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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黄金(160719)

嘉实黄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嘉实 黄金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 要 提示 (一) 嘉实 黄金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 根据2011 年5 月31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关 于核 准嘉实黄 金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募 集 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 〔2011 〕839号 ) 和2011 年6 月15 日 《 关于嘉实 黄金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募集时 间安排的 确认函》 (基 金部函[2011]376 号) 核 准进行 募 集。 本基金 类型为 上市 契 约型 开放式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2011 年8 月4日 正式 生效, 自该日 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本招募 说明书是对 原《 嘉实 黄金证 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 新, 原招募 说明书与 本招募说 明书不一 致的, 以本招 募说明书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保 证 招 募 说 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核准 ,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 金 募集的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 对本基金 的 价值 和 收益 作 出实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 风 险。 (三)本基 金属于基 金中的基 金,在拟 投资对象 资产 数量和资产 规模允许 的条件下 , 投资于 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公募基金 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其 中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支持 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 )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 上述黄金基 金投资资 产的80%, 因此 , 本基金 投资于有 实物黄金支 持的公募 基金的比 例可低 至64%。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 阅读 本 招 募说 明 书, 全 面认 识 本基 金产 品 的风 险 收益 特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 自 身的 风险 承 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愿 、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 策, 获得 基金投 资收益 , 亦承 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 投资本 基金可能 遇到的主 要 风险包括: 黄金价格 下跌的风 险:黄金 价格走势 是影 响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最重要的 因素 , 黄金价格下跌将导致黄金ETF 净值下跌; 跟踪误差和 累计 偏离度不能正确反映基金跟踪效 果 的风险: 由于 国际黄金 报价的连 续性及 我国QDII 特定估值方法 等原因,投 资 者以本基 金 的基金净值 计算的跟 踪误差和 累计偏离 度可能 不 能正 确反映其跟 踪效果 ; 海外投 资面临 的 国别地区市 场风险、 政 府管制风 险、 监管风 险、 政治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汇率 风险、 利率嘉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 金(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风险; 衍生品风 险: 为回避 汇率风险 和有效管 理, 本 基金有可能 投 资衍生 工具, 从而引 发 的风险; 等等。 本 基金主要 投资于黄 金基金, 并不 代 表本基金可 以保本或 保证收益, 基 金 投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 损。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者基 金 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 责。 本 基金于2012年2月10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导 致本基金 突破国家 外汇局批 准的外汇 额度 , 本基金将 暂停申 购, 由此 可能导 致 二级市场价 格出现较 大波动 。 当本 基金因外 汇额度原 因暂停申购 期间出现 了较高的 折溢价 率, 折溢 价率可能 因国家 外 汇局批 准基金管 理人新增 外汇额度以 及本基金 恢复申购 业务而 大幅缩小, 亦可能 导致本基 金二级市 场价格出 现较大 波动。 本基 金二级 市场收盘 价折溢价 率可能因黄 金价格波 动等市场 因素发生 较大变动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五)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 六) 过 往 业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 其 它 基金 的 业 绩并 不 构 成 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七 )本招募说 明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人复 核。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8年2 月4日 (特 别事项注 明除外) ,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7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计)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提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4 五、基金的业绩 ........................................................... 32 六、基金管理人 ........................................................... 33 七、基金的募集 ........................................................... 4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9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77 十八、基金托管人 ......................................................... 79 十九、境外托管人 ......................................................... 83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8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5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 14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 、 《 关于实施< 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 管理试行办 法> 有关 问题的通 知》 (以 下简称《通 知》 )和其 他 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以 及 《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 写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 金合同是约 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 自 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基 金 份额,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本 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 利、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应详 细 查 阅基 金合 同。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二、 释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 义另有所 指,下列 词语 具有以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嘉 实 黄金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招募说明书》











指《 嘉实黄金证 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更 新 《基金合同 》 指《嘉实黄金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LOF) 合同》 及对 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 充 《托管协议 》 指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签 订 的 《 嘉 实黄 金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 指《嘉实黄 金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上市交易公 告书 指《嘉实黄 金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 》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 布实施的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 业务实施 细则》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登 记 结 算业 务 实 施 细则》及代 销机构业 务规则等 相关业务 规则和实 施细 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 同》目的不包 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运作办法 》 指2004 年 6 月29 日由 中国证监 会公布, 于 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并于2014 年7 月 7 日修订 的《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试行办法 》 指《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 办法 》 《通知》 《 关 于 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问 题的通知 》 元 指中国法定 货币人民 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 权的 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 或 其授权的 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条 件, 根 据基 金 托管 人 与 其签 订 的 合 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 外资产托 管服务的 境外金融 机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募 说明书》 和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件合 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格 , 并与 基 金 管理 人 签订 基 金销 售 与 服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 申 购、 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 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指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其 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 条 件的 办 理 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条 件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在 中 国 合法注册 登记 并 存续 或 经 政府 有 关部 门 批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和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合法存 续的不定 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 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等业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申购、赎 回或办理 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 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 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根 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 定 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 放日,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 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给 投 资者 开 立的 用 于记 录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 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投 资 者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而 引起的 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存 续期 间 投资 者 通 过场 内 会员 单 位以 集 中 竞价 的 方 式 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 指对基金申 购、赎回 、转换等 业务( 不包括交 易)的统称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内 的会 员 单位 进 行基 金 份 额认 购 、 申 购、赎回以 及上市交 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外的销 售机构进 行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回的场 所 证券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给 投 资者 开 立的 用 于记 录 投 资者 持 有 证 券的账户, 包 括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和证 券投资基 金 账户, 记 录 在 该 账 户下 的 基金 份 额 登记 在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的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 开放式基金 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给 投 资者 开 立的 用 于记 录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的账 户, 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机 构的注册登 记系统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其 持 有的 同 一 基金 账 户下 的 基金 份 额 从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入另 一交易账 户的业务 投 资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 其委托 的第三 方机构 在运用基 金财产 进行 投 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 实物券调 拨等 指令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申 请 将其 所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一开 放式基金 (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 金 (转入基 金 ) 的基金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 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 算系统, 又简称为 TA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证 券登 记 结 算 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下的基金份 额场内份额 登 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系统内转托 管


指 投 资 者 将 托 管 在 某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或 营 业 网 点) 的 基 金 份 额 转托管到其 他场内代 销机构( 或其他 营业网点) , 或将 托管在基 金 管 理 人 或某 场 外代 销 机 构的 基 金份 额 转托 管 到 其他 场 外 代 销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托 管 在某 场 内 代销 机 构的 基 金份 额 转 托管 到 基 金 管理人或某 场外代销 机构, 或将托 管在基金 管理人或 某场外代 销机构的基 金份额转 托管到某 场内代销 机构的行 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 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除以 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 总 额后 得 出 的 单位基金份 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 具 指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 单、 银行 承兑汇票 、 银行票 据 、 商业票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据、 回购协 议、 短期 政府债券 等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或 因素, 包 括但不限 于洪水 、 地震 及其他自 然灾害 、 战争 、 疫情、 骚乱、 火 灾、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恐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法律 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 易等 黄金ETF 指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Gold Exchange Traded Fund ,简 称 “黄金ETF ” ) , 是一种 以实物黄 金或者实 物黄金收 益凭证为 基础资产, 以 追踪黄金 现货价格 波动为目 标, 并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交易所交 易基金 黄金基金 指黄金 ETF、 黄 金股票指 数 ETF 以 及其他跟 踪黄金价 格或者黄 金价格指数 的非上市 黄金公募 基金 与中国证监 会签订了 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 国家 和地区 截至2015 年6 月 共有 以下 国家 和地区, 包括 美国、 中 国香港、 新加坡、 澳大 利亚、 英国、 日本、 马 来西亚、 巴 西、 法国、 德 国、 意大利、 埃 及、 韩国、 罗马尼亚、 南非共和 国、 荷兰、 比 利时、 加 拿大、 瑞士联邦 、 印度 尼西亚 、 新西兰 、 葡 萄牙、 尼 日利亚、 越南 、 阿根廷 、 约旦、 挪威、 土耳 其、 印度 、 阿联酋、 泰国、 列支敦 士、 蒙古、 俄 罗斯、 迪 拜、 爱尔兰、 奥 地利、 西 班牙、 中 国台湾 、 马耳他 、 科威 特、 巴 基斯坦 、 以色 列、 卡塔 尔、 老挝、 瑞典、 卢森堡、 塞浦路斯、 乌克兰、 立 陶 宛、 白俄 罗斯、 文莱、 耿 西 、 泽西岛 、 马恩岛、 波兰、 哈萨 克 斯坦、 阿 塞拜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三、 风 险提示 本基金属于 基金中的 基金, 在拟投资 对象资产 数量和 资产规模允 许的条件 下, 投 资于 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公募基金 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其中投资 于有实物黄金支持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 )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比例不低 于上述黄 金基金投资 资产的80% , 因此 , 本基 金投资于 有实物黄 金支持的公 募基金的 比例可低 至64%。 投资者投资 本基金可 能面临的 风险包括 : 一是 本基金 特有风险, 包括基 金业绩严 重受黄金 价格单一因 素影响 、 投资黄 金ETF 所 面临的特 有风险 、 投资对象 资产数 量与资产 规模有限 引致 的特殊 风险等; 二是全球 投资风险 ,包括海 外市 场风险、国 家风险和 政府管制 风险 、 汇率与外汇 管制风险、 政 治和法律 风险、 会计 核算风 险、 税务风险等; 三是本基 金投资风 险, 包括 投资标的 风险 、 利率风 险、 衍生品风 险、 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 交易结算 风险、 金融模型风 险等 ; 四是管 理风险 、 操作 和技术风 险以 及不可抗力 风险等其 它风险 。 本基 金 属于具有较 高风险和 较高收益 预期的证 券投资基 金品 种,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之 前, 请 仔 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 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 并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谨慎 做出投资决 策。 (一) 本基金特有 风险 1、基金业绩 严重受黄 金价格单 一因素的 影响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境 外市场黄 金 ETF, 本基金业 绩表 现受黄金价 格波动影 响较大。 影响 黄金价格波 动的因素 包括但不 限于: (1) 全球黄 金供给 和需求的 变动。 包 括因为黄 金生 产商的对冲、 各国央 行的购买 和出 售、主要黄 金生产国 黄金生产 成本的变 动等; (2) 投资 者对通胀 水平的预 期; (3) 主要 经济体的 利率水平 ; (4) 主要 经济体法 定货币币 值的变动 ; (5) 各国 央行、对 冲基金、 商品基金 等机构投 资者 的投资与交 易活动; (6) 全球 或地区政 治、经济 、金 融局 势及货币 体系 的变化。 黄金价格波 动具有长 周期的特 点, 其预期收 益可能在 较长的期限 内超越股 票、 债 券等传 统资产类别, 也可能在 较长期限 内持续缺 乏吸引力。 黄金价格的 长周期波 动构成本 基金最大 的风险之一 。 2、投资黄金ETF 等黄 金交易所 交易产品 所面临 的特 有风险 (1) 黄金 ETF 大多追踪 伦敦黄金 市场定盘 价,黄金 价格的波动 将体现在 黄金 ETF 的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资产净 值中。黄 金价格的 下跌将对 基金资产 形成 不利影响。 (2) 黄金 ETF 的市场 价格受到 二级市场供 求关系 的影响,价格 可能与资 产份额净值 出现折价或 溢价,因 此面临流 动性风险 。 (3) 为维 持黄金 ETF 的 运作,基 金资产需 承担一定 费用,反映 在黄金 ETF 的 价格和 份额净值中, 体 现为黄金ETF 的业 绩表现落 后于黄金 价格涨幅。 因此, 本 基金投资 黄金 ETF 的收益会与 黄金价格 走势出现 偏离。 (4) 黄金 ETF 所持有 的实物黄 金可能存在 盗窃、 损坏等风险, 也可能因 为实物黄金 的品质低于市场 标准,或资 产托管人( 此处特指黄 金 ETF 的资产 托管人)未 能及时将申 购 的黄金由非 指定账户 转至基金 指定账户 , 导致 黄金 ETF 的资产产 生损失 。 如出现 上述情形 , 基金资产将 受到不利 影响。 (5) 为 尽可能减 少因为管 理费等 带 来的跟 踪误差 , 或者因为市 场条件发 生变化有 实物 黄金支持的 黄金 ETF 等黄金基 金在数量、 规模、 和流 动性等方面 无法支持 本基金的 正常投资 运作, 本基金 有可能通 过投资 以 黄金 ETF 等黄金基 金 为标的资产 的衍生工 具 、 非实物 黄金支 持的交易所 交易 基金 或其他追 踪黄金价 格的 非上 市公 募基金 。 此类投资 产品与 其跟踪标 的的 表现可能不 一致,并 可能存在 对手方信 用风险, 从而 影响本基金 的业绩表 现。 (6) 由 于国际黄 金价格实 行 24 小 时连续报 价的特殊 性, 海外 黄金 ETF 等交易所 交易产 品的二级市 场收盘价 可能由于 交易时差 等原因与 标的 资产价格产 生较大的 偏离。 因此 海 外黄 金 ETF 等交易所交 易产品在 跟踪误差 的计算方 法(以NAV 计算)与我国 QDII 现行规 则(以 二级市场收 盘价计算) 存在较大 差别, 投资 者以本基 金的基金净 值计算的 跟踪误差 和累计偏 离度可能由 于上述原 因不能正 确反映其 跟踪效果 。 (7)本基金 主要通过 投资于海 外黄金 ETF 等黄金 基 金实现对国 际黄金价 格的跟踪 。在 实际操作过 程中, 如果黄 金 ETF 等 境外投资 标的由于 费用变更、 估值 方法变更、 业 绩比较基 准计算方法 变更、 或者 其他不可 抗力, 本基 金投资收 益与黄金价 格走势之 间的跟踪 误差或者 累计偏离度 可能因为 上述原因 发生变化 。 3、投资对象 资产 数量 与资产规 模有限引 致的特 殊风 险 由于有实物 黄金支持 的黄金 ETF 等交易 所交易产 品数 量和资产规 模有限, 本 基金必须 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进 行分散投 资, 影响 了投资的 灵活 性。 例如, 当 流动性最 强、 跟踪 偏离度 最低的黄金 ETF 投资比例 已达到合规 性上限时,本 基金必须寻找次 优的投资目 标,从而影 响本基金的 投资表现 。 另外,如果 黄金 ETF 的规 模大幅缩 小,本基 金对该黄 金 ETF 的投资可 能会被动 超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而被迫减持 该基金, 带来额外 的交易成 本,对基 金资 产净值形成 负面影响 。 4、上市交易 及外汇额 度限制引 致的特殊 风险 (1)基金合同 生效六个 月 后,在 相关条件成 熟的情 况下,本基金 管理人将 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 上市交易, 即本基金 在合同生 效的六个 月 内不会上市 交易。 届时 投资者仅 可通过 赎回基金份 额进行变 现。 (2)在上市交 易期间, 如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 导致突 破国家外汇局 批准的外 汇额度,本 基金将暂停 申购,由 此可能导 致二级市 场价格出 现较 大波动。 (3)当本基金 因外汇额 度原因暂 停申购期间 出现了 较高的折溢价 率,折溢 价率可能因 国家外汇局 批准基金 管理人新 增外汇额 度以及本 基金 恢复申购业 务而大幅 缩小, 亦可能 导致 本基金二级 市场价格 出现较大 波动。 (4) 本基金二 级市场收 盘价折溢 价率 可能 因黄金价 格 波动等市场 因素发生 较大变动。 ( 二 ) 全球 投资风险 1 海外市场 风险 由于本基金 投资于海 外证券市 场, 各 国或地区 处于不 同产业景气 循环周期 位置, 将对 基金的投资 绩效产生 影响。 海 外证券 市场可能 对于特 定事件、 该 国或地区 特有的政 治因素、 法律法规 、 市场 状况 、 经济发 展趋势的 反应较境 内证 券市场有诸 多不同 。 并且 拟投资市 场 如美国、 新加坡 、 香 港的证券 交易市场 对每日证 券交 易价格并无 涨跌幅上 下限的规 定, 这 些国家或地 区证券的 每日涨跌 幅空间可 能相对较 大。 以上所述因 素可能带 来市场的 急剧 波 动 ,从而带 来投资风 险的增加 。 2 国家风险 和政府管 制风险 本基金 投 资 于 全球 不同 国 家的 市 场 ,各 国对 市场 的管制 程度 和 具 体 措 施不 同, 可能通 过 该国 该地 区 的 财政 、货币 、 产 业 等 方 面的 政 策进行 管制 ,由 此导 致 市 场波动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3 政治风险 基金所 投 资 的 国家/地 区因 政治 局势 变 化( 如 罢工 、暴 动、 战争 等) 或 法 令的 变动, 可能 导 致 市 场的 较大 波 动, 从 而给 本 基 金的 投 资 收 益 造 成直 接或 间 接 的影 响。 此外, 基 金所 投资 的 国 家/ 地区 可 能 会不时采 取某 些 管 制措 施, 如资 本或 外汇 管 制 、 对 公 司 或 行业 的 国 有化 以 及 征 收 高额 税收 等,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以 及 基 金 资产 带 来 不利 影 响。 4 汇率与外 汇管制风险 本基 金以人 民币 募集和计 价, 经过 换 汇 后投资于全球 市场 以多种外 币计价 的金融工 具 。 外 币相 对 于 人民 币的汇率变 化 将会 影 响本 基 金以人民币计 价的基金资产 价值,从而导致基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金 资 产 面 临潜 在 风 险。此 外, 本 基 金 可 投资 于全 球成 熟 市 场 和 新 兴 市场, 部 分新 兴 市场国 家/ 地 区 可 能 对外 汇实 施管制, 从而 带 来 一定 的货 币汇 兑风 险。 5 会 计 核算 风险 会计核 算 风 险 主要 是指 由 于会 计 核 算及 会计 管理 上违规 操作 形 成 的 风 险或 错误 。由于 各 个国 家/ 地区 对上市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的 会计处理 、 财务 报表披露等会 计核算标 准的规 定 存 在 一 定 差异, 可 能导 致基金经 理对 公 司 盈利 能力 、 投 资价 值 的判 断产 生 偏差, 从而 给本 基 金 投 资 带来 潜在 风 险。 同 时基 金 管 理人 在计 算、 整 理、 制证 、 填单、 登账 、 编表、 保管 及其 相 关业 务 处 理中,可能由于客 观原因与非主观故 意造成行 为过失,从而对基 金 收 益造 成 影 响 。 6 税收风险 在投资各国 或地区市 场时, 因 各国、 地区税务 法律法 规的不同, 可能会就 股息、 利 息、 资本利得等 收益向各 国、 地区税务 机构缴纳 税金 , 包 括预扣税 , 该行 为可能会 使得资产 回 报受到一定影 响。 此外,各 个国家/地 区 的 税 收 规定 可能 发生 变 化, 或者 实施 具有 追 溯 力的 修 订, 从 而 导致 基 金 向该 国家/ 地 区 缴 纳在 基 金 销 售、估 值或 者出 售投 资 当 日并 未 预 计 的 额 外税 项。 ( 三)基金 投资风险 1 投资标的 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黄金ETF ,该类金 融产品的目 标是 追踪黄金价格 的走势,金 价走势 无疑是投资黄金ETF 最大的风 险因素。当 然,作为一 种基于实物黄金 的金融工具 ,因其交 易制度、组 织架构等 也会带来 一些特有 的风险, 包括 :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偏离净值 风险、 基金发行导 致金价上 涨的风险 、黄金保 管风险等 。 (1)黄金ETF 基金份 额的净值 受黄金波 动影响巨 大 黄金ETF 的目 标是尽量 反映黄金 价格表现 , 而 黄金ETF 净值与其所 持有的黄 金价值有 直 接关联。过 去数年, 黄金 价格 存在着一 定的波动 性。 (2)基金份 额在二级 市场交易 可能偏离 其净值 ETF 份额可以 等于、 高于或低 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 价格买 卖。 基金份 额净值 随黄金ETF 资 产市值的波 动而波动 。 基金 份额交易 价格随基 金份额 净值的变动 及市场供 求而波动 。 交易 价 格 较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折 价或 溢 价金 额 可能 会 因商品 交 易 所和 证 券交 易所 时 间不 一 致等 因素而受影 响。 (3)基金发 行过程本 身带来的 影响 黄金ETF 以黄金为基础资产,有多少基金份额被发行 在外,就意味着有多少黄金金条 被收入基金 在保管人 处开立的 账户中 。 在基 金发行初 期, 授权 会员为 申购基金 , 必 须大量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买入 黄金并 存入保管 人处 , 这无疑 将提振对 黄金现货 的需求, 造成短 期内金价 上涨 。 当基 金发行完毕 ,市场需 求大量下 降,金价 和基金份 额的 净值可能马 上下跌。 (4)黄金保 管风险 黄金ETF 持有 的黄金资 产可能遭 遇丢失 、 损坏或 偷盗的 风险。 黄金ETF 的托 管人并不 对 黄金进行保 险, 保管人仅 对其保管 黄金的业 务实力情 况进行适度 保险 , 而且 , 托管 人也不 是保险合约 的受益人 。 因 此, 若以上黄 金损失真 的发 生, 保管 人可能 得不到足 够的保险 保 障。 2 流动性风 险 市场流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市场 深度不够 或者其他 原因 , 导致投 资机构不 能在不影 响市 场价格的情 况下买入 或 卖出证 券。 由 于开放式 基金的 特殊要求, 本基金 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 金比例以应 付赎回的 要求。 由于全球 证券市场 波动性 较大, 在市 场下跌 时经常出 现交易量 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 ,则基金资产仓位调整和/或变现困 难,或成本很高,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 跨境交易, 其 赎回到帐 期 通常 需要比现 有开放式 基金 更长的时间 。 3


