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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荣A(002734)

泓德裕荣: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泓德 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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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泓德裕荣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6 年 4 月 8
日 证监 许可[2016]745 号文 注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利率 风险 , 本 基金 持
有的固 定收 益品 种违 约带 来的信 用风 险 ,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 理风 险等。 其 中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 一般 是信 用资质 相对 较差 的中 小企 业, 其 经营 状况
稳定性 较低 、 外部融 资的 可得性 较差 , 信用风 险高 于大中 型企 业 ; 同时 由于 其财务 数据 相 对
不透明 , 增 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别 所蕴 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度 。 其 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的 其他 信用
品种, 极端 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合 带来 较大 的损 失。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种 , 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2 月 1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泓德 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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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未 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已于 2018 年 3 月 8 日 复核 了 本 次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泓德 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5 
九、基 金的 投资 ...................................................................................................................... 44 
十、基 金的 业绩 ...................................................................................................................... 54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8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七、 风险 揭示 ...................................................................................................................... 7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0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1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3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一、绪言 
《泓德 裕荣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以及 《泓 德裕荣 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泓德 裕荣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基金 管 理 人没 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 明 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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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泓 德 裕荣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同 :指 《泓德 裕荣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泓德 裕荣 纯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泓德裕荣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泓德 裕荣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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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 机构 : 指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由 该登 记机 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务规 则》 : 指《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 构和投 资人 共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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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遵守 
37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有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 某一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 在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 款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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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 本 为 12,000 万元 , 公司股 权结 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王德晓 3,120 货币 26% 
2 阳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 货币 25% 
3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
金(有 限合 伙) 
2,000 货币 16.667% 
4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5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6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550 货币 4.583% 
合计 12,000 -- 100% 
(二) 基金 管理 人 主 要人 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曾任 北京 美尔 目医 院 行政院 长 、 易 程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广
电 事 业 部 总经 理 、亿 品 科技 有 限 公 司运 营 副总 裁 、搜 房 资 讯 有限 公 司执 行 副总 裁 、 西班牙 
MQM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商 务经理 。 
王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经理 , 硕士 。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 副
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裁 、 华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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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雯 女士 , 董事 , 学士 。 现任阳 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办 公室 协理 。 曾 任 阳
光 保 险 集 团股 份 有限 公 司财 务 部 财 务管 理 处负 责 人、 毕 马 威 华振 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部 助理
经理。 
陈学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现 任北 京东 方金 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 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 民 商经济 法学 院 证 券期 货法 律研究 所
所长 、 研究 员, 北京 市京 师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 曾 任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公司 法律事 务总 部
副总经 理、 企业 融资 总部 首席律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法学 所副 研究 员。 
宋国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对 外经 济贸 易 大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 金 融 产品与 投资
研究中 心主 任。 曾任 瑞士 信贷第 一波 士顿 投资 银行 中国业 务副 总裁 、 中 国律 师事务 中心 国 际
融资部 主任 。 
秦毅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部 总监助 理 , 基 金经 理 , 博 士 。 曾任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究 员、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部 研究员 。 
李晓春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温永鹏 先生 , 副总经 理 , 博 士。 曾任 深圳 市大富 科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董事 会秘书 、
阳 光 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 公司 资 产 管 理中 心 宏观 经 济研 究 处 处 长、 安 信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研
究所宏 观经 济分 析师 。 
邬传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事业二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 司 总 裁 助理 兼 投资 管 理中 心 总 经 理、 阳 光保 险 集团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资产 管 理中 心 投 资 负责
人、阳 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倩女 士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曾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金融 市场 部 、 资产管 理部
理财组 合投 资经 理,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债券 交易 员、 债券 投 资经理 助理 。
现 任 泓 德 泓富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 泓 德 泓业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泓德裕 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 泓德 泓利 货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泓德裕 康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裕和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泓 德
