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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瑞利混合A(002413)

中银瑞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三 月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6 年 1 月 26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2016]167 号 文募 集 注册 , 基金合 同 于 2016 年 2 月 4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 自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因 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 统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 者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基 金投 资 过 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 险 , 因交收 违约 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信 用风 险 , 基 金投 资 对象与 投资 策略 引致的 特有 风险 , 等等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是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采 用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 般情况 下 , 交 易 不活跃 ,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 量恶化 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 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 的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券,由 此可能 给基金净 值带来更 大的负 面影响和 损失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风险 揭示 ” 章节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于 认 购 ( 或申 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 2 月 3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 基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已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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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 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 2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9 九、基 金的 投资 .................................................................................................................................. 38 十、基 金的 财产 .................................................................................................................................. 47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5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1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5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6 十六、 风险 揭示 .................................................................................................................................. 72 十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7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1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4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6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8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9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规以 及《 中银 瑞利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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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瑞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中 银瑞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银 瑞利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 银 瑞利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中银瑞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相关 期货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中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 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认购/ 申购 费用 ,但 不从 本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51 、C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但从 本类 别基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的 基金份 额 52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3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章砚 (ZHANG Yan ) 女士 ,董 事长 。国 籍: 中国 。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 共金融 政策 专业 硕士 。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全球 金融 市场 部主管 、助 理总 经理 、总 监,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 生 , 董 事。 国籍 : 中 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 中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总 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市 场部 副 总监、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超 (W ANG Chao ) 先生 , 董 事。 国籍 : 中国 。 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 理 硕士 。 现 任 中国银 行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副总经 理。 历任 中国 银行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高 级经理 、主管 ,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投资 银行 与资产 管理 部首 席产 品经 理。 历任 中国 银行 福建 省分 行资金 计划 处 外汇交 易科 科长 、 资 金计 划处副 处长 、 资 金业 务部 负责人 、 资 金业 务部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总 行金融 市场 总部 助理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总 行投 资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 副 总经 理等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 董 事。 国籍 : 中 国 。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 事总经 理 , 负 责领导 亚太 区的风 险管 理工 作, 同时 担任贝 莱德 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成 员 。 曾 先 生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贝 莱 德。此 前, 他曾 担任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首席 风险 管理 总监, 以及 其 亚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带领独 立的 风险 管理 团队 , 专责 管理 摩根 士丹 利在 亚洲各 经营 范围 的市场 、 信 贷及 营运 风险, 包括机 构销 售及 交易 (股 票及固 定收 益) 、 资本 市场 、 投资 银行 、 投资管 理及 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先 生过 去亦 曾于 美林 的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 九年, 并曾 于瑞 银的利 率衍 生工 具交 易\ 结 构部工 作两 年。 曾先 生现 为中国 清华 大学 及北 京大 学的风 险管 理 客座讲 师。 他拥 有美 国威 斯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 商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 夕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荆新(JING Xin ) 先生 ,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会 计学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 任财 政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全国 会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 年发展 基金 会监事 、 安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神 轮胎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系 副主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 中 国。 美国 西北 大学 经济 学 博士 。 曾 在 美国威 廉与 玛丽 学院 商学 院任教 , 并曾 为美国 投资 公司协 会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行业 协会 ) 等 公司和 机构 提供 咨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 会 计学 教授 、副 教务 长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国籍 : 英 国。 法国 INSEAD 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目 前仍 担任该 公司 的咨询 顾问 。 在此之 前 , 曾任英 国电 信集 团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贝特 伯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北京 代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 经理 , 中英 商会 财务 司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 会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 有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 士 , 独 立董 事。 国籍 : 中国 。 山 西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学 士, 美国 俄 克拉荷 马州 梅达 斯经 济学 院工商 管理 硕士 , 澳 大利 亚国立 大学 高级 访问 学者 ,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博士 。 现任中 央财 经大学 金融 学院 教授 , 兼 任新时 代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 任山西 财经 大学 计统 系讲 师、山 西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立学 院(筹 )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2、监 事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乐妮(YUE 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分 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 大学毅 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 学硕士 。 曾在 加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 加 拿大帝 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敦 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 外机构 从事 金 融工作 多年 , 也 曾任 蔚深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现英 大证券 ) 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融通 基金 管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监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室 主任 、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 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CHEN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4、 基 金经 理 苗婷(Miao Ting )女 士,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员。2010 年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债 券交 易员。 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中银 新机 遇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中银 瑞 利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中银 珍利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中 银新 财富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8 月至今 任中 银裕 利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中 银腾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今 中银 广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 11 年证券 从业 年限 。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邬炜(Wu Wei ) 先生 ,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VP ) ,数 量经 济学 硕 士。2010 年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专户 投资 经理 。2015 年 3 月 至今任 中银 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 至今 任 中银策 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银 健康 生 活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8 月至今 任中 银互 联网+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11 月 至今 任中 银瑞 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有 8 年 证券 从业 年限 。具 备基 金 从业 资格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曾任基 金经 理:


王妍 (W ANG Yan ) 女士 : 2016 年 2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9 日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 执行 总裁) 、 奚鹏 洲 (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 、 李 建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职 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法 律 法规的 活动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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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 易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 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 经 营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 保基 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披 露及时 、 准确、 合规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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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合 法合规 原则。 公司 内控制度 应当 符合国 家有 关法律法 规、 监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 节,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随着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调整 和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 制环 境是 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经 营 理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 司治 理 结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风 险评估 是确定 可能 偏离内部 控制 目标的 业务 领域以及 可能 造成的 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


(4) 信 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整 的经 营信息 ,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内 部监控 是一个 动态 调整的过 程。 公司定 期对 内部控制 的执 行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


