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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瑞丰(166023)

中欧瑞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中欧瑞丰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 
 
 
 
 
 
 
基金管理 人: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本基金经2017 年5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下发 的 《关于准予中欧 瑞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7]722 号文 ) 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 年7 月31 日正
式生效。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
现违 约、 无法 支付 到期 本息 的信 用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秉 承稳 健投 资的 原则 , 审慎 参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
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投资人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 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 月30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 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机 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28 第九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第十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示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 的合 并、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7 第二十二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88 第二十三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9 第二十四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查阅方式 ............................................................... 90 第二十五部分


备 查文 件 ............................................................................................... 91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92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108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 中欧 瑞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或 “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欧 瑞丰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或“基金” )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欧瑞丰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或 基金 合同 : 指 《中欧 瑞丰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欧 瑞丰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欧 瑞丰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人 、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以及可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和/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 26、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5、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3 年 (含 3 年) 后对应日的期间,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如该 月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延后至下一 工作 日。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 封闭 期届 满后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不上市交易, 投资人可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业务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 规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和基金 管理人 的相关业务规则 39、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 本基 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 费用 、销 售服 务费 用收 取方 式 以及登记机构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分 别设 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4、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场外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也 称为 场外 认购 、 场 外申购 、场外赎回 46、 场内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利用 交易 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7、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 指 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49、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 类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除非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本基 金 不支持C 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51、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 系统 和/ 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 52、 证券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 53、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5、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申购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5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4、 不可 抗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 件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 第 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 厦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 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1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4700 25%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60 2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3760 20% 4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20.4 3.30% 5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760 20% 6 窦玉明 940 5% 7 周玉雄 280.59 1.4925%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 8 卢纯青 140 0.7447% 9 于洁 140 0.7447% 10 赵国英 140 0.7447% 11 方伊 100 0.5319% 12 关子阳 100 0.5319% 13 卞玺云 79.01 0.4203% 14 魏博 75 0.3989% 15 郑苏丹 75 0.3989% 16 曲径 75 0.3989% 17 黎忆海 55 0.2926% 合计 18,8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士, 美国杜 兰大学MBA , 中国 籍。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上海 盛立 基金 会理 事会 理事 , 国寿 投资 控股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 意大 利籍 。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 (CAB ) 国际 部总 监, 联合 信贷 银行 (Unicredit )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 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 机构 银行 业务 部总 监, 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 伦敦分行、纽约分 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 举先 生, 中国 籍。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都 景瑞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曾任 职于 联想 集团 有限 公司 、 中关 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 刘建 平先 生, 北京 大学 法学 硕士 , 中国 籍。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经 理。 历任 北京 大学 助教 、 副科 长,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基 金监 管部 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 , 英国 籍。 现任 IFM (亚 洲 ) 有限 公司 创办 者及 合伙 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 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历任 安永 (中 国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及英 国伯 明翰 , 伦敦 ) 审计 经理 、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 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 中国 籍。 现任 北京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德国 洪堡学者, 中国银行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 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副教授, 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 座教授等,毕业于北京大学、美国南美以美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 戴国 强先 生, 中国 籍。 上海 财经 大学 金融 专业 硕士 , 复旦 大学 经济 学院 世界 经济 专业 博士 。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历任 上海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常 务副 院长 、 院长 、 党委 书记 , 上海 财经 大学MBA 学院 院长 兼书 记, 上海 财经 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 院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 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 先生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中国 籍。 武汉 大学 法学 博士 、 复旦 大学 金融 研究 院博 士后 。 历任 深圳 市深 华工 贸总 公 司法 律顾 问, 广东 钧天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美国 纽约 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 芳女 士, 监事 ,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总监 , 中国 籍, 上海 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 李琛 女士 , 监事 , 现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理财规划 总监 , 中国 籍, 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 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 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 先生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分管 投资 副总 经理 , 中国 籍。 上海 财经 大 学金融学硕士,16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平 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债 券部 研究 员、 研究 主管 , 平安 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总经理。 卢纯 青女 士,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分管 投资 副总 经理 , 兼任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策略组负责人, 中国籍。 加拿大圣玛 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2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 主管 、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 先生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分管 市场 副总 经理 , 中国 籍。 中国 人民 大 学金融学硕士,16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 售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理财 部总 监, 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助理。 卞玺 云女 士,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中国 籍。 中国 人民 大学 注册 会 计师专业学士,10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 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 审计 经理 ,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监 ,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风 控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周蔚文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 工程专业 其他公司历 任 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 理 本公司历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副总经理 本公司现任 投资总监、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 本基金经理 所管理基金 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07 月31 日


