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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500(164809)

工银5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 重 要 提示 工银瑞信睿 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本 基金”) 经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2011 年 9 月 22 日《 关于核准 工银瑞信 睿 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 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1 〕1541 号文)核 准公开募 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2 年 1 月 31 日起生效, 自该日起 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 基金。 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保证 招募说 明书 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 的 核 准,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 没 有风险 。 投 资有风 险,投 资者认 购(或 申购) 基金份 额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全面认 识本 基 金产品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应充分 考虑投 资者自 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并 对认购 (或申购 ) 基 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 作出独 立决策 。基金 管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 自 负”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 导致的 投资风险 , 由 投资者自行 负担。 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理性 判断市 场,并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 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 素对证 券价格 产生影响 而形成 的系统 性风险、 个 别 证 券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产 生的基 金管理 风险、本 基 金 的 特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 属 于 股票 型基金 ,其 风 险与收 益高于混 合基金 、债券 基金与货 币 市 场 基金。 此 外, 本 基金作为 指数型 基金 , 采用完 全复制 策略 ,跟踪 标的 指数市 场表现, 目 标 为 获取市场 平均收 益, 是 股票基金 中 处于 中等风险 水平 的基金 产 品。 本 基金的 分级设定 则 决 定了不同份 额具有不 同的风险 和收益特 征。睿 智 A 份额具有低 风险、低 预期收益 的特征; 睿 智 B 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 期收益的 特征。本 基金初 始募集净值 1 元。在 市场波 动因素影 响 下,本基金 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 面值,本 基金投资 者有 可能出现亏 损。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预示其 未来表 现。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其它基 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1 月 30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数 据截止 日为 2017 年12 月31 日(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本 招募说明书 已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份额分级 ..................................................... 44 七、基金的募集 ....................................................... 4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九、睿智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4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8 十一、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 统登记 等其他 业务 ..................... 54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55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6 十四、基金的业绩 ..................................................... 66 十五、基金的财产 ..................................................... 68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 71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 74 二十、睿智A 和睿智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 76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6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二十三、基金的风险揭示 ............................................... 8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82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4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 85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6 三十、备查文件 ....................................................... 87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88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99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 一、绪 言 《工银瑞信 睿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以 下简称 “ 本招募说 明书 ” 或“招 募说明书 ”)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 披露管理办 法》等 相 关法律法 规和《 工 银瑞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工银瑞信 睿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 标、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 者投资 决策有 关的全 部必要事 项,投 资者在 作出投资 决 策 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性、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请 募 集 的 。本招募 说明书 由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 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 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 金 当 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 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 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 非 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工银瑞信 睿智中证5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指 《工银瑞信 睿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工银瑞 信睿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 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 信睿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工银瑞信 睿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上市交易公 告书 指《工银瑞 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B 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通过, 并 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 布,同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不时 作出 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 中 证 500 指 数: 指由上海和 深圳证券 市场中选 取 5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 编制而 成的成份股指数,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 公司的 整体状况。 中证 500 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 制并 发布 基金份额分 级: 指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包括工银 瑞信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工银瑞信 睿智中证 5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A 份 额与工 银瑞信睿 智中证 5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之 B 份额。其中 ,工银瑞 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之 A 份额与工银 瑞信睿智 中证 5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之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 持 4∶6 的 比率不变 睿智 500 份 额: 指工银瑞信 睿智中证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 础份 额 睿智 A 份额 : 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 份额, 即工银瑞信 睿智中证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之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 : 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 份额, 即工银瑞信 睿智中证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之 B 份额 基金管理人 : 指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 人进行表 决的会议 ;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睿 智 500 份额的行为 ;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 购回 睿智500 份额 的行 为; 份额配 对转 换: 指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本基 金的睿智 500 份额 与睿 智 A 份 额、睿智 B 份额之间 可进行份 额配对转 换,包括 分拆 与合并 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每十份 睿智 500 份 额的场内 份额申请 转换成四 份睿智 A 份额 与六份 睿智B 份额 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每四份 睿智 A 份额 与六份睿 智 B 份额 进行配对 申请转换 成十 份睿智 5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 算: 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份额 的净值 和份额进行 调整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 另一销售 机构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 代为办 理 基 金认购、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 申购、赎回 和其他 基 金业务的 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 认购、睿智500 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的场 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认购、睿 智 A 份额与 睿智B 份额 上市交易 、睿智 500 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的 场所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下的基 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睿智 500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 基金财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 在的基金 财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 值: 指基金财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 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等。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 甲 5 号6 层甲 5 号601 、甲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5 号 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A 座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联系人:朱 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 本的 80%; 瑞士 信贷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尚 军先生 ,董事 ,中国 工商银 行战略 管理与 投资者 关系 部资深 专家、 专职派 出董事 。复 旦 大学工商 管理( 国际) 硕士,高 级经济 师。历 任中国 工商银行 河南郑 州分行 团委书记 、 国 际部副总经 理,河南 分行国际 部副总经 理、储蓄 处处 长、国际业 务处处长 ,河南分 行副行长 、 党委委员, 陕西分行 党委书记 、行长等 职务。 Michael Levin 先生 ,董事, 瑞士信贷 董事总经 理、 亚太地区资 产管理主 管。 Levin 先 生 负责制定 和指导 亚太区 资产管理 战略, 包括销 售、产 品和合作 伙伴关 系。他 还与机构 和 私 人银行密切 合作, 以 提供资 产管理投 资解决方 案。 在2011 年 8 月加入瑞 士信贷之 前, Levin 先生是 AsiaCrest Capital 的首席执 行官,AsiaCrest Capital 是一家 位于香港 的对冲基 金 FoF 。 再 之 前 , 他 曾 在 Hite Capital 和 英 仕 曼 集 团 担 任 投 资 组 合 经 理 。Levin 先 生 也 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 的 联合创始 人。 他在流动和 非流动性 另类投资 行业拥有 超 过 20 年的经 验。Levin 先生 毕业于美 国宾夕法 尼亚 大学沃顿商 学院,并 获得经济 学理学士 学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 位。 郭 特华女 士, 董 事,博 士,现 任工 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兼任工 银瑞信 资产 管 理(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长。历 任中国 工商银 行总行 商业信贷 部、资 金计划 部副处长 , 中 国工商银行 总行资产 托管部处 长、副总 经理。 王 一心女 士,董 事,高 级经济 师,中 国工商 银行战 略管 理与投 资者关 系部高 级专家 、专 职 董事。历 任中国 工商银 行专项融 资部 ( 公司业 务二部 、 营业部 )副总 经理 ; 中国工商 银 行 营业部 历任 副处长、 处长;中 国工商银 行总行 技术 改造信贷部 经理。 王 莹女士 ,董事 ,高级 会计师 , 中国 工商银 行战略 管理 与投资 者关系 部高级 专家、 专职 派出董事, 于 2004 年11 月获 得国际内 审协会注 册 内 部审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历任中 国工商 银行国际 业务部 外汇清 算处负 责人,中 国工商 银行清 算中心外 汇 清 算 处负责人 、副处 长,中 国工商银 行稽核 监督局 外汇业 务稽核处 副处长 、处长 ,中国工 商 银 行内部审计 局境外机 构审计处 处长,工 行悉尼分 行内 部审计师、 风险专家 。 田 国强先 生,独 立董事 ,经济 学博士 ,上海 财经大 学经 济学院 院长, 上海财 经大学 高等 研究院院长 ,美国德 州 A&M 大 学经济 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 。首批中 组部 “ 千人计划 ” 入 选者及其 国家特 聘专家 ,首批人 文社会 科学长 江学者 讲座教授 ,曾任 上海市 人民政府 特 聘 决策咨询专 家,中国 留美经济 学会会长 (1991-1992)。 2006 年 被《华尔 街电讯》 列为中国 大 陆 十大最具 影响力 的经济 学家之一 。主要 研究领 域包括 经济理论 、激励 机制设 计、中国 经 济 等。


