东方红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17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基金资产的 0% —95%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 金投资受益于新动力的股票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管理人将以股票库的 形式及时将上述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名单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基金投 资受益于新动力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管理人将以股票库的形式及 时将上述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名单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b、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b、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 述现 金不 包括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18 行使监督权 ……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u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 ) 及 相 关 规定 执行; 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u 、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五条增加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六条增加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 19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v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除 b、l、u 、v 条外 ,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七条增加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受 限资产 并不 完全一 致 , 包括由 《上 避免与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中的流动性受 20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限资产混淆, 特别说明 八、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 的 公平 性,并 需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五条增加 摆动定价条款 十、信息披露 (三) 暂停或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形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暂 停估值 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增加 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 则


21 附件 2 : 东方红沪港深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 协 议 修 改 对照 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 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八 、 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50% ,但 在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22 运 作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 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外。 增 第二部分释义


13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56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券等 57、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于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四 十 条 第 一款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23 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资 人,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人 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四 十 条 第 三款增 加 摆 动 定 价 释 义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人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 与风 险 控制 的需要 , 可 采取上 述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新增


24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摆动 定 价 机制 的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 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组 织的规 定, 具 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基 金估值 , 并 采取暂 停 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25 发生上述1、2、3、5、6、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的 措施 ; …… 7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 情形 时;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 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资 人单 日 申 购金 额上限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该 等申 购申 请 进行 部分确 认或 拒绝接 受该 等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26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八、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3)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30% 的 情 形下 , 对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期 办理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 含30% ) 的赎回 申请 按普通 基金 份额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增 加 对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一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27 持 有人 (即 其他赎 回申请 未超 过上一 工作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 回程 序 (包括 巨额 赎回) 办理 ,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超过30% 的赎回申 请进 行延期 办理 。对 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如投 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 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 股票资产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股票 资产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权证投资 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 述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 合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 述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29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4)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30% ; (24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增 加 流 通 股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限制


30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5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3)、 (13)、 (24 )、 (25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增 加 逆 回 购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0 、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采 用 摆 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31 需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3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原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合 ……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人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二 十 七 条 增 加 投 资 者 集 中 持 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32 称“基金定期 报告”) 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7、 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 潜 在影 响投资 人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28 、 基金管 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增 加 临 时 公 告 的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托管协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33 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 人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二) 基金托管 人 联系人:赵会军 联系人:郭明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 基 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 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东 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东方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34 关规定。 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股 票资产(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0-95% ,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 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 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 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 述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35 款等。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使监督权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述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 应 收 申购 款等 ; 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同 一 家 公 司 在 境 内 和 香 港 同 时 上 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五条增加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36 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24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 2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六条增加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 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七条增加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37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除 3)、 l3)、 24)、 25 )条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使监督权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受 限资产 并不 完全一 致 ,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避免与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中的流动性受 限资产混淆, 明确 “流 通受限证券” 与 “流动 性受限资产” 不完全一 致


38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11)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 的 公平 性,并 需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五条增加 摆动定价条款 十、信息披露 (三) 暂停或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暂 停估值 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增加 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 则


39 附件 3 : 东方红产业升级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和 托 管 协 议 修 改对 照 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 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六 、 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50% ,但 在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40 运 作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 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外。 增 第二部分释义


13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56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券等 57、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于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四 十 条 第 一款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41 式 ,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资 人,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人 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理规定》 第 四 十 条 第 三款增 加 摆 动 定 价 释 义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人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 与风 险 控制 的需要 , 可 采取上 述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 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新增