2 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12 月01 日


3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03 月29 日 2014 年 01 月 10 日 4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05 月23 日


5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2011 年08 月16 日


5. 基金管理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 建平 、 副总 经理 顾伟 、 副总 经理 兼策 略组 负责 人卢 纯青 、 信用 评估 部负 责人 张明 、 风险管理总监孙自刚、 策略组负责人周蔚文、 陆文俊、 刁羽、 黄华、 周玉雄、 赵 国英 、 曲径 、 曹名 长、 王健 、 王培 、 吴鹏 飞组 成。 其中 总经 理刘 建平 任投 资决 策 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 、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法》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务 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 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 6、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 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 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 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 相互 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 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 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 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 )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 、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 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 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 及工 作职 责, 并编 制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 和业 务流 程; 建立 重要 凭据 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实现 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 的监督制衡。 (2 )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 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 )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 。 重要 业务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投资 与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基金 会计 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 不得有人员重叠。 (4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 应急 、 应变 措施 和危 机处 理机 制。 通过 严密 有效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 全面 、 及时 、 准确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 及时 准确 地进 行会 计核 算和 业 务记 录, 完整 妥善 地保 管好 会计 、 统计 和各 项业 务资 料档 案 , 确保 原始 记录 、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 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 第 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4月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 商业 银行 , 总行 设在 深圳 。 自成 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 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 并 于2002 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 亿A股, 4月9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 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22 亿H股, 9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5 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 亿H股。 截至2017 年9月30 日, 本集 团总 资产61,692.39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26%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 更名 为资 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理 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 室、 稽核 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 资者 托管 (QDII ) 、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 银行 确立 “因 势而 变、 先您 所想 ” 的托 管理 念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 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 富” 为历 史使 命, 不断 创新 托管 系统 、 服务 和产 品: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FOF 、 第一 只信 托资 金计 划、 第一 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 第一 家 实现 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 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 蝉联 获 《财 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 管银 行奖 ” ,成 为国 内唯 一获 奖项 国内 托管 银行 ; “托 管通 ”获 得国 内《 银行 家》 2016 中国 金融 创新 “十 佳金 融产 品创 新奖 ” ;7 月荣膺2016 年中 国资 产管 理 【金 贝奖 】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2017 年 6 月再 度荣 膺 《财 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 ” 荣获 《银 行家 》2017 中国 金融 创新 “十 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 行奖 ” ,进 一步 扩大 我行 托管 业务 在国 际资 管和 托管 业界 的影 响力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 。 英国 东伦 敦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 (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 总经 济师 、 副总 裁, 招商 局集 团有 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 行董事 。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学位 ,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2003 年 7 月 至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 先生 ,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 银行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 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6 月至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 女士 ,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 在托 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 市场 营销 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累计 托 管316 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A、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9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B、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 托管 分部 、 分行 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C、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 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 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 、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 营为 出发 点 , 应当 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 托管 资产 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应当 独立 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 法规 、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 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0 适当 分离 , 办公 网和 业务 网分 离, 部门 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 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 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D、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 核算 、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 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 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实 维护 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 有效 地处 理, 招商 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 管业 务危 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中 心, 各种 业务 数据 能及 时 在灾 难备 份中 心进 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 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 双人 双岗 、 大额 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 管理 、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 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 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 料, 视同 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料 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 统管理实行 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1 办公 网、 与全 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 部业 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 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 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 、 激励 机制 、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 机制 ,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等有 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 托管 人对 上 述事 项 的监 督 与核 查中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 实 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上 述 监督 内容 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 务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法律 法 规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2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3 第 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7571 ? 客服热线:95588 ?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4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名称: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名称: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729S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良友大厦B301-305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 传真: 客服热线:400-700-970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 登记机构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人代表:周明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5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828 本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 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 杨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 、 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俞伟敏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6 第 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2017 年5 月1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722 号文 准予 募集。 