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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岁岁A(000137)

民生岁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二零 一 八 年 三 月 5-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重要提 示 民生加 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经 2013 年 3 月 29 日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 】291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 8 月 1 日 正式 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一 般 情 况 下 其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和 混 合型基 金。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前 ,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市场,对认 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 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非另 有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2 月 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5-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39 七 、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0 八 、基金 份额的 封闭期 和开 放期 ................................................. 40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41 十、 基 金的 投资 ................................................................ 4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8 十二 、基金财 产 ................................................................ 59 十 三 、 基金 资产 估 值 ............................................................ 60 十 四 、 基 金的 收 益 与分 配 ........................................................ 63 十 五 、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64 十 六 、 基金 的会 计 与 审计 ........................................................ 66 十 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6 十 八 、 风险 揭示 ................................................................ 70 十 九、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73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4 二 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4 二 十二 、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74 二 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76 二 十 四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77 二 十 五 、备 查文件 .............................................................. 77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79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 90 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一 、绪 言 《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与 《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 任 何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担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申 请 募 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 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编 写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 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 完 全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务。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作 为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章 或 签 字为必 要 条件。投 资人欲了 解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和义 务 , 应详细 查阅基 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民 生 加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民生 加银岁岁增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 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民生加 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2003 年10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 同 年8 月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或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导 致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金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3 、T+n 日 :指 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3 、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2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1 、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一 年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一 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一 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内采 取封 闭运 作模 式,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52 、开放 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 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5至10 个工 作 日 的 期 间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即 确 保 每 一 开 放 期 至 少 达 到5 个 工 作 日 ( 如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开 放 期 已 达 到 五 个 工 作 日 , 则 本 基 金 将在上 述情 形消 失继 续开 放以达 到预 先公 告的 时间 长度) 53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4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根 据 认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及 销 售 渠 道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代 码 不 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或 有 不 同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的 称 为A 类 ;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的 , 称 为C 类 ;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并且 在指定 电子 交易 平台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称 为D类 55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成立时 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63.33 % )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持股30% )、 三峡 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 持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李 良 翼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设 有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董 事 会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产 品 委 员 会 , 以 及 设 立 常 设 部 门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设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常 设 部 门 包 括 :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 资 产 配 置 部 、 产 品 部 、 市 场 策 划 中 心 、 渠 道 管 理 部 、 机 构 一 部 、 机 构 二 部 、 机 构 三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交 易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运营管 理部 、信 息技 术部 、深圳 管理 总部 、综 合管 理部、 国际 业务 部( 筹) 。 基 金 管 理 情 况 : 截 至2018 年2 月1 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53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品 牌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稳 健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景 气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信 用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红 利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 天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研 究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战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和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量 化 中 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瑞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养 老 服 务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前 沿 科 技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腾 元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喜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升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汇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中 证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精 选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元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兴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成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智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华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信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泰 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 生加银 家盈 季度 定期 宝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 会成 员基 本情 况 张 焕 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历 任 宜 兴 市 实 验 小 学 校 长 , 无 锡 市 委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市 委 副 秘 书 长 , 江 苏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财 贸 处 处 长 , 中 国 银 监 会 江 苏 监 管 局 调 研 员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行 监 管 一 部 副 主 任 , 海 南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研 究 室 主 任 , 民 生 银 行 董 事 会 战 投 办 主 任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民 生 加 银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吴 剑 飞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员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和 基 金 经 理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及投资 部副总监;2009 年至 2011 年 ,任职于平安资产管 理公司,担任股 票投资部 总经理; 2011 年 9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自 2011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 担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分 管 投 研 ) ; 现 任 党 委 副 书 记 、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林海先 生: 董事 、副 总经 理,硕 士。1995 年至 1999 年历 任中国 民生 银行 办 公室秘 书、 宣 传处副 处长 ;1999 年至 2000 年,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 北京管 理部 阜成 门支 行副 行长;2000 年至 2012 年 ,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 业部处长、公司银行部处 长、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 资管理 委员会 办公 室处 长;2012 年 2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4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月担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 4 月至 2017 年 8 月担 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副 总经 理。 Clive Brown 先生 :董 事 ,学士 。历 任 Price Waterhouse 审计 师、 高级 经理 ,JP Morgan 资产管 理亚 洲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 JP Morgan 资产管 理的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环 球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限 公司 亚洲 区 和 RBC EMEA 全球 资产 管理 首席 执 行官。 王 维 绛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 外 汇 管 理 局 储 备 管 理 司 副 司 长 及 首 席 投 资 官 、 汇 丰 集 团 伦 敦 总 部 及 香 港 分 行 全 球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张星燎先生: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葛 洲 坝 电 厂 会 计 、 中 国 长 江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主 任 、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湖 北 大 冶 有 色 金 属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监 事 会 副 主 席 、 湖 北 清 能 地 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总 会 计 师 、 中 国 长 江 三 峡 集 团 公 司 资 产 财务部 主任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 任 淮 秀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工 业 经 济 系 讲 师 , 基 本 建 设 经 济 教 研 室 主 任 、 党 支 部 书 记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系 主 任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教 授 , 财 金 学 院 投 资 经 济 系系主 任, 人民 大学 财金 学院副 院长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委员会 副主 席。 