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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富(168102)

九泰锐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3月)查看PDF公告

 
 
 
 



九泰 锐 富事 件驱 动混 合型 发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 人: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6 月 3 日证 监许 可 【2015】1134 号 文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 年 2 月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前五年 内 (含第五年) 仅对 场外基金份额 每年受限 开 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 且申购赎回业务采取 “以 申 定赎 ” 原则 , 发生 申购赎回 份 额部分 确认时, 采取 “按 比例确认 ” 原则 。 故可能出现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 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连续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但无法完全确认或完全无法确认的情 况。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每年受限开放日无法 全部赎回或全部无法赎回时, 可以 将 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交易。在 场内交易过程中, 可能出现基金 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有人 收益或产生损失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尤 其 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前五年内( 含第五年 ) ,本 基金 由于 采 取事 件驱 动 的投资策略 为主要投资 目标 , 可能 会参与 定向增发 股票的 投资 , 公募 基金参与定向增发 股票 投资需采取摊余成本 法 进行估值, 故 本基金 基金 净值 可能由于 估值方法的原因偏 离所 持有 股票的 收盘价 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认 购 (或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资 者在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的同 时,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 风险 , 可能 包括 :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 引发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大量 赎回 或暴 跌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经营 过程 中产 生 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属于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属于 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 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 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 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2 月 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7 年 12 月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4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运作方式、 申购与赎回................................................................ 4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36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前言 《九泰 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九 泰 锐富事件驱动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九 泰 锐富 事件 驱动 混合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九泰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发起式基金: 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条件 而募集、运 作,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 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 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 合同 : 指 《 九泰 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九泰 锐富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 动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九泰 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10、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2012 年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 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 指 《九 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发起 资金 : 指用 于认 购发 起式 基金份额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 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下同) 等人员的资金 22、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3、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5、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 机构 : 指 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监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 会员 单位 : 指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 的、 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 金的 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 场外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 构利 用其 自身 柜台 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9、 场内 : 通过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利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 场内申购、 场内 赎回 30、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1、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3、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4、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35、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基金交 易等业务时需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者 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交易 、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4、 开放 日: 指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销售机构 为投资 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受限 开放 日 : 在基金 合同生效的前五年 内, 本基金 场外 份额开放申购 、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即 每个 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 年度对日 的前 一日 , 如果 该年 度 对日的 前一日 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47、 赎回 预约 期: 赎回预约期为 每个 受限开放日的前 四 个工作日 , 期间 可以 受理赎回申请的 预约 ,所有 赎回 申请 均在 受限开放 日进行受理 48、 年度 对日 :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9、 《业 务规 则》 : 指 本基 金管 理人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6、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投 资者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交易 单元 ) 之间 进行 转 托管的行为


57、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投 资者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 基金份额转换: 指在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按照本基金 合 同规定的 份额转换 规则 , 九泰 锐 富事件驱动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在 转 换 日 自动 转换 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59、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 后第五个 年度 对日 , 如 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 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62、 元:指人民币元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63、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64、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8、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9、 不可 抗力 :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名称: 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园8 号楼A 栋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7383799 联系人: 韩炳 光 股权结构: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 拉萨 昆吾 九鼎 产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出资分别占注 册资本的26% 、25% 、25% 和 24% 的股权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强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万联 证券 投行 部业 务经 理, 宏源 证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 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九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刚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董事 。 曾任 闽发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 项目 经理 , 中国 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 、 处长 。 现任 同创 九鼎 投资 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 忠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董事 、 法定 代表 人, 总经 理。 曾任 金瑞 期货 研究 员, 安信 证券 股指 期货 IB 业务 专员 , 安信 期货 办公 室主 任, 安信 期货 IB 业务部 总经 理, 安信 证券 资产 管理 部产 品总 监, 安信 乾盛 常务 副总 经理 。 现任 九泰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袁小 文女 士,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任 广东 万通 期货 公 司副 总经 理, 浙江 金马 期货 公司 常务 副总 , 长城 伟业 期货 经纪 有限 公司 (后 更名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执行副董事长,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阳富教 育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徐艳 女士 ,经 济 学博 士, 独 立董 事。 曾 任长 春税 务学 院金 融系 国 际金 融教 研室 主任 , 海国 投工 业开 发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经理 , 现任 海南 大学 MBA 教育 中心主任职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陈耿先生,经济学博士 ,教授,独立董 事。曾任青岛崂 山区政府( 高科技开 发区) 职员 ,重 庆 大学 工商 管理 博 士后 科研 站博 士后 ,重 庆大 学经 济 与工 商管 理 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EMBA 中心主任职务。 2、监事会 成员 徐磊 磊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监事 。 曾任 昆吾 九鼎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行政助 理、 行政 经理 , 同创 九鼎 投资 管理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 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刘开 运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监事 。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助 理, 昆吾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伙人助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 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 女士 , 涉外 经济 本科 , 副 总经 理。 曾任 陕西 群力 子弟 学校 教师 , 北京 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 海 淀支公司总 经理 、 分公 司党 委委 员、 副总 经理 , 国风 共创 管理 咨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经理。 吴祖尧先生 , 工学 硕士 , 副总 经理 。 曾任 中国 信达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研究 部 副经 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研究 中心 研究 主管 、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投行 内核 小组 成员 , 中国 银河 证券 投资 顾问 部董 事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陈沛 先生 , 法学 硕士 , 督察 长。 曾任 广州 大学 松田 学院 教 师、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合规专员、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权管理专员、 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法律 主管 、 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部负责人。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刘开 运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中国 籍,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7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 伙人助理。2014 年 7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战略投资部定增投资 中心 总经 理、 锐系 列定 增业 务组 执行 投资 总监 , 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7 月16 日至2016 年 7 月 16 日) 、九 泰锐 智定 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8 月 14 日至 今) 、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2 月 4 日至 今) 、 九泰 锐益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8 月 11 日至 今) 、九 泰锐 丰定 增两 年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8 月30 日至今) 、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12 月 19 日至今) 、 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 3 月 24 日至今) 的基金经理。