募集期自2017 年7 月 17 日 至 2017 年 7 月 25 日止 , 经普 华永 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1,170,495,270.93 (含利息)份基金 份额,有效认购户 数为10,796 户。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7 第 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7 年 7 月 3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 费 用、 销售 服务 费用 收取 方式 以及 登记 机构 的不 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在投资者认 购/ 申 购时 不收 取 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该计 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 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 列明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且对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增 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8 第 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基 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 市;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 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 额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 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符 合基 金上 市 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 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市 、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 六、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9 功能。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0 第 九 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针对某类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封闭期、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至3 年 (含 3 年) 后对应日的期间,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如该 月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 工作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 的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进行交易 。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下 的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可以在 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之日起 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1 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 资人 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 5、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 登记机构 开立的 开放式 基金账户,通 过场 内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深 圳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 场内 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赎回 业务 等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2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时,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直 销 机 构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0 元,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10,000 元。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的 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 须 受直 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具体规 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调整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 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时 ,单个账户 单笔申购 的 最低金额为 10 元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本招 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投资者办理场外赎回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 构赎回时,每次对本 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基 金份 额。 若某 笔份 额减 少类 业务 导致 单个 基金 基 金账户的 某类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的, 登记 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该类 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 转换转出、 非交易过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3 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 3、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 制,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 单位为份 。 场内 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 按截位法 保留至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申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记 等各 项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 的其他 投资人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 金客 户包 括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集 的 资金 及 其投 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4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 投资人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费率 M <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 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费率 M <500 万元 1.5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资100,000 元场外 申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其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1.50% , 假设 申购 当日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5 申购份额=98,522.17/1.0000 =98,522.17 份 即: 投资 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资 100,000 元 场外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98,522.17 份。 2)场外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 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 =100,000.00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 3)场内申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按截位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计算 所得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某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资100,000 元场内 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额 , 其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1.50% , 假设 申购 当日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000 =98,522.17 份 因场内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按截位法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投 资人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98,522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给投资人。具体计算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6 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8,522 ×1.0000 =98,522.00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522.00 -1,477.83 =0.17 元 即: 投资 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资 100,000 元 场内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 基金 场内A 类基金 份额98,522 份,并得到退还金额0.17 元。 3、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相 应类 别的 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赎回费用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场外 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 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365 日 0.50% 365 日≤N <730 日 0.25% N ≥730 日 0 (注 : 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计 算, 以该 份额 在登 记机 构的 登记 日开 始计 算。 )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1.00% N ≥30 日 0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0%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间 分 段设置赎回费率。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 场外赎回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期限为 450 日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25%, 假设 赎回 当日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7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25% =26.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26.25 =10,473.75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450 日,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73.75 元。 例:某投资人 场外赎回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期限为 60 日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 假设 赎回 当日 本基 金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0.00 =10,500.00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60 日,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 元。 例: 某投 资人 场 内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 份, 持有 期限 为450 日 ,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 50%=5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52.50 =10,447.50 元 即:某投资人 场内赎回持有的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450 日,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0,447.50 元。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场外赎回时,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投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8 资人 ,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于3 个月但 少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应当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计入 基金 财产 , 未归 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时, 将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 (注:1 个月以 30 日计算)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8、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9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部分或全部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0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 场内 赎回 申请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机构 的有 关业 务规则办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更 新的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1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在登 记 结算 系 统内 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相关 规定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转托 管 费。