裕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泓德 添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裕泽纯 债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泓 德裕 鑫 一年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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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泓德 泓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3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 王 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 事 长兼副 总裁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裁、 华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成员: 邬传 雁先 生, 副总 经理, 事业 二部 总监 , 基 金经理 , 硕 士。 曾任 幸福 人寿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总 裁 助理 兼 投资 管 理 中 心总 经 理、 阳 光保 险 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 资产 管 理 中 心投 资负责 人、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运 用部 总经理 助理 。 王克玉 先生 , 投研 总监 , 事业一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及 权益 投资部 副 总监、 国都 证券 有限公 司 分析师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 限公司 分析 师、 元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 研究员 。 秦毅先 生 , 研 究部 总监 助 理, 基金 经理 , 博士 。 曾任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行 业 研究员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郭堃先 生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曾任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阳 光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部 研究员 。 列席人 员 : 李 晓春 先生 , 督察长 , 硕士 。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总 经理、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 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在不 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7)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11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2)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3)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4)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5)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7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8)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 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并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 ,自 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和 受托资 产(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及 其他 受 托资产 )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3)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率和 效 益,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象和 社会 形象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受托 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 务制度 、 档 案 管 理制度 、 业绩 考核 制度 、 公平交 易制 度 、 关 联交 易 制度 、 异 常交 易监 控与 报 告制度 、 风险 准 备金制 度 、 内 幕交 易管 理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三 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 流 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 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 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 会 下的专 业委 员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负 责 审议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的 总体原 则、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 完 善; 检查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以 及 对违规 行为 的调 查;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理 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险 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负 责 公司的 法律 事务 、合规 咨 询、合 规培 训、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一 个 业 务 部门 的 首 要 责 任。 公 司 各 职能 部 门 的 主 要职 责 是 自 身工 作 中潜 在风险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业 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及 内部 控 制 规定并 严格 执行 。 各 部门 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 险控制 职能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行 各 自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遵 从 管理 层 制定 的 操 作 规程 , 经办 人 员的 每 一 项 工作 必 须在 业 务授 权 范 围 内进 行。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公 司授 权 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权 应及 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 金 投 资 应 确立 科 学 的 投资 理 念 , 根 据决 策 的 风 险防 范 原 则 和 效率 性 原 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约 束制 度 和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考核制 度。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禁止 和投 资限 制制 度, 保证基 金投 资的 合法 合规 性; 建 立投 资 风 险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重 点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 权限额 度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建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理 业绩 评价 体系 。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安 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易 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平 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业 务的 要 求 建 立 会计 制 度 , 并根 据 风 险 控 制点 建 立 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度 、 合 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 真 实、 完整 、 及 时 地记载 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会 计核 算 和业务 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档 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真 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 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 持内部 控制 制 度是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及 管理层 的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2 、基 金托 管人 主要 人员 情 况 截至 2017 年末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30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 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15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 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审 计标 准 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5 年、 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 务 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制 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资 产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 险 控制 组 织 结 构由 中 国 工 商 银行 稽 核 监 察部 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局 )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控 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务 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法 律法 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管 要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在 发生 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录 ;按 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 原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要 适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性 原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责 的管 理 部门; 直接 操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分 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统 业务 实 行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度 ,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环 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网络独 立。 (2) 高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理 层作 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策 和策 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 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 增 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种 业务 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强 内部 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6) 数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专 门的 灾 难恢复 中心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善组 织结 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从 上至 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 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 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内 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之 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等 地位 。