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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享A(002789)

长盛同享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8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长 盛同 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基金 管理 人: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2016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 885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市 场波 动而波 动, 投资者 根
据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享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险 。投资 本基 金的
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 理风 险,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由于本基金投资安全资 产 (包括各类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等)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 投资风险资产 (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等)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产生的特 定风险等。本 基金为保本混合 型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低风 险品种 ,其 长期 平均预 期风 险与预 期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非保 本的 混合型 基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和债 券型 基金。 投资 人投
资于 保本 基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构 ,保 本基
金在 极端 情况下 仍然 存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投资 有风 险,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之前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并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投资 人购 买本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视为 同意 保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证投 资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28 日。 有关财务数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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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已对 本次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的投 资组 合报告 和业 绩表
现进行了复核确认。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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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 提示 ........................................................................................................................ 1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 1 1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 21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3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 56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57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58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保 本及保 证 .................................................................................. 70
第十 部分 保本 周期 的到期 ...................................................................................... 79
第十 一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85
第十 二部 份、基 金的 业绩 ........................................................................................ 103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 103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 105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1 1 0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1 1 2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1 1 5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 1 1 6
第十 九部 分、风 险揭 示 ................ ............................................................................ 122
第二 十部 分、基 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25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 要 .................................................................... 127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44
第二 十三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54
第二 十四 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55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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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五 部分、 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56
第二 十六 部分、 备查 文件 ........................................................................................ 157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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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长盛同
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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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长盛 同享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 金签订 之《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 长盛 同享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长盛 同享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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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 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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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一段期间的对应日期。如 2015 年 1 月 1 日在
2 年后的对应日为 2017 年 1 月 1 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长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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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每期 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A 类基 金份额: 指在投资 人认购 / 申购 时收取前 端认 / 申购 费用的基 金份
额
52、 C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 申购 费用 ,而 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 保本基金: 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 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
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时可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54、 担保人 : 指根据 《 基金合 同 》 和 《 保证合同 》 的约定, 为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为 安 徽 省 信 用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或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详细情况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55、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6、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存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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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 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 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 ,同 时本基 金满足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
57 、 保 本 周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一 般 为 2
年, 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或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
某一保本周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 在本 《 基金合同》 中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
本周期。 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
周期的起止时间
58、 到期操作期间: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 , 由基金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公 告 指 定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含该日)及之后的 4 个工作日(含第 4 个工作日)
59、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0、 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
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目 标 收 益 率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满 足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前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 提 前 到 期 日 距 离 满 足 提 前 到
期条 件之日 起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且不得 晚于非 提前到 期情形 下的保 本周期 到
期日) ,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61 、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 指 本 基 金 在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 如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增长率 连续 15 个工 作日达 到或超 过目标 收益率 ,即为 本基金
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条件
62、 保本周期到期日、 到期日: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 2 年,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若发 生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提 前到期 情形的 ,则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 且不得晚于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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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63、 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起始日: 若保本周期届满, 本基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在一定期限内将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4、 过渡期: 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 作日的 时间区 间,最 长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具体由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期保 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65、 过渡期申购: 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 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确 认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投 资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本条款
66、 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
前一 个工作 日,即 过渡期 最后一个 工作日 。 《基 金合同 》中若 无特别 所指,份 额
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67、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份额折算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 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的行为
68、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 其所认购 、 或
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行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行为
69、 保本金额: 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 金额范围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并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用及募 集期间 的利息收 入之和 ) ,其 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 金额为过 渡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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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
折算日的资产净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70、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可赎回金额: 指从保本周期起始日
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或
称“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赎 回金额 ” )为 :认购 并持有 到第一 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其后各保本周期
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或称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 或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本保 本周期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 )为 :过渡 期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计算可赎回金额
71、 保本赔付差额: 指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计 算 保 本 赔 付
差额
72、 到期操作: 指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3、 保本: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 )加 上该部 分基金 份额在 第一个保 本周期 的累计 分红款 项之和 低
于其 保本金 额,基 金管理 人或担保 人应补 足该差 额(即 保本赔 付差额 ) ,并 在保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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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
效的 《基金合同 》 、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将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4、 保证: 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基金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即保本 赔付差 额 ) 。保 证期间 为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日 起 6 个月 。本基 金第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涉 及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障 事 宜 以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
为准
75、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6、 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指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下,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非保本的 “ 长盛同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7、 保证费用: 也称为担保费, 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
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78、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
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存续的要求, 则本基金按照本
合同的规定终止
7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80、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1、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就本基金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0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1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1999]6 号 文 件 批 准 , 于 1999 年 3
月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的 33%;安 徽省信 用担保 集团有 限公司 占注册 资本的 13%; 安徽 省投资 集团控 股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7 年 6 月 28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七十三
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硕 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 香港黄
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现任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国元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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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委员、 国元证券 (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 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 包括高盛 (亚洲) 有限责
任公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
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 、 科员、 副
主任科员、 秘书一室主任科员、 副调研员 、 副主任 ( 副处 、 正处级) ; 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南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 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 助理巡视员 兼秘书一室主任、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 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 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 副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 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 备 组 负 责 人 。 2005 年 1 月 加 入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 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 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 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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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良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 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 PECC) 属下公司管制研
究小组主席、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 香港城
市大学讲座教授、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ABF 香 港 创 富 债 券 指 数 基 金 监 督 委 员 会 主 席 。 2007 年 被 委 任 为 太
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张良庆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室主任、 副秘书
长, 安徽省农信联社理事长, 安徽省财政厅研究所所长 , 安徽省第十一届、 第十
二届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 监事会主席, 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 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 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 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
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 年 8 月 起 加 入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长 盛 积 极 配 置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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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 组 合 经 理 、 高 级 组 合 经 理 , 合 众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 士 学 位 , 特 许 另 类 投 资 分 析 师 CAIA 。 从 1992 年 9 月 开 始 曾 先 后 任 职 于 太 古
集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 、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 2007 年 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 大学, 会计师。 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 安徽省信
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 风险监管部副
经理、 经 理。 2004 年 10 月起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 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
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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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社
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 1978 年 11 月出生。 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 获硕士学位, CFA (特
许金融分析师)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积
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自 2016 年 6 月 28 日起兼任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 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 、 国信
证 券 经 济 研 究 所 首 席 分 析 师 。 2013 年 7 月 加 入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研
究部总监, 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养老