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2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支持C 类基金 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规 定 且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的情 况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 折算 , 折算 前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 前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 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 基金 份额 折算 每个 自 然年度不超过2 次。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3 第 十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以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 国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 次级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 央行 票据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 买断式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 、 银行 存款 、 现金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 股票 期权 等以 及经 中国 证 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 内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0%-10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采用战 术型资产配置策略。 即不断评估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 以调整投资组合中的大类资产配置, 从变 化的市场条件中获利,并 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 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4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行业精选的投 资理 念, 根据 经济 及社 会发 展规 律, 自上 而下 精选 未来景气度高的行业。 在此基础上 , 对公司的历史沿革、 财务状况、 盈利能力及 前景 、 资产 及权 益价 值等 进行 全面 深入 的研 究分 析, 挑选能够充分享受行业景气 的个股,最大程度地转化为投资者的长期稳定收益。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取 利率 预期 、 久期 管理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 力求 获取 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的回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 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5、国债 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国债期货 的投资。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 衍生 品的 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险 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 的流 动性 、 波动 水平 、 套期 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在最 大限 度保 证 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6、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 本基 金将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期 权合 约进 行 投资 。 本基 金将 基于 对证 券市 场的 预判 , 并结 合股 指期 权定 价模 型, 选择 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5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 发行 条款 、 预估 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未来 现金 流的 影响 , 谨慎 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 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 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 品种 进行 投资 。 具体 为: ①研 究债 券发 行人 的公 司背 景、 产业 发展 趋势 、 行业 政 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 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长能 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 险;③利用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④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如担保、 抵押、 质押、 银行授信、 偿债基金、 有序 偿债 安排 等; ⑤综 合上 述分 析结 果, 确定 信用 利差 的合 理水 平, 利用 市场 的相 对 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9、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在个券层面上, 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 估算权证合理价值, 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封 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 (2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6 的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在封闭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0% ;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6 )本基金参与 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交易 后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7 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7) 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在开放期的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金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 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 应持 有合 约行 权所 需的 全额 现金 或交 易所 规则 认可 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8 本基金持有的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封闭期剩余期限;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的投资限制应在转换后的 3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9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 合规 、 保密 、 忠于 客户 、 资产 分离 、 责任 分离 、 谨慎 投资 、 公平 交易 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 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 策略组 负责 人、 基金 经理 、 研究 部和 中央 交易 室, 投资 过程 须接 受监 察稽 核部 的监 督和 基金 运营 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作 为公 司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最高 机构 , 对基 金投 资的 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 策略组 负责人负责本 策略组 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 并监控、 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 负责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和 日常 管理 , 向中 央交 易室 下达 投资 指令 并监 控组 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 持,对基金总体投资 政策 、 业绩 表现 和风 险状 况、 基金 投资 授权 方案 等重 大投 资决 策事 项进 行深 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 )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 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 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0 (4 )中央交 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 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误差来 源等 方面 , 对基 金进 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并提 供相 关报 告。 基金 经理 可以 据此 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6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40%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 场指 数, 其成 份股 票为 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 高、 流通 市值 大的 主流 股票 , 能够 反映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 中债综合指数是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其选样债券信 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构成宽泛。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1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008,790,845.60 80.36 其中:股票 1,008,790,845.60 80.3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178,000.00 0.65 其中:债券 8,178,000.00 0.6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9,000,000.00 11.87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8,998,970.89 6.29 8 其他资产 10,443,396.68 0.83 9 合计 1,255,411,213.1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09,329,263.18 49.1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16,143.20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957.94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34,112.55 0.00 J 金融业 302,266,408.19 24.38 K 房地产业 50,919,840.54 4.1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6,174,796.80 3.7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2,323.2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08,790,845.60 81.37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617,813 113,214,553.74 9.13 2 000858 五 粮 液 1,086,789 86,812,705.32 7.00 3 601336 新华保险 1,070,280 75,133,656.00 6.06 4 601601 中国太保 1,638,951 67,885,350.42 5.48 5 002185 华天科技 7,437,535 63,367,798.20 5.11 6 600498 烽火通信 2,038,716 58,776,182.28 4.74 7 000538 云南白药 574,383 58,466,445.57 4.72 8 300433 蓝思科技 1,924,975 57,460,503.75 4.64 9 600383 金地集团 4,031,658 50,919,840.54 4.11 10 002027 分众传媒 3,279,460 46,174,796.80 3.72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8,178,000.00 0.6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178,000.00 0.6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8024 宁行转债 46,486 4,648,600.00 0.37 2 123003 蓝思转债 35,294 3,529,400.00 0.2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5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 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 衍生 品的 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险 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 的流 动性 、 波动 水平 、 套期 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在最 大限 度保 证 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6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场风险。 故国债期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93,937.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172,582.2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123.0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443,396.6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7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 年7 月31 日,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2017 年12 月31 日 。 