(1)董 事会层 面下设 风险 管理委员 会和 稽核委 员会 ,对董事 会负 责。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政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基 金管理 人经营 管理 层设立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对执行总 裁负 责,协 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论 重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件 )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 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基 金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督察长 ,负 责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决 策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政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 权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基 金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法律合 规部 与 审计 部, 分别通过 事前 防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 善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基 金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风险管 理部 ,通过 检查 、评价和 控制 各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基 金管理 人其他 各部 门在公司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据 具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不同 业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 研究 和投 资决策 业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易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 反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交 易制 度、 关联 交易 审 批制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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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ⅲ )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 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 基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括 建立 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 算交 割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程 序、 与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审核 各项 作业 的合 规性、 全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ⅲ ) 信息 技术 系统控 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 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定 信息 披露 岗位 职责 、 严禁 披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 内 部审计 控 制: 包括 制定审计 政 策、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配备 专业 人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金 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证 制度 、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估 体系等 。


7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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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本基金 托管 人为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如 下: 名称: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成立时 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 围 :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批 准 , 公 司主 营业 务主 要包括 :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 同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业 务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买 卖和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 ;资 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 银行 业务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经营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293.52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 萍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 较早开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服 务的股 份 制商业 银行之 一。经 过二 十年来 的稳健 经营和 业务 开拓, 各项业 务发展 一直 保持较 快增长 , 各项经 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中处 于较 好水 平。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 总行 于 2003 年设立 基金 托管部 ,2005 年更名 为资 产托管 部 ,2013 年更名 为资 产托 管与 养老 金业务 部, 2016 年进 行组 织架构 优化 调整, 并更 名为 资产托 管部 , 目前下 设证 券托 管处 、 客 户资产 托管 处、 内控 管理 处、 、 业务 保障 处、 总 行 资产托 管运 营中 心(含 合肥 分中 心) 五个 职能处 室。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目前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已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 资 金信托 保管 、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 全 球资产 托管 、 保 险资 金托 管、 基 金专 户理 财托 管、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托 管、 期货公 司客 户资 产托管 、 私 募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私 募股 权托 管、 银行理 财产 品托 管、 企业 年金托 管等 多 项 托管产 品, 形成 完备 的产 品体系 ,可 满足 多领 域客 户、境 内外 市场 的资 产托 管需求 。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出生 ,研究生 学历 ,博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职称。 曾任 上海外 高 桥保税 区开 发 ( 控股 ) 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外高 桥保 税区管 委会 副主 任; 上海 万国证 券公 司代 总裁; 上海 久事 公司 总经 理; 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投资 开发总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洋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 事长 。 现 任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第十 二届 全国政 协委 员。 伦敦 金融 城中国 事务 顾问委 员会 委员 , 中 欧国 际工商 学院 理 事 会成员 、国 际顾 问 委 员会 委员, 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经济管 理学 院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曾任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上海 地 区总部 副总 经理 , 上 海市 金融服 务办 挂职 任机 构处 处长 、 市 金融 服务办 主任 助理 , 上 海浦 东 发展银 行党 委委 员、 副行 长、 财 务总 监, 上海 国盛 集团有 限公 司总 裁。 现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行长 。 刘长江 , 男, 1966 年出 生 , 硕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 历 任工商 银行 总行 教育 部主 任科员 , 工商银 行基金 托管部 综合 管理处 副处长 、处长 ,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总行 基金 托管部 总经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公 司及 投 资银 行总 部资 产托 管部 、 企 业年 金部 、 期 货结 算 部总经 理 ,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公 司及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资产 托管部 、 企业 年金 部 、 期 货 结算部 总经 理,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金 融机构 部总 经理 。 现 任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总行 金融 机构部 、 资 产托 管部总 经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规 模为 2817.65 亿 元, 比去年 末增 长 53.08% 。 