于学会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 企业 经营管 理工 作。 历任 北京 市汉华 律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市 必 浩 得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市 众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杨有红 先生 :独 立董 事, 会计学 博士 。1987 年 7 月起至 今, 先后 曾任 北京 工商大 学商 学 院讲师 、副 教授 、教 授, 会计学 院副 院长 、书 记、 院长, 商学 院院 长, 现任 科技处 处长 。 2 .监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朱 晓 光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财 会 部 副 科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处 处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福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中 小 企 业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监事 会主 席。 谭 伟 明 先 生 : 监 事 , 香 港 专 业 文 凭 ,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士 、 香 港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工 会 资 深 会 员 。 曾 在 普 华 永 道 国 际 会 计 事 务 所 、 黛 丽 斯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 怡 富 集 团 从 事 财 务 工 作 , 曾 任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北 亚 区 主 管 、 德 意 志 银 行 资 产 与 财 富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全 球 客 户 亚 太 区 ( 日 本 除 外 ) 主 管 。 现 任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亚 洲 业 务 总 主 管。 陈 伟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四 川 雅 安 印 刷 厂 秘 书 , 私 立 四 川 恩 立 德 学 院 秘 书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研 究 员 、 副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部 副 经 理 ( 牵 头 ) 、 经 理,现 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董 文 艳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曾 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 中 国 人 民 银1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行外管局 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 晓 辉 先 生 : 监 事 , 学 士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机 构 经 理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北 京 中 心 总 经 理 ,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公司总 经理助理,益民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 理。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一部总 监。 刘静女 士:监事,博士 。曾就职 于中国证监会稽 查总队、 稽查局。2015 年加入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张焕南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宋 永 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山 西 省 分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科 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行 管 理 司 监 管 制 度 处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行 监 管 一 部 国 有 银 行 改 革 办 公 室 秘 书 处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银 监 会 人 事 部 ( 党 委 组 织 部 ) 综 合 处 、 机 关 人 事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银 监 会 办 公 厅 处 长 , 中 国 银 监 会 城 市 银 行 部 综 合 处 兼 城 商 行 监 管 处 处 长 , 中 国 银 监 会 国 有 重 点 金 融 机 构监事 会副 巡视 员( 副局 级)。2017 年7 月 加入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林海先 生: 副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于善辉 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经 理。2012 年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兼 任 金 融 工 程 与 产 品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 、 资 产 配 置 部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总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专 户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邢 颖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学 院 法 律 教 研 室 副 教 授 、 北 京 观 韬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湘 财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部 经 理 及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监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经 理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部 总 经 理 、 方 正 富 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监 ,2012 年 4 月加 入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监 察稽 核 部总监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慧鹏先 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 业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从 业经历。曾在联合资信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高 级 分 析 师 , 在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研 究 员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担任基金 经理的职务。2015 年6月加 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基金经理一职 。自 2015 年7 月至今担 任民生加银平稳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 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7月至今担任民生 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10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鑫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16 年12 月 至今担任民 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7 年3 月至今担任民1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生加银鑫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7 年4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6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 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7 年7月至今担任民生 加银鑫华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鑫智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兴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成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7 年8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 鑫信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1 月至2017 年8月担任民生加银新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6 年6月至2017 年 8月 担任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4月至2017 年9月担任民生 加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16 年9月至2017 年11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鑫 安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陈 薇 薇 女 士 , 自2013 年8月至2014 年8 月 任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林耘女士,自2014 年8 月至2016 年1 月担任民生加银岁岁 增利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曹晋文先生,自2015 年8 月至2016 年12月担任 民生加 银岁岁 增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设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由10 名 成 员 组 成 。 由 吴 剑 飞 先 生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现 任 董 事 、 总 经 理 ; 于 善 辉 先 生 , 担 任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监 事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 ; 杨 林 耘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牛 洪 振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专 户 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监 ; 陈 廷 国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研 究 部 首 席 分 析 师 ; 宋 磊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监 ; 张 岗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投 资 部 总 监 ; 李 宁 宁 女 士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总 监 ; 赵 景 亮 先 生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专 户 理 财 一部副 总监 ;尹 涛先 生, 专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 .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证券 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的 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 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交 易;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5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 施,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即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文 件 , 以 及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章 程》 ,制 定《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 部 控制 大纲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1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形 成 的 系 统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办 法、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各 项 具 体 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制须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 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 整 和不断 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 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 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 空白和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 制环境包括经营 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1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按“利益公平 、信息透明 、信誉可靠、责任到位” 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 )公司根据健全性、 高效性、 独 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 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 织 架 构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 加 强 对 业 务 风 险 的 控 制 。 部 门 管 理 层 应 定 期 对 部 门 内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并 实 施 , 监 控 风 险 管 理 绩 效,以 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 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 包括定期和 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 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 及 违规、 投诉 、危 机事 件发 生后的 风险 评估 等。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 ) 董 事 会 下 属 的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制 度 的 合 规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授权控制是内部控 制活动的基 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 的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管理 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 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 )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必须采取书 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 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 签1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章确认 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报 有关 部门 备案 。 5 )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 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 用的授 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 离制度,基 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 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 业 务 监 督 严 格 分 离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的 一 切 信 息 。 