1、 本报告期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A份额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7.7.31-2017.12.31 5.91% 0.71% 4.41% 0.42% 1.50% 0.29% C份额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7.7.31-2017.12.31 5.69% 0.71% 4.41% 0.42% 1.28% 0.29%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A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9 (2017 年07 月31 日-2017 年12月31日)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7 年7月31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到本报告 期末不满一年,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为建仓期 ,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C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 年07 月31 日-2017 年12月31日)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7 年7月31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到本报告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A 业绩比较基准 2017-07-31 2017-08-21 2017-09-11 2017-09-30 2017-10-27 2017-11-17 2017-12-08 2017-12-31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0% -1%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C 业绩比较基准 2017-07-31 2017-08-21 2017-09-11 2017-09-30 2017-10-27 2017-11-17 2017-12-08 2017-12-31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0% -1%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0 期末不满一年,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为建仓期 ,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1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结算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2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 股票 期权 、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债券 ,选 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另行 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 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 换 债券 除外 )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3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 股票期权 合约 , 一般 以估值 当 日的结 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或 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含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下同 ) 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方承担;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5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6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 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7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证 券/期货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等其 他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9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0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5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5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 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 -11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2 行。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3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4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5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 站上 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7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20%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8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 )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 )股票期权 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 估值 方法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9 (十 三 )国债期货的 投资情况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四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五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 收益率等信息, 并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 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 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0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1 第十 八 部 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一、 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 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 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 映 了利 率 下降 对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 回购 等 利息 收 入再 投 资收 益 的影 响。 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回 购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2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若是 由于 投资 者 大量 赎 回而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被 迫抛 售 持有 投 资品 种 以应 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 延赎 回或 暂 停赎回等风险。 四、 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 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另外 , 在精 选个 股的 实际 操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 于知 识 、 技术 、 经验 等 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个股的 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 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 交易 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 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 基金 托 管人 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六、 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3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 场交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债券的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无法 支付 到期 本息 的信 用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秉 承稳 健投 资的 原则 , 审慎 参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3、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包括 股指期货 。 股指 期货 采用 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 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 较大 损失 。 同时 , 股指 期货 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作为一 种金融衍生品,具备 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 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 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 无法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 或者 维 持衍 生 品合 约头 寸所 要 求的 保 证金 而带 来的 保 证金 风 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 用保证金交易方式, 基金 资产 可能 由于 无法 及 时筹 措 资金 满足 建立 或 者维 持 国债 期货 头寸 所 要求 的 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 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另外 , 国债 期货 在对 冲市 场风 险的 使用 过程 中, 基金 资产 可能 因为 国债 期货 合约 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 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 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但仍或面临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 风险 , 所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 质量 降低 、 市场 利率 波动 导致 证券 价格 下降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受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4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的合 并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5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6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7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8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在 T+2 日后 及时 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 在该季度内 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 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7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客户服务热线021 -68609700 ,400 -700 -9700 (免长途话 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 户信 息、 基金 产品 介绍 等情 况, 人工 座席 在工 作时 间 (周 一至 周五 ,9:00 -17 : 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 客户服务 热线021-68609700 ,400 -700-9700 (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 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 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 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9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2017 年 07 月 31 日至 2018 年 1 月 30 日刊登于《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和公 司网 站的 公告 。 序 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7-08-01 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的公告 2017-08-08 3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 类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2017-09-12 4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开通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2017-09-15 5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 类份额上市交易 提示性公告 2017-09-15 6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7-10-26 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7-11-11 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名称变更的公 告 2017-11-22 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 2017-11-22 1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赎回 限额、最低账户保留份额的公告 2017-12-05 1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 方法的公告 2017-12-20 1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7-12-30 1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7 年12 月31 日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8-01-01 14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 2018-01-19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0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 说明 书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1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 件 一、 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 准予 中欧 瑞丰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文件 2.