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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005778)

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 汇 元 纯债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本 基 金 不向 个 人 投 资者 销 售 】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8年2月2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360号文核准。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 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 用 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直到下一开放期方 可赎回。 本基金 目标客户包括特定 机构投资者,可能因为短时期内 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大额申 购或 赎回操作,而造成投资比例未能达到或者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或者因资产急于兑现而 遭遇流动性风险,从而可能给 基金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本基金也存在因 特定机构投 资者大规模赎回,使得基金规模过小而不能顺利开展投资甚至清盘终止运作的可能。 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 ,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2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5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7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29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 投资 .................................................... 3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4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0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6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0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5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97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8


3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99 广发 汇 元纯 债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 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 广发 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 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汇 元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 《广发 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汇元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 汇元纯债 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通 过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6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 资人 : 在本 基金 特 指机 构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机构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 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7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 放期 :指本 基金 开放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期间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每个 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日之次日的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对应日期 , 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 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 放运作 模式, 投资 人可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务 ,开 放期 未赎回 的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 金合同 》暂停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合 理调整 申购 或赎 回业务 的办理 期间 并予 以公告 36、封 闭期 :本基 金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含 该日) 起至 第一个 开放 期的首 日(不 含该日 )之 间的 期间, 之后的 封闭 期为 每相邻 两个开 放期 之间 的期间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8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 动定 价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时,通 过调 整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市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赎 回的 投资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先生 :董事 长, 经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 记, 中证机 构间报 价系 统股 份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中国证 券业协 会第 六届 理事会兼职副会长,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中国上 市公司 协会 第二 届理事 会兼职 副会 长, 亚洲金 融合作 协会 理事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协会 道德准 则委员 会委 员, 广东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广东省 预防腐 败工 作专 家咨询 委员会 财政 金融 运行规 范组成 员, 中证 机构间 报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部 条法司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经 济开 发信 托投资 公司总 经 理 办公 室主任 、总经 理助 理, 中共中 央金融 工作 委员 会监事 会工作 部副 部长 ,中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监事 会监事 ,中 国证 监会会 计部副 主任 、主 任等职务。 林传辉 先生 :副董 事长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 兼任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中国 基金 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 委 员,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第 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 员 。 10 曾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孙晓燕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 广 发证券 执行 董事 、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 , 兼任 广发控 股(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证 通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 广发 证券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部经 理 、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 自营 部副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 理 。 戈俊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现 任烽 火通信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兼 任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 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财务 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 翟美卿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南方香 江集 团董事 长、 总 经理 ,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总裁 、 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兼 任全 国政 协委员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国 女企业 家协 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工 商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女 企业 家协 会会长 ,香江 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席, 深圳 市深 商控股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 安村 镇银行 董事。 曾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 许冬瑾 女士 :董事 ,硕 士,副 主任 药师, 现任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常务副 总经理 , 兼任 世界 中联 中药饮 片质量 专业 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 医药 管理局 对外交 流合 作专 家咨询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委 员,全 国制药 装备 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 业特有 工种职 业技 能鉴 定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 现 任中华 联合 保险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 、集 团机关 党委书 记 , 兼任 保监 会 行业风 险评 估专 家 。 曾 任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荆 襄支公 司经 理 、 湖北省 分公司 国际 保险 部党组 书记、 总经 理、 汉口分 公司 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太平 保险 有限 公司市 场部总 经理 、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助理总 经理 、副 总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 阳光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 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 华联合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党委书记 。 董茂云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 宁波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兼 任 海尔 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兼职 教授。 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 法律系副主任、 11 法学院副院长 。 姚海鑫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 学商学 院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 计教 授会理 事、东 北地 区高 校财务 与会计 教师 联合 会常务 理事、 辽宁 省生 产力学 会副理 事长 、东 北制药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 , 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 世贸支行行 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 女士 :监事 , 硕 士,高 级涉 外秘书 ,现 任广州 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工 会主席 、 副总 经理 。曾 任广州 科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 广州 屈臣氏 公司行 政主 管 ,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办公 室主任 、总 经理 , 广州 科技风 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室 主任 、董 事会秘书 。 吴晓辉 先生 :监事 ,硕 士,现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兼任 广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 张成柱 先生 : 监事 , 学 士,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中 央交易 部 交 易员 。 曾任 广州 新 太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工 程师,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程师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 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营销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发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总 经理助 理 , 营销 服务部 总经理 助理 ,产 品营销 管理部 总经 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先生 :总经 理, 学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 曾任广 发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 资银 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朱平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12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先生 :副总 经理 , 硕士 。