5、 公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 、 张勇先 生 、 刘开运先生 、刘心任先生 。 吴祖尧先生, 同上。 张勇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籍,15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9 年基金经理任职经 验。 历任 南京 市商 业银 行信 贷员 、 债券 交易 员,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交易 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总监、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 、博 时策 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8 月至2015 年5 月) 、博 时稳 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8 月至2014 年 2 月) 、博 时安 盈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4 月至2015 年 5 月) 、博 时宏 观回 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2 月至2015 年 5 月) 、博 时天 天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2014 年 8 月至2015 年 6 月)基金经理、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4 年9 月至2015 年6 月) 基金 经理 、 博时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9 月至2015 年 6 月)基金经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4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年11 月至2015 年 6 月 ) 基金 经理 。 现任 九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绝 对 收益部总经理 。 刘开运先生, 同上。 刘心任先生 , 北京 大学 、 香港 大学 经济 金融 双硕 士, 中国 籍,7 年证券从业 经验,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 5 月加 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定增投资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九泰 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11 月 15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6、 公司 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 。除此以外 ,上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20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 《基 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严格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 不断 更新 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 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确 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 险控 制职 责。 公司 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须 分离 。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对 公司 风险 控 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从而 建立 起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消除 内部 风险 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 性, 尽量 降低 经营 成本 , 提高 经营 效益 ,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 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 执行 内控 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 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和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公司 会计 之间 、 会计 与出 纳之 间等 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 的防 火墙 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特 点, 设立 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 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各业 务均 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以书 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 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 各项 经济 经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 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 则和 效率 性原 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了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 交易 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易 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进 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 度、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 完整 、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 布工 作, 以此 加强 对信 息的 审查 核对 , 使所 公布 的信 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议 职 能。 督察 长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 明确 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 了充 足的 人员 , 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 制制度。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 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 服务 以来 ,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815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 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 国《 环球 金融 》 、内 地《 证券 时报 》 、 《上 海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优 良 的服 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 金融 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 广泛 好 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 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 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 结构 由 中国 工 商银 行 稽核 监 察部门 (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 险控 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3、 内部 风险 控制原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监督 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 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 控优 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 种时 ,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 关的 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 职责 的管 理部 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 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 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 以检 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 控 制目 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 根据 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 控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 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 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 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 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务 ,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 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 管理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 专门的 灾难 恢复 中心 ,制 定 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 案,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 练结 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 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 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 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 兴的中 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园8 号楼A 栋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电话:010-57383818 传真:010-57383894 公司网址:http://www.jtamc.com/ 联系人:潘任会 (2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www.jtamc.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4008-888-888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https://www.csc108.com/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 址:http://www.newone.com.cn/ (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 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22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公司网址:http://www.dgzq.com.cn/ (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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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公司网址:http://www.ghzq.com.cn/ (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http://www.htsc.com.cn/ (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lxzq.com.cn/ (10)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 18、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公司网址:http://www.wlzq.cn/


