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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央视50C(004410)

招商央视5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02 月05 日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重要提 示 
招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2012 年10 月8 日《 关 于核准 招商 央视 财经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许
可〔2012〕1309 号文) 核 准公开 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 2 月 5 日正 式 生效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核
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 没
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 回时,所得或 会高于或低 于投资人先 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 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起,每六个 月更 新一次,并于每六个 月结 束之日后
的4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截 至 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为 2018 年 2 月 5 日,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截 止
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 , 财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2018 年2 月23 日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招 募 说明
书。 
2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金 管理 人 ................................................................................................................................. 8 
§4 基金 托管 人 ............................................................................................................................... 19 
§5 相关 服务 机构 ........................................................................................................................... 21 
§6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金 合同的 生 效 ............................................................................................... 41 
§7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及 转 换 ............................................................................................... 42 
§8 基金 的投 资 ............................................................................................................................... 52 
§9 基金 的业 绩 ............................................................................................................................... 62 
§10 基金 的财 产 ............................................................................................................................. 63 
§11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64 
§12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8 
§13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14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与 解冻 ............................................. 73 
§15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5 
§1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17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81 
§18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5 
§19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7 
§20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103 
§21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112 
§22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14 
§23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 方式 ........................................................................................... 116 
§24 备查 文件 ............................................................................................................................... 117 
 
3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招商 央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 任。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 请
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4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央 视财经5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指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 《招商央 视财经5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及对该合 同 的任何有 效的修 订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招 商 央视财 经5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招商央 视财经5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招 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三十次 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5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 受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 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 规则 》














指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 6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标的指 数




















央视财 经 50 指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计 提, 属于 基金的 营运 费用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 别。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 A 类 基金 份额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C 类基 金 份额 7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公司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3.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83199596 传真: (0755)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证 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 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金 管理公司。 目前公司注册 资本金为人 民币十三亿 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 股东及 股权结 构 为: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以下 简称 “招商 银行 ”)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招商证 券” ) 持 有 公司 全部 股权的 45% 。 2002 年 12 月, 公司 由招商 证 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中国 电 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中 远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共同 投资组建, 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 民币一 亿元,股东及股权 结构为 :招商证券持有公 司全部 股权的 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 投资) 持有公 司 全部股权 的 30% ,中 国电 力财务有 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10% 。 2005 年 4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复 同意 ,公 司注 册资 本金由 人 民币一 亿元 增加 至人 民币 一亿六 千万 元,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不变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复 同意 ,招 商银 行受让 中 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中 远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及招 商证券分别 持 有的公 司 10 %、10%、10 %及 3.4%的股 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 兰 投资 )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 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 权转让 完成后,公司的股 东及股 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 资)持有 公司全 部股权 的 33.3%。 同时, 公司 注册资 本金由人 民 币一亿 六千 万元 增加 至人 民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8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 兰投资 ) 将其 持有 的公司 21.6% 股权 转让 给招 商银 行、11.7% 股权 转让 给招商证券。 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公 司的股东及 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 有全部股权 的 55% ,招 商证 券持 有全 部股 权的 45 %。 2017 年12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报备 中国 证监会 ,公 司股 东招 商银 行和招 商 证券按原有股 权比例向公 司同比例增资 人民币十一 亿元。增资完 成后,公司 注册资本金 由 人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增加 至人民 币十 三亿 一千 万元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不 变。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招 商银 行始 终坚持 “因 您而变” 的经 营服务 理念 ,已成长 为中 国境内 最具 品牌影响 力的 商业银 行之 一。2002 年 4 月9 日 ,招 商银 行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是 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 的证 券公司,经过多年创 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 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一 流券 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 招商 证券 在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 (代码 600999 );2016 年 10 月 7 日 ,招 商证 券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股份 代号 : 60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 值”为使命, 力争成为中 国资产管理行 业具有“差 异化竞争优势 、一流品牌 ”的资产管 理 公司。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事会 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美 国南加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3 月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起 担任 招商银 行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 市招银 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 心有 限公司副董事 长。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 士,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证券 , 并于2004 年1 月至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 兼首席风险官 ,分管风险 管理、公司财务、结算及 培训工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9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金旭女 士,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作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 理。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先生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 国 北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2 月至 今兼 任新 世纪 医疗控 股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交所 上 市公 司) 独立董 事,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 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 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 人民 解放军昆 明军区三局战 士、助理研 究员;国务院 科技干部局 二处干部;中 信公司财务 部国际金融 处 干部、 银行部 资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副行长等职 。现任中 国证 券市场研究 设计中心(联办) 常务干事兼 基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女 士, 加拿大 皇后 大学荣誉 商学 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1995 年 4 月加 入香 港毕 马威 会计 师 事务 所,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 丰 前海证券公司 独立董事, 同时兼任多个 香港政府机 构辖下委员会 的委员和香 港会计师公 会 纪律评 判小 组委 员。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孙谦先生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 获得 学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和经济学博 士学位。曾 任新加坡南洋 理工大学商 学院副教授、 厦门大学任 财务管理与 会 计研究院院长 及特聘教授 、上海证券交 易所高级访 问金融专家。 现任复旦大 学管理学院 特 聘教授和财务 金融系主任 。兼任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和上 海期货交易 所 博士后工作站 导师,科技 部复旦科技园 中小型科技 企业创新型融 资平台项目 负责人。现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3.2.2 监事会 成员 10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 圳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格 林威 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 ,分 别获经济 学学士 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证券 部 员工 、福 田营业 部主 任、 海口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 证券 经 纪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深 圳龙岗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圳 南山 南油大 道营 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零售 经 纪总 部总 经理 ,期 间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 招商 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 经理 。