42 用及其用途


投 资者 , 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摆动 定 价 机制 的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 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组 织的规 定, 具 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基 金估值 ,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的 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43 发生上述1、2、3、5、6、7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 7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 情形 时;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 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资 人单 日 申 购金 额上限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该 等申 购申 请 进行 部分确 认或 拒绝接 受该 等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44 八、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3)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30% 的 情 形下 , 对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期 办理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 含30% ) 的赎回 申请 按普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即 其他赎 回申请 未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3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赎回程 序 ( 包 括 巨额 赎回) 办 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30% 的 赎回 申请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增 加 对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一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45 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如投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选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 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 王 国斌 …… 联系电话: (021 )33315895 住所:上海市黄 浦区 中 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 联系电话:(021 )63325888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法定代表人:易 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 元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46 二、基金托管 人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0% —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 产业升级的证券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 述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本基金投资于产 业升级的证券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 合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增 加 流 通 股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47 (2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5 ) 流 通 受限 证 券投资 遵 照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执 行; 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 述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25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限制


48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26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11 ) 、 (23) 、 (25 ) 、 (26)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增 加 逆 回 购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8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并需 履 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3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49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增加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原则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人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 十 七 条 增 加 投 资 者 集 中 持 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26、 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 潜 在影 响投资 人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50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 告 27 、 基金管 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第 二 款 增 加 临 时 公 告 的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一 ) 基金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传真: (021 )63326981 授权代表:潘鑫军 传真: (021 )63326381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 人 联系人:洪渊 联系人:郭明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51 (二) 基金托管 人 二、 基 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 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东方 红 产 业升 级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东方红产 业 升 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2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52 (一)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基金 投资 于 产 业 升级 的证券 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管理人将以股票 库 的 形 式 及 时 将 上 述 拟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名 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 述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基金投资于产业 升级的证券 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管理人将以股票库的形式 及 时 将 上 述 拟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名 单 提 供 给 基 金托管人。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2 )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c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c、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五条增 加 流通股投资比例 限制


53 行使监督权


w、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w、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y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六条增 加 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限制


54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z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 k 、w 、y、z 条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七条增 加 逆回购交易风险 管理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2 )流 通受 限 证券 ,包 括 由《 上市 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7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监督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并不 完全 一致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避免与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中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混淆, 特 别说明


55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使监督权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 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八、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采 用 摆 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并 需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十、信息披露 (三) 暂停或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形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暂停 估值 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增加极端情形下的 估值原则


56 附件 4 : 东方红中国优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和 托 管 协 议 修 改对 照 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 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六 、 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50% ,但 在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57 运 作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 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外。 增 第二部分释义


13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55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券等 56、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于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四 十 条 第 一款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58 式 ,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资 人,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人 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理规定》 第 四 十 条 第 三款增 加 摆 动 定 价 释 义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人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 与风 险 控制 的需要 , 可 采取上 述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新增


59 用及其用途


手续费。 投 资者 , 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摆动 定 价 机制 的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 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组 织的规 定, 具 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基 金估值 ,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的 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60 发生上述1、2、3、5、6、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7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 情形 时;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 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资 人单 日 申 购金 额上限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该 等申 购申 请 进行 部分确 认或 拒绝接 受该 等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61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3)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30% 的 情 形下 , 对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期 办理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 含30% ) 的赎回 申请 按普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即 其他赎 回申请 未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3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赎回程 序 ( 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增 加 对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一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62 括 巨额 赎回) 办 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30% 的 赎回 申请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如投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选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 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 王 国斌 …… 联系人:钱慧 住所:上海市黄 浦区 中 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潘 鑫军 …… 联系人:廉迪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63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法定代表人:易 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 元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0% —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优势 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前 述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购 款 等; 本 基金投资于中国优势相 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64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 合限制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1 ) 流 通 受限 证 券投资 遵 照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述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1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加现金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增 加 流 通 股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65 及 相关 规定执 行;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2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3)、 (13)、 (21 )、 (22)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增 加 逆 回 购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7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并需 履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66 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3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加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原则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七 ) 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合 ……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人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七 条 增加投 资 者 集 中 持 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67 称“基金定期 报告”) 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 )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 在影 响投资 人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增 加 临 时 公 告 的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 人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 授权代表:潘鑫军 ……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68 (一 ) 基金管理 人 传真: (021 )63326981 传真: (021 )63326381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二) 基金托管 人 联系人:洪渊 联系人:郭明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 基 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 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东 方红中国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东方红 中国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69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金资产的 0% —95%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基金投资于中国优势相关的证 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基金投资于中国优势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70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使监督权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前述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 应 收 申购 款等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五条增加 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71 21 ) 流通受 限证 券投资遵 照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 ) 及 相 关 规定 执行;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21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 22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除 3)、 13)、 21)、 22) 条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六条增加 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 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七条增加 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72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受 限资产 并不 完全一 致 ,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避免与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中的流动性受 限资产混淆, 特别说明 八、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五条增加 73 核算 (二)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 的 公平 性,并 需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摆动定价条款 十、信息披露 (三) 暂停或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暂 停估值 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增加 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 则


