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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460007)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华 泰 柏瑞 行 业领 先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八 年三月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华泰柏 瑞行业领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 示 华泰柏 瑞行 业领 先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根 据 2009 年 6 月 5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国 证监会 ” ) 《关于 核准友 邦华泰行 业领先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09 】482 号)和 2009 年 6 月 22 日 《关于 友邦 华 泰行业领 先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时间安 排的确 认函》 (基 金部函【2009 】416 号) 的核 准,进 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于 2009 年 8 月 3 日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名称 自 2015 年 8 月 6 日 起, 由 “ 华泰 柏瑞 行业领 先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更名 为 “ 华泰柏瑞 行 业 领先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 简 称 为 “ 华泰柏瑞 行 业领 先 混合 ” , 基金代 码保 持不 变。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更名 等的 详细内 容见 我公 司 2015 年 8 月 6 日刊登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的 《 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名并 修改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管 理人 ”或 “本 公司 ”)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 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 基金 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等 等。 投资者 认购 ( 或申 购 ) 本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基金管 理 人建议 投资 者根 据自 身的 风险收 益偏 好, 选择 适合 自己的 基金 产品 ,并 且中 长期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 2 月 2 日,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截 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对 本 次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进 行 了复 核 确 认。华泰 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6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 、基 金的 募集 ................................................................. 59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3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64 九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 质押 及 其 他业务 ............................. 72 十 、基 金的 投资 ................................................................. 73 十一 、 基金 的业 绩 ............................................................... 82 十二 、 基金 的财 产 ............................................................... 84 十三 、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86 十四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0 十五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2 十六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5 十七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6 十八 、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100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3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6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4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39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华 泰柏 瑞行 业领 先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 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 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 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本 基金 合同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募 集,并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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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本合同 、基 金合 同 《华泰 柏瑞 行业 领先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本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基 金合 同目的 不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华 泰 柏 瑞 行 业 领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华泰 柏瑞 行业 领先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 的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华 泰柏 瑞行 业领 先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友邦 华泰 行业 领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业务 规则 》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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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文件 合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管理 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定 期之 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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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 基金总 份 额的 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 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转 入基 金 ) 的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证 券 投 资 收 益 、 证 券 持有期 间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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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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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日 期: 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49%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 苏州新 区 高新技 术产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贾波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职于 工商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华泰证券工作, 历任 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 办、 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 区经 理、南宁双拥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南 京 长江 路 营 业 部 总 经理 、 企 划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作)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理、 融资 融券 部总 经理 等职务 。2016 年 12 月加 入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翟军先 生: 董事 ,学 士, 曾任职 于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信泰 证券 ,2009 年 9 月 进入华泰证券工作, 曾任 零售客户服务总部总 经理 助理、经纪业务总部 副总 经理、浙江分 公司总 经理 等职 务。 现任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总 经理 。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 ,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 业顾问有 限公司 ,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邦证 券投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部 经理 , 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信 托 股份有 限公 司管 理部 经理 、资深 经理 、 协理,2001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AIG 友邦 证券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 董事长 暨总 经理 ,2010 年 2 月 至今 任柏 瑞证 券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暨总 经理 、 总 经理。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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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Rajeev Mittal 先生: 董事 ,学士 ,1992 年加 入美 国 国际集 团,2009—2011 年 担任柏 瑞 投资 (欧 洲分 公司 ) 总经 理 ,新兴 市场 投资 主管 ,全 球固定 收益 研究 团队 主管 和行政 总裁 ( 欧 洲分公司),2011 年至今 担任柏瑞投资 亚洲有限公 司业务行政总 裁(亚洲, 日本除外) 、 总经理 、新 兴市 场投 资总 管,全 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管 。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 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华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杨科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2001 年 至今 任北 京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今 任该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亦宜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于 Lazard & Co. 旧金 山办 事处 以及 Lazard Asia 香港办 事处 ,2010 年至 2013 年 曾担 任 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事。 2002 年至 今历 任 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经 理、 执 行 董事 ,2006 年至 今同 时 担任新 加坡 上市 公 司 TIH Limited 董事。 文光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3 年至 2015 年 先 后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会 计系 助教、 会 计系讲 师、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院 会计 系副 教授 、硕 士生导 师,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 期间兼 职于 香港 普华 会计 公司审 计部 。2015 年 3 月 从中国 人民 大学 退休 。 沈志群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78 年至 1987 年 先 后在中 国建 筑科 学研 究院 、国家 建 委政策 研究 室、 国家 建设 部经济 研究 所从 事研 究工 作,任 研究 室副 主任 ,1987 年至 1997 年 先后任国 家计委投 资研究 所研究室 主 任、所 长助理 、副所长 (副司级 ),1997 年任国 家计 委宏观经 济研究院 科研部 主任(正 司级),2000 年 任国家计 委(国家 发改委 )宏观经 济研 究院院 长助 理,2001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 国宏物 业管 理有限 公司 (宏 观院 下属) 总经理 。2014 年退休 ,现 任中 国投 资协 会副会 长。 2、监 事会 成员 吴海云 女士 : 监事 长, 硕 士, 于香 港银 行与 资产 管 理业拥 有丰 富经 验 。 曾 任 汇丰环 球投 资管理 财务 部副 总裁 , 以 及曾在 富国 银行 , 瑞银 全 球资产 管理 , 瑞信 私人 银 行, 东方 汇理 资 产管理 等公 司任 多个 重要 职位。 2017 年 6 月起 任柏 瑞 投资财 务总 监 – 亚洲(日 本 及台湾 除外) 。 刘晓冰 先生 :监 事, 二十 二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 12 月进 入公 司, 曾任 无 锡解放 西 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总经理,无 锡永 乐路营业部负责人, 无锡 城市中心营业 部总经 理, 无锡 分公 司总 经理等 职务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苏州 分公 司总经 理。 柳 军 先 生 : 监事 , 硕 士,2000-2001 年 任 上海 汽 车 集团 财 务 有 限 公司 财 务 ,2001-2004 年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基金 核算 员,2004 年 7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上 证红 利 ETF 基金经理 助理 。2009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原 友邦 华 泰)上证红 利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 基金经 理。2010 年 10 月起担 任指数投 资部副总监 。 2011 年1 月 起兼任 华泰 柏 瑞上证 中小 盘 ETF 基金、 华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ETF 联接 基 金基 金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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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理 。2012 年 5 月 起担 任 华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基金 及华 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2 月 起任 指 数投资 部总 监。2015 年 5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中证 500 ETF 及华泰柏 瑞中 证 500ETF 联接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童辉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1997-1998 年 任上 海众 恒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 ,1998-2004 年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经 理, 2004 年 4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任信 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监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 总 经理 , 博 士 ,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和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华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王溯舸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 任深 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 理,2001-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受托 资产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 陈 晖 女 士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 总部 总经 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1997-2001 年 任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结 算 公 司交 收 系 统 开发经 理,2001-2004 年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登记 及结 算部 门总 监。2004-2008 年 5 月任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田 汉卿 女士: 副总 经理。曾 在美 国巴克 莱全 球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BGI ) 担任 投资 经 理, 2012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增强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量化 先行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 经理和华泰柏瑞量化 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起 任华 泰 柏瑞量 化智 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和 华泰 柏 瑞量化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6 年 5 月 起任 华 泰柏瑞 量化 对冲 稳健 收益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 3 月起 任华泰 柏瑞 惠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7 年 5 月起 任 华泰柏 瑞量 化 创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9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阿尔 法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7 年 12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港 股通 量化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本 科与 研究 生毕 业于 清华大 学 ,MBA 毕 业于 美 国加州 大学 伯 克利分 校哈 斯商 学院 。 高 山先生 ,副总 经理,博士 。2001.5-2013.7 任职 于全 国社会 保障基 金理事会投 资部, 任 处长;2013.7 起加入 华泰 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本科毕 业于山东 大学经济 管理学 院, 硕士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生 部, 博士 毕业 于财 政部财 政科 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董元星先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2006.9-2008.12 任 巴 克 莱 资 本 ( 纽 约 ) 债 券 交 易 员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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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09.3-2012.8 任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2012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2013 年 10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14 年 2 月 起任 总 经理助 理。2015 年 12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学 士 , 纽约大 学 STERN 商学 院金 融学博 士。 程 安至先 生 ,副 总经理,硕 士。1997.9-2001.1 任 中国 工商银 行上海 市分行信贷 经理, 2001.2-2012.4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销售 总监。2012 年 5 月加 入华 泰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师范 大学 国 际金融专业,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EMBA 毕业于上海 交通大学中欧 国际工 商学 院。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吕慧建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20 年证 券 ( 基金 ) 从 业 经历 , 新加 坡国 立大 学 MBA 。历 任 中大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及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行业 研究 员。2007 年 6 月加 入华泰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任高级行 业研究员 ,2007 年 11 月起担任基 金经理助理 , 2009 年 11 月至 今任 华泰 柏 瑞行业 领先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起任 投资 部总监 与华 泰柏 瑞健 康生 活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起 任 华 泰柏瑞 行业 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徐晓杰 女士 ,博 士研 究生 ,12 年 证券 (基 金) 从业 经历。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9 月 任邦联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员 ;2007 年 9 月加 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研 究 员、高 级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 任研 究部总 监助 理。