赵 斌先生 亦 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职 工代 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 至今 , 赵斌先 生担 任招 商证 券合 规总监 。同 时, 赵斌 先生 于2008 年7 月 起担任 招商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 任招商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松先 生,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划 财 务部 总经 理。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起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 同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士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 官,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女 士,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 实施 顾问 ;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 于韬 睿惠悦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问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倍智人才管 理咨询有限 公司首席运营 官;现任招 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监 、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先生 ,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学硕 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3.2.3 公司高 级管 理人员 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11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钟文岳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 理,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 国 农村发 展信 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 务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任 厦 门海 发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司 副总 经 理;2004 年1 月至 2008 年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11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6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现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沙骎先 生, 副总 经理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TMT 行业 研 究员、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 基金经理,量化& 保本投 资事业部总经 理;201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欧志明先 生, 副总经 理, 华中科技 大学 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士 、投 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 加入广 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机 构客 户经 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 总部 任 风险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法律 合规 部 高级经理、副 总监、总监 、督察长,现 任公司副总 经理、董事会 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于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巨 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金融工 程研 究员、 行业 研究员、 助理 基金经 理。200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 数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资管 理二部(原专 户资产 投资部) 负责人 及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公 司副 总经 理。 潘西里先 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加 入大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 务工作 ;2001 年10 月 加入 天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任职 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历任 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 及处长;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3.2.4 基金经 理 侯昊先生,硕士。2009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 部风控经 理,量化投资 部助理投资 经理、投资经 理,现任招 商中证白酒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 经理 ( 管理 时 间:2017 年8 月22 日 至今) 、招 商国 证生物 医药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7 年 9 月 5 日至 今) 、招 商中 证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7 年 9 月 5 日 至 今) 、招 商深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7 年9 月5 日 至今) 、招 商央 视财经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12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017 年9 月5 日至 今) 、 招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 今) 及 招 商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 2017 年9 月5 日 至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王平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013 年 2 月 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 日;陈 剑波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2016 年 12 月 3 日至2017 年 9 月 5 日。 3.2.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 渺、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3.2.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3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得 从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行为: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 当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 规定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4、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14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除 为公 司进 行基 金投资 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 票交 易;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5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 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 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监 事会: 监事会 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 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董 事会风 险控制 委员 会: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作为 董事会下 设的 专门委 员会 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 项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并 检查其合法 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负 责决定公司 风 险管理战略和 政策并检查 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 联交易和检查 公司的内部 审计和业务 稽 查情况 等。 (3)督 察长: 督察长 负责 监督检查 基金 和公司 运作 的合法合 规情 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 患,或发生督 察长依法认 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以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情形时,应 当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 员会 是总经 理办 公会下设 的负 责风险 管理 的专业 委 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 大事项进行风 险评估并作 出决策,并 针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机 情况 ,实 施危 机处 理机制 。 (5)监 察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部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 和风 险管理 政策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15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和员 工最首要 的责 任。各 部门 的主管 在 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 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风险 控制。员工根 据国家法律 法规、公司 规 章制度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律 。 3、内 部控 制制 度 概述 (1)内 控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 考核制度、人 力资源管理 制度和危机 处 理制度等。部 门管理办法 在公司基本制 度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 位设置、岗 位 责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进 行了 规范 。 (2)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 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 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 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门 的职 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公 司内部控制制 度在所赋予 的权限内按照 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 方 法对监察稽核 对象进行公 正客观的检查 和评价,包 括调查评价公 司内控制度 的健全性、 合 理性和有效性 、检查公司 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的情 况、进行日 常风险控制 的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控 制环 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 控制的文化 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 及时了解相关 的法律法规 、管理层的 经 营思想、公司 的规章制度 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各 个岗位和各 个 业务环 节。 (2)风 险评 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 类,找出风险 分布点,并 对风险进行分 析和评估, 找出引致风险 产生的原因 ,采取定性 定 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 施。 16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控 制活 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 组织 结构 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 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部 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 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 立、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线 : a. 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 基础的第 一道 监控防 线: 各部门内 部工 作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明确,并有 相应的岗位 说明书和岗位 责任制,对 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 设置,使不 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b. 各相 关部门 、相 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 和牵制 的第 二道监控 防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关岗位之间 建立标准化 的业务操作流 程、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 通制度,后 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督 察长、 监察 稽核部 门对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各 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 操作 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 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 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 岗位 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 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保密制度 、信息披露制 度、档案资 料保全制度 、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 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 管理,独立核算;公 司会 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 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 办公区域上 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立 。 (4)信 息沟 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 员工及各级 管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 信息及时送 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 制度 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 报告制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执行体系报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向分 管领 导、总经 理报告 ; B. 监督体系报告路线 :公 司员工、各部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告, 监察 稽核部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17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C. 督察 长定期 出具 监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内 部监 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 和遵 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 制度有效地 实施。公司监 事会、董事 会风险控制委 员会、督察 长、风险管 理 委员会、监察 稽核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度 持续地进行 检验,检验其 是否符合规 定要求并加 以 充实和改善, 及时反映政 策法规、市场 环境、技术 等因素的变化 趋势,保证 内控制度的 有 效性。 18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4.2 基金 托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的 银 行、证券、基 金、信托从 业经验,且具 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 经历,60 % 以上的员工 具 有硕士以上学 位或高级职 称。