74 附件 5 : 东方红汇利债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和 托 管 协 议 修改 对 照 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 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六 、 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50% ,但 在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75 运 作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 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外。 增 第二部分释义


13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55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券等 56、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于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四 十 条 第 一款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76 式 ,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资 人,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人 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理规定》 第 四 十 条 第 三款增 加 摆 动 定 价 释 义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人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 与风 险 控制 的需要 , 可 采取上 述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委托资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新增


77 用及其用途


手续费。 投 资者, 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摆动 定 价 机制 的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 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组 织的规 定, 具 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基 金估值 ,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的 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78 …… 7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 情形 时;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 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资 人单 日 申 购金 额上限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该 等申 购申 请 进行 部分确 认或 拒绝接 受该 等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79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3)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30% 的 情 形下 , 对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期 办理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 含30% ) 的赎回 申请 按普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即 其他赎 回申请 未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3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赎回程 序 ( 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增 加 对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一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80 括 巨额 赎回) 办 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30% 的 赎回 申请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如投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选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况 ……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 号楼31层 授权代表:陈光明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上海市黄 浦区 中 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81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易 会满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前 述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82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前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21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增 加 流 通 股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83 除(12)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2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2 )、(12)、 (21) 、(22)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增 加 逆 回 购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1 、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采 用 摆 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84 需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3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加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原则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七 )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合 ……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人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七 条 增加投 资 者 集 中 持 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85 称“ 基金定期 报告 ”) 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 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 潜 在影 响投资 人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增 加 临 时 公 告 的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86 (二) 《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授权代表: 陈光明 住所:上海市 黄 浦区 中 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授权代表: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修 改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二) 基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 联系人:洪渊 法定代表人: 易 会满 …… 联系人:郭明 根据实际情况修 改 二、 基 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 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新增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87 准则第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东 方红汇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东方红汇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 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基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十八 条增加现金的限 制


88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使监督权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前 述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十八 条增加现金的限 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十五 条增加流通股投 资比例限制


89 除 12 ) 外,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 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21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 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22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 2 ) 、12)、 21)、 22) 条外, 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十五 条增加流通股投 资比例限制 根据 《基金管理公 司进入银行间同 业市场管理规定 》 调整


9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7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监督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并不 完全 一致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避免与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中的 流动性受限资产 混淆,特别说明 八、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 基金资产 (11 ) 当 本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采 用 摆 动定 价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并 需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五条增加摆动定 价条款


91 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十、信息披露 (三) 暂停或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暂停 估值 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增加极端情 形下的估值原则


92 附件 6 : 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议 修 改 对 照 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 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六 、 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50% ,但 在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93 运 作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 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外。 增 第二部分释义


13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55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 的债 券等 56、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于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四 十 条 第 一款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四 十 条 第 三款增 加 摆 动 定 价 释 94 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资 人,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人 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义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人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 与风 险 控制 的需要 , 可 采取上 述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赎回费归入基 金资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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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 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摆动 定 价 机制 的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 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组 织的规 定, 具 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基 金估值 ,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的 措施 ;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96 发生上述1、2、3、5、6、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7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 情形 时;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 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资 人单 日 申 购金 额上限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该 等申 购申 请 进行 部分确 认或 拒绝接 受该 等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97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3)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30% 的 情 形下 , 对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期 办理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 含30% ) 的赎回 申请 按 普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即 其他赎 回申请 未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3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赎回程 序 ( 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增 加 对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一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98 括 巨额 赎回) 办 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30% 的 赎回 申请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如投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选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法 定代 表人: 陈光 明 授 权代 表: 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9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前 述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前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 (17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100 除(9)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18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2)、(9)、 (17 ) 、(18) 条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增 加 逆 回 购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0 、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采 用 摆 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101 需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3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加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原则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七 )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合 ……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人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七 条 增加投 资 者 集 中 持 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102 称“ 基金定期 报告 ”) 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 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 潜 在影 响投资 人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增 加 临 时 公 告 的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托管协 法 定代 表人: 陈光 明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 103 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