(1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http://www.gjzq.com.cn/


(12)九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 号楼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魏先 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公司网址:http://www.jzsec.com/ (1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 号大成大厦6 层(信达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http://www.guodu.com/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 代 表人: 易会满 客户 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http://www.icbc.com.cn/icbc/ (18)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办公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法定 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 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9 ) 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F12,F13 法定 代表人: 董祥 客户 服务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https://www.dtsbc.com.cn/ (20)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638 号文化大厦21 楼 法定 代表人: 李晓 安 客户 服务电话:400-689-8888/95368 公司网址:http://www.hlzqgs.com/ (21) 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办公 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 代表人: 庞介民 客户 服务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https://www.cnht.com.cn/ (22)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 天泰 金融广场A 座 20 层 办公 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A 座 20 层 法定 代表人: 姜晓林 客户 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www.zxwt.com.cn/


(23) 中信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中 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 代表人: 张皓 客户 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https://www.citicsf.com/ (24) 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 人保寿险大厦12-18 层 法定 代表人: 祝献 忠 客服服务 电话:95390/400-898-9999 公司网址:http://www.hrsec.com.cn/


(25) 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 代表人: 毕劲松 客服服务 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http://www.sczq.com.cn/ (26) 海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 代表人: 王开国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户 服务电话:95553 或400-8888-001 公司网址:https://www.htsec.com/ (27) 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办公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6,7 楼 法定 代表人: 吴承根 客户 服务电话:95345 公司网址:https://www.stocke.com.cn/


(28)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 40 层 法定 代表人: 李梅 客户 服务电话:95523 公司网址:http://www.sywg.com/ (29 ) 申万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文艺路233 号宏源大厦8 楼 法定 代表人: 李季 客户 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http://www.hysec.com/ (30)上海长 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 代表人: 张跃伟 客服服务 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31)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 楼 法定 代表人: 孙树明 客户 服务电话 :95575 公司网址:http://new.gf.com.cn/ (3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33)北京电盈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朝阳区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 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F 座 12 层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34)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 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 下城区上塘路15 号 武林时代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https://www.cd121.com/ (3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 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http://www.zts.com.cn/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36)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 楼 A-1(811-812 )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 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3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特 8 号 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 法定 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 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https://www.95579.com/ (38)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 4 号楼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3 —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3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大街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http://www.mszq.com/ (40) 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或 4008-096-096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公司网址:http://www.swsc.com.cn/ (41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 幢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http://www.buyfunds.cn/ (42 )北京新浪仓石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 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 西扩 )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 518 室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 海淀 区东 北 旺西 路 中关 村 软件 园 二期 ( 西扩 )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s://trade.xincai.com/ (43 )上海朝阳 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 上丰路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碧波路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廖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595 公司网址:http://www.go-goal.com/ (44 )海银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8 号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4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http://www.ebscn.com/ (4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http://www.csco.com.cn/ (4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SOHO T3 A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8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6 号楼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4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公司网址:http://www.xds.com.cn/ (5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电话:021-50583533 公司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5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客户 服务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址 :http://www.zcvc.com.cn/ (5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 :http://www.5ifund.com/ (5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 武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公司网址 :https://www.vstonewealth.com/ (5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 :https://www.lufunds.com/ (5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 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5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 :http://www.66liantai.com/ (5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 科技园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www.new-rand.cn/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58)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59)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6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 1 幢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s://www.yilucaifu.com/ (61)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 1 号楼1102 、1103 单 元 办公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 路428 号 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胡旦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公司网址 :http://www.gw.com.cn (62) 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 :https://www.noah-fund.com/ (6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https://www.ehowbuy.com/ (6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6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 :http://www.xcsc.com/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6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https://www.yingmi.cn/ (6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https://www.hongdianfund.com/ (6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牛理财网)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 :http://www.jnlc.com/ (6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 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http://www.fujiwealth.cn/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7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7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 :http://www.hexun.com/ (7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 :https://www.zlfund.cn/ (73) 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 熊彦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 :http://fund.jd.com (7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http://www.fund123.cn/ (7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 潘园 公路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76)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客服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 :http://www.fengfd.com/ (7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延福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7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服务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7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客服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 层


负责人:朱 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联系人:李晗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 30 楼