为给客户 提供专业化 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 在境内、外 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RQFII、QDII 、境外 三类机构 、券 商资产管理计 划、信托计 划、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 产品、股权基 金、私募基 金、资金托 管 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 估、风险分 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4.3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中 国 银行 已托管65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61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4.4 托管 业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9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理 念,坚持“规 范运作、稳 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 部 风险控制工作 贯穿业务各 环节,通过风 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 措施设定及 制度建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 获得基 于“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 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 密,能 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4.5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 行,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 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20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免 长途 话 费)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83196437 传真: (0755)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 上海 招商银 行 大厦 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83190401 联系人 :任虹 虹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 上海 招商银 行 大厦 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A3 单元 3 楼招 商 基金 客服 中心 直销 柜台 21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电话: (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5.1.2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信 息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 伟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 姝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 硕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22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王 晓琳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张 建鑫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王 佳毅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60141 23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35 号国 企大 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辛 国政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原申银 万国 证券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24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联系人 :曹 晔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22621866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原 中信 万 通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25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 证 券广 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 南大道 4011 号 港 中 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原 宏源 证券 ) 注 册 地址: 新疆 乌鲁 木齐市 高 新区 (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 地址: 新疆 乌鲁 木齐市 高 新区 (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 武门西 大街 甲 127 号 大 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95321 26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网址:www.cindasc.com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0 号润 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 中航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人 保寿 险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 :孙 燕波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 :刘 闻川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公司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客服电 话:953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齐鲁 证券 )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27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 界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28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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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华 一路 115 号 投 行大厦 20 楼 办 公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 投 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层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 高 德置 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 高 德置 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30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 企 业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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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iwm.com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 渡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37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东 方汇 经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一 幢 二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 :吴 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 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 广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 :陈 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38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电话:400-680-3928 联系人 :华 荣杰 网址:www.simuwang.com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 大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公 寓 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010-59013842 联系人 :王 茜蕊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 东 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联系人 :徐 海峥 公司网 址:www.youyu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5.2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83196445 传真: (0755)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5.3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2 号南 银大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39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4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程 海良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40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业 务规 则》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及基 金合同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证监许 可〔2012 〕1309 号文 核 准公 开募 集。 募集 期从 2013 年 1 月 10 日到 2013 年 1 月 31 日止, 共募 集1,319,259,082.36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认 购 总户 数为 4,832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2 月5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41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7.1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及转换的销售机构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销售代 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 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销渠 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等。具 体代销渠道名 单以份额发 售公告为准 。 直销及 代销 机构 请参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酌情 增加 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本 基金。 新增 加的 代销 机构 将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销售 机构 指定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 如传 真、电 话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 7.2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开放 日期及 办理 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 主,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或 转换时除外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与 代 销机构 约定 ,每 交易 日交 易时间 以后 提交 的申 请, 按下一 交易 日的 业务 申请 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之外 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及转换申请的,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的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具 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赎 回开始的公 告中规定。在 确定申购开 始、赎回开始 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 成熟 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42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3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及转 换价格 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及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的业务规 则, 即先确 认的 认购或申 购的 基金份 额先 赎回或 先 转换; 4、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5、基金 投资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必 须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基 金投 资者交 付款 项后, 申 购申请 方为 有效 ; 6、基金 转换只 适用于 在同 一销售机 构购 买的本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开通 了转 换业务 的 各基金 品种 之间 ; 7 、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 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7.4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有关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 代销 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 官网 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 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 均为10 元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50 万元人 民币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 ,各销售机构在符 合上述 规定的前提 下,可根据情 况调高首次 申购和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 额,具体以销 售机构公布 的为准,投 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回 基金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 留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 份的,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回。 实际 操作中 ,以 各代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上 交易 平台 赎回 ,每 次赎回 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 发生 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 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 法将 参照基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43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 入和 转换转出。通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转换的,转出 的基 金份额不 得 低于 1 份。 基金 持有 人转 换 时或 转换 后账 户中 基金 份 额低于 1 份 时一 次性 转出。 通过本基 金管 理人电 子商 务网上交 易平 台转换 的, 每次转出 份额 不得低 于 1 份。留 存 份额不 足 1 份的 ,只 能一 次性赎 回, 不能 进行 转换 。 4 、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7.5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程序 1、投资 者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2、基金 投资者 在提交 申购 申请时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基 金投资 者 在提交赎回及转出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3、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确 认:基金 管理 人应以 交易 时间结束 前收 到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申请的 当日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基金 投资 者可 在T+2 日 (包括 该日) 后 到销售 机构 网点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的确 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 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4、申购 、赎回 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 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 销机构将基 金 投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7.6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费用 本基金 根据 销售 费用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 费 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C 类 基金份 额。 