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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制造(519704)

交银制造: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三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 重要 提示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进制 造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 本基金 ” ) 由交 银 施
罗 德 先 进 制造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 变更 而 来 ,交银 施 罗 德 先进 制 造 股票证 券 投 资 基
金经 2011 年 4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 639 号文核准募
集, 并经 2018 年 1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 62 号文准予 变更 注册。 交
银施罗德 先进 制 造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以 通讯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大
会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交银施罗德 先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调整 投 资范 围 及 修改 基 金 合 同 有关 事 项 的议案 》 , 同 意交 银 施 罗德 先进制造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调整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投 资 比 例 限制 、 业 绩比较 基准 、 估
值方法 及 修改基金合同 等事宜。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监会注册 ,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交 银施 罗 德 先进制 造 股 票 证券 投 资 基金 募集的核准
以及对 本 基金 的 变 更注册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 值 和收 益 作 出实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 资于本 基 金 没 有风 险 。 中国证 监 会 不 对基 金 的 投资价 值 及 市 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需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对投 资 本 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 有份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 ,但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 本 基 金 可能 遇 到 的风 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济、 社 会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格 波 动 产生影 响 而 引 发的 市 场 风险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产 生 的 基金 管 理 风险 ; 流 动 性 风险 ; 交 易对手 或 债 券 发行 人 违约 产生 的信用风
险 ; 本 基 金投 资 策 略所特 有 的 风 险; 投资 资产支 持 证 券 的特 定 风 险 ;投资股指期
货 的 特 定 风险 ; 投资 本基 金 特 有 的其他风险 等等 。 本 基 金是 一 只 混合型 基 金 , 其
预期 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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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者 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和 基 金
合同 等 信 息披 露 文 件,自 主 判 断 基金 的 投 资价值 , 自 主 作出 投 资 决策, 自 行 承 担
投资风险 。基 金 的 过往业 绩 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成 对 本 基金业 绩 表 现 的保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 基金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则 , 在 投资者 作 出 投 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 营 状 况与 基 金 净值变 化 引 致 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 比例的除外。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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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21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 59 
七、 基金的存续 ..................................................... 6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1 
九、基金的转换 ..................................................... 76 
十、基金的投资 ..................................................... 8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9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9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5 
十七、风险揭示 .................................................... 11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7 
十九、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56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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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流 动 性 规定 》 ” ) 和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以 及 《交银 施 罗 德 先进 制 造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 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变更注 册 的 。 本基 金 管 理人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变更 注 册。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 其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享 有 权 利、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 资者欲 了 解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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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交
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交 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交银施罗德先进
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交银施 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发售公告: 指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 《运作办法》 变
更为混合 型基金前的《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
门 规 章 、 地方 性 法 规、地 方 政 府 规章 及 其 他对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有 约束力 的 规 范 性
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法 》 : 指《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 作 办法 》 : 指《公开募集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 :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 国 : 指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 就 基 金合 同 而言 , 不 包 括 香 港特 别 行政 区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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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的 条 件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自 然
人 
19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 人 民 币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 指 按照 《 人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点 办 法 》及相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运用 来 自 境 外的 人 民 币资金 进 行 中 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 基 金 投 资 者或 投 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 者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 人 民 币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购买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和 基 金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投资者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销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 交 银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 及 符 合 《 销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 基金 销 售 业务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 注 册 登 记 业务 : 指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投资 者 基 金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 注 册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理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业务等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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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注 册 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 金 的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 交
银施罗德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 受 交 银 施 罗德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委托代 为 办 理 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 金 账 户 :指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投 资 者开 立 的 、 记 录 其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投 资 者开 立 的 、 记 录 基金 投 资者 通 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根据 2018 年 2 月 13 日至 2018 年 3 月 19 日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的 《 关 于 交银 施 罗 德先进 制 造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投
资 范围 及 修改 基 金 合同有 关 事 项 的议 案 》 所修订 的 《 交 银施 罗 德 先进制 造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1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按 照 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进制 造 股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 交 银施 罗 德 先 进 制 造股 票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 至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日: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基金投 资者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认购:指在 交 银 施罗 德 先 进 制 造 股票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期间 , 基金 投 资
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申 购 : 指 在基 金 存续 期 内 , 基 金 投资 者 按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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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赎 回 : 指 在基 金 存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的条件要求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 场 外 : 指 不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交 易 系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5 、 场 内 : 指 通过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易 系 统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购 、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6 、 注 册 登 记 系统 : 指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 算
系统 
47 、 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48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有 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申 请将 其 所 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某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金 ) 的 全部或 部 分 基 金份 额 转 换为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开 放 式 基 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基 金 投 资 者通 过 有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及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构在 基 金 投 资者 指 定 银行账 户 内 自 动
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变更 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1 、 系 统 内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 或 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统 内 不 同 会员 单 位 (交易 单 元 )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 、 跨 系 统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54、元 :指人民币元 
55 、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 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 入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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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6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股指期货 合约 、 银行 存 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9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 股 及 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约 无 法 进行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61 、 摆 动 定 价 机制 : 指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遇 大 额申 购 赎 回 时 , 通过 调 整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式 , 将 基金调 整 投 资 组合 的 市 场冲击 成 本 分 配给 实 际 申购、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具 体处 理 原 则与操 作 规 范 遵循 相 关 法律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自律 规 则 的 规
定 