孙 祁祥女 士,独 立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院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享 受 国务院政 府特殊 津贴专 家。兼任 北京大 学中国 保险与 社会保障 研究中 心主任 ,中国金 融 学 会 学术委员 会委员 、常务 理事,中 国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育部高 等学校 经济学 类学科专 业 教 学指导委员 会委员, 美 国国际保 险学会董 事会成员、 学术主持人 , 美国 C.V. Starr 冠 名教授。 曾 任亚太风 险与保 险学会 主席、美 国国家 经济研 究局、 美国印第 安纳大 学、美 国哈佛大 学 、 香港大学访 问学者。 在《经济 研究》 等学术刊 物上发 表论文 100 多篇,主 持过 20 多项由国 家 部委和国际 著名机构 委托的科 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 士,独立 董事,香 港大学艺 术系博 士,历任银 行家信托 公司(1998 年 与德意志银 行合并) 董事总经 理、所罗 门 ·古 根海 姆基金会副 主席及项 目总监、 香港政府 委 任的展览馆 委员会成 员、香港 西九龙文 娱艺术馆 咨询 小组政府委 任委员。2003 年 至今担任 香 港亚洲艺术 文献库 董 事局董事 及主席,2009 年至 今担 任美国亚洲 艺术文献 库总裁。 2 、监事会成 员 郑剑锋先生, 监事, 金融 学科学双 硕士。2005 年12 月起, 郑剑锋 先生任职 于中国工 商银 行 监事会办 公室, 先后担 任综合管 理处处 长、监 督专员 和监事会 办公室 副主任 ,主要负 责 风 险、内控及 董事高管 履职 的监 督检查工 作。2014 年 6 月起, 郑剑锋先 生被任命 为中国工 商银 行战略管理 与投资者 关系部集 团派驻子 公司董监 事办 公室高级专 家、专职 派出董事 。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 黄敏女士, 监事,金 融学学士 。黄敏女 士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集团),先 后担任 全球投资 银行战略 部助理副 总裁 、亚太区投 资银行战 略部副总 裁、中 国区 执行首席运 营官,资 产管理大 中国区首 席运营官,现 任资产管理 中国区负 责人。 洪波女士, 监事,硕 士。ACCA 非执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 务所 高级审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 生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监察稽 核总部业 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 瑞信法律 合规部, 现任内控 稽核部总 监。 倪莹女士, 监 事, 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 任职于中 国人民大学, 历任副科 长、 科长, 校 团委副书记 。2009 年至 2011 年 就职于北 京市委教 工 委,任干 部 处副调研 员。2011 年 加入工 银瑞信战略 发展部, 现任战略 发展部总 监。 章 琼女 士,监 事, 硕士。2001 年至2003 年任 职于富 友证 券财 务部;2003年至2005 年任 职 于银河基金 ,担任注 册登记专 员。2005 年加入工 银瑞 信运作部, 现任运作 部总监。 3 .高级管理 人员 郭特华女士 ,总经理 ,简历同 上。 朱 碧艳女 士,硕 士,国 际注册 内部审 计师, 现任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 ,兼 任工银瑞信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1997 -1999 年中 国华融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 经理,2000 -2005 年中 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银 行部、证 券业 务 部高级副 经理。 江 明波先 生,硕 士,现 任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任 工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际)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 ,工银瑞 信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2000年7 月至2001 年 11 月,任 职于长 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担任 研究员 ;2001 年12月至2006 年12 月 ,任职 于鹏 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 、普天 债券基金 经理、 社保债 券组合、 社 保 回 购组合 基金经 理、机构 理财部 总监助 理、固 定收益小 组负责 人。2006 年 加入工银 瑞信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 杜 海涛先 生,硕 士,现 任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研究 部总监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国际)有 限公司 董事,1997 年7月至2002 年9月 ,任职 于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历任职 员、债券 (金融工 程)研 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年5 月,任职 于宝盈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历任研 究员、基 金经理 助理;2003 年6月至2006 年3月 ,任职 于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历任研 究员、基 金经理。2006 年加 入工银瑞 信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赵紫英女士 ,博士, 现任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理,1989 年8 月至1993 年5月, 任 职于中 国工商 银行海淀 支行, 从事国 际业务 ;1994 年6月至2002 年4 月,任职 于中国 工商 银 行北京市分 行国际业 务部,历 任综合科 科长、 国际业 务部副总经 理;2002 年5月至2005 年6月, 任 职于中 国工商 银行牡丹 卡中心 ,历任 市场营 销部副总 经理、 清算部 副总经理 。2005 年加 入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郝炜先生, 硕士, 现 任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兼 任工银瑞 信资产管 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董 事,工银 瑞信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2001 年4月至2005 年6月,任 职于中 国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 工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2005 年 加入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7 年证券从 业经验; 中国 人民大学 金融 工程博士;2010 年加入工 银瑞信, 历 任 金融工程 分析师 、投资 经理助理 、投资 经理, 现任指 数投资中 心 研究 负责人 、基金经 理 。 2014 年10月17 日至今 ,担任工 银深证100 指数分 级基 金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17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沪深300指数 基金基金 经理;2014年10 月17日 至今 ,担任 工银中 证500 指数 分级基 金基 金 经 理;2015 年5月21 日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中证传 媒指 数分级 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7 月23 日 至今,担任 工银中证 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 基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9月15日至 今,担任 工银瑞信 深 证成 份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何江先生, 自 2012 年 1 月 31 日至2014 年10 月21 日管理本基 金。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郭特华女士 ,简历同 上。 江明波先生 ,简历同 上。 杜海涛先生 ,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主任,简 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 ,13 年证 券从业经 验; 曾 任中信建 投证券 有限公司研 究员;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现任权 益投资总 监。2012 年2 月14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 信添颐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2013 年 1 月18 日至今, 担 任工银 双利债券 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5 日, 担任工银 瑞信 60 天理财债 券型基金 基 金经理;2014 年1 月 2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信红利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4 年1 月 20 日至2017 年 5 月 27 日, 担 任工银 瑞信核心价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 ,担任工 银瑞信 研究精 选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工银医 疗保健行 业股票型 基金基金 经 理;2015 年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22 日, 担 任工 银战略转型 主题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 4 月 12 日 至今,担 任工银瑞 信中国制 造 2025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 理。 欧阳凯先生 ,15 年 证券从业 经验; 曾 任中海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 2010 年加入 工银瑞信 , 现 任固定收 益投资总 监。2010 年8 月16 日至今, 担任 工银双利 债券型基 金基金经 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4 月 21 日担 任工 银保本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担任工银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 银瑞信优质 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 今担任工 银瑞信保 本 3 号混合 型基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今 担任工银信 用纯债两 年 定期开 放基金基 金 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 至今担 任工银新 财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 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今 担任工银 丰盈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黄安乐先生 ,14 年 证券从业 经验; 先 后在天相 投资 顾问有限公 司担任研 究员,国 信证券 经济研究所 担任资深 分析师, 国信证券 资产管理 总部 担任投资经 理、研究 员;2010 年加入 工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 银瑞信, 现 任权益投 资总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今,担任工 银瑞信主 题策略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担 任工银 瑞信精选平 衡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担 任工银高 端制造行 业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 担任 工银新材 料新能源 行业股票 型基金基 金 经理;2016 年1 月 29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国家战 略主题股 票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21 日至今, 担任 工银瑞信 互联网加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李剑峰先生,14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业 务经理、 高 级 副经理;2008 年加 入工银瑞 信,曾任 固定收益 研究 员,现任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兼 养老金投 资 中心总经理 。 郝康先生,20 年证 券从业经 验;先后 在澳大利 亚首 源投资管理 公司 担任 基金经理 ,在联 和 运通投资 顾问管 理公司 担任执行 董事, 在工银 瑞信担 任国际业 务总监 ,在工 银瑞信资 产 管 理 (国际) 有限 公司担任 副总经理; 2016 年 加入工 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 权益投资 总监,兼任 工银瑞信 (国际) 投资总监 ,2016 年 12 月 30 日至今, 担任工银 瑞信沪港 深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11 月 9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 沪港深 精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 。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职 责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资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 职责。 (四)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 标、策略 及限制 等全权处理 本基金的 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 施,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 施,保证基 金财产不 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 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其它法 律法规以 及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禁 止的行为。 4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 禁止 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将基金 资产用于 购买基金 管理人股 东发行 和承 销期内承销 的有价证 券; (8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9)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5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行为: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 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 金的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除按基 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作 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 行其他股 票投资;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6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利 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被代理 人、被代 表人 、受雇人或 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 取不当 利益。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 业秘 密以及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除基金管 理人以外 的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保证 公司规 范运作 ,有效 地防范 和化解 管理风 险、 经营风 险以及 操作风 险,确 保基 金财务和公 司财务以 及其他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 益 ,本公司 建立了 科学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 部控制制 度。内 部控制 制度是公 司 为 实 现内部控 制目标 而建立 的一系列 组织机 制、管 理方法 、操作程 序与控 制措施 的总称。 它 由 章程、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门业务 规章 等部分组成 。 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 和展开 ,是对 各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的 纲要和总 揽,内 部控制 大纲明确 内控目 标、内 控原则 、控制环 境和内 控措施 等内容。 公 司 基 本管理制 度包括 风险管 理制度、 投资管 理制度 、基金 会计核算 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 档 案 管 理制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财 务管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人力资 源管理 制度、危 机 处 理 制度等。 部门业 务规章 是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基 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置 、 岗 位责任、操 作守则等 进行了具 体规定。





(1)风险 管理制度 风 险管理 制度由 风险管 理的目 标和原 则、风 险管理 的机 构设置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风险 管 理的措施 、风险 管理的 制度、风 险管理 制度的 监督与 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 管理的具 体 制 度 主要包括 投资风 险管理 制度、交 易风险 管理制 度、财 务风险管 理制度 以及岗 位分离制 度 、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 责、反馈 制度、保 密制度、 员工 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 险管理制 度。





(2)投资 管理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包括 基金投 资管理 的原则 、投资 研究 、投资 决策与 执行、 投资的 风险 控 制与绩效 评估、 投资授 权制度、 股票池 管理、 投资指 令审核、 投资指 令实时 监控、投 资 限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5 制管理、投 资禁止行 为等 方面 内容,适用 于基金 投资 的全过程。





(3)监察 稽核制度 公 司设立 督察长 ,组织 、指导 监察稽 核工作 ,督察 长由 总经理 提名, 经董事 会聘任 ,对 董 事会负责 ,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督察长 有权参 加或者 列席公司 董事会 以及公 司业务、 投 资 决 策、风险 管理等 相关会 议,有权 调阅公 司相关 文件、 档案,就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独 立 地履行检 查、评 价、报 告、建议 职能。 督察长 应当定 期和不定 期向董 事会报 告公司内 部 控 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 应当对督 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 议。 公司设立监 察稽核部 门,具体 执行监察 稽核工作 。公 司配备了充 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 人员, 明确规 定了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职责和 工作 流程。监察 稽核制 度包括监 察稽核体 系、 监 察稽核工 作内容 、监察 稽核方法 和程序 等。通 过这些 制度的建 立,监 督公司 各业务部 门 和 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 和规章的 有关情况 ;评估 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 人员执行 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 况。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 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并 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反 馈等各个 环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基金 管理人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作 应当分离 。 (4)相互制 约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应当权 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成本效 益原则 。基金管 理人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 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控制环 境 董 事会下 设公司 治理与 风险控 制委员 会,负 责对公 司治 理结构 进行定 期的评 估、检 验, 提 出对公司 治理结 构的修 改和完善 方案, 对公司 经营管 理和基金 投资业 务进行 风险管理 和 合 规性 控制, 对公司 内部稽 核审计工 作结果 进行审 查和监 督并向董 事会报 告;董 事会下设 资 格 审 查与薪酬 委员会 ,负责 对股东推 荐的董 事人选 资格、 高级管理 人员资 格、独 立董事资 格 进 行审查,拟 定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 员薪酬和 激励 政策,报股 东会或董 事会批准 。 公 司管理 层在总 经理领 导下, 认真执 行董事 会确定 的内 部控制 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 事会制定 的经营 方针及 发展战略 ,总经 理下设 执行委 员会,负 责公司 日常经 营管理活 动 中 的 重要决策 ,执行 委员会 下设投资 决策委 员会和 风险管 理委员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险控 制 等 发表专业意 见及建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是基金的 最 高 投资决策机 构。 公 司设立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 责,主 要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的 合法合 规性、 有效性 和合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6 理性进行审 查,发现 重大风险 事件时向 公司董事 会和 中国证监会 报告。 (2)风险评 估 a )董事会下 属的公司 治理与风 险控制委 员会和 督察 长对公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评估 ; b )执行委 员会下属 的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的 重大突发 性事件和 重大危 机 情况进行 评估, 制定危 机处理方 案并监 督实施 ;负责 对基金投 资和运 作中的 重大问题 和 重 大事项进行 风险评估 ; c )各级部门 负责对职 责范围内 的业务所 面临的 风险 进行识别和 评估。 (3)控制活 动 控 制活动 包括自 我控制 、职责 分离、 监察稽 核、实 物控 制、业 绩评价 、严格 授权、 资产 分离等政策 、程序或 措施。 控 制活动 体现为 :自我 控制以 各岗位 的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是 内部控 制的第 一道防 线。 在 公司内部 建立科 学、严 格的岗位 分离制 度、授 权制度 、资产分 离制度 等,在 相关部门 和 相 关 岗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务 处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沟 通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 位对前 一部门及 岗 位 负 有监督责 任,使 相互监 督制衡的 机制成 为内部 控制的 第二道防 线。充 分发挥 督察长和 内 控 稽 核部对各 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监察 稽核作用 ,建立 内部控 制的第三 道 防 线。 (4)信息与 沟通 公 司建立 双向的 信息交 流途径 ,形成 了自上 而下的 信息 传播渠 道和自 下而上 的信息 呈报 渠 道。通过 建立有 效的信 息交流渠 道,保 证了公 司员工 及各级管 理人员 可以充 分了解与 其 职 责 相关的信 息,并 及时送 达适当的 人员进 行处理 。公司 根据组织 架构和 授权制 度,建立 了 清 晰的业务报 告系统。 (5)内部监 控 内 部监控 由公司 治理与 风险控 制委员 会、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和 内控稽 核部等 部门 在 各自的职 权范围 内开展 。本公司 设立了 独立于 各业务 部门的内 控稽核 部,其 中监察稽 核 人 员 履行内部 稽核职 能,检 查、评价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合 理性、完 备性和 有效性 ,监督公 司内 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 揭示公司 内部管 理及基 金运作 中的风险 ,及时 提出改 进意见, 促 进 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有 效地执行 。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基金管 理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本公司 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 真实、准 确; (3)本公司 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 及公司 的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7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现 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 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 银行、 证 券、基金 、信托 从业经 验,且具 有海外 工作、 学习或 培训经历 ,60 % 以上的 员工具有 硕 士 以 上学位或 高级职 称。为 给客户提 供专业 化的托 管服务 ,中国银 行已在 境 内、 外分行开 展 托 管业务。 作 为国内 首批开 展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的 商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拥有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 多、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险 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类 机构、 券商 资 产 管理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 理财产 品、股 权基金、 私募基 金、资 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 托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 值 服 务,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中国 银行已托 管 650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其中境 内基金 613 只, QDII 基金37 只, 覆盖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合 型、 货币型、 指数型、FOF 等多 种类型的 基金, 满足了不同 客户多元 化的投资 理财需求 ,基金托 管规 模位居同业 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风 险管理 与控制 工作是 中国银 行全 面风险 控制工 作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国银行 风险控 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 作、稳 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 险 控 制工作贯 穿业务 各环节 ,通过风 险识别 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 设定及 制度建 设、内外 部 检 查及审计等 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 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 行连续聘 请外部会 计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管 业务内部 控制审阅 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 控审阅准 则 的无保留意 见的审阅 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 继续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SSAE16”双 准 则的内部 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内 控制度 完善,内 控措施 严密, 能够有效 保 证 托管资产的 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8 根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的 相 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 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拒绝执 行,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并 及时向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 理 机 构报告。 基金托 管人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 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 告。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