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林建先生。 经济学硕士。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研究员 、 投资经理, 新华
资产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资深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 ,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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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份额累 计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7、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 回和注 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4、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7
现和分配;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5、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 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 基金管 理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禁 止将基 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 基金管 理人将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8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 人、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 其他第 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 内部 控制 应当 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 个部门 或机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 通过 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 立性原 则。 公司 各部门 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 独立, 基金资 产、公 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门 在内部 组织结 构 和岗 位的设 置 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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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 险控制 与业务 发展并 重原则 。公司 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 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 监督”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
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对基金运作 、 内部管
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
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风险管理部
负责日常的投资风险监控、 投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价工作;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进行监察稽核、评估、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 按照合法合规性 、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
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 关 部 门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并 结 合 部 门 职 责 和 业 务 运 作 的 要 求 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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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 公司各
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 立了详 细、书 面化的 内部控 制指引 ,使内 部控制 制度和 各项控 制措
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 立了一 套严格 检验程 序,以 检验控 制制度 建立后 能得到 执行, 主要
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 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
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
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 立了一 套报告 制度。 报告制 度能将 内部控 制制度 中的实 质性不 足或
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的方法
和时间。 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 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查
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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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 有员 工 1 1 0 余 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 、 一对一 ) 、 社保基金 、 保险资金 、 Q F I I 、R Q F I I 、Q D I 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 划 、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576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541 只, Q D I I 基金 35 只, 覆 盖了股票 型 、 债券型、 混合型 、 货币型 、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 2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审阅 工作 。 先后获 得基于 “S A S 70 ” 、 “A A F 01/ 06 ” “I S A E 3402 ” 和 “S S A E 1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了基于 “I S A E 3402 ” 和“ S S A E 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 。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 3
第五 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
2、代销机构
(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 w w . s pdb.c om .c n
(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 4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w w w . c i b.c om .c n
(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 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 w w . c m bc .c om .c n
(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 w w . c m bc hi na .c om
(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 5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020- 38321739
传真:020- 8731 1 78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30- 8003
公司网址:w w w . c g bc hi na .c om .c n
(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 66108327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 w w . i c bc .c om .c n
( 8)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 :0472- 5189051
传真:0472- 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 w w . bs b.c om .c n
(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冯博
电话:021- 38637673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 6
传真:021- 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 1 - 3
公司网址:ba nk.pi nga n.c om
( 1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 w w . ba nkc om m .c om
( 1 1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00- 1001
公司网址:w w w . e s s e nc e .c om .c n
(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 28451991
传真:022- 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 651- 5988
公司网址:w w w . bhz q.c om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 7
( 1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 888- 999
公司网址:w w w . 95579.c om
( 1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 68761616
传真:021- 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8128
公司网址:w w w . t e bon.c om .c n
( 1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1888
公司网址:w w w . f c s c .c om
( 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 8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 600- 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 600- 0686
公司网址:w w w . ne s c .c n
( 1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 20333333
传真:021- 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 8888- 588
公司网址:w w w . l ong one .c om .c n
( 1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 66555316
传真:010- 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 w w . dxz q.ne t
( 1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 9
电话:0769- 22100155
传真:0769- 221 1 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 961 1 30
公司网址:w w w . dg z q.c om .c n
(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 w w . e bs c n.c om
( 2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010- 8418331 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1 1 8
公司网址:w w w . g uodu.c om
( 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 86690057 、028- 86690058
传真:028- 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 0
公司网址:w w w . g j z q.c om .c n
(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 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 w w . g t j a .c om
( 2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 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 w w . ha z q.c om
( 2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 w w . hf z q.c om .c n
( 2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 1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 95368
公司网址:w w w . hl z qg s .c om
( 2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 58568235
传真:010- 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 585681 1 8
公司网址:w w w . hr s e c .c om .c n
( 2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 01 、 B 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 54967552
电话:021- 64339000
传真:021- 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 w w . c f s c .c om .c n
( 2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 2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 85863719
传真:0451- 8228721 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66- 2288
公司网址:w w w . j hz q.c om .c n
( 3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 21 1 9391
传真:0752- 21 1 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 w w . l xs e c .c om .c n
( 3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 20631 1 1 7
传真:0755- 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 1 - 8
公司网址:w w w . pi ng a n.c om
( 3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 3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 666- 1618 、95573
公司网址:w w w . i 618.c om .c n
( 3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 53686888
传真:021- 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 962518
公司网址:w w w . 962518.c om
( 3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 5801913
传真:0991- 58014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800- 0562
公司网址:w w w . hy s e c .c om
( 3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 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 33389888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 4
传真:021- 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 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 w w . s w hy s c .c om
( 36)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 1 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 1 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620- 0620
公司网址:w w w . s c z q.c om .c n
( 3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电话:010- 88321882
传真:010- 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 68885858- 8152
公司网址:w w w . t py z q.c om
( 3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 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 23902400
传真:0755- 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 40028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 5
公司网址:w w w . w kz q.c om .c n
( 3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 87406649
传真:029- 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 w w . w e s t s e c u.c o m
( 4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 63786633
传真:023- 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址:w w w . s w s c .c om .c n
( 4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 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 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 68634510- 8620
传真:021- 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1551
公司网址:w w w . xc s c .c om
( 4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 6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 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 w w . c i nda s c .c om
( 4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 1 1 、 (0755)26951 1 1 1
公司网址:w w w . ne w one .c om .c n
( 4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 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李凌芳
电话:021- 64718888
传真:021- 64713795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 w w . s t oc ke .c om .c n
( 4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 7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 65051 1 66
传真:010- 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 1 66
公司网址:w w w . c i c c .c om .c n
( 4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8888
公司网址:w w w . c hi na s t oc k.c om .c n
( 4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0755- 82943755
电话:0755- 82943755
传真:0755- 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 w w . z s z q.c om
( 4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 8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 w w . ql z q.c om .c n
( 4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 8888- 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108
公司网址:w w w . c s c 108.c om
( 5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 60833754
传真:010- 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 990- 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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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 9
电话:0532- 85023924
传真:0532- 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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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 8486481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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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 38509636
传真:021- 38509777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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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 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 788- 887
公司网站:w w w . z l f und.c n 及 w w w . j j m m w . c om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 0
( 5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 700- 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 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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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 59601366
传真:010- 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 888- 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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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 65980380
传真:010- 65980408
客服电话:400- 1818-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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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 1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 766-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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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 O H 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 52413385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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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 58321 1 05
传真:010- 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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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 20835787
客服电话:400- 920- 0022
网站:ht t p: / / l i c a i ke .he x un.c om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 2
( 6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 8891 1 818-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 88920897 4008- 773- 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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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 O H 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 59313555
传真:010- 59313586
客服电话:4007- 868- 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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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 57418829
传真:010- 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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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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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 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 59497361
客服电话:400- 059- 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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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 20691831
传真:021- 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0- 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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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 88312877
传真:010- 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 001- 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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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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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 51507071