衍生品风 险 衍生品所特 有的风险 在于增加 组合的杠 杆率 , 放大收 益或损失 , 例如 , 支 付少量保 证 金或期权费 可以获得 大量的期 货或期权 所代表的 基础 资产的风险 敞口 , 尤其 在 市场 面 临 突 发 事件时,可 能会导 致投资 亏 损高于初始投资 金额, 从而对 基 金收益带来 不利影响。此 外, 衍生 品的 交易可 能 不 够 活跃, 在 市场 变化 时, 可能 因 无 法及 时找 到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 对手 方 压 低报价,导 致基 金资 产 的 额 外 损失。 4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 利 率 的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 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息 票 利 率 、期 限和 到期收 益 率水 平 都 将影 响债券的利 率 风险 水 平, 企 业的融资成 本 和 利润。 基金 投 资 于债券 和债 券回 购, 其 收 益水 平 可 能会受到 利率 变 化 和货 币市 场 供求 状 况的 影 响。 5 信用风险 信用 风险 是 指 基 金 在交 易过程发生 交收 违 约,或 者基金所 投 资 债券 之 发 行 人 出现违 约 、 拒 绝 支 付到 期本 息, 都可能 导致 基 金 资产 损 失 和收益 变化。 一般 认为 : 国债 的信 用风 险较 低, 而 其它 债 券 的信用 风险可按专 业机构的信用评级 确定, 信 用等级的变化 或市场对某 一 信用 等 级 水平 下债 券 率的 变 化 都 会 迅速 的改 变债券 的价 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 通常来 讲, 低 信 用级 别 机 构所 发行的债券会 提供高于其他优 质信用 级别 债券的回报, 但也会 伴随 着 更 大 的 损 失 的风 险。 本基金所 面临的主 要来自于 银行存款 等货币市场 金融工具 。 6 大宗交易 风险 大宗交易的 成交价格 并非完全 由市场供 需关系形 成, 可能与市场 价格存在 一定差异 , 从而导致大 宗交易参 与 者的非 正常损益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金融模型 风险 本基金所用 的金融模 型是建立 在金融理 论, 数 据统计 和计算程序 上的。 其中任何 一个 环节的微小 问题 , 都有可 能导致模 型的结果 偏差 。 模 型风险主要 来源于 : 理论 模型不够 完 善, 模型参 数调整 不当, 欠 缺足够 的软件硬 件网络计 算能力以及 统计分析 得到的数 据关系 不够稳定。我们通过以下措施用以降低模型风险,提 高模型的精确性和有效性。(1) 基础 模型必须建立在完善的金融理论与推导之上;(2)模 型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调试、维护和 评价;(3) 统计模 型必须通 过严谨的 统计置信 度检验 ;(4) 在有同类 商用模型 的情况下 , 将 选 取具有代 表性的债 券品种集 合用内部 模型同外 部第 三方模型进 行验证 。 在结果 有较大 差 异时要找出 其中原因 。 8 证券借贷/ 正回购/ 逆回购风 险 证券借贷/ 正 回购/逆 回购风险 的主要风 险在于交 易对 手风险, 具 体讲, 对于证券 借贷, 交易期满时 借方未如 约偿还所 借证券 , 或在 交易期间 未如约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分红; 对于正回 购, 交易期满 时买方未 如 约卖回已买 入证券, 或在 交易期间 未 如约支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所有 股息 、 利息和 分红 ; 对 于逆回购 , 交易 期满时卖 方未如约 买 回已售出证 券。 9 交 易 结算 风险 在基 金的投 资交 易中,因交 易的 对 手 方 无法履行对一位或 多位的 交 易对手的支付义 务 而 使 得 基金 在投 资 交 易中蒙 受 损 失的 可能 性 。 ( 四 )其他 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 管理技术等 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例如资 产配置 、 类属 配置因市 场原因可 能无 法达到预期 收益目标 ; 也 可能表现 在 个券的选择 不能符合 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 和投资目 标等 。 2 操 作 风险 和技 术 风险 相关 当事 人 在 业 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 者人 为 因 素 造 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操 作规 程 等 原因可 能 引 致风 险, 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 、 会计 部门 欺 诈、 交易 错 误、 IT 系 统 故障 等 风 险 。在开 放 式 基金 的各 种 交 易行为 或 者后 台 运 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差错而 影 响交 易的 正 常 进行 或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 受 到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资 产托 管 人、 登记 结算 机 构 、 销 售机构、证 券交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机构等等。 3 大额赎回 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 投 资者 对基金 单位的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由于 投资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证 券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则可能 使基金资 产净值受 到不利影 响。 4 顺延或暂 停赎回风 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 巨 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基金 投资 者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顺延 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 风险。 5 不 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自 然 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 素 的 出现,将 会 严 重影 响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 能导 致基金 资 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机 、 行 业 竞 争 、代 理 机构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 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 之 外 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或 者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受损 。 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境 外市场以 实物黄金 为支持的 交易 所交易 基金 等金融工 具, 通 过严 格的投资纪 律约束和 数量化的 风险管理 手段, 力争实 现对国际市 场黄金 价 格走势的 有效 跟 踪。 (二)投资 理念 自古以来黄 金作为一 种特殊的 资产类别, 集贵金属 属 性、 货币属性、 和金融属 性于一 身,具有资 产增值、 保值避险 、抵御通 胀、风险 分散 等优点,但 同时也存 在投资门 槛高、 不易交割保管、 缺乏流动性 、难于变现 等诸多不便。 黄金ETF通过合理 的运作机制 ,将实 物黄金属性 和证券属 性巧妙结 合, 提供交易 便捷、 高 流动性的黄 金投资工 具, 是近年来 国 际市场上发 展最迅速 的金融创 新产品之 一。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境外黄 金ETF, 特别 是有实物 黄金支 持的黄金ETF , 并以上市开 放式 (LOF)形式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通过 严格 的投资纪律约束 和数量化的 风险管理 手段, 力争实 现对国际 市场金价 走势的有效 跟踪, 为 国内投资者 提供参与 国际黄金 投资市 场的有效投 资工具。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全 球证券市 场内依法 可投资的 公募 基金 (包括ETF ) 、 固定收益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此外, 本 基金为对 冲汇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风险,可以 投资于外 汇远期合 约、外汇 互换协议 、利 率期权等金 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范围 : 在拟投 资对象资 产数量 和资产规模 允许的条 件下, 投资 于 跟踪黄金价格 或黄金价格 指数的公募 基金 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 净值 的80%, 其中投 资于有实物黄金支 持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 )交易所交易基金 的比例不低 于上述 黄金基金投资资 产的80% ;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5%。 黄金基金 指黄金ETF 、 黄金股 票 指数ETF以及 其他跟踪 黄金价格 或者 黄金价格指 数的非上 市黄金公 募基金。 在保证流动 性的前提 下, 本基 金现金头 寸可存放 于境 内, 满足基 金赎回 、 支付管 理费、 托管费、手 续费等需 要,并可 以投资货 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直接投资 实物黄 金、 除黄金ETF 外的其他形 式的 交易所交易 黄金产品、 黄 金收益凭 证、 或与实物 商品 挂钩的衍生 品等其他 工具 (包括但 不 限于以后在 国内上市、 以 跟踪黄金 价格或黄 金价格指 数为目的的ETF, 以及 在国内外 上市的 黄金期货合约、 黄金期权合 约以及其他 黄金衍生品 等 ) ,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 相关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并相 应调整本基 金的投资 比例限制 规定,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 于海外市场跟 踪黄金价格的 交易 所交易基金(ETF)以实 现对黄金 价格的有效 跟踪, 所投 资的海外 市场黄金ETF 将以 有 实物黄金支 持的金融 工具为主。 本基金 不直接买卖 或持有实 物黄金。 本基金的具 体投资策 略包括 ETF 组合管 理策略 、 现金 管理策略 以 及衍生品 投资策略 三 部 分组成: 1、ETF 组合管理策略 (1)黄金 ETF 的选 择标准 本基金目前 将选择有 实物黄金 支持(backed by physical gold )的 黄金 ETF 作为主 要 投资标的。 实物 黄金支持 的黄金 ETF 基金管 理人持有 标准化实物 黄金并且 一级市场 的申购赎 回也是以实 物黄金进 行,从而 此类黄金ETF 可以 有效 跟踪黄金价 格。 在具体遴选 黄金 ETF 的 过程中, 本基金主 要考虑的 因 素包括:资 产规模(Asset under management)、 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 ) 、估值 基准(basis of valuation ), 计价货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币(denominator ) 、流 动 性(liquidity ) 、透 明 度 (transparence)、、 上 市 地(listing exchange)、 ETF 管理公司(Management Company ) 、 组织架构(structure )等。 具体说明 如下: 1) 规模: 是指 黄金 ETF 本身所 管理的资 产规模大 小, 而有实物黄 金支持的 黄金 ETF 可 以 从市 值规模 和黄金 储存 量两个 角度来 衡量 ,规模 越大 ,越 可以产 生规模 效应 ,降低 黄金 ETF 本身运 营成本从 而降低跟 踪误差, 并且增加 投资 安全性; 2) 跟踪 误差: 是指黄金ETF 的资 产净值 (NAV ) 与跟 踪指数 ( 一般为金 价) 的 偏离度, 跟踪误差越 小,说明 黄金 ETF 的运作越 成功; 3) 估值基准: 是指黄 金 ETF 每日进行 估值的基 准, 目 前绝大部分 黄金 ETF 均以伦敦 金 的价格作为 基准; 4)计价货币 :是指黄 金 ETF 每日 估值和交 易的基准 货币,由于 国际通用 金价为美 元 计 价,所以本 基金将以 美元计价 的黄金 ETF 为主, 以减 小其它货币 对美元的 汇率风险 ; 5) 流动性:是指 黄金 ETF 在二级市场 交易量的大 小以及买卖价差 的大小。本 基金在 二级市场买 入黄金 ETF 基金份 额时,标的 ETF 流动 性高,产生 的冲击成 本会越小 ,越有利 于本基金跟 踪误差的 控制; 6) 透明度:主要 指黄金 ETF 的信息披 露程度,信 息披露越完全、 真实、迅速 ,越可 以减少潜在 的投资风 险; 8)上市地:本基 金投资于与 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 地区的 黄金 ETF; 9) ETF 管理公 司: 选择运 作黄金 ETF 时间长, 运 作成 熟, 管理规模大 的 ETF 管 理公司, 将有利于降 低本基金 的潜在对 手方风险 ; 10 ) 组织架构 : 主要指 黄金 ETF 各参与方 的权责关 系 和合约结构, 不同市场 上黄金 ETF 的组织架构有所 不同,合理 的组织架构 可以保障黄 金 ETF 的顺利 运作,减少 潜在的参与 方 风险。 本基金将选 取流动性 良好、 规 模合理、 跟 踪误差较 小 、 透明度较高 、 费率低 廉、 估值 基 准与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间的 差异小、组 织架构合理的 黄金 ETF 作为 主要投资对 象,构建备 选基金库。 (2)组合构 建策略 本基金在备 选基金库 的基础上, 在 建仓期内 综合考虑 备选基金库 中黄金 ETF 的历史 运作 记录、 市场流 动性、 上 市交易所 、 交易币 种等因素 , 并以最优跟 踪本基金 基准、 从 而使本基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金跟踪误差 最小为目 标来进行 黄金 ETF 投资组合 的构 建。 (3)组合调 整策略 在 投资 组合构 建完 成后 ,本基 金基 本上将 采用 买入 持有 的投 资策略 ,但 本基 金会根 据 ETF 投资组合 和现金 比例严格 控制基金 净值和基 准的 偏差, 适时调整 组合内不 同 ETF 的 比重 以及现金比 例,以实 现对基准 的有效跟 踪。 同时, 由于本 基金为开 放式基金 , 我们还 会根据申 购 赎回需求, 灵 活调整组 合, 结合 现 金管理策略 ,满足日 常的申赎 需求。 2、现金管理策略 现金管理是 本基金投 资 管理的 重要组成 部分, 根据现 有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 基金所持 有的 现金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而 持有过多的现 金资产势 必因为现金 拖累而本 基金的跟 踪效果产 生影响, 基金 管理人将在 满足现有 法律法规 和日常申 购赎回所需 流动性的 前提下, 合 理制定持 有现金资 产 的比例, 有效 地实现对 业绩基准 的跟踪。 同时, 基金管 理人也将 在满足现 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流动性 的前提下, 尽可能提 高 现金资产的 收益率。 3、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降低留存 现金、汇 率因素的 影响,本 基金还将 本着 谨慎原则, 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 下, 投资于 以黄 金 ETF 、黄金股 票指 数 ETF 等黄金基金 为标的资产 的期货与 期权,以 及外汇远 期合约等汇 率衍生品 。 衍生品投资 的主要策 略包括: 1) 规避汇率风 险。 本基金 可利用外 汇远期合 约规避外 币 资产对人民 币的汇率 风险, 避 免汇率剧烈 波动对基 金的业绩 产生不良 影响等。 2) 有效管理。 主要 包括对现 金流量的 有效管理、 降 低冲 击成本等。 在短 期的申购 赎回 规模较大或 市场大幅 波动时, 利 用金融衍 生品可迅 速 调整现金头 寸, 同时管 理风险以 减少不 利影响。 (五)投资 程 序 1、决 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 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 提; (2)全球 宏观经济发 展态 势、 区 域 经 济发展 情况、各 国微观 经济 运 行 环境、 以及 证券 市场走 势等 因素 是 本 基金 投 资决 策的 基础;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投资对象收 益和风险的 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 投资对象的收益 和风险的前 提下作 出投资决策 ,是本基 金维护投 资者利益 的重要保 障; (4) 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 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 通 过投资团队 的共同努 力, 由基金 经理具体执 行投资计 划,争取 良好投资 业绩。 2、 决策程序 2.1 ETF 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 通过投资 于有实物 黄金支持 的黄金 ETF 的 方式达成跟 踪金价的 投资目标。 本 基金遴选出 在全球发 达市场上 市的有实 物黄 金支 持的 优质黄金 ETF, 基本上采 取买入持 有的 投资策略, 并根据投 资组合的 跟踪误差 、流动性 等因 素定期进行 调整和再 平衡。具 体而言, ETF 投资的决 策程序 与流程如 下: (1)投资原 则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 员会在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 同的有关规 定的前提 下, 根据研 究 人员和基金 经理的有 关报告, 决 定基金投 资的主要 原 则, 对基金投 资组合的 资产配置 比例等 提出指导性 意见。 (2)备选基 金库筛选 本基金原则上选 取发达市场交 易所交易的 黄金 ETF 品种,目前主要 涉及的交易所 有纽 约、 伦敦、 苏 黎世、 多 伦多、 香 港、 悉尼等 发达市 场。 本基金将选 取流动性 良好、 规 模合理、 跟踪误差较 小、 透明度 较高、 费 率低廉、 挂牌时间 较 长、 估值基准 与本基金 的业绩基 准间的 差异较小、 组织架构 合理的黄 金 ETF 作 为主要投 资对 象,构建备 选基金库 。 (3)组合构 建 研究部和基 金经理根 据投资限 制的要求, 综 合考虑备 选基金库中 黄金 ETF 的历史运 作记 录、 市场流动 性、 上市 交易所、 交易币种 等因素, 在 合法合规的 前提下, 利 用最少 数量的有 实物黄金支持的 黄金 ETF 构建本基金 的模拟组合, 进行跟踪误差和 流动性检验 ,并在此基 础上构建投 资组合。 (4)组合调 整 基金经理有 权根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际的 需要, 在其 权 限范围内对 组合进行 调整, 超出 其 权限的调整, 需 报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批。 组合调 整至 少每季度一 次, 调整的标 准主要是 依据 组合对于金价的 跟踪误差, 适当降低跟 踪误差大的黄 金 ETF 比重、 增加跟踪误 差小的黄金 ETF 比重,或 者是调 出跟踪误 差大的黄 金 ETF 、 调入 跟踪误差小 的黄金 ETF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非上市 公募基金 的投资 对于非上市 公募基金, 基金经理 将主要 关注基金 管理 团队、 资产规 模、 流动 性、 投资 策 略、投资业 绩、汇率 风险等基 本情况, 从而确定 基金 投资对象。 基金经理将 在充分考 虑以上因 素的情况 下, 选择有 优 秀的基金管 理团队、 资 产规模较 大、 流动 性充裕 、信用风 险低、汇 率风险小 的非上市 公募 基金。 2.3 衍生品 的投资 金融衍生品 的投资决 策流程主 要包括研 究支持、 投资 决策、 交易执行、 绩 效与风险 评估 等阶段。 公司结构产 品投资部 负责金融 衍生品的 研究工作, 对 各主要金融 衍生品市 场进行日 常研 究,定期或 不定期提 供相关投 资建议的 报告,跟 踪衍 生品交易对 手的信用 状况。 基金经理在 内外部研 究的支持 下, 本着组 合避险和 有 效管理的策 略原则, 提 出衍生品 投 资需求,结 构产品投 资部提供 相应的投 资及风险 评估 分析报告。 根据拟投资 金融衍生 品的金额、 风险敞口 的大小, 基 金经理将投 资方案提 交投资总 监或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批 。审批通 过后,基 金经理将 投资 指令提交交 易部执行 。 在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 的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上, 基金 经理对金融 衍生品的 投资运作 情况 进行回顾和 评估检讨 。 2.4 现金管理 持有一定比 例的现金 资产是基 金保持流 动性的必 然要 求, 但现金资产 的持有将 会影响到 本基金的跟 踪效果, 形 成现金拖 累。 本基 金将综合 考 虑基金申购 赎回、 金价 波动等因 素, 在 保证基金流 动性需求 的前提下, 通过量化 模型计算 出 最佳现金持 有量, 从而 提高现金 资产使 用效率,缩 小本基金 的跟踪误 差。 2.5 风险控制 与评估 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 定期召开 会议, 对基金 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 估, 并提出风 险控制意 见。 (六)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 ( 经汇率调整 后的)伦敦 金价格,其中伦 敦金价格使 用伦敦 金每日下午 收盘价(London Gold Price PM Fix ) ;人 民币汇率以 报告期末 最后一个 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 价为 准。 由于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有实物 黄金支持 (Physical gold underlying ) 的黄金ETF , 而黄金 ETF 的业绩比较基准基本采用伦敦金下午收盘价或者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 )的黄金 期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货当月合约 价格(gold future spot settlement price ) ,前者主要运 用于实物 支持的黄 金ETF , 因此伦敦金 下午收盘 价比较符 合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伦敦金下午 收盘价由 伦敦金银 市场协会 (London Bullion Market Association ,LBMA ) 所 产生 。伦敦 金银 市场协 会旗 下的伦 敦黄 金市场 ,是世 界上 最大、 历史 最悠久 的黄 金OTC 市场。它的 会员涵盖 全球持有 黄金的主 要央行, 以及 来自世界各 地的黄金 生产商、 精炼商、 加工商及其 他贸易商 。 伦敦金定价 限制由五 名成员正 式参与 , 各成 员为黄 金 交易 商及LBMA 的成员。 主 席职位 每 年在五名 成员公司 之间 轮换。 定价现以 电话方式 厘 定, 该五名成 员公司毋 须如过往 一般会 面厘定。 上午 时段的定 价由伦敦 时间上午 十时三十 分 开始, 下午时 段的定价 由伦敦时 间下午 三时正开始 。为黄 金 定价的现 行成员为Bank of Nova Scotia – ScotiaMocatta, Barclays Bank plc,Deutsche Bank AG, HSBC Bank USA, N.A. 及Soci ét é G én érale 。其他市 场参与者 如欲参与 定价买卖, 必须通过 该五名黄 金定价成 员之一进 行。 如果今后法 律 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 由于伦敦 金价格定 价标准发生 重大变更 等原因导 致伦 敦金下午收 盘价不宜 继续作为 业绩比较 基准, 或者 市 场上出现更 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基金中基 金, 主要投资 于境外市 场以实物 黄金为支持 的交易所 交易基金 等金 融工具。 本基 金的表现 与黄金价 格走势直 接相关, 历史 上黄金价格 波幅较大, 波动周期 较长, 预期收益可 能长期超 过或低于 股票、 债 券等传统 金融 资产。 此外, 本基金主 要投资海 外, 存 在汇率风险 。 ( 八 )投资 限制