称: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A 座6-9 层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 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5 号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801 、甲 5 号 9 层甲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66583110 联系人:王 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 .场内代销 机构 场内代销机 构具有基 金代销资 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场 内会员单位 。 3 .场外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联系人:侯 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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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9 传真: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联系人: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9 网址:http ://www.bankcomm.com (5)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6)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西绒 线胡同 28 号天安 国际 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董 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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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0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7)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郑 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8)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9)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 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0)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1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11)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 联系人: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3)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4)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海通证 券大厦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5)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代行) 联系人: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6)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邮编 :200031)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黄 维琳、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陈 剑虹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18)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3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 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9)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李 小雅 电话:010-59355930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20) 广发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 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天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 5、18 、19 、36 、38、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21)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6008 号特区 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6008 号特区 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22)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3) 中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20518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4)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157号 新天地大 厦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157号 新天地大 厦7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 话:96326 (福建省 外请先拨0591) 网址:http://www.hfzq.com.cn (25) 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林 洁茹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5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 话: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26)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西大街 甲 127 号 大成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7)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8)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盼 盼 党静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29)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电话:010 -66045182


传真:010 -66045518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31) 中信证券( 浙江)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周 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32)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3)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A 座3、5 层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7 联系人:黄 恒 联系电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34) 西藏东方财 富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 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宏 联系电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 尚斌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询电 话:40088-11177


(35)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36)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 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 址:南昌 市抚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37)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 层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8) 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云南 省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46 联系人: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39)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222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28 号 龙翔广场 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 :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电话:0531 -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40)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129号 大连 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 连期货大 厦38、 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129号 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A 座-大 连期货大 厦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41)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萍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9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2)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龙 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3)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海 曙 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4)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薛 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5) 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 山区廊下 镇漕廊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李 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6)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习 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7) 浙江金观诚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拱墅区霞 湾巷 239 号8 号楼4 楼4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教 工路 18 号EAC 欧美 中心 A 座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鲁 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48)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徐 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9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1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景 琪 联系电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50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翠柏 路 7 号杭州 电子商务 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杨 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1)上海 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526 号2幢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单 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2)深圳 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 号 国企大厦C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2 (53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金 桥路 28 号新 金桥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 周盛


联系人: 金 昌明 联系电话:021-61766938


客服电话: 400-66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54) 一路财 富(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 9 号五栋大 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大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苏 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5)汉口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 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 (武 汉)4006096558 ( 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56)华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府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南二 环 959 号 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甘 霖 电话:0551 -65161666 传 真:0551 -65161600 客户服务电 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3 (57) 华龙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城关 区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 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58)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 下区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刘 晔 电话:025-86775335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59)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陈 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60)兴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4 (61)中国 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 建国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 建国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 话:010-85679238/85679169 ;0755 -83195000 ;021 -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62)天风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 区唐家墩 路32号国 资大 厦B座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电话:027 —87618889


传真:027—87618882 联系人:刘 鑫


客服电话:027 —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63) 上海 陆金所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4)北京虹 点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 张 婷婷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5)上海联 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6)上海 凯石财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王 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 433 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7)深圳 富济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苑 南路高新 南七道惠 恒集 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68 )和耕传承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心 怡路西广 场路南升 龙广 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心 怡路西广 场路南升 龙广 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6 联系人: 裴 小龙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69)北京创 金启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赵 海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 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70)中证金 牛(北京 )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 武门外大 街甲一号 新华社第 三工 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1 )东莞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2 )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700 号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7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3 )太平 洋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北展 北街 9 号 华远企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唐 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4)北京 钱景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75 )奕丰 金融服务 ( 深圳)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秘 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道航天 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陈 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8 (76 )珠海 盈米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 海珠区琶 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 广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钟 琛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7 )上海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崇明县 长兴镇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220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8 )北京汇 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 王伟刚


联系人: 李 瑞真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79 )北京广源 达信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宏泰 东街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 010-52798634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9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 :niuniufund.com (80 )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沈杰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1 )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悦


联系人: 张晔 电话: 010-56642600 传真: 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82 )泰诚财富 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411-001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83 )金惠家保险 代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升 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外大 街 18 号丰联广 场 A 座 1009


法定代表人 : 夏予柱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0 联系人: 胡 明哲 电话: 15810201340 传真: 028-6282532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557333 网址: www.jhjfund.com (84 )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东北旺 西路中关 村软件园 二 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东北旺 西路中关 村软件园 二 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 李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 010-60619607 传真: 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 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85 )杭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电话:0571 -85108195


传真: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86 )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王 盈虚 电话: 0571-88267825 传真: 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1 (87 )大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大北 街 13 号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 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 -4130322


传真: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88 )华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金 达勇


电话:0755 -83025723


传真:0755 -83025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89 )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 人:张 宇宏


电话:0451 -82336863


传真: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90 )大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大北 街 13 号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 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 -4130322


传真:0351 -4192803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2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91 )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 庄经济开 发区科创 十一街十 八号 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万容 电话: 010-89188345 传真: 89189566 客户服务电 话: 个人 业务:95118


企业 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92 )上海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 人:仲 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3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阜通东大 街 望京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 钟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94 ) 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222 号南京奥 体中 心现代五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505 号东方 纯一大 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21-20324155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3 传真: 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95 )上海挖财金 融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 南路799 号5 层01、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 南路799 号5 层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 : 胡燕亮 联系人:樊 晴晴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和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等的规 定,选 择其他符 合 要 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 ,并及时 履行公告 义务。 (二)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注册登记业 务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 巍 (三)律师 事务所及 经办律师 名


称:北 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十二层 负责人:王 丽 电


话:(010 )66575888 传


真:(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 李晓明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及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


称:普 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有 限公司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4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 计师:许 康玮、吴 海霞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


真:(021 )23238800 六 、 基金 份额 分级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分 级及其基 本运作如 下 : (一)基金 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 “ 睿智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 “ 睿智 B 份额 ”。其 中, 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 持 4 ∶6 的比例不 变。 (二)基金 的基本运 作概要 1 .本基金通 过场外 、场内两 种方式公 开发售。 基金 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 购的全部 份额将 确认为睿智500 份额; 场内认 购的全部 份额将按4∶6 的比例确认 为睿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 。 (具体认购 方法参见 发售公告 )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睿智 500 份额接 受场外与 场内 申购和赎回 ;睿智 A 份额、睿 智 B 份 额只上市交 易,不接 受申购和 赎回。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办理睿智 500 份额 与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 之间的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在基金份额 折算日对 基金份额 进行折 算。折算后 基金运作 方式及睿 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 配比不变。 5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睿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额可 申请终止 运作。 睿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 额终止运 作后,睿 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额将全部 转换为睿 智 500 份额的 场内 份额。本基 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投 资者 可通过场内 、场外进 行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三)睿智A 份额、 睿智 B 份 额概要 1 .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存续。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睿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 额可申请终 止运作。 睿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额 终止运 作后,睿 智 A 份 额与睿 智 B 份额将全 部 转换为睿智 500 份额 的场内份 额。


2 .基金份额 配比


睿智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 持 4 ∶6 的比例不 变。


3 .睿智A 份 额与睿 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5 本 基金份 额所分 离的两 类基金 份额的 风险和 收益特 征不 同,因 此具有 不同的 参考净 值计 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 存续期内 ,本基金 将在每个 工作日对 睿智 A 和睿智 B 分别进 行份 额参考净 值 计算, 本基金净 资产优先 确保睿智A 份额的 本金及睿 智 A 份额累 计约定日 应得收益, 则 睿智 A 份额为低风 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 稳定的基 金份额; 本基 金在优先确 保睿智 A 份额的 本金及累 计 约定日应得 收益后的 剩余净资 产计为睿智 B 份 额的净 资产,则睿智 B 份额 为高风 险且预期 收 益相对较高 的基金份 额。


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 睿智 A 份 额和睿智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计算规 则如下:


1 )睿智 A 份 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为“1 年期同 期银 行定期存款 利率(税 后)+3.5%” ,1 年期同期银 行定期存 款利率以 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 款 基准利率为 准。


2 )本基金 每个工作 日对睿智A 份额和 睿智 B 份 额进 行参考净值 计算。在 进行各自 的参考 净值计算时 ,基金净 资产优先 确保睿智 A 份额 的本金 及睿智 A 份额累计约 定日应 得收益, 之 后的剩余净 资产计为 睿智 B 的 净资产。 睿智 A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以1.0000 元 为基础 , 采用 睿智 A 份额累 计约定日 应得收益 按依据睿 智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计算的 每日收益 率 和截至计算 日睿智 A 份额应计 收益的天 数确定;


3 )每 10 份睿智 500 份额所代表的 4 份睿智 A 份额 和 6 份睿智 B 份额分别计入睿智 A 份 额和睿智 B 份 额总额进 行净值计 算,并将 分别 按分 离 后的睿智 A 份 额和睿 智 B 份额的份 额数 享有获得份 额折算的 权利,每 10 份睿智 500 份 额所 代表的资产 净值等于 4 份 睿智 A 份额和 6 份睿智 B 额 的资产净 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睿 智 A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约 定应得收 益,如在 某一会 计年度内本 基金资产 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 下,睿 智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 面临无法 取 得约定应得 收益甚至 损失本金 的风险。


(四)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分别计 算并公 告 T 日睿 智 5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睿 智 A 份额 和睿智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1 .睿智500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T 日睿智 500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T 日闭市 后的基 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总数


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总数为 睿智 A 份 额、睿智B 份 额和睿智 500 份额的 份额数之 和。


2 .睿智A 份 额和睿 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1 ) t N A NAV R ??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6 500 0.4 0.6 A B NAV NAV NAV ?? ? 设T日为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 ,T=1,2,3 ……N; N 为当年实际 天数; t=min{自年 初至 T 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 T 日, 自 最近一次会 计年度内 份额折算 日至 T 日} ; NAV500 为T 日每份睿 智 500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NAVA 为 T 日睿 智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NAVB 为 T 日 睿智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R为睿智A 份额约 定年基准 收益率。


3 .睿智A 份 额与睿 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公 告


睿智 A 份额和睿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当 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下一日内 与睿智 5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一同 公告。 如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七 、 基金 的募 集 ( 一)基金募 集的依据 本 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业务规 则》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及基金 合 同,并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 会 2011 年 9 月22 日证 监许可〔2011 〕1541 号文核 准公 开募集。 (二)基金 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 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式


(四)上市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五)基金 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 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 基金份额 的初始面 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八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的合同生 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2012 年1 月31 日 生效。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于5000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7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 告,说明出 现上述情 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九 、 睿智 A 份 额 与睿智 B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有 关规定 ,申请 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上市 交易。 (一)上市 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 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睿智A 份额、 睿智 B 份 额于 2012 年3 月 30 日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三)上市 交易的规 则


1 .睿智A 份 额、睿 智 B 份额分 别采用不 同的交 易代 码上市交易 ; 2 .睿智A 份额、睿 智 B 份额 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 考价 分别为各自 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3. 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 额实行价 格涨跌幅 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自 上市首日 起实 行;


4. 睿智A 份 额、睿 智 B 份额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 或其整数倍 ;


5. 睿智A 份 额、睿 智 B 份额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币; 6 .睿智A 份 额、睿 智 B 份额 上市交易 的其他规 则遵 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四)上市 交易的费 用


睿智A 份额 、睿智B 份额上 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及 有关规定 执行。 (五)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睿智A 份额 、睿智 B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 揭示。 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 示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六)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与暂 停、终止 上市及恢 复上 市