传真:021- 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 5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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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 33323999*8318
传真:021- 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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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 65309516 转 814
传真:010- 65330699
客服电话:400- 673- 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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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 68998820
客服电话:400- 600- 0030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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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 1 65454
传真:010- 67000988- 6000
客服电话:400- 001- 88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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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 821- 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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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 921- 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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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 连 ) 有限公司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 6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 1 - 88891212
传真:041 1 - 84396536
客服电话:400- 641 1 -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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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 1 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 1 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 68854005
传真:010- 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9- 6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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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传真:010- 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 618-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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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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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 83999907
传真:0755- 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 8399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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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 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 89629099
传真:020- 8962901 1
客户服务电话:020- 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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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 1 1 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 63333389
传真:021- 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 433-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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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 88337717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 8
传真:0571- 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8-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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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刘晨
电话:010- 88499161
传真:010- 8846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168- 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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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周汶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 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 057- 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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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 1 1 5 室, 1 1 1 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 A N Y I K K U A 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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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 684-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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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 6598 331 1
传真:010- 6598 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 6598 33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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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 1 - 39027828
传真:041 1 - 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 899- 100
网址:w w w . y i ba i j i n.c om
( 8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 20324000
传真:021- 20324199
客服电话:400- 928- 2266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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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 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 59336519
传真:010- 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 909- 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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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何昆鹏
联系人:陈茹、张烨
联系电话:0755- 84034499
传真:0755- 84034477
客服电话:400- 950- 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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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13120131908
传真:010- 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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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 1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 56282140
传真:010- 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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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 1 02 、 1 1 0 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 1 02 、 1 1 0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 20219988
传真:021- 20219923
客服电话:021- 20219931
公司网址:8.g w . c om .c n
( 93)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 1 468997
传真:010- 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 w w :ni uni uf und.c om
( 9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 2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 西扩) N - 1 、 N - 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 西扩) N - 1 、 N - 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联系电话:18910449680
传真:8610- 62675979
客服电话:010- 6267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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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 58160168
传真:010- 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 105- 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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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 1 1 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 1 1 1 号 (国投尚科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13426481033
传真:010- 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 500- 882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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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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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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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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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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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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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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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 4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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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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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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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务:400098851 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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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 5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 1 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周淑贞、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玲、张振波
联系人:张振波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 6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4月21日证监许可 〔2016〕 885号文注册
募集。
募集期为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6月24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募集期募集
的有效认购份额与利息结转份额合计4,734,480,303.02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总
数26,005户。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 7
第七 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生效。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定期报 告中予 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 8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 9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和
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另有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
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合理调 整对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前 述 调 整 必 须 提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当日业 务办理 时间结 束前撤 销,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除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按 “后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 行处理 , 即注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注册登记确
认之日起连续计算。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 0
5、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决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本 基金的 最高限 额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
开 放 日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可在 T + 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 1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申购费率如下表 , 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率如下表:
份额类别
申购金额( M ,含
申购费 )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 < 50 万 1.2% 0.36%
50 万≤ M < 200 万 0.8% 0.24%
200万≤M <500万 0.4% 0.12%
M ≥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0
注:养老金费率优惠仅限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
减,费率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 费率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 2
1年以内 2.0%
1 年(含)- 2 年 1.0%
2 年(含)以上 0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
持有期 费率
30日以内 0.5%
30日(含)以上 0
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首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及
其后的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 不收取赎回费; 后续保本周期中, 对于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其后的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 3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额 的计算 方式: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①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 N A V ) 1.016 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 1+ 1.2% ) =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 98,814.23/ 1.016 =97,258.10份
②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5,0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 N A V ) 1.016 元
净申购金额 5,000,000 元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 4
申购份额 5,000,000/ 1.016 =4,921,259.84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①某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6 元,持有期为 3 个月,赎回费率为 2.0%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 回份额 1 0,000 份
基 金份额净值( N A V ) 1 .056 元
赎 回金额 1 0,000 ×1.056= 10,560.00 元
赎 回费用 1 0,560.00 ×2.0% =211.20元
净 赎回金额 1 0,560.00 –211.20=10,348.80元
②某 投资 者 赎回 10,000 份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 额, 假设 赎 回当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6 元,持有期为 20 天,赎回费率为 0.5%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 回份额 1 0,000 份
基 金份额净值( N A V ) 1 .056 元
赎 回金额 1 0,000 ×1.056= 10,560.00 元
赎 回费用 1 0,560.00 ×0.5% =52.80元
净 赎回金额 1 0,560.00 –52.80=10,507.20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 + 1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 5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 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 资者提 出的申 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期 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第 1 、2、3 、5 、6、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 6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期 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继 续接受 某笔或 某些赎 回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 该
赎回开放日应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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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 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 放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 1 日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
理人 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最 迟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 8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当 期保本 周期到
期前公告处理规则, 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申请购买本基
金的各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称为“ 过 渡 期申购 ” 。投 资人在 过渡期 申购本 基金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按其申 购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的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
2、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
将 根 据 担 保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担 保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规
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3、过 渡期结 束后, 本基金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起 始日或 变更为 非保本 混合型
基金起始日起, 本基金可以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等日常开放业务 , 时间不超过 3
个月,恢复的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四、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 9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或 转
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 0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保 本及保 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与
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
1、担保人名称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安徽担保大厦
3、办公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安徽担保大厦
4、法定代表人
钱力
5、成立日期
2005 年 1 1 月 25 日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107.66 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项目投资,资本运作,
资产管理及咨询服务,信用评级,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
9、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盛琦
联系电话: 0551- 5227563
10、其他
安 徽省 信用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 于 2005 年 1 1 月 25 日 成立 ,是 安徽 省政 府批
准设立的国有独资专业担保机构, 注册资本 107.66 亿元, 实收资本 153.96 亿元。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 209.1 1 亿元,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 1
净资产 193.64 亿元,累计实现利润 2.55 亿元。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集 团 累 计 约 为 15.3 多 万 户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再
担 保 56 67.71 亿 元。 其中 , 直 接担 保 1552.66 亿 元, 再担 保 41 1 5.05 亿 元。 在保 余
额 141 1 .6 亿元, 19565 户, 其中直 保在保余额 346.63 亿元, 506 户, 再担保在保
余额 1065 亿元,19059 户。
三、保证合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就第一个保本
周 期 内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保 本 清 偿 义 务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该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保证合 同的具 体内容 详见本基 金合同 附件 : 《长 盛同享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保证合同》 。
四、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1/ 当年日历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 证费用 从基金 管理人 收取的 本基金 管理费 中列支 ,逐日 累计至 每季