下列 投资限 制 (包括 禁 止行 为 、投资 组 合限制 、 投资 境 外基金 的 限制、金 融衍生品 投资 限制 、 证 券 借 贷 交 易限制 、 回 购 交 易 限 制 等) 为引 用 当 时有 效 的 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 有关 限 制 性 规 定,如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下 列 限 制 性或 禁 止 性 规定,本 基金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述 规 定 的 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除中 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外, 本 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 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 属或代表 贵重金属 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 品;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 ; (9) 利用融资购 买证券, 但投资金 融衍生品 除外 ; (10)参与未持有 基础资产 的卖空交 易 ; (11)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 (12)直接投资与 实物商品 相关的衍 生品; (13)向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15)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基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20% 。 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 一机构 (政府、 国 际金融组 织除外) 发行 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净值的 10%。 (3) 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 国家或地区 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 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 有任一 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证券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基金不得购 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 机构 或其管理层。 本 公司 管理 的全部基金 不得持有 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 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 量。 指数 基金可以 不受上 述限制。 上述投资比例 限制应当 合并计算同 一机构境 内外上 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 托凭证所 代表的基 础证券, 并假 设对持有的 股本权证 行使转换 。 (5) 基金持有非 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 上述 “ 非流动 性资产 ” 是 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流 通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资产。 (6) 本公司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有任 何一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 额的 20 %。 (7)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 比例不超过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 境外伞 形基金的, 该伞形基 金应当视 为一只基 金。 (9)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 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 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 c) 投资于前述 两项基金 的伞形基 金子基金 。 (10)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 投资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六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 符合 上述 各项投资 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三 十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 种 的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在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 相关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本基 金 的投资比例 上限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 基金 投资衍生 品应当仅 限于投资 组合避险 或有 效管理, 不得 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 易, 同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 本基金的金 融衍生品 全部敞口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 期货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支付 或 收取的期权 费、 投资柜 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3) 本基金投资 于远期合 约、互换 等柜台交 易金融衍 生品 ,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 (a)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 方 (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 应 当具 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 (b) 交易对手方 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交易 进行估值 , 并 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 以公 允价值终止 交易。 (c) 任一交易对 手方的市 值计价敞 口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4)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4.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并且 应当遵守 下列 规定: (1)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 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 交易期内 及时向 本 基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 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 和分红。 一 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和 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 要。 (4) 除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 定外,担 保物可以 是以下金 融工 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 易对手方 或其关联 方的除外 )出具的 不可 撤销信用证 。 (5) 本 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 归 还任一或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 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7) 本 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 归 还任一或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8)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 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9)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所 有已 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总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而 持有 的担保物不 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 5.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 的对手方 (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 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 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 旦买方违 约, 本 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 处 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 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 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 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券 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 方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 交易、 逆回购 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6.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售 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 50 %。 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 购交易而持有的担 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 、 《试行 办法》 、 《通知 》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第 3 至 6 条 投资 限制的,履 行适当程 序后,本 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 ( 九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本 基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利益。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 或债权人 权利 时应遵守以 下原则: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法律 、法规和 监管部门 的有关规 定进 行融资、融 券。


(十一)代 理投票


代理投票应 遵循基金 持有人利 益最大化 的原则, 根 据 这一原则, 公 司制订了 代理投票 指 引。 代理投票前, 基 金经理小 组将充分 研究提案 的合 理性, 并综合考 虑独立第 三方研究 机构 和反对者的 意见后, 拟定。


通常情况, 在 不损害基 金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将不参与 有锁定期 要求和支 付较 高 费用的投 票事项。 ( 十 二 )证 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 已建立 《交 易券商选 择、 评价、 交易量分 配以及交易 佣金返还 管理制度》 。 基金管理人 将重点根 据研究服 务、 交易 服务、 销售 服 务、 投资策略 服务、 市 场及后台 服务 等评价指标 选择交易 券商。 上述管理制 度对不同 评价指标 设置了评 价权重, 相关 人员依据管 理制度对 交易券商 研究 报告的质量、 研 究覆盖宽 度和深度、 交 易效率和 效果 、 最佳交易执行 等其他服 务质量进 行评 价。 本基金将依 据综合评 价结果确 定交易券 商交易量 的分配。 评价报 告每年进 行一次, 并根 据评价结果 进行适当 调整。 公司将严格 遵守监管 规定和与 经纪商 签 订的协议, 按 照市场惯例 确定佣金 费率。 遵循 的 基本准则是: 佣 金是基金 持有人的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有责任尽可 能减降交 易成本, 执行 最有 利于基金持 有人利益 的交易。 本基金佣 金的分配 情况 将依法定期 进行披露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软佣金只有 在符合下 列所有条 件时方可 接受。 (1)经纪人 提供最好 的交易执 行; (2)本公司 对服务满 意,并且 相关服务 不会导 致对 客户利益造 成损害。 任何软佣金 安排必须 事先获得 公司风险 委员会的 批准 。 所有的软佣金 纪录将保 留在基金 核算部门, 保存时间 为 20 年。 ( 十 三) 基 金投资风 险管理 本基金为基 金中基金, 通过严格 的投资纪 律约束和 数 量化的风险 管理手段, 力争实现 对 国际市场黄 金价格走 势的 有效 跟踪。 本基金 将通过跟 踪误差和跟 踪偏离度 等风险控 制指标对 基金投资绩 效和风险 进行识别 和监督。 1)跟踪误差 如果选择以 投资标的 的 NA V 来计算跟踪误差 ,本基 金将采用如 下公式计 算跟踪误 差: ? ? ? ? ? ? N t t B t p R R N T TE 1 2 , , ) ( 1 1 上述公式中 各参数的 定义如下 : T :表示当年交易日 天数; N :表示计 算周期; t p R , :表示 t 日基 金份额单 位净值的 日收益率 其中,t 日基 金份额单 位净值以 经过汇率 调整后的 基 金资产组合 中证券 的 t 日 NA V 来进行 估值 t B R , : 表示 t 日业绩比 较基准的 日收益率