兼 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 总监 ,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广 发鑫 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 发创 新驱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广发 转型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广 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广 发证 券投 资自营 部副经 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发 行审核 委员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 总 经理助 理 , 广发 聚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广发 聚富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段西军 先生 :督察 长,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 邱春杨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兼 任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曾 任原南 方证 券资产 管理部 产品设 计人 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理 财部副 总经 理、 金融工 程部副 总经 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广发中证 5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魏恒江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高 级工程 师。 兼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 长及 发展委 员会委 员。 曾 在水 利部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女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 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曾 任 中国农 业科学 院助理 研究 员, 中国证 监会 培 训中 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 监管 部副处 长及处 长 , 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 士: 副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集鑫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安 富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鑫 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集裕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集 安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集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曾在 施耐 德电气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国人 保资 产管 理公司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和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工 作, 13 历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广发 聚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谢军, 男 , 金融学 硕士 ,持有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从 业证 书。曾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部 研究 员、 投资经 理、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助理、 固定 收益 部副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6 年 9 月12 日至2010 年4 月28 日) 、 广发聚 祥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3 月 15 日至2014 年3 月20 日) 、 广发鑫富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 月 5 日) 。现任广 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8 年3 月 27 日起任职 ) 、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5 月8 日起任 职)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任职) 、广 发 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7 日起任职) 、 广发服务业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9 日起任职) 、 广发鑫源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 9 日起任职) 、 广发集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起任职) 、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11 月18 日起任职) 、 广发景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28 日起任职) 、 广发汇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2 月 2 日起任职) 、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1 月10 日起任职) 、 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2 月17 日起任职) 、 广发景祥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起任职)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5 日起任职)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 广发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10 月31 日 起任职) 、 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 广发稳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31 日起任职 ) 、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1 月16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3 月2 日起任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 权益 投资一 部 总经 理 李 巍先 生和研 究发展 部 总 经理 孙迪先 生等成 员组 成, 朱平先 生担任 投委 会主 14 席。基 金管理 人固 定收 益投委 会由 副 总经 理 张 芊女士 、 债券 投资 部 总 经理谢 军先生 、 现金 投 资部总 经理 温 秀娟 女士 、 债券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代宇女 士和固 定收 益研 究 部副 总经理 韩晟 先生 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15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包 括内 部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规 章等 。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部控制 目标和 原则 、内 部控制 组织体 系、 内部 控制制 度体系 、内 部控 制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基金 绩效 评估考 核制度 、集 中交 易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信息 系统管 理制度 、员 工保 密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和合规 稽核 部对各岗位 、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 防线。 合规 稽核 部属于 内核部 门, 独立 于其他 部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16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 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电话: 4006800000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期 、中 期和 长期贷 款;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 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 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 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 行之一 ,是中 国最 早参 与国内 外金融 市场 融资 的商业 银行, 并以 屡创 中国现 代金融 史上 多个 第一而 蜚声海 内外 。伴 随中国 经济的 快速 发展 ,中信 实业银 行在 中国 金融市 场改革 的大 潮中 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 中 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 信国际 金融控 股有 限公 司为股 东,正 式成 立中 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同年, 成功引 进战 略投 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 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 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 收购中信国际金 融控股 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 国金)70.32% 股 权。经 过二十多年的发 展,中 信银行 已成为 国内 资本 实力最 雄厚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是一家 快速 增长 并具有 强大综 合竞 争力 18 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主要人员情 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行行长。 孙 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 (国际) 董事长。 此前, 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本行 常务副行长; 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 行 副 行 长, 2011 年 10 月 起 任本 行 党委 副 书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 通 银 行北京管理部副总 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 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 海淀区办事处、 海淀区 支行、 北京分行、 数据中心 (北京) 等单位工作, 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 兼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数 据中 心(北 京) 总经理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 职 于 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 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此前, 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党 委委员, 期间,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 任本行 总 行营业 部副 总经理 、常 务副总 经理 和总经 理;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先后 在本行信贷 部、 济南 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 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分行副行 长 和行长。 自 1990 年 9 月至今 , 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 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 历。张 先生 为高 级经 济师, 先后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现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辽宁 大学 获得 经 济学学士学 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 生,现 任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资 产托 管部总 经理, 硕士 研究 生,高 级经济 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1983 年参加工作, 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四川分行、 工商银行四川分 行。1997 年进入中信银行工作, 历任成都分行西月城支行行长、 党支部书记, 分行信贷部总 经理、 零售银 行部 总经 理;总 行零售 银行 部市 场营销 部总经 理, 零售 银行部 总经理 助理 ;贵 阳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3 月任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中信银 行本 着“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切实 履行 托管 19 人职责。


