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安益纯债债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泰康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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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 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
关于 泰 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并 调整 赎回 费率 的公 告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许可 『2016 』358 号 文准 予募集 注册 。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生效。 根据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 布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 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 合 《流动性风
险规定 》 的 ,应 当在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 施行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修改 基金 合 同并公 告。
本次 《 泰 康安 益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和 《泰 康安 益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的修改 内容 (见 附件) , 符合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和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相关 约定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 泰康 资产管 理有 限 责
任公司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管理人 ” ) 已 就上述 修 改内 容与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协 商一 致, 履行 了必 要程序 。
《 泰康 安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和 《 泰康安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的修 改内 容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起 生效。 其中,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要求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各 类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 起调 整如下 :
本基金 各类 份额 的原 赎回 费率如 下表 :
费用种 类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Y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Y 赎回费 率
Y ≤ 30 日 0.50% Y ≤ 30 日 0.10%
30 日< Y ≤ 365 日 0.10% Y>30 日 0.00%
365 日< Y ≤ 730 日 0.05%
Y>730 日 0.00%
调整后 ,本 基金 各类 份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表:
费用种 类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Y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Y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0%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50% 7 日≤Y <30 日 0.10%
30 日≤Y <365 日 0.10% Y ≥ 30 日 0.00%
2
365 日≤Y <730 日 0.05%
Y ≥ 73 0 日 0.00%
请投资 者特 别注 意: 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 起, 赎回 本 基金各类 份 额的 持有 人, 赎回份 额
的持有 期限 小 于 7 天 的 , 按其赎 回金 额 的 1.50% 承 担赎回 费 , 上 述赎 回费 将 全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www.tkfunds.com.cn )查询或 者拨 打 本 基 金管理 人
的客户 服务 电话(4001895522) 垂询 相关 事宜 。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敬请 投资人 于投 资 前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
特此公 告。
附件 1:《 泰康 安益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修改 方案 》
附件 2:《 泰康 安益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修改 方案 》
泰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8 年 3 月 20 日
3
附件 1 : 《 泰康 安益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改 方案 》
章节 《 基金合同 》修改 前条款 《 基金合同 》修改 后条款
《 流动性风 险规定 》
依 据条款
其 他说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
则
……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全文
新增《流动性风险规定》
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 动性风险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5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 作
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6 、 摆动定 价机制: 指当开 放式 基金遭遇 大额申 购赎回 时,
全文
第 40 条
新增《流动性风险规定》
的释义。
4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式, 将 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市 场冲 击
成 本分配给 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不受损 害并得 到
公 平对待
第 40 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5 、本基 金暂不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
第 25 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6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
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拒绝 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 申购 等
措 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参见基 金
管 理人相关 公告。
第 19 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其中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 收取 不低 于
1.50%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 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该类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 的费
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 23 条
在合同中补充说明
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 度的 情形时。
9 、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购 金额上 限的情 形时。
10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基
金 估值,并 采取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当 发生上 述第 8 项、 第
9 项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取比例确 认等方 式对该 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进 行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拒绝 该笔全 部或部 分申购 申
请。如 果法律 法规、监管 要求调 整导致上 述第 8 项内容取 消或 变
更 的,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修 改上述 内容,无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 19 条
第 24 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第 24 条
6
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基
金 估值, 并 采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的 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新增:
若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在出现 单个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超过
前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 取相 关
措 施为此单 个持有 人延期 办理赎 回申请,即按照 保护其他 赎回 申
请 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 人可 优先确认 其他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 请, 具体为: 如其他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 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在仍可 接受 赎回申请 的范围 内对此 单个持 有
人 的赎回申 请按比 例确认,对此 单个持有 人其余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如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未 被 全 部 确
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 ;选择取 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 选
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第 21 条 明确对巨赎情形下赎回
比例过高的单一份额持
有人采取延期赎回的条
件及具体措施。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二、投资范围
……
二、投资范围
……
7
的投资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国 债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投 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 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 18 条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
(15 ) 本 基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 求
应 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致 ;
……
除 上述 第(2 ) 、 (9 ) 、 (15) 、 (16 )项 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
第 18 条
第 16 条、 第 17 条
8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的;
第 24 条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 告,包括 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利 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
当在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
情 况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 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第 26 条、 第 27 条
新增表述和新规表述一
致。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
……
新增:
28 、发 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 等重大事 项时;
第 26 条
9
附件 2 : 《 泰康 安益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改 方案 》
章节 《 托 管 协议 》 修改 前 条款 《 托 管 协议 》 修改 后 条款
《 流 动 性风 险 规
定 》 依 据条 款
其他说明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国债期货 及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进行核 查。
……
本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国 债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定执行 。
第 18 条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遵 循以下限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10
监督和核
查
制:
……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 等 ;
……
新增:
(15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投资;
(16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一 致;
……
除 上 述 第 (2 ) 、 (9 ) 、 (15 ) 、 (16 ) 项 外 , 因证券、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 18 条
第 16 条、 第 17 条
八、资产
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
算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新增:
4.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第 24 条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