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 快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关 基金 法 规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议 或有 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侯 艳红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赵 艳青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3)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韩 钰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4)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电话:010-010-59053779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龙 尧 网址:fund.sinosig.com (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8)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 :张 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9)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 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2 (10)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11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12)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1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徐 骋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14)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15)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16) 上海 凯 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1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传真:021-3850973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21-5399 (18)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19)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2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21)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22)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23)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24)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25)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26)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27)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刘 阳坤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28)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29)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30)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31) 北京 格上 富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网址:www.igesafe.com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32)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33)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34)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苑路 安苑 里 1 号奇 迹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电话:18501904963 传真:010-50877697 联系人 :曹 砚财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891-6177483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4 月 8 日 证监 许可[2016]745 号文注 册募 集 。 募 集期 自 2016 年 7 月 28 日至 2016 年 8 月 10 日, 共募集 有效 认购 份额 201,121,138.67 份 ,利 息结 转份 额 139.50 份, 合计 201,121,278.17 份, 募集户 数 为 266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及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本基 金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 。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但 应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机 构 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委托 的 其他销售 机 构 。 具 体的 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申购 和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 接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 下 一开 放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遵循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优先 ” 原则,基金 管理 人在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业务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时,如 果发 生申 购、 赎回 损害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暂停 申购 、赎 回业务 ; 6 、本 基金份 额分 为两 个类 别,适 用不 同的申 购费 或 销售服 务费 ,投资 者在 申 购时可 自 行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7 、投 资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 办理手 续、 办理时 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申 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首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通 过其 他销 售机 构申购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 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申购 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首 次申购 单笔 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 金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 其他 销售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销售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无上 限。 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单 笔 赎回申 请不 设最低 份额 限 制,且 不 对单个 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下 限进 行限 制。 销售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据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 内 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成 立, 申购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基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购申 请及申 购份 额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 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 率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即申 购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如 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 (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300 万 0.5% 300 万≤M <500 万 0.3%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费由 申购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承 担, 申购 费不 列入基 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 3 、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按每 笔 A 类基金 份 额认购 申 请单独 计算 。 4 、本 基金收 取赎 回费 ,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担 ,在 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适 用相 同的 赎回 费率 , 赎回费 率随 着持 有期 限的 增加而 递 减 。 赎回费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30 日 0.5%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30 日 ≤ 持有 期<180 日 0.25% 持有期 ≥180 日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回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6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根 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可 以按中 国证 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 金 申 购 采用 金 额 申 购的 方 式 , 申 购的 有 效 份 额为 净 申 购 金 额除 以 当 日 的该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1)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的投 资者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1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为 0.8% , 假设申 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 (1+0.8%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 额=9,920.63÷ 1.050=9,448.22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为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9,448.22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2)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的 投资 者,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10,000 元, 假设 申购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 1.050 =9,523.81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C 类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9,523.81 份 基金 份额 。 在 C 类 基金份 额存 续期 间, 本基 金从 C 类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申 请 当日 该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净赎 回 金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某 投资 人 在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 A 类 基 金份额 ,持 有时 间为 30 日 ,适用 的 赎 回费 率 为 0.25% , 该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25% =31.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31.25 =12,468.75 元 即该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 30 日,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468.75 元。 C 类 基金 份额 与 A 类 基金 份额赎 回金 额计 算方 法相 同。 