2015 年 5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行业 领先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起 任 华泰柏 瑞健 康 生活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0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激 励动力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7 年 8 月 起 任华泰 柏瑞 生物 医药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梁丰先 生, 自本 基金 成立 至 2010 年 5 月 25 日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5、权 益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主席: 总经 理韩 勇先 生; 成员 : 副 总经 理王 溯舸 先 生; 副总 经理 高山 先生 ; 副总经 理田 汉卿 女士 ; 投 资部总 监方 伦煜先 生; 投资 部总 监吕 慧建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李磊先 生。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指 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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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 产,建 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按规定 受理申 购和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式 基 金 份额 认 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现 行 有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 《基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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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 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司各 个部门 和各级岗 位,并渗 透到各 项业务 过 程,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在 精简的基 础上设立 能够充 分满足经 营运作需 要的机 构、部 门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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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和岗位,各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 独立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 门必须独立于 内部控 制的 建立 和执 行部 门; (4)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应 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消 除内部 控 制中的 盲点 ; (5)防火 墙原则。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分 离,基 金投资 研 究、决策、执行、清 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 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 的目 的; (6)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 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 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 财务监控 ,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并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 审计 ;董事会下设薪酬、 考核 与资格审查委 员会,对董事、总经 理、 督察长、财务总监和 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 人进 行资格审查以 确 保 其 具 有 中 国证 监 会 所要 求 的 任 职 资 格, 制 定 董事 、 监 事 、 总 经理 、 督 察长 、 财 务 总 监、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及 基金 经理的 薪酬/ 报酬 计划 或方 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 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 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 方针 及发展战略,设立了 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 制委 员会,就基金 投资和 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见 及建 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 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 有效性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 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 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 经营 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 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 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理 人员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 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 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 授权、资 产分离 、危 机处 理等 政策 、程序 或措 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 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 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 内部建立 科学、严格的岗位分 离制 度,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 息沟通制度,后续部 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 位负 有监督责任,使相互 监督 制衡的机制成 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 防线 。充分发挥督察长和 法律 监察部对各岗位、各 部门 、各机构、各 项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立 内部 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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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 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 息传播渠 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 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 证 了公 司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相 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 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 察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 内开 展。本公司设立了独 立于 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 察部 ,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 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 性和 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 管理 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 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2)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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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 ,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 工 230 人 , 平均 年龄 33 岁,95% 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影 响力。建 立了国 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产 品线。拥 有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 同 时在 国内 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 可 以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 至 2017 年末,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券 投资 基 金 815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 连续十 四年获得 香港《亚 洲货 币》 、英国 《 全球托管 人》 、香 港《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4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良 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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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后 , 2015 年、 2016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 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 全面认 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 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 经营风 格,形成 一 个运作 规范化 、管理科 学化、监 控制度 化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成 。 总 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 责制定 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 ,对各 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 工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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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 的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防 火墙隔离 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 员独立、 业务制 度和管理 独立 、 网络独 立 。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 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 内 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 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 准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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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和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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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上 海证 大 五道口 广 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上 海证 大 五道口 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电话: (021 )38784638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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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4)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电话: (021 )50979384 传真: (021 )58585432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7)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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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杨 宁 电话: (010 )65556612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8)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电话: (010 )85238441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1)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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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87659234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址:www.czbank.com 12)嘉 兴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99678 客服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址:www.bojx.com 13)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 (0451 )86779018 传真: (0451 )86779018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4)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威雅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15)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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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6)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922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17)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客服电 话:400-88-35316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18)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 夏吉 慧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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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客服电 话:96336 ( 浙江 ),400-869-6336(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tsec.com 19)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1118795 传真: (021 )68751151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20)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1)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 (0755 )23838751 传真: (0755 )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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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3)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 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7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4)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5)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26)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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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7)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8)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9)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 话: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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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0)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31)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芮敏 棋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2)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3)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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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4)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35)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68778790 传真: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6)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电话: (0591 )83893286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7)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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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38)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华 融大 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 (010 )58315221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39)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云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40)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周 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 话: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41)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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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42)南 京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址:www.njzq.com.cn 43)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电话: (021 )38631117 传真: (021 )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44)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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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45)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0351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6)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47)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48)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武昌 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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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49)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 (010 )66045152 传真: (010 )6604551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50)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电话: (020 )38286026 传真: (020 )3786500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51)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2)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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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53)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4)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 (0591 )3828196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55)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客服电 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56)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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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 梦莹 电话: (021 )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 话: (0571 )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57)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58)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9)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60)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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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 (010 )65051166 - 6493 传真: (010 )8567 9535 客服电 话:41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61)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62)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63)中 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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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64)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 (010 )60838888 传真: (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65)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电话: (0371 )69099882 传真: (0371 )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66)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全国) 96518 ( 安徽 )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67)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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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68)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69)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莹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或 010-68292745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70)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71)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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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注册地 址: 大 同市 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72)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联系人 : 余永 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73)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1887060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74)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96588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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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公司网 址:www.hsbank.com.cn 75)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76)乾 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宋 子琪 电话:18500501595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址:www.qiandaojr.com 77)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78)大 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卜 勇 联系人 :贾 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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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传真: (0411 ) 3902 7888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公司网 址:www.yibaijin.com 79)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TEO WEE HOWE 联系人 : 叶健 , pss-team@ifastfinancial.com.c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80)北 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 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电话:13426481033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81)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联系人 : 付文 红 电话:010-60616511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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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82)尚 智逢 源(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门 头沟 区石龙 经济 开发 区永 安 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门 头沟 区石龙 经济 开发 区永 安 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磊 联系人 :刘 蕾 电话:010-65602060 / 15618301166 传真:010-65602060 客服电 话:400-920-6677 公司网 址:http://www.szfyfund.com 83)北 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010-52609551 传真: 010-51957430 客服电 话:4001885687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84)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陈 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85)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姜 斌 徐长 征 刘 聪慧 电话:010-58170708 传真:010-58170900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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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86)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 话:95564 公司网 址:www.lxsec.com 87)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8720 客服电 话:95319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88)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89)济 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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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公司网 址:www.jianfortune.com 90)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91)上 海攀 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广中西 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488 号 太平 金融 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田为 奇 联系人 : 田为 奇 电话:13701668092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 话:021-68889082 公司网 址:www.pytz.cn 公司网 址:www.dzqh.com.cn 92)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芜湖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芜湖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国 华 联系人 :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 887 8707 公司网 址:www.hsqh.net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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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93)南 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时 琳 联系人 : 王旋 电话:025 —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转 3 公司网 址:http://jr.tuniu.com 94)上 海东 证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期 货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龚 栩生 电话:021-63325888-3916 传真:021-63326752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zqh.com.cn 95)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鹤 年 联系人 : 李微 电话:010-85127570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96)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一 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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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97)金 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升园 公 寓 1 号楼 1 层南 部 办公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 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A2106 法定代 表人 : 夏予 柱 联系人 : 胡明 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服电 话:400-855-7333 公司网 址: www.jhjfund.com 98)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沈 怡 电话:027-87006009-8027 传真:027-87008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www.buyfunds.cn 99)大 有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众辉 联系人 :马 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 话:4006 365 058 公司网 址:www.dayouf.com 100 ) 联储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 8 楼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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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公司网 址:www.lczq.com 101 )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www.wacaijijin.com 102 )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18671197190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103 )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修 辞 联系人 : 王芳 芳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暂无 客服电 话:010-59013842 公司网 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4 ) 凤凰 金 信 (银 川)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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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注 册 地 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 表人 : 程刚 联系人 :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公司网 址:www.fengfd.com 105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106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107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二 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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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108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109 )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址:www.myfp.com


110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李 珍珍


电话:0571 —88911818 —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111 )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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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公司网 站: http://www.fund123.cn 112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113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114 )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zscffund.com 115 )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夏 电话:010-65807829 公司网 址: www.cifco.net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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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16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张得 仙 电话:010- 5241339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117 )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 )20219988*37492 公司网 址:https://8.gw.com.cn/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118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119 )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蔡国 华 联系人: 李胜 贤 电话:021-20501975 公司网 址: www.egbank.com.cn 客服电 话:95395 120 )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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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办公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傅彩 芬 电话:0595-22551071 公司网 址: 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121 )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 1307 室 办公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蔡小 威 电话:021-61600500-8008 公司网 址: www.rffund.com 客服电 话:021-61600500 122 )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郭爱 丽 电话:010-66154828-8013 传真:010-63583991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123 ) 佳泓 (北 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 汉威 大 厦 B1210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 址: www.haofunds.com 客服电 话:010-88580321 124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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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陈云 卉 电话:021-54677088-6732 传真:021-33323830 公司网 址:tty.chinapnr.com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125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2 层( 陆家嘴 软件 园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联系人: 陈孜 明 公司网 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126 )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车倩 倩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127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钟 苓玉 电话:010-67000988-6046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128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 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朱了 电话:021-80358749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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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129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程 晨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130 )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公司网 址:www.pintec.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131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楼 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132 )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山 南 路 1 号 南京 中心 66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联系电 话:021-2032417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133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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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134 )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郭 兆英 联系电 话:0371-5521 3196 公司网 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135 ) 北京 格上 富信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 话:010-82350618 136 )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814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137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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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138 ) 北京 电盈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赵 立芳 联系电 话:010-56176104 公司网 址:www.dianyi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139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凯 石大 厦 4F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公司网 址: www.vstonewealth.com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140 )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是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 010-82055860 公司网 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141 )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142 )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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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建工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服电 话:021-51327185 143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 院望 京 SOHO 塔 3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144 )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黄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801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400-6767-5263 145 )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拱墅区 登云 路 43 号 金诚 大厦 3F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联系电 话:0571-88337717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146 ) 中证 金牛( 北京) 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孟汉 霄 联系电 话:010-59336498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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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公司网 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147 )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联系人: 赵德 赛 公司网 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95518 148 )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锦 康 路 308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泽 杰 联系电 话:021-20530186 公司网 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149 )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许艳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150 )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李颖 联系电 话: 021-38784818-8508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151 )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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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廖 冰 联系人: 裘爱 萍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6693 公司网 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 话:400-998-7172 152 ) 上海 有鱼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黄志 鹏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公司网 址: www.youyufund.com 153 )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联系人: 庄洁 茹 客服电 话:95156 转 5 公司网 址:www.tonghuafund.com 3、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其 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 代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17 层 电话:400-888-0001,(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赵 景云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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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 (021 )24126000 传真: (021 )2412615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黄晓 黎 联系人 :黄 晓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曹阳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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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2009 年 6 月 5 日 中国 证监 会《 关于 核准友 邦华 泰行 业领 先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 可【2009 】482 号) 核准 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混合 型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和中国工商银行、华 泰证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 网点公开 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后,通过 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开通 范围和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 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 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 的相关公 告为准 ,请 投资 者就 募集 和认购 的具 体事 宜仔 细阅 读 《友 邦华 泰行 业领 先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及 代销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 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29 日公 开 发售。 根据 《运 作办 法》 的规定 ,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 间段 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 法定条件、或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 售的 时间,本基金可继续 销售 ,但募集期自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 过 3 个 月。 同时 也可 根据认 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发 售。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应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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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以初 始 面值发 售。 (八)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认 购方 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 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发 售公 告中 确定 并披露 。 2、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 (2)销售 网点(包 括直销 和代销网 点)受理 申请并 不表示对 该申请是 否成功 的确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点 确 实 收到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是 否有 效 应 以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为 准。 投资者 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交 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3)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理 不得 撤消 。 (4)若投 资者的认 购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基 金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者已 支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认 购的 限额 (1)在募 集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 购,对单 一投资 者在募集 期间累计 认购份 额 不设 上 限。 (2)认 购最低 限额:在 基金 募集期内 ,除发 售公告另 有规定, 代销网 点和基金 管理人 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单笔认 购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直 销每 个 基金账 户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5 万元 人民 币, 已在 直销有 认购 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认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4、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认 购金额 的 1.2% 。 认购金 额( 元) 认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100 万 1.2% 100 万 ≤ 认 购金 额< 300 万 1.0% 300 万 ≤ 认 购金 额< 500 万 0.4% 认购金 额 ≥ 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 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 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 例配售方 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 行部 分确认时,投资者认 购费 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 金额 所对应的费率 计算。采取比例配售 方式 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 部分 确认时,将导致有效 认购 金额低于申请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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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认购金额,可能会出 现认 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 于申 请认购金额对应费率 的情 况,敬请投资 者注意 。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 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 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 推广等支 出,不 计入 基金 资产 。 5、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 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 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 资者的认 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 和净 认购金额。有效认购 资金 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 生的 利息折成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投 资者的 总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募集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 +1.2%)=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10 )/1.00 =9,891.42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91.42 份 基金 份额 。 (九)募集资金及利 息的 处理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有效认 购资金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折成 基金份 额,归投 资者所有 。利息 折算成 基 金份额,计算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利息的计算 和折 算的基金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计 算结 果为 准。 该部 分份额 享受 免除 认购 费的 优惠。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商 业银行 ,不 得动 用。 (十)募集结果 本基金 募集 工作 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 顺利 结束 。经 普 华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249,392,302.39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2,249,392,302.39 份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240,004.71 元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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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人民币 ,折 合基 金份 额 240,004.71 份 。本 次募 集所 有资金 已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全 额划 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开 立的友邦华泰行业领 先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户 数为 34,657 户,按照 每 份基 金 份额发售面 值 1.00 元人 民币计算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产 生 的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2,249,632,307.10 份 , 已 分 别 计 入 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有。本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 从业人员认购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1,613,834.69 份( 含募 集期 利息结 转的 份额) ,占 本基 金总份 额的 比 例为 0.07% 。 按 照有 关 法律 规 定 , 本基 金 募集 期 间的 信 息 披 露费 、 会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和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 的 有关 规 定,本 基金 募集符 合有 关 条 件, 本基 金管理 人已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 2009 年 8 月 3 日获 确认, 基金合 同 自该日起 正式生效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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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 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 案手续 :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 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提 交验 资 报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基金合同的生 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9 年 8 月 3 日 正式 生 效。 (四)基金募集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的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者已 缴纳的认购 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期 存 款利息 。 (五)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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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 书、发售公告、代销 机构 的相关公告或其他公 告中 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 减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以 销售 机 构公 布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申购 开始时 间与赎 回开始时间 后,由 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 申购或 赎回开 始 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与赎回 价格以受 理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 赎回处理时 ,认/ 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 先赎回 ,认/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放时 间结束 前撤销, 在当日的 开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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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的原则 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否 则投 资者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申请无 效。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 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赎回 款项在自 受理基 金投资者 有效赎回 申请之 日起不超 过 7 个 工作日 的 时间内划 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在发 生巨 额赎回时,赎回款项 的支 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基金管 理人的网 上 交易 系统每个账 户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 元人民币 ;单笔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 币;代 销机 构以 代销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2、直 销中 心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 万元 人民币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购本 基 金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币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但某笔 赎回导致 单个交 易账户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额 为 10 份, 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个交 易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10 份 并申 请全 部赎 回 时,可 不受 前 述最低 10 份的 申请 限制 , 代销机 构以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赎 回申 请的 具体 处理结 果以 注 册登记 中心 确认 结果 为准 。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合 理调整对 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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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 余额 以及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 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申购费 用后,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 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的金额,净赎回 金额 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 费用 的金额,各计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 有。 2、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 元)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 100 万 1.5% 100 万≤ 申 购金 额 <300 万 1.2% 300 万≤ 申 购金 额 <500 万 0.6% 申购金 额 ≥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 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 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本基金的 申购 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 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 赎回 费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365 天 0.50% 365 天≤ 持有 期<730 天 0.25% 持有期≥ 730 天 0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 中 25% 的部分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 付 注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 回费率,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 赎回 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费率如发生 变更 ,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如 网 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调 低基 金申 购 、 赎回 费率。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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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 即申 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 , 投 资者的 申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20 元,则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20 =46826.12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其对 应费 率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6826.12 份 基金 份额 。 4、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 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 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 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0 天 , 对 应 的 赎 回费 率 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52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520 =10520 元 赎回费 用=10520× 0.50% =52.6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20 - 52.6 =10467.4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18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2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467.4 元。 