62、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63 、 《 业 务 规则 》 : 指《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及 证 券 公 司集 合 资 产管理 计 划 份 额登 记 及 资金结 算 业 务 指南 》 及 其后修 订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 理的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登记 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4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签 署 之 日后发 生 的 , 使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行 基 金 合同的 任 何 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 洪 水 、地 震 及 其他自 然 灾 害 、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 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
证券/ 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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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郭佳敏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使 用 全 称 或 其 简 称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 亚 利 女 士 , 董事 长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交 通 银行 执 行 董 事 、 副行 长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郑 州分 行 财 务会计 处 处 长 、郑 州 分 行副行 长 , 交 通银 行 财 务会计 部 副 总 经
理、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 朝 灯 先 生 , 副董 事 长, 博 士 学 位 。 现任 施 罗德 证 券 投 资 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 司
投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 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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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 红 女 士 , 董 事, 总 经理 , 博 士 学 位 ,兼 任 交银 施 罗 德 资 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交 通 银 行办公 室 副 处 长、 处 长 ,交通 银 行 海 外机 构 管 理部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交通 银 行 上海分 行 副 行 长, 交 通 银行资 产 托 管 部总 经 理 ,交通 银 行 投 资
管理部总经理。 
徐 瀚 先 生 , 董 事, 硕 士学 位 。 现 任 交 通银 行 个人 金 融 业 务 部 总经 理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香 港分 行 电 脑中心 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行信 息 技 术 部副 总 经 理,交 通 银 行 太
平洋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荣俊先生, 董事, 硕 士学位, 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 (资产保全部)
副 总 经 理 。历 任 交 通银行 总 行 风 险管 理 部 副高级 经 理 、 高级 经 理 ,交通 银 行 广 西
区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李 定 邦 先 生 , 董事 , 硕士 学 位 , 现 任 施罗 德 集团 亚 太 区 行 政 总裁 。 历任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有 限 公 司亚洲 投 资 产 品总 监 , 施罗德 投 资 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 司 行 政
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谢 丹 阳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博 士 学 位 。 现任 香 港科 技 大 学 经 济 系教 授 。历 任 武
汉 大 学 经 济与 管 理 学院院 长 、 蒙 特利 尔 大 学经济 系 助 理 教授 , 国 际货币 基 金 经 济
学 家 和 高 级经 济 学 家, 香 港 科 技 大学 助 理 教授、 副 教 授 、教 授 、 系主任 、 瑞 安 经
管中心主任。 
袁 志 刚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博 士 学 位 。 现任 复 旦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授 。 历任 复 旦
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 林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学 位 。 现 任上 海 交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与 管 理学 院 院
长 、 教 授 。历 任 复 旦大学 管 理 科 学系 助 教 ,美国 耶 鲁 大 学经 济 系 助理教 授 、 副 教
授 , 美 国 杜克 大 学 经济系 副 教 授 ,香 港 城 市大学 经 济 与 金融 系 教 授,美 国 亚 利 桑
那 州 立 大 学凯 瑞 商 学院经 济 系 冠 名教 授 , 上海交 通 大 学 上海 高 级 金融学 院 常 务 副
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 监事 长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交 通 银行 战 略 投 资 部 总经 理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办 公室 副 处 长,交 通 银 行 公司 业 务 部副处 长 、 高 级经 理 、 总经理 助 理 、 副
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裴 关 淑 仪 女 士 ,监 事 ,双 硕 士 学 位 。 现任 交 银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交银 施 罗 德资产 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曾 任 职 荷兰银 行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港)有 限 公司 资 讯科 技 部 主 管、 中 国事 务联 席 董 事 、交 银 施罗 德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监察稽 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 监事、 学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 任 中 国 银行 福 州 分行客 户 经 理 ,新 华 人 寿保险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区域经 理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市场部 渠 道 经 理, 交 银 施罗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渠道 经 理 、 渠
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 川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学 位 。 现 任 交 银施 罗 德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投 资运 营 总
监 。 历 任 华泰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综合 发 展 部经理 、 投 资 银行 部 项 目经理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监 察部总 监 , 交 银施 罗 德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监 察 稽核部 总 经 理 、
监察风控副总监。 
3、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 珊 燕 女 士 , 副总 经 理, 硕 士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兼 任 交 银 施罗 德 资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历 任湖南 大 学( 原湖 南 财经 学院) 金 融 学院 讲 师, 湘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债部 副 经 理、基 金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湘 财 荷 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夏 华 龙 先 生 , 副总 经 理, 博 士 学 历 。 历任 中 国地 质 大 学 经 济 管理 系 教师 、 经 济 学 院 教 研室 副 主 任、主 任 、 经 济学 院 副 院长; 交 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副 处 长 、 处 长 、 高 级 经理 、 副 总经理 ; 交 通 银行 资 产 托管业 务 中 心 副总 裁 ; 云南省 曲 靖 市 市 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 谢卫先生,副 总经 理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中 央 财经 大 学金 融 系 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 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 人 保 信托 投 资 公司证 券 部 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北 京 证券 营 业 部总经 理 、 证 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长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广 州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纽约 分 行 信 贷管 理 部 经理、 公 司 金 融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 管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 通银行 投 资 管 理部 投 资 并购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 , 副 总经 理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工商 管 理硕 士 。 历 任 交 通银 行 研究 开 发 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 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 市场规划员, 交 通 银 行 公司 业 务 部副高 级 经 理 、高 级 经 理,交 通 银 行 机构 业 务 部高级 经 理 、 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任相栋先生,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8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2010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分析师。自 2015 年 1 月 21 日 起 担 任 交银 施 罗 德先进 制 造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原 交银 施 罗 德先进 制 造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 10 月 20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经济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王少成先生,2013 年 3 月 21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科兵先生,2012 年 3 月 13 日至 2013 年 4 月 2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义志先生,2011 年 6 月 22 日至 2012 年 8 月 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 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 及 政 策 , 制 定 灾 难 复 原 计 划 及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符 合 标 准 ,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 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 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 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 立 了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 通 过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 银行通 过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并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 证 , 表 明了 独 立 公正第 三 方 对 中国 农 业 银行托 管 服 务 运作 流 程 的风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全 有 效 性的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 业银行 着 力 加 强能 力 建 设,品 牌 声 誉 进 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 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 连 续 荣 获上 海 清 算所授 予 的 “ 托管 银 行 优秀奖 ” 和 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 年 、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 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 管 理 部 、 客户 一 部 、客户 二 部 、 客户 三 部 、客户 四 部 、 风险 合 规 部、产 品 研 发 与 信 息 技 术 部、 营 运 一部、 营 运 二 部、 市 场 营销部 、 内 控 监管 部 、 账户管 理 部 , 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 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15 只。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人 负 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参 数 设置 将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资 比 例 和禁止 投 资 品 种输 入 监 控系统 , 每 日 登录 监 控 系统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运 作 , 并通过 基 金 资 金账 户 、 基金管 理 人 的 投资 指 令 等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交 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行 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 媒介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站及 手机 APP ,下同) 。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除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 (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 (025)58587018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 (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 (0571)85108195 、85120696 传真: (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 )52909128 传真: (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6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8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1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4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网址:www.cc168.com.cn (50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10)68546765 传真: (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1344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5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25831718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党静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6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6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 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 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86135991 传真: (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 (6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81119792 传真: (0571)22905999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2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7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7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7024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79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8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2 )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8 传真: (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1 )88891212 传真: (0411 )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8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 人: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7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802 传真: (0755)83999926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8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 (010)65951887 传真: (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9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93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5)68206846 传真: (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9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www.51jijinhui.com (9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 (010)56642600 传真: (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96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97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8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 (0571)88337717 传真: (0571)88337666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9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100 )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电话: (021)61600500 传真: (021)61600602 联系人:蔡小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 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101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 (021)20538888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传真: (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联系人: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03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04 )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联系人:赵德赛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10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 (010)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06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 (0571)85267500 传真: (0571)852692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10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 (010)61860688 传真: (010)61840699 联系人:戚晓强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8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 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09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10)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111 )格上富信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 (010)85594745 传真: (010)65983333 联系人: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12)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1008 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电话:(0512) 68603767 传真:(0512) 68603767 联系人:马贇 客户服务电话:(0512) 68603767 网址:www.cai6.com (113)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联系人:茅旦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11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15)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 (010)59013828 传真: (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6)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王宫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场内 销售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 并经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和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认可 的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会员 ( 以下简 称“ 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 ” ),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0978617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 周莉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 黎明、 丁媛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朱宏宇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进制 造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由 交银 施 罗 德 先 进 制造 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更名 而成。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 经 中 国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1]639 号 文核准,自 2011 年 5 月 23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1 年 6 月 17 日结束募集 工作, 并于2011 年6 月2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 交银 施罗德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基金 管理 人于 2015 年8 月 5 日发布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基金名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交银施 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类别自2015 年8 月8 日变更为 混合型基金, 基 金 名 称 由“ 交 银 施罗德 先 进 制 造股 票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修改 为 “ 交银施 罗 德 先 进 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自 2018 年 2 月 13 日至 2018 年 3 月 19 日 交 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审议通过 了《 关 于 交银 施 罗 德先进 制 造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投资 范 围 及 修改 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 , 内容包括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 例限制 、 业绩比较基准 、 估值方法 及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 ,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 起,根据《关 于 交 银施罗 德 先 进 制造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调整投 资范围 及 修改 基 金 合 同 有 关事 项 的 议案 》修改 而 成的 《 交 银施罗 德 先 进 制造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生效。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七、 基 金的 存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 作 方式、 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 或者终 止 基 金 合同 等 , 并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转换 及 定 期 定额投 资 等 业 务, 具 体 交易细 则 请 参 阅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网上 直销 交易 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 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 机 构 请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章 节 或 拨 打 基 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3 、 通 过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系 统 办理 相 关 业务 的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会员 单 位 , 目前 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上述 场 所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开放 日 申请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 回 , 具 体 办理 时 间为 上 海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 易 日的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视情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 开放时 间 进 行 相应 的 调 整, 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开 始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 或 者 转换 。 基 金投资 者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 和时 间 提 出申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且登 记 机 构确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为 下一开 放 日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 先进先出 ” 的原则, 对 该 持 有 人账 户 在 该销售 机 构 托 管的 基 金 份额进 行 处 理 ,即 注 册 登记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额 先 赎 回,注 册 登 记 确认 日 期 在后的 基 金 份 额后 赎 回 ,以确 定 被 赎 回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场外 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如果 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 以该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直销机构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 直销机构 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 基 金 ) 记 录的 投 资 者不受 首 次 申 购最 低 金 额的限 制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网上直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基 金 申 购业务 的 不 受 直销 机 构 单笔申 购 最 低 金额 的 限 制,申 购 最 低 金 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 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 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 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场内赎回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 时,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出 等 ) 被确 认 , 则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上限 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比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 等 措 施, 切 实 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 于 投 资运作 与 风 险 控制 的 需 要,可 采 取 上 述措 施 对 基金规 模 予 以 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 限 制 , 基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调 整 前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基 金 时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否 则所 提 交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的申购申请 不成立。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 必 须 持 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 额 余 额 , 否则 所 提交 的 赎 回申请 不成立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 日) 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网 点 柜 台或以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查 询 申请 的 确 认情况 , 否 则 如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调 整 , 并必须 在 调 整 实施 日 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告。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申 购 、 赎回申 请 的 确 认以 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 确 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 成立 或 无 效,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 销售 机 构 将基金 投 资 者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 资 人 递 交 赎 回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注 册登 记 机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效 。 基 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 金 合 同 载 明的 其 他 暂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支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 T +2 日 (含该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 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时 间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 管 理人 直销柜台申购 本 基 金前 端 基 金 份 额 的养 老 金客 户 实 施特定申购费率。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等 , 具 体包 括 全 国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划 、 企业 年金 理 事 会委托 的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计 划 、 企业年 金 养 老 金产 品 。 如将来 出 现 经 养老 基 金 监管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金 类 型 , 基金 管理人可在 招 募 说明书 更 新 或 发布 临 时 公告将 其 纳 入 养 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柜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前端 基 金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户 特 定申 购 费 率如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4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32%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有 关 养 老 金 客 户实 施 特定 申 购 费 率 的 具体 规 定以 及 活 动 时 间 如有 变 化, 敬 请 投资人留意 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机 构 交易 享 有 如 下 费 率优 惠 ,有 关 费 率 优 惠 活动 的 具体 费 率 折 扣 及 活 动起 止 时 间如有 变 化 , 敬请 投 资 者留意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有关公 告 , 届 时 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1 ) 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 人直 销 柜 台 办 理本 基 金 前端 基 金 份 额 申购 业 务 的投 资 者 , 享 受 前 端 申购 费 率 一折优 惠 ; 对 上述 实 施 特定申 购 费 率 的养 老 金 客户而 言 , 以 其 目 前 适 用 的特 定 申 购费率 和 上 述 一般 申 购 费率的 一 折 优 惠中 孰 低 者执行 。 若 享 有 折扣前的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申购 及定期 定 额 投 资 业务 的 个 人投资 者 享 受 前端 申 购 费率及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费 率优惠 , 赎 回 费 率 标 准 不 变。 