负责人: 曾顺福


联系人: 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文启斯、杨丽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5 年6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113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募集期从2016 年1 月 13 日至2016 年1 月 29 日止 , 共募 集626,013,152.34 份基 金份额(含利息结转份额110,676.54 份) ,募 集户 数为 10,218 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 年 2 月 4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 证监 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 解决 方 案。 基金 合同 生 效满 3 年之 日 (指 自然 日) 起,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2 亿元 ,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 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 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 内( 含第五年) , 基金份额 将申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在 基金 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 , 本 基金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将 自动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并 更名 为九 泰锐 富 事件 驱动 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并继 续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与 交易 。 本基金 在转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前后 可根 据情 况暂 停上 市与 交易 , 恢复 时间 以 本 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注 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场 外基 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 系统 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 时间 2016 年 5 月 4 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上 市 交易 需 遵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生效后五年 内 ( 含第五年) , 基金 份额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2、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 ,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 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 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 金(LOF )后,则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 运作方式、 申购 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 运作方式 本基金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五年内 ( 含第五年) 场内 份额 不 开放 申购 、 赎回 业 务, 但 可上 市交 易。 场外份额每年 定期开放一次申购 、 赎回 业务 , 此开放 日为受 限开放 日 , 受限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 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本 基金 份额申购与 赎回后 总份额基本 保持不变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第五个 年度对日 起,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 ,并更名 为九泰锐 富 事 件驱 动混 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接受场内、场外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并继续上市交易。 本 基金运作 过 程中, 开放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 ,不开放系统内转托管 业务。 受限开放日为每个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 个工 作日 , 赎回 预约期 为受限开放日的前 四 个工 作日 。 整个 赎回 预约 期内 和受限开放日收到的基金 赎回 与受限 开 放日 收到 的 申购 申请 于 受限 开放 日按 照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统 一 进行 确 认;在受限开放日结束后, 本基金 需保持基金总份额 基本保持 不变。 开放 日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赎回 预约期 开始前 2 日进 行公 告。 如在受限开放 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受限开放 日中止开放 ,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 受限 开放 日 时间 , 直到 满足 受限 开放 日 的 时间要求。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后第五个 年度对日起 , 本基 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 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并更名为 九泰 锐富 事 件驱 动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同时开放 场内与 场外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业务 。本基金 在 转型 前后 可根 据情况暂停上市与 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 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且 符合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有 关风 险 控制 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会 员单 位。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若 出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 , 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 场内 与 场外 份额的 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日后 前 五年 (含 五年) 的 预约 赎回 期和 受限开放日, 场外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格以 受限 开放日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在本 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 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 场外 份额 受限 赎回 遵循 “ 按比例 确认原则 ” ,即按照 “受限开放日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 份额数量 ”与“ 赎回预 约期 和受限开放日的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预 确认 比例 , 按照 该比 例对 赎回 进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行确认 , 具体 规则见“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 ; 本基 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 者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5、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 务时 ,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 业务 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应确 保账 户内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 立 。 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 成立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理 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 , 将款项通过销售机构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包括该日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赎回 预约 期内赎回申请以受限开放日当天作为 T 日)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者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投资 者。 4、 受限开放 日 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 在受限开放 日,申购和赎回 申请 的 确认 需 遵循 如下规定: (1 ) “赎回预约期与受限开放日的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 ” 大于 “ 受限开放 日有效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 ” ,则对申购的有效申 请全部予以确认,同时 将按照 “ 赎回申请份额 ” 和 “有效 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 ” 基本 相等的原则对 所 有有效的 赎回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 。 (2 ) “赎回 预约 期与 受限开放日的有效 赎回 申请份额数量 ” 小于 “受 限开 放 日有效申购 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 ” ,则 对 赎回 的有 效申 请全 部 予以确认 ,同时 将按照 “ 赎回申请份额 ” 和 “有效 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 ” 基本 相等的原则对 所 有有效的申购申请 份额进行部分确认 。 (3 ) “赎回预约期与受限开放日的有效 赎回 申请 份额数量 ” 等于 “ 受限开放 日有效 收购扣费后预成交 份额数量 ” , 则对 申购 和赎 回的 有效 申请 全部 予以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申购基金,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 元, 不设 级差 限制 (具 体规 定请 至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 ) 。 通过 具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 资格 且 符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有 关风 险 控制 要 求 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 或其 整数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倍。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 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某 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 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 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 ,赎回份额必须 是整数份额 。 (3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 限制,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定办 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 、 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申购费 (场内、场外 )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1.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0%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 率。 费用项 持有期限 (N) 收费标准 赎回费 ( 场外 )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365 日 ≤Y<730 日 0.25% Y ≥730 日 0 赎回费 ( 场内 ) 0.5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 日 ( 不含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 日以上 ( 含 ) 且少于90日 ( 不含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 以上 ( 含) 且 少于180 日 ( 不含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180 日 以上 (含 ) 的投资者 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在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的 投资者 其份额持有 期限 以份额实际持有 期限 为 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 投资者 ,其 份额持有 期限 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 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 零碎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 者账户 。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 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申购份额=98,522.17/1.628 =60,517.30 份 即: 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 申 购,则投资10 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628 元,可得到60,517.30 份 本基金份额 。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 份额为60,517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 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60,517 ×1.628 =98,521.68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521.68-1477.83 =0.49 元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场外 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 场内基金份 额以赎回 总额为 基数 采取固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 年以上,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52,800.00 ×0% =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0 =152,800.00 元 即:投资者在 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 年以上,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52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800.00 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52,800.00 ×0.50%=764.0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764.00 =152,036.