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的 停复牌与 暂停、终 止上 市及恢复上 市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执行。


( 七)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易 的规则 等规定 内容 进 行调整的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且此 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8 十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人可通 过场外或 场内两种 方式 对睿智 500 份额进 行申购与 赎回。 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只上 市交易, 不接受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 与赎回的 场所 睿智 500 份额场外 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包括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代销机 构。睿 智 500 份 额场内申 购与赎回 的场所为 具有基金 代销 业务资格且 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 所风险控 制 要求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本 基金具 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相 关 公告 中列明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 代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代 销机构开 通 电 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 述方 式进行睿 智 500 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二)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本 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公告 开始 办理睿智 500 份额 的申购或 赎回之 日,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 构公布的 时间为 准。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 并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投资 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申 请的,视 为下一 个开放 日的申请 , 其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自2012 年3 月 19 日起 开始办理 睿智 500 份额 的日常申购 、赎回业 务。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则 ,即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日 睿智 5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 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场外赎 回睿智 500 份额时 ,基 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基金 份额进 行处理 时,申购 确认日 期在先 的基金份 额 先 赎回,申购 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 金份额后 赎回,以 确定 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4 .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 业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 的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 撤销; 5 .投资者办 理睿智 500 份额 场外申购 、赎回应 使用 基金账户, 办理睿智500 份额 场内申 购、赎回应 使用深圳 证券账户 ; 6 .投资者办 理睿智 500 份额 的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 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9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业 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深 圳证券交 易 所 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 内申购、 赎回 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 ,按新规 定执行; 基 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的 情况下 可更 改上述 原则, 但最迟 应在新 的原 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睿 智 500 份额申 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 睿智 500 份额,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全 额交付申 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 时,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睿 智 500 份 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自身或 要求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对 基金投资者 申购、赎 回申请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 在 T+2 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 情况。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 购采用 全额交 款方式 ,若资 金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成 功,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交 后,基 金管理人 应通过注 册登记 机构按规定 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 款项, 赎回款项在 自受理基 金投资 者 有效赎回 申请之日 起不 超过 7 个 工作日的 时间内划 往投资者 银 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赎回款项 的支付办 法按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处理。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基金申购 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原则上 ,投资者 通过代 销网点每 笔申购 本基金的最 低金额为10 元; 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电子自助 交易系统 申购, 每 个基金账 户 单 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 元;通 过本基金 管 理人直销中 心申购,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 为 100 万 元人 民币,已在 直销中心 有认/申 购本公司 旗 下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 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 制, 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10 元人民 币 。实 际 操 作中,以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 购金额最 低为 100 元,同时 申购 金额必须是 整数金额 。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再投资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2 .基金赎回 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 金份额不 得低于 10 份,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时或赎 回后在销 售机构网 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 份的 ,在赎回 时需一次 全部 赎回。实际 操作中, 以各代销 机构的 具体 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电 子自助交 易系统赎 回,每次 赎回 份额不得低 于 10 份。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0 如 遇巨额 赎回等 情况发 生而导 致延期 赎回时 ,赎回 办理 和款项 支付的 办法将 参照基 金合 同有关巨 额 赎回或连 续巨额赎 回的条款 处理。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合 理调整对 睿智 500 份额的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金 管理人进 行前 述调整必须 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 指定媒体上 公告。 (六)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1 .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式: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 除申购费 用后除 以 申请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 为份, 场内申 购份额的 计算采 用截尾 法保留至 整 数 位,不足 1 份部分 对应的申 购资金将 返回给投 资者 。场外申购 份额的计 算以四舍 五入的方 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归基 金财 产。 睿智500 份 额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数=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 .赎回金 额的计算 方式:赎 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申 请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 金额为赎 回金额扣 除赎回费 用的 金额,各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睿智500 份 额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扣减赎回 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用 (七)申购 和赎回的 费用及其 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 基金申 购采用 金额申 购方式 ,申购 费率如 下表。 投资 者在一 天之内 如果有 多笔申 购, 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30 0 万 0.8% 300 万 ≤M<50 0 万 0.4% 500 万 ≤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申 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资产 ,用 于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 费用。 睿智500 份 额的场内 申购费率 由基金代 销机构参 照场 外申购费率 执行。 申购费用的 计算方法 :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1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例:某投资 者投 资 1 万 元申购本 基金,对 应费率 为 1.2%,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10 元,若 投资者 选择场外 申购,则 其可得到 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2%) =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1.010 = 9,783.58 份 若 投资者 选择 场内申 购,场 内申 购 份额 保留至 整数份, 故投资 者申 购所得 份额 为 9,783 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投 资者。退款 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783 ×1.010 =9,880.83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80.83 -118.58=0.59 元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适 用固定的 赎回费率 ,定为 0.5%。 场 外赎回 费率按 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递 减。从 场内转 托管 至场外 的基金 份额, 从场外 赎回 时,其持有 期限从转 托管日转 入确认日 开始计算 。 连续持有时间(N) 场外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 <2 年 0.2% N≥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 此类推 ) 赎回费用的 计算方法 :赎回费 用=赎回 份额×赎 回受 理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率 例 :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1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1.010×0.5% =50.5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0-50.50 =10,049.50 元 3 .睿智500 份额的申 购费用 由申购人 承担,主 要用 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财产 。 睿智500 份 额的赎回 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其 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 财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 续费。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范围 内调低睿智 500 份额 的申购费 率和赎 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 变更,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 施 3 个工 作日前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八)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 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 以撤销。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2 2 .投资者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 者自 T+2 日起有权 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 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 登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九)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中,睿智500 份额 的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 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 余额) 与 净转出申 请(转 出申请 总份额扣 除转入 申请总 份额后 的余额) 之和超 过上一 日基金总 份 额 (包括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和睿 智 B 份额 )的10%,为巨 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兑 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进行 的资产 变现可能 使基金 财产净 值发生 较大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 受 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日的 赎 回 申请,应 当按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 赎回份 额占当 日申请 赎 回总份 额的比 例,确定 该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未受 理部分 除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选 择将当日 未 获 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者外, 延迟至下 一开放 日办理 ,赎回 价格为下 一个开 放日的 价格。转 入 下 一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 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3)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至少一种 指 定媒体予以 上公告。 (4)暂停接 受和延 缓支付: 睿智 500 份额连续2 个 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如 基金管 理 人认为有 必要,可 暂停接受 睿智 500 份额的 赎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至少一 种会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十)拒绝 或暂停申 购、暂停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受 理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2)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财产 净值; (3)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财产 估值情 况;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3 (4)基金财 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的情形;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 受某些投 资者的申 购申 请时,申购 款项将 退回投资 者账户。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申购申请 时,应 当依法 公告。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形消除 时,基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 告。 2 .在以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支 付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财产 净值 ; (3)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基金 合同规 定, 可以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 (4)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财产 估值的 情况 ;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当 日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公 告。除 非发 生巨额赎回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应 当足 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 定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4 .暂停申购 或赎回 期间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依 法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1)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为一 天,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2) 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 停 结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一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当连续 暂停时 间超过两 个月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停公 告的频 率进行 调整。暂 停 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三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连 续 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一 个开放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 金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熟 的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 换服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相 关 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定并 公告。 (十二)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定 期定额 投资是 基金申 购业务 的一种 方式, 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 销售机 构提交 申请, 约定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4 每 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指 定的销 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投 资者指定 资 金 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和基 金申购申 请。定 期定额 投资并 不构成对 基金日 常申购 、赎回等 业 务 的影响,投 资者在办 理相关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的 同时 ,仍然可以 进行日常 申购、赎 回业务。 本基金管理 人已开通 睿智 500 份额在 直销机构 和部分 代销机构的 场外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具体内容详 见基金管 理人和其 他有关基 金定期定 额投 资的公告。 十 一 、基 金份 额的 系 统内 转托 管、 跨系 统 登 记等 其他 业务 (一)基金 份额的登 记 1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 认购或申购 买入的睿 智 500 份 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 下; 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 以及场内 申 购买入的睿 智 500 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 2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睿智500 份额 可以 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 中的睿智 500 份额可 申请场外 赎回。 3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睿智A 份额、 睿智B 份额只能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不能直 接申请场 内赎回。 (二)系统 内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 .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理 睿智 500 份额赎回 业务的 销售机构( 网点)时 ,须办理 已持有睿 智 500 份 额的 系统内转托 管。 3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睿 智 A 份额、睿 智 B 份额上市交 易或睿 智 500 份 额场内赎 回业务的 会员 单位(席位 )时,须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 的系统内转 托管。 4 .投资者 采用基金 管理人直 销中心网 上交易方 式认 购或申购的 基金份额 可以办理 系统内 转托管业务 。 (三)跨系 统转登记


1 .跨系统 转登记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睿智 500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2 .睿智500 份额跨 系统转登 记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规 定办理。 3 .投资者 采用基金 管理人直 销中心网 上交易方 式认 购或申购的 基金份额 可以办理 跨系统 转登记业务 。 (四)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 的其他 情况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5 下的非交易 过户。其 中: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 ”仅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情形 ;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业务必须 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规定的相关 资料。





符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 自申请 受理日 起二个月 内办理 ;申请 人按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规定的标准 缴纳过户 费用。 (五)基金 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 基 金账户或 基金份 额被冻 结的,被 冻结部 分产生 的权益 (包括现 金分红 和红利 再投资) 一 并 冻结。