季末, 按 季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季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2- 5 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证费用,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保 证费用 计算期 间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至担 保人解 除保证 责任
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其后各 保本周 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 《保证合同》 或 《 风险买断
合同》 , 确 定并披 露各保 本周期 内的保证 费用或 风险买 断费用 。保证 费用或 风险
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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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 到期日 基金份 额净值 的乘积( 即 “可赎 回金额 ” )加 上该部 分基金 份额在 该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
保本 赔付差 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含该 第 20 个工 作日)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计
算可赎回金额、 保本金额、 保本赔付差额 ;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 有效的 《 基金合同 》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 同 》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将 该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 不包括该日 ) 赎回或转
换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或者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 相应基金份额不
适用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的 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 本金额 = 基金持有 人过渡期申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的 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 本赔付差额 = 基金持有 人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 3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为 2 年, 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或各保本周期起
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
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某一保本周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
形的,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第一保本周期内如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或 超过 目标 收益率 ,则 管理
人满 足提前 到期条 件起 10 个工 作日内 公告本 基金当 前保本 周期提 前到期 (提前
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则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止, 但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晚于 《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
日, 则顺延 至下一 工作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保本周 期到期前 公告的 到期处 理规
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
(三)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一 般 为 2 年 , 在 每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均 设 置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
到 或 超 过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满 足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之 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
件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 且 不 得 晚 于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并 进 入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首 个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为
15% ,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 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情形的, 本基金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日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增长率连 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
期目标收益率之后才能确定, 因此, 本基金提前到期日的基金累计净值可能与触
发提前到期条件日的累计净值存在一定差异。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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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 于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保
本金额的。
2、对 于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 的保本 周期而 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
金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3、对 持有当 期保本 周期到 期的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做出 如下选
择,其投资金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
(1)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基金份额;
(2)在到期操作期间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继
续持有本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继续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 于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不 低 于
保本金额的;
2、对 于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于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经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的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且 于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的;
3、对 于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于 过 渡 期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并 经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的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且 于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不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转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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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入的保本金额的;
4、对 于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自上一 保本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经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的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且 于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的;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7、自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 额不低 于本基 金过渡 期规模
上限时, 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9、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10、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 不包括 该日 ) ,基 金份额 发生的 任何形 式的净 值
减少;
1 1 、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 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务人
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12、 未经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责任的,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经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书面
同意的除外。
13、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六、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一) 发生下列情形时,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 质情况 、 新签订的 《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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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合 同约定 在原有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 基
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发生合 并或分 立,由 合并或 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二) 除上述第 (一)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 , 在某一保本周期
内,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1/ 2 以 上 ( 含 1/ 2 ) 表 决 通 过 ,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新 任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决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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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自 新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事 项 以 及 新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下 的 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 2 以 上(含 1/ 2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新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四)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或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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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 《保证合同》 中的 “除外责任 ” 部分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
告的 《保证合同 》 或 《 风险买断合同 》 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之外, 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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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部 分 保本 周期 的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法律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保障 ,并与 本基金 管理人 签订《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 ,同 时本基 金满
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止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长盛同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同 时,变 更后的 “长盛 同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 上 述 变 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间 为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含该日 )及之 后 4 个工 作日
(含第 4 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
间,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
(3)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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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
金份额。
3、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无 论基金 份额持 有人采 取何种 到期选 择,均 无需就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 (包括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同) 等交易费用。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 “长盛同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本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后 的到期 操作期 间,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 作出到
期操作, 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
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操作, 本基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
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无 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出何种 选择, 将自行 承担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6、为 了保障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保 本周期
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业务。
7、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8、基 金赎回 或转换 转出采 取 “ 未知 价 ” 原则 ,即赎 回价格 或转换 转出的 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使基 金财产 保持为 现金形 式,但 存在因
参 加 新 股 申 购 处 于 锁 定 期 或 处 于 休 市 、 停 牌 等 状 态 的 无 法 变 现 的 证 券 的 情 形 除
外, 且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 (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 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 本周期 届满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下,本 基金将 继续存 续并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到
期操作期间、过渡期的期限以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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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 本周期 届满时 ,在不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下, 基金管 理人应 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将变更为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 还是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基金份额, 或转换转出 , 或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付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保人 安
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
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 由当期 有效的 《 基金合同 》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4、对 于到期 操作期 间内赎 回或转 换转出 的基金 份额而 言,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不含) 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 (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对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而言, 保本周期到期日 ( 不含) 后至最近折算日 ( 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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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对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 或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 A 类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 额 与 C 类基金份额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
面《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 (应 当载明 保本周 期到期 日的基金 资产累 计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或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该类份 额保
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
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
需 代 偿 的 金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2)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查收 资金是 否到账 。如未 按时到 账,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履行催付职责。 资金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分配
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后各保 本周期 到期赔 付事宜 ,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
进行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 作日至 下一保 本周期 开始日 前一工 作日的 时间区 间,最 长不超 过 30 个工 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 人在过 渡期内 申请购 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称 为 “过渡 期申购 ” 。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过渡期 内使基 金财产 保持为 现金形 式,但 存在因 参加
新股申购处于锁定期或处于休市、 停牌等状态的无法变现的证券的情形除外, 且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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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免 收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及 销 售 服 务
费。
(2)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提供 的下一 保本周 期担保 额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预
估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3)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知 价 ”原则 ,即过 渡期申 购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 市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过 渡期申 购费率 在届时 的临时 公告或 更新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时 间、场 所、方 式和程 序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 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7)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2、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
开始 日前一 工作日 ) 。在 份额折 算日,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对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 将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自 份额折 算日的 下一个 工作日 开始, 本基金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基金管
理人以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对 于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 到期、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分别按其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 或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
的保本条款。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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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 基金进 入下一 保本周 期后, 仍使用 原基金 名称和 基金代 码办理 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6、自 本基金 进入下 一保本 周期开 始,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投资 组合管 理需要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转型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基 金管理 人将以 到期操 作期间 结束日 的基金 份额( 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基金资
产。
2、基 金管理 人可自 本基金 转型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 理日常 申购、 赎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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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 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 制风 险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运 用投 资组 合保险 技术 ,为投 资
者提 供保 本周期 到期 时保本 金额安 全的 保证, 并力 求获得 高于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主 要为 依法发 行的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含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 金将 基金资 产划 分为 安全资 产和 风险资 产, 其中 安全资 产主 要投资 于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大额存单、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次级 债、债 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品 种。风 险资 产主要 投资 于股票 、权 证、
股指期货等品种。
本基 金根 据中国 宏观 经济 情况和 证券 市场的 阶段 性变 化,按 照投 资组合 保
险策 略对 安全资 产( 包括各 类债券 、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和 风险 资产
(股 票、 股指期 货、 权证等 )的投 资比 例进行 动态 调整。 其中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60% , 其中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 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 P P I )和时间不变性 投资组合
保险 策略 ( T I P P )来 计算风险 资产的投 资市值, 适度把握 市场时机 ,合理 配置
基金资产。
(1)C P P I 策略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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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恒定 比例组 合保 险原 理,本 基金 将根据 市场 的波 动、组 合安 全垫( 即
基金 净资 产超过 基金 价值底 线的数 额) 的大小 动态 调整安 全资 产与风 险资 产投
资的 比例 ,通过 对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投 资实现 保本 期到期 时保 本金额 的安 全,
通过 对风 险资产 的投 资寻求 保本期 间资 产的稳 定增 值。本 基金 对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安全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保本金额的
100% ) 和合理的贴现率, 设定当期应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最低配置 数量和
比例,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 (
) (
t T r
T T t
e P P PV P
? ?