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 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036.00 元。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定接 受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对于场外的赎回申请,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申请 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 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仅 适 用于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的情况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五 年内 (含 第五 年) , 不存 在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具体的申购赎回情形及处理方式, 参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原则与申 购赎回程序执行。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 规定 ,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或 最近 1 个工 作日 (暂 停时间超过 1 日时 适用 )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确定方式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 根据 登记 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额 在 不同 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募集 期内本基金 不得办理 系统内转托管 和 跨系统转 托管。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前, 只开通跨 系统 转托 管, 不开 通系 统内 转托 管。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转托管 业务。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已于合同生效日(即 2016 年 2 月 4 日)起 开始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可以将场外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登记在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内基金份额,已于 2016 年 5 月 4 日起开始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可以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登记系统。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对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 深入挖掘并充分理解国内经 济增 长和 结构 转型 所带 来 的事 件 性投 资机 会, 精 选具 有 估值 优势 和成 长 优势 的 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 债、企业(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 募债、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证,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五 年 内 ( 含 第 五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10%-95% ; 投资 事件 驱动 类公 司的 证券 占非 现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非公 开 发行股票资产占股票资产的 0%-10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95% ; 投资 事件 驱动 类公 司的 证券 占非 现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非公 开 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的期货交易账户内应当保持不低于期货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同时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周期、 证券市场变化以及证券市场参与各方行为 逻辑 的基 础上 , 深入 挖掘 可能 对行 业或 公司 的当 前或 未来 价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件,将事件性因素作为投资的主线,形成以事件驱动为核 心的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 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 注重事件性因素对行业影响的 分析 。 采取 定性 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对 影响 上市 公司 当前 及未 来价 值的 事件 性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 精选股价受益或未能充分体现事件影响的股票, 在严格 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对行业进行优化 配置和动态调整。 本基 金 的股 票 定量 分析 方 法将 分 析各 行业 公 司的 估值 指 标( 如 PE 、PB 、 PE/G 、PS 、股 息率 等) 、成 长性 指标 (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净 利润 增长 率、 毛 利率增长率、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等) 、现金流量指标和 其他财务指标,从中选 出价值相对低估、 成长性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作为本基金的备选股票; 再通过分析备选股票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产收益率、 资产 周转率等变量的时间序列, 以及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平、 主要 竞争对手估值水平的比较,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其投资价值。 在定 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 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平台, 多层面地分析备选股 票所对应的公司的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方面的 优势和劣势,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波特五力结构、行业历史及行业变革力量。 经过严格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并适时进行投资 组合调整。 本基金将影响个股估值的事件驱动因素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 )股权变动,包括定向增发、增持与回购等 公司股权的变动不仅仅直接改变公司的资产结构, 同时也会对企业未来 在生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产、 经营 、 管理 等多 个方 面产 生影 响。 本基 金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对股 权变 动可 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 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再通 过分析和评估股权变化,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 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定向增发是指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以 促进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兼并效率。 股份增持包括股东增持和高管增持, 其中股东增持是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增持股份行为; 高管增持是指公司高管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行为; 股 份回购是 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其他股权变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通过增发、 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 券市场上进行的融资;其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2 )业绩预告与超预期 根据交易所规定,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 的, 可以 进行 业绩 预告 : 净利 润为 负值 ; 净利 润与 上年 同期 相比 上升 或者 下 降 50% 以上 ; 实现 扭亏 为盈 。 业绩 超预 期是 指公 司披 露的 实际 业绩 显著 超越 过去 3 个月券商等研究机构的预测平 均数的情况。 此两种情况都显示公司经营上出现显著变化,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与分析业绩 变化 情况 , 自下 而上 评估 , 结合 公司 基本 面情 况, 择优 选 取成 长性 好, 安全 边际 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3 )资产重组,包括重组、注入与并购 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 调整、 配 置的 过程 , 或对 设在 企业 资产 上的 权利 进行 重新 配置 的过 程。 重组 前后 公司 的估 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 金在 市场 上 收集 公 开的 事 件信 息, 对事 件 影响 中 的公 司 进行 分 析与 估 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4 )高分红及高转送 分红 指公 司以 现 金分 红 方式 将 盈余 公积 和当 期 应付 利 润的 部 分或 全 部发 放 给股 东, 是股 东分 享公 司红 利的 重要 方式 , 高分 红是 指公 司分 红比 例较 高的 股票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高转送是实施较高比例的送股或者转股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高分红, 高转送股票;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 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5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包括员工持股 、 股票期权等不同形式, 使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 一致,利润与风险共担;起到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的作用。 本基金将对采用股权激励的公司进行调研, 综合分析公司基本面、 预期盈利 水平和成长潜力,择 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6 )其他影响公司的重大因素 其他 事件 包括 但 不限 于 公司 发 布对 预期 业绩 及 行业 造 成极 大 影响 的 重要 产 品或重大合同公告; 有影响上下游公司的重大事项发生; 公司遭遇重大危机; 管 理层发生重大变更等。 此类事件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深远的影响, 继而影响其市 场估值。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发生重大变动的股票, 结合其预期盈利水平 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 水平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 本基 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 , 综合 考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安 全性 、 收益 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选择 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 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 用数 量化 模型 分析 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把握 市场 的短 期 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6、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五 年内 ( 含第 五 年)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10%-95% , 投资 事件 驱动 类公 司的 证券 占非 现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投资 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股票资产的 0%-100%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95% ,投 资事 件驱 动类 公司 的证 券占 非 现 金 资 产的 比 例不 低 于 80% ,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产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不 超 过 20% ; (2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基金 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16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五年 内( 含第五年) ,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在 基金 合同生效后五年 内 (含第五年)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到期日 ,不得超过基金 合同 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 (18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基金 合同生效后五年 内( 含第五年)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为年化收益 率5.5%。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力争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五年 内 ( 含第 五年 ) 为投 资者 提供稳定的绝对 回报。 因此, 本基金 采取年化收益率5.5% 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较好反应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2、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6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40%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选取沪深300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能够较为 全面地反映中国股票市场的状况;债券投资部分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该指数能够较为全面 地反映 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状况, 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 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属于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 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投资组合报告 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 益投资 396,947,098.87 62.49 其中:股票