(六) 如相关法 律法规允 许基金管 理人办理 基金 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 务,基金 管 理人将 制定 和实施相 应的业务 规则, 并 按照规定 进行 公告 。 十 二 、基 金份 额的 配 对转 换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将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办 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 (一)份额 配对转换 是指本基 金的睿 智 500 份额与 睿 智 A 份额、睿 智 B 份额之 间的配对 转换,包括 分拆和合 并两个方 面。 1 .分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每十份睿 智 5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申 请转换成 四份睿 智 A 份额与 六份睿智B 份额的 行为。 2 .合并。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每四份睿 智 A 份额与六份 睿智 B 份 额进行配 对申请 转换成十份 睿智 5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的 行为。 (二)份额 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 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 的相关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应当 在份额 配对转 换业务 办理机 构的营 业场 所或按 其提供 的其他 方式办 理份 额 配对转换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注 册机构 或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 份额配对 转 换 的业务办理 机构,并 予以公告 。 (三)份额 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3 月30 日 起开通基 金的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 份 额配对 转换的 业务办 理日为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日( 基金管 理人公 告暂停 份额配 对转 换时除外) ,业务办 理时间为 上午 9 ∶30-11 ∶30 和 下午 1∶00-3∶00 。在此时 间之外不 办理 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6 若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更 改或实 际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人 可对份 额配对 转换业 务的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公告。 (四)份额 配对转换 的原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 以份 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 的睿智 500 份额的 场内份 额必 须是 10 的整 数倍。 3 .申请进行 “合并 ”的睿智A 份额与 睿智 B 份 额必 须同时配对 申请,且 睿智 A 份 额和睿 智 B 份额必 须为正整 数且两者 的比例为4:6。 4 .睿智500 份额的场 外份额 如需申请 进行“分 拆” ,须跨系统 转登记为 睿智 5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后 方可进行 。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 循届时相 关机构发 布的相 关业 务规则。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或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规 定作出 调整, 并在 正式实施前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 (五)份额 配对转换 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 发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 (六)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的情 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注册登 记机构、 份额配对 转换 业务办理机 构因异常 情况无法 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前述 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刊登暂 停份额 配对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在 暂停份 额配对 转换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份 额配对 转换业 务的办 理, 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七)份额 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 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时, 份额配对 转换 业务办理机 构可按照 不高于 0.3%的 标 准收取 佣 金,其 中包含 证券交易 所、登 记结算 机构等 收取的相 关费用 ,具体 见相关业 务 公 告。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采 用指数 化投资 ,通过 控制基 金投资 组合相 对于标 的指 数的偏 离度, 实现对 标的指 数的 有 效跟踪。 通过产 品分级 设置,为 不同份 额 投资 者 提供 具有差异 化收益 和风险 特征的投 资 工 具。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资产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中证 500 指数的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7 份股、首发 和增发新 股、债券 、权证 以及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可 以 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90%-95% , 其中标的指 数成分 股票、 备选 成分股票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90%。 现金、 债券资产以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 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5%-10% ,其 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权证 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 投资 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 的规定。 (三)投资 理念 通 过跟踪 中国股 票市场 具有代 表性的 指数, 使投资 者充 分分享 中国经 济增长 和证券 市场 发展的成果 。 (四)投资 策略 本 基金采 取完全 复制策 略,即 按照标 的指数 的成份 股构 成及其 权重构 建基金 股票投 资组 合 ,并根据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的变 动进行 相应调 整。但因 特殊情 况(如 市场流动 性 不 足 、成分股 被限制 投资等 )导致基 金无法 获得足 够数量 的股票时 ,基金 管理人 将运用其 他 合 理 的投资方 法构建 本基金 的实际投 资组合 ,追求 尽可能 贴近目标 指数的 表现。 本基金对 标 的 指 数的跟踪 目标是 :力争 使得基金 日收益 率与业 绩比较 基准日收 益率偏 离度的 年度平均 值 不 超过 0.35%, 偏离度 年化标准 差不超过 4% 。 1 .股票资产 指数化投 资策略 本 基金股 票资产 投资原 则上采 用完全 复制标 的指数 的方 法跟踪 标 的指 数。通 常情况 下, 本基金根据 标的指数 成分股票 在指数中 的权重确 定成 分股票的买 卖数量。 在 特殊情 况下, 本基金 将选择 其它股 票或股 票组合 对标 的指数 中的股 票加以 替换, 这些 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以 下情形: (1)法律法 规的限制 ; (2)标的指 数成份股 流动性严 重不足; (3)本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导致 本基金持 有该股 票比 例过高; (4)成份 股上市公 司存在重 大虚假陈 述等违规 行为 、或者面临 重大的不 利行政处 罚或司 法诉讼; (5)有充分 而合理的 理由认为 其市场价 格被操 纵等 。 进行此等替 换遵循的 原则如下 : (1)优先考 虑用以替 换的股票 与被替换 的股票 属于 同一行业; (2)替换 后,该成 份股票所 在行业在 基金股票 资产 组合中的权 重与标的 指数中该 行业权 重相一致。 (3)用以 替换的股 票或股票 组合与被 替换的股 票在 考查期内日 收益率序 列风险收 益特征 高度相关, 能较好地 代表被替 代股票的 收益率波 动情 况。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8 2 .股票指数 化投资日 常投资组 合管理 (1)标的指 数定期调 整 根 据标的 指数的 编制规 则及调 整公告 ,本基 金在指 数成 份股调 整生效 前,分 析并确 定组 合 调整策略 ,及时 进行投 资组合的 优化调 整,减 少流动 性冲击, 尽量减 少标的 指数成份 股 变 动所带来的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2)成份股 公司信息 的日常跟 踪与分析 跟 踪标的 指数成 份股公 司信息 (如: 股本变 化、分 红、 配股、 增发、 停牌、 复牌等 ), 以 及成份股 公司其 他重大 信息,分 析这些 信息对 指数的 影响,并 根据这 些信息 确定基金 投 资 组合每日交 易策略。 (3)标的指 数成份股 票临时调 整 在 标的指 数成份 股票调 整周期 内,若 出现成 份股票 临时 调整的 情形,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密 切关注样本 股票的调 整,并及 时制定相 应的投资 组合 调整策略。 (4)申购赎 回情况的 跟踪与分 析 跟 踪本基 金申购 和赎回 信息, 结合基 金的现 金头寸 管理 ,分析 其对组 合的影 响,制 定交 易策略以应 对基金的 申购赎回 。 (5)跟踪偏 离 度的监 控与管理 每 日跟踪 基金组 合与标 的指数 表现的 偏离度 ,每月 末、 季度末 定期分 析基金 的实际 组合 与标的指数 表现的累 计偏离度 、跟踪误 差变化情 况及 其原因,并 优化跟踪 偏离度管 理方案。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基 于流动 性管理 及策略 性投资 的需要 ,将投 资于 国债、 金融债 等期限 在一年 期以 下 的债券, 债券投 资的目 的是保证 基金资 产流动 性,有 效利用基 金资产 ,提高 基金资产 的 投 资收益。 4 .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 策略 在 法律法 规许可 时,本 基金可 基于谨 慎原则 运用权 证等 相关金 融衍生 工具对 基金投 资组 合 进行管理 ,以提 高投资 效率,管 理基金 投资组 合风险 水平 ,以 更好地 实现本 基金的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 管理人 运用上 述金融衍 生工具 必须是 出于追 求基金充 分投资 、减少 交易成本 、 降 低跟踪误差 的目的, 不得应用 于投机交 易目的, 或用 作杠杆工具 放大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 管理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本基金 采用指 数化投资 ,在追求 跟踪偏离 度与 跟踪误差最 小化的前 提下,根 据本基 金的标的指 数成份股 票构成及 其权重, 形成基金 投资 建议。 (2)遵守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3)以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为基金 投资决 策的 准则 。 2 .投资程序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9 本 基金管 理人建 立了规 范的投 资管理 流程和 严格的 风险 管 理体 系,贯 彻于投 资研究 、投 资决策、组 合构建、 交易执行 、风险管 理及绩效 评估 的全过程。 图 1


投资管 理流程 (1)投资研 究 本 基金采 取指数 化投资 策略, 金融工 程研究 人员在 追求 跟踪偏 离度与 跟踪误 差最小 化的 前 提下,根 据标的 指数成 份股票构 成及其 权重、 公司行 为、标的 指数编 制规则 、指数成 份 股 定期调整等 信息,形 成基金投 资建议。 (2)交易执 行 交易员负责 在合法合 规的前提 下,执行 基金经理 的投 资指令,并 实施一线 风险监控 。 (3)风险分 析及绩效 评估 风 险管理 部对投 资组合 的风险 水平及 基金的 投资绩 效进 行评估 ,报风 险管理 委员会 ,抄 送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总监 及基金经 理,并就 基金 的投资组合 提出风险 管理建议 。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的投 资行为 进行合 规性监 控,并 对投 资过程 中存在 的合规 风险向 基金 经理、投资 总监、投 资决策委 员会及风 险管理委 员会 进行风险提 示。 (六)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中证 500 指数收 益率×95%+ 商业银行 税后活期 存款 利率×5%。 中证 500 指数是 中 证指数公 司编制并 发布的市 场指 数,它的 成 份股 为 样本空间 内股票 扣除沪深 300 指数样 本股及 最近一年 日均总市 值排名 前 300 名的股票,剩 余股票 按照最近 一 年 (新股为上 市以来) 的 日均成交 金额由高 到低排名 , 剔除排名后20%的股 票, 然后将 剩余股 票按照日均 总市值由 高到低进 行排名 ,选取排 名在前500 名的股票 作为中 证 500 指 数样本股。 中证 500 指 数综合反 映沪深证 券市场内 小市值公 司的 整体状况。 如 果指数 发布机 构变更 或者停 止上述 标的指 数编制 及发 布,或 者上述 标的指 数由其 它指 数 代替,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依据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的 原则, 进行适 当的程序 变 更 本 基金的标 的指数 ,并同 时更换本 基金的 基金名 称与业 绩比较基 准。 其 中,若 标的指数 变 更 涉 及本基金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的 实质性 变更, 则基金 管理人应 就变更 标的指 数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并 在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 案 且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 若 标的指数 变更对 基金投资 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 不限 于编制机 构变更 、指数更 名等) ,则 无