信 息 系 统 须 保 证 业 务 经 营 信 息 和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必 须 能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 权 限 的 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必 要 时 ,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总 经 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 公 司 须 组 织 专 门 部 门 对 原 有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讨 , 审 查 其 合 法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适 时 改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 )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 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基金 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 维护备 选库 。 4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组 合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2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 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 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 有决策 记录 。 1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 )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内 容。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 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 交易。 2 )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 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 ,确认其合 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 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 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 )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 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 )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 )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 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 联 交易的 ,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相 关部 门批 准。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 会计核算工 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 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2 )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 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 金作为会计 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 设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 行 单独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册 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划 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 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 估值时 点的 价值 。 5 ) 与 托 管 银 行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严 格 按 《 托 管 协 议 》 进 行 , 分 清 权 责 , 协 调 合 作 , 互 相 监 督。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 充分的市场 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 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 措 施。 2 ) 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 资者为宗旨 ,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 售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 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 培育,统一 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 ,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 投 资者提 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售 后服 务。 4 )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 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 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 进行持续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 息 披露出 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4 )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 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2 )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 开发应符合 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稽 性。 3 ) 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 项、设计、 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 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4 ) 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 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 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 ) 计算机机房、设备、 网络等硬件 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6 ) 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 分考虑软件 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 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 份 验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安 全 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 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 常维护和管 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 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 人 员保管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要 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透 露。 9 )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 的管理,保 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 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 地 传递到 各职 能部 门。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应 当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 除 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 会计准则和 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 财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 的 原 则 制 定 公 司 会 计 制 度 、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1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 ) 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 分,在岗位 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 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 监 督的岗 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程 。 3 ) 建立凭证制度 ,通过 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 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4 )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 )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 )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 )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 保管和财务 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 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 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9 )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 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3 )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 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 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 ) 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 作的 责任管 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 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的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律。 5 ) 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 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6 )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应当重视和 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2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代 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216,920.67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加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上 半年 ,本 集团 实 现利润 总额1,720.93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30% ; 净利润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利 水平 实现 平稳 增长。





2016 年 ,本 集团 先 后获得 国内 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获《 欧洲 货币 》 “2016 中国 最佳 银行 ”, 《环球 金融 》“2016 中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2016 亚太 区最佳 流 动 性 管 理 银 行 ” , 《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服 务 钻 石 奖 ” , 《 亚 洲 银 行 家 》 “ 中 国 最 佳 大 型 零 售 银 行 奖 ”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年 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奖 ”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银行 家》2016 年 “世 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 2; 在美 国 《财富 》2016 年世 界 500 强排名 第 22 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1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20 余 人 。 自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 伟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任 职 , 并 在 总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授 信 审 批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其 拥 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 龚 毅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国 际 部 、 营 业 部 并 担 任 副 行 长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2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验。 郑 绍 平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战 略 客 户 部 , 长 期 从 事 客 户 服 务 、 信 贷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 玎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 外 业 务 管 理 、 境 内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 国 外 金 融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拓 展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R)QFII 、(R)QD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 二季 度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 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 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连 续 11 年 获 得 《 全 球 托 管 人 》 、 《 财 资 》 、 《 环 球 金 融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 中 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托 管 专 家 ——QFII ” 等 奖 项 , 并 在2016 年 被《 环球 金融 》 评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 家“ 最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合 规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2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 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 构 及 联 系人 1 .