具 体 优惠费 率 请 参 见本 基 金 管理人 网 站 列 示的 网 上 直销交 易 平 台 申 购费率表、定期定额投资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交 易 费用 和 限 额 要 求 ,并 依 据相 关 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2、赎回费用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 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上述 “月” 指 的是 30 个自然日。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回 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1 年 0.5% 1 年(含)—2 年 0.2% 2 年以上(含)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投 资人 定 期 和不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活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按中 国 证 监会要 求 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对 投 资 人 适 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 金 估 值 的公 平 性 。具体 处 理 原 则与 操 作 规范遵 循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后 ,以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准 计 算 , 场外 申 购 份额计 算 结 果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 财 产 。 场内 申 购 有效份 额 的 计 算截 位 保 留到整 数 位 , 剩余 部 分 折回金 额 返 还 投 资 者 , 折 回金 额 的 计算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小 数 点 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 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 部 分 对 应 申 购 资 金 返 还 投 资 者 。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 1.5%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 )/1.040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 应金额返回 给投资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 二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40,000 / 1.0400= 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 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 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者赎回通 过前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 期 限为 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0-50.80 = 10,109.20 元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用 = 赎回份 额× 认(申 )购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后端 认(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为 30 日,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 ,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60 元,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0=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0× 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 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投资者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 ,申购时的 基金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 临时 停市 ,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4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比例超过 50% ,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出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6 项 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 临时 停市 ,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4、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 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支 付 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对 其 余赎 回 申 请延期 办 理 。 对于 当 日 的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 单 个账户 赎 回 申 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 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继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申 请 将 被撤销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与下 一 开 放 日赎 回 申 请一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该 开 放 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础计算 赎 回 金 额, 并 以 此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基 金投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未 作 明 确 选择 , 投 资者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 日 基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 过 上 述 比例 的 部 分,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前段 “1 ) 全额 赎 回” 或“2 )部分延 期 赎 回 ” 的约 定 方 式与其 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赎 回 申 请 一并 办 理 。但是 , 如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当日选 择 取 消 赎回 , 则 其当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申 请 将 被 撤 销。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 额 赎 回 业 务 的场 内 处理 , 按 照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并 延期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按 照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指定 媒介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日向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 并通过 邮 寄 、 传真 、 刊 登公告 或 者 通 知 基金 销售 机构代为告知等 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 受 基 金 的赎 回 申 请;已 经 确 认 成功 的 赎 回申请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 但 不 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 理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基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公告 , 并 公 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转托 管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用 分 系统 登 记 的 原 则 。场 外 认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登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下; 场 内 认 购、 申 购 的基金 份 额 登 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内 不 同 销售 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册 登 记机 构 、 办 理 转 托管 的 销售 机 构 因 技 术 系统 性 能限 制 或 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 十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是 基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种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向 相 关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约 定 每期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 式 , 由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账 户 内 自动扣 款 并 于 每期 约 定 的申购 日 提 交 基金 的 申 购申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并 不 构 成对基 金 日 常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的 影 响, 投 资 人在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 2011 年 9 月 7 日刊登公告自 2011 年 9 月 13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具体开通销 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 十四 ) 定期 定额 赎回业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请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期 定 额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务是 指 投 资 人可 以 委 托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 本基金 2011 年 9 月 7 日刊 登公告自 2011 年 9 月 13 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 销售 网点开通 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赎 回 业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务 规 则 遵循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详情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销售 网 点 或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客 户 服 务 热 线(95599)。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 执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机 构 认可 的 其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它 情 况 而 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 述 何种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 的主体 必 须 是 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 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认 可 的 其他情 况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冻结与 解 冻 。 基金 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所 产生 的 权 益按照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规章以 及 国 家 有权 机 关 的要求 决 定 是 否 冻结。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冻 结 状态 时 , 注 册 登 记机 构 或其 他 相 关 机 构 有权 拒 绝该 部 分 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11 年 9 月 7 日刊登公告自 2011 年 9 月 13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 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资 人 可 向销售 机 构 查 询基 金 转 换的成 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换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 “份额转换” 的原则,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持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 转 换 成其 它 基 金,单 笔 转 换 申请 不 受 转入基 金 最 低 申 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最 低 保留 余 额 的 规 定 ,每 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交 易 账 户保留 的 某 基 金基 金 份 额余额 少 于 该 基金 的 最 低保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换 申 请 确认后 转 出 基 金的 单 个 交易账 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余 额 , 则转出 基 金 在 该账 户 剩 余的基 金 份 额 将被 全 部 赎回。 如 果某笔 转 换 申 请 确认 后 转 入基金 的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少 于 转 入基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账 户 当 日有转 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被确 认 , 则转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及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比 例 按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 从前 端 申 购费用 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 金 额对应 分 档 的 转入 基 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补 差 , 转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费 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取 后 端 申购补 差 费 用 ,但 转 入 的基金 份 额 赎 回的 时 候 需全额 收 取 转 入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基 金 的 后 端申 购 费 ;从后 端 申 购 费用 高 的 基金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基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基 金 转 换,收 取 后 端 申购 补 差 费用, 且 转 入 的基 金 份 额赎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入 基 金 的后端 申 购 费 。后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按 照转 出 份 额持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者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务 , 其 中 部分 转 换 业务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优 惠 费 率只适 用 于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申 购 补 差 费用 , 转 出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可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的转换 业 务 范 围及 转 换 费率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应 于 调 整后的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在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精选前端 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 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 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 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出 份 额 对应的 待 支 付 收益 , 该 收益将 一 并 计 入转 出 金 额 并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金 份 额 ,以及 在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前 (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不 适 用 保本条 款 , 其 赎回 或 转 换价格 以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 暂停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 相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份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出 与 基 金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部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 基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在 转 出 申请得 到 部 分 确认 的 情 况下 , 未 确 认 部分 的 转 出申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理 念 中国传统工业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 未来经济发展的动力源自新兴产业和装备 升级。