? ?
其 中 :
t
P
为 当 期 安 全 资 产 现 值 ,
T
P
为 保 本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r
为贴现率,T 为到期时间,t 为当前时间。
第 二 步 : 计 算 投 资 组 合 的 安 全 垫 ( C us hi on ) , 即 投 资 组 合 净 值 超 过 安 全 底
线的数额。
t t t
P V C ? ?
其中:
t
C
为组合安全垫,
t
V
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第三步:确定权益类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 组合 安全垫 和收 益资 产风险 特性 ,决定 安全 垫的 放大倍 数 —— 风险 乘
数, 然后 根据安 全垫 和风险 乘数计 算当 期可持 有的 风险资 产的 最高配 置比 例,
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 (
t t t t
P V n nC E ? ? ?
其中:
t
E
为当期持有的风险 资产上限, n 为放大倍数, 0≤n≤5。
其中 放大 倍数主 要根 据当 期风险 市场 的估值 情况 、宏 观经济 运行 情况、 债
券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 安全 垫水平 、市 场估 值情况 ,并 结合市 场实 际运 行态势 制定 风险资 产
市场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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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 I P P 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时 间 不 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T i m e I n va r i a nt P or t f ol i o
P r ot e c t i o n )策略,该 策略是指基金设置 的价值底线随着投 资组合收益的变动 而
调整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 T I P P 策略具体是指:首先,确定保 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
根据 保本 周期末 投资 组合最 低目标 价值 和合理 的贴 现率, 设定 期初应 持有 的保
本资 产的 最低配 置比 例,即 设定期 初价 值底线 ;其 次,确 定收 益资产 的最 高配
置比 例。 根据组 合中 收益资 产的风 险特 性,决 定安 全垫( 即基 金净资 产超 过基
金价 值底 线的数 额) 的放大 倍数, 然后 根据安 全垫 和放大 倍数 乘数计 算期 初可
持有 的收 益资产 的最 高配置 比例。 最后 ,当基 金净 值上涨 超过 一定幅 度后 ,本
基金将选择提高价值底线,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采 用自上 而下 的策 略,以 久期 管理为 核心 ,从 整体资 产配 置、类 属
资产配置等方面进行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稳步提升
(1)久期管理
本基 金将 通过积 极主 动地 预测市 场利 率的变 动趋 势, 相应调 整债 券组合 的
久期 配置 ,以达 到提 高债券 组合收 益、 降低债 券组 合利率 风险 的目的 。在 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的 过程 中,本 基金将 在判 断市场 利率 波动趋 势的 基础上 ,根 据债
券市 场收 益率曲 线的 当前形 态,通 过合 理假设 下的 情景分 析和 压力测 试, 最后
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本基 金根 据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的预 期,可 适当 调整 组合久 期, 预期市 场
利率 水平 将上升 时, 适当降 低组合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将 下降 时,适 当提 高组
合久期。
(2)整体资产配置
本基 金在 宏观经 济趋 势研 究、货 币及 财政政 策趋 势研 究的基 础上 ,以中 长
期利 率趋 势分析 和债 券市场 供求关 系研 究为核 心, 自上而 下地 决定债 券组 合久
期、 动态 调整各 类金 融资产 比例, 结合 收益率 水平 曲线形 态分 析和类 属资 产相
对估值分析,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3)类属资产配置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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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将 根据对 政府 债券 、信用 债等 不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相 对投 资价值 分
析, 确定 债券类 属配 置策略 ,并根 据市 场变化 及时 进行调 整, 从而选 择既 能匹
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新股申购策略和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 ,以增加收益。
本基 金组 合的新 股申 购(含 增发新 股) 策略主 要是 从上市 公司 基本面 、估 值水
平、 市场 环境三 方面 选择新 股申购 的参 与标的 、参 与规模 和新 股的卖 出时 机。
通过 深入 分析新 股上 市公司 的基本 情况 ,结合 新股 发行当 时的 市场环 境, 根据
可比 公司 股票的 基本 面因素 和价格 水平 ,预测 新股 在二级 市场 的合理 定价 及其
发行 价格 ,指导 新股 询价, 在有效 识别 和防范 风险 的前提 下, 获取较 高的 低风
险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采用 行业 配置与 个股 精选相 结合 的投 资策略 ,在 定性和 定
量分 析的 基础上 ,通 过优选 具有良 好成 长性、 成长 质量优 良、 定价相 对合 理的
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适当 参与股 指期货 的投 资。利 用股 指期货 流动 性好, 交易 成本
低等 特点 ,在市 场向 下带动 净值走 低时 ,通过 股指 期货快 速降 低投资 组合 的仓
位, 从而 调整投 资组 合的风 险暴露 ,避 免市场 的系 统性风 险,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并在 市场 快速向 上基金 难以 及时提 高仓 位时, 通过 股指期 货快 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投 资权证 的原 则是 有利于 基金 资产增 值和 投资 风险控 制, 具体权 证
投资的策略是:
1、 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行权价格、 行权时间、 行权方
式、 股价历史与预期波 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 , 利用 B l a c k –S c hol e s 模型、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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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 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 即 “估值差价( V a l ue P r i c e ) ”
以及 权证 合理价 值对 定价参 数的敏 感性 ,结合 标的 股票合 理价 值考量 ,决 策买
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投 资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管 理、 收益 率曲线 、个 券选择 和
把握 市场 交易机 会等 积极策 略,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基础 上,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动 性管 理,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相 对价 值较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安全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投资风 险资产(股票 、股指期货、权 证等)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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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 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交 易,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 标, 且每日 所持 期货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最 大可 能损失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 12)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保本 周期 届满时 ,在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下 ,本 基
金继 续存 续并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定 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起始 时间。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本《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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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但 须提 前公告 , 不需 要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如本 基金 增加投 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 金是 保本基 金, 保本 但不保 证收 益,通 过第 三方 担保机 制的 引入和 投
资组 合保 险技术 的运 用实现 基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目 标,其 主要 目标客 户为 低风
险偏 好的 定期存 款客 户,以 两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符合 本基
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收益特征,并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相一致。
如果 今后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 金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 保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其 长期 平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 2
均预 期风 险与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非 保本 的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 者投 资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融 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转型为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为 “ 该基
金)之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 制风 险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积 极主 动调 整投资 组合 ,追求 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该基 金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该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95% , 债 券 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
该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的投
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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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该基金 将主要考虑: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 D P 增
长率 、工 业增 加值、 P P I 、 C P I 、 市 场利 率变 化、进 出口 数据 变化等 ; ( 2)微 观
经济指标,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 ( 3) 市场指标,
包括 股票 市场与 债券 市场的 涨跌及 预期 收益率 、市 场整体 估值 水平及 与国 外市
场的 比较 、市场 资金的 供求 关系及 其变化 等 ; ( 4)政 策因 素,包 括财政 政策 、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该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 确定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类别 资产间 的分 配比例 ,从 而实现 基金 资产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 金将 结合定 性与 定量 分析, 充分 发挥基 金管 理人 研究团 队和 投资团 队
“自下 而 上 ” 的主 动选 股能力 , 通 过对上 市公司 基本 面的深 入研 究,选 择具 有
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
该基金筛选股票的程序为:
对备选股票池的股票, 具体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 . 经营状况分析
对于 上市 公司, 该基 金将 重点关 注: 国家相 关政 策情 况、业 绩成 长性、 技
术密 集、 附加值 、成 长空间 。主要 通过 分析公 司的 研发能 力、 经营模 式、 公司
治理 、行 业整合 等多 方面的 运营管 理能 力,判 断公 司的核 心价 值与成 长能 力,
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B .财务状况分析
该基 金将 重点关 注上 市公 司的盈 利能 力、成 长和 股本 扩张能 力、 持续经 营
能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 对内 在价值 、相 对价 值、收 购价 值等方 面的 研究 ,考察 市盈 增长比 率
(P E G ) 、 市盈 率 ( P / E ) 、 市净 率 ( P / B ) 、 企业 价 值 / 息 税前 利 润 ( E V / E B I T ) 、
自 由现 金流 贴 现( D C F ) 等一 系列 估 值指 标, 给出 股 票综 合评 级 ,从 中选 择估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 4
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该基 金将 结合公 司状 况以 及股票 估值 分析的 基本 结论 ,选择 具有 竞争优 势
且估 值具 有吸引 力的 股票, 组建并 动态 调整股 票库 。基金 经理 将按照 该基 金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审慎 精选, 权衡风 险收 益特征 后, 根据市 场波 动情况 构建 股票
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该基 金在 实际的 投资 管理 运作中 ,将 运用利 率配 置策 略、类 属配 置策略 、
信用 配置 策略、 相对 价值策 略及单 个债 券选择 策略 等多种 策略 ,以获 取债 券市
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利率配置策略
利率 策略 主要是 从组 合久 期及组 合期 限结构 两个 方向 制定针 对市 场利率 因
素的 投资 策略。 通过 研究分 析宏观 经济 ,预测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分析 金融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变 化趋 势及结 构, 在此基 础上 预测
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 类属 策略主 要是 通过 研究国 民经 济运行 状况 ,货 币市场 及资 本市场 资
金供 求关 系,以 及不 同时期 市场投 资热 点,分 析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券 等不
同债 券种 类的利 差水 平,评 定不同 债券 类属的 相对 投资价 值, 确定组 合资 产在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配置策略
信用 策略 主要是 根据 国民 经济运 行周 期阶段 ,分 析企 业债券 发行 人所处 行
业发 展前 景,发 行人 业务发 展状况 ,企 业市场 地位 ,财务 状况 ,管理 水平 ,债
务水 平等 因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的 信用 风险。 并根 据特定 债券 的发行 契约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级 别, 确定企 业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利差 。对企 业债 券信用 级别 的研
判与 投资 ,主要 是发 现信用 风险利 差上 的相对 投资 机会, 而不 是绝对 收益 率的
高低。
(4)相对价值策略
该基 金认 为市场 普遍 存在 着失效 的现 象,短 期因 素的 影响被 过分 夸大。 债
券市 场的 参与者 众多 ,投资 行为、 风险 偏好、 财务 与税收 处理 等各不 相同 ,发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 5
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 也是该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5)单个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 单个 债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的偏 离程度 ,结 合其信 用