1、 申购 费用 44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 申 购费 用应 在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投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费率 如下 :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 500 元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不列入 资 金资产 ,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 2、 赎回 费用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费率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递减 ,费 率如 下: 连续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1年指365 天,2年为730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不低 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45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连续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30 日 0.5% 30 日≤N 0 赎 回 费用 由赎回 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C 类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 C 类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3、 转换 费用 (1)各 基金 间转 换的 总费用 包 括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和 申 购补 差费 两部 分。 (2)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取 转出基 金的 赎回费, 并根 据上述 规定 按比例 归 入基金 财产 。 (3)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申 购费率 (费 用)低向 高的 基金转 换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 用 。 (4)基 金转 换采 取单 笔计算 法 ,投 资者 当日 多次 转换 的 ,单 笔计 算转 换费 用。 4、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交 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 台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 相关手续 后,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调 低 赎回费 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6、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7、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对 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 金 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 并不 晚于 优惠 活动实 施日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客 户等 ) 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 届 时将提 前公 告。 7.7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分别 设置代码。由于基金 销售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各类 基金份额 将分别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 46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除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 点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1)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1 :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 相应 申购 费率为 1.2% ,假设 申 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16=97,258.10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 定申 购当 日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6 元 ,可 得到 97,258.1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例 2 :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 假定 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为1.016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16 =98,425.19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 定申 购当 日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6 元 ,可 得到 98,425.19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2、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总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 点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 总额 -赎回 费 用 例 1 : 某投 资者 赎回 10 万份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且持 有 时间 不满 1 年, 相应赎 回 费率 为0.5%,假 设赎 回当 日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1.016 =101,6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508 元 47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净赎回 金额 =101,600-508=101,092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10 万份A 类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不 满1 年,假 设赎 回当日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101,092 元。 例2: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金10 万份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时间 为20 天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0.5%,假 设赎 回当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额=100,000×1.016=101,6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1.016 ×0. 5%=508 元 赎回金 额=101,600-508.00=101,092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10 万份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为20 天 ,假 设赎 回当日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额 为 101,092 元。 3、本基 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仅适 用于 前端收 费, 若未来本 基金 开通后 端收 费,则 本 基金可以在法 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许可的 情况下,对 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 进行调整, 并 及时公 告。 4、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市 后 的该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日 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7.8 申购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 记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7.9 暂停 或拒绝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 法 正常 运作 。 48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发 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收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 、(2)、 (3)、 (5 )、(6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 的 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 办理。 2、发生 下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 量 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金 额。若 出现 上述第 (4)项 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9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 但少于2 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 公 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7.10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 当 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 取 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50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当发生巨 额赎 回并顺 延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代 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工作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7.11 基 金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 管 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 及时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 相 关机构 。 7.12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 资者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服 务,具体 实施方 法以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告 为准 。 51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 基金的投资 8.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 数化 投资,通过严格的投 资纪 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有效跟 踪,获得与标 的指数收益 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是保 持 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8.2 投资 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 低的 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 长期 回报,投资于具有良 好代 表性、流 动性与 投资 性的 指数 可以 有效分 享经 济快 速增 长过 程中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 8.3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央 视财经 50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 成份 股、新 股 ( 含首 次公 开发 行和增 发) 、债 券、 债券 回购、 权证 、股 指期 货、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5%-95% ,投 资于 央视 财经 50 指数 成 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金 融工具,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8.4 业绩 比较基 准 1、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央 视财 经50 指数 。 如果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或 停止央视 财经 50 指 数的 编制、发 布或 授权, 或央 视财经 50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 由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 变更等 事项 导致 央视 财经 50 指 数不 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 市场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 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变 更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 52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略的 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 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若标 的指数变更 对 基金投 资无 实质 性影 响 ( 包括但 不限 于编 制机 构变 更、指 数更 名等 ) , 则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及时 公告 。 2、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央 视财经 50 指数 收益 率×95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活期 存款基 准 利率( 税后 )×5%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 生变 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 之变更。如果今后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时,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可 以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 意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的 组成和权重。 本基金由于 上述原因变 更 业绩比较基准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应于 变更前在中 国证监会指 定 的媒体 上公 告。 8.5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 数基 金,在证券投资基金 中属 于较高风险、较高收 益的 品种,本 基金主 要采 用指 数复 制法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8.6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为标的 指数 ,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组成 及 其权重构建基 金股票投资 组合,进行被 动式指数化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的构 建主要按照 标 的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 权重来拟合复 制标的指数 ,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 变 动而进行相应 调整,以复 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 是保持基金 净值收益率 与 业绩基 准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对 值不 超 过0.35%,年 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4% 。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 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增 发、 分红等行为,以及因 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 跟踪标的指 数的效果可能 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 资组 合管理 进行 适当 变通 和调 整,力 求降 低跟 踪误 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 股的 流动性进行分析,如 发现 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 可能 采用合理 方法寻 求替 代。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以下 策略 构造 替代 股组合 : (1)基 本面替 代:按 照与 被替代股 票所 属行业 ,基 本面及规 模相 似的原 则, 选取一 揽 子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作为 替代股 备选 库; (2)相 关性检 验:计 算备 选库中各 股票 与被替 代股 票日收益 率的 相关系 数并 选取与 被 替代股票相关 性较高的股 票组成模拟组 合,以组合 与被替代股票 的日收益率 序列的相关 系 数最大 化为 优化 目标 ,求 解组合中 替代 股票 的权 重, 并 构建 替代 股组 合。 