托 管证券 投资 基金 共一 百二 十九只 , 分别 为国 泰金 龙行 业精选 基金 、 国泰金 龙债 券基 金、 天治 财富增 长基 金、 广发 小盘 成长基 金、 汇添 富货 币基 金、 长 信金 利趋 势 基 金 、 嘉 实优 质 企 业 基金 、 国 联 安 货币 基 金 、 银华 永 泰 债 券 型基 金 、 长 信利 众 债 券 基金 (LOF )、华富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 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 金 (LOF ) 、 易方达 裕丰回 报基 金年 、 鹏 华丰 泰定期 开放 基金 、 汇 添富 双利增 强债 券 基金、 中信 建投 稳信 债券 基金、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券 基金、 汇添 富和 聚宝 货币 基金、 工银 目标 收益一 年定 开债 券基 金、 北信瑞 丰宜 投宝 货币 基金 、 中 海医 药健 康产业 基金 、 国 寿安 保尊 益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信用纯 债基 金 、 华富 国泰 民安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博时产 业债 纯债 基金 、 安 信动态 策略 灵 活 配置基 金、 东方 红稳 健精 选基金 、 国 联安 鑫享 混合 基金、 国联 安鑫 富混 合基 金、 长 安鑫 利优 选混合 基金 、 工 银瑞 信生 态环境 基金 、 天 弘新 价值 混合基 金、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基 金、 鹏华 REITs 封 闭式 基金 、华 富 健康文 娱基 金、 国寿 安保 稳定回 报基 金、 国寿 安保 稳健回 报基 金、 国投瑞 银新 成长 基金 、 金 鹰改革 红利 基金 、 易 方达 裕祥回 报债 券基 金、 国联 安鑫禧 基金 、 国 联安鑫 悦基金 、中银 瑞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基金、 华夏 新活力 混合基 金、鑫 元汇 利债券 型基金、 国联安 安稳 保本 基金 、 南 方转型 驱动 灵活 配置 基金 、 银 华远 景债 券基金 、 华 富诚鑫 灵活 配置 基金、 富安 达长 盈保 本基 金、 中 信建 投稳 溢保 本基 金、 工 银瑞 信恒 享纯 债基 金、 长 信利 发债 券基金 、 博 时景 发纯 债基 金、 国 泰添 益混 合基 金、 鑫元得 利债 券型 基金 、 中 银尊享 半年 定开 基金、 鹏华 兴盛 定期 开放 基金、 华富 元鑫 灵活 配置 基金、 东方 红战 略沪 港深 混合基 金、 博时 富发纯 债基 金、 博时 利发 纯债基 金、 银河 君信 混合 基金、 鹏华 兴锐 定期 开放 基金、 汇添 富保 鑫保本 混合 基金 、 景 顺长 城景颐 盛利 债券 基金 、 兴 业启元 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 工 银瑞 信瑞 盈 18 个月 定开债 券基 金、中 信建 投稳 裕定 开债券 基金 、招商招 怡纯 债债券 基金 、中加丰 享纯 债债券 基金 、 长安泓 泽纯 债债券 基金 、 银河君 耀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广 发汇 瑞一年 定开 债 券 基金、 国联 安鑫 盛混 合基 金、 汇 安嘉 汇纯 债债 券基 金、 鹏 华普 泰债 券基 金、 南方宣 利定 开债 券基金 、 招 商兴 福灵 活配 置混合 基金 、 博 时鑫 润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兴 业裕 华债券 基金 、 易 方达瑞 通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招 商招 祥纯 债债 券基 金、 国 泰景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基金 、 、 易方 达瑞程 混合 基金 、 华福 长富 一年定 开债 券基 金 、 中 欧骏 泰货币 基金 、 招商 招华 纯债 债券基 金、 汇安丰 融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汇安 嘉源 纯债债 券基 金、 国泰 普益 混 合基 金 、 汇添富 鑫瑞 债券 基金、 鑫元 合丰 纯债 债券 基金、 博时 鑫惠 混合 基金 、 工银 瑞信 瑞盈 半年 定开 债券基 金、 国泰 润利纯 债基 金、 华富 天益 货币基 金、 汇安 丰华 混合 基金、 汇安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基 金、 汇安 丰恒混 合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启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中 证 500 指 数基 金、 南方和 利定 开债 券基 金、 鹏华丰 康债 券基 金、 兴业 安润货 币基 金 、 兴业 瑞 丰 6 个月 定开 债券 基金、 兴业 裕丰 债券 基金 、 易方 达瑞 弘混 合基 金、 银河犇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长 安鑫 富领 先混合 基金 、 长盛盛 泰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万 家现 金增利 货币 基金 、 上 银慧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易 方达 瑞富 灵活 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富腾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 工业 4.0 主题沪 港深 精选 混合 基金 、 民 生加 银鑫 顺债券 型基 金、 万家 天添 宝货币 基金 、 长 安鑫 垚主 题 轮动混 合基 金 、 中欧 瑾泰 灵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中银 证券安 弘债 券基 金、 鑫元 鑫趋势 灵活 配 置 混合基 金 、 泰 康年年 红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 、 广 发高 端制 造股票 型发 起式基 金 、 永 赢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永益债 券基金 、博时 鑫禧 灵活配 置混合 基金、 南方 安福混 合基金 、中银 证券 聚瑞混 合基金 、 太平改 革红 利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基金 、中 金价 值轮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本行 内部 控制目 标为 : 确保经 营活动 中严 格遵 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监 管 规则和 本行 规章 制度 , 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思 想。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行 , 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完整 , 确保 业务 活动 信息 的真 实、 准 确、 完整,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本行 内部 控制组 织架 构 为:总 行法律 合规 部是 全 行内部 控制的 牵头 管理 部 门,指 导 业务部 门建 立并 维护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总行风 险监 控部 是全 行操 作风险 的牵 头 管理部 门。 指导 业务 部门 开展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操作 风险管 控工 作。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下设 内控 管理处 。 内 控管 理处 是全 行托管 业 务 条线 的内 部控 制具体 管理 实施 机构 , 并 配备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职责 。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 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 业 务的决 策、 执行 、 监 督全 过程, 渗透 到各 业务 流程 和各操 作环 节, 覆盖 到从 事资产 托管 各级 组织结构、岗 位及人员 。 内部控制以防 范风险、 合 规经营为出发 点,各 项业 务流程体现 “ 内 控优先 ” 要 求。 具体内 控措 施包 括: 培育 员工树 立内 控优 先、 制度 先行、 全员 化风 险控 制的 风险管 理理 念,营 造浓厚 的内控 文化 氛围, 使风险 意识贯 穿到 组织架 构、业 务岗位 、人 员的各 个环节 。 制定权 责清 晰的 业务 授权 管理制 度 、 明 确岗位 职责 和各项 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德 规范 、 业 务数据 备份和 保密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管 理制度 ;建 立严格 完善的 资产隔 离和 资产保 管制度 , 托管资 产与 托管 人资 产及 不同托 管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 别核 算; 对 各类 突发事 件或 故 障, 建 立完 备有 效的 应急 方案, 定期 组织 灾备 演练 , 建立 重大 事项 报告 制度 ; 在基 金运 作办 公区域 建立 健全 安全 监控 系统 , 利 用录 音 、 录像 等 技术手 段实 现风 险控 制; 定期对 业务 情况 进行自查 、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 控,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 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 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1 、监 督依 据 托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 法规 、 以 及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等进 行监 督。 监督 依据具 体包 括: (1)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2)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3)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4)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5) 《 基金 合同 》 、 《 基金 托管协 议》 ; (6)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 其他规 定。 2 、监 督内 容 我行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约 定,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等进 行严 格监督 ,及 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违 规风 险。 3 、监 督方 法 (1)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 监督岗位 ,配 备相应 的业 务人员, 在授 权范围 内独 立行使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 规范基 金运 作, 维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合 法权益 , 不受 任 何外界 力量 的干 预; (2)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 量化的监 督指 标,由 核算 监督岗通 过托 管业务 的自 动处理 程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 指令、管 理人 提供的 各种 报表和报 告等 ,采取 人工 监督的 方 法。 4 、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监督 结果 ,采取定 期和 不定期 报告 形式向 基 金管理 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监 控周报 等 。 不 定期报 告包 括提示 函 、 临 时 日报、 其他 临时 报告 等; (2)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违规 违法操 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 提示 函的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指 明违 规事项 , 明确 纠正期 限 。 在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再对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进行 复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对 违规事 项未 予纠正 ,基金 托管人 将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 如果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3)针 对中 国证监 会、 中 国人民 银行对 基金 投资 运 作监督 情况的 检查 ,应 及 时提供 有 关情况 和资 料。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陈洪 源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 www.boc.cn (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联系人 :黄 莹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3) 上海 陆金 所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