直 销 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 南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2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 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联系人 : 廉 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2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网址:www.cbhb.com.cn (5)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6)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 中环 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 或 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2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9)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 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曹 实凡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1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2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 尤 习贵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2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 马 静懿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 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孙 秋月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华辉 客服热 线:95562 联系人 : 乔 琳雪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1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2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2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8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黄 欣欣 电话:0755-33092861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1)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公司网 站:www.fund123.cn (2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23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4)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 蔡 小威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www.rffund.com (25)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26)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云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27)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28)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3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29)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30)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31)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3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2)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联系人 :牛 亚楠 网站:www.jimufund.com (33)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www.noah-fund.com (3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8.jrj.com.cn (35)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联系人 :王 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6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3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6)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服电 话:400-9655-365 联系人 :茅 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37)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18F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18F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网址:www.jfzinv.com (38)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50979507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pingan.com.cn (39)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3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0)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4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42)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4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3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4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 泰和经 济发 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 吴鸿 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45)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 大 街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46)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宋 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网址:www.gscaifu.com (47)弘 业期 货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中华 路 50 号 3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50 号 弘业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周剑 秋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313068 网址:www.ftol.com.cn (48)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七幢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七幢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电话:027-87006009 传真:027-97006010 网址:www.buyfunds.cn (49)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50)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400-888-0800 (51)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联系人 :吴 鹏 3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52)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网址:www.amcfortune.com (53)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 钟斐 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戚晓 强


电话:15810005516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4)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联系人 : 徐亚 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55)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汉 青 3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客服电 话:95177 联系人 : 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56)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心1号楼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联系人 :姚 庆荣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57)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街2号4 层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 话:95118 ,400 098 8511 联系人 :万 容 电话:010-89189297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58)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上海市 徐汇 区中 山南 二路107 号美 奂大 厦裙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卓 客服电 话:400-0411-001

































































联系人 : 姜奕 竹 电话:15840969093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59)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3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60)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19 号SOHO 嘉 盛中心30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18641514414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传真:010-53509643 网址:www.chtwm.com (61)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厦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厦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联系人 :曹 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 话:400-699-7719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www.xiquefund.com (62) 江苏 紫金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81 号 金融 城6 号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81 号 金融 城6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小军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6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 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3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 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毕 马威 大楼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毕 马威大 楼 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钟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窦 友明 、吴钟 鸣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3378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 :吴 钟鸣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2013 年3 月29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 可 【2013】291 号 文 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 型 及 存 续 期 限 4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类 型: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三) 募集 情况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共 募 集2,113,035,853.41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12,938 户。 七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合 同 已 于2013 年8 月1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二) 基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连 续2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 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决 方案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 期的最后一日日 终,如发 生以下情形之一 的, 则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在履行监管 报告和信 息披露程序后, 无需召开 持有人大会, 终 止基金 合同 ,并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1 、基 金的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200人; 2 、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加 上 当日净 申购 金额 或者 减去 当日净 赎回 金额 后低 于5000 万元 ; 3 、基 金前10 大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90%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 基金 的封 闭期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一 年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一 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一 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采 取 封 闭运作 模式 ,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二) 基金 的开 放期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每 一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含该 日)5 至 1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具 体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开 放期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4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 期至少达 到 5 个工作日( 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 已达 到五个 工作 日, 则本 基金 将在上 述情 形消 失继 续开 放以达 到预 先公 告的 时间 长度) 。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 年5 月10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一 年 , 即2013 年5 月10 日至2014 年5 月9 日 。 假 设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时 间 为8 个 工 作 日,由于2014 年5 月10 日、5 月11 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4 年5 月12 日至2014 年5月21 日;第二 个封闭期 为第一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一年, 即2014 年5 月22日至2015 年5月21 日 ,以 此类 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 人 在 开 放 期 内 的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一 年 。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起进入首个 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 为5至10 个工作日,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满足基金合 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 达到5个工作日(如发生上 述 情 形 时 开 放 期 已 达 到 五 个 工 作 日 , 则 本 基 金 将 在 上 述 情 形 消 失 继 续 开 放 以 达 到 预 先 公 告 的 时 间长度 )。 4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内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视为无 效申 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有 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4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根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2013 年9 月16 发 布 的 公 告 , 自2013 年9 月17 日 起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 包 括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业 务 , 其 单 笔 申 购 申 请 最 低 限 额 调整为100 元,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 亦调整为100 元。