投资 研究 组合 构建 投资 决策


交易 执行 风险 分析 与绩 效评 估 风险管理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0 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 应在取 得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并应及时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 登公 告。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金 ,其 风 险与收益 高于混合 基金 、债券基金 与货币市 场基金。 此外, 本 基金 作为 指数型 基金 , 采用完全 复制策 略 ,跟踪 标的 指数市场 表现, 目标为 获取市场 平 均 收益, 是股 票基金中 处于中等 风险 水平 的基金 产 品。 本基金的分 级设定则 决定了不 同份额具 有不同的 风险 和收益特征 。睿智 A 份额具 有低风 险、低预期 收益的特 征;睿智B 份额具 有高风险 、高 预期收益的 特征。 (八)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为 90% —95%, 持有 的债券、 现 金等其它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5%—10%。 (2)本基金 投资于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 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但标的指 数 成份股不受 此限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但 标的指数成 份股不受 此限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7)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1 (8)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9)如果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 资股 票指数期货 及其它金 融衍生工 具时, 投资比例遵 从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 定; (1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限制; 3 .若将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和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被修 改或取 消,基 金管理 人在依法 履行相 应程序 后,本基 金 可 相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 投资限制 规定。 4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 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 金 投 资不符合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比 例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十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九)投资 组合比例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 投 资 不符合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比例 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十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时, 从其规定 。 ( 十)基金 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十一)投 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期为2017 年 10 月1 日 起至 12 月31 日止(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63,855,303.22 80.43 其中:股票 163,855,303.22 80.4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售 - -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2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9,804,326.18 4.81 8 其他资产 30,063,066.83 14.76 9 合计 203,722,696.23 100.00 注: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金额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分项之和与 合计可能 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2,592,510.10 1.28 B 采矿业 5,632,752.62 2.77 C 制造业 96,398,469.64 47.4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5,157,235.60 2.54 E 建筑业 3,762,933.12 1.85 F 批发和零售 业 8,775,611.37 4.3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5,351,802.60 2.63 H 住宿和餐饮 业 203,427.00 0.1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13,482,550.98 6.64 J 金融业 3,079,454.00 1.52 K 房地产业 9,247,212.80 4.55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2,763,050.90 1.36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313,649.60 0.15 N 水利、 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1,836,083.00 0.9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95,902.00 0.10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305,170.40 0.15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2,170,144.20 1.07 S 综合 844,255.00 0.42 合计 162,112,214.93 79.79 注: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分项之 和与合计 可能有尾 差。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3 1.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42,750.00 0.02 C 制造业 1,599,801.40 0.7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 产和供应业 16,143.20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 储和邮政 业 17,957.94 0.01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 件和信息 技 术服务业 34,112.55 0.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 公共设施 管 理业 32,323.20 0.02 O 居民服务、 修 理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43,088.29 0.86 注: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分项之 和与合计 可能有尾 差。 1.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 投资组合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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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4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516 方大炭素 42,200 1,218,736.00 0.60 2 600201 生物股份 35,400 1,123,596.00 0.55 3 600176 中国巨石 68,956 1,123,293.24 0.55 4 002405 四维图新 40,365 1,065,232.35 0.52 5 000661 长春高新 5,320 973,560.00 0.48 6 002422 科伦药业 33,950 845,355.00 0.42 7 002271 东方雨虹 20,866 833,805.36 0.41 8 600525 长园集团 51,860 818,869.40 0.40 9 002001 新 和 成 21,400 814,484.00 0.40 10 600584 长电科技 37,500 799,875.00 0.39 1.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300156 神雾环保 14,900 359,984.00 0.18 2 002916 深南电路 3,068 267,621.64 0.13 3 002168 深圳惠程 19,160 263,641.60 0.13 4 002920 德赛西威 4,569 178,784.97 0.09 5 002399 海普瑞 8,236 125,846.08 0.06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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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5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投资 ,也无期 间损 益。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 未运用股 指期货进 行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 未运用国 债期货进 行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投资 ,也无期 间损 益。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 未运用国 债期货进 行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本期未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9,901.18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34.82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6 5 应收申购款 30,010,930.8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063,066.83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1.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525 长园集团 818,869.40 0.40 重大事项 1.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 受限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300156 神雾环保 359,984.00 0.18 重大事项 2 002168 深圳惠程 263,641.60 0.13 重大事项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 四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以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向 投资者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现。 投 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 书。 1 .本基金合 同生效日 为 2012 年 1 月 31 日,基 金合 同生效以来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 业绩及同 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 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 业绩比 业绩比 ①-③ ②-④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7 长率① 长率标 准差②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2012.1.31-2012.12.31 -8.18% 1.17% -0.35% 1.35% -7.83% -0.18% 2013 年 14.71% 1.37% 16.14% 1.37% -1.43% 0.00% 2014 年 33.36% 1.17% 36.88% 1.18% -3.52% -0.01% 2015 年 25.39% 3.01% 41.26% 2.68% -15.87% 0.33% 2016 年 -18.18% 1.82% -16.77% 1.81% -1.41% 0.01% 2017 年 -2.56% 0.85% -1.87% 0.85% -0.69% 0.00%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今 40.41% 1.78% 82.78% 1.70% -42.37% 0.08%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 比较 (2012 年 1 月31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注:1 .本基 金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 1 月31 日生 效。 2 .按基金合 同规定 ,本基金 建仓期为 六个月。 截至 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 的各项投 资比例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投资范 围、投资 禁止行 为与限 制的规 定: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资产占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为 90%-95% , 其中标 的指数成 分股票、 备选成分股 票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低 于 90% ; 现金、 债券 资产以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为 5%-10%, 其中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8 十 五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财产总值 本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总值 包括基 金所持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的应 收款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财产净 值是指基 金财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 基金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规 范性文 件开立 基金资 金账 户以及 证券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 归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 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范围。 4 .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 销;不同 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销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 制执行。 十 六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 目的 基 金估值 的目的 是为了 准确、 真实地 反映基 金相关 金融 资产和 金融负 债的公 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应 按基金 估值后确 定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 为相关 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 (四)估值 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的 估值 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以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9 公允价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新股 等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按 估值日 在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以 最 近 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3)有明确 锁定期股 票的估值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 的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且处 于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 会的有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 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 值办法 (1)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净价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盘 净价估 值 ;如 最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 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 自债 券计息 起始日或 上一起 息日至估 值当 日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 值 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有 交易的 最近交 易日所采 用 的 净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3)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4)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5)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进 行后 续计量。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 (1)配股权 证的估值 :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2)认沽/ 认购权证 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 市交易的 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0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未上 市交易的认 沽/认购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持 有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合 同利率 在回 购期间内逐 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 利息。 5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 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6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采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 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是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充足的理 由认为 按上述 方法对基 金 财 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在综合考 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收 益率曲 线等多 种因素的 基础上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 格 估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国家 最新规定 进行估 值。 (五)估值 程序 基 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同 基金托 管人一 同进行 。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将估 值结果 报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返回 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月末 、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 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 错误的处 理 1 .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 导致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四 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 基金财产 估值的准 确性、 及 时性。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 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 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 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并 同时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1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第(四 )款有关 估值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财 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及 基 金 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 十 七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收益 的构成 基 金本期 利润是 指基金 本期已 实现收 益加上 本期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基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 指基金本 期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 收入( 不含公 允价值变 动收益 )扣除 相关费用 后 的 余额。 期 末可供 分配利 润,采 用期末 资产负 债表中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润 中已实 现部分 的孰 低数。 (二)收益 分配原则 如果睿智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未终止运作 , 本基金 存 续期内 (包括 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睿智B 份额) 不进行收 益分配。 如果睿智 A 份 额与 睿智 B 份额 终止运 作, 本基 金将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转为上市 开方式 基金(LOF) ,届时 本 基金将调整 基金的 收益分 配 , 并遵循下列 原则: 1. 本基金的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收 益 分配权 ; 2.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 多分配 6 次, 每 次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的 30% ; 3. 若《基金 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4.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场外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若 投资者 不选择,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分红 。场内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方式 只能为 现金分 红;场内 基 金 份额具体收 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及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 ;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2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三)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基 金期末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分 配原则 、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及 有关手续 费等 内容。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五)收益 分配中 发 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 .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银行转 账等手续 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获现 金红利 不足支 付前述银 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 注册登记 机构自 动将该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 份额 。 十 八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 产生的费 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 划费用; 8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9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10 .按照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 费用 。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财产净 值的 1.0%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财产净 值的1.0%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财产 净值 基 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经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3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财产净 值的 0.2%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财产净 值的0.2%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财 产净值 基 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经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在 通常情 况下 , 基金标 的指数 许可使 用基点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 H = E× 标 的指数 许可使 用基点 费年费 率 ÷当 年天数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与标的 指数供 应商 签订的相应 指数许可 协议的规 定,本基 金标的指 数许 可使用基点 费年费率 为 0.02%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标的指 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基金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基 点费 每日计 提,按 季支付 。基金 设立 当年,不足 3 个月的 ,按照 3 个月收 费。根据 基金 管理人与标 的指数供 应商签订 的相应指 数 许可协议的 规定,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基点费的 收取下 限为每季 (自然季 度) 人民币 50,000 元, 当季标的指 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 不足 50,000 元的 ,按 照 50,000 元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 10 月的前 十个工作 日内将上 季度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 基点费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若遇 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 顺延。 4 . 本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9 项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 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本 条第( 一)款 约定以 外的其 他费用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等不 列入 基金费用。 (四)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协 商酌情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4 十 九 、基 金份 额的 折 算 本 基金将 在基金 份额存 续期内 在每个 会计年 度(除 基金 合同生 效日所 在会计 年度外 )对 睿智 500 份额和睿 智A份额 进行一次 基金的定 期份 额折算。另 外,在每 个会计年 度内如果 睿 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达到 0.2500 元时 也将 进行基金份 额不定期 折算。 (一)定期 份额折算


本 基金在 存续期 内的每 个会计 年度( 除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会 计年度 外)第 一个工 作日 进 行基金的 定期份 额折算 。本基金 在存续 期内的 每个会 计年度( 除基金 合同生 效日所在 会 计 年度外)最 后一个交 易日收市 后,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睿 智 500 份 额净值, 然 后根据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规则 确定睿智 A 份额和 睿 智 B 份额的期末参考 净值。然 后对睿智 A 份额的应得 收益进行 定期份额 折算, 每 10 份睿 智 500 份额将按 4 份睿智A 份额获 得约定应 得 收益的新增 折算份额 。定期份 额折算后 睿智 A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调 整为 1.0000 元, 基 金份额折算 日前睿智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超出1.0000 元的 部分将折 算为睿 智 5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 分配给睿 智 A 份额 持有人。 每个会计年 度第一个 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本基金将对 睿智 A 份额和睿 智 500 份额进行应 得收益的 定期份额 折算。 有关计算公 式如下:


1 )睿智500 份额折算 A 500 500 1.0000) 10 NAV NAV NAV ?? ?? 前 后 前 4 ( 500 A 500 4 1.0000) 500 10 NUM NAV NAV ? ? ? ? 前 前 后 ( 睿 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睿 智500 份 额= 其中: 500 NAV 后 :份额折算 后睿智 5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下 同 2 )睿智A 份 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 算后睿智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1.0000 定期份额折 算后睿智A 份额的 份额数 = 定期份 额折 算 前睿智 A 份额的份 额数 AA 500 1.0000) A NUM NAV NAV ?? 前 前 后 ( 睿 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睿 智500 份 额= 3 )睿智B 份额 每个会计年 度不对睿 智 B 进行 定期份额 折算,不 改变 其份额参考 净值及其 份额数。


(二)不定 期份额折 算


睿智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达到 0.2500 元 时, 基金管理人 即可确定 折算基准 日。对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睿智 500 份额 、睿 智A和睿智 B份额进 行折算。 份额折算 后 睿智 500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睿智A 和睿智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均调整为1.0000 元,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5 折算后睿 智 500 份 额、睿智 A和睿智 B份额的 基金 份额均相应 缩减。A 和睿智B 份额的比 例 为 4 :6。


有关计算公 式如下: 1 .睿智500 份额折算 500 500 500 1.0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 2 .睿智A 份 额折算 折算后睿智 A和睿智 B份额配 比保持 4:6 不变, 即 AB 4 6 NUM NUM ? 后 后 。 份额折算前 睿智 A 的资 产与份额 折算后睿 智 A 份额的 资产及其新 增场内睿 智 500 份额 的 资产之和相 等。 份额折算前 睿智 A 份 额持有人 将在份额 折算后持 有睿 智 A 与新增 的场内睿 智 500 份额 A A A NUM 1.0000 A 1.0000 NUM NAV ? ? ? 前 前 后 睿 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睿 智500 份 额= 3 )睿智B 份 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 后,睿智B 的资产 相等。 BB B NAV 1.0000 NUM NUM ? ? 前 前 后