53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 踪基 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 现的 偏离度,每月末、季 度末 定期分析 基金的实际组 合与标的指 数表现的累计 偏离度、跟 踪误差变化情 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 踪 偏离度 管理 方案 。 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 跟踪 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 重约 束下的投资。本基金 将以 降低基金 的跟踪误差为 目的,在考 虑流动性风险 的前提下, 构建债券投资 组合。本基 金债券投资 组 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 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要进行配 置。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 股指 期货,以提高投资效 率更 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 资目 标。本基 金在股指期货 投资中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 , 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资,以 改善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主要 通过对现货 和期货市场 运 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 期货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采 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 期货合约,达 到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的目 的。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 用股指期货 来对冲特殊 情 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以进行 有效的现金管 理,如预期 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 等,以及对 冲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 8.7 投资 程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须 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及 公 司章 程; (2)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作 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2、 投资 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 资决 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 金经 理团队制。投资决策 委员 负责制定 基金投资方面 的整体投资 计划与投资原 则;决定有 关标的指数重 大调整应对 决策、其他 重 大组合调整决 策以及重大 的单项投资决 策;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 决策,负责 投 资组合 的构 建、 调整 和日 常管理 等工 作。 (1)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依据 相关研究 分析 报告, 定期 召开或遇 重大 事项时 召开 投资决 策 会议,决策相 关事项。基 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进 行基金投资 管理的日常 决 策。 (2) 基金 经理 依据 指数 编 制单位 公布 的指 数成 份股 名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建 ; (3)基 金经理 及风险 管理 部定期对 投资 组合的 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进行跟 踪和 评估, 并 对风险 隐患 提出 预警 ; (4)基 金经理 根据指 数成 份股或权 重变 化情况 、基 金申购赎 回情 况、指 数成 份股派 息 情况等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54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8 投资 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 投资 于股 票的资 产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85%-95% ,投 资于 央视 财经50 指 数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90% ; (2)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3)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0%;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且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5)本 基金投 资权证 ,在 任何交易 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基 金 55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 该权证 10% 。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的 相关 规定 ; (6)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的约 定; (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8.9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或 债务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5、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8.10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8.11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招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人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 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56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来 源 于 《招 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4 季度报 告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07,825,322.76 92.07 其中: 股票 207,825,322.76 92.0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023,340.37 7.10 8 其他资 产 1,867,591.22 0.83 9 合计 225,716,254.35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资按 行业 分类的 境内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682,066.52 1.22 C 制造业 120,384,041.01 54.5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47,933.49 0.2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17,956,074.80 8.14 J 金融业 50,792,538.25 23.01 K 房地产 业 6,394,508.56 2.9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943,050.72 1.79 57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77,920.00 0.1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2,978,133.35 91.97 2.2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资按 行业 分类的 境内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6,971.52 0.1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16,143.20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7,957.94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34,112.55 0.02 J 金融业 4,489,681.00 2.03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2,323.20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47,189.41 2.20 2.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58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 600887 伊利股 份 505,743 16,279,867.17 7.38 2 600519 贵州茅 台 21,534 15,019,749.66 6.81 3 601318 中国平 安 203,212 14,220,775.76 6.44 4 002415 海康威 视 348,340 13,585,260.00 6.16 5 000333 美的集 团 189,841 10,522,886.63 4.77 6 601166 兴业银 行 591,900 10,056,381.00 4.56 7 600016 民生银 行 1,121,991 9,413,504.49 4.27 8 000651 格力电 器 206,174 9,009,803.80 4.08 9 601398 工商银 行 1,212,741 7,518,994.20 3.41 10 002230 科大讯 飞 122,913 7,269,074.82 3.29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001 平安银 行 337,570 4,489,681.00 2.03 2 300735 光弘科 技 3,764 54,163.96 0.02 3 002915 中欣氟 材 1,085 38,181.15 0.02 4 603477 振静股 份 1,955 37,027.70 0.02 5 300730 科创信 息 821 34,112.55 0.02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运用 股指 期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股指 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参 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 以 改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本 基金主 要通 过对 现货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 模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 期货合 约, 达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指 期货 来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 风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 理, 如预 期大 额申购 赎回 、 大 量分 红等 , 以 及对 冲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 评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不 存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基 金管 理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60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3,601.8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64,786.6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400.38 5 应收申 购款 1,515,802.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67,591.22 11.4 报 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11.5.1 报 告 期末 指数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的情 况。 11.5.2 期 末 积极 投资前五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公 允价 值(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300730 科创信 息 34,112.55 0.02 重大事 项 61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 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本基 金管理人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 资者 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招商央 视财经 50 指数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2.05-2013.12.31 0.50% 1.12% -3.57% 1.23% 4.07% -0.11% 2014.01.01-2014.12.31 26.27% 1.09% 25.29% 1.08% 0.98% 0.01% 2015.01.01-2015.12.31 14.18% 2.41% 15.19% 2.30% -1.01% 0.11% 2016.01.01-2016.12.31 0.41% 1.37% -2.23% 1.24% 2.64% 0.13% 2017.01.01-2017.12.31 42.89% 0.78% 42.81% 0.78% 0.08% 0.00% 基金成立 起 至2017.12.31 107.90% 1.47% 94.31% 1.42% 13.59% 0.05% 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为2013 年 2 月 5 日。 招商央 视财经 50 指数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02.23-2017.12.31 15.02% 0.90% 15.01% 0.90% 0.01% 0.00% 基金成立 起 至2017.12.31 15.02% 0.90% 15.01% 0.90% 0.01% 0.00% 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为2017 年 2 月 23 日。 62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 基金的财产 10.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10.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0.3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10.4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 自 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 与 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63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 基金资产的估值 11.1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11.2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11.3 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 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64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股指 期货 品种 将按 照相关 规 定规 则进 行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 关 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11.4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11.5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65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3 位 以内(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 由 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 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 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 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 责 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 失 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 间 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 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 得 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 获 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66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11.6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11.7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67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 基金的收益分配 12.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12.2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12.3 收 益分配 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若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任 一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任 一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 份 额之 间由于 A 类 基金份 额 不收 取而 C 类基 金份额 收 取销 售服务费将导 致在可供分 配利润上有所 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 分 配权; 5、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6、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2.4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68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5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12.6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69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3.