《 中欧 瑞丰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欧 瑞丰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 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6 日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2 附 件一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3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4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5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6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7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 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和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 , 但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 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 止上市的除外;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9 (14)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和除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以外的 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 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0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 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1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2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 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5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6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7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含港澳台立法)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8 附 件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以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 国债 、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 买断式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 、 银行 存款 、 现金等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 股票 期权 等以 及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9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封闭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0%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f)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g)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 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在开放期的任何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1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h)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因未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b)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 应持 有合 约行 权所 需的 全额 现金 或交 易所 规则 认可 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 金等价物; c)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 基 金持 有 单只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封闭期剩余期限;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的投资限制应在转换后的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2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3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 程、 岗位 职责 、 风险 控制 措施 和监 察稽 核制 度, 切实 防范 有关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 因选 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 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 、 因全 部提 前支 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 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 因基金管理 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 利率 管理 、 支付 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 订、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 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 ) ,确 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 本。 《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 《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 办理 方式 、 邮寄 地址 、 联系 人和 联系 电话 ,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 凭证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4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 称“存款分支机构”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 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 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 预留 印鉴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书面 通知 存款 行, 书面 通 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 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 的 《总 体合 作协 议》 、 《存 款协 议书 》 等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授 权分行指 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 中规 定, 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 应为 基金 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证” )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且对 应每 笔存 款仅 能开 具唯 一存 款凭 证。 资金 到账 当日 ,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 会计 主 管传 真 一份 存款 凭证 复 印件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 话确 认 收妥后 , 将存 款凭 证原 件通 过快 递寄 送或 上门 交付 至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5 (2 )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 )账目核对 每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 存款 投资 余额 及应 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 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 )到期兑付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通 过快 递将 存 款凭 证 原件 寄 给存 款 银行 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 存款 到期 前基 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确 认存 款凭 证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付 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 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 议书 》 中规 定, 存款 凭证 在邮 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 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6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在 进行 存款 投资 时 有违 反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 生新 的交 易。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 算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交易日 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7 (五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 日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 券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 并应 至少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8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 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 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的投 资指 令不 予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或 已代 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 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两个 交 易日内,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 票据 业务 进行 研究 ,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 资业 务的 风险 , 本着 审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业务 , 并应 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 以电 话、 邮件 或书 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9 (九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及时 纠正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托管 人在 履行 其通 知义 务后 , 予 以免责。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 理人 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 整性 和 真实性。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0 (四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 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 托 管人 对 因为 基 金管 理 人投 资产 生的 存 放或 存 管在 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托 管账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预留印鉴为基金 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资 金账 户 的开 立 和管 理 应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 构的 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客户结算保证金、 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2 5.若中 国 证监 会 或其 他 监管 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允 许基 金 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投 资 需要 按 照规 定开 立期 货 保证 金 账户 及 期货 交 易编 码 等,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立期 货结 算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成 上述 账户 开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将 期货 公司 提供 的期 货保 证金 账户 的初 始资 金密 码 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 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凭 证按 约 定由 基 金托 管 人存 放 于基 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3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应 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 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4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 进行 调整 ,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 每月 结束 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七 ) 在有 需要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度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5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 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不得 将 所保 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 务以 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