实际操作 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 准。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 通 过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转 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不 受 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 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 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100 份。如遇巨 额赎 回 等 情 况 发 生 而 导 致 延 期 赎 回 时 , 赎 回 办 理 和 款 项 支 付 的 办 法 将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巨 额 赎 回 或连续 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100 份 , 若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购 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 申购费用;C类和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产。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如下 : 单笔申 购 金 额M ( 元) A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费 率 C类基 金份 额 申购费 率 D类基 金份 额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60% 0 100 万≤M <200 万 0.40% 0 200 万≤M <500 万 0.20% M≥500 万 每次1000 元 投资人 同日 或 异 日 多 次申购 , 须 按每 次 申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 别 计 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 配售 方 式 对有 效申 购 金 额进 行 部 分 确认时 , 投 资 人 申购 费 率 按 照申 购 申 请确 认金 额 所 对 应 的费4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率 计 算 , 申 购 申 请 确 认金 额 不受 申购 最 低 限 额 的限 制 。 2. 赎回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随投 资人 申请 份额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C 类、D 类 基金份 额仅 对在 同一 开放 期内申 购后 又赎 回的 份额 ,收 取 0.9% 的 赎回 费。 具 体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扣除 用于 市场推 广、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 产,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25%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A 类基 金份 额 登记机 构根 据单 次申 购的 实际确 认金 额确 定每 次申 购所适 用的 费率 并分 别计 算。当A类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率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率 )/ (1+ 申购 费率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A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 为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A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 C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 D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 的份额 0.90% 0.90% 0.90%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并在 下一开 放期 赎回 的份 额 0.05% 0 0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且 在下一 个开 放期 未赎 回, 而是 在下一 个开 放期 其后 的开 放期 赎回的 份额 0 0 0 4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C 类、D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类、D类基 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 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D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3)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单 位 为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以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1: 假设 某投 资者 在申 购 赎回开 放期 投资10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对 应 申购费 率为0.6%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6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费 用= (100,000 ×0.6% )÷ (1 +0.6% )=596.42 (元) 净申购 金额=100,000 -596.42=99,403.58 (元 ) 申购份 额=99,403.58 ÷1.06 =93,776.96 (份 ) 即:投 资者 投资10万 元申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6 元 ,则 其可 得到93,776.96 份A 类基 金份 额 。 例2: 假设 某投 资者 在申 购 赎回开 放期 投资10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C 类、D类 基 金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本 基金C类、D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6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1.06 =94,339.62 (份 ) 即:投 资者 投资10万 元申 购本基 金C 类、D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 当 日本 基金C 类、D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6 元 ,则 其可得 到94,339.62 份C类、D类 基金 份额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采 用“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 回价格 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或 承担 。 例3: 假设 某投 资者 赎回A 类基金 份额100,000 份, 该 笔份额 持有 时间 为一 年, 则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0.05%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6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6=106,000.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6 ×0.05% =53.00 ( 元)


净赎回 金额 =106,000.00-53.00 =105,947.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0 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为 一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是1.0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105,947.00 元。 例4: 假设 某投 资者 赎回C 类、D 类基 金份 额100,000 份,该 笔份 额持 有时 间为5 天,则 对应4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的赎回 费率 为0.90%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6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6 =106,000.00( 元) 赎回费 =100,000 ×1.06 ×0.9%=954.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6,000.00-954.00 =105,046.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0 万份C 类、D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为5天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0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05,046.00元。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为投 资 者增加 权 益并办 理登 记手 续。 2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为投 资 者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登记 手续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 申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且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购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 开 放 期 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 同约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且 开 放 期 间 按 暂 停 赎 回 的 期 间 相 应 延 长。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20% ,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接受并确 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 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最 长不 得超 过20 个工作 日。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若 暂 停 时 间 超 过1 日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间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4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十三)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基 金的投 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 适 度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平稳 增值, 争取 实现 超过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业绩 。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公 司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其它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4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 是 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不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投 资 股 票 、 权 证 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不 含 分 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 , 但在开放期前三个月 和后 三 个 月 以 及 开 放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5% 的限 制。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适 当调 整基 金资 产在 不同类 属债 券及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投资 品种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 三)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市 场 状 况 、 政 策 走 向 等 宏 观 层 面 信 息 和 个 券 的 微 观 层 面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同 时 为 合 理 控 制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满 足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封闭期 将 适 当 的 采 取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 即 将 基 金 资 产 所 投 资 标 的 的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与 基 金 剩 余 封 闭 期 限 进 行 适 当的匹 配 , 实施 积极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管理 ,做 出投 资决策 ,具 体包 括以 下几 个方面 :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 效 6 个月内 ,基金建仓期后的正常市 场情况下,债券投资比例 将不 低于 80% 。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综合 运用 定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 手段 ,对大 类资 产进 行 合理配 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 利 差 水 平 、 风 险 水 平 和 它 们 之 间 的 相 关 性 为 出 发 点 ,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率 和 相 关 性 的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动 态 跟 踪 , 据 此制 定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并 进 行 定期或 不定 期的 调整 ,以 达到控 制风 险、 增加 收益 的目的 。 本基金 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 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 值(GDP )增长率、货币供 应量 及其变 化、 利率 水平 及其 预期变 化、 通货 膨胀 率、 货币与 财政 政策 、汇 率 政 策等。 除 基 本 面 因 素 以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关 注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水 平 的 因 素 , 观 察 市 场 信 心 指 标 和 市 场 动 量 指 标 等 , 力 争 捕 捉 市 场 由 于 低 效 或 失 衡 而 产 生 的 投 资 机 会。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定 期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以 研 究 结 果 为 依 据 对 当 前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评 估 并 作 必 要 调 整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亦 可 针 对 市 场 突 发 事 件 等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及 各 类 资 产 配置比 例限 制范 围内 进行 及时调 整。 5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将 采 用 久 期 匹 配 等 策 略 通 过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策 略 构 筑 债 券 组 合,通 过回 购放 大等 策略 追求基 金财 产的 超额 回报 。 1 )久 期配 置策 略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是 债 券 投 资 最 基 本 的 策 略 之 一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进 行 自 上 而 下 的 深 入 分 析 , 在 预 测 市 场 合 理 利 率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 判 断 利 率 变 化 的 时 间 、 方 向 和 幅 度 , 测 算 投 资 组 合 和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时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在 控 制 资 产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 即 在 预 期 利 率 将 要 上 升 的 时 候 相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当 缩 短 组 合 的 久 期 , 在 预 期 利 率 将 要 下 降 的 时 候 相 对 业 绩 比 较基准 适当 拉长 组合 的久 期,提 高债 券投 资收 益。 