3 、T 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计 算 公式为 计算 日 某 一类 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发 售 在外的 该类 基金 份额总 数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 生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绝 接 受 或 暂停 接 受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申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基 金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 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 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 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 ,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前 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是 指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 等 情 形而 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 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法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 法 强 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划 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办 理 已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 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每 期 扣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金 额 必须 不 低 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十六 )基 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只 受 理 国 家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十七 )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且 条 件 具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受 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通过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转 让 的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过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公 告的 业务 规则 办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十八 )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前 提下,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资 产管理 和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 力争 实 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公司债 、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换 债 券) 、 可交 换债 券、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券 、 政府支 持债 券、 地方政 府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债券回 购和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 国 债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参 与股 票、 权证投 资 , 但可 持有 因可 转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包 括 因 持有该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 以及 因投 资可 分离 债券 而产生 的权 证。 因上 述原 因持有 的股 票 和 权证等 资产 ,本 基金 将在 其可交 易之 日 起 10 个交 易 日内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债券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金 后 ,保 持 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策 略包 括: 资 产 配置 策略 、 利率 策略 、 信 用策 略 、 可 转换 债券投 资 策 略、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略、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投 资策 略、 国债 期货 投资策 略等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实施 稳健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 通 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状况 、 市 场利率 走势 、 市场 资金 供 求情况 , 以及 证券 市场 走 势、 信用 风险 情况 、 风险 预算和 有关 法律 法规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 预测各 类资 产在 长 、 中 、 短期收 益率 的变 化情 况 , 进而确 定资 产的 最优配 置比 例和 相应 的风 险水平 。 2 、利 率策 略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利 率 是 影 响 债券 投 资 收 益的 重 要 指 标 ,利 率 研 究 是本 基 金 投 资 决策 前 最 重 要的 研 究工 作。 本基 金 将 深入 研究 宏 观经济 的前 景 , 预 测财 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 济政策 取向 , 分 析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变化趋 势。 在此 基础 上, 预 测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 以及 金 融市场 收益 率曲 线斜 度变 化趋势 ,为 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提 供策 略支 持。 3 、信 用策 略 信用类 品种 具有 高风 险、 高收益 的特 征。 本基 金投 资信用 类品 种主 要面 临信 用风险 和 流 动性风 险 。 本 基金 在行 业分 析的基 础上 , 根据 债券 发行 主体所 处行 业 、 发 展前 景 、 竞争地 位、 财务状 况、 公司 治理 等因 素,评 价债 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 4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包括传 统可 转换 债券 , 即 可转 换 公司 债券 、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换 债券和 可交 换债 的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参与 可转 换债 券有两 种途 径, 一种 是一 级市场 申购 , 另 一种是 二级 市场 参与 。 一 级市场 申购 , 主要 考虑 发 行条款 较好 、 申购 收益 较 高、 公司 基本 面 优秀的 可转 债; 二级 市场 参与可 运用 多种 可转 债投 资策略 , 本 基金 将运 用企 业基本 面分 析 和 理论价 值分 析策 略 , 精 选 个券 , 力 争实 现较 高的 投 资收益 。 同时 , 本基 金也 可以采 用相 对价 值分析 策略 , 即 通过 分析 不同市 场环 境下 可转 换债 券股性 和债 性的 相对 价值 , 把握 可转 换 债 券的价 值走 向, 选择 相应 券种, 从而 获取 较高 投资 收益。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取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 并限 制投 资人 数量 上限 , 整体流 动 性相对 较差 。 同时 , 受到 发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 经营波 动性 较高 、 信用 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 整 体的 信用 风险 相对较 高。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 程 中, 应 采取 更为 谨慎 的投 资策略 。 本 基金 认为 , 投 资 该类债 券的 核心 要点 是分 析和跟 踪发 债 主体的 信用 基本 面, 并综 合考虑 信用 基本 面、 债券 收益率 和流 动性 等要 素, 确定最 终的 投 资 决策。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及 资产池 资 产 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 判资 产池 未来 现金 流变动 ; 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条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化 对 标的 证 券平 均 久 期 及收 益 率曲 线 的影 响 , 同 时密 切 关注 流 动性 变 化 对 标的 证券收 益率 的影 响,在 严 格控制 信用 风险 暴露程 度 的前提 下, 通过 信用研 究 和流动 性管 理, 选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7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投资策 略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基于期 限匹 配、 风险 控制 的需求 , 本 基金 将综 合研 究及跟 踪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券 的 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等方 面 的因素 , 适当 投资证 券公 司 短期公 司债 券 。 在期 限匹 配 的前提 下, 选择风 险与 收益 匹配 的品 种优化 配置 。 8 、国 债 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采 用 流 动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通过 对债 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合 国债 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 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运 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如 大额 申购 赎回 等。 (四) 投资 决策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五) 投资 程序 与交 易机 制 1 、研 究策 划 研究部 在自 身研究 及外 部 研究机 构研 究成果 的基 础 上,形 成投 资策略 报告 和 研究报 告,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2 、资 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 依 据基 金投 资部、 研究 部的 报告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3 、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战略 ,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设计 和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净 现金流 量;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 限 制;研 究员 的投 资建 议;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等。 4 、组 合的 监控 和调 整 研究部 协同 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跟踪 。 研 究员 应保持 对 个 股和 个券 的定 期跟踪 , 并 及时向 基金 经理 反馈 个股 和个券 的最 新信 息, 以利 于基金 经理 作出 相应 的调 整。 5 、投 资指 令下 达 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 组合 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作 计划 , 并以投 资指 令的形 式下 达 至交易 部。 6 、指 令执 行及 反馈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进行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7 、风 险控 制 监 察 稽 核 部 对投 资 组 合 计划 的 执 行 过 程进 行 日 常 监督 和 实 施 风 险控 制 , 基 金经 理 依据 基金申 购赎 回的 情况 控制 投资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8 、业 绩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将定 期对 基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不足, 为 日 后的管 理提 供 客 观的 依据 。 (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2)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 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3)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后, 需遵 循下 列限 制: 1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 2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 的债券 总 市值 的 30% ; 3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4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 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国 债券 综 合 全价 指数 收益率 。 中 国 债 券 综 合全 价 指 数 是由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编 制, 样 本 债 券涵 盖 的范 围全面 ,具 有广 泛的市 场 代表性 ,涵 盖主 要交易 市 场(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所 市场等 ) 、不 同 发行主 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 限( 长期 、中期 、 短期等 ) ,能 够很 好地 反映 中国债 券市 场 总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各项指 标值 的时 间序 列更 加完整 , 有 利 于 更加深 入地 研究 和分 析市 场。 在 综合 考虑 了指 数的 权威性 和代 表性 、 指 数的 编制方 法和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和 投资 理 念, 本 基 金 选择 市 场认 同 度较 高 的 中 国债 券 综合 全 价指 数 作 为 业绩 比较基 准。 