等级 、流 动性、 选择 权条款 、税赋 特点 等因素 ,确 定其投 资价 值,选 择那 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该基 金投 资权证 的原 则是 有利于 基金 资产增 值和 投资 风险控 制, 具体权 证
投资的策略是:
(1) 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行权价格、 行权时间、 行权
方 式、 股 价 历史 与 预期 波 动率 和 无 风险 收 益率 等 要素 , 利 用 B l a c k – S c hol e s 模
型、二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合理价值。
(2) 根据权证合 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 间的差幅即 “ 估值差价 ( V a l ue P r i c e ) ”
以及 权证 合理价 值对 定价参 数的敏 感性 ,结合 标的 股票合 理价 值考量 ,决 策买
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适当 参与股 指期货 的投 资。利 用股 指期货 流动 性好, 交易 成本
低等 特点 ,在市 场向 下带动 净值走 低时 ,通过 股指 期货快 速降 低投资 组合 的仓
位, 从而 调整投 资组 合的风 险暴露 ,避 免市场 的系 统性风 险,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并在 市场 快速向 上基金 难以 及时提 高仓 位时, 通过 股指期 货快 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该基 金投 资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管 理、 收益 率曲线 、个 券选择 和
把握 市场 交易机 会等 积极策 略,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基础 上,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动 性管 理,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相 对价 值较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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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2)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该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该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该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 1 ) 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该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该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产, 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该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该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该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 7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该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该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该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该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 12)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长盛 同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该 基金 ,则该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 须提前 公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该基金 增加 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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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 该基金 ,则 该基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50%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0% *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 数; 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 中证 综合债 券指 数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编 制, 是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央票 及短 融整体 走势 的跨市 场债 券指数 ,其 选样
是在 中证 全债指 数样 本的基 础上, 增加 了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以及 一年 期以
下的 国债 、金融 债和 企业债 ,以更 全面 地反映 我国 债券市 场的 整体价 格变 动趋
势, 为债 券投资 者提 供更切 合的市 场基 准。该 基金 是混合 型基 金,基 金在 运作
过程中将维持 0% - 95% 的股票资产, 其余资产主要投资于债 券 、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 因此, “50%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0% *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是适合衡量该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 今后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 金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如果该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所参 照的 指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经基 金托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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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 同意 并按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选取 相似的 或可 替代的 指数 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 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具 有较高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征 ,其 风险和 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 金的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取 自 长 盛 同 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
第 1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3 2 3 , 5 5 5 , 3 4 5 . 7 5 6 . 1 6
其 中 : 股 票 3 2 3 , 5 5 5 , 3 4 5 . 7 5 6 . 1 6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4 , 6 8 3 , 9 6 7 , 4 8 7 . 9 0 8 9 . 2 0
其 中 : 债 券 4 , 6 8 3 , 9 6 7 , 4 8 7 . 9 0 8 9 . 2 0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0 0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1 7 , 1 8 7 , 1 7 3 . 1 3 2 . 2 3
8 其 他 资 产 1 2 6 , 3 3 6 , 2 6 1 . 0 6 2 . 4 1
9 合 计 5 , 2 5 1 , 0 4 6 , 2 6 7 . 8 4 1 0 0 . 0 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3 2 , 7 1 8 , 0 0 0 . 0 0 0 . 7 3
C 制 造 业 1 6 6 , 0 0 1 , 7 1 2 . 2 6 3 . 6 8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2 5 , 9 9 0 , 8 0 0 . 0 0 0 . 5 8
E 建 筑 业 1 0 , 6 6 2 , 4 0 4 . 4 4 0 . 2 4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 3 0 , 9 8 4 . 0 0 0 . 0 0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 3 1 , 3 1 4 . 8 9 0 . 0 0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 融 业 4 2 , 9 0 9 , 2 0 0 . 0 0 0 . 9 5
K 房 地 产 业 4 0 , 9 7 9 , 0 0 0 . 0 0 0 . 9 1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1 6 , 9 3 0 . 1 6 0 . 0 0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4 , 0 1 5 , 0 0 0 . 0 0 0 . 0 9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3 2 3 , 5 5 5 , 3 4 5 . 7 5 7 . 1 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0 4 8 保 利 地 产 4 , 3 0 0 , 0 0 0 4 0 , 9 7 9 , 0 0 0 . 0 0 0 . 9 1
2 6 0 0 8 8 7 伊 利 股 份 1 , 9 0 0 , 0 0 0 3 5 , 9 2 9 , 0 0 0 . 0 0 0 . 8 0
3 6 0 0 0 2 8 中 国 石 化 5 , 7 0 0 , 0 0 0 3 2 , 7 1 8 , 0 0 0 . 0 0 0 . 7 3
4 6 0 1 1 6 9 北 京 银 行 3 , 3 2 0 , 0 0 0 3 1 , 9 0 5 , 2 0 0 . 0 0 0 . 7 1
5 0 0 0 0 6 3 中 兴 通 讯 1 , 7 0 0 , 0 0 0 2 8 , 8 3 2 , 0 0 0 . 0 0 0 . 6 4
6 6 0 1 9 8 5 中 国 核 电 3 , 5 8 0 , 0 0 0 2 5 , 9 9 0 , 8 0 0 . 0 0 0 . 5 8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0 1
7 0 0 0 6 2 5 长 安 汽 车 1 , 2 0 0 , 0 0 0 1 8 , 9 3 6 , 0 0 0 . 0 0 0 . 4 2
8 6 0 0 5 8 5 海 螺 水 泥 7 5 0 , 0 0 0 1 5 , 5 5 5 , 0 0 0 . 0 0 0 . 3 4
9 6 0 1 7 6 6 中 国 中 车 1 , 4 5 0 , 0 0 0 1 4 , 8 4 8 , 0 0 0 . 0 0 0 . 3 3
1 0 6 0 0 7 0 3 三 安 光 电 7 0 0 , 0 0 0 1 1 , 1 9 3 , 0 0 0 . 0 0 0 . 2 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2 4 0 , 2 5 8 , 0 0 0 . 0 0 5 . 3 3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2 4 0 , 2 5 8 , 0 0 0 . 0 0 5 . 3 3
4 企 业 债 券 1 , 5 7 0 , 3 5 6 , 8 7 2 . 9 0 3 4 . 8 2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3 9 , 8 8 4 , 0 0 0 . 0 0 0 . 8 8
6 中 期 票 据 8 3 7 , 2 9 7 , 0 0 0 . 0 0 1 8 . 5 7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1 2 , 2 5 8 , 6 1 5 . 0 0 0 . 2 7
8 同 业 存 单 1 , 9 8 3 , 9 1 3 , 0 0 0 . 0 0 4 3 . 9 9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4 , 6 8 3 , 9 6 7 , 4 8 7 . 9 0 1 0 3 . 8 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1 6 0 9 2 7 7
1 6 浦 发
C D 2 7 7
5 , 0 0 0 , 0 0 0 4 8 9 , 1 0 0 , 0 0 0 . 0 0 1 0 . 8 5
2 1 1 1 6 1 9 1 0 6
1 6 恒 丰 银 行
C D 1 0 6
4 , 0 0 0 , 0 0 0 3 9 1 , 1 2 0 , 0 0 0 . 0 0 8 . 6 7
3 1 1 1 7 1 7 0 1 7
1 7 光 大 银 行
C D 0 1 7
3 , 0 0 0 , 0 0 0 2 9 6 , 7 0 0 , 0 0 0 . 0 0 6 . 5 8
4 1 1 1 6 1 0 3 9 7
1 6 兴 业
C D 3 9 7
3 , 0 0 0 , 0 0 0 2 9 3 , 4 6 0 , 0 0 0 . 0 0 6 . 5 1
5 1 1 1 6 1 9 1 0 7
1 6 恒 丰 银 行
C D 1 0 7
3 , 0 0 0 , 0 0 0 2 9 0 , 0 4 0 , 0 0 0 . 0 0 6 . 4 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0 2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无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 8 4 , 6 0 7 . 0 4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3 4 , 4 9 9 , 0 6 1 . 8 9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9 1 , 5 5 2 , 4 9 3 . 3 2
5 应 收 申 购 款 9 8 . 8 1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2 6 , 3 3 6 , 2 6 1 . 0 6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2 8 0 1 3 洪 涛 转 债 1 8 1 , 6 1 5 . 0 0 0 . 0 0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0 3
第十 二 部 份、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同享保本 A
阶段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16 年 6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10% 1.08% - 0.98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90% 0.52% 0.38%
2016 年 6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00% 1.59% - 0.59%
长盛同享保本 C
阶段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16 年 6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0.10 % 0.88% - 0.98 %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80% 0.52% 0.28%
2016 年 6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70% 1.40% - 0.70%
注 : 长 盛 同 享 保 本 C 级 于 2 016 年 8 月 1 日 开 始 持 有 份 额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以来的数据仅为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数据。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第十 三 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是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0 4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为本 基金 开立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
入其 固有 资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登 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0 5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股 指期货 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 下,应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量 日
的公 允价 值;对 于活 跃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以 确定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有价证 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0 6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未 经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 代表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0 7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