在“中国制造”向 “中国智造”的战略升级过程中,本基金可以通过专业研 究挖掘相关行业的投资机会。 ( 二)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与 先进制造主题相关的优质企业, 把握中国产业结构升 级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以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含 国 债 、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 、 可 交 换 公 司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债券 回 购 、 同 业 存 单 、 银 行 存 款 ( 含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投资对 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投资于 先进 制造主题 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比 例 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 中证综合债券指 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 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 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该 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 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 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 媒介 中获取。沪深 300 指 数引进国际指 数 编 制 和 管理 的 经 验,编 制 方 法 清晰 透 明 ,具有 独 立 性 和良 好 的 市场流 动 性 ; 与 市 场 整 体 表现 具 有 较高的 相 关 度 ,且 指 数 历史表 现 强 于 市场 平 均 收益水 平 , 适 合 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旨在更 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市场推出更符合本基金投资 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又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本基金将视情况并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并公告。 ( 六)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 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自下而上挖掘与 先进制造主题 相关的上市公司投资机会,以 谋求良好收益。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 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资 产间的 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 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具体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宏观经 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 判断和预测, 然后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策略。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2、股票投资 (1) 先进制造主题 的范畴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先进 制 造, 是 指 在 中 国 经济 和 制造 行 业 转 型 升 级的 大 背景 下 , 立 足 我 国 国情 和 科 技、产 业 基 础 ,通 过 信 息化与 工 业 化 的深 度 融 合, 运用先进的 科 技 技 术 、材 料 工 艺以及 生产方 式, 推 进 制造行 业 生 产 过程 智 能 化、自 动 化 和制 造领域的互联网化 ,全面 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 水平等。 本基金将“先进制造”主题聚焦于以下 两 方面: 一是聚焦满 足 国家 战 略需 求 的 先进制造 业: 考虑 到 中 国 所 处 的发 展 阶段 和 制 造 行业转型 升级过 程中的 实 际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充 分结 合 中 国的实 际 国 情 的 基 础 上 , 重点 配 置 符合国 家 战 略 需求 的 先 进制造 业 领 域 ,例 如 核 心基础 零 部 件 、 先 进 基 础 工艺 、 关 键基础 材 料 等 制造 业 基 础 产业 领域, 也包 括 根 据战略 性 新 兴 产 业的特征, 持 续 跟 踪国家 相 关 政 策, 深 度 挖掘如 与 新 一 代信 息 技 术、高 端 装 备 、 新材料 相关 的制造业新兴 产业领域; 二是聚焦制 造 行业 生 产过 程 智 能 化 、 自动 化 和制 造 领 域 的 互 联网 化 ,包括具 备 深 度 感 知、 智 慧 决策、 自 动 执 行功 能 的 高档数 控 机 床 、工 业 机 器人、 增 材 制 造 装备 、 农 机装 备 等 智能制 造 装 备 以及 智 能 化生产 线 ,同时 包括基 于互联 网 的 个 性 化 定 制 、 众包 设 计 、云制 造 等 新 型制 造 模 式 和 基 于 消 费 需求 动 态 感知的 研 发 、 制 造和产业组织方式 所产生的制造 应用领域。 未来如果随着先进制造范畴的变化及发展、 政策或市场环境变化导致本基金对 先进制造界定范围发生变动,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调整上述界定标准。本基 金由于上述原因调整界定范围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 行公告。 若因本基金界定先进制造主题的方法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等原 因导致本基金持有的先进制造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将在 十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 (2)股票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 充分发挥 研 究 团 队 “ 自 下 而 上 ” 的 主 动 选 股 能 力 , 精 选 具 有 投 资 潜 力 的 股 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品质筛选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 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 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 盈利能力指标 : 如 市 盈率 (P/E ) 、 市现 率 (P/Cash Flow ) 、 股价与 每股 自 由现金流比率 (P/FCF) 、 市销率 (P/S) 、 股价与每股息税前利润比率 (P/EBIT) 等 ; ? 经营效率指标 :如 净 资产 收 益 率 (ROE ) 、 资产 收益率 (ROA ) 、经营 资产 回 报 率(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 财务状况指标 :如资产负债率(D/A) 、流动比率等。 2)价值评估 在公司备选股票池基础上, 本基金将进一步通过对备选上市公司 详实 的案头分 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司价值进行综合评估,构建 本基金风格池。具体从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 ? 行业分析 该部分主要通过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面、主题投资机会、行业整合机会、行 业市场表现以及行业的估值情况进行综合考察, 把握影响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 和整体投资机会。 ? 公司质量评价 本基金对公司质量的评价主要包括企业财务状况、 企业的成长动力以及公司治 理、管理层评价等方面。 首先,通过深入的财务分析对公司状况及经营能力进行细致考察,探究企业竞 争优势和经营绩效间的内在模式,寻找财务状况良好、 信用评价高的企业,并为后 续的估值判断提供基础(具体指标包括公司 ROE 和调整后 ROE,ROE 历史变化率和 ROE 预测变化率, 营业利润/税前利润; 利息保障倍数, 经营现金流/净利润, 折旧/ 资本支出等) 。 其次,本基金通过企业的全球化动力、产业结构优化动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动力、区域协调发展动力和制度变革动力等多个角度的分析,进一步考察企业的可 持续增长能力。 此外,本基金在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投资价值的重要方面,特别注重公 司治理和管理层评价, 通过研究员与公司的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加强对公司的深入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了解,从而确定公司是 否有意愿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董事会和管理层是否有良好 的战略执行能力等。其中公司治理主要从公司的信息披露、重要股东状况、激励约 束机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管理层评价则注重管理层素质、 战略思维、 执行能力、 过往经营业绩等。 ? 估值水平 股票估值水平的高低将最终决定投资回报率的高低。 由于驱动公司价值创造的 因素不同,本基金将借鉴市场通用估值理念,针对不同类型公司以及公司发展中所 处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指标(如 PE、PB、EV/EBITDA、DCF 模型等) 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筛选出估值具有吸引力的公司作为投资目标。 最后,本基金根据对个股价值的评估和市场机会的判断构建股票组合。 3、债券投资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采 取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方 式 , 获 得 与 风 险 相 匹 配 的 投 资 收 益 ,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 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 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策 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策 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 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期 货 投资 将 根 据 风 险 管理 的 原则 , 以 套 期 保 值为 主 要目 的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本 基 金 将 在风 险 可 控的前 提 下 , 本着 谨 慎 原则, 参 与 股 指期 货 的 投资, 以 管 理 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 用流动性好、 交 易 活 跃 的期 货 合 约。本 基 金 在 进行 股 指 期货投 资 时 , 将通 过 对 证券市 场 和 期 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 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 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 七 )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 投资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 证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 金 ) 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可流 通 股 票 ,不 得 超 过该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 符合该 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 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的投资; (10 )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 的,可 接 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4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当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时,则: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项、第(9)项、第(10)项、第(15)项以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十)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 混合型基金, 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十一 、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协 助开立 股指期货 业 务 相 关 账户 及 交 易编码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固有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因基 金 财 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财 产 和 收益归 入 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管 理 费 、托管 费 以 及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 费 用。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有 财 产 承担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债 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十二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资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并 为 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 债券 、 衍 生 工 具 和其 它 投资 等 持 续 以 公 允价 值 计量 的 金 融资产及负债 。 ( 四)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挂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 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 价(收 盘 价 )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市 场 上 市交 易 或 挂 牌 转让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3) 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3、 银行间市场上市交 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净 价 进行估 值 。 银 行间 市 场 发行未 上 市 的 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 摆动定价机制: 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五)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 程 序进 行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签 章 返 回 给基 金 管 理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和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予以公 布 。 月 末、 年 中 和年末 估 值 复 核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资 者 自 身的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遭受 损 失 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投 资 者 的 交 易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差错 的 当 事 人不 对 其 他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但因 该 差 错 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 该 当 事 人 应 当承 担 相 应赔偿 责 任 。 差错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损 失, 则 差 错责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当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 偿额加 上 已 经 获得 的 不 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 金托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外的第 三 方 造 成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时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有 责 任 的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 大 ; 当错 误 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当 发 生净值 计 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 损失的 ,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先行 赔 付 , 基金 管 理 人按差 错 情 形 ,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责 任 方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担任 ,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出错 且 造 成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损 失 的,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金 支 付 赔偿金 , 就 实 际向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 基金 支 付 的赔偿 金 额 , 其 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履 行 了正常 的 复 核 程序 后 仍 不能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致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所 涉 及 的证 券/ 期货交易 所 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其 他 原 因暂 停 交 易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将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送 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确 认后发 送 给 基 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 登 记 结 算公 司 、 证券 经 纪 机 构 、期 货 经 纪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误 , 有 关会计 制 度 变 化或 由 于 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十三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在 符 合 有 关基 金 分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次 数 最多 为 10 次 , 每 份 基金 份 额 每次分 配 比 例 不得 低 于 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每 份 基 金份额 可 供 分 配 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红利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进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时间不超过15 个 工作日。 