如果选择以 投资标的 二级市场 收盘价来 计算跟踪 误差 , 本基金将采用 如下公式 计算跟踪 误差: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 ? ? ? ? N t t B t p R R N T TE 1 2 , , ) ( 1 1 上述公式中 各参数的 定义如下 : T :表示当年交易日 天数; N :表示计 算周期; t p R , :表示 t 日基 金份额单 位净值的 日收益率 其中,t 日基金 份额单位 净值以经 过汇率调 整后的基 金资产组合 中证券的 二级市场 收盘 价来进行估 值 t B R , :表示 t 日业 绩比较基 准的日收 益率。 2)跟踪偏离 度 如果选择以 投资标的 证券二级 市场收盘 价来计算 跟踪 偏离度,本 基金将采 用如下公 式: 0 0 1 0 0 1 t t t t t t B B B P P P ? ? ? ? 跟 踪 偏 离 度


0 t P 为期初基金 份额单位 净值 1 t P 为期末基金 份额单位 净值 0 t B 为期初基准 金价 1 t B 为期末基准 金价 其中, 基 金份额单 位净值以 经过汇率 调整后的 基金资 产组合中证 券的二 级 市场收盘 价来 进行估值。 ” 如果选择以 投资标的 证券 NA V 来计算累计偏 差,本 基金将采用 如下公式 计算: 0 0 1 0 0 1 t t t t t t B B B P P P ? ? ? ? 累 计 偏 差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0 t P 为期初基金 份额单位 净值 1 t P 为期末基金 份额单位 净值 0 t B 为期初基准 金价 1 t B 为期末基准 金价 其中, 基 金份额单 位净值以 经过汇率 调整后的 基金资 产组合中证 券的 NA V 来进行估值 。 根据目前国 际惯例, 黄金 ETF 的每日基金净值(NA V )一般以 T 日伦敦金下午收 盘价 (LN PM FIX )减去 ETF 相应费用为计算 依据。伦 敦金下午收 盘价的定 价由每日 伦敦时间 下午三时正 开始。由 于时差原 因,全球 不同地区 黄金 ETF 的基金净值计算时 间可能不 同于 当日 ETF 二级市场收盘时间 。另外由 于国际黄 金价 格实行 24 小时连 续报价的 特殊性, T 日伦敦金下 午收盘价 后黄金现 货价格 (spot price ) 将继续随着市 场供求关 系、 投 资者预期 等 因素不断变 化,导致 黄金 ETF 的 T 日二级市场收盘 价与 T 日基金净值之间出现 一定程度 、 甚至较大的 偏离。 目前 我国 QDII 规则规定 ETF 等交易所交易品 种以二级 市场收盘 价计算基 金净值,与 海外黄金 ETF 直接以所跟踪标 的(伦敦 金下午收盘 价)来计 算基金净 值存在较 大区别。 投资者 以本基金 的基金净 值计算的 跟踪误差 和累计偏离 度可能由 于上述原 因不能正 确反映其跟 踪效果。 (十四)衍 生品投资 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 的投资过 程, 同时也是 风险管理 的过程。 在金融衍生 品的投资 业务中, 包括 了 “事前的风 险定位、 事中的风 险管理和 事后的风 险 评估” 的全过 程、 多角 度、 全方 位的风 险监控体系 。 事前风险控 制:投资 决策前, 投资研究 人员必须 对所 运用的金融 衍生品的 原理、特 性、 运作机制、 风险 有 深入的 研究和分 析。 对拟投资 方案 可能蕴含的 风险进行 充分评估, 并 进行 必要的情形 分析和压 力测试。 金融 衍生品的 投资方案 经投资总监 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批通过 后,方可执 行。 事中风险控 制: 结构产 品投资部 对交易对 手的信用 评 级进行跟踪, 防范信用 风险的发 生, 并利用现代 金融工程 的手段对 对组合进 行风险评 估。 基金经理或 结构产品 投资部对 衍生品头 寸以及风险 敞口进行 监控, 一旦 衍生品的 亏损超过 投 资方案防范 的目标, 立 即向投资 决策委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员会汇报, 考虑采取 强制平仓 等措施以 避免出现 严重 的风险事件 。 事后风险控 制: 基金经 理或结构 产品投资 部定期对 基 金的衍生 品 交易策略、 运作情况 做 投资回顾分 析和风险 评估, 识别内 部控制中 的弱点和 系统中的不 足, 提供改进 的建议; 定期 评估、审定 和改进风 险管理政 策。 (十 五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定, 于2018 年1 月17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报告期末 ” ) , 本报告所 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 股


- -








优先 股


-


-











存托 凭证


- -








房地 产信托凭 证


- - 2


基金投资


163,954,491.42 94.03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9,736,779.43 5.5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其他资产


671,077.73 0.38 9


合计


174,362,348.58 100.00 2. 报告 期末在各个国 家 ( 地区) 证券市场的 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分 布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3. 报告 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 资组合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4.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5. 报告 期末按债券信 用等级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债券 。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金 融衍 生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金融 衍生品。 9.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基 金投 资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 人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SPDR GOLD SHARES


ETF 基金


交易型 World Gold 31,260,541.64 18.0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开放式


Trust Ser vices LLC


2


GAM PHYS GOLD - USD A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 式


GAM Investm ent Managem ent Switzer land AG


27,576,426.05 15.92 3


UBS ETF GOLD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UBS Fund M anagement S witzerland AG


26,986,115.32 15.58 4


ZKB GOLD ETF AA USD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Swisscanto Fondsleitung AG/Switzer land


25,240,256.01 14.57 5


ISHARES GOLD TRU ST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BlackRock F und Advisor s


25,153,989.08 14.52 6


ETFS PHYSCL SWIS S GOLD SHRS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ETF Securit ies US LLC


15,629,344.56 9.02 7


ISHARES GOLD CH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BlackRock A sset Manage ment Schwei z AG


12,107,818.76 6.99 注:报告期 末,本基 金仅持有 上述 7 只 基金。


10.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未 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 在本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未 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 股票。 (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579,561.6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46.68 5


应收申购款


89,469.40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1,077.73 (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五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1.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1 年8 月4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7.00% 0.64% -10.32% 1.79% 3.32% -1.15% 2012 年 0.65% 0.82% 8.00% 1.05% -7.35% -0.23% 2013 年 -30.13% 1.19% -29.51% 1.32% -0.62% -0.13% 2014 年 -2.60% 0.78% 0.49% 0.82% -3.09% -0.04% 2015 年 -5.81% 0.81% -6.73% 0.91% 0.92% -0.10% 2016 年 13.17% 0.90% 15.49% 1.04% -2.32% -0.14% 2017 年 3.83% 0.58% 6.12% 0.66% -2.29% -0.08%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 额净值的 变动情况, 并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 变动比 较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图:嘉实黄 金(QDII-FOF-LOF )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增 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11 年 8 月 4 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注: 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约 定, 本基金自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 内为建仓 期, 建仓 期结束时本 基金的各 项投资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 十二 (二) 投资范 围和 (六) 投资限制 (二) 投资组合限 制)的有 关约定。 六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 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北大街 8 号 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 40% ,德意志资 产管理( 亚 洲)有限公 司 30% ,立 信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是中国 第一批基 金管理公 司之一, 是中外合 资 基金管理公 司。 公司注 册地上海 , 总部 设在北京并 设深圳、 成 都、 杭州、 青岛、 福州、 南京 、 广州分公司。 公司获得 首批全国 社保 基金、企业 年金投资 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 资产管 理业务资格 。 2.管理资产情 况 截止2018年3 月2日 , 基金管 理人共管 理1只封闭 式证券 投资基金、143只开 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具体 包括 嘉实 元和、 嘉 实成长收 益混合、 嘉 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 嘉 实债 券、 嘉实 服务增值 行业混合 、 嘉实 优质企业 混合 、 嘉 实货币、 嘉实沪深300ETF联 接 (LOF ) 、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主题 混合、嘉实 策略混合、嘉 实海外中国 混合 (QDII ) 、嘉 实研究 精选 混合、 嘉实多元 债券、 嘉 实量化阿 尔法 混 合 、 嘉实 回报混合、 嘉实基本 面50指数 (LOF)、 嘉实价值优 势 混合 、 嘉实稳 固收益债 券、 嘉实H股 指数 (QDII-LOF ) 、 嘉实主题 新动力混合 、 嘉实多利分 级债券 、 嘉实 领先成长 混合、 嘉实深 证基 本面120ETF 、 嘉 实深证基 本面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 ) 、嘉 实信用债券 、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实安心 货币 、 嘉实中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 嘉实沪深300ETF 、 嘉实优 化红利混合 、 嘉实 全球 房地产 (QDII ) 、 嘉实 理财宝7 天 债券、 嘉 实增强收 益 定期债券、 嘉 实纯债债 券、 嘉实 中证 中期企业债 指数 (LOF) 、 嘉实中 证500ETF 、 嘉实 增强信 用定期债券 、 嘉实 中证500ETF 联 接、 嘉实中证中 期国债ETF、 嘉 实中证 金边中期 国债ETF联 接、 嘉实丰益纯 债定期债 券、 嘉实研 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宝 定期债券、 嘉实美国成长 股票(QDII) 、嘉 实丰益策略 定期债 券 、 嘉实丰益 信用定期 债券 、 嘉 实新兴市 场债券、 嘉 实 绝对收益策 略定期混 合、 嘉实宝A/B、 嘉实活期宝货币 、嘉实1 个月 理财债券 、 嘉实活钱包 货币、嘉实泰和 混合、嘉实 薪金宝货 币、 嘉实对冲 套利定期 开放混合 、 嘉实中 证医药卫 生ETF 、 嘉实中证 主要消费ETF、 嘉 实中 证金融地产ETF 、 嘉实3 个月理财 债券 、 嘉 实医疗保 健 股票 、 嘉实新 兴产业股 票、 嘉实 新收 益混合、嘉实沪 深300指数研 究增强、嘉 实逆向策略 股票 、嘉实企业 变革股票 、 嘉实新消 费股票、嘉 实全球互 联网股票 、嘉实先 进制造股 票、 嘉实事件驱 动股票、 嘉实快线 货币、 嘉实新机遇混合 发起式、嘉 实低价策略 股票、嘉实中 证金融地产ETF联接 、嘉实新 起点混 合、 嘉实腾讯 自选股大 数据策略 股票、 嘉 实环保低 碳 股票、 嘉实创 新成长混 合 、 嘉实 智能 汽车股票 、 嘉实新起 航混合、 嘉实新财 富混合、 嘉实 稳祥纯债债 券、嘉实 稳瑞纯债 债券、 嘉实新常态 混合、嘉 实新优选 混合、嘉 实新趋势 混合 、嘉实新 思 路混合、 嘉实稳泰 债券、 嘉实沪港深 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 债券、 嘉 实稳鑫纯 债 债券 、 嘉实安 益混合 、 嘉实文体 娱乐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股票、嘉实 稳泽纯债 债券、嘉 实惠泽定 增混合 、 嘉实 成长增强混 合 、嘉实 策略优选 混合、 嘉实主题增 强混合、 嘉 实优势成 长混合 、 嘉实研究 增 强混合 、 嘉实 稳荣债券 、 嘉实农 业产 业股票 、 嘉实 价值增强 混合 、 嘉 实新添瑞 混合 、 嘉 实 现金宝货币 、 嘉实增益 宝货币 、 嘉实 物流产业股票 、 嘉实丰安6个 月定期债券 、 嘉实新添 程混合 、嘉实稳 元纯债债券 、嘉实稳 熙纯债债券、 嘉实新能 源新材料 股票、 嘉 实新添华 定 期混合、 嘉实 丰和灵活 配置混合 、 嘉 实定期宝6 个 月理财债 券、 嘉实沪港 深回报混 合、 嘉 实 现金添利货 币、 嘉 实原油 (QDII-LOF)、 嘉实前沿科 技沪港深 股票、 嘉实 稳宏债 券、 嘉实中 关 村A股ETF 、 嘉 实稳华纯 债债券、 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稳怡债 券、嘉实富时 中国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 中国A50ETF 、嘉实 中小企业量 化活力灵 活配置混 合 、 嘉实 稳愉 债券、 嘉 实创业板ETF、 嘉 实新添泽 定期混 合 、 嘉实合润双 债两年期 定期债券 、 嘉 实新添丰 定期混合 、 嘉实稳悦纯债 债券 、 嘉实致 博纯债 债券 、 嘉实新 添辉定期 混合、 嘉 实领航资 产配置混 合 (FOF ) 、 嘉实 价值精选 股票、 嘉 实医 药健康股票、 嘉实润泽 量化定 期 混合 、 嘉 实核心优 势 股票、 嘉实润 和量化定 期混合 。 其中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 合和嘉实债 券3 只开放式 基金属于嘉实理 财通系列证 券投资基 金,同时, 管理多个 全国社保 基金、企 业年金、 特定 客户资产投 资组合。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 ,联席董 事长,经 济学硕士 ,中共党 员。 曾任中国人 民银行非 银行金融 机 构监管司副 处长、 处长; 中国银行 厦门分行 党委委员 、 副行长 (挂职 ) ;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下称银 监会 ) 非银行 金融机构 监管部处 长; 银监会新疆 监管局党 委委员 、 副局长 ; 银监会银行 监管四部 副主任; 银监 会黑龙江 监管局党 委书记、 局长; 银监 会融资性 担保业务 工作部 (融资 性担保业 务监管部 际联席会 议办公室 ) 主 任; 中诚信托 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 委员、 总裁。 现任中诚 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董 事长 , 兼任中国信托 业保障基 金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 ,董事长 ,党委书 记,代任 公司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曾就职 于天津通 信 广播公司电 视设计所、 外 经贸部中 国仪器进 出口总公 司、 北京商品交 易所、 天津纺 织原材料 交易所、商 鼎期货经 纪有限公 司、北京 证券有限 公司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2000 年 1 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总经理。 朱蕾女士, 董事,硕 士研究生 ,中共党 员。曾任 保监 会财会部资 金运用处 主任科员 ; 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研究部 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董秘兼发 展战略官; 现任中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诚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总裁助理 兼国际业 务部总经 理; 兼任中诚国 际资本有 限公司总 经理、 深 圳前海中诚 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 理。 高峰先生, 董 事, 美国 籍,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石溪 分 校博士。 曾任 所罗门兄 弟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总 裁, 美国友 邦金融产 品集团结 构产品部 副 总裁。 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 行以来, 曾 任德 意志银 行(纽 约、 香港、 新 加坡 )董 事、全 球市 场部 中国区 主管、 上海 分行行 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 中国)有 限公司行 长、 德意志银行 集团中国 区总经理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 顾问,JP Morgan 固定 收益亚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亚太 区 CFO 、COO ,德意志 银行资产 与财富 管理全球首 席运营官 。2008 年至今任 德意志银行 资产管理 全球首席 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 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 管 理学院 ,硕士研 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问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总经 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 德恒有限 责 任公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福 特姆大学 文理学院 国际 金融专业博 士。 曾任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 行。 曾任中国 银行总行 国际金融 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 美国 化学银行 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 问,中国 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 集团董事 长。 汤欣先生, 独 立董事, 中共党员 , 法学博 士, 清华 大 学法学院教 授、 清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副主 编,汤姆森路 透集团 “ 中国商法 ” 丛书编辑咨 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第一、 二 届并购重 组 审核委员会 委员, 现兼 任上海证 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 会委员、 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 独立董事 委员 会首任主任 。 王瑞华先生 , 独立 董事, 管理学博 士, 会 计学教授 , 注册会计师 , 中共 党员。 曾任中央 财经大学财 务会计教 研室主任 、研究生 部副主任 。2012 年 12 月起担任中央 财经大学 商学 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 主任。 张树忠先生, 监事长, 经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师, 中 共党员。 曾任 华夏证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总经理 、 研究 发展部 总 经理 ; 光大证 券公司总 裁 助理、 北 方总部总 经理 、 资产管 理总监; 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 公司董事、 副总经 理; 大通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总经理 ; 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中国人 保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 裁、 首席投资 执行官; 中诚 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副 董事长、 党委副书 记。现任 中诚 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党 委副书记 、总裁, 兼任中诚资 本管理( 北京)有 限公司董 事长。 穆群先生, 监事, 经 济师, 硕士 研究生。 曾任 西安电子 科技大学助 教, 长安信息 产业 (集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会秘书, 北 京德恒有 限责任公 司财务主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 信 投资有限 公 司财务总 监。 龚康先生, 监事,中 共党员, 博士研究 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 源部,历 任人力资 源高级经 理、副总 监、 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2008 年6 月, 为国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 务所 证券部律师 。2008 年7 月至今, 就职 于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 稽核部、 法律部, 现任 法律部总监 。 宋振茹女士,副 总经理,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经 济师。1981年6 月至1996 年10月 任职于中办 警卫局。1996 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 国银 行海外行管 理部任副 处长。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1999 年3月至 今任 职于嘉 实基 金管理 公 司,历任督 察员和公 司副总经 理。 王炜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 员, 法学 硕士。 曾 就职于 中国政法大 学法学院 、 北京市 陆 通联合律师 事务所、 北京 市智浩律 师事务所、 新 华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 曾任嘉 实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法 律部总监 。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 硕士 研究生。 历任国泰 证券行 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 证券行业 研 究 部副经理 ,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经理、 总经 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 副总经 理, 工 商管理硕 士。 历任 国元证 券深圳证券 部信息总 监, 南方 证 券金通证券 部总经理 助理,南 方基金运 作部副总 监,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 2、本基金基 金经理 (1)现任基 金经理 陈正宪先生,12 年证券从业 经历, 曾任 职于中国台 湾台育证券、中 国台湾保诚 投信。 2008 年 6 月加入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先后任职 于产品管理 部、指数 投资部, 现任公司 指数投资部 执行总监 及 基金经 理。 硕士 研究生, 具 有 基金从业资 格, 中国台 湾籍 。2016 年 1 月 5 日至今 任嘉实沪 深 300ETF 、嘉实沪 深 300ETF 联 接(LOF) 、 嘉实 H 股 指数(QDII-LOF) 、 嘉实中证 500ETF 及其 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24 日至今 任嘉实中 创 400ETF 及其联 接基金、 嘉实 基本面 50 (LOF ) 基 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7 日至今 任嘉实中 关村 A 股ETF 基金 经理,2017 年 6 月29 日 至今 任嘉实富 时中国 A50ETF 联接基金经 理,2017 年 7 月 3 日至今 任嘉实富时 中国 A50ETF 基金经 理, 2017 年 7 月15 日 至今 任嘉实 创业板 ETF 基金经 理 。 2016 年 1 月 5 日 至今任本 基金基金 经理。 何如女士,硕士研究生,12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职 于 IA 克莱灵顿投资管理公司 (IA-Clarington Investments Inc ) 、富兰克林坦 普 顿投资管理公司(Franklin Templeton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Investments Corp.) 。2007 年 6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先后任 职于产品 管理部、 指数投资部 ,现任指 数投资部 副总监、 基金经理 。2014 年 5 月 9 日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任 嘉实中创 400ETF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 接基金经 理,2014 年 6 月 13 日至今任嘉 实中证主 要 消费 ETF、 嘉实中 证医药卫 生 ETF 基 金经理 , 2014 年6 月 20 日至今 任嘉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基金经理,2015 年8 月 6 日至 今任嘉实 中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5 日 至今 任嘉实 沪深 300ETF 、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深证 基本面 120ETF 、 嘉 实深证 基本面 120ETF 联接、 嘉 实 H 股指 数(QDII-LOF) 、 嘉实 基本面 50 指 数 (LOF ) 、 嘉实 中证 500ETF 及其 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 , 2017 年6 月29 日至 今任 嘉 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基金经 理, 2017 年 7 月 3 日 至今任 嘉 实富时中 国 A50ETF 基金经 理, 2017 年 7 月14 日至今 任嘉实创 业板 ETF 基金经理 。2016 年1 月5 日至今 任本基 金基金经 理 。 (2 )历任基金经 理 2014年3月11 日至2016 年1月5日 ,杨宇先 生任本 基金 基金经理。 2011年8月4 日至2014 年3 月11 日 ,杨阳先 生任本 基金 基金经理。 3、 海外投资 决策委员 会 本 基金 采取集 体投 资决 策制度 ,海 外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成员 包括: 嘉实 国际 行政总 裁 Peng Wah Choy , 嘉实国际首席投资官 Thomas Kwan , 高级基金经 理Yi Qian Jiang 、 June Chua , 风险管理经 理 Patrick Chan 。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转 换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资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7、 计算并公告基 金份额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职责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有关 规定的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法》、《基金 法》及有关 法律法 规,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下列行为发 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资 产 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 基金资 产 ; (3)利用 基 金资产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不得 将 基 金资产 用于 以下投资 或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 从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 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 (4)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 管理人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 控制,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促进 公司诚信 、 合法、 有效经 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根 据 《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内部控制 指 导意见》 并结 合公司具 体情况, 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体 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 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 各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基本 管理制度 包括投资 管理、 信息披露 、 信息 技 术管理、 公司财务 管理、 基金会计 、 人 力资源管理 、 资料 档案管理 、 业绩 评估考核 、 监察 稽 核、 风险 控制、 紧急应变 等制度 。 部门 业务规章是 对各部门 的主要职 责、岗位 设置、岗 位责 任、操作守 则等具体 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包括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在 职能 上必须保持 相对独立 ; (4)相互制约原 则:组织结 构体现职责 明确、相互 制约的原则,各 部门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作 相互独立 。 (5)成本效益原 则: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建立 内部控制系 统和维持其 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董事 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 委员会, 负 责检查公 司内部管 理制度的 合 法合规性及 内控制度 的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 事监督职 能,保护 投资者利 益和公司 合法 权益。 (2)海外业务投 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海 外业务首席 投资官以及嘉实 国际行政总 裁、固 定收益投资 总监、 高级 基金经理 、 风险管 理经理组 成 , 负责指导QDII 类基金 资产的运 作、 确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 投资组合 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 员会为公司 风险管理的 最高决策机 构,由公司总经 理、督察长 及部门 总监组成, 负责全面 评估公司 经营管理 过程中的 各项 风险,并提 出防范化 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 对公司各项 制度、业务 的合法合规 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监察、 稽核,定 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 部控制执行 情况。 (5)监察稽核部 :公司管理 层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核 工作,并保证监 察稽核部的 独立性 和权威性, 配 备了充足 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 员, 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 及其各岗 位的职责 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 稽核部具 体负责公 司各项制 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 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的监察稽 核工作。 (6)业务部门: 部门负责人 为所在部门 的风险控制 第一责任人,对 本部门业 务 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 管控及时 报告的义 务。 (7)岗位员工: 公司努力树 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 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 内控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 各个岗 位和各个 环 节。 员工在其 岗位职责 范围内承 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 对岗位工 作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 风险问题及 时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制 度上控制 风险、 技 术上量化 风险” , 积 极吸收或采 用先进的 风险控制 技术 和手段,进 行内部控 制和风险 管理。 (1)公司逐 步健全法 人治理结 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 能,严禁 不正 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 送和内部 人控制现 象的发生 ,保 护投资者利 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 (2)公司设置的 组织结构, 充分体现职 责明确、相 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均有 明确的 授权分工, 操 作相互独 立。 公司 逐步建立 决策科学 、 运营规范、 管 理高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的 决策程序 和管理 议事规则, 高效、 严 谨 的业务执行 系统, 以及 健全、 有 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3)公司设 立了顺序 递进、权 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 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 程 , 各岗位人员 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 以书面方 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②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关 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 效的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确保 公司人员具 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 应的职业 操守和专 业胜任能 力。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公司建立科 学严密的风 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 外部风险进行识 别、评估和 分析, 及时防范和 化解风险 。 (6)授权控 制应当贯 穿于公司 经营活动 的始终 ,授 权控制的主 要内容包 括: ①股东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 管理层充 分了解和 履行 各自的职权, 建 立健全公 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 ,确保授 权制度的 贯彻执行 ; ②公司各部 门、分公 司及员工 在规定授 权范围内 行使 相应的职责 ; ③重大业务 授权采取 书面形式 ,授权书 应当明确 授权 内容和时效 。 ④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 和人员建 立有效的 评价和反 馈机 制, 对已不适用 的授权应 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 权。 (7)建立完善的 基金财务核 算与基金资 产估值系统 和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 与公司 自有资产、 其 他委托资 产以及不 同基金 的资产之 间实 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 及时、 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 基金资产 的状况。 (8)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 岗位职责,投资 和交易、交 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等 重要岗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 叠。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 位进行物 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 信息管理系 统,严格信 息管理,保 证客户资料等信 息安全、真 实和完 整。 积极维护 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的报 告 系统, 各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均 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 (10 ) 建立和 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 , 加强基 金销售管 理 , 规范基金宣 传推介, 不得有不 正 当销售行为 和不正当 竞争行为 。 (11 )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 建立危机 处理 机制和程序, 对 发生严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 可能 引起系统 性风险、 严重影响 社会 稳定的突发 事件, 按照 预案妥善 处理。 (12 ) 公司建立 健全内部 监控制度, 督 察长、 监察稽 核部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持续 的监督, 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 落实;定 期评 价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并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 项制度、 业 务的合法 合规性核 查。 由监察 稽核部设计 各部门监 察稽核点 明 细, 按照查核 项目和查 核程序进 行部门 自查、 监察 部 核查, 确保公 司各项制 度、 业务 符合有 关法律、行 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行业监 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的持续 监督。 由监 察稽核部 组 织相关业务 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险点, 界定 风险责任 人, 设计 内部风险 点自我评 估 表, 对风险点 进行评估 和分析, 并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险控 制措施的 执行,及 时防范和 化解 风险。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③督察长发 现公司存 在重大风 险或者有 违法违规 行为 , 在告知总经理 和其他有 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 同时,向 董事会、 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 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告。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控制体 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七 、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 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试行 办法》 、 《 通知》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 , 并 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2011年5 月31日《关于 核准嘉 实黄金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 监许可[2011]839 号)核准 募集。 ( 二)基金 类别、运 作方式及 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 基金中基 金(FOF )