值的 准确 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 由于 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 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资 料申 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错 、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0 8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估 值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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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决 定延迟 估值 时;出 现紧 急事故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1 0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
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 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原则上为现金分红, 不进行红利再
投资 ,当 投资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时, 基金 登记机 构可 将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2) 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 按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 该基金 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 日 的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6、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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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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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师 费 、诉讼 费 和仲 裁费
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1.2% ÷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其中 ,在 基金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的 保证费 用或 风险 买断费 用从 基金管 理
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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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2% ÷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 = E × 0.3% ÷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个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日 起 2-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登 记机构 ,由 登记机 构代 付给销 售机 构。若 遇法 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若本 基金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因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而变更 为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自转为变更后的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仍按上述标准
计提并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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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法 规
执行。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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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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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披 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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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指 定
报刊 休刊 ,则顺 延至 法定节 假日后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 在指 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 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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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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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 1 、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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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况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 金应 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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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 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 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暂停 或延迟 披露 基金相 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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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部 分、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证 券市 场,而 各种 证券的 市场 价格 受到经 济因 素、政 治
因素 、投 资者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基 金收 益的不 确定 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 如管理能力、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等 ,这 些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润 减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 断、决 策、 技能等 ,
会影 响其 对信息 的占 有和对 经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放 日, 基金 管理人 都有 义务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和 赎回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变现 为现 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生 不利 的影响 ,都会 影响 基金运 作和 收益水 平。 尤其是 在发 生巨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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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赎 回时 ,如果 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差, 可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 在交 易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之发行 人出 现违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 金为 保本基 金, 投资 人投资 于本 基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放 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 金通 过权益 类资 产和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 动态 资产 配置策 略, 力争实 现
保本 目标 。在实 际运 作过程 中,有 可能 受市场 环境 影响, 出现 极端情 形, 导致
资产 配置 行为无 法按 策略要 求及时 有效 实现, 从而 增加策 略成 本,给 基金 资产
带来收益损失风险。
本基 金可 以根据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投资与 股指 期货 的,股 指期 货采用 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金 交易具 有杠 杆性, 当出 现不利 行情 时,股 价、 指数
微小 的变 动就可 能会 使投资 者权益 遭受 较大损 失。 股指期 货采 用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如果没 有在 规定的 时间内 补足 保证金 ,按 规定将 被强 制平仓 ,可 能给
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 金坚 持价值 和长 期投 资理念 ,重 视股票 投资 风险 的防范 ,但 是基于 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 在制度建设 、 人员配备 、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 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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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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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本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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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 金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引起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本基 金财产 应清 理、估 价, 但可根 据届 时有效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财产不 予变 现和分 配,并 直接 过户至 合并 后的基 金。 本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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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 ,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 和 转换
申请;
(12 )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2 8
(14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 、期 货经 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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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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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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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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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 基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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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
代表 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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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保本周期届满后, 在 《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长盛同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2) 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3)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6)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申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则;
(1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 1 ) 因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 合 并或 分立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 法人 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的,而 在某 一保本 周期 内更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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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2 )在 某一 保本周 期内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出 现足 以影 响其担 保能 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形 ,并 且基金 管理人 确信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丧 失担保 能力 的,
而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3 )在某 一保 本周期 内, 在原 有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之外 增加新 的担 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
(14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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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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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2 (含 1/ 2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2 (含 1/ 2 ) ;
(4)上 述第 (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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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 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或 第 2 项( 3)规 定比 例的,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六 个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应当有代表 1/ 3 以上 ( 含 1/ 3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
公布 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册 。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员 姓