在 分 配 方 案公 布 后 (依据 具 体 方 案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就 支 付 的现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 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及 时 进行分 红 资 金 的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生 的 银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担 。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 定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 银 行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 额 。 红利 再 投 资的计 算 方 法 ,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七)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 资 者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 资 者 对 不 同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 资 者 同 一 日 多次 申 报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的, 按 照《 业 务 规 则 》 执行 , 最终 确 认 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十四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 费、 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 6、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上述 (一) 中 3 到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 和会计 师 费 以 及其 他 费 用不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 四 ) 基金税 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履 行 纳 税 义务 。 基金 需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以 基 金管理 人 为 纳 税人 , 按 照税务 机 关 的 要求 进 行 核算,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十五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十六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流动性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金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在 承 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 时 ,不 得 有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会 准予 变更注册后 ,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信息披露 办 法》的规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定 将 招 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 金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露 及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并登 载 在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 招 募说明 书 摘 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发 售 公 告 , 并在 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 上。 3、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基金销售 机构 以 及 其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 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基金管 理 人 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媒介 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在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将 半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定 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如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达 到 或超 过 基 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 响 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要 信 息 ” 项下 披 露 该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末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 有份额 变 化 情 况及 本 基 金的特 有 风 险 ,中 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30%;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仲裁 或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 (28) 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情况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 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 告和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 中 披 露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况、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 充 分揭 示 股 指期货 交 易 对 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中 披 露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 额、资 产 支 持 证券 市 值 占基金 净 资 产 的比 例 和 报告 期末所有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明 细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季度报 告 中 披 露其 持 有 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支 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 金 净资 产 的 比 例和 报 告 期 末按 市 值 占基金 净 资 产 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情况 本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介 披 露 所 投资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的 名称、 数 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介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早于 指定 媒 介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十七 、 风险 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 ) 是一 种 长期 投 资 工 具 , 其主 要 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低 投 资 单一证 券 所 带 来的 个 别 风险。 基 金 不 同于 银 行 储蓄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 益 预 期的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 其 持有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 上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百 分 之 十时, 投 资 者 将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 资 者 投 资不 同 类 型的基 金 将 获 得不 同 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 不 同程度 的 风 险 。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明 书 等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自身 的 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 判 断 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 基金募集或因 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 动 等 因 素 的影 响 下 ,基金 投 资 仍 有可 能 出 现亏损 或 基 金 净值 仍 有 可能低 于初始面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者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宏观 经 济 运行状 况 将 对 证券 市 场 的收益 水 平 产 生影 响 , 从而对 基 金 收 益 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 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如 果 基金资 产 不 能 迅速 转 变 成现金 , 或 者 变现 为 现 金时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影 响 , 都会影 响 基 金 运作 和 收 益水平 。 尤 其 是在 发 生 巨额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变 现 能 力 差,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位调 整 的 困 难, 导 致 流动性 风 险 ,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 体 办 理 时间 为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的 正 常交 易 日 的交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 律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求或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公告暂 停 申 购 、 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市场 主 要为 证 券 交 易 所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流 动 性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 易场 所 , 主要投 资 对 象 为具 有 良 好流动 性 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 依 法 发 行上市的股 票 、 债 券和货 币 市 场 工具 等 ) ,同时 本 基 金 基于 分 散 投资的 原 则 在 行 业 和 个 券 方面 未 有 高集中 度 的 特 征, 综 合 评估在 正 常 市 场环 境 下 本基金 的 流 动 性 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支 付 基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申 请 时,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付 基 金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 其 余 赎 回申 请 延 期办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 按单 个 账 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确 定 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份额 ; 基 金 投资 者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请 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算赎 回 金 额 ,并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基 金 投资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者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 日 基金 总 份 额2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20% 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 上 述 比 例 的部 分 ,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前段 “1 ) 全 额 赎回 ” 或“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方 式 与 其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申 请 一 并 办理 。 但 是,如 该 类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 额 赎 回 业 务 的场 内 处理 , 按 照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 回 申 请; 已 经 确认成 功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 果 出 现 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 在 确保 投 资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前 提 下 ,可实 施 备 用 的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 工 具 ,包 括 但 不限于 延 期 办 理 巨额赎回 申请 、 暂 停接受 赎 回 申 请、 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 、收 取 短 期赎回 费 、 摆 动 定价、 暂停基金估值等 ,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 护 持 有 人的 利 益 。当实 施 备 用 的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 工 具 时, 有 可 能无法 按 合 同 约 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 四) 信用风 险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型 基 金, 将 维 持 较 高 的股 票 持仓 比 例 。 如 果 股票 市 场出 现 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基金以先 进 制造 相 关行 业 的 上 市 公 司为 重 点投 资 对 象 。 在 选股 策 略上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险 主 要 来自两 个 方 面 :一 是 先 进制造 有 关 行 业板 块 的 表现可 能 与 市 场 整 体 表 现 出现 偏 差 ,从而 直 接 影 响本 基 金 的业绩 表 现 ; 二是 对 上 市公司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是 否 准确 、 深 入,对 股 票 的 优选 和 判 断是否 科 学 、 准确 。 基 本面研 究 及 上 市 企业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 六) 投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特 定风险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具有 一 定的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 、 信 用 风险 等 风险 , 基 金管理人 将本 着 谨 慎和控 制 风 险 的原 则 进 行资产 支 持 证 券投 资 , 请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 七) 投资股 指期 货的特 定风 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股 指 期货 , 股 指 期 货 作为 一 种金 融 衍 生 品 , 其价 值 取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础 资 产 或指数 , 其 评 价主 要 源 自于对 挂 钩 资 产的 价 格 与价格 波 动 的 预 期 。 投 资 股指 期 货 所面临 的 风 险 主要 是 市 场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基差风 险 、 保 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 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此 外 , 由 于 衍 生品 通 常具 有 杠 杆 效 应 ,价 格 波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为 剧 烈, 并 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八 )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 照 法 律 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 对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应 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合同变 更 的 内 容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后生效,并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2. 