截至 2017 年三季度末, 中信银行已托管 142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基 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QDII 等 其他托 管资产,托管 总 规模达到 7.59 万亿元人民币。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 部控制目标。 强 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 贯彻执 行; 建立 完善的 规章制 度和 操作 规程, 保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续 、稳健 发展 ;加 强稽核 监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体 系, 及时 有效地 发现、 分析 、控 制和避 免风险 ,确 保基 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构 。中信 银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负责 全行的 风险控 制和 风险防 范工作 ;托 管部 内设内 控合规 岗, 专门 负责托 管部内 部风 险控 制,对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控 制和防 范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制定 了《 中信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办 法》 、 《中 信银行 基金托 管业务 内部 控制 管理办 法》和 《中 信银 行托管 业务内 控检 查实 施细则 》等一 整套 规章 制度, 涵盖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的 各个 环节 ,保证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合法、 合规 、持 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 保证基 金托 管业 务稳健 发展;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的 物质 条件, 对业务 运行 场所 实行封 闭管理 ,在 要害 部门和 岗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安装 了录 像、 录音监 控系统 ,保 证基 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 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 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 规及规 章的 规定 ,对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20 同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行 为,将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或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形 式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销售 机构 具体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22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89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 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 020-37181388 经办律师: 刘智、杨琳 联系人: 刘智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8年2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8]360号文注册 募集。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放 的方 式运作 ,即 采用封 闭运 作和开 放运 作交替 循环 的方式 。在 封闭期 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3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上一期开放期结束日之次日的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对应日 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 间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封闭 期结束 前公告 说明 。开 放期内 ,本基 金采 取开 放运作 模式, 投资 人可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务 。开 放期 未赎回 的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封闭 期。 如在 开放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或 需依 据《 基金合 同》暂 停申 购与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该日) 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 期间, 之后 的封 闭期为 每相邻 两个 开放 期之间 的期间 。 本 基金 在封闭 期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 二 、基 金 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 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自2018 年3 月 22 日至2018 年4 月 2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 在募集 期限 内继 续销售 ,直到 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也可根 据基金 销售 情况 24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 集 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 其他 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销 售 网点 向社会 公开 募集。 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 、募 集 对象 本基金 募集 对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鉴于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 投资者集中度可能会对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七 、发 起资金 的认 购 基金管 理人 股东资 金、 基金管 理人 固有资 金、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等人 员资金 作为 发起资 金认 购本基 金的 金额不 少于1000 万元 人民 币,且 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不少 于3 年(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三年 提前终 止的情 况除 外) ;其中 ,发起 资金 持有 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九 、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份额 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25 3、认购费用 : 认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0%,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300 万 0.40% 3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1000 元/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 选择认购本基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 额认购 费用 的认购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总 金额 -固定 认购 费用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 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对应 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 = (9,940.36 +5)/1.00=9,945.36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26 十 、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方式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3)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 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基金 正式宣 告成 立后 到各销 售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若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被 确认为 无效 ,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除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和 基金 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 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的最低限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已在基 金管 理人 销售网 点有认 购本 基金 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 首次 认购最 低限额 的限 制, 但受追 加认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 一 、 首次募 集期 间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者 的认 购款项 只能 存入专 门账 户,不 得动 用。认 购款 项在 募 集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二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项 账户 ,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27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下 ,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 验资, 验资 报告 需对发 起资金 的持 有人 及其持 有份额 进行 专门 说明,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后继 续存 续的 ,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 十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基 金的自 动终 止


28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若 届时的 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规定 发生 变化 ,上述 终止规 定被 取消 、更改 或补充 时, 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五、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若 本基 金的份 额持 有人仅 包括 发起资 金的 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市 场需求 及基 金运作 情况 直接终 止基 金合同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9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基金销售 机构: 经 本公司委托, 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 点。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投资 人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3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 日或上一期开放期结束日之次日的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对应日 期 ,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 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具体 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 放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或 需依 据《基 金合 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开放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或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 回或转 换申 请且 30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但若投 资人在 开放 期最 后一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后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申请 的, 视为 无效申 请。开 放期 以及 开放期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具体事 宜见 招募 说明书 及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 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 售机构网点公告。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元人 民币 (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具 体规 定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31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 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款 项, 申购申 请成 立,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 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若申购不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 申购本 基金 的所 有投 资 者,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 高不高 于 0.80% ,且 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32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 回费计 入基 金财 产的比 例见下 表, 未计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N<7 天 1.5% 100% 7 天 ≤N<30 天 0.5% 不低于25% N≥30 天 0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和赎回费率 。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选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 额申购 费用 的申购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总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33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其 中, 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1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48.22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 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20,693.50 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赎 回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4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35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36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 延缓支付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延缓支付: 当基 金管理人接受全部赎回申请, 但认为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并确 认所有 赎回 申请 ,且当 日按比 例办 理正 常支付 程序的赎回份额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对其余赎回申请进行延缓支付, 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赎回款项。 (3)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有权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其余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全部 接受 并确认, 且当日按比例办理正常支付程序的赎回份额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对其余赎回申请进行延缓支付, 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赎回款项。