(三)睿 智 500 份 额的场外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 采用四舍五 入的方式 保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睿智 500 份 额的场内份 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 数取整计 算 (最小单位 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金财 产。 睿智A(或 睿智 B) 的新增睿 智 500 场 内份额取 整计 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 金财产。 (四)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的基 金业务办 理 为 保证基 金份额 折算 期 间本基 金的平 稳运作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和睿智 500 份额的申 购或赎 回等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 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五)基金 份额折算 的公告 1 .在实施基 金份额到 期折算时 ,折算日 折算前 睿智 A 、睿智 B 和睿智 500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折 算比例的 具体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 的相关公告 。 2 .基金份 额折算方 案必须于 实施日前 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3 .基金份额 折算结 束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6 二 十 、睿智 A 和 睿智 B 份 额的 终 止运 作 (一)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睿智 A 份额 与 睿智 B 份额可申请 终止运 作。 睿 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 睿智 A 份额 与睿 智 B 份额将全部 转换为睿 智 500 份额 的 场内份额。 睿智 A 份额 与睿 智 B 份 额全部转 换为睿 智 5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后,本基 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投资者 可通过场 内场外 、进 行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二)睿智A 份额与 睿智 B 份 额终止运 作后的份 额转 换 睿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额 终止运作 后,睿 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 将全部转 换成睿 智 5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 1 .份额转换 基准日 睿智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终止 运作日( 如该日为 非工 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2 .份额转换 方式 在转换基准 日日终, 以睿 智 5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睿 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 按照各自的 基金份额 净值转换 成睿 智 500 份额的场 内 份额。睿 智 A 份额(或 睿智 B 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转换后睿 智 5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 入基金财产 。 份额转换计 算公式: 睿智A 份额 (或睿智B 份额) 的转换 比率=份 额转换 基准日睿智A 份额( 或睿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份额 转换基准 日睿智 50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睿智 A 份额( 或睿 智 B 份 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转换后睿 智 5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转换前 睿智 A 份 额 (或睿智B 份额) 的份额 数×睿智A 份额 (或 睿智 B 份额)的转 换比率 3 .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 运作 睿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额 全部转换 为睿 智 5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 后,本基 金接受场 外与场 内 申购和赎 回。 4 .份额转换 的公告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进 行份额转 换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 十 一、 基金 的会 计 和审 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7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 .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 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基金托管 人定期 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 算、报 表编制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等对 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 2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后 2 日内 公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二 十 二、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中 国证监 会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息 通过至 少一 种 指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的互联网 网站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 上市交易 公告书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 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上市日 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 将基金上 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 在指 定报刊和网 站上。 (五)基金 财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 公告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8 一次基金财 产净值和 睿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额 与睿 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在睿智 A 份额 、睿 智 B 份 额上市交 易或者开 始办理睿 智 500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后,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露 开 放 日睿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各自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财产 净值和睿 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前述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日的 次 日,将基金 财产净值 、以及睿 智 500 份额 、睿 智 A 份 额与睿智 B 份 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六)定期 报告 基 金定期 报告由 基金管 理人按 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颁布的 有关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内容与格 式的相 关文件 的规定单 独编制 ,由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相关内 容 进 行 复核。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及更新的 招 募 说明书。 1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 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 报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七)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 金发生 重大事 件,有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两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所称 重大事 件,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9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 .睿智500 份额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睿智500 份额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 变更;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 停接受睿 智 500 份 额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 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 接受 或暂 停接受份 额配对转 换申请; 27 .本基金 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 转换后恢 复办理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 ; 28 .本基金 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 29 .睿智A 份额、睿 智 B 份额 上市交易 、暂停上 市、 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 30 .睿智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 终止运作 ; 31 .睿智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 终止运作 后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 额的份额 转换; 3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33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公开 澄清 在 基金合 同期限 内,任 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 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 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0 (九)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 募说明 书公布 后,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代销机 构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及睿 智 A 份 额与睿智 B 份额上 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 所,以供 公众 查阅、复制 。本基金 的上市交 易公告书 公 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睿智 A 份 额与睿 智 B 份额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 易所,以 供 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 者也 可在 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网站 上进行 查阅。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事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二 十 三、 基金 的风 险 揭示 本基金投资 过程中面 临的主要 风险有如下 。 1 .投资组合 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 风险主要 包括市场 风险、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险及 跟 踪误差风 险 。 (1)市场风 险 证 券市场 价格因 受各种 因素的 影响而 引起的 波动, 将使 本基金 资产面 临潜在 的风险 ,本 基 金的市场 风险来 源于基 金股票资 产与债 券资产 市场价 格的波动 。影响 股票与 债券市场 价 格 波 动的风险 包括但 不限于 以下多种 风险因 素:政 策风险 、 经济周 期风险 、利率 风险 、通货膨 胀风险 、汇 率风险 和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等。 (2)信用风 险 债 券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 本息, 或由于 债券 发行人 信用质 量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的风 险,信用 风险也包 括证券交 易对手因 违约 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 险。 (3)流动性 风险 因 市场交 易量不 足,导 致证券 不能迅 速、低 成本地 转变 为现金 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 还包 括 由于本基 金出现 投资者 大额赎回 ,致使 本基金 没有足 够的现金 应付基 金赎回 支付的要 求 所 引致的风险 。 (4)指数基 金特有的 风险 本 基金是 股票型 指数基 金,原 则上采 用完全 复制法 跟踪 本基金 的标的 指数, 基 金在 多数 情 况下将维 持较高 的股票 投资比例 ,在股 票市场 下跌的 过程中, 可能面 临基金 净值与标 的 指 数同步下跌 的风险。 (5)跟踪误 差风险 尽 管基金 管理人 将采取 严格的 风险控 制措施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相对 于标的 指数的 偏离 度,但是, 因法律法 规的限制 及其它限 制,本 基金不 能投资于部 分标的指 数成分股 票;此外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1 基 金运作过 程中会 产生一 些管理成 本、交 易成本 以及其 它费用, 本基金 的每日 收益率将 不 可 避免的相对 标的指数 产生偏离 ,造成跟 踪误差。 2 .分级份额 特有风险 持有本基金 分级份额 的投资者 还将面临 如下风险 。 (1)基金份 额的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 金的 基础份 额为股 票型基 金,属 于高风 险、高 收益 的基金 品种, 其预期 风险与 预期 收益高于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 金。


睿智 A 份 额将具有 低风险、 收益稳定 特征,其 预期 收益和预期 风险要低 于普通的 股票型 基金份额, 类似于债 券型基金 份额。 睿智 B 份 额则具有 高风险、 高收益的 显著特征 ,其 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 要高于普 通的股 票 型基金份 额,类 似于具 有收益杠 杆性的 股票型 基金份 额。但由 于本基 金的收 益分配将 优 先 满足睿智 A 的收益分 配,为 避免睿智 B 的份额 参考 净值跌到零 ,本基金 采取了基 金份额到 点 折算机制, 在本基金 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 情况下 ,则睿智 A 基金份 额也可能 面临投资 本金亏损。 (2)基金的 收益分配 如果睿智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未终止运作 , 本基金 存 续期内 (包括 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睿 智 B 份额 )不进行 收益分配 ,但是根 据基 金合同的约 定,在基 金份额折 算日,基 金 管理人对睿 智 A 和睿 智 B 份 额实施基 金份额折 算。睿 智 A 份 额(或睿 智 B 份额) 的投资者 可 通过赎回睿 智 A(或 睿智 B) 的新增睿 智 500 场 内份 额的方式获 取投资回 报,但是 ,该获取 投 资 回报的方 式并不 等同于 基金收益 分配, 投资者 不仅须 承担相应 的交易 成本, 还可能面 临 基 金份额赎回 的价格波 动风险。 (3)份额配 对转换 业 务中存在 的风险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基 金合同》的 约定办理 睿智 500 份额 与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 之间的份 额配对转 换业 务。一方面 ,这一业 务的办理 可能改变 睿 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市 场供求关 系,从而 可能 影响基金份 额的交易 价格;另 一方面, 这 一 业务可能 出现暂 停办理 的情形, 投资者 的份额 配对转 换申请也 可能存 在不能 及时确认 的 风 险。 (4)流动性 风险 在本基金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睿智A 份额与 睿智 B 份额的规模 可能较小 或交易量 不足, 导致投资者 不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或 买入的风 险。 在 基金份 额折算 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 暂停睿 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和 睿智 500 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 等业务,投 资者的基 金份额可 能面临不 能变现的 风险 。 (5)基金份 额的折/ 溢价交易 风险 本 基金的 分级份 额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 ,受标 的指数 走势 、市场 供求关 系、投 资者的 预期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2 差 异和基金 份额配 对转换 套利机制 等因素 的影响 ,本基 金的两级 份额可 能会面 临偏离其 份 额 净值的风险 。 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的 研究水平 、投 资管理水平 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如 果基金管 理人对 经济形 势和证券 市场 判 断不准 确、获 取的信息 不全、 投资操 作出现失 误 , 都会影响基 金的收益 水平。 4 .合规性风 险 是指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不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 带来的风 险。 5 .操作风险 基 金运作 过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缺 陷或者 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或 违反操 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 易、会计 部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6 .其他风险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 素的出 现,将 会严重 影响 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失 。金融 市场危 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 违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 接控制能 力 之 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受 损。 二 十 四、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 的清 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2 .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自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 起生效。 3 .但如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并 属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进 行修改的 情形,或 者基金 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或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 性 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修改 后 公 布,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有权依 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3 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 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中获 得 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在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接管基 金财产之 前,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 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分别计 算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各自的 应计分配 比例,并 据此由 睿智 500 份额 、睿 智 A 份 额与睿 智 B 份额各自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 进行分配。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4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项规定 清偿 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做出的 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二 十 五、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件一 。 二 十 六、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件二 。 二 十 七、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服 务。 以下是 主要的 服务内 容 ( 基 金管 理人将根 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 有 关情况 , 增加 或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 (一)客户 服务热线 电话 1 .自助服务 : 客户服务中 心提供每 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务 。 投资 人可自助进 行账户信 息、 基金 份额、 基金净值、 基金对账 单、最新 公告的查 询等操作 。 2 .人工服务 :


本公司提供 每天24 小时的 人工服务 。 全国统 一客户服 务电话 为400-811-9999 ( 免长途 费) , 客户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二)资讯 服务 公司为定制 资讯服务 的投资人 ,提供电 子邮件、 手机 短信形式的 资讯服务 。 投资人可通 过拨打公 司客户服 务电话或 登录公司 网站 在服务定制 栏目中定 制此项服 务。 (三)在线 客户服务 本 公司网 站设置 了“在 线客服 ”、信 箱留言 等栏目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在线服 务渠道 开展 相 关 咨 询 。 在 线 客 服 服 务 时 间 为 每 天 24 小 时 。 客 户 服 务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为 :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四)关于 网站服务 公 司网站 为客户 提供账 户查询 、产品 信息查 询、公 告信 息查询 、基金 资讯、 投资策 略报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5 告、交易状 态查询、 微博/微信/网站活 动参与和 交流 等内容的服 务。 (五)客户 意见、建 议或投诉 处理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本公司 热线电 话、电 子邮箱 、传真 、在 线客服 等渠道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提出 意见、建 议或投诉 。 (六) 如本 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 何您/贵 机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联 系本公司 客户服务 电话。 请确保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经 全面理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二 十 八、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 新期间, 本基金及 基金管理 人的 有关公告如 下: 1. 关 于增加 中信 期货有 限公司 为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销 售机构 的 公告 ,2017/8/4 ; 2.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格上 富信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 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7/8/16 ; 3.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济 安财 富 (北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为旗下 基 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7/8/17 ; 4. 关 于增加 大泰 金石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销售机 构并进 行基 金销售 费率调 整 的公告 ,2017/8/25 ; 5. 关 于 工 银 瑞 信 睿 智 中 证 5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 2017/9/20 ; 6. 关 于增加 上海 挖财金 融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金销 售机构 并进 行费率 调整的 公 告 ,2017/11/8 ; 7.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上 海万得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销 售机构的公 告 ,2017/11/22 ; 8.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上 海基 煜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基 金销 售费率 调整的 公 告 ,2017/11/27 ; 9. 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通华 财富( 上海)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 下部 分 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2017/12/7 ;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2017/12/21 ; 11. 关于工银瑞 信睿智中 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办理定期份 额折算业 务的公告 , 2017/12/27 ; 12.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加 工商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基金 定 投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12/29 ; 13.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加 交通银行 手机银 行渠 道基金 申购及 定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6 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12/30 ; 14.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加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个 人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 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7/12/30 ; 15.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公 告 , 2017/12/30 ; 16.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加 浙商银行 电子银 行渠 道基金 定投申 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12/30 ; 17. 关于工银瑞 信睿智中 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定 期 份额折算 业务期间 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2018/1/2 ; 18. 关于工银瑞 信睿智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办 理定期份额 折算业务 期间 500A 份额停牌的 公告,2018/1/3 ; 19. 关于工银瑞 信睿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之A 份额2018 年度约定 年基准 收 益率的公告 ,2018/1/3 ; 20. 关于工银瑞 信睿智中 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定期份额折 算结果及 恢复交易 的 公告,2018/1/4 ; 21. 关于500A 定 期份额折 算后次日 前收盘价 调整的 风险 提示公告,2018/1/4 ; 22. 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泰 诚财 富 基金销 售(大连) 有限公 司基金 销售费 率调 整的公告,2018/1/5 ; 23.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金 惠家保 险代理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分 基金销 售 机构的公高 ,2018/1/5 ; 24.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 金直 销电子 自助交易 业务新 增银 联通部 分银行 卡 及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8/1/10 ; 25.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手机银 行、柜台 交易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1/12 ; 26.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加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 申购及 定 期定额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1/31 。 二 十 九、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 金管理 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 所, 并刊登 在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上。 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 ,也可在 支付工本 费后在合 理时间 内获得本招 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 或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7 三 十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工 银瑞信睿 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文件 2 、《工银瑞 信睿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3 、《工银瑞 信睿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6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 执照 以上第(1) 至(5) 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办 公场所、营 业场所, 第(6) 项文件 存 放于基金 托管人 的办公 场所。基 金投资 者在营 业时间 可免费查 阅,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 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 〇一八年 三月 十六 日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8 附 件 一: 基金 合同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2)依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管理 运用基 金财 产; (3)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改 并公布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基 金转换、 非交易过 户、冻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的业务 规则;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获 得基金 管 理费,收 取认购 费、申 购费、赎 回费及 其他事 先核准 或公告的 合理费 用以及 法律法规 规 定 的其他费用 ;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 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 法规及其 行业监 管要求 的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 本合同 的情况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对 基金财 产、其 他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 中国银监 会,以 及采取 其他必要 措 施 以保护本基 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利益;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 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 机构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8)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并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睿 智 500 份额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 (10)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配方案 ; (12)按 照法律 法规, 代表基 金对被 投资企 业行使 股东 权利, 代表基 金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选 择、更 换律师 、审计 师、证 券经纪 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 申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9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 券投资; (6)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7)除依据 《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 金财产净 值,睿 智 500 份额、 睿 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 份额折算 比例,确 定睿智 500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因 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0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除依据 《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 法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