但 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 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清算小 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 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法 律 意 见 书后 , 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转托 管 等 业 务的 规 则 ,决定 基 金 的 除调 高 托 管费和 管 理 费 之 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基 金 当 事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并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 据 国 家有 关 规定 ,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前 提 下 , 为 基 金的 利 益依 法 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 得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有 规 定 外,在 基 金 信 息公 开 披 露前应 予 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 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 司 的控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 形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金 及 相 关 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协助开立股指期 货业务相 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 保 存 基 金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资 料 不少 于 15 年; (10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12 )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履行 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21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 破 产 或者 由 接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招 募 说明 书 、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 持有 本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 ,其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的 完 全 承认 和 接 受。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 金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出 席会 议 并 表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 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 “以上” 含本数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管 理 人 收 到提 议 当 日的基 金 份 额 计算 , 下 同)提 议 时 , 应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一 的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改 , 不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的 情 况 下, 调 整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调 低 赎 回 费率 、 变 更或增 加 收 费 方 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 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都不召 集 的 ,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 以 下 简称 “ 召集 人 ” ) 负 责 选择 确 定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 权益登 记 日 。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必须 于 会 议 召 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 说 明本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 为 基金 托 管 人,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人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派代 表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计票 和 表 决 结 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或 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3)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 方式开会的表决 方式进 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登 记 日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 同);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② 亲 自 出 席 会 议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授 权 委 托 证明 等 文 件符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 会 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③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在 原 公 告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时 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 有 效 基金 份 额 应不少 于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以 下 称 为 “ 监 督人 ” ) 和公证 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 照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表 决 意见, 监 督 人 经通 知 拒 不参加 收 取 和 统计 表 决 意见的 , 不 影 响 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表决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 代 表,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 托 证 明等文 件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 并 与 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⑤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 之一 ,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应 当有代 表 基 金 总 份 额 三 分 之一 以 上 (含三 分 之 一 )基 金 份 额的持 有 人 直 接出 具 表 决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3 ) 在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经会 议 通 知 载 明,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决, 或 者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案 ; 也 可 以在 会 议 通知发 出 后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临 时 提 案 公 告 日 期 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以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举 产 生 一名代 表 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出 席或主 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不 影 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码 、 持 有 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 份额 、 委 托人姓 名 ( 或 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 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及 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终 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就上述情形,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议 通 知 中规定 的 确 认 投资 者 身 份文件 的 表 决 视为 有 效 出席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表 决 意见即 视 为 有 效的 表 决 ,表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 的 视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入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担 任 监票 人 。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 效 力 及 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会 议 主持 人 对 于提 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对 投 票数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会 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 在 监 督 人 的 监督 下 进 行计票 , 并 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生 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 本 部 分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事 由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 接引用 法 律 法 规的 部 分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致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 提 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 本 部 分内 容 进 行修改 和 调 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金合 同 变 更 的内 容 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过 后生效 , 并应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本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对 于 因 本 基 金 合同 产 生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有 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途 径解决 。 不 愿 或者 不 能 通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裁 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 报 相 关监 管 部门 两 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基 金 投 资 者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二十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 投 资 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 电话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含 中小 板 、 创业板 以 及 其 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含国 债 、 央 行 票据 、 金 融债券 、 政 府 支持 债 券 、政府 支 持 机构 债券、 地方政 府 债 券 、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公司债券、 次 级 债 券 、中 期 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融资 券 等 ) 、货 币 市 场工具 、 债券 回 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含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 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 其中, 投资于 先进制造 主题相关 证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 本基 金 保 留的现 金 或 者 投资 于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比 例 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 投资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 证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以 及 处 于开放 期 的 定 期开 放 基 金)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 管 人 托 管的 全 部 投资组 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 符合该 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 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投资; (10 )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 的,可 接 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投 资 范 围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保持一致;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4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 且 由 本 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当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 ,则: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项、第 (9 ) 项、第(10 ) 项、 第 (15 ) 项以 外 , 因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行人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五 条第 ( 九 )项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根据 法 律 法 规有 关 基 金从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关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 重 大利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 其更 新 , 并 以双 方 约 定的方 式 提 交 , 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 理人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全 面 的关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及时 更 新 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确 认 已 知名 单 的 变更。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作 中 严 格遵循 了 监 督 流程 , 基 金管理 人 仍 违 规进 行 关 联交易 , 并 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 金的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 和评 估 机 制,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金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过 三 分 之二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 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基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按 事前提 供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进 行 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年 对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进 行 更 新 ,如 基 金 管理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时 调 整 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单 , 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说明 理 由 , 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 人 完 成确 认 后 ,被确 认 调 整 的名 单 开 始生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 已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 尚未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照协 议 进 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 制,按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的交易 规 则 进 行交 易 , 基金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成交单 对 合 同 履行 情 况 进行监 督 , 但 不承 担 交 易对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失 。 