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唐 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5)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66-123 联系人 :


韩爱 彬 网址: www.fund123.cn (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7009665


联系人 : 王 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7)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邱 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会 计师 :徐 艳、 许培 菁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经 2016 年 1 月 26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16]167 号文 件 准予募集 注册 。 本 基金 为 契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不 定 期。 本基 金募 集 期间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按 初始 面值 发 售。 本基 金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 进行 发 售。本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 212,716,528.85 份基 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260 户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条件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6 年 2 月 4 日正 式生效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终 止《基金 合同》 ,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程序进 行 清 算,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发生 指数 熔断 且指 数熔 断至收 市的 ,前 述具 体办 理时间 截至 到当 日熔 断发 生时止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业务 及赎回 业 务, 详情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2016 年 3 月 23 日刊 登的 《 中银瑞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定 期定额 投资 及转 换业 务公 告》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在 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下 , 对上 述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销 平台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 金 份额时 ,每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 元;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 台申 购本基 金份 额 时,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追加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投 资者 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额 时 , 不 受申 购最 低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 者可 多 次申购 , 对单 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2、投资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基金管 理人不对 投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进行 限制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其他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C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如下 :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 M ≥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针对 A 类基 金份 额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0 日少 于 3 个月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费 , 并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 收取不 低于 0.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于持有 期限 长 于 6 个月( 含) 的 投资 人 不收取 赎回 费。 赎回 费中 计入基 金财 产之 余的 费用 用于支 付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针对 C 类 基金 份额 ,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赎回费 中计 入基 金财 产之 余的费 用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A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0% Y ≥ 6 个月 0 C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Y <30 天 0.5% Y ≥ 30 天 0 注:上 表中 ,1 个月 按 30 天计算 ,2 个月 按 60 天计 算,以 此类 推。 投资 人通 过日常 申 购所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自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计 算。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本基 金A 类 基 金份额 和C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投 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在 不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对基 金申 购费 、 赎 回费实 行一 定的 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1)A 类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份额计 算 申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份额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 元 ,则 可得 到的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0% )=49,504.95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504.95 =495.05 元 申购份 额=49,504.95/1.050=47147.57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47147.57 份 基金 份额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本 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 其可 得到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本 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95,238.10 份。 2、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及余额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赎 回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本 基金 A 类份 额与 C 类 份额 设置不 同的 赎回 费率 。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一年 三个 月,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为一 年三 个月 ,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5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之一 的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继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因 支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根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 (十三)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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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金 在严 格风 险控 制的前 提下 , 通过 科学 严 谨、 具有 前瞻 性的 宏观 策 略分析 以及 个券 精选策 略, 结合 大类 资产 配置策 略,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品种 ,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包 括但不 限于 国债 、 金融 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 级 债、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 、 国债期 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 自上 而下 ” 与 “ 自 下而 上 ” 相 结合 的主 动投资 管理 策略 , 定 性分 析与定 量 分 析贯穿 于大 类资 产配 置、 行业配 置和 个股 筛选 中, 构建投 资组 合。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将 从宏观环 境、政 策因素、 资金供求 因素、 证券市场 基本面等 角度进 行综合 分 析, 判断 各类 资产 的市 场 趋势和 预期 风险 收益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 合理确 定本 基金 在股票 、 债券 、 现 金等 大 类资产 类别 的投 资比 例 , 并根据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市 场时机 的变 化适 时进行 动态 调整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行业 配置 策略 。 本基金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与 自下而 上相 结合 、 定 性和 定 量分析 相结 合的 方式 确定 行业权 重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在投资 组合 管理 过程 中, 基 金管理 人也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形势 以及 各个 行业 的基 本面特 征对 行 业配置 进行 持续 动态 地调 整。 (2) 个股 选择 策略 。 1)建 立备 选股 票库 。 本基金 的备 选股 票库 包括 一级库 和二 级库 。 一 级股 票 库是本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旗下基 金 统一的 股票 投资 范围 , 入 选 条件主 要是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长期 研究 和实 践验 证形 成的企 业价 值 评估体 系 , 筛 选出 基本 面 良好的 股票 进入 一级 库 。 具体而 言 , 基 金管 理人 企 业价值 评估 系统 对企业 价值 的考 察重 点包 括企业 财务 状况 、经 营管 理 状况 、竞 争力 优势 及所 处行业 环境 。 在一级 股票 库中 , 本基 金 通过定 性分 析和 定量 指标 , 精 选出 相关 行业 内估 值 相对合 理的 优质上 市公 司, 构成 本基 金的二 级股 票库 。 具体地 ,本 基金 定性 分析 和定量 分析 关注 的主 要因 素包括 : 1.定性 分析 本基金 对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进 行定 性评 估。 上市 公 司在行 业中 的相 对竞 争力 是决定 投 资价值 的重 要依 据,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A 、 公司 的竞 争优 势: 重点 考察公 司的 市场 优势 , 包 括市场 地位 和市 场份 额 , 在细分 市 场是否 占据 领先 位置 , 是 否具有 品牌 号召 力或 较高 的行业 知名 度 , 在 营销 渠 道及营 销网 络方 面的优 势和 发展 潜力 等 ; 资源优 势 , 包 括是 否拥 有 独特优 势的 物资 或非 物质 资源 , 比 如市 场 资源 、 专 利技 术等 ; 产品 优势 , 包 括是 否拥 有独 特 的、 难以 模仿 的产 品 , 对 产品的 定价 能力 等以及 其他 优势 ,例 如是 否受到 中央 或地 方政 府政 策的扶 持等 因素 ; B 、 公 司的 盈利 模式 : 对 企 业盈利 模式 的考 察重 点关 注企业 盈利 模式 的属 性以 及成熟 程 度,考 察核 心竞 争力 的不 可复制 性、 可持 续性 、稳 定性; C 、 公 司 治 理方 面: 考 察上 市公司 是否 有清 晰、 合 理 、 可执行 的发 展战 略; 是 否具有 合 理的治 理结 构, 管理 团队 是否团 结高 效、 经验 丰富 ,是否 具有 进取 精神 等。 2.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 上市 公司 质量和 增长 潜力 的成 长性 指标、 财务 指标 和估 值指 标 等进行 定 量分析 ,以 挑选 具有 成长 优势、 财务 优势 和估 值优 势的个 股。 A 、 成长 性指 标: 收入 增 长率、 营业 利润 增长 率和 净利润 增长 率等 ; B 、 财务 指标 : 毛利 率、 营 业利润 率 、 净 利率 、 净资 产收益 率 、 经 营活 动净 收 益/ 利润 总 额等; C 、 估值 指标 : 市盈 率 (PE ) 、 市 盈率 相对 盈利 增长 比率 (PEG ) 、 市 销率 (PS ) 和总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市值。 2)股 票组 合的 构建 和调 整 。 在二级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 , 根据相 关的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和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的投 资程 序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基础 上 , 基 金经 理通 过对个 股价 格趋 势和 市场 时机的 判断 , 选择具 有成 长优 势、 竞争 优势且 估值 合理 的上 市公 司构建 个股 组合 。 当行业 与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 股票 的估 值水 平出 现 较大变 化时 , 本基 金将 对 股票组 合适 时进行 调整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依 托基 金管 理 人固定 收益 团队 的研 究成 果, 综合 分 析市场 利率 和信 用利 差的 变动趋 势 , 采 取久 期调 整 、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和券 种配 置等 积 极投 资 策略, 把握 债券 市场 投资 机会, 实施 积极 主动 的组 合管理 ,以 获取 稳健 的投 资收益 。 (1) 久期 管理 本基金 将在 对国 内宏 观经 济要素 变化 趋势 进行 分析 和判断 的基 础上 , 通 过有 效 控制风 险 , 基于对 利率 水平 的预 测和 混合型 基金 中债 券投 资相 对被动 的特 点, 进行 以 “ 目 标久期 ”为中心 的资产 配置 ,以 收益 性和 安全性 为导 向配 置债 券组 合。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由于期 限不 同 , 债 券对 市 场利率 的敏 感程 度也 不同 , 本 基金 将结 合对 收益 率 曲线变 化的 预测 , 采 取下 面的 几种 策 略进行 期限 结构 配置 : 首 先采取 主动 型策 略 , 直 接 进行期 限结 构配 置, 通过 分析 和情 景测 试 , 确 定长 期 、 中 期、 短期 三种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然 后与数 量化 方法 相结合 , 结合 对利 率走 势 、 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情 况 的判断 , 适时 采用 不同 投 资组合 中债 券的 期限结 构配 置。 (3) 确定 类属 配置 收益率 利差 策略 是债 券资 产在类 属间 的主 要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在充 分考 虑不 同 类型债 券 流动性 、税 收以 及信 用风 险等因 素基 础上 ,进 行类 属的配 置, 优化 组合 收益 。 (4) 个债 选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基础 上 , 通 过对 个 体券种 的价 值分 析 , 重 点 考察各 券种 的收益 率 、 流动 性 、 信 用等 级, 选择 相应的 最优 投资 对 象。 本基 金还将 采取 积极 主 动的策 略, 针对市场 定价失误 和回购 套利机会 等,在确 定存在 超额收益 的情况下 ,积极 把握市场 机会 。 本基金 在已 有组 合基 础上 , 根 据对 未来 市场 预期 的 变化 , 持 续运 用上 述策 略 对债券 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本 质上 为公司 债 , 只 是发 行主 体 扩展到 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 业, 扩大 了 基金进 行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发行主 体为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 企 业 管理 体 制和治 理结 构弱 于普 通上 市公司 , 信息 披露 情况 相 对滞后 ,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 的评估 难度 高于 普通上 市公 司 , 且 定向 发 行方式 限制 了合 格投 资者 的数量 ,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 动性风 险 。 因 此 本基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将重 点关 注信 用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采 取自下 而上 的 方法建 立适 合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用评 级体 系 , 对个券 进行 信用 分析 , 在 信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下 , 追求 合理 回报 。 本 基金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对 可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品种 进 行筛选过 滤,重点 分析发 行主体的 公司背景 、竞争 地位、治 理结构、 盈利能 力、偿债 能力 、 现金流 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 给 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 采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 发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投 资价 值评 估 , 选 择发 行主体 资质 优良 , 估值 合理 且流通 相对 充分 的品 种进 行适度 投 资 。 4、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 投 资。 5、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套期 保 值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 型寻求 其合理的 估值水平 。本基 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 虑股指 期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过 资 产配置 、 品种选 择 , 谨 慎进 行投资 , 以降低 投资 组合 的 整体风 险 。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在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 面 的研 究 , 并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 根据 权证 的高 杠 杆性 、 有 限损 失 性、灵活 性等特性 ,通过 限量投资 、趋势投 资、优 化组合、 获利等投 资策略 进行权证 投资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 过资 产 配置 、 品 种与 类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3)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 经济形 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债 券市 场 进行定性 和定量分 析。构 建量化分 析体系, 对国债 期货和 现 货的基差 、国债 期货的流 动性 、 波动水 平 、 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 债券市 场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的 投资 决策机 制是 : 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授权 范围 内 , 分 管 投资领 导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根据 研 究报告 , 负责 制定 整体 投 资策略 和原 则 , 审 定季 度 资产配 置调 整计划 和转 持股 份产 品的 投资方 案 ; 参 考投 资报 告 , 审 定核 心投 资对 象和 范 围, 并定 期调 整 投资原 则和 投资 策略 。 基金经 理 : 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 , 参 考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资 产配 置建议 、 行 业投资 比例 和整 体组 合的 绝对和 相对 风险 控制 水平 , 关 注整 个资 产组 合的 风 险收益 水平 、 增 值性 、 稳 定性 、 分 散性 和 流动性 等特 征 , 并 结合 自 身对证 券市 场的 分析 判断 , 确 定具 体的 投 资品种 、 数量 和买 卖时 间 , 构 建和 优化 投资 组合 , 并进行 日常 分析 和管 理 。 为有效 控制 组合 风险, 基金 经理 只有 获得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批 准, 才可以 超越 权限 超配 个别 证券。