2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是 分 析 利 率 走 势 和 进 行 市 场 定 价 的 基 本 工 具 , 也 是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的 重 要 依 据 。 通 常 情 况 下 , 在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 不 同 期 限 市 场 上 债 券 供 求 关 系 等 因 素 发 生 变 化 的 时 候 ,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不 同 期 限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都 将 随 之 产 生 调 整 , 从 而 使 收 益 率 曲 线 出 现 平 行 移 动 或 非平行 移动 ,其 中非 平行 移动又 可以 分为 正向 蝶形 形变、 反向 蝶形 形变 以及 扭曲形 变等 。 如 果 收 益 率 曲 线 发 生 了 非 平 行 移 动 , 则 在 相 同 的 久 期 策 略 下 采 用 不 同 的 组 合 , 其 组 合 收 益 率 也 将 产 生 较 大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将 加 大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的 研 究 , 在 所 确 定 的 目 标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下 , 通 过 分 析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 的 形 变 , 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上 适 时 采 取 子 弹 型 、 哑铃型 或者 阶梯 型等 策略 ,进一 步优 化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使本 基金 获得 较好 的收益 。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平移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平 移 表 现 为 长 短 期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发 生 相 同 的 变 化 , 这 种 预 期 类 似 于 利 率 预期。 因此 ,本 基金 将采 取同利 率预 期相 同的 投资 策略。 政策因 素 宏观因 素 货币因 素 市场因 素 政治导 向; 经济政 策; 产业政 策; 货币政 策; 市场政 策等 经济总 量; 投资增 速; 消费增 长; 对外贸 易; 价格指 数等 货币结 构; 信贷规 模; 信贷结 构; 利率水 平; 利率结 构等 供求关 系; 市场信 心; 期限结 构; 利差变 化; 交易状 况等 债市风 险收 益特 征预 期、 货币市 场走 势 资产配 置方 案 5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平 坦 如 果 本 基 金 预 测 具 有 较 长 剩 余 期 限 的 债 券 品 种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会 出 现 较 大 变 动 , 那 么 在 图 示 上 就 会 出 现 到 期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变 得 平 坦 一 些 , 此 时 本 基 金 将 买 入 长 期 债 券 而 卖 出 短 期 债 券。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陡 峭 与 上 一 种情 况相 反 ,如 果本 基 金 预测 具有 较 短剩 余期 限 的 债券 品种 的 到期 收益 率 会 出现 较 大 变 动 , 那 么 相 应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就 会 变 得 陡 峭 一 些 , 此 时 本 基 金 可 以 买 入 短 期 债 券,卖 出长 期债 券。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总 之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未 来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采 取 相 应 的 操 作 , 降 低 风 险 , 提 高 收益。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和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对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信 用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 赋 税 水 平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研 究 同 期 限 的 不 同 品 种 之 间 的 利 差 情 况 及 其 变 化 趋 势 , 以 及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 市 场 间 同 一 品 种 的 利 差 情 况 及 变 化 趋 势 , 制 定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在 各 种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之 间 进 行 优 化 配 置 , 主 动 地 增 加 预 期 利 差 将 收 窄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降 低 预 期 利 差 将 扩 大 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获 取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之间 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 投资收 益。 4 )具 体各 品种 的选 择策 略 ? 政府信 用债 券 本 基 金 对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政 府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 主 要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 市 场 供 求 等 分 析 ,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未 来 变 动 趋 势 , 综 合 考 虑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不 同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状 况 ,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投 资 价 值 的 品 种 进行投 资。 ? 企业信 用债 券 本 基 金 对 于 其 他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协 议 存 款 等 信 用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 将 参 考 外 部 评 级 结 果 、 宏 观 经 济 所 处 阶 段 、 发 行 主 体 的 信 用 状 况 及 其 变 动 趋 势 , 在 有 效 控 制 整 个 组 合 信 用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流 动 性 分 析 , 采 取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 挖 掘 价 值 被低估 的品 种, 以获 取超 额收益 。 ? 资产支 持证 券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资 产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的 结 构 及 质 量 等 因 素 , 判 断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和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预 测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 通 过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 久 期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变 化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筛 选 出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具 有较高 投资 价值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以 获取 较高 的投 资收益 。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 可 转 换 债 券 是 指 债 券 和 认 股 权 证 分 开 发 行 及 交 易 的 投 资 品 种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征 。 分 离 型 可 转 债 纯 债 部 分 与 公 司 债 的 属 性 具 有 一 定 的 相 似 性 。 首 先 , 两 者 的 上 市 地 点 均 为 交 易 所 市 场 ; 其 次 , 两 者 的 发 行 主 体 均 为 上 市 公 司 ; 再 次 , 两 者 的 投 资 主 体 相 似 , 主 要 为 交 易 所 的 活 跃 参 与 者 。 因 此 , 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基 本 上 按照公 司债 的投 资策 略进 行分离 债纯 债的 投资 。 同 时 , 分 离 债 与 公 司 债 相 比 , 具 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优 势 , 更 容 易 变 现 。 本 基 金 计 划 在 封 闭 期 开 始 时 , 配 置 一 定 仓 位 的 分 离 债 , 而 在 开 放 期 之 前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 择 机 增 加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分离债 的配 置比 例, 以抵 御潜在 的赎 回压 力。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 以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本 基 金 将 适时 跟 踪和 分 析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发债 主 体的 财 务 状 况以 及 营业 模 式对 偿 债 能力 的 影 响 , 做 好 风 险 控 制 , 并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基 本 面 、 债 券 收 益 率 和 流 动 性 等 要 素 , 根 据 债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率 数 据 , 对 单 个 债 券 进 行 估 值 分 析 , 选 择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的 私 募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尽 量 选 择 有 担 保 或 其 他 内 外 部 增 信 措 施 来 提 高 偿 债 能 力 控 制 风 险 的 私 募 债 券 , 从 而 降 低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风 险 。 在 期 限 匹 配 上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与 封 闭 期 限 相 匹 配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5 )收 益率 曲线 骑乘 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骑 乘 策 略 是 指 选 取 处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最 陡 峭 处 的 券 种 进 行 配 置 , 随 着 债 券 剩 余 期 限 缩 短 、 到 期 日 临 近 , 其 到 期 收 益 率 将 有 所 下 降 , 从 而 产 生 较 好 的 市 场 价 差 回 报 。 本 基 金 将 积 极 关 注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情 况 ,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较 陡 的 部 位 适 当 采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骑 乘 策 略,利 用收 益率 曲线 的快 速下滑 获得 相应 的收 益。 6 )回 购策 略 在 债 券 投 资 中 , 回 购 不 仅 是 一 种 短 期 融 资 的 手 段 , 也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投 资 渠 道 , 例 如 可 以 用 逆 回 购 代 替 短 期 债 券 、 通 过 正 回 购 进 行 杠 杆 操 作 从 而 放 大 收 益 等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比 较 回 购 交 易 收 益 和 现 券 交 易 收 益 , 在 确 保 回 购 存 在 超 额 收 益 的 情 况 下 , 积 极 利 用 回 购 套 利 , 增 加 组 合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遵 守 银 行 间 市 场 关 于 回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相 关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利 用 市 场 的平稳时期 ,进行回购融入资金,同 时投资 于 3 年以下的流动 性较好的债券,以获取利 差收 益 , 增 加 投 资 人 的 回 报 。 本 基 金 还 将 密 切 关 注 和 积 极 寻 求 由 于 短 期 资 金 需 求 激 增 产 生 的 逆 回 购投资 策略 等投 资机 会。 7 )套 利策 略 ? 跨市套 利。 同一 品种 在银 行间市 场与 交易 所市 场、 同期限 债券 品种 在一 、二 级市场 上 5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由 于 市 场 结 构 、 投 资 者 结 构 等 原 因 在 某 个 时 期 可 能 存 在 收 益 率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合适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套 利操作 。 ? 跨 期套利 。本基 金将利用一 定时期 内不同 债券品种基 于利息 、违约 风险、流动 性、 税 收 特 性 、 可 回 购 条 款 等 方 面 的 差 别 造 成 的 收 益 率 差 异 , 同 时 买 入 和 卖 出 这 些 券 种 , 以 获 取 二 者之间 的差 价收 益。 8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依 据 上 述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个 券 , 审 慎 分 析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供 求 关 系 、 收 益 率 水 平 、 税 收 水 平 等 因 素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行投 资。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是 本基 金的 重点 关注对 象: 1 )符 合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品 种; 2 )信 用质 量正 在改 善或 者 预期将 改善 的信 用债 券; 3 )具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品 种; 4 )有 增值 潜力 、价 值被 低 估的品 种等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 但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和 后 三 个月以 及开 放期 内基 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2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8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5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作 期;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 。 “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网 站 上 发 布 的 一 年 期 “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 “ 同 期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是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每 日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逐 日 累 计 计 算 得 出 的 收 益 率 , 遇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利 率 时 , 自 调 整 生 效 之 日 起 , 采 用 调 整 后的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进行计 算。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选择 理由 : 本 基 金 相 当 于 期 限 为 一 年 的 、 专 业 优 化 后 的 债 券 组 合 , 有 较 强 的 固 定 收 益 属 性 , 因 此 选 择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人 理 性 判 断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合理 地衡 量比 较本 基金的 业绩 表现 。 