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4、 标的 指数 使用 费;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13.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75%÷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70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40%。 本基金销 售服 务费将 专门 用于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基 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用的 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 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 式 如下: H=E ×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13.1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中第 4 -10 项费 用,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13.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13.4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 费率等费率,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71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5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72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冻结与解冻 14.1 基 金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 本指 基金登记、存管、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过 户等 。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 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登记业 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 金 管理人和代理 机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 额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 红 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注册登 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依照 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注册登 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理 本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业 务;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保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及 相关 的认 购、 申购 与赎 回 等业 务记录 15 年 以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 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情 形 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14.2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73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 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 然 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 于 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 收 费。 14.3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转 托管 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 统性 能限制或 其它合 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该业务 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转 托管 申请 。 14.4 基 金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的基 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基 金账户或基 金 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 金份额所产生 的权益一并 冻结,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或法院 判 决、裁 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 状态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 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 该部 分基金份 额的赎 回申 请、 非交 易过 户以及 基金 的转 托管 。 74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15.2 基 金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75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16.2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 信 息资料 。 16.3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16.4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16.5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76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 律 文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77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78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其 他( 公司 可增 加)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16.6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 期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79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 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0 年。 16.7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80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7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基 金不同于银 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 期 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能 按其持有份 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 收益,也可 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 中可 能面临各种风险,既 包括 市场风险,也包括基 金自 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 险和合规风 险等。巨额赎 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 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 个 交易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百分之 十时,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 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 益 预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也 越大 。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 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 否和投资人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 数基 金,在证券投资基金 中属 于较高风险、较高收 益的 品种。面 临的主要风险 有市场风险 、标的指数的 风险、基金 投资组合回报 与标的指数 回报偏离的 风 险 、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 险及其他风险 等。本基金 适合具有较高 风险承受能 力、并能正 确 认识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投 资风 险的 中长 期投 资者。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 投资 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 过正规的途径,如: 招商 基金客户 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招 商 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 通过 其他代 销 机构 , 对本基金进行 充分、详细 的了解。在对 自己的资金 状况、投资期 限、收益预 期和风险承 受 能力做出客观 合理的评估 后,再做出是 否投资的决 定。投资者应 确保在投资 本基金后, 即 使出现 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己 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影 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 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 进行长期投 资、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 简单易行的投 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 投 资并不能规避 基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 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 效 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 人特 别注意,因基金份额 拆分 、封转开、分红等行 为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 益。因基 金份 额拆分 、封 转开、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额净 值调 整至 1 元初 始面值, 在市 81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 可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份额 净值仍有可 能低于初始 面 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 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 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 表 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担。 17.1 证 券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 的影 响所引起的波动,将 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 引起市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国有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 策的 变化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 雨表 。因此,宏观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 证券 市场反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 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 金供 求关系,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的 收益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 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 本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 盈利下降,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会 下跌 ,或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减 少。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 采取 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通货 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 下降 ,从而影 响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17.2 标 的指数 的风 险 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场 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 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标的 指数 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 个股票市 场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2、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82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 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 形, 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 数。 基于原标 的指数的投资 政策将会改 变,投资组合 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 风险特征将 与新的标的 指 数保持 一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3、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 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经 济因 素、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 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 波动,从而使 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 , 产生风 险。 17.3 基 金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的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于 标的指 数调整 成份 股或变更 编制 方法, 使本 基金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于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发 、分红 等行 为,使本 基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3、由于 成份股 停牌、 摘牌 或流动性 差等 原因使 本基 金无法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4、由于 基金投 资过程 中的 证券交易 成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和 托管 费等费 用的 存在, 使 基金投 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5、在本 基金指 数化投 资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能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水 平、技 术 手段、买入卖 出的时机选 择等,都会对 本基金的收 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 基金对标的 指 数的跟 踪程 度。 6、其他 因素产 生的偏 离。 如因受到 最低 买入股 数的 限制,基 金投 资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 持有比例与标 的指数中该 股票的权重可 能不完全相 同;因基金申 购与赎回带 来的现金变 动 等,由 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踪 误差 。 17.4 流 动性风 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 求,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 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 回的 要求。由 于我国证券市 场波动性大 ,在市场下跌 时经常出现 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 出 现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17.5 管 理风险 83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17.6 其 他风险 1、 操作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 技术 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的 利益受到影 响。