整 二、 基 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 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东 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东方红益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新增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2、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十八 104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条增加现金的限 制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前 述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十八 条增加现金的限 制


105 行使监督权


除 9 )条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1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1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 2)、 9)、 17)、 18 )条 外, 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十五 条增加流通股投 资比例限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十七 条增加逆回购交 易风险管理


106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7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监督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并不 完全 一致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避免与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中的 流动性受限资产 混淆,特别说明 八、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10 ) 当 本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采 用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107 核算 (二)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摆 动定 价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并 需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五条增加摆动定 价条款 十、信息披露 (三) 暂停或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暂停 估值 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增加极端情 形下的估值原则


108 附件 7 :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议 修改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 《货 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 ”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新 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109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六 、 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50% ,但 在基金 运 作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等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 予以 控制的 情形 导致被 动达 到或超 过50% 的 除 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第二部分释义


13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60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资 产支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于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四 十 条 第 一款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110 持 证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 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 5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 资人 当 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6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规定 本 基金 当日 的 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本 基 金 当 日 的 申 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6、 当接 受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 与风 险 控制 的需要 , 可 采取上 述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111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2、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 用。 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 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1%的部 分) 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 但 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 (1 )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 (2 ) 当本 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 且 本 基 金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三 十 一 条 新增


112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 基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情况时。 …… 8 、 当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请 被 确认 成功 , 使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并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上 限、 单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单日净 申购 比 例 上限、 单 一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额 上限、 单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完 善表述


113 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 日 申 购 金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上限时。 …… 发生上述第 1、2、3、4 、6、9、10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一 投资 人单日 申购 金额上 限,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 该 等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或 拒 绝 接 受 该 等 申购 申请 。 …… 发生上述第1、2、3、4、6、9、10、11 项 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八、暂停赎回 ……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情况时。 ……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114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并 采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 …… 新 增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3)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30% 的 情形 下, 对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 份额30% 以上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延 期办理 赎回 。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30% 以内( 含30% )的赎 回申 请按普 通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即其他 赎回申 请未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3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程 序 ( 包括 巨额赎 回) 办 理, 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超 过30% 的 赎回申请 进行 延期办 理。 对 于 未 能赎 回部分 ,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根据《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增 加 对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一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115 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如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选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选 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该类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 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中山 南 路 318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当 本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的 持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116 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60 天 ,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 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于 30%; (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的 持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90 天 ,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 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于 20%; (3)当 本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的 持有 份 额 合 计 未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本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都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理 规 定 》 第 三 十 条 增 加限制


117 (7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240 天; (4)基 金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 级低于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超 过10%, 其 中单 一机构 发行 的金 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述 金融工 具包括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 工具、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相 关机构 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他 品种 ; …… (9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货币 市场 基 金投 资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及 其发 行 的 同业 存单与 债券 , 不得 超过 该商业 银行 最近 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10% ; …… (11 ) 当本基 金前10 名份 额持 有人的 持有 份 额合 计未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20% 时, 现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三 十 三 条 增加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三 十 四 条 增加