在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或 者 出 现 更 有 代 表 性 、 更 权 威 、 更 为 市 场 普5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遍 接 受 的 基 准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公 告 后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可以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一 般 情 况 下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本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14,409,415.90 91.70 其中: 债券 814,409,415.90 91.7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2,165,595.53 7.00 8 其他资 产 11,508,641.15 1.30 9 合计 888,083,652.5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5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669,158.60 3.3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669,158.60 3.32 4 企业债 券 424,598,257.30 71.6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49,875,000.00 25.30 6 中期票 据 39,708,000.00 6.7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180,559,000.00 30.48 9 其他 - - 10 合计 814,409,415.90 137.4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2291 15 渝 外贸 500,000 49,025,000.00 8.28 2 111719297 17 恒 丰银 行CD297 500,000 47,535,000.00 8.02 3 111719349 17 恒 丰银 行CD349 500,000 47,510,000.00 8.02 3 111785693 17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CD173 500,000 47,510,000.00 8.02 4 122498 15 远洋 05 500,000 46,645,000.00 7.87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5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0,414.0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112.7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402,114.3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508,641.1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A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3 年 度( 自2013 年 8月1日至12 月31 日) 1.60% 0.04% 1.26% 0.01% 0.34% 0.03% 2014年度 11.00% 0.20% 2.94% 0.01% 8.06% 0.19% 2015年度 11.66% 0.09% 2.03% 0.01% 9.63% 0.08% 2016年度 2.56% 0.12% 1.41% 0.00% 1.15% 0.12% 2017年 度 2.12% 0.06% 1.39% 0.00% 0.73% 0.06%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起至 31.89% 0.12% 9.35% 0.01% 22.54% 0.11% 5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今(2017 年12 月31 日) C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3 年度( 自2013 年 8月1日至12 月31 日) 1.50% 0.04% 1.26% 0.01% 0.24% 0.03% 2014年度 10.52% 0.19% 2.94% 0.01% 7.58% 0.18% 2015年度 11.11% 0.10% 2.03% 0.01% 9.08% 0.09% 2016年度 2.18% 0.11% 1.41% 0.00% 0.77% 0.11% 2017 年 度 1.74% 0.06% 1.39% 0.00% 0.35% 0.0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2017 年12月31 日) 29.57% 0.12% 9.35% 0.01% 20.22% 0.11% D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5 年 度 (2015 年8 月17日至12 月31 日) 2.60% 0.08% 0.56% 0.01% 2.04% 0.07% 2016 年(2016 年1 月1 日至8 月29 日) 3.70% 0.12% 0.94% 0.00% 2.76% 0.12% 2016 年(2016 年9 月9 日至12 月31 日 -1.50% 0.11% 0.43% 0.01% -1.93% 0.10% 2017 年 度 1.62% 0.06% 1.39% 0.00% 0.23% 0.06%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起至 今(2017 年12 月31 日) 0.10% 0.30% 2.71% 0.00% -2.61% 0.30% 注:1 、业 绩比 较基 准=同 期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2 、根 据公 司2015 年8 月13日 的公 告, 自2015 年8 月17日 起增 加D 类基 金份 额 。 十二、 基 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6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三、 基金 资 产估 值 (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6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6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6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十 四、 基金的 收 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2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6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 工作日 。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9 、销 售服 务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60%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6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0%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3 、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40% 年 费 率 计 提 ,D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D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40% 年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或D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或D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经 基金 管理 人代 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 销 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上述 除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6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十 六、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 一) 基 金 会 计 政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 ; 2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 金 的 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同 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6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6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 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 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6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 支付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调 整本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务。 7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复 制。 十 八、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不 同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股 票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 而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波 动。 1 .政 策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产生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则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期性 变 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也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影响 。 7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 .汇 率风 险 汇 率 的 变 化 可 能 对 国 民 经 济 不 同 部 门 造 成 不 同 的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发生 波动。 5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使 购 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市 场 前 景 、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公 司 债 券 , 由 于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可 能 会 导 致 偿 债 能 力 不 足 的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避免 。 8 .再 投资 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主 要面临 以下 两类 信用 风险 : 第 一 类 是 所 投 资 的 债 券 自 身 的 信 用 风 险 , 包 括 : 违 约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未 能 履 行 约 定 契 约 中 的 义 务 而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风 险 , 即 发 行 人 不 能 履 行 还 本 付 息 的 责 任 而 使 基 金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与 实 际 收 益 发 生 偏 离 所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 信 用 评 级 调 整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周 期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等 因 素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致 使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偿债能 力降 低, 由此 造成 债券信 用评 级降 低、 价格 下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险 。 第 二 类 信 用 风 险 是 债 券 交 易 对 手 的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在 债 券 的 交 易 过 程 中 , 由 于 交 易 对手 方 不 能 足 额 按 时 交 割 , 导 致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按 时 收 到 或 足 额 收 到 应 得 的 证 券 或 价 款 而 造 成 价 款 或 证 券 的 损 失 的 风 险 , 或 者 是 指 在 回 购 交 易 的 过 程 中 , 融 资 方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回 购 本 金 和 利 息所带 来的 风险 。 (三) 估值 风险 基 金 在 对 所 持 有 的 有 价 证 券 进 行 估 值 的 过 程 中 ,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需 要 估 值 人 员 主 观 判 断 或 者需要 依靠 估值 模型 ,可 能出现 基金 资产 估值 不准 确从而 造成 风险 。 (四) 管理 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风 险。管 理风 险包 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7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风险:指在基金 投资决策执 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 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 .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包括 : (1) 流动 性风 险 ①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封 闭 运 作 一 年 后 开 放5-10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只 能 在 开 放 期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在 封 闭 运 作 期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面 临 因 不 能 赎回基 金而 出现 的流 动性 风险。 ② 当 开 放 期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即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20% 时,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对当日全部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可 以延缓支付(不超过20 个工作 日)赎回款项。因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此 时将 面临 其赎回 款项 被延 缓支 付的 风险。 (2) 基金 合同 终止 风险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时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 止, 存在开 放期 间终 止的 风险 : ① 基金 的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人; ②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上 当日净 申购 金额 或者 减去 当日净 赎回 金额 后低 于5000 万元 ; ③基金 前10 大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90% 。 (六)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 业 道 德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不 遵 守 职 业 操 守 , 发 生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而 可 能 导 致 的 损失。 (七)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有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份额 净值 。 (八) 合规 性风 险 指 基 金 在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的 风险。 (九) 其他 风险 1 .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 .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 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7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九、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一)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若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净 申 购 金 额 或 者 减 去 当 日 净 赎 回 金 额 后 低 于5000 万 元 , 或 者 基金前10 大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90%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在 履 行 监 管 报 告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后 , 无 需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并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清 算 ; 4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 金 清 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7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12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 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请 见 附件 一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二 十二、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或 者 委 托 基金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登记 服 务 。 基 金 登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理基金账户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分配时红 利 的登 记、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基 金 交易 资 金 的 交 收等 服 务。