396,947,098.87 62.4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13,000,000.00 33.5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461,424.57 3.85 8 其他资产


828,623.77 0.13 9 合计





635,237,147.21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2,287,613.95 44.55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7,615,744.00 2.78 F 批发和零售业 25,036,256.07 3.9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7,223,692.96 1.14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25,075,661.94 3.96 J 金融业 16,745,184.00 2.6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951,363.75 2.8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84,978.20 0.5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26,604.00 0.29 S 综合 - - 合计 396,947,098.87 62.65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475 立讯精密 1,947,118 42,369,287.68 6.69 2 603799 华友钴业 434,534 30,938,001.08 4.88 3 002706 良信电器 2,418,682 29,217,678.56 4.61 4 300184 力源信息 2,719,854 25,036,256.07 3.95 5 603601 再升科技 1,833,260 23,575,723.60 3.72 6 002050 三花智控 1,333,333 22,193,328.03 3.50 7 002157 正邦科技 3,601,246 19,752,834.31 3.12 8 603788 宁波高发 389,509 12,748,630.38 2.01 9 002400 省广股份 2,393,225 11,846,463.75 1.87 10 002425 凯撒文化 1,416,782 9,931,641.82 1.57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976.3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45,856.00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6,791.3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28,623.77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2475 立讯精密 42,369,287.68 6.69 非公开发行股票 流通受限 2 002706 良信电器 29,217,678.56 4.61 非公开发行股票 流通受限 3 603799 华友钴业 26,293,727.07 4.15 非公开发行股票 流通受限 4 300184 力源信息 25,036,256.07 3.95 非公开发行股 票 流通受限 5 603601 再升科技 23,575,723.60 3.72 非公开发行股票 流通受限 6 002050 三花智控 22,193,328.03 3.50 非公开发行股票 流通受限 7 002157 正邦科技 19,752,834.31 3.12 非公开发行股票 流通受限 8 603788 宁波高发 12,748,630.38 2.01 非公开发行股票 流通受限 9 002400 省广股份 11,846,463.75 1.87 非公开发行股票 流通受限 10 002425 凯撒文化 9,931,641.82 1.57 非公开发行股票 流通受限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 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成立日 -2016.12.31 2.40% 0.19% 4.99% 0.02% -2.59% 0.17% 2017.1.1-20 17.12.31 -0.57% 0.76% 5.24% 0.02% -5.81% 0.74% 自成立日 -2017.12.31 1.81% 0.57% 10.49% 0.02% -8.68%