如果今后 法 律法 规 发 生 变化 , 或 证 券 市场 中 有 其 他代 表 性 更 强 或者 更 科 学 客观 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 据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提 前公 告,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种 , 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高 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相关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3 、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 及 董事 保 证 本 报 告所 载 资 料 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复 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08,733,494.00 85.20 其中: 债券 608,733,494.00 85.2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6,442,322.41 13.5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63,386.65 0.15 8 其他资 产 8,265,174.15 1.16 9 合计 714,504,377.21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4,993,000.00 0.7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9,788,000.00 5.5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788,000.00 5.57 4 企业债 券 38,597,494.00 5.4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43,514,400.00 62.12 6 中期票 据 81,840,600.00 11.4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08,733,494.00 85.26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1760044 17晋煤SCP004 500,000 50,315,000.00 7.05 2 011755075 17鲁晨 鸣 SCP012 400,000 40,008,000.00 5.60 3 170410 17农发10 400,000 39,788,000.00 5.57 4 101753033 17冀交 投 MTN001 380,000 37,912,600.00 5.31 5 011752087 17新希 望 SCP003 350,000 34,993,000.00 4.90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9.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3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2,503.1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259,389.11 5 应收申 购款 3,281.8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265,174.15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1.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泓德裕 荣纯 债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度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0.90% 3.26% -2.49% 0.12% 33.39% 3.14% 2017 年度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3.14% 0.71% -3.38% 0.06% -9.76% 0.65%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 以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8 月 15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3.70% 1.82% -5.79% 0.08% 19.49% 1.74%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泓德裕 荣纯 债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度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70% 0.14% -2.49% 0.12% 1.79% 0.02% 2017 年度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51% 0.07% -3.38% 0.06% 4.89%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 以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8 月 15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80% 0.09% -5.79% 0.08% 6.59% 0.01%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收 益率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 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 泓德裕 荣纯 债 A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泓德裕 荣纯 债 C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注: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6 个 月, 截至 报告 日 ,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投 资限 制规 定。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是 指 购 买 的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 金 应 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销 ;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 作不 同 基 金 的基 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国 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或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估 值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4 、交 易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对 只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固定收 益平 台或只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综合协 议平 台 进行交 易 的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或按 成本 法进 行估值 。 6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和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 期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 付利 息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10 、 国 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11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2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A 类基 金份 额 或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或 登 记 机构 或 销 售 机构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 值 错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对 估 值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 其实 际 损 失 的差 额 部分 支 付给 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11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若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3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4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同 一类 别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 不 影 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前提 下 酌情 调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变 更实 施 日 前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时 所 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3%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划 出, 经登 记机 构分别 支付 给 各 个基金 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酌情 调低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上 述费率 调 低事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的 规 定 披 露 基金 信 息 ,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时 间内 ,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就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益 或 者 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基 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 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后 两 个 交易 日 内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限 、 收 益率 等信 息 , 并 在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情 况。 11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年 报及 半 年 报 中 披露 其 持 有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 证券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市 值 占 基 金净 资 产的 比 例和 报 告 期 内所 有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 露其 持 有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总额 、 资产 支 持证 券 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 的比 例 和 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12 、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 揭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13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投 资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的情况 。 1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 开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使本 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的风 险, 导致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动 。 本 基金 的 市 场风 险 主要 为 债 券投 资风 险。 (1)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 或 者债 券回 购交易 到期 时 交 易对手 方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义 务等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利 率风 险 市场利 率波动会导致 债券市场的 收益率和价格 的变动,如 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 金持 有债券 将面 临价 格下 降、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场利 率下 降, 债券 利息 的再投 资收 益 将 面临下 降的 风险 。 3)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 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相对 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4)利 差风 险 债券市 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 券之间的利差 变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类属 债券价格 变化 的风险 。 5)市 场供 需风 险 如果宏 观经济环境、 政府财政政 策、市场监管 政策、市场 参与主体经营 环境等发 生变 化,债 券市 场参 与主体 可 用资金 数量 和债 券市场 可 供投资 的债 券数 量可能 发 生相应 的变 化, 最终影 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的 变化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投 资所取得的收 益率有可能 低于通货膨胀 率,从而导 致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资 产实 际购买 力下 降。 2、流 动性 风险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在市场 或个券流动性 不足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 人可能无法 迅速、低成本 地调整基 金投 资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求,本 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对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带 来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3、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 、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 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的 利 益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4、政 策风 险 因相关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政策 修改等基金管 理人无法控 制的因素的变 化,使基 金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 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 值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法 的调 整 而 引 起 基 金净 值 波动 的 风险 、 相 关 法规 的 修改 导 致基 金 投 资 范围 变 化基 金 管理 人 为 调 整投 资组合 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风 险等 。 