基金运作方 式: 上市 契约型开 放式


存续期间: 不定期 ( 三)募集 期限、募 集方式及 场所、募 集对象、 募集 规模 1 、募集期限 :2011 年7月4 日到2011年7 月29日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 场内和场 外两种方 式发售。 (1 )场内发售 场 内发 售是指 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前 获得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通过场 内 代理发售基金份 额的行为( 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 《 发 售公告 》或相关 业务公告) 。 尚未取得 基金代销资 格, 但属于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的其他 机 构, 可在本基 金上市后 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为投资 者提供本 基金的上 市交易服 务。 (2 )场外发售 场外发售是 指通过基 金销售网 点 (包括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及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 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通过 场外公 开发 售基金份额 的行为。 (3 )通过场内 认购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通过 场外 认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持 有人开放 式基 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既可以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也 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 回;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如需办理 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 跨系统 转 托管后方 能实施。 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 份 额可申请场 外赎回。 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统中的基金 份额如需 办理场内 赎回,应 当办理跨 系统 转 托管 后方 能实施。 (4 )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外,任 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 人不得预 留和提前 发售 基金份额。 3 、募集对象 :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4 、募集规模 上限: 本基金首次 募集份额 目标上限 为50亿元 ,募集规 模的 具体方案详 见份额发 售公告。 (四)募集 币种


人民币 (五) 基金 面值、认 购费用、 认购价格 及计算公 式 1 、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 民币1.00 元。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 始面值发 售,认购 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3 、认 购 费 率 1) 、 场外认购 : 投 资者在场 外认购本 基金时需 交纳前端 认购费 , 费率按 认购金额 递减, 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万元≤M <200万元 0.3% 200万元≤M <500万元 0.1%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 、 场内认 购: 场内会 员单位可 按照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中约定的场 外认购的 认购费率 设定投资人 场内认购 的佣金比 率。


3) 、 本 基金认购 费由认购 人承担 , 认购费 不列入基 金 财产, 主要 用于基 金的市场 推 广、销售、 登记结算 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


4) 、投资 者重复认 购时,需 按单笔认 购金额对 应的费 率分别计算 认购费用 。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1) 、场外 认购的份 额计算: 基金场外认 购采用金 额认购的 方式。 基 金的认购 金额 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 购金 额。 计算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费率 )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 净 认购金额 ;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 额面 值。


场外认购份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认购 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 生 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 记录为准。 利 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部分截去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2) 、场内认 购份额的 计算


基金场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购的 方式。计 算公式为 :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 格×认购 份额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 ×认购份 额×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


利息折算的 份额=利 息/ 挂牌价 格


场内认购金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认购 款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 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留 至 整数位(最小单 位为1份), 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六)募集 资金利息 的处理方 式


确认成功的 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 算为 基金份额 归 投资者所 有。 其中利息 的数额以基 金注册机 构的记录 为准。


( 七)募集 期间的资 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当 存入专门 账户, 在基 金 募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 用 。 基金募集期 间的信息 披露费、 会 计师费、 律师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得 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


八 、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8 月4 日起正式 生效,自 该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 管理 本基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二 )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九 、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 一 )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1、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 交易所 2、上市交易 的时间:2012 年2 月10 日 ( 二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深圳 证 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 、 《 深圳证券 交 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有关规 定,包括 但不 限于: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上市 前最新 公布 的基金份额 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限 制为 10%,自上市 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适 用大宗交 易的有关 规则。 ( 三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 规定 办理。


( 四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通过 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 同 时揭示基金 最新公布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五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 复牌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 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本 基金上市后, 若 出现以下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向深 圳证 券交易所申 请本基金 停牌, 并由深 圳证 券交易所决 定是否停 牌及停、 复牌时间 。 1 、 当基 金管理 人预 计已使 用外 汇额度 接近 国家外 汇局 批准 的境外 证券 投资额 度上 限 时, 基金管理人 可发布交 易风险提 示公告, 向基 金投 资者提示风 险, 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 所申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请本基金于 公告日上 午开市起 停牌一小 时; 2、 当本基金 因外汇额 度原因暂 停申购时, 本基金管 理人应向深 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 在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当日 对本基金 停牌,并 于下一交 易日 复牌; 3、 本基金因 外汇额度 原因暂停 申 购期间, 基金管理 人向国家外 汇局申请 增加外汇 额度 并获得批准 时, 应及时发 布公告, 披露 恢复申购 的时 间, 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 申请于公 告当 日停牌、于 下一交易 日复牌; 4、 若因暂停 申购导致 本基金折 溢价率出 现异常, 本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的 要求 进行风 险提示 ,并 向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申请本 基金 于提 示公告 日上午 开市 起停牌 一小 时。


若未来对上 述情形有 更合适的 处理措施, 本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法 律法规、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相关规定 对上述措 施进行调 整及修改 。


( 六 )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 后,发生 下列情况 之一时, 应暂停上 市交 易:


1、 不再具 备本条“ ( 一)基金 的上市” 中规定 的上 市条件;


2、 违反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决定 暂停 其上市;


3、 严重违 反《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 则》 ;


4、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 暂停上市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暂 停上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在 接到深圳 证 券交易所通 知后, 应立 即在至少 一 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上市公 告。


( 七 )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 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 人可向深 圳证券交 易 所提出恢复 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 券 交易所核准 后, 可恢复 本基金上 市, 并在至 少一种中 国 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 登恢复上 市公告。 (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提 前终止上 市;


3、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形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 由证 券交易所 终止其上 市 交易, 基金管 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终止 本基金的 上市,并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 刊登终止上 市公告。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九 ) 相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规定 内容 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且此 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十 、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本基金为上 市契约型 开放式基 金, 投资者可 以通过上 市交易、 场外申 购赎回、 场内 申购 赎回三种方 式,实现 基金份额 的日常交 易。


办理本基金 份额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应遵守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有 关业务规 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 的规 定,将按新 规定执行 。 (一)申购 、赎回的 场所 投资者可使 用深圳证 券账户,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办理 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 场内代销机 构包括深 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 务资 格的会员单 位 (具体名单 见本基金 相关 业务公告) 。 投资者还 可使用开 放式基金 账户, 通过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代销机 构办理场外 申购、赎 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 在基金管 理人和场 内、 场外代 销机构办 理 基金申购、 赎 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 按基金管理 人和场内 、场外代 销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 办理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构,并 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 、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自2011 年9 月15 日起 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 本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以及纽约 证券交易 所、 伦敦证券交 易所、 苏黎 世证券交 易所同时 开放交易 的 每个工作日,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办理 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 场外申购 、 赎回业 务 开放时 间为上海 证 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 具体 业 务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 构公布时 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 前依照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放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各证 券市场 收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 ,即申 购 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同时 ,场 内 申购和赎回 申报单位 应以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为准 ;