(9)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0)根据 法律法规 及本合同 的约定, 办理与基 金托 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1)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内 容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 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 金 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2)建立 和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财产 净值、睿 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 与睿 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 金份额折 算比例和 睿智 500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按 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按照 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因 过错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应 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1 (19)因基 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1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 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 讼;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本基金除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基金 份额折算 、基金合 同终止 时的基金清 算财产分 配,本基 金每份基 金份额具 有同 等的合法权 益。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 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其 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 活动; (5)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6)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遵守基 金管理人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 (8)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 四)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各方 的权利 义务以 本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因 基金账 户名称 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审议事 项应 分别由睿 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 与睿 智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 份额级别 内具 有同等的投 票权。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2 (二)有以 下情形之 一时,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变更基金 类别;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7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序、 表决方 式和 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 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 事项; 10 、终止睿 智 A 份额 和睿智 B 份额的运 作; 11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 下情形之 一的,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睿 智 500 份额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 情形。 (四)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 3 、单独或合 计代表睿智 500 份 额、睿智 A 份额与 睿 智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 集, 单独或合计 代表睿智500 份额、 睿智 A 份 额与睿 智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3 额持有人 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单独或合 计代表睿智 500 份 额、睿智 A 份额与 睿 智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都 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 表睿智 500 份额、 睿 智 A 份 额与睿智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当 于会议召 开前30 天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 就未经公 告的事 项进行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将至少 载 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 式; 3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5 、权益登记 日; 6 、如采用通 讯 表决 方式,还 应载明具 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系 人、书面表 达意见的 寄交和收 取方式、 投票表决 的截 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 达地址等 内容。 (六)开会 方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 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会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 场开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出席 ;通讯 方式开 会指按照 基金合 同的相 关规定 以通讯的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会 议 的 召 开方式由 召集人 确定, 但决定基 金管理 人更换 或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和 终止基金合 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 代表的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 占权 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4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 两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睿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 额与睿智B 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各 自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 ,同时 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授权 委 托 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则 召集人可 另行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 ,且 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 日应保持 不变。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 容限为 本条前述 第(二) 款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 内的事 项。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单独 或合计代 表睿 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 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知前 向大会 召集 人 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3)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 议;对于 不 符 合 上述要求 的,不 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 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 案 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 行解释和说 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原 提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 人 可 以 就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做出决 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程 序 进行审议。 (4)单独或 合计代表 睿智 500 份额、睿智 A 份额 与 睿智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或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未 获得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提 案 再 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其时 间间隔不 少于6 个月。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在 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报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后生效 。在通 讯表决 开会的 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 在会议通 知 中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5 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第二 个工作 日由大 会聘请的 公证机 关的公 证员统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 生效。 (八)表决 1 、睿智500 份额、 睿智 A 份 额与睿 智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在其对 应份额级别 内享有平 等的表决 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睿 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 各自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 (2)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睿 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 各自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终止睿智 A 份额和 睿智 B 份额的 运作或终止 基金合同 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 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为召集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托管 人担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监督员 由基金托 管 人 在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中指定)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 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大 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果 大 会主持人 未进行 重新清 点,而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理人 对 大 会 主持人宣 布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 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 新清点 ,大会主 持 人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6 应当立即 重 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次。 (4)在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或 者 基金托管 人拒不 配合的 ,则参加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权推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 表 共同担任监 票人进行 计票。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由大会召集 人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进行计票 。 (十)生效 与公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事 项,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 证 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 起生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 法律约束 力。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决定 。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自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2 日内,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4 、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议 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关、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 公告。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2 、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自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 起生效。 3 、但如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并 属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基 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 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或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利影 响的,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而 经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 修 改 后公布,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7 3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有权依 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 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中获 得 补 偿的 权利。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 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在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接管基 金财产之 前,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 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8 (3)清偿基 金债务; (4)分别计 算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各自的 应计分配 比例,并 据此由 睿智 500 份额 、睿 智 A 份 额与睿 智 B 份额各自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项规定 清偿 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做出的 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 二)本 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之 间因本 基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解 决, 但若自 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一方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位于北 京的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其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三)除争 议所涉内 容之外 ,本基金 合同的其 他部分 应当由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 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一)本 基金合 同是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的 法律文 件, 应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法 定代表人 或其授 权签字 人签字并 加盖公 章。基 金合同 于投资者 缴纳认 购的基 金份额的 款 项 时成立,自 基金募集 结束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获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 效。 ( 二)本 基金合 同的有 效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 至本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之日止 。 ( 三)本 基金合 同自生 效之日 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 约束力。 ( 四)本 基金合 同正本 一式六 份,除 上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二份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 金合同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住 所,投 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准。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9 附 件 二: 托管 协议 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 甲 5 号6 层甲 5 号601 、甲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5 号 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A 座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成立时间: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经 营范围 :吸收 人民币 存款; 发放短 期、中 期和长 期贷 款;办 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金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提 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 汇汇款; 外汇 兑 换;国 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汇 票据的承 兑和贴 现;外 汇借款; 外 汇 担 保;结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 买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 的 外 币有价证 券;自 营外汇 买卖;代 客外汇 买卖; 外汇信 用卡的发 行和代 理国外 信用卡的 发 行 及 付款;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组 织或参 加银团 贷款;国 际贵金 属买卖 ;海外分 支 机 构 经营与当 地法律 许可的 一切银行 业务; 在港澳 地区的 分行依据 当地法 令可发 行或参与 代 理 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0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一)基 金托管 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股 票库、中 证 500 指 数的成份 股及其 备选成 份股、债 券库等 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范围 定期提 供给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具 体范围予 以更新 和调整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为 90% —95%, 持有 的债券、 现 金等其它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5%—10%。 (2)本基金 投资于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 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但标的指 数 成份股不受 此限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但 标 的指数成 份股不 受此限 (资产托 管人项 下义务 仅限于 监管其托 管的某 资产管 理人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的 投资符合 上述比例 限制);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 超过该权 证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资产托管 人项 下义务仅限 于监管其 托管的某 资产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的投资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 (7)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8)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9)如果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 资股 票指数期货 及其它金 融衍生工 具时, 投资比例遵 从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 定; (1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限制; 若 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致 使本款 前述约 定的投 资禁 止 行为和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被修改 或取消 ,基金 管理人 在依法履 行相应 程序后 ,本基金 可 相 应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 资限制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 投 资 不符合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比例 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十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 律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1 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时, 从其规定 。 3 、为对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单 ; 4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其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会 员中财 务状况 较好、实 力雄厚 、信用 等级高 的交易对 手组成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根 据 实际情况 的变化 ,及时 对交易对 手库予 以更新 和调整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应符合 交易对 手库的 范围。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交易对 手库 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审慎 的风险 控制原 则,对 银行间 交易 对手的 资信状 况进行 评估, 控制 交 易对手的 资信风 险,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在 具体的 交易中, 应 尽 力 争取对基 金有利 的交易 方式。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不承担 赔 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确 定 符合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据 以对基金 投 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 进行监督 ; (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睿 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 与睿 智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 折算比例 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 传 推 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复核。 ( 三)基 金托管 人在上 述第( 一)、 (二) 款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 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的约 定,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 理 人 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 对确 认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函 并改正 。在限 期内,基 金 托 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 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的 规定,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 时向中国 证 监会报告 。 ( 五)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在 规定 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 法 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 制 度等。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2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 期内,在 不违反公 平、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律 法 规及其行 业监管 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的 情况进行 必 要 的 核查,核 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睿 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 与睿 智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折算比 例、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披 露 和 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 理 由未执行 或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议 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 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 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 募集时 ,募 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规定 的,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定 期 限 内聘请具 有从 事 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 的 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含2 名)中 国注 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2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 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 划入的资 金与验资 确认金额 相一 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开设本 基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托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3 管 人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 资、支 付赎回 金额、支 付 基 金 收益、收 取申购款 ,均需通 过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进 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进 行 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以 基金名 义在基 金托 管人认 可的存 款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 点开立存 款账户 ,并负 责该账户 的日常 管理以 及银行 预留印鉴 的保管 和使用 。基金管 理 人 应 派专人协 助办理 开户事 宜。在上 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相 关信息变 更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 应 提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 需的相关 资料 ,并对基金 托管人 给予积极 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 金,以基 金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 出借或 转让本 基金的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金的 证券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 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用 于办理基 金托管 人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在内的 全部基 金在证券 交易所 进行证 券投资所 涉 及 的资金结算 业务。结 算备付金 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执 行。 4 、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涉 及相关 账 户的开设 、使用 的,若 无相关规 定,则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并 遵守上 述关于 账户开设 、 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交易资 格,并 代表基 金进行交 易;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开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和 资 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实物证 券、银 行定期 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证。基 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本的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4 原 件提交给 基金托 管人。 除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 一 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按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分别计 算并公 告 T 日睿 智 5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睿 智 A 份额 和睿智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1 、睿智5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T 日睿智 500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T 日闭市 后的基 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总数


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总数为 睿智 A 份 额、睿智B 份 额和睿智 500 份额的 份额数之 和。


2 、睿智A 份 额和睿 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1 ) t N A NAV R ?? 500 0.4 0.6 A B NAV NAV NAV ?? ? 设T日为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 ,T=1,2,3 ……N; N 为当年实际 天数; t=min{自年 初至 T 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 T 日, 自 最近一次会 计年度内 份额折算 日至 T 日} ; NAV500 为T 日每份睿 智 500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NAVA 为 T 日睿 智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NAVB 为 T 日 睿智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R为睿智A 份额约 定年基准 收益率。 3 、基金管理 人应每开 放日对 基金财产 估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其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结束后 计 算 得出当日的 睿智 500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睿 智 A 份 额与睿智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对净 值计算 结果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传 送 给 基 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 末、年 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 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 同 时进行。 4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 值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时, 双方应 及时进行 协商和纠 正。 6 、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5 估 值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 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 同 时并及时进 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处理 。 7 、由于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实际损 失,基 金管理 人应对此 承担责 任。若 基金托 管人计算 的净值 数据正 确,则基 金 托 管 人对该损 失不承 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人 计算的 净值数 据也不正 确,则 基金托 管人也应 承 担 部 分未正确 履行复 核义务 的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 造成了 基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不 当 得 利 ,且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已 各自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不当得 利 之 主 体主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果返还 金额不 足以弥 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已 承担的赔 偿 金 额,则双方 按照各自 赔偿金额 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 进行 分配。 8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但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9 、如果基 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 方经协商 未能达 成 一致,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按照其对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基 金托管人 可 以 将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应按 照双方 约定的 同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 处理原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登 记和保 管基金 的全套 账册,对 双方各 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财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 处理方法 存在分 歧,应 以基金管 理 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定 期就会 计数据 和财务 指标 进行核 对。如 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 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每 月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 制,应 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季度 报告应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毕 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 告;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 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90 日内予 以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6 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在月 度报表 完成当 日,将 报表盖 章后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 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 核,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 告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 度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 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 往来均以 加密传真 的方 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 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发 现双方 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 的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若双方 无法达 成一致以 基 金 管 理人的账 务处理 为准。 核对无误 后,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章或 者出具 加盖托 管业务部 门公章 的复核 意见书 ,双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果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不 能于应 当发布公 告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一 致,基 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 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对于 基金募 集期结 束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基 金 权 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以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 金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 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 。 (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如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并 代为履 行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职责。基 金 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7 ( 二)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 因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关 的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 则 任 何一方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位于北京 的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 仲裁委员 会,并 按其时 有效的仲 裁 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 均具有约束 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