基金 经理助理/ 投资分析 员:通 过内部调 研和参考外部研 究报告, 定期提出宏观分 析、 行业分 析 、 公 司分 析以 及 数据模 拟的 各类 报告 或建 议,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作 为投 资决 策 的依据 。


数量分 析人 员通 过数 量模 型发现 潜在 投资 机会 , 运 用组合 业绩 评估 系统 ,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中大 类资 产配 置 、 行 业 配置 、 风 格轮 动 、 个 股选 择、 个券 选择 、 买卖 成本 等对整 体业 绩的 贡献进 行归 因分 析 。 风 险管 理人员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进行分 析 、 监 控和 报告 。 根 据反馈 结果 , 基金 经 理及 时对 组合 进行 必要的 调整 。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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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1) 研究 支持


研究人 员从 基本 面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 个券 、 和 市场 走势提 出研 究报 告 , 数 量 小组利 用 集成市 场预 测模 型和 风险 控制模 型对 市场 、行 业、 个券进 行分 析和 预期 收益 测算。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上述 研究报 告 , 定 期 ( 月) 或遇 重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定相关 事项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策 。


(3) 组合 构建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原 则和 资产 配置 原则 下, 基 金经 理根 据研 究人 员 和数量 小 组的投 资建 议 , 结 合自 身 对 证券 市场 的分 析判 断 , 制定大 类资 产配 置 、 行 业 配置及 个股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贯彻 投资 流 程和投 资纪 律的 基础 上 , 严格控 制风 险构 建投 资组 合, 进行 投资 组 合的构 建和 日常 管理 ,并 定期进 行组 合优 化。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 理直 接向 交易 部 下 达交易 指令 。 交易 部依据基金经 理的 指令 , 制定 交 易策略 , 统 一执行 投资 组合 计划 , 进 行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 并 将 执行结 果反 馈基 金经 理确 认。 交易 执行 结 束后, 交易 员填 写交 易回 执,经 基金 经理 确认 后交 给基金 行政 人员 存档 。


(5) 业绩 评估 数量小组 和风险控 制小组 利用公司 开发的业 绩评估 系统,对 投资组合 中整体 资产配置 、 投资组 合 、 个 股选 择、 个 券选择 、 买卖 成本 等因 素 对整体 业绩 的贡 献进 行分 析。 该评 估结 果 将为基 金经 理进 行积 极投 资风险 的控 制和 调整 提供 依据。