3 、 场外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人份 额确认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4 、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 金 的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遵 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 则。


5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当日 开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日 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6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依法 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按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四)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 额


投 资者 通过代 销机 构 或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销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 元,投资 者通过直 销中心柜台 首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人民 币 20,000 元(已通 过本基 金代销机构 或/ 及直销 中心认购 本基金者 除外) , 投资 者通过直销 中心柜台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 通过 代销 机构或 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 币 1 元。 但若 有代销机 构特别约 定首次申 购单笔及追 加单笔最 低限额并 已经发布 临时公告, 则以该等 公告为准 。 投资者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 份额或采 用定 期定额投 资 计划时 , 不受最 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 有份额不 设 上限限制。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除 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 额 投资者通过 直销中心 柜台 单笔 赎回不得 少于 1,000 份 (如该账 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基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金余额不足 1,000 份, 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 基金全部 份 额) ;若某笔 赎回将导 致投资者 在销售 机构托管的 基金余额 不足 1,000 份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者 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剩余基 金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 回。 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 或 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 上直 销单笔赎回 不得少于1 份 ( 如该帐 户在该销 售 机构托管 的基金余 额不足 1 份 ,则必须 一 次性赎回基 金全部份 额) ;若某 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 者在销售 机构托管 的基金余 额不足 1 份时 , 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 售机 构托管的剩 余基金份 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但 若有代销 机构特别约 定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并已经 发布临时公 告,则以 该等公告 为准。 3、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 整对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 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对于场外申 购和赎回 , 投资 人必须根 据场外销 售机构 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 对于场内申 购和赎回 ,基金投 资者需遵 循深圳证 券交 易所场内申 购赎回相 关业务规 则, 在开放日的 交易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在 T+2 日对基金投 资者申购 、 赎回 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投资 者应在 T+3 日(包括 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 未得到基金 管理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 损失,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 位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 业务办理 单位确实 接收到申购 申请。申 购的确认 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 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 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业务 规 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公告。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回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投资者账户 。


投资人 T 日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人 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 +10 日内 ( 包括该日) 将赎回款 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 在发 生巨额赎 回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 六 )申购 、赎回的 费率 1、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 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 等各项费 用。 投资者在 申购本基 金时 需交纳前端 申购费, 费率 按申购金 额递 减,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个人投资者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申购 本基金业务 实行申购 费率优惠, 其 申购费率不 按申购金 额分档, 统一优惠 为申购金 额的0.6 %,但中 国银行长 城借记卡 、中国 农业银行借 记卡持卡 人, 申购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优 惠 按照相关公 告规定的 费率执行; 机构投 资者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 上交易系 统申购本 基金 , 其申购费率 不按申购 金额分档, 统一 优惠为申购 金额的0.6 %。优惠 后费率如 果低于0.6 % ,则按0.6% 执行。基 金招募说 明 书及 相关公告规 定的相应 申购费率 低于0.6% 时, 按实际 费 率收取申购 费。 个人投 资者于本 公司网 上直销系统 通过汇款 方式申购 本基金的 ,前端申 购费 率按照相关 公告规定 的优惠费 率执行。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总额 的25% 归入基 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结 算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通过场内赎 回的赎回 费率统一 为0.5%。 通过 场外赎 回基金份额 , 以基 金登记系 统确认 份额的顺序 ,按照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适 用赎回费 率。 场外具体赎 回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 率 <365 天 0.5% 365 天≤M<730 天 0.3% ≥730 天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如网 上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 5 、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币种 为人民币,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况 下,接受 其 它币种的 申购、赎 回,并提 前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赎 回金额 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的 计算 方式 1、 场外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场外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如,某投 资者投 资 5,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对应费 率 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则 其可得 到 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 =4,397.45 份


即:某投资 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 金,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 得到 4,397.45 份基金 份额。


(2)场外基 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 : 采用 “份额赎 回” 方式, 赎回金额 以 T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例如:假定 三笔赎回 申请的赎 回份额均为 10,000 份 ,但持有时 间长短不 同,其中 基金 份额净值为 假设数, 那么各笔 赎回负担 的赎回费 用和 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 如下: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 值(元,B )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 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 率(C) 0.5% 0.3% 0% 赎回总额( 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 ×D) 55 39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1 14,000 (3)场外申 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 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4)场外赎 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


赎 回金 额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来计算, 赎回金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2、 场内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场内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整数 位,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 者资 金账户。


例如: 某投资 者通过场 内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0.8% , 假设 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 则 其申购手 续费、 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及 返 还的资金 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0.8% )=9,920.63 元


申购手续费 =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0 =9,678.66 份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 申购所得 份 额为 9,678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 分 的申购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 投资者。 具体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78×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19.95 -79.37=0.68 元


即: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从场 内申 购本 基金,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 基金份额 9,679 份 ,退款 0.68 元。


(2)场内基 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 式,赎回价 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场内赎回适 用固定赎 回费率, 与份额持 有期限无 关。


例如: 某投资 者从场内 赎回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 , 赎回费率为 0.5% ,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 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 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 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 T+1 日 计算,并 在 T+2 日内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为计算日 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发行在外 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 金 份额净值单 位为元, 计 算结果保 留在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日终对 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八)申购 、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手续,投资 者自 T+3 日(含该 日)后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 手续。 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的 其他符 合条 件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可 以在 法律法 规 允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 并 于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 九 )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 对于 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照其 申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 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当日办理 的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能赎 回 部分, 除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迟至 下一个开 放 日办理, 赎回 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 日的价 格。 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 并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3)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 在三个工 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 至少一种 指 定媒体予 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 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两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超过 二十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公告。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十)拒绝 或暂停申 购、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 如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暂停或 拒绝 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本基金进行 交易的主要 证券交易市 场或外汇市 场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本基金投资 的主要证券 交易市场或 外汇市场的 公众节假日,并 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 常估值时; (4)因基金收益 分配或基金 投资组合内 某个或某些 证券 进行权益分 派或 发生重 大事项 可能导致净 值的较大 波动等原 因, 使基金管 理人认为 继续接受申 购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或注 册登记机构因技 术保障或人 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 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 统无法正常 运行;


(6)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7)基金资产规 模或者份额 数量达到了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上限(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外 管局的审批 及市场情 况进行调 整) ;


(8)继续接 受申购可 能导致突 破国家外 汇局批 准的 外汇额度; (9)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10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11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登记 结算机构 等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理申 购业务的 ; (12 )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 。 发生 上述 (1) 至(9)、 (11 ) 项暂 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2、除非出现如下 情形,基金 管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或 暂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本基金进行 交易的主要 证券交易市 场或外汇市 场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本基金投资 的主要证券 交易市场或 外汇市场的 公 众节假日,并 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 常估值时;


(4)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发生 巨额赎 回, 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5)本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的 重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 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或注 册登记机构因技 术保障或人 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 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 统无法正常 运行;


(7)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8)深圳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理赎 回业务的 ; (9)法律 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的, 可 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按每个赎 回申 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 20 个工作日内 予以支 付。 同时,在出现上 述第(4 )款 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 项,但 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二 十个工作 日, 并在至 少一家指 定 媒体公告。 投 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3、暂停基金 的申购、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 定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4、暂停申购或赎 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个开 放日, 基金 管理人将 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刊登基 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 间 超过一个 开放日但 少于十个 开放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一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十个 开放日,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 每十个开 放日至少 重复 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 当 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两个月时, 可 对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 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三个 工作日, 在指 定媒体连 续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件成 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服 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 基金 转 换的 程序及 相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十二)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2011 年9 月15 日起 基金管理 人 开始为 投资人办 理 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 定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具体规则 请参见 基 金管理人 网站发布 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 额。 (十三)转 托管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 认购或申 购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 系统持有人 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 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 有人证券 账户下。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 接申请场 内赎回。 登 记在注册 登 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申请场 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 构(网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 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 机构(网点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上市交易 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 单位(席 位)时,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系统内转 托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 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办理。 注册登记机 构可依据 其业务规 则, 受理基 金份额的 转 托管业务, 并 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用。


(十四) 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 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可依据 其业务规 则, 受理基金份 额的非交 易过户业 务, 并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用。 (十五)基 金的冻结 与解冻


注 册登 记机构 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可 依据其 业务 规则 ,受 理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等 业 务,并收取 一定的 手 续费用。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基金管 理人发布 了《关于 网上直销开 通基金后 端收费模 式并 实施费率优 惠的公告》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起, 在 本公司基金 网上直销 系统开通 旗下部分 基金产品的 后端收费 模式 (包 括申购、 定 期定额投 资 、 基金转换等 业务) 、 并对通过 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 销系统交 易的后端 收费进行 费率优惠。 本 公司直销中 心柜台和 代销机构 暂不开通 后端收费模 式。具体 请参见嘉 实基金网 站刊载的 公告 。 十 一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含境 外资产托 管人收 取的 费用) ;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包括但不限 于经手费、 印 花税、证管费、过 户费、手续 费、券 商佣金、权 证交易的 结算费及 其他类似 性质的费 用等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 律师 费, 税务 代 理费等根 据有关法 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 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 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进行 外汇兑换 交易的相 关费用;


9、与基金缴纳税 收有关的手 续费、汇款费 、税务代 理费 等; 基金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应当缴纳的, 购买或处 置证券 有关的任 何税收、 征 费 、 关税、 印花 税、 交易 及其他税 收及 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 述各项有 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 用)


10 、 与基金 有关的诉 讼、 追 索费用 ; 但由基 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自 身原因造 成的此类 费 用由基金管 理人或托 管人自行 承担;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12 、 因更 换境外托 管人而进 行的资产 转移所产 生的费 用; 但由 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 人自 身原因造成 的此类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或 托管人自 行承 担;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年 费率 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1.0% ÷当年天 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6%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2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 用 的种类 ”中第 3 -12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 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限于 验 资费、 会计师 和律师费 、 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 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 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等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 除非基金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合同、 相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 定 ; 调低基 金 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等费率 , 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种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十 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 、其他资 产等。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资产的账 户 根据投资所 在地规定 及境外托 管人的相 关要求, 基 金 托管人 、 境外 托管人可 以以基金 名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义或托管人 名义开立 证券账户 和现金账 户, 保证上述 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及 境外托管 人的财产 独立,并与 基金托管 人及境外 托管人的 其他托管 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 资产的保 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财产 , 并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 财产;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 基金代销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 自身 的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 除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 在符合本合 同和托管 协议有关 资产保管 的要求下 ,对 境外托管人 的破产而 产生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 应采取措 施进行追 偿, 基金管 理人配合 基 金托管人进 行追偿。 基 金托管人 存在故 意或过失行 为的, 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并 对该受托的 第三方处 理有关本 基金 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委托 的境外托 管人应妥 善保存基 金管 理人基金财 产汇入、 汇出、兑 换、 收汇、 现金往 来及证券 交易的记 录、 凭证 等相关资 料 , 并按规定的 期限保管 , 在符合 法律法 规 以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前 提 下, 基 金托 管 人委 托 的境外 托 管 人持 有 的与 境 外托 管 人账 户 相 关的资料的 保管可按 照境外托 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 管。 十 三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 金资 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二)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 开放日。T+1 日完 成 T 日估值, 估值 日后 2 个 工作日 内披露。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 、基金 份额 和银 行存 款本息等资 产和负债 。 (四)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应 于 T+1 日完成 T 日 估值, 并 将估值结 果 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 密传真至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 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复核 无误后在 基金管理人 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 业务公章返 回给基金 管理人;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 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可以各 自委托第 三方 机 构进 行基金 资产估 值, 但不改 变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各 自承担 的责 任。 (五)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增发 等方式发 行的股票, 按 估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 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 ②首次发行 且未上市 的股票, 按成 本价估值; 首 次发 行且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 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对于上市流 通的债券, 证券交易所 市场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证券交 易所市场 未实 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所含的 最近交易 日债券应 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 估值。 (2)对于非 上市债券 ,参照主 要做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机 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 3、衍生品估 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 生品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未上市衍生 品按成本价 估值,如成 本价不能反 映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值模 型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5、基金估值 方法 (1)ETF 等上市 流通的基金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 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2)其他基 金按公布 的最近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6、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估值 方法 对于未上市 流通、或 流通受限 、或暂停 交易的证 券, 应参照上述 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 。 如果上述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 映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汇率 本基金外币 资产价值 计算中, 所涉及人 民币对美 元、 港币、 英镑、 欧元、 日 元的汇率 应 当以基金估 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 的人 民币汇率 中间 价为准。 涉 及到其它 币种 与人民币之 间的汇率, 参 照数据服 务商提供 的当日各 种货币兑美 元折算率 采用套算 的方法进 行折算。 8、. 税收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 行估值; 对于 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 或实 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 9、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款第 1-8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款第 1 -8 项规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10 、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和 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 净 值计价错误 实际发生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 机 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 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基 金投资人 造成的损 失应由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协 商共同承 担,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 权根据过错 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 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的损失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有 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 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


(4)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差 错小于基 金份额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 正调整, 不做追溯 处理。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 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因 ,列 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 损失; 其中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小 于基金份 额净值0.5% 时 ,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应在发 现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日对账务进 行更正调 整, 不做追 溯处理;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错 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值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4)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 据的,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更正, 并就差错 的更正向 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休市或 暂停交易 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出现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 基金资 产的 紧急事故; 5、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十 四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份 基 金 份额 每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2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对于 场外认购 、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 红; 选择采取 红 利再投资形 式的, 分红 资金将按 除息日 基金份额净 值转成相 应基金份 额;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 的分红方式, 具 体权益分 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及有 关手 续费等内容 。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 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有权 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 按除息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转为 基金份额。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十 五 、基金的会计 和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各 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 方式确认。 8、 基金管理人 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 日内向证 监会提交包 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 险 分析年度报 告。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 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需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十六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办 法》 、 《合 格境内 机构投 资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行 办法》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关于实施< 合 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 理 试行办法> 有关 问题的通知》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 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 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 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 证 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 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A)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 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 《招 募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1、 《招募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 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 基 金认购、 申购 和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品特 性 、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 募说明书 》 并登 载在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明书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面说 明 2、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 利 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 3、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B)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发 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 (C)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 媒 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 生效公告。 (D)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 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E)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每个估值 日后 2 个 工作日内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估值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1 个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后 的 2 个 工作 日内,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F)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G)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体 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 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H)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境外 托管人 ;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或 境外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I)澄清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 的,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 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J)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 备 案,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 间、会议 形式、审 议事项、 议事 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 项。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 义 务。 (K)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本基金的交 易管理、 交 易佣金 返还安排、 代理投票 政 策、 流程、 记 录等文档 , 应当置 备 于基金管理 人办公地 址, 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 金 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 制公 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招募说明 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 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十 七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终止《 基金合同 》 ,但在 基金规模 低于5000 万元 的情况下除 外 ; (2)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 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变更收 费方式或 调整相关 业务规则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变化; (6) 除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应按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 规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自生效 的 次日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若基金规模 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在不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情 况 下终止基金 合同;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资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自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立之 日起算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 八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30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1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完 整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执行部门。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监控防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估,制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十 九 、境外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 梅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 :Gerald L. Hassell (Chairman & CEO - 董 事长兼首席 执行官)


股东权 益: 388 亿美元( 截止2016 年12 月31 日)


托管资产规 模: 29.9万亿 美元(截 止2016年12 月31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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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信用等级: A1评级 (穆迪) ,A (标普) (2016年12月31日)


(一)境外 托管人的 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 梅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 :Gerald L. Hassell (Chairman & CEO - 董 事长兼首席 执行官)

