118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10% ; …… 除上述 (11 ) 项外, 由 于市场波动、 基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 …… (18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19)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3 ) 、 (10 ) 、 (15 ) 、 (18)、( 19 ) 项外, 由于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三 十 二 条 增 加 流 通 受 限 资 产 投 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增 加 逆 回 购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119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金 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AA+ 的 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当 经基 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批准 , 相 关交 易应当 事先 征 得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作 为重 大事项 履行 信 息披 露程序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三 十 三 条 增加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3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120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析 等。 本 基金 应当在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中, 至 少披 露报告 期末 基金前10名份 额持有 人的 类 别、 持有份 额及 占总份 额的 比例等 信息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 达 到或 超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人权 益, 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 期报 告“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人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 基金 的特有风险 ,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 外 。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增加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三 十 六 条 增加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七 条 完善投 资 者 集 中 持 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30、 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增 加 临 时 公 告 的事项。


121 的基金信息 ( 六 )临时报 告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122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 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 》 、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123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使监督权 例进行监督: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资比例进行监督: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当 本基 金前10 名 份额 持有 人的持 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50%时,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 低于 30% ; 2 ) 当 本基 金前10 名 份额 持有 人的持 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20%时,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180 天;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三十条增加限 制


124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 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 低于 20% ; 3)当 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持 有 份额 合计未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 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4 )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10% , 其中 单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 。 前述 金融工 具包 括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业 存单 、 相关机 构作 为原始 权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品 种;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三十三条增加


125 7 ) 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债 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近 一个 季 度末 净资产 的 10% ; …… 11)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10% ; …… 18)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三十四条增加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三十二条增加 流通受限资产投资限 制


126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11 ) 项外, 由于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原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9)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2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 例 、限 制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应 当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批 准,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 作为重 大事 项履行 信息 披露程 序。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 除上述3)、 10)、 15)、 18)、 19 ) 项 外,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七条增加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三十三条增加


127 达到标准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信息披露 (三) 暂停或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估 值;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增加 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 则


128 附件 8 :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和 托 管 协 议 修改 对 照 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 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八 、 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50% ,但 在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129 运 作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 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外。 增 第二部分释义


14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64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券等 65、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于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款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130 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资 人,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人 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三 款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人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 与风 险 控制 的需要 , 可 采取上 述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新增


131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摆动 定 价 机制 的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 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组 织的规 定, 具 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新增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八、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基 金估值 ,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 购 申请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132 发生上述1、2、3、5、6、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的 措施 ; …… 7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 情形 时;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 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资 人单 日 申 购金 额上限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该 等申 购申 请 进行 部分确 认或 拒绝接 受该 等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133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九、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十、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3)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30% 的 情 形下 , 对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期 办理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 含30% ) 的赎回 申请 按普通 基金 份额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增 加 对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一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134 持 有人 (即 其他赎 回申请 未超 过上一 工作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 回程 序 (包括 巨额 赎回) 办理 ,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超过30% 的赎回申 请进 行延期 办理 。对 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如投 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 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第八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 层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31 层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35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 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设立日期:2010 年7 月2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 号 开 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批 准 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第八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注册资本:5,123,350,416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12 月22 日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36 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 (0755) 2216 8677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高 希泉 联系电话: ((0755) 2219 770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前 述 现金不 包 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 合限制 (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3)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


137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 述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30%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增 加 流 通 股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138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22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23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3)、 (13)、 (22 )、 (23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增 加 逆 回 购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139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0 、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采 用 摆 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并 需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3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原则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基金定 ……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人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七 条 增 加 投 资 者 集 中 持 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140 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合 称“基金定期 报告”)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九)临时报 告与公告 27、 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 潜 在影 响投资 人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28 、 基金管 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增 加 临 时 公 告 的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141 (二) 《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 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黄 浦区 中 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二) 基金托管 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 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42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贰 仟叁百叁拾伍万 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 的、 原则和解释 (一) 订立托管 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 《东方红睿 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143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前述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3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3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前 述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144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行监督: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22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五条增加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六条增加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 145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 2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除 3)、 l3)、 22)、 23 )条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七条增加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146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六)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进行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流通受限证券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限 资产并 不完 全一致 ,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明确“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并不完全一致 八、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 基金资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10)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 的 公平 性,并 需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五条增加 摆动定价条款


147 八、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四) 暂停估值 的情形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估 值;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增加 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 则 十、 基金信息披 露 (三)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序 (3)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暂 停估值 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 增加 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