(6) 组合 维护


基金经 理将 根据 市场 状况 , 结 合行 业、 个股 的基 本 面情况 、 流动 性状 况、 基 金申购 和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 况以 及组 合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60%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40% 沪深 300 指数是 上海证 券 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共同推出的 沪深两 个市场 第一个统 一指数 ; 该指 数编 制合 理 、 透 明 , 有 一定 市场 覆盖 率, 不易 被操 纵 , 并 且有 较高的 知名 度和 市场影 响力 , 适合 作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债综 合指 数由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 样 本 债券涵 盖的 范围 全面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涵 盖主要 交易 市场 (银行 间市 场 、 交 易所 市 场等 ) 、 不同 发行 主体 ( 政府 、 企 业等 ) 和 期限 ( 长期 、 中 期、 短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期等 ) ,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 中国债 券市 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变 动趋 势 , 适 合作 为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仅 作为衡 量本 基金 业绩 的参 照, 不 决定 也不 必然 反映 本 基金的 投 资策略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 七)投资限制与 禁 止行 为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为 0-95%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 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 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卖出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3、禁 止行 为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利和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4、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5、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十、 投 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26,199,716.11 8.68 其中: 股票 226,199,716.11 8.6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869,796,023.30 71.75 其中: 债券 1,869,796,023.30 71.7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000.00 3.8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6,649,854.93 11.0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23,517,909.40 4.74 8 合计 2,606,163,503.74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4,506,016.00 0.98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6,247,920.94 5.8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6,143.20 0.00 E 建筑业 12,590,000.00 0.5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7,942.76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4,112.55 0.00 J 金融业 41,063,303.66 1.6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724,277.00 0.0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26,199,716.11 9.04 2、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0858 五粮液 1,157,128 92,431,384.64 3.70 2 000998 隆平高 科 952,800 24,506,016.00 0.98 3 601398 工商银 行 3,071,600 19,043,920.00 0.76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4 002304 洋河股 份 162,700 18,710,500.00 0.75 5 000651 格力电 器 368,700 16,112,190.00 0.64 6 600703 三安光 电 607,026 15,412,390.14 0.62 7 601601 中国太 保 312,773 12,955,057.66 0.52 8 002659 中泰桥 梁 1,000,000 12,590,000.00 0.50 9 601288 农业银 行 1,650,600 6,321,798.00 0.25 10 603589 口子窖 68,800 3,168,240.00 0.13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9,527,000.00 6.3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9,527,000.00 6.38 4 企业债 券 114,621,000.00 4.5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88,632,000.00 3.54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688,023.30 0.03 8 同业存 单 1,506,328,000.00 60.22 9 其他 - - 10 合计 1,869,796,023.30 74.75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1711431 17 平 安银 行 CD431 1,000,000 98,830,000.00 3.95 2 111708359 17 中 信银 行 CD359 1,000,000 98,800,000.00 3.95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3 111710648 17 兴 业银 行 CD648 1,000,000 98,720,000.00 3.95 4 111711333 17 平 安银 行 CD333 1,000,000 97,740,000.00 3.91 5 111720221 17 广 发银 行 CD221 1,000,000 97,630,000.00 3.90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套期 保 值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 型寻求 其合理的 估值水平 。本基 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 虑股指 期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过 资 产配置 、 品种选 择 , 谨 慎进 行投资 , 以降低 投资 组合 的 整体风 险 。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政策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 经济形 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债 券市 场 进行定性 和定量分 析。构 建量化分 析体系, 对国债 期货和现 货的基 差 、国债 期货的流 动性 、 波动水 平 、 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2、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4,705.8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0,364,858.9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935,851.74 5 应收申 购款 2,492.8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3,517,909.40 4、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6、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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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6 年 2 月 4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中银瑞 利混 合 A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2 月 4 日 (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00% 0.06% 6.85% 0.64% -3.85% -0.5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7.13% 0.10% 11.14% 0.39% -4.01% -0.2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0.35% 0.08% 18.76% 0.52% -8.41% -0.44% 中银瑞 利混 合 C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2 月 0.80% 0.15% 6.85% 0.64% -6.05% -0.49%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4 日 (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6.96% 0.11% 11.14% 0.39% -4.18% -0.2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7.82% 0.13% 18.76% 0.52% -10.94% -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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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指期 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 合约 、 银 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全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价 格进 行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或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 种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值 ; (4)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 当 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 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为 准。 7、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价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 定 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 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 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原 因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金 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 责任 方未按 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 且 依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 金登 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3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等 )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