如 基金托 管 人 事 后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 资银行 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 立 投 资 制度 、 审 慎选择 存 款 银 行, 做 好 风险控 制 ; 并 按照 基 金 托管人 的 要 求 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 基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将在 发 现 后立 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 布重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 证 券 、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 控 制 预案 等 规 章制度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基 金 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 免 基 金 出现 流 动 性风险 。 上 述 规章 制 度 须经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会 通 过 之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将上述 规 章 制 度以 及 董 事会批 准 上 述 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价 依 据、 监 管 机 构 的 批准 证 明文 件 复 印 件 、 基金 管 理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销 售 协 议复印 件 、 缴 款通 知 书 、基金 拟 认 购 的数 量 、 价格、 总 成 本 、 划款账号、 划 款 金 额、划 款 时 间 文件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 实 、 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市 场 出 现 剧 烈变 化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的具 体 投 资行为 可 能 对 基金 财 产 造成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对该 风 险 的消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充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明 。 否 则,基 金 托 管 人经 事 先 书面告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有权拒 绝 执 行 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投资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 确保 基 金 托管 人 能 够正常 查 询 。 因基 金 管 理人原 因 产 生 的 流通受 限证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无法安 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的责任 与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数 据 , 导致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履 行托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后 果 。 除基金 托 管 人 未能 依 据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履 行 职 责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外 , 因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产 生 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 在 履 行其 监 督 职责后 不 承 担 上 述损失。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 原 因 及纠 正 期 限,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通 知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生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协助开立股指 期 货 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理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 监 督 基 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在下 一 工 作 日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协 助开立股 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3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交银施罗德先 进 制 造 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639 号 核准募集,基 金 管 理人为 交 银 施 罗德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人为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 先进制造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自2011 年5 月23 日至2011 年6 月17 日进行公开募集, 并于 2011 年6 月2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 《交银施罗 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会 计 师事 务 所 ( 特 殊 普通 合 伙) 验 资 , 本 次 募集 的 有效 净 认 购金额为 1,917,255,974.38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917,255,974.38 份;认 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30,117.38 元人民币, 折合基 金份额430,117.38 份。 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1 年6 月22 日全额划入该基金 在 基 金 托 管人 中国农业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开立的 交 银 施 罗德 先 进 制造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专户。 该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间募 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917,686,091.76 份。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支 付 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任 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4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 若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 银行 间 市 场清算 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的有关 规 定 , 以基 金 的 名义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 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 所股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托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银行 间 市 场 债券 的 结 算。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 时 代 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商议 后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开 立 。 新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存款 存 单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保 管 凭 证由基 金 托 管 人持 有 。 实物证 券 的 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 效 控制 下 的 实物证 券 在 基 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5 托 管 人 保 管期 间 的 损坏、 灭 失 , 由此 产 生 的责任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和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 债券 、 衍 生 工 具 和其 它 投资 等 持 续 以 公 允价 值 计量 的 金 融资产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其估 值 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未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6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 价(收 盘 价 )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③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④ 交 易 所 市 场 挂牌 转 让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和 私 募债 券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2)证券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银行间市场上市交 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净 价 进行估 值 。 银 行间 市 场 发行未 上 市 的 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 摆动定价机制: 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7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 大 ; 错误 偏 差 达到或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 计 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出 错 且 造成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损 失的, 应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基 金 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或基 金 支 付的赔 偿 金 额 ,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8


3)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为 避 免 不能按 时 公 布 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造成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履 行 了正常 的 复 核 程序 后 仍 不能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致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 于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或 登 记 结算 公 司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期 货 经纪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 有关会 计 制 度 变化 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除赔 偿 责 任 。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的 证 券/ 期 货交 易 所 遇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 其 他 原因 暂 停 交 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 地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9 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 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基 金托管 人 按 规 定制 作 相 关账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若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会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 歧,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方 法 为 准。若 当 日 核 对不 符 , 暂时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因而 影 响 到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 财务报表与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及 时 编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实 、 完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计 报 告。 月 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 (2)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报表 或 定期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对 报表 盖 章 后 , 以 加密 传 真方 式 或 双方书面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 将 报表 盖 章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 管 理 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 日 , 将有 关 报 告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给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之 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 双 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同 查 明 原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双方 认 可 的 账务 处 理 方式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一 致 , 以基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上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章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务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能于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就 相 关 报表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 按 照 其编 制 的 报表对 外 发 布 公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0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等 涉及到 基 金 重 要事 项 日 期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应于 发 生 日 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以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无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应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1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2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 场 的 变化 , 有 权增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 销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的网 上 直 销交易 平 台 办 理开 户 和 本基金 前 端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转 换 等业务 。 本 公 司暂 不 开 展网上 直 销 后 端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业 务 , 通 过 转 托 管转 入 网 上直销 账 户 的 后端 收 费 模式的 基 金 份 额只 能 办 理赎回 业 务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办理 本 基 金 前端 申 购 和定期 定 额 投 资业 务 的 个人 投资者将享 受 前 端 申 购费 率 的 优惠, 通 过 网 上直 销 交 易平台 进 行 基 金转 换 , 从各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零 申 购 费率的 基 金 转 换入 非 零 申购费 率 的 基 金, 转 出 与转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 购 补 差费 率 将 享受优 惠 , 其 他费 率 标 准不变 。 具 体 优惠 费 率 请参见 公 司 网 站 列示的网上直销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者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者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者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者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 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 可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4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5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公 时 间 查阅; 投 资 者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对投资 者 按 此 种方 式 所 获得的 文 件 及 其复 印 件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6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中 国 证 监会 准 予 交银施罗德先 进制 造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变 更注 册 的 文件 (三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八)关 于 申 请变 更 注册 交 银 施 罗 德 先进 制 造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法 律 意 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