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确认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如延期 办理 期限 超过开 放期的 ,则 开放 期可针 对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相应延 长, 即该 延长的 开放期 内不 接受 申购申 请,亦 不接 受新 的赎回 申请, 仅供 处理 上述延 期办理 的赎 回申 请。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37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或 基金 中的某 一类别 份额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或其 他类别 份额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38 取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五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9 第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以 期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 国债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 债、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 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国债期货 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应 当保持 不低 于期 货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在 开放期 内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内 外宏 观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趋势 和信用 风险 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 GDP、CPI、 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 因素进 行深 入的 研究, 分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可 能情景 ,并 在此 基础上 判断包 括财 政政 40 策、货 币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济 政策取 向, 对市 场利率 水平和 收益 率曲 线未来 的变化 趋势 做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括 资产 类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市 场和交 易所市 场 , 银行 存款、 信用债 、政 府债 券等资 产类别 之间 进行 类属配 置,进 而确 定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投资 于企 业债、 公司 债、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信用债 市场 整体的 信用 利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个 券的利 差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一方 面, 本基金 将从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和债券 市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对 收益 率曲 线的判 断以及 对信 用债 整体信 用利差 研究 的基 础上, 确定信 用债 总体 的投资 比例。 考量 信用 利差的 整体变 化趋 势; 另一方 面,本 基金 还将 以内部 信用评 级为 主、 外部信 用评级 为辅 ,即 采用内 外结合 的信 用研 究和评 级制度 ,研 究债 券发行 主体企 业的 基本 面,以 确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际 信用状 况。 本基 金的信 用债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信用债券精选和信用债调整等四个方面。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偿 还率 、风 险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的 因素进 行分 析, 并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率 衍生 品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管 理人将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结 合对 宏观 经济形 势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和 定量分 析。 构建 量化分 析体系 ,对 国债 期货和 现货基 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性 、波 动水 平、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标 进行跟 踪监 控, 在最大 限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全 的基础 上, 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41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在封闭期内,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应当保 持不低 于期 货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在开放 期内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1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 42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2 ) 封闭期内, 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在开 放期内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2 ) 、 (9) 、 (13) 、 (14) 项外 ,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3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 (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 全价 (总值 ) 指 数是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编制 的综 合反映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债券市 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债 券市场 和柜 台债 券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 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中债总全价 (总值 )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公开发布, 具有较 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债指数体系中 , 中债总全价 (总值) 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本 基金较为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 (总值)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停止 计算 编制该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具体 情况, 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且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六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44 于货币市场基金。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4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47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48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9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52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根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53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4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55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56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7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58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中充分 披露基 金的 相关 情况并 揭示相 关风 险, 说明该 基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或 者构 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59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60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61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在基金 开 放期间 ,可 能会发 生基 金管理 人未 能以合 理价 格及时 变现 基金资 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不低于 80% 的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债券 资产 ;投资 标的为 流动 性良好 的的金 融工具 ;本 基金 为定期 开放基 金, 仅在 开放运 作期开 放申 购赎 回。本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上将充 分考虑 定期 开放 的运作 特点, 通过 合理 配置资 产的期 限结 构以 及在进 入开放 运作 期前 对资产 进行必 要变 现等 方式, 使得本 基金 在开 放运作 期内主 要持 有高 流动性 的资产 ,防 范流 动性风险。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流动性较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 赎回安 排。 在本 基金发 生流动 性风 险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综合 利用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以减 少或 应对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 ,投 资者可 能面临 赎回 申请 被暂停 接受、 赎回 款项 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 期赎回费、 基金估值被 暂停、 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 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 各 债券类 资产、 债券 回 购、 同业 存单、 银行存 款、 国债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标的资 产大 部分为 标准 化债券 金融 工具, 一般 情况下 具 有 较好的 流动 性,同 时, 本基金 严格控 制开放 期内 投资 于流动 受限资 产以 及 不 存在活 跃市场 需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的投资 品种的 比例 。本 基金在 组合构 建过 程中 ,将通 过类属 配置 和个 券选择 ,保持 组合 的分 散性投资原则和保证流动性 ,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 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部 分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回 ,以及 摆动 定价 等措施 。 发生 延缓 支付 或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情 形时, 投资人 面临 无法 及时获 得赎回 资金 或无 62 法全部 赎回 的 风险 。在 本基金 延期办 理投 资者 赎回申 请的情 况下 ,投 资者未 能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 基金合 同“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的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和“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 ,详细 了解本 基金 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和“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 ,详细 了解本 基金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接 收赎回 款项 的时间 将可 能比一 般正 常情形 下有 所延迟 ,可 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 一 方面 没 有可 供参考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另一 方面 基金将 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摆动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63 估值的 公平性 。当 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 时, 投资 者申购 或赎回 基金 份额 时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将 会根据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而进 行调 整, 使得市 场的冲 击成 本能 够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若本基 金采 取摆动 定价 机制,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获得的 申购 份额及 赎回 基金获 得的 赎回金 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2)选 券 方法、 选 券 模 型风险 ; (3)基 金经理 主观判 断错 误的 风险; (4 )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需承担债 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投资者结构的风险 本基金 目标 客户包 括特定 机构 投资 者且允 许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超过 50% , 可 能 因 为 短 时 期内 特定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大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操 作 , 而造 成 投 资 比 例 未 能 达 到 或者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或者 因资 产急 于兑现 而遭遇 流动 性风 险,从 而可能 给基金 造 成不利 影响; 也存 在因 特定 机 构投资 者大 规模 赎回, 使得基 金规 模过 小而不 能顺利 开展 投资 甚至清盘终止运作的可能。 