5、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在 报中国 证 监会审 核后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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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七)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2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八)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 对基 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 额的 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 办理的赎回份额;投 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除投 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办理 部分予以撤销外,延 迟至 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 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 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个 工作日 内 通过指定媒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机 构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在 公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 以邮寄、传真 或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 上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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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 (1 ) 到 (4 )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2、除非出 现如下情 形,基 金管理人 不得拒绝 接受或 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 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 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 款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 回申请量占当日已接 受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 赎回申请人。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 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 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 回优 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部分 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同时,在 出现上述 第(3 )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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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3、发生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 申请的,报经中国证 监会 必要的 审 核 后 可 以 暂停 接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赎 回申 请。 4、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暂停申 购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 公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 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的 开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作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 告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 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基金转换 1、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提供 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 金转 换服务。基金转换收 取一 定的转换费用,相关 规则 及转换费率详 情请见 本公 司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2、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2)填 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 的申请 表。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授 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文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2)填 妥的 加盖 预留 印鉴 章 的申请 表。 (3) 电子 方式 的基 金转 换 参照本 公司 或代 销机 构各 相关规 则。 3、基 金转 换的 规则 (1)基金 转换只能 在同一 销售机构 办理,且 该销 售 机构须同 时代理转 出基金 及转入 基 金的销 售;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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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2)基金 转换以基 金份额 为单位进 行申请, 转换费 计算采用 单笔计算 法。投 资者在 T 日多次 转换 的, 单笔 计算 转换费 ,不 按照 转换 的总 份额计 算其 转换 费用 ; (3)“定 向转换 ” 原则, 即投资者 必须指明 基金转 换的方向 ,明确指 出转出 基金和 转 入基金 的名 称; (4)基金 转换采取 “未知 价法 ”, 即基金的 转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受理 当日各 转出、 转 入基金 的份 额资 产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5)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持有人 对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期自转 入之 日算 起; (6)当某 笔转换业 务导致 投资者基 金账户内 余额小 于转出基 金的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 书中 “ 最低 持有 份额 ”的 相关条 款规 定时 ,剩 余部 分的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7)单个 开放日基 金净赎 回份额及 净转换转 出申请 份额之和 超出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10% 时,为 巨额赎 回 。发生巨 额赎回时 ,基金 转出视同 基金赎回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 定全 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 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 赎回 ,将采取相同 的比例确认;在转出 申请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 下, 除投资者在提交转换 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 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日办 理,转出基金赎 回 价格 为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价格。依照上述规 定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 回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以此 类推,直到全 部转换 为止 。部 分顺 延转 换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8)投资 者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 转出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9)转换 业务遵循 “先进 先出 ”的 业务规则 ,即首 先转换持 有时间最 长的基 金份额 。 如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 请的 情况下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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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质押 及其 他业务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 用申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按 照 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 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 继承” 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 形; “ 司法执行” 是 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 金份 额的投资者的 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 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 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二) 本基 金目 前实 行份 额 托管的 交易 制度 。投 资者 可将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 务规 则 》 的 有关 规 定以及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及 注 册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他 情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 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 关的 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 国家有权机关 作出决定之前,被冻 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 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 (四)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五) 本基 金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通 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基 金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 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 式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该定 期申购计划不 受最低 申购 份额 限制 ,具 体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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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 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从定 量和定性的角度把握不同 时期所蕴 含的行 业和 个股 投资 机会 ,在充 分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此外,如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股 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 资 产、货 币 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 5%—40% ,其中 ,基金持有 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三)投资理念 由于技术创新、投资需求 、利率及货币供给、资产 价格、大众情绪等诸多因 素波动的 影响,经 济增长 也呈现萧 条- 景气-繁荣-衰退 的周期 性波动状 态。在 经济周期 的不同阶 段 , 各行业有着不同的基 本面 趋势,行业估值也呈 现不 同的变化。基于股票 估值 向长期均值回 归的理论,以行业估 值为 基础,以行业基本面 趋势 的变化为契机,结合 国家 产业政策的导 向,重点投资于估值 低于 长期均值且基本面趋 势呈 良性变化的领先行业 ,通 过主动的投资 组合管 理获 取长 期超 额收 益。 (四)投资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但 大 类资产 配置 不作 为本 基金 的核心 策略 。但 考虑 到中 国大 陆 A 股市场现阶段仍存在 较大 的系统性风险,本基 金将 仅在股票资产整体出 现较 大程度高估或 低 估 时 进 行 适 度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调 整 , 一 般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将 保 持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本 稳 定。 2、自 上而 下的 行业 配置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注重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即 以行业估值为基础,以行 业基本面 趋势变 化为 契机 ,结 合国 家产业 政策 的导 向, 在不 同备选 行业 之间 合理 配置 基金资 产。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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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 行业 估值 分析 基于本基金管理人投研团 队所采用的行业分类标准 ,本基金将全部备选行业 重新划分 为周期性行业和非周 期性 行业两大类。本基金 根据 行业历史的盈利波动 性进 行初步划分, 盈利波动性比较大的 划分 为周期性行业,反之 ,盈 利波动性比较小、相 对稳 定的划分为非 周期行业。对于界于 典型 周期性行业和典型非 周期 性行业之间的行业, 本基 金在一级行业 的基础上进行细分, 根据 各个细分行业的盈利 波动 性,自上而下最终确 定周 期性行业或非 周期性 行业 的划 分。 在分别考察各周期性子行 业和各非周期性子行业相 对全市场的估值偏离度的 基础上, 本基金 运用 行业 估值 中枢 模型, 根据 偏离 度在 整个 投资周 期内 划 分 4 个区 域---- 价值区域、 进攻区域、防守区域 和风 险区域,按照金字塔 的原 则确定各备选行业在 不同 区域内的理论 投资权 重。 (2) 行业 基本 面趋 势分 析 本基金 对各 备选 行业 的基 本面趋 势进 行深 入研 究 ( 量 化指标 包括 但不 限于 行业 净利润 增 速),分 别按照上 行阶段 (即底部 反转或持 续上升 )和下行 阶段(即 高位回 落或持续 回落 ) 对各备 选行 业的 理论 投资 权重进 行合 理调 整。 (3) 辅助 定性 分析 在参考调整后的理论投资 权重的前提下,本基金继 续从经济周期、行业景气 周期、宏 观政策 影响 ( 如当 时国 家 产业政 策的 导向 ) 等多 方 面深入 研 究 ,把 握各 备选 行业的 发展 前景 , 选择并 确定 当期 拟重 点投 资的领 先行 业。 3、个 股投 资 (1) 自下 而上 建立 股票 初 选库 本基金管理人首先从上市 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特 征、驱动因素及同业比较 等定性方 面对个 股进 行基 本面 研究 ,然后 考察 定量 指标 (如 单 季主营 收入 增速 、单 季净 利润增 速、 单 季毛利率 、单季净 利率、 单季度 ROE 、 年度主营 收 入增速、 年度净利 润增速 、年度毛 利率 、 年度净 利率 、年 度 ROE 等 财务指 标 及 PE 、PB 、PS 等估值 指标 ), 进行 深入 的分析 评价 , 选取具 有持 续经 营能 力的 上市公 司, 组成 股票 初选 库。 (2) 在股 票初 选库 中建 立 股票精 选库 在 股票 初选 库中, 按照 企业 生命 周期 理论将 股票 划分 为突 出成 长类——A 类、 高速 稳 定成长 类——B 类 、高 速 周期性 成长 类——C 类 、 成熟类——D 类( D 类 又分 为成熟/ 良性 转 折——D1 类 、成 熟/ 周期 性——D2 类 、成 熟/ 防御 性——D3 类 ) 。 本基 金管 理人对 股票 初 选 库中的上市公司深入 研究 ,构建财务模型,进 行盈 利预测,给出股票评 级和 目标价,提交 详尽的 标准 研究 报告 ,其 中获 得 1、2、3 评级 的股 票构成 本基 金的 股票 精选 库。 4、债 券投 资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降低组 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 合风险构成为目的,采取 自上而下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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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的投资策略;通过对 宏观 经济和金融市场运行 趋势 深入研究和分析,把 握货 币政策和财政 政策取向,对未来利 率变 动趋势和债券市场投 资环 境做出合理判断。本 基金 债券投资采用 主动性投资策略,主 要包 括久期管理、期限结 构配 置、个券信用风险管 理等 策略,通过持 有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可 转债 (含 分离 债 ) 、 短期 融 资券、 回购 以 及资产证券化产品和 其他 固定收益类证券,确 定和 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 益、 流动性较高的 债券组 合, 在获 取较 高的 利息收 入的 同时 兼顾 资本 利 得。 5、权 证投 资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 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 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增 值 , 有利 于 加 强 基 金 风险 控 制 。本 基 金 将 在 权 证理 论 定 价模 型 的 基 础 上, 综 合 考 虑 权 证 标的 证 券 的基 本 面 趋 势 、 权证 的 市 场供 求 关 系 以 及 交易 制 度 设计 等 多 种 因 素, 对权证 进行 合理 定价 。主 要策略 为低 成本 避险 和合 理杠杆 操作 。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等 的有 关规 定;


2、投资分 析团队对 于宏观 经济走势 、宏观经 济政策 取向、行 业增长速 度等经 济数据 的 量化分 析的 报告 和建 议; 3、投 资分 析团 队对 于企 业 和债券 基础 分析 的报 告和 建议; 4、投 资风 险管 理人 员对 于 投资组 合风 险评 估的 报告 和建议 。 (六)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审 定基金经 理的整体 投资策 略和原则 ;审定基 金经理 季度资 产 配置和 调整 计划 ;审 定基 金季度 投资 检讨 报告 ;决 定基金 禁止 的投 资事 项等 。 2、基金经 理:在投 资决策 委员会的 授权范围 内,根 据基金的 投资政策 实施投 资管理 , 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 、数 量、策略,构建优化 和调 整投资组合,进行投 资组 合的日常分析 和管理 。


3 、 基金经理助理/ 投 资 分析 员 : 通 过 内 部 调 研 和 参考 外 部 研 究 报 告 , 编 写 有关 公 司 分 析、行 业分 析、 宏观 分析 、市场 分析 的各 类报 告, 提交基 金经 理, 作为 投资 决策的 依据 。 (七)投资程序 1、研究部 、投资部 和集中 交易室通 过自身研 究及借 助外部研 究机构形 成有关 上市公 司 分析、行业分析、宏 观分 析、市场分析以及数 据模 拟的各类报告,为本 基金 的投资管理提 供决策 依据 。 2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 见。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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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3、基金经 理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参 考上述 报告,并 结合自身 对证券 市场和 上 市公司 的分 析判 断, 形 成 基金投 资计 划。 4、集中交 易室依据 基金经 理的指令 ,制定交 易策略 ,统一执 行证券投 资组合 计划, 进 行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5、法 律监 察部 对投 资组 合 计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监控 。 6、基金管 理人在确 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下 有权根据 环境变化 和实际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 深 300 指数 × 80% + 上 证国债 指数 × 15% + 同 业存款 利 率 × 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 , 在考 虑 了 基 金 股 票 组 合 的 投资 标 的 、 构 建 流 程 以 及 市场 上 各 个 股票指数 的编制方 法和历 史情况后 ,选定被 市场广 泛认同的 沪深 300 指数 作 为本基金 股票 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债 券组合的业绩比较基 准则 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 上证 国债指数;对 于基金必须保留的现 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其业绩比较基 准采 用了同业存款 利率。 本 基 金 的股 票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正 常情 况 下 ,本 基金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的比例将 保持 在 80% 左右,同时本 基金也可根据市场环境对 股票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如 市场面临较 大系统性风险,本基金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 最低可降 至 60% 。因此,本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中 的资 产配置 比例 基本 可以 反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沪深 300 指数 是沪 深证 券 交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 反映 A 股市 场整 体走 势的 指数, 是 由上海 和深 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 300 只 A 股 作为 样本 编制而 成的 成份 股指 数。 沪深 300 指数 的运行 结果 显示 ,该 指数 走势强 于上 证综 合指 数和 深证综 合指 数。 沪深 300 指数成 份股 为A 股市场中市场代表性 好、 流动性高、交易活跃 的主 流股票,覆盖了沪深 市场 六成左右的市 值,能 够反 映市 场主 流投 资的收 益情 况。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 利率国债为样本 , 按 照 国债 发 行 量 加权而 成, 可反 映债 券市 场整体 变动 状况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上述基准指数编 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 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或者有更 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 者是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 指数 时,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 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以 及在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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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主动管理的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型 基 金 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 型基金。本基金力争 通 过主 动 投 资 追 求 适 度 风险 水平 下 的 较 高 收 益。 (十)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5)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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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9)本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 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11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 3、若将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规 定。 (十一)投资组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由于证券市 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 产生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 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三)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15,091,911.00 93.77 其中: 股票


215,091,911.00 93.7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18,100.00 0.18 其中: 债券