0.55%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的 市价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 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 的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减 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 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 值; (2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按本 项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托 管在 场外 的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以估 值日 前一 交易 日 基金 净值 估值 , 估值 日前 一交 易日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净 值未 公布 的, 以此 前最 近一 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6、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自2017 年 9 月 8 日起,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 (试行) 》进行估值调 整。具体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2017 年 9 月 8 日发布的《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定 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或 证券交易所 、期货公司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 含第 五年 )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年 不得 少 于 1 次 ,年度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 度可供分配利润 的 90% ;在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后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 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的收益分配 方式为现金 分红 ;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 或红利再投资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违反 法规 的 规定 且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场内 基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时 发 生的 费用 ,遵 循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和 登 记机 构的 相关规定。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费 为 基金 管 理人 的基 本管 理 费和 基 金管 理 人的 附 加管 理 费之和。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本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基本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基本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 )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前五年内( 含第五年) ,每 日附 加管 理费 余额 按照 如下 公 式计算: E= max ﹛S ×(P -1.275 )×15% ,0﹜ 其中,E 为当日附加管理费余额; S 为附加管理费提取对应日的基金份额; P 为每日基金计提附加管理费前累计份额净值 (含截止前一日计提的附加管 理费 的余 额) 。 基金附加管理费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前 五年 内 ( 含第五年) 每日计提,在 基金 合同生效满五年 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附加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的 附 加管 理 费余 额于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第 五个 年度 对 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结 束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3 -10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 可以 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 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 一、 基金 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基金的存续 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 年后 , 满足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动转换为契约型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并更名 为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本基金在 基金 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 将 九泰 锐 富事 件驱 动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等额 转 换为 九泰 锐富 事 件驱 动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基金份额 。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时 , 基金份额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同时 开放申购 、 赎回。 本基金 在转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与交易 , 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基金 合同生效满五年 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认购, 申购或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第五个 年度对日 , 按照 份额 相等原则 转换为 九泰锐富事件 驱动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时 ,基金 总份额保持不变 , 本基金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第 五个 年 度 对 日基 金 单 位 净值 即 为 上 市 开放 式 基 金 (LOF ) 的首日份额 净值。 三、基金 合同生效满五年后 基金 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 年度对日起 ,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普通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 投资 策略 、 投资 理念 、 投 资范围 、 投资 限制 会相 应 发生 变化 , 具体 变化 参见 基金 的投 资章 节 ;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相关 变化 符合混合型 开放式基金的法 律法规的 规定 。 四、基金 合同生效满五年后 的公告 (一 ) 本 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 年度对日起 , 在符 合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 金将 继续 存续 。 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 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 ) 本 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 年度对日起 , 本基 金将 转换 为上 市开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放式基金(LOF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临时 公告 或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 告相 关规 则。 管理人 有 权根据基金 转换需求与 交易所相关 规定暂停 交易或上市 。 基金管理人可 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 (三)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 年度 对日 前三十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 介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前五 年内 (含 第五年) , 在基 金份 额 上市 交易 前,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交易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 在本 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 式 基金 (LOF ) 后, 在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前,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一 )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 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政策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 经济 环境 、 产业 和行 业状 况、 公司 基本 面等 方面 的变 化, 可能 导致 基金 投资组合 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或挂牌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 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3、 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 格的 下跌 , 或股 息、 红利 减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 从而 给基 金的 投资 带来 风 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货 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 降的风险; 5、 财务风险: 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 的风险。 二、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 一是指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 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 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 的风 险。 二是 指在 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后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金 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 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 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致 流动 性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三、 信用风险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可能 会影 响本 基金 的 收益水平。 五、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 带来 的风 险; 政策 风险 包括 : 货币 政策 的变 动、 财政 政策 的波 动、 税收 政策 的变 动、 产业 政策 的变 动、 进出 口政 策的 变动 等政 策的 变动 引发 的市 场价 格变 动, 对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六、 其它风险 1、 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2、 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 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 其它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折价风险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前五年内(含第五年) , 在非受限开放 日 , 持有人 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 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基金 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 (含 第五年)场外份额申购 、赎回部分确认 的 风险 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前五年内 (含第五年 ) 对 场外份额 每年 提供一次受限申购 、 赎回 。 由于每次受限开放日后 基金份额需 基本保持不变, 所以受限 申购 、 赎回可 能出现部分确认的 情况 。 部分 确认 发生 时, 本基 金采 取 “按 照比 例确认 ” 的 原则。 故每个 运作周期 的场外份额 受限 开放可能 由于有效申购扣 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 不等 于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 而 导致 申购 或赎回按照预确认 比例 进行部分确认 , 进而使得无法完全或完全无法 满足投资者 在受限 开放期内的 赎回申请或无法 完 全满足或完全无法满足投资者在 受限 开放期的申购申请。 3、投资决策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五年内(含第五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10-95%;在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10-95% 。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受股权变动、业绩预告与超预期 、 资产 重组 、 高分 红及 高转 送、 股权激励 等事件性因素 影响的 股票 。 在具 体投资管 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 受事件性因素影响的 证券所具有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 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4、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 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5、基金 投资 金融衍生品 的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 ,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险 。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 当复 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 日 (指 自然 日) 起 ,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第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经纪商 、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业务规则;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 上市的除外; (1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调低赎回费 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 资料 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见;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采 用 网络 、 电话 、 短信 等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具 体授权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 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 等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 者以 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 方式 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 1 号楼801-16 室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650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83799 传真:010-573837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 账) ;保 险代 理业 务;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证,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 法律 、 法规 、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 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五 年 内 ( 含 第 五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0%-95% ; 投资 事件驱动类公司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投资 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股票资产的 0%-100%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95% ; 投资 事件 驱动 类公 司的 证券 占非 现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非公 开 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的期货交易账户内应当保持不低于期货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同时本基金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并可 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五 年 内 ( 含 第五 年 ) , 股 票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 的 比 例 为 10%-95% ,投资事件驱动类公司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股票资产的 0%-100% ;本 基金 转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10%-95% , 投资 事件 驱动 类公 司的 证券 占非 现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