(4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的 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5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发生 指数熔 断 且指数熔 断至收 市的, 基 金管理 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决定 暂停 当日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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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 某 一类基 金 份额净 值减 去该 类份 额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同 一类 别内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将 对上 述 基金收 益分 配政策 进行 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 执 行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8、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等 交 易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资产 净 值 0.1%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1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登记 机构 , 再 由登 记机 构支 付给 销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4、证券账 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自 本基金 成 立一个月 内由基 金托管 人 从基金 财 产中划 付 , 如 资产 余额 不 足支付 该开 户费 用 , 由 基 金管理 人于 本基 金成 立一 个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垫付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垫付 开户 费用 义务。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须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更换会 计 师事务 所 需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 基金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其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 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股 指期 货信 息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1、投 资权 证信 息披 露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权 证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权证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12、投 资国 债期 货信 息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3、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的投资 情况 。 15、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书公 布后,应 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十 八、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果 不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好 坏受多 种因素影 响,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 况、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7、再投资 风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经营风 险 :它与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 的经营 活动所引 起的收入 现金流 的不确 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 可 能导 致证 券不 能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 进而 影响 到基 金投 资收 益的实 现 ;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 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特定风险 1、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 种金 融 衍生品 , 具备 一些 特有 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风险 主要是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基差 风险 、 保 证金 风险 等。 具体 为 : (1)市场 风险是指 由于股 指期货价 格变动而 给投资 者带来的 风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 期 货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流动 性风险是 指由于 市场流动 性差或合 约交易 活跃性差 ,交易参 与者少 ,买卖 意 愿不高 ,期 货交 易难 以迅 速、及 时、 方便 的成 交所 产生的 风险。 (3)基差 风险是指 股指期 货合约价 格和指数 价格之 间的价格 差的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证 金风险是 指由于 保证金交 易的杠杆 性,当 出现不利 行情时, 股价指 数微小 的 变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受 较大 损失 。 而且 股 指期货 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 如果 没 有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 仓,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2、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发 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 卖出 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3、国 债期 货的 风险 (1)杠杆 性风险。 国债期 货交易采 用保证金 交易方 式,潜在 损失可能 成倍放 大,具 有 杠杆性 风险 。 (2)到期 日风险。 国债期 货合约到 期时,如 本基金 仍持有未 平仓合约 ,交易 所将按 照 交割结算 价将本基 金持有 的合约进 行现金交 割,本 基金存在 无法继续 持有到 期合约的 可能 , 具有到 期日 风险 。 国债 期 货合约 采取 实物 交割 方式 , 如 本基 金未 能在 规定 期 限内如 数交 付可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交割国 债或 者未 能在 规定 期限内 如数 缴纳 交割 贷款 , 将 构成 交割 违约 , 交易 所 将收取 相应 的 惩罚性 违约 金。 (3)强制 平仓风险 。如本 基金参与 交割不符 合交易 所或者期 货公司相 关业务 规定, 期 货公司 有权 不接 受本 基金 的交割 申请 或对 本基 金的 未平仓 合约 强行 平仓 , 由 此 产生的 费用 和 结果将 由基 金承 担。 (4)使用 国债期货 对冲市 场风险的 过程中, 委托财 产可能因 为国债期 货合约 与合约 标 的价格 波动 不一 致而 面临 期现基 差风 险 。 在 需要 将 期货合 约展 期时 , 合约 平 仓时的 价格 与下 一个新 合约 开仓 时的 价格 之差也 存在 不确 定性 ,面 临跨期 基差 风险 。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内 幕交易、 不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十 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并 按照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程序 进行 清算 ,不 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与 债权 人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介 绍、发 送或 传递 关于 本基 金的信 息;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资金 账户 和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和 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内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同 意基 金管 理人 向其 介 绍、发 送或 传递 有关 本基 金的信 息; 1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不设立 日常 机构 。 在本 基 金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可 以设立 日常 机构 ,日 常机 构的设 立与 运作 应当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 进行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5)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费 , , 但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但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或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更 收费 方式 、 调整 基 金份额 类别、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并且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 下,基金 管理人、 销售机 构、登记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在符合 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 合同规 定、并 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范 围内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8)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 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 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等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 面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 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 的三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 述第 (3)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 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亦可 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 本 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 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可做出 。除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并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程 序进 行清 算,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6、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7、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8、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上海 国际 仲 裁中心) , 按照上 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 国际仲裁 中心)届 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6.18 亿元 经营期 限: 永久 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权证、股 指期货等 权益类 品种,债 券 等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固定收益 类品种( 包括但 不限于国 债、金融 债、央 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企 业债、公 司债 、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超 短期融资 券、资 产支持证 券、次级 债、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等) 、 国债期 货 ,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基金合 同》已 明确约 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托 管 人要 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 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 比例 为 0-95%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AA- 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 期; 15)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及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等 ; 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7)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比例 、 投资 限制 等应 遵 循法律 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 规定 。 本 基 金投资 国债 期货 前,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将签 订补充 协议 ,约 定投 资监 督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管 理制度和 投资决 策流程。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产 投资证券 衍生品 种的具体 比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托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 义务, 仅限 于监 督 由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公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募基金及 基金专户 产品是 否符合上 述比例限 制。 《基 金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自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 (3)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的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本 托管 协议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如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有 关于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更新 , 并加 盖业 务章 并 书面提 交 , 确 保关 联交 易 名单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管 关联 交易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 关联交 易 , 并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失 的 ,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5.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 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 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存 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 并 对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于 基金 投资 的 银行存 款 , 由 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先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7.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的 流通受 限证券须 为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 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等问 题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 以 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相关 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出现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 券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3)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两 个工作 日 将有关资 料书面提 交基金 托管人, 并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的有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有 关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关 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规定,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律 法规进行 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书面 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资料 的权利 。 否则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关指 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 并 有权 报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无法 就上 述问 题达 成一 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 请求解 决 。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本 协议 规定的 监督 职责 后,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8.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期票 据的监 督责任仅 限于依据 本协议 第二条 第( 一) 款第 2 项 对投资 比例 和投 资限 制进 行事后 监督 ;除 此外 ,无 其它监 督责 任 。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因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期 票据 导致 的信 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 何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基金在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中 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 规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期 票据 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管 理人在 此承 诺将 严格 执行 该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 否分 别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是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是否 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进行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产( 托管人主 动扣收 的汇划费 除外) 。 托管人不 对处于自 身 实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际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 财产 承担责 任。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 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 并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 并 确保 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金额 相一 致。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有 效认 购资 金当 日以 书面形 式确 认资 金到 账情 况, 并 及时 将资 金到 账凭 证 传真给 基金 管 理人, 双方 进行 账务 处理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或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有效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托管 行的 相 关要求 , 提供 开户 所需 的 资料并 提供 其他 必要 协助 。 本 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 的预留 印鉴 的印 章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 用,预留 印鉴由管 理人刻 制在托管 账户开立 前移交 托管人。 ( 或 本 基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预 留印鉴 的印 章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金 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 本基 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 行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 金 管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专 门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 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证 券 结算保 证金 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和 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 算参 与人的义务所 制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 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分 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可以 根据 《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证监 会 《关 于货 币 市场基 金投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资银行 存款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的 规定 ,就 本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 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 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 账 户名 称为 基金 名 称, 存款 账户 开户 文件 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 证 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属 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对应 的财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 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每个估 值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 估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 值,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 人妥善 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 册,包 括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保 管期限 为 20 年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 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期 限 为 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文 件 方 式可 以采 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 。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 与修 改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并需 经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加盖公 章或 合同 专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 或 盖章 ) 确 认。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变 更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投 资者账单 :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定制的 服务形式 提供基 金对账 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对 账 单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 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发送 。 纸 质对 账 单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工 作 日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号 查询 ” 按钮,进入" 账户信 息修改" 栏目进行 自助定制 ;3)发 送电子邮 件至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件中注 明开户证 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 金 名称及 持有 金额 或份 额、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对账 单形 式 ( 电子 对账 单、 短 信对 账 单、纸 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 期(月 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 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司的 网站 (www.bocim.com ) 为直销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网上 交易 服务 。 投 资者 在选用 网上 交 易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供 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六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 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7 年 8 月 23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2、 2017 年 8 月 23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构 及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3、 2017 年 8 月 29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瑞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 4、 2017 年 8 月 29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瑞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 》 5、 2017 年 8 月 30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 事长变更 的公 告 》 6、 2017 年 9 月 16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瑞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 7、 2017 年 9 月 16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瑞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2017 年第 2 号) 》 8、 2017 年 9 月 22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瑞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分红 公 告 》 9、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10 、2017 年 10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瑞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 11 、2017 年 12 月 2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瑞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红 公 告》 12 、2018 年 1 月 2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缴 纳增值 税 有关事 项的 公告 》 13 、2018 年 1 月 9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开放 式 基金申 购、 定投 最低 金额 限制的 公告 》 14 、2018 年 1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上海 好买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15 、2018 年 1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上海 天天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16 、2018 年 1 月 1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瑞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 17 、2018 年 1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珠海 盈米财 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构 及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中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瑞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中银 瑞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中银 瑞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关 于申 请募 集注册 中银 瑞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处 , 供 公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