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红利再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收益分 配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当期 分配7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所得 基 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 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三) 网上 交 易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供 网 上 交 易 平 台。通过 先 进 的 网 络 通 讯 技术,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 金 交 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 基 金 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四) 主动 通 知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电子邮件、 短 信 、 主 动 致 电等方式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供各项 主动 通知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及 重 要 信 息 将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发 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以 电 子 形 式 为 主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 单 等 基 金 信 息 服 务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提 供 纸质 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 的 服 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随时了解 基 金管 理 人 相 关 信息及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人开通24 小 时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网 上 查 询 等 方 式 。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可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客 服 , 实现基 金管 理 人 与投 资人 网上 面对 面 答 疑 解惑 。 (七) 多元 资 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 详 细 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料, 便 于 办 理各种 交易手 续,同 时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索 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了 多 元 化 的 资 料 索 取 服 务 , 索 取 途 径 多 样 , 资 料 内 容 丰 富 详 尽。 所有对 外 公 布 文 件 及 各种相关历 史 文 件 均 可 向 客户服务 人 员 索 取 , 客 户 服务人员可 通过 传真 、Email 提供 ;同时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提 供 各种 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 载 。 (八) 资讯 服 务 定制 为进一 步 提 高 基 金 运 作的透明度 , 提 升 服 务 品 质,使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了解基金 投资 资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项 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 短 信定 制各种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传 真、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 发送 资讯定制服 务。 (九) 投资 业 务 咨询 基金管 理 人 拥 有 一 支 训练有素、 专 业 知 识 全 面 的投资顾 问 队 伍 , 基 金 管 理人的专业 客户 服务 代 表 将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回 答 客 户 提 出 的 问 题 , 提 供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全 方 位 的 咨 询 服 务。 (十) 投 诉 与 建 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合 理 建 议 是 基金管理 人 发 展 的 动 力 与 方向。如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 可通 过电 话、来 信、 传真 、Email 、手 机7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短 信 等 各 种 方 式 随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也 可 直 接 与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联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用 限期 处 理、 分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及 时处 理客 户 的 投 诉 与建议 。 (十一 )客 户 互 动 活 动 基金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如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会、理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根据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要、市场状 况 以 及 基 金管理人服 务能 力的 变 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 务 项 目。 (十三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联 系 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 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 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 2017 年8 月2 日至 2018 年 2 月 1 日 发布的 公告 :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7 年8 月1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1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在 代销机 构华 夏财 富开 通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 务、同 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28 日 民生加 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9 月7 日 民生加 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9 月15 日 民生加 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及 摘要 (2017 年第2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9 月20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紫 金农 商行 并开 通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 务、同 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7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017 年9 月25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并 开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9 月26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和转 换业 务、 同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0 月 25 日 民生加 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三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1 月 10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北 京恒 天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 务、 同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1 月 22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喜 鹊财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和转 换业 务同 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2 月 20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2 月 20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华 泰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同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2 月 2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2 月 30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交 通银行 手机 银行 渠道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2 月 30 日 关于公 司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执行 增值 税政 策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8 年1 月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12 月31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8 年1 月1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称变 更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8 年1 月22 日 民生加 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四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一)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众查 阅、复 制 ,并 刊登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网 站上。 (二) 招募 说 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 十五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销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营业场所 ,在7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 的文件 ; (二) 《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法律 意 见 书; (五) 基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 中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 一 八年 三 月十六 日 5-7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附 件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5-8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5-8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5-8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 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5-8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 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本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除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5-8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终 止本基 金合 同, 并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清 算: (1) 基金 的份 额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 200 人; (2)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 上当日 净申 购金 额或 者减 去当日 净赎 回金 额后 低 于5000 万元 ; (3) 基金 前10 大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的90% 。 (三)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5-8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 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5-8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 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5-8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称)、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5-88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 计票 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十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 的; 5-89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 、基金 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 万元,或者 基金 前10 大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90%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并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5-90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附 件 二 : 基 金 托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 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 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5-91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的国债、金融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 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 司 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以 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等。本基 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 债 券(不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2) 本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 但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前 三个月 和后 三个 月以 及开 放期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10%;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7) 本基 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5%的 限制 ; (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 封闭 运作期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议第十五5-92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 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 核 查 。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 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 应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损 失。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5-93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 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5-94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95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5-96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5年。 五、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 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5-97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