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 法律 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 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4、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竞 争、代理商 违约、托管行 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人 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84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8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8.1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18.2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18.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自 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85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6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87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88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基 金合 同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4、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9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90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义 务。 19.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 投 票权。 2、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以及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1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调 低销售 服务 费率 ; (4)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分类 办法 和规 则;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6)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4、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 阻碍、 干扰 。 92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5、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6、 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召开,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 管理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 会 议规定的其他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 或 会议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93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 4)上 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 他 人出具表决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出 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 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 基 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 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 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 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姓 名 (或 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94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通 过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 定 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9、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 然 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95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9.3 基 金收益 与分 配 1、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若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 式 是现金 分红 ;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任一 类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任 一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该 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96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 份额 之间 由于 A 类基金 份 额不 收取而 C 类 基金份 额 收取 销售服务费将 导致在可供 分配利润上有 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 等 分配权 ; (5)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正 的 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 配; (6)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分 红 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小 数 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4、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2)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发生的 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19.4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4)标 的指 数使 用费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 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 诉讼 费;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97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75%÷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40%。 本基金销 售服 务费将 专门 用于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基 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用的 列支情况作 专项说明。销 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 式 如下: H=E ×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4、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98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关 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5、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 费率等费率,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6、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19.5 基 金的投 资 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 数化 投资,通过严格的投 资纪 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有效跟 踪,获得与标 的指数收益 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是保 持 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央 视财经 50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 成份 股、新 股 ( 含首 次公 开发 行和增 发) 、债 券、 债券 回购、 权证 、股 指期 货、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5%-95% ,投 资于 央视 财经 50 指数 成 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金 融工具,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3、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事 以 下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99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1) 本 基金 投 资于 股票 的资产 比 例为 基金 资产的 85%-95%,投 资于 央视 财经 50 指数成 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90% ; 2)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3)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且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5)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基 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的 相关 规定 ; 6)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100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19.6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确认 1、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 值包 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 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2、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3、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19.7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 101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19.8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 方 承担。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19.9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102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20.1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3.1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 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买 卖 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 卖;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 行 和代理国外信 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 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国 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 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 的一切银行业 务;在港澳 地区的分行 依 据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103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0.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央 视财经 50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 成份 股、新 股 ( 含首 次公 开发 行和增 发) 、债 券、 债券 回购、 权证 、股 指期 货、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85%-95% , 投资于 央视 财经 50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的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90%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央 视财 经 50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股票 库、债 券 库等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 围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 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上述投资 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行 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投 资于 股票 的资产 比 例为 基金 资产的 85%-95%,投 资于 央视 财经 50 指数成 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90% ; 2)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3)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且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5)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基 金托 104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的 相关 规定 ; 6)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3)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联 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务 状况较好、实 力雄厚、信 用等级高的交 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 对手库予以 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应符合 交易对手库的 范围。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105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 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对银 行间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进行 评估,控 制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在具 体的交易中 , 应尽力争取对 基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由 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据以对 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3、基金 托管人 在上述 第( 一)、( 二) 款的监 督和 核查中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在限 期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的 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 正,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 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20.3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 业监管要求 的基础上,基 金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进 行 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 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法律法规 、 106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 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20.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 规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 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 定期限内聘请 具有从事相 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进行 验资,并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 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应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107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 户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 款账户,并 负责该账户的 日常管理以 及银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和 使用。