8、投资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整 体基 金组合 收益 提供了 可能 ,但也 存在 一定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要 风险包 括信用 风险 、投 资风险 及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其中, 信用 风险 指回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购 到期 时 ,不 能偿 还全部 或部分 证券 或价 款,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投资 风险 是指 在进行 回购操 作时 ,回 购利率 大于债 券投 资收 益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导 致投 资总 量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放 大的风 险; 而波 动性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作 时, 在对 64 基金组 合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时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动 性(标 准差 )进 行了放 大,即 基金 组合 的风险 将会加 大。 回购 比例越 高,风 险暴 露程 度也就 越高, 对基 金净 值造成 损失的 可能 性也 就越大。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 影响或损失。 10、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价 格波动 使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 变化 的风 险。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特 有风险 之一 ,是 指由于 期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 波动, 影响 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 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 两类 :一类 为流通 量风 险, 是指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以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往 往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或 深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11、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指定的基金销 售机构销售,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销 售机构都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65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 后 方可执 行, 通 过之 日起 五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6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确认 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68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69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71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2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3 (13 )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74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75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76 3、在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前提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77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 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78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 定,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报 监管 机关 并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 方可执 行, 通 过之 日起 五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79 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处理情况适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80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1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 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82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地 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包括协 议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期货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在开 放期 内,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在封闭期内,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应当保 持不低 于期 货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在开放 期内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管 理的全 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83 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1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 ) 封闭期内, 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 在开 放期内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8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 第(2 ) 、 (9) 、 (13) 、 (14)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的名 单,并 按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 不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手 的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双方原 定协 议进 85 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有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手 重新确 定交 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并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纠 纷及损 失。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基 金管 理人 确定的 时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流通受 限证券 指由 《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上 述 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86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必要 书面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 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否则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指 令。因 拒绝 执行 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部 门的规 定,制 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制 制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并书 面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依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管 理人投 资中 期票 据的额 度和比 例进 行监 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 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 度、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情 况 ,有 关额 度、 比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以及 本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相 关托 管协议 要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时 发出回 函, 并及 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果 基金托 管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 87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 确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投 资指令 传达 与执 行、资 金划拨 、账 目核 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的 监督 应依据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的符 合条件 的存款 银行 的名 单执行 ,如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将 基金 资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外 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 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及 其他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88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 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 助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或未在 合理期 限内 确认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5、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 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89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 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开立 的“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认 文件 。同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90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效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使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91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原件,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同 应存 放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加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同 传真件 ,未 经双 方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 算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3、根 据《 基金法 》 ,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账册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 相关各 方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 全。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92 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基 金托 管人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20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4、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1、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 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 双 方均同意采 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 规则。 (2)向








住 所地 有管辖 权的人 民法 院提 起诉讼 。 (注 :如 选择 此种争 议解决 方式, 该处建议填写“基金托管人” ) 3、 争议处理期间, 相 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93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托管 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算 。基 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94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5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寄 送 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 售网点 进行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 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96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销 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97 第 二十 一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98 第 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99 第 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广发 汇 元纯债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二 ) 《 广发 汇元 纯债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汇元 纯债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