2) 基金 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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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②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 内( 含第五年)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0%;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 有关 约定;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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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6) 基金 合同生效后五年 内(含第五年) ,基 金资 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0% ;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4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到 期日 ,不得超过基金 合同 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 相关 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 或者 提供担保;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 与本 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将 关联 交易 的相关 材料提交基金托管人 , 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 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 同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 的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一)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 基金投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 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 列明。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 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 交的且基金托管 人在交易前能够监 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 现 该 投 资 指令 违 反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 完成 后 方可 获 知的 监控 指标 或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成 交的 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该投 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 规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 理、 无故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 业务 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 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 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 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完 成, 登记 机构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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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 物证 券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或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的市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 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估值。 (5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托 管在 场外 的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以估 值日 前一 交易 日 基金 净值 估值 , 估值 日前 一交 易日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净 值未 公布 的, 以此 前最 近一 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6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 告的 ,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或基 金的 损失 , 以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 章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 式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 期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应 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 妥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和修 改相 关 服务 项目 。 如因 系统 、 第三 方或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导致 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 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jtamc.com ) 查阅 交易 对账 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订制 电子 邮件 或短信形式 的交易 对账单。


交易账单 的 查阅 和 订制 具体 方 法可 参见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或 拨 打客 服 热线 咨 询。


三、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四、 服务联 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628-0606 ( 免长途话费 ) 。 投资 者如 果认 为自 己 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的具体 内容, 也可拨打上述电 话详询。 传真 : 010-57383866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jtam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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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电子信箱:service@jtamc.com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 披露 方 式 法定披露日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维护暂停相关服 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8-10


关于增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所管理 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8-17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8-18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9-05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维护暂停相关服 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9-07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证券投资基 金持有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9-08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9-09


关于增加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公司所管理 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9-13


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所 管理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9-15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9-18


关于增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所 管理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9-19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公告 证监 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9-20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场内份额持有期规则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09-29


关于增加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所 管理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10-23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10-25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 站 2017-10-25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关于增加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所 管理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10-27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维护暂停相关服 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11-02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11-18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11-29


九泰锐富事件驱 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 红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12-08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 红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12-08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北京)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12-11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维护暂停相关服 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12-26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 信息及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 站 2017-12-28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7-12-30


九泰基金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资产净值公告 公司网站 2017-12-30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1-13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1-17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1-22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 二次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1-27


关于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第二次受限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1-27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公司网站 2018-01-30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泰基金销售 (北京)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8-02-01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 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 也 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九泰 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2、《 九泰 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九泰 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注册登记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 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 方式 :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