5、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风 险 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发 行主体一般 是信用资质相 对较差的中 小企业,其经 营状况稳 定性 较低 、 外 部融 资的可 得性 较 差, 信用 风险 高于大 中型 企 业; 同时 由于 其财务 数据 相 对不透 明, 增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6、国 债期 货风 险 本基金 可投资于国债 期货,国债 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险 点。 投资国 债期 货主 要存 在以 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国债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国债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 是指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以及不 同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 险: 是指 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国 债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 操作 风险 : 是 指由 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7、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 融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本基 金还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销 售,但是 , 本基金 并不 是 其 他销 售 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 其他 销售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其他 销 售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 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八、基 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经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 效,并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 仲 裁;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 解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 出 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范围 内且 在不 影响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6) 销售基 金份 额; 7)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8)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9)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11)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 12)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3)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4)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5)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7)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8)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和非 交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 集资 金 ,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用 , 将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银 行 同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基 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 证 券、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登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授 权 代表 有 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一 基 金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1 、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2) 以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 调低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提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4)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范围 内且 在不 影响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6)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7)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8)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9)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发 生以 下 任何一 种情 形时, 本基 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第 十九 部 分的 约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 终止: 1)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2)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少 于200人。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但 应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4)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 日 。 3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 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 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2)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 (3) 如果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 低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 则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六个 月 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有 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5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召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后 , 对 原 有 提案 的 修 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2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2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 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除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别 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资 者 身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符 合 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各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 内 并列 的 各 项 议 题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 次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8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9 、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 定, 凡 是 直 接 引用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规 则 的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规则 修 改导 致 相 关 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和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 有 新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60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情形的 ;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 月。 4 、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6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 据 该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 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成立时 间: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0,000,000 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长期 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2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00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经营范 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款 ; 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公司债 、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换 债 券) 、 可交 换债 券、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券 、 政府支 持债 券、 地方政 府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债券回 购和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 国 债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参 与股 票、 权证投 资, 但可 持有 因可 转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包 括 因 持有该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 以及 因投 资可 分离 债券 而产生 的权 证。 因上 述原 因持有 的股 票 和 权证等 资产 ,本 基金 将在 其可交 易之 日 起 10 个交 易 日内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债券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 后 ,保 持 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不低 于 5% 。 2)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a 、 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b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g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h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i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j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k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l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m 、本基金投 资国 债期 货 后,需 遵循 下列 限制 :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 有 的债 券 总 市 值的 3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 值和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 n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o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3) 法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出 现可 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变 动的 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3)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控 制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 手的名 单。