基金 管 理人应派专人 协助办理开 户事宜。在上 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 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 理 人应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 对基金托管 人给予积极 配 合和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转 让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用于办理 基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包括 本基金在内 的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 资 所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 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 执 行。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 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户 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6、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 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 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 人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有 关凭 证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件提交 给基金托管 人。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108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0.5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该 基金份额总数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交易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交易日结 束 后计算当日的 该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 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 核,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时,双方应 及时进行协 商 和纠正 。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 大;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进 行公告。如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前述 内容另有规 定的,按其 规 定处理 。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实际 损失,基金 管理人应对此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则 基金托管人对 该损失不承 担责任;若基 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 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 人 也应承担部分 未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的责 任。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自 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 管理人应负 责 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 109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其对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 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 设置、登记和 保管基金的 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 行 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 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的 核 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报 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招 募说 明书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半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传真 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 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 托 110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管业务部门公 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 果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20.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 年度结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代为 履行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职责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20.7 适 用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 式 1、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的中 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 时有效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111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 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投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21.1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客户可通 过招商基金 客户服务热线 或者网站进 行账单服务定 制或更改。 服务费用由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地址及 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更 新。本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 资料邮寄服 务原则上采 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 漏、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也无法 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时 性。因此招 商基金管理公 司不对电子 邮件或短信 息 电子化账单的 送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也 不对因互联 网或通讯等原 因造成的信 息不完整、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21.3 信 息发送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 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 要,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 有人 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 期向 预留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址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发 送基金 分红 、节日问 候、 产品推 广等 信息。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112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1.4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基金 账号/开 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 招商 基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1.5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可进行 基 金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 时的人 工咨 询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该热线 享受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信息定制 、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长途 费) 21.6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 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 时限内进行 处理。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将在 顺延的工作 日当日进行 处 理。 113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公告日 期 1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天天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8-14 2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C 类 份额 业务 办理 的公告 2017-08-17 3 招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告 2017-08-29 4 招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7-08-29 5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众禄 金融 等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7-08-29 6 关于招 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的 公告 2017-09-05 7 招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017-09-16 8 招商央 视财 经 5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2017 年 第 2 号) 2017-09-16 9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9-19 10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中泰 证券申 购费 率 (含定 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9-29 11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排排 网为 代销 机构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10-19 12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办 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2017-10-20 13 招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7-10-26 14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增加 中国 邮储银 行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中国 邮储 银行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20 15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嘉实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7-11-28 1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招商 中证 白酒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等指 定开 放式 基金 开展 转换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29 1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招商 央视 财经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等指定 开放 式基 金开 展转 换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1-29 18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指数 基金 和指 数分 级基金 开展 直销 柜台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29 19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通华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30 20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017-12-06 21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盈米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7-12-07 22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注册 资本 及修 改公 司章程 的公 告 2017-12-28 23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基煜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2-28 114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4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中国 邮储 银行 个人 网上银 行和 手机 银行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8 25 招商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公募 基金申 购、 基金 组合购 买、 定投 进行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8 2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手机 银行 渠道 基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12-30 2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产品 缴纳 增值 税的 提示性 公告 2018-01-02 28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招商 沪港 深科 技创 新主 题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招 商央视 财 经 5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C 类 份额 增加招 商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8-01-03 29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上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 京)有 限公 司 2018-01-08 30 招商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8-01-19 31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万家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8-01-24 32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有鱼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2-01 115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23.1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 册登 记人的住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23.2 招 募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116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 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代理 人申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招 商央视 财经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2、《 招商 央视 财经5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招商 央视 财经5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招商 央视 财经5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招商 央视 财经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协议》 6、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 意见书》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 章程 8、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0 日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