成立时间:1784 年


(二)最近 一个会计 年度、托 管资产规 模、信用 等级 等


纽约梅隆银 行公司总 部设在美 国纽约225 Liberty Street, 是美国历史 最悠久的 商业银行 ,也是 全球最大的 金融服务 公司之一。 公司集多 元化及其 配 套业务于一 体, 服务内 容包括资 产管理、 资产服务、 发 行人服务 、 清算服 务、 资金 服务和财 富 管理。 公司通 过在全球35个国家 和地区 设立的分支 机构,为 超过100 个 金融市场 的投资 提供 证券托管服 务,为全 球最大的 托管行, 并且是全球 最大的资 产管理服 务提供商 之一。 公 司在 存托凭证、 公 司信托、 股东服务 、 清算 贸易、 融资服 务、 佣金 管理等业 务方面都 位居全球 前 列, 并且是领 先的美元 现金管理 、 结算 服务和全球 支付服务 供应公司 。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纽约梅 隆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达29.9 万亿美元,管理资 产规模为1.6 万亿 美元。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纽约 梅隆银行 股东权益 为388 亿美元, 一 级资本充 足率为12.6%。全 球员工总人 数为52,000 。


信用等级: A1评级 (穆迪) ,A (标普) (截 止2016年10 月12 日) 二十 、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南大街 7 号万豪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直销中 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 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 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深 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6001 号太 平金融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青 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 区山东路6 号华润 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杭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 区四季青 街道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福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 区五四路137 号信 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电话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中山东 路 288 号 新世纪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场外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中国银 行总行办 公大 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5)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6)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7)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虞谷 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8)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9)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0)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 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95594 (11)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发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2)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 ,962528 上 海、 北京地区 (13)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中融碧玉 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4)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15)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东莞市城区 运河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16)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17) 温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 大道华海 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 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96699 (18)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南京市中华 路 26 号江 苏银行总 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19) 乌鲁木齐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 新华北路 8 号商业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20)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21)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 市丰泽区 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 市丰泽区 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22)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23)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24)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 区昆明路 508 号北 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25)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银 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26)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28)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29)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子商务 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文二西 路一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30)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 区后沙峪 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31)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 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32)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 阳区 建国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33) 北京创金启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白纸坊 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 A 座综合 楼 712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34) 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35)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36) 深圳腾元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2028 号卓越 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2028 号卓越 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37) 北京广源达 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望京东 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38) 上海大智慧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8.gw.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39)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北京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40)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 区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 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41) 上海汇付金 融服务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42)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工人体 育馆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工人体 育馆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43)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44)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 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45)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27 层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46) 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47)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海银 行大厦 2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48)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49)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50)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51)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18 、19 、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5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53)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54)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 询电话 (55)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王叔胤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95523 (56)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57)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建邺区 江东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 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59)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05 、11 、12、13 、15 、16 、18、19 、20 、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60)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61)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 36 层、39 层、40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62)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二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63)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64)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住所、办公 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65)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新 城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 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66)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67) 华安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68)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 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69)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成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84 (70)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 20 楼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2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71)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72)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深圳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73)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74)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75)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96326 (76)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77)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 江北东江 三路 55 号 广播电视 新 闻中心西面 一层 大堂和三、 四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 路 2002 号 中广核大 厦北楼 10 层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78)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 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 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79)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80)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81)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95351 (82)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广州市中山 二路 18 号 电信广 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83) 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84)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住所、办公 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85)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 区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86)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87)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苏州工业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88)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89)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南京市江东 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86 (90)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上海市四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91)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95399 (92)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 市长治路 111 号 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93)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 市金融一 街 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 市太湖新 城金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94)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95)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96)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97)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98)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住所、办公 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99)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新 城区新华 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100)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 88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01)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 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02) 德邦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 区曹阳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福山 路 500 号 “ 城建 国际中心 ”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03) 华龙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104) 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06)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07)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 中 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95329 (108)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09)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松 北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10)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111)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盘古 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齐冬妮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12)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13) 长城国瑞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www.gwgsc.com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114)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115)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朝阳门 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 寿保险 大厦 十二层、 十五层、 十六层、十 七层、十 八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16)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 区关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17)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广安门 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华强北 路赛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118)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 区仓前街 道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119)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20) 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西北旺 东路 10 号 院西区 8 号楼新 浪总 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东北旺 西路中关 村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 、 N-2 地 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121) 上海万得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福山 路 33 号建 工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22)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 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注册 地址 宁夏回族自 治区银川 市金凤区 阅海湾中 央商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23) 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124)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望京 SOHO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望京 SOHO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125) 深圳前海微 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桃园路 田厦国际 中心 A36 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前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苏豪 电话 13469952231 传真 0755-86700688 网址 www.webank.com 客服电话 400-999-8877 3、 场内代销 机构


指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的证 券经营机 构营业部 (指 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证券经 营资 格, 经深交所 审核批准 后成为其 会员, 依法 在交易所 内进行证券 买卖的交 易所会员 营业部) , 具体名单详 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 网站(www.szse.cn) 。 (二)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丁志勇 电话 0755-25941405 传真 0755-25987132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办公 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名称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 师 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 广场二座普 华 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取得依 据 《基金合 同》 募集 的基金份 额, 即成 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作为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 (3) 依法转让、 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 或 自行召集 、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 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 合同》 ; (2) 提供基金管 理人和监 管机构要 求提供的 信息, 以及 不 时的更新和 补充, 并保 证 其真实性; (3)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所规定的费 用; (4)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5)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 基金代销 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7)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8)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应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托 管人; (8) 选择、 委 托、 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金代 销机构的 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 )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决定 基金收益的 分配方案 ;


(11 )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 申购 与赎回申请 ;


(12 )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决 定和调整除 调高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之 外的基金 相关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13 )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4 )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 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 券;


(15 )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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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


选择 、 更换律 师 事务所 、 会计师 事务所 、 证 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7 )


委 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 交易、清 算、 估值、结算 等业务; (18 )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金代销 机 构违反《基金合 同》 、基金销 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 监 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2)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 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和 赎 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 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及时、足 额支付赎 回款 项;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 任; 但因第 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 财产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 损失, 而基 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 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 和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定期或不 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义务。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依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选择、更换 或撤 销 境 外托管人 ; (5)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 (6)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 (8)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固 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 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确保基金份 额净值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方法进行 计算, 复 核、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 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的 年限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2 )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13 )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应承担 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22 )


对基金 的境外财 产, 基金托管 人可授权 境外 托管人代为 履行其承 担的职责。 境 外托管人在 履行职责 过程中, 因本 身过错、 疏忽 原因 而导致的基 金财产受 损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担相应赔 偿或追索 责任; 在决定 境外托管 人是否有 过错、 疏忽等不 当行为, 应根 据基金托 管人与境外 托管人之 间的协议 的适用法 律及当地 的证 券市场惯例 决定; (23 )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按照规 定对基金 日常投资 行为和资金 汇出入情 况实 施监督,如 发现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出入 违法、违 规, 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外管 局报告; (24 ) 安全保护基 金财产, 准 时将公司 行为信息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确保基 金及时收 取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所有应得收 入; (25 )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和 外管局报 告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 资情 况,并按相 关规定进 行国际收 支申报; (26 ) 办理基金管 理人就管 理本基金 的有关结 汇 、 售汇、 收 汇、 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 算业务。 (27 ) 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的 年限保存 基金管理 人就管理 本基 金的资金汇 出、 汇入、 兑 换、收汇、 付汇、资 金往来、 委托及成 交记录等 相关 资料; (28 )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 他义务以 及 中国证 监会和外管 局根据审 慎监 管原则规定 的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但在 基金规模 低于 5000 万 元的情况下 除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 策略 (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变更收费方 式或调整 相关业务 规则;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 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 会 议召开 前30 天,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2、采 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 席,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基金管理 人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 以进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利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 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 委托授权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或 者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 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 向 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 开日 至少35 天前 提 交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 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提交的临 时提案 进 行审核,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 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 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可 以对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 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 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未出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 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 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应 自 在生效的 次日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 在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份 基 金 份额 每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2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式分两 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对于 场外认购 、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 红 利再投资形 式的, 分红 资金将按 除息日 基金份额净 值转成相 应基金份 额;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 的分红方式, 具 体权益分 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3、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 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及有关手 续费 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有权 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 按除息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转为 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1.0%的年 费率 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 E×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 的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 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6%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0.2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 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境 外市场以 实物黄金 为支持的 交易 所交易 基金 等金融工 具, 通过严格 的投资纪律 约束和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力争 实现 对国际市场 黄金价格 走势的 有效 跟踪。 (二)投资范围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全 球证券市 场内依法 可投资的 公募 基金 (包 括 ETF ) 、 固定 收益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此外, 本 基金为对 冲汇率风 险,可以投 资于外汇 远期合约 、外汇互 换协议、 利率 期权等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范围: 在 拟投资对 象资产数 量 和资产规模 允许的条 件下, 投资 于 跟踪黄金价 格或黄金 价格指数 的公募基 金 的比例 不低 于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80%, 其中投 资于 有实物黄金支持的 (Backed by physical gold ) 交 易所交易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上 述黄金基 金投资资产 的 80%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黄金基金 指黄金 ETF 、 黄金股 票指数 ETF 以及其他跟 踪黄金 价格或者 黄金价格 指数的非上 市黄金公 募基金。 在保证流动 性的前提 下,本基 金现金头 寸可存放 于境 内,满足基 金赎回、 支付管理 费、 托管费、手 续费等需 要,并可 以投资货 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直 接投资实 物黄 金、 除黄金 ETF 外的 其他 形式的交 易所交易黄 金产品、 黄金 收益凭证、 或 与实物商 品挂 钩的衍生品 等其他工 具 (包括但不 限于 以后在国内上市 、以跟踪黄 金价格或黄 金价格指数为 目的的 ETF, 以 及在国内外 上市的黄金 期货合约、 黄金 期权合约 以及其他 黄金衍生 品等) , 基金管理人 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履行相关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并相应调 整 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限 制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限制 下列投资限 制为引用 当时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的有关 限制性规 定, 如法律 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下列 限制 性或禁 止性 规定, 本基金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不 受下 列限 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 抵押按揭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购买贵重金 属或代表 贵重金属 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 品 ;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 入现 金 ; (9) 利用融资购 买证券, 但投资金 融衍生品 除外 ; (10)参与未持有 基础资产 的卖空交 易 ; (11)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 (12)直接投资与 实物商品 相关的衍 生品; (13)向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债券; (14)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15)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将遵循 以下限制 : (1) 基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20% 。 在基金 托管账户 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 一机构 (政府、 国 际金融组 织除外) 发行 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净值的10% 。 (3) 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 国家或地区 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 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10% , 其中持 有任一 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3% 。 (4) 基金不得购 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 机构 或其管理层。 本 公司 管理 的全部基金 不得持有 同一机构10% 以 上具有投 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 量。 指数 基金可以 不受 上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 上市 的总股本 , 同时应 当一并计 算 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 存托凭证 所代表的 基础证券 ,并 假设对持有 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 换。 (5) 基金持有非 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的其他资产 。 (6) 本公司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 何一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 额的 20%。 (7)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每只境外 基 金投资比 例不超过 本基金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 本基金投 资境外伞 形基金的, 该伞形基 金应当视 为一只基 金。 (9)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 下基金:





(a )其 他基金中 基金;