418,100.00 0.1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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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594,717.90 5.93 6 其他资 产


284,815.78 0.12 7 合计





229,389,544.6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9,526,420.91 79.0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6,143.20 0.01 E 建筑业 8,744,250.00 3.8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090,000.00 4.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7,957.94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7,680,237.95 7.78 J 金融业 4,232.00 0.00 K 房地产 业 12,669.00 0.0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5,091,911.00 94.69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507 涪陵榨 菜 1,160,000 20,822,000.00 9.17 2 300038 梅泰诺 363,089 17,646,125.40 7.77 3 002812 创新股 份 150,005 15,435,514.50 6.80 4 601012 隆基股 份 370,000 13,482,800.00 5.94 5 600872 中炬高 新 500,000 12,380,000.00 5.45 6 002271 东方雨 虹 280,000 11,188,800.00 4.93 7 000858 五 粮 液 130,000 10,384,400.00 4.57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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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8 600703 三安光 电 400,000 10,156,000.00 4.47 9 002583 海能达 520,020 9,625,570.20 4.24 10 600056 中国医 药 380,000 9,458,200.00 4.16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18,100.00 0.1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18,100.00 0.1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3003 蓝思转 债 4,181 418,100.00 0.18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没 有 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的 , 也没有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7,138.65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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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5,774.7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280.50 5 应收申 购款 138,621.9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4,815.78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507 涪陵榨 菜 20,822,000.00 9.17 临时停 牌 2 300038 梅泰诺 17,646,125.40 7.77 临时停 牌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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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十一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 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 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 平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基金 的业绩 报告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2009 年 12 月 31 日 -16.60% 1.69% -2.82% 1.75% -13.78% -0.06% 2010 年 12.83% 1.39% -9.23% 1.27% 22.06% 0.12% 2011 年 -31.77% 1.26% -19.80% 1.04% -11.97% 0.22% 2012 年 6.39% 1.23% 6.90% 1.03% -0.51% 0.20% 2013 年 25.92% 1.66% -5.39% 1.11% 31.31% 0.55% 2014 年 39.65% 1.46% 40.91% 0.97% -1.26% 0.49% 2015 年 24.56% 3.09% 6.71% 1.99% 17.85% 1.10% 2016 年 -20.59% 2.07% -8.28% 1.12% -12.31% 0.95% 2017 年 35.44% 1.04% 17.32% 0.51% 18.11% 0.53% 2、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情况 本基金 成立 以来 未进 行收 益分配 。 3、 图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份 额净值 的变动 情 况,并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 准的变 动 的比较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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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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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十二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 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 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 民银 行备案。开立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 产归 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管 理 、 运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取 得 的 财产 和 收 益 , 归 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 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 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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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范 围。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 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非 因基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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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十三 、 基金财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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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如 果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 至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复 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 人传 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 加盖 业务公章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基金管理人与托 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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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 错 误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当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因 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 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 身的 过错造成差错,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 损方 ” ) 按 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 差错等;对于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 担赔 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 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差错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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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 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如 果因 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行 政法规 、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 法院 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 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 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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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十四 、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包 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 值变 动、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 他收入。因运用基金 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基金期末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 收益的 孰低 者。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基 金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 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基金红 利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即 可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期末可供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 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 定后,由 基金管理 人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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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权 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 金份 额净值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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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十五 、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基 金运 作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基 金运 作费 用的 计提 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本 条第 1 款 第(3 )至 第(7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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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基金募集过程中所发生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 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 明书、发 售公告 等信 息披 露费 用根 据相关 法律 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列 支。 4、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可 根据基 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基 金赎 回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 赎回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个工 作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 公 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认 购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不同档次,最高不超过 1.2% , 如 下 表 所 示 : 认购金 额( 元) 认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100 万 1.2% 100 万≤ 认购 金额< 300 万 1.0% 300 万≤ 认购 金额< 500 万 0.4% 认购金 额≥500 万 1000 元/ 笔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 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 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 推广等支 出,不 计入 基金 资产 。 2、申 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 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 式收 取申购费用,申购费 率按 申购金额的大 小分为 不同 档次 ,最 高不 超过 1.5% ,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 元)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 100 万 1.5% 100 万≤ 申 购金 额 <300 万 1.2% 300 万≤ 申 购金 额 <500 万 0.6% 申购金 额 ≥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 活动 范围内的投资 者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赎 回费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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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 中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 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等相 关手续费。赎回费率 随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 间的 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365 天 0.50% 365 天≤ 持有 期< 730 天 0.25% 持有期≥ 730 天 0 4、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转换 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5、投资者 通过网上 交易方 式办理基 金申购或 转换, 适用网上 交易费率 ,详见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的具 体规 定。 6、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可 以在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 率 、 调低赎回 费率。上 述费率 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 应最迟于 新的费率 实施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调 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 在最 新的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7、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 计划,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包 括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 师和律师 费、信 息披露 费 用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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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十六 、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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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十七 、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 露,并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 件。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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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 件,有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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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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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 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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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十八 、 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险 包 括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投 资 的 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其 他 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系统性 风险 、非 系统 性风 险、以 及流 动性 风险 。 1、系 统性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影 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 监管制度等的影响而 引起 波动,从而导致基金 收益 水平变化,使本基金 资产 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 风险: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产业 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 的变化 导致证 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风险 :经济 运行具有 周期性的 特点, 证券市场 的收益水 平受到 宏观经 济 运行状况的影响,也 呈现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 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 票, 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 生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率 风险:金 融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 股票市 场及债券 市场的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 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 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 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险 ; (4)购买 力风险 :基金持 有人的收 益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如 果发生 通货膨胀, 现金的 购买 力会 下降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2、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 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 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 等。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 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 前景、行业竞 争能力、技术更新、 研究 开发、人员素质等, 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 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人经 营不善,导致其股票 价格 下跌、股息、红利减 少, 或者存在所投 资的企 业债 券发 行人 无法 按时偿 付本 息, 从而 使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 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 的风险, 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 赎回 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 违约 风险。本基金是契约 型开 放式基金,基 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 资人 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而不断变化。基金投 资人 的连续大量赎 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 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 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 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 券由 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 本面 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 流动 性降低,造成 基金资 产变 现的 损失 ,从 而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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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 管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经 验、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也会 影响基 金收益 水 平。