名 (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托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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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 3 以上 (含 2/ 3 )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确 认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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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 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在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 部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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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 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本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在表 决通 过之日 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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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 基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或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引 起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本 基金财 产应 清理、 估价 ,但可 根据 届时有 效的 相关
规定 ,基 金财产 不予 变现和 分配, 并直 接过户 至合 并后的 基金 。本基 金的 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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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 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 切
争议, 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除争议 所涉内 容之 外,本 基金 合同的 其他 部分应 当由 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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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基 金管理 人 为长 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建 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 债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范 围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对 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主 要为 依法发 行的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含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 金将 基金资 产划 分为 安全资 产和 风险资 产, 其中 安全资 产主 要投资 于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大额存单、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次级 债、债 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品 种。风 险资 产主要 投资 于股票 、权 证、
股指期货等品种。
本基 金根 据中国 宏观 经济 情况和 证券 市场的 阶段 性变 化,按 照投 资组合 保
险策 略对 安全资 产和 风险资 产的投 资比 例进行 动态 调整。 其中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60% , 其中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若保 本周 期届满 时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依据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变更 为 “长盛 同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上述 投资范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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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投资对象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安全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投资风 险资产(股票 、股指期货、权 证等)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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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 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交 易,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 标, 且每日 所持 期货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最 大可 能损失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 12)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保 本周期 届满 时,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定 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起始 时间。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三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保 本周 期届满 时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依据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变更 为 “长盛 同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上述 投资比
例限制等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二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 金托管 人在 上述第 (一 ) 、 (二 )款 的监督 和核 查中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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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包括但 不
限于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在 本协议 的有 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金 托
管人 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其 行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
分账 管理 、无正 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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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 资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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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以基 金名 义在 符合条 件的 存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网 点开 立存款 账
户,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该账户 银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在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开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涉及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使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商 议后开 立, 基金管 理人 提供协 助。 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银 行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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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同 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有关 凭证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 无法 取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盖 公
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外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 价值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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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除本协议和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 何
基金 净值 数据错 误, 导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得 利, 且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额 ,则 双方按 照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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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 年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每
半年 度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代 为履 行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并 按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除 争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本 协议 的其他 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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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 议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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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三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对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 机构提 供。 基金管 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以 下一系 列的 服务。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 服务 ,客户 可以 通过电 话查询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信 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 30- 17: 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 : ( 010) 62350088 400- 888- 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 服。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 w w . c s f u n d s . c o m . c 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 e r v i c e s @ c s f u n d s . c o m . c 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各 项服 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音 留
言、 传真 、 E m a i l 、 网站信箱、 手 机短信等方式 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 也可直
接与 客户 服务人 员联 系,基 金管理 人将 采用限 期处 理、分 级管 理的原 则, 及时
处理 客户 的投诉 ;同 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理建 议是基 金管 理人发 展的 动力
与方向。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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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四 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7/1/21
4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2/9
5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2/9
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2/23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宜信普泽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3/17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蛋卷基金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21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肯特瑞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23
10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度报告 2017/3/27
11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度报告摘要 2017/3/27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17/3/28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3/28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3/28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
电子银行基金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1
16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7/4/22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22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
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7/4/27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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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五 部分、 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 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ht t p: / / w w w . c s f unds .c om .c n )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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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六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监 会关 于准 予长盛 同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批 复
文件
(二)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 第( 六)项 备查 文件 存放在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其 他文 件存放 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基 金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内 可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