(b)联接基 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 两项基金 的伞形基 金子基金 。 (10)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 投资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 符合 上述 各项投资 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在三 十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 种 的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在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 相关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本基 金 的投资比例 上限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 基金 投资衍生 品应当仅 限于投资 组合避险 或有 效管理, 不得 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 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本 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2、本 基金投资期 货支付的初 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 付或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 交易衍生品 支付的初 始费用的 总额不得 高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3、本 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 级。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交易对手方 应当至少每 个工作日对 交易进行估 值,并且基金可 在任何时候 以 公允价值终 止交易。 (3)任一交 易对手方 的市值计 价敞口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本 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 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 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 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 评级机构评 级。 2 、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 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 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3、借方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时 向 本 基金支 付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 分 红。 一旦借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 留和处置担 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 要。 4、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 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1) 现金; (2) 存款证 明; (3) 商业票 据; (4) 政府债 券; (5)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 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 外金 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 手方或其 关联方的 除外)出 具的 不可撤销信 用证。 5、本 基金有权在 任何时候终 止证券借贷 交易并在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 求 归还任一或 所有已借 出的证券 。 6、基金管理 人 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中 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7、基金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所有已借出 而未归还证 券总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总资 产 的 50 %。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不 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 5.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 的对手方 (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 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 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 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 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 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券 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 。 一旦 卖方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 交易、 逆回购 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6. 基金参与 证 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 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 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 基金总资产的 50 %。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 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 、 《通知 》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 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第 ( 三) 至 ( 六) 项投资限制 的,履行 适当程序 后,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每个估值 日后 2 个 工作日内 通过 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估 值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1 个工作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2 个工作 日内 ,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终止《 基金合同 》 ,但在 基金规模 低于 5000 万 元的情况下 除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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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的除 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变更收 费方式或 调整相关 业务规则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变化; (6) 除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按照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报 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自生效之 日起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若基金规模 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在不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情 况下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终止基金合 同;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自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立之 日起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 机构的办 公场所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 《基金 合 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 但内容应 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二十 二、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 名称: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赵学军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1999]5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中外 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及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 5588 传真: (010 )6518 5678 联系人:胡 勇钦 2 、基金托管 人(或简 称“托管 人” )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6720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 号: 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 销售业务 ; 代理 发行、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代理承销、代理 兑付政府债 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 代理 政策性银 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 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 ;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 券投资基 金 、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年金 受托管 理服 务;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 金的注册 登记 、认购、申 购和赎回 业务;资 信调查、 咨询、见证 业务;贷 款承诺; 企业、个 人财务顾 问服 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 贷款;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 收及进口 代收;外 汇票 据承兑和贴 现;外汇 借款;外 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 价证券; 自营 、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金 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 经 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A)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全 球证券市 场内依法 可投资的 公募 基金 (包 括 ETF ) 、 固定 收益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此外, 本 基金为对 冲汇率风 险,可以投 资于外汇 远期合约 、外汇互 换协议、 利率 期权等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范围: 在 拟投资对 象资产数 量 和资产规模 允许的条 件下, 投资 于 跟踪黄金价 格或黄金 价格指数 的公募基 金的比例 不低 于本基金资 产 净值的80%, 其中投 资于 有实物黄金支持的 (Backed by physical gold ) 交 易所交易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上 述黄金基 金投资资产 的 80%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黄金基金 指黄金 ETF 、 黄金股 票指数 ETF 以及其他跟 踪黄金 价格或者 黄金价格 指数的非上 市黄金公 募基金。 在保证流动 性的前提 下,本基 金现金头 寸可存放 于境 内,满足基 金赎回、 支付管理 费、 托管费、手 续费等需 要,并可 以投资货 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直 接投资实 物黄 金、 除黄金 ETF 外的 其他 形式的交 易所交易黄 金产品、 黄金 收益凭证、 或 与实物商 品挂 钩的衍生品 等其他工 具 (包括但不 限于 以后在国内上市 、以跟踪黄 金价格或黄 金价格指数为 目的的 ETF, 以 及在国内外 上市的黄金 期货合约、 黄金 期权合约 以及其他 黄金衍生 品等) , 基金管理人 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履行相关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并相应调 整 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限 制规定, 不 需经基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 资 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在正常的市场状 况下,本基 金至少将基金 资产的 90 %投资于跟踪黄 金价格的交 易所交 易基金(ETF )其 他公募基金 等以黄金价 格为投资标 的的金融工具, 其中本基金 将以有实物 黄金支持(Physical gold underlying )的 黄金 ETF 或黄金型公 募基金为 主;现金 或者到期 日不超过一 年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它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 更 投资品种的 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 相关程序 后, 可相应 调 整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 限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2)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① 本基金持有 同一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值 的 20% 。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 存 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 ② 本 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 ( 政府、 国际 金融组织 除外) 发 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③ 本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任一 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④ 在本托管人托管下的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 或其管理层 。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且托 管在基金 托管人 处的 全部基 金不得持 有 同一机构10% 以上具有 投票权的 证 券发行 总量 。 指数 基金可以不 受上述限 制。 上述 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 上市 的总股本 , 同时应 当一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 托凭证所 代表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有 的股 本权证行使 转换。 ⑤ 本 基金持 有非 流动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10%。上述 非流 动 性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 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⑥ 在本托管人 托管下的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 , 不 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 ⑦ 为应付赎回 、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⑧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境 外 伞形基金的 ,该伞形 基金应当 视为一只 基金。 ⑨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 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 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 两项基金 的伞形基 金子基金 。 ⑩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 投资限制 。 若 基金超 过上 述1-9项 投资比 例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例 后30 个 工作 日内采 用 合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 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A. 所有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 (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 级。 B.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 值不低于已借出证 券市值的 102 %。 C. 借方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 产生的所有 股息、 利息和分红 。 一旦 借方违约 , 本 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 关 法律有权保 留和处置 担 保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D. 除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以 下金融 工具或品种 : a. 现金; b.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 对手方或 其关联方 的除外) 出具 的不可撤销 信用证。 E. 本 基金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限内要求 归还任一 或所有已 借出的证 券。 F.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 已借出而未 归还证券 总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 50 %。 上述 比例限 制计算, 基 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而持 有 的担保物不 得计入基 金 总资产。 ? 基金可以根 据正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回购 交易、 逆回购 交易, 并且 应当遵守 下 列规定: A. 所有参与正回购 交易的对 手方 (中 资商业银 行除外 ) 应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 机构信用 评级。 B. 参与正回购交 易, 应当采 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 卖出收 益进行调整 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 券市值 的 102 %。一 旦买方违 约 , 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 有 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C.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息、利息 和分红。 D. 参与逆 回购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券 采取市值 计价制 度进行调整 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 于支付现 金的 102% 。一旦卖 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 议 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 要。 ? 基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 正回 购交易 , 所有已 售出而 未回购证券 总市值均 不 得超过基金 总资产的50 %。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 因参与 证 券借贷交 易、 正回 购交易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 资产。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3)相关法 律、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a) 承销证券; b)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c)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d) 购买不动产 ; e) 购买房地产 抵押按揭 ; f) 购买贵重金 属或代表 贵重金属 的凭证 ; g) 购买实物商 品 ; h)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 ; i) 利用融资购 买证券, 但投资金 融衍生品 除外 ; j) 参与未持有 基础资产 的卖空交 易 ; k) 直接投资与 实物商品 相关的衍 生品; l) 向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债券; m) 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n)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o) 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交易 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 管 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 证 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 易 , 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 主要包括存 款银行的 信用等级、存 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 风险。 基金 投资银行 存 款的, 其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 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 款银 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 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除提供的 存 款银行名 单 以外的 银行存款 出现由于 存款 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赔偿, 之 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 赔 偿,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 运作过程 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 程, 则对于由 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 险引起的 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可以 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 况对 于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 调整。 (B)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C)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和 投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应及时 以书面或 电话或双 方认可的 其他方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进行核对 确认并回 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 理人未予 纠正,基 金托管人 应报 告监管部门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或 其授权投 资机构有 重大 违法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告 有关监 管机构,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有 关机监管 机构。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 须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金托 管人根 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1. 在本协议有 效期内, 在不 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导致基金 托管人的 接受基金 管理人监督 与检查与 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其 行业监管 要求 相冲突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 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 监督与检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 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 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 金管理人须 向基金托管人作 出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 人在接到提 示后, 应立即 对提示内 容予以确 认, 如无 异议, 应在基金 管理人给 定的合理 期限 内改进,如 有异议, 应作出书 面解释。 3.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 财产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 产。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基 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 除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 协议约定 外, 基金托 管 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不 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 或第三方 谋取利益, 违反此义 务所得利 益 归于基金财 产, 由此造 成的直接 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该等 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 恢复基金 财 产的原状、 承 担因此所 引起的直 接损失 的赔偿责任 ; 基金托管人 自身, 并尽商 业上的一 切努力确 保境外托 管人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 配托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管证券; 除非根据基 金管理人 书面同意, 基 金托管人 和境外托 管人不得在 任何托管 资产上设 立任 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抵 押 、质押 、留置等 ; 对于因为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本协 议项下基 金投资产 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 没有到达托 管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并配 合基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 基金造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的损失。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 基 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 告,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国 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 2、验资完 成,基 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 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为基 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 金当 日出具确认 文件。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事宜 。 (C)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 同意, 现金账户 中的现 金将由基 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 或其 境外托管人 的银行身 份持有。 除非授权人 士按指令 程序发送 的指令另 有规定, 否 则 , 基金托管人 和其境外 托管人应 在 收到授权 人士的 指令后,按 下述方式支 付现金、售 出 或交付证券:(a) 按照交易发 生的司法 管辖区或市场的 有关惯常和 既定惯例和 程序作出; 或(b) 就通过证券 系统进行的买 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 系统运营 的规则、 条 例和条件 作出。 基金 托管人和其 境外托管 人应不时 将该等有 关惯例、程 序、规则 、条例和 条件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在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清盘或破 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 清算 时,不得将 基金财产 归入其清 算财产, 境外托管 人所 在地法律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 应自身, 并确保其 境外托管 人尽商业 的合 理努力建立 安全的数 据 管理机 制, 安全完整地 保存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财产 相关的业 务数 据和信息。 (D)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 以基金、基 金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或其 境外托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管人开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 合 规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 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保管 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 符合账 户所在 国家 或地区相关 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 定。 (E)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所投资 市场或证券 交易所适用 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 名义或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 证券账户。 由基 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 托管 人负责办理 与开立证 券账户有 关的手续 。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仅限于 满足开展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 各自境外 托管人均 不得出借 或未经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双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 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 户 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相关 证明文件的 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管理人投 资于合法合 规、符合基 金合同的其 他非交易所市场 的投资品种 时,在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根据 投资 所在 市场以 及国家 或地 区的相 关规 定,开立进 行基金的 投资活动 所需要的 各类证券 和结 算账户。 5、 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账户所在 国家 或地区有关 法律的规 定。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投 资市场所在国家 或地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 基金托管 人或其 境 外托管人 负责 开立。 2、 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 或地区法 律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 关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办 理。 (G)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 的注册登 记方式应 符合投资 当地市 场的 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 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 确保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始 终是所有证 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持 有基金财 产中 的所有证券 。 3、基金托管人应 该:(a) 在 其帐目和记录 中单独列记 属于本基金的证 券,并且(b) 要求 和 尽商 业上的 合理努 力确 保其境 外托管 人在 其各自 帐目 和记 录中单 独清楚 列记 证 券不 属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境外托管人, 不论证券 以何人的 名义登 记。 而且, 若 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以无记 名方式实际 持有, 要求 和确保其 境外托管 人将这些 证 券和基金托 管人、 其境 外托管人 自有的 资产、任何 其他人的 资产分别 独立存放 。 4、除非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存在 过失、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 当行为,基 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 其或其境 外托管人 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 的证 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好形 式转让) 。 5、存放在证券系 统的证券应 按照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的指示 为基金的实 益所有 人持有,但 须遵守管 辖该系统 运营的规 则、条例 和条 件。 6、 由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为基金的 利益而持 有 的证券( 无记 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 统 持有的证券 除外)应按 本协议约 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 其委托应就 其为基金管 理人利益而 持有证券的市场 有关证券登 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应 基金管理 人要求将 这些市场发 生的事件 或惯例变 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 若 基金管理 人要求改 变本协议 约定的证 券 登记方式, 基 金托管人 及其委托 应就此 予以充分配 合。 (H)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的保 管 库 。 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 属 于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 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I)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涉 及基金财 产投 资运作的书 面协议的 副本。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人保 管。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 以 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件。 合 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 保存时间 应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要 求。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A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 估值的 处理原则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基金资产的会计责任 主体为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定 的会计原则 和核算方 法进行会 计处理。 监 管部门或 行 业组织另有 约定的从 其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与 基金管理 人协商确 定的会计 原则和核 算 方 法对本基金 进行会计 处理、 对资产 净值 计算进行复 核。基金 管理人应 于 T+1 日完 成 T 日估值,并提供 基金托管 人进行本 基金的净 值计算复核 和本基金 进行信息 披露所需 要的相关 信息 。 基金管理人应 依据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确定的会计 原则和会 计准则进 行会计处 理。监管 部门 或行业组织 另有约定 的,从其 约定。 基金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应按国家 规定和基 金管理人 要求对基金 资产中的 证券账户 和现 金账户进行 帐实核对 。 (2) 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 第三方独立 机构进行 会计核 算,并认可其委 托的第三 方独立机 构所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认可的第三 方独 立机 构所计算 的资产净 值进行复核 。 2. 基金托管 人的会计 核算处理 (1) 在遵 守相关 会计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基 金托管人应 按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定的会计 核算方法 和处理原 则进行会 计核算, 并 按 照基金管理 人对资产 的划分, 分 别对基 金财产单独 建账、 独立核 算, 并应指定 专门人员 负责 会计核算与 会计资料 保管。 属于基 金财 产的收益应 全额计入 会计账簿 ,不得与 其他托管 资产 的收益相混 淆。 (2) 基 金资产核 算的内容 包括但不 限于: 证券买卖 业务 的核算、 持有资产 的付息 、兑付、 分红等业务 的核算、 证券 发行认购 业务的核 算、 货币 市场工具买 卖业务的 核 算、 银行存 款计 息、存款账 户间的资 金划付业 务的核算 、支付费 用的 核算、汇兑 损益的核 算等。 3. 净值计算 (1)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份额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 除 以份额总数 ,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人 民币,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 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日为每一 开放日以 及国家法 律 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 值 的非开放日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收 集净值计 算日估值价 格截止时 点所估值 证券的最 近市场价格 后, 对各类估 值资产进 行估值, 计算 出基 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本基 金合同生 效后, T+1 日 完成 T 日估值, 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 (B)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当 估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错误 实际发生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 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但 属于 境外托管人 原因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由托管人负 责追偿。 除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 三方造成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 根 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C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原 因休市或 暂停交易 时; (2)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 人的 利益,已决 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紧急事故 ;


(5)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D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同》规 定 估值方法进行估 值时,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 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E )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 录和保管 本基 金的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 进 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 基金资产 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保证 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 录相符。 (F )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基金托管 人法定报 告 基金托管人 需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向监管机 构报 告相关信息 , 包括但 不限于以 下内 容: (1)自开设 境外结算 账户之日 起 5 日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情报 告外管局 ; (2)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作日 内,向中 国证监会 和外 管局报告基 金境外投 资情况, 并按 相关监管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3)发现基金 管理人投资 指令或资 金 汇出违法、 违 规的,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或 外管局 报告;


(4)中国证 监会和国 家外管局 规定的其 他报告 事项 ; 上述报告应 同时抄送 基金管理 人, 对于 基金托管 人提 供上述报告 , 基金管 理人应予 以支 持和配合。 2、定期信息 和报告 (1)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本 协议及时向 基金管理人 提 供与基金财产托 管业务相关 的信息 报告, 包括但 不限于定 期报告的 基金财 产账户的 相关 评估报告、 会 计报表、 估值报告 、 监管 报告; (2)应基金管 理人要求, 基金托管人 及境外托管 人 可以就有关法律 规定和市场 惯例等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事项向咨询 机构进行 咨询,但 应谨慎处 理该等咨 询事 项并向基金 管理 人报 告有关结 果。 (G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和准则 执行。 (H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基金托管 人对本基 金 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进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分别独 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 管 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 基 金托管人 应向基 金 管理 人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本 基金的 净值 计算复 核和 本基 金进行 信息披 露所 需要的 相关 信息。 (I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 进行独立 的复核 。 核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60 日内完成 基金 半年度报告 的编制 ; 在每年 结束 之日起90 日 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 报 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基 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 期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人 在复 核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 进 行 调整,调整 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 每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保管 方式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法律 法规规定 的期 限。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管期 限为法律法 规规定的 期限。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 解决方式 1. 本托管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并依照其解 释。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 议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 商可以解决 的, 均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在北 京仲裁 , 按 照申请仲 裁时该会 现 行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 。 2. 当任何争 议发生或 任何争议 正在进行 仲裁时, 除 争 议事项外, 双 方仍有权 行使本协 议 项下的其它 权利并应 履行本协 议项下的 其它义务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三、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增 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场外投资 者


每次交易结 束后, 可在T+2 工作 日后 通 过销售机 构的 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 单; 首次基 金 交易 (除基金开 户外其他 交易类型) 后15个工作 日内 ,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 送交 易对帐单; 基金管理人在 每年第1-3 季度结束后向定 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 有交易的投资 者寄送季度 对账单, 在每年 第4 季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 质对账单且 季度内有 交易或最 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 份额的投 资者寄送 年度对账 单; 每月向定 制电子对帐 单服务的 份额持有 人发送电 子对帐单。 由于投资者 提供的邮 寄地址、 手 机号码、 电子邮箱 不 详、 错误、 未 及时变更 或邮局投 递 差错、 通讯故障、 延 误等原因 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 无法 按时或准确 送达。 因上述 原因无法 正常 收取对账单 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 通过本 公司网站, 或 拨打本公司 客服热线 查询、 核对 、 变更 您的预留联 系方式。 2、 场内投资 者


每次交易结 束后, 可在T+1 工作 日后到 交易网点 进行 确认单的查 询和打印, 注册登记 机 构和基金管 理人不寄 送场内投 资者的对 账单, 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 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 交易网点 提供的自助 、电话、 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 。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 择将基金 收益以基 金份额形 式进 行分配, 该持有 人当期分 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 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本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免收 申购费用 。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从2011 年9 月15 日开 始正式推 出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 投资者 可与中国 银行等代 销机构就本 基金申请 开办 “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 约定 每期固定申 购金额。 具体 受理网点 见相 应代销机构 各分支机 构的公告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 向 定制净 值短信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基 金 净值短信 服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话费 ) 、(010)85712266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定 制短信服 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还 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实现基 金交 易查询、 账户信 息查询和 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 利用基金 管理人网 站获取基 金和基金 管理 人的各类信 息, 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 告及基金 管理人最 新动态等 资料。 3、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登 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 站,通过 直销网上 交易 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定 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赎回、 定期定额 转换、查 询等 业务。具体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六)咨询服务 1、 投资者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如果 想了解申 购与赎回 的 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 拨打基金 管理人全 国统一客 服电 话:400-600-8800 (免长途话费) 、 (010)85712266 ,传真:(010 )65182266 。 2、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四 、其它应披 露事项 自 2017 年 8 月4 日至 2018 年2 月 4 日, 本 基金的临 时报告 刊登 于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备注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 2017 年 8 月15 日 含本基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分基金申购 、 赎回 、 定 投、 转换、 最低持 有数量限制 的公告 2 关于增加济安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7 年 8 月23 日 含本基金 3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黄 金 (QDII-FOF-LOF )2017 年 8 月 28 日暂停 赎回业务的 公告 2017 年 8 月24 日


4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放式基金 场内份额 持有期规 则的公告 2017 年 9 月29 日 含本基金 5 关 于 嘉 实 黄 金 (QDII-FOF-LOF )2017 年 11 月23 日暂 停赎回 业务的公 告 2017 年11 月21 日


6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黄 金 (QDII-FOF-LOF ) 恢复申 购及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7 年 12 月 2 日


7 关于嘉实黄 金(QDII-FOF-LOF) 2017 年 12 月 25 日、 12 月 26 日暂停 申赎及定 投业务 公告 2017 年12 月21 日


8 关于增加联泰资产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及参加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7 年12 月22 日 含本基金 9 关于嘉实黄 金 (QDII-FOF-LOF )2018 年 1 月 2 日暂停 申购、 赎回及 定投业务 的公告 2017 年12 月28 日


10 关于国金证券开展嘉实旗下基金定投业 务的公告 2018 年 1 月5 日 含本基金 11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黄 金 (QDII-FOF-LOF )2018 年 1 月 15 日暂停 申购、赎回 及定投业 务的公告 2018 年 1 月11 日


二十 五、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 《招募说明 书》 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代销机 构住所, 投 资者可在 营 业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 证其所提 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 公 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二十 六、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 会 核准嘉实 黄金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募 集的文件; 2.《嘉实黄 金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 黄金 (QDII-F0F-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嘉实黄 金证券投 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