管 理风 险又 可以 包括 以下几 种具 体风 险: (1) 交易 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 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 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 差或错误;或者由于 故意 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 准确 执行交易指令,事后 也未 能及时通知相 关人员 或部 门; 或者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导 致基 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2) 系统 故障 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 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申购赎 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 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 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产生 净值、基金的 投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风 险。 (3) 交易 结算 风险 在 基金的投 资交易 中, 因交易 的对手方 无法履 行对一位 或多位的 交易对 手的支付 义务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4) 会计 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 风险主要 是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会计 管理上 违规操作 形成的风 险或错 误,通常 是 指基金管 理人在计 算、整 理、制证 、填单、 登账、 编表、保 管及其相 关业务 处理中,由于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从而 对基 金 收益造 成影 响的 风险 。 (三)投资的合规性 风险 合法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 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 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 道德而可 能引起 法律 制裁 、重 大财 务损失 或者 声誉 损失 的风 险,主 要合 规风 险包 括如 下具体 风险 : 1、法 律风 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带来损 失的风 险。 2、道 德风 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 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 ,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 作程序中 的漏洞 或其 他不 法手 段谋 取不正 当利 益所 带来 的风 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是主动管理的较高 风险较高收益型证券投资 基金,其投资风格和决策 过程决定 了基金 具有 如下 特有 风险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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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大 类资 产配 置风 险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 配置上 的策略是“ 大类资产配 置不 作为基金的核心策 略,一 般情况下 将保持 大类 资产 配置 的基 本稳定” 。 基金 的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股票 投资 部 分业绩 基准 比例 为沪 深 300 指数的 80% 。 因此当 股 票市场 出现 较大 波动 时, 本基金 将可能 面临较 高的 净值 波动 风险 。 2、行 业配 置风 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 在股票投资中注重自上而 下的行业配置,即通过行 业层面的 相对集中投资获得超 额收 益。在这种投资模式 下, 如果行业选择错误或 者调 整不及时,可 能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3、投 资风 格风 险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 通过 研究行业的萧条-景气-繁荣-衰退等周期性波动规律,在经济 周期的不同阶段, 以基本 面趋势变化为契机 ,结合 国家产业政策的导 向,重 点投资于“ 估值 低于长期均值且基 本面趋 势呈良性变化” 的领 先行业 。如果这种投资理 念与市 场运行情况不 相符合 ,其 投资 目标 将难 以实现 。 4、其 它投 资风 险。 本基金的特有投资风格和 决策过程决定了基金具有 许多其它的特有风险。比 如本基金 把权证作为辅助性投 资工 具,权证是高风险投 资工 具,权证市场的波动 也可 能给基金带来 风险。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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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提 高赎回 费率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金 合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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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资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清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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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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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十 、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A、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务 。 3、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 (3)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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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并获 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律 法规 允 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4、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 事宜; 如认为基 金代销机构 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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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 的规 定 , 按 有 关 规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足 额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 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但 因第 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 损失,而基金 管理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基 金合 同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 理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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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 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负 责 基金投 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6、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 券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 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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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务 。 B、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议事及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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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提 高赎回 费率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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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 40 日 ,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人,则 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 方式召 开。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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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 ,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 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 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并 且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 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并于 会议召开 日前 4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且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记 日应 保 持不变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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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 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 少 35 日 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 集人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日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日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 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 决的提案,或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30 日前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现 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选 举产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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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 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4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 力。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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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 即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八) 生 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如果 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C、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 事由、程序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提 高赎回 费率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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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金 合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 及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清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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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D、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E、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二份外,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资 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 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容 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 准。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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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 】178 号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38601799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 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 兑业 务;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 银 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 务;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 发行金融债券;买卖 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证 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托 管业 务;企业年金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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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受托管理服务;年金 账户 管理服务;开放式基 金的 注册登记、认购、申 购和 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 ;贷款承诺;企业、 个人 财务顾问服务;组织 或参 加银团贷款;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贷 款 ; 外币 兑 换 ; 出 口 托收 及 进 口代 收 ; 外 汇 票 据承 兑 和 贴现 ; 外 汇 借 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 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 营、代客外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衍 生 业 务; 银 行 卡 业 务 ;电 话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业务 ; 办 理 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A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 票 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60%—95% ;债 券 资产 、货币 市 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5%—40% ,其 中 , 基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以及 投资于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a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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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d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 的 总金 额 ,不 超 过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f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g、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h、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 、本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所申 报的金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k、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由于证券市 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 现可预 见资产规模 大幅变 动的情 况下,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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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 限制进 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本 机 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 其 更 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 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 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 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 名单 。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发送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回函确 认已知名 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 流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规 进行 关 联 交 易 ,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 协助 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 管人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 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 应按 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 制原 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 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 理人应定 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 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 场交 易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申请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 作 日内回函 确认 收到 后,对 名单进行 更新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 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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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 销交 易,经提醒后基金管 理人 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需按交 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如 果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 险控 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 (3)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通银行,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 核心 交易对手名单。基金 管理 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险,在 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 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 损失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其后有 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 严格遵循了上 述监督 流程 ,则 对于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 本 基金 核 心 存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国 工 商 银行 、 中 国 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 农业 银行和交通银行,本 基金 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 以外 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 损 失 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之 后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 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 中遵 循上述监督流程,则 对于 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 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 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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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 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 令之 前 2 个 工 作日将上述 资料书 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保证 基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 述资料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 但不 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 的中 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 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 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 本、总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资 金划 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并 应至少 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 前 2 个 工作日将 上述信息 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5)基金 托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情况 进行监督,并审核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 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 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 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 令 。 因 拒 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行 监 督 职责 , 则 不 承 担 任何 责 任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没 有 切 实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B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 配、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C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 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个工 作日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 函,进行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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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 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 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D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 值、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 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 内 ,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 协助 配合。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 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A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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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因 基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 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B 、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 的华泰柏瑞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 募集 期满,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 效。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金 当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 事宜。 C 、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 是指 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 管模 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 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 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 基金 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D 、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 交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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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E 、 债券 托管 账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 表基金进行交易;基 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 金 的清 算。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F 、其他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 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 协助托管人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G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 券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H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 协议 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 理人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 工作日 内 通过专人 送达、挂 号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 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 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A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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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该计算 日基金 份额总份 额后的数 值。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 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签名、盖章 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 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本基金的会 计责 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基 金 的 会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管 理 人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B 、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 值。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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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 股 和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 股 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 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C 、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应根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 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 的赔偿金额,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 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 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起 的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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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 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 新计 算核对,如果最后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 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 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D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 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 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 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 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 方平 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 全相 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E 、 基金 定期 报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一次 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管理 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 年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 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及 时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 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 7 个 工作日 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人 在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 调整,调整以相关各 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 务印 鉴或者出具加 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 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 告,基金托管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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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 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 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 分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 10 个工作 日内 提 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 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六)适用法律和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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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A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B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清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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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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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 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和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或 在 T+1 个 工作 日 后通过 电话 、网 上服 务手 段查询 交易 确认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不 向 投资者 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 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 寄送以下 资料: 1、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寄 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 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 金合同生 效后 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存续 期内 ,每 个月 结束 后的 15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 或 电子 文件 形式寄 送。 2、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人提 供电子邮件形式的对账单 服务。如投资人需要重置 寄送方式 或寄送 频率 ,请 致电 本公 司客服 中心 或登 陆公 司网 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 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 、 基金经 理报 告、 客户 服务 问答等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渠 道,采用定期定额的 方式 申购基金单位。定期 定额 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限 制,具体实施 情况和 业务 规则 详情 请见 本公司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三)资讯服务 在 从 销售 机构 获 取准 确的基 金 持有 人账 户 信息 (邮政 地 址、 邮政 编 码、 手机、EMAIL 等)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供以 下服 务: 1、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提 供个性化的手机短信息服 务,如基金公告信息、 基金 分 红 提 示信息 或公 司各 种活 动提 示等信 息。 2、电 子邮 件服 务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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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 件地址,可自动获 得 电 子邮 件 公 共 信息服务,内容包括 基金 资讯信息、基金分红 提示 信息、定期基金报告 和临 时公告及各种 基金理财刊物等。未 预留 相关资料的投资人可 致电 电话呼叫中心人工坐 席或 上网修改自己 的相关 资料 获得 此项 服务 。 (四)服务方式 1、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的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客 户可通 过 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 息、 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并可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 息等。同时, 呼叫中 心提 供工 作 日 9:00 -17 :30 的人 工服 务。 呼叫中 心电 话:400 -888 -0001 (免 长途 费) ,或 021-38784638 ,按“0” 可 转人 工坐 席 。 传真:021-50103016 2、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 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 及与基金管理人一对一的 相互交流 平台。登录网站后, 投资 人可以通过输入账号 及密 码查询个人账户资料 ,包 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 基金 分红实施情况等;并 享受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 种理 财资讯服务; 投资人 还可 以查 询热 点问 题及其 解答 ,并 一对 一的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交投 诉和 建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电 子 邮件 、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投资人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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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自 2017 年 8 月 3 日至 2018 年 2 月 2 日 ) , 下列公 告 刊登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和 基金 管理人 公司 网站 :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01-30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 基金转 换、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8-01-27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通华 财富 (上 海)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同 时开 通基 金转 换及 参加费 率优 惠等 业务 的 公告 2018-01-25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上海 有鱼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转 换、 定投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等业 务的 公 告 2018-01-25 华泰柏 瑞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8-01-22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上 海华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并参加 转换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8-01-19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申 购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8-01-11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实施 增值 税政策 的公 告 2017-12-30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渠 道申 购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2-30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2018 倾 心回 馈”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12-28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申 购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12-28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凤凰 金信 (银 川)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同 时开 通基 金转 换、 定投及 申购 定投 费率 优 惠等业 务的 公告 2017-12-28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股 票估 值方 法 的公告 2017-12-26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开 通基 金转 换及 申购 费率优 惠等 业务 的公 告 2017-12-06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转 换 业务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12-01 关于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参加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28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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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转 换及 申购 费率 优惠等 业务 的公 告 2017-11-22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服 务有 限公 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开 通基 金定 投及 申购 定投费 率优 惠等 业务 的 公告 2017-11-03 华泰柏 瑞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7-10-25 华泰柏 瑞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正文 ) 2017 年第 2 号 2017-09-15 华泰柏 瑞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摘要 ) 2017 年第 2 号 2017-09-15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上 海大 智慧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通基 金定 投业 务及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09 华泰柏 瑞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2017-08-26 华泰柏 瑞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 报 2017-08-26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务 及定投 手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8-18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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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 证其 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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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泰柏瑞 行业 领先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 泰柏 瑞行 业领 先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华 泰柏 瑞行 业领 先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 可在营 业时 间前 往相 应场 所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三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