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 到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 定期或 不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场 现 券及 回 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行 更 新, 名 单 中 增加 或 减少 银 行间 市 场 交 易对 手 时须 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 名单 进 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 的 银行 间 市 场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发生 此种情 形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单 , 审 核 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5)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行 存 款 的 信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 银 行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 银 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择 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商 银 行、中 国银 行、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 任 人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 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审核 核心 存款银 行是 否 在 名单内 列明 。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 证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券。 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 包 括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行证 券数 量 、 发 行价 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通 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 并 应 至 少 于拟 执 行投 资 指令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督 ,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 托 管 人认 为 上述 资 料可 能 导 致 基金 出 现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就 该风 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 说明 , 并 保 留查 看 基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因 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 于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尚 未 成交 的 且 基 金 托管 人 在 交 易前 能 够 监 控 的投 资 指 令 ,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执 行 ,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值 完 成 后 方可 获 知 的 监 控指 标 或 依 据交 易 程 序 已 经成 交 的 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必 须 在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 行 核查 , 核 查 事 项包 括 但 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 核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基 金 管 理 人 发现 基 金 托 管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 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2 、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机 构 按 销 售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 定 ,将 认 购 资 金 划入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具有 托 管 资 格 的商 业 银行 开 设的 泓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 认 购 专户 。 该账 户 由基 金 管 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 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3 、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 开 设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银行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应 符 合《人 民币 银行 结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4 、 基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5 、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和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 券 托 管自 营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 购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 其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7 、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的 有 关 实 物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 管 库 ; 其中 实 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或 银 行间 清 算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或票 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保 管 库。 实 物证 券 的 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 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的 原 件 分 别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 合 同 原件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合同原 件应 存放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 件保管 部门 15 年以上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1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是 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 以 双方 认 可 的 方式 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2 、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 国 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a. 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估值 净 价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d.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b.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选 取估 值 日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对应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4) 交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 对 只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固 定 收 益 平 台 或 只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综 合 协 议 平 台 进 行 交 易 的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或按 成本 法进 行估值 。 6)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和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8)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 9) 本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和 备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10)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 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 估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A 类基 金份 额 或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估 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 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的 范 围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给 受 损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11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 货交 易 所、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4 、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账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必 须 及 时查 明 原因 并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5 、 基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 30 日 内 完成半 年度 报告 ,在 半年 报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 45 日 内完 成年 度 报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当 在公 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内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的 基 金 登 记机 构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 保管 , 保存 期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得 少 于 20 年,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 时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 基 金合同 》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日 等 涉及 到 基 金 重要 事 项日 期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应 于发 生 日 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 身 原因 无 法 妥 善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1 、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提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 的 服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定 期 或不 定 期 发 送对 账 单, 但 由于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未 详 实填 写 或 更 新客 户资料 (含 姓名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送 出 的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账 单不 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讯 材料 , 如基金 新产 品或新 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按 分 红权 益 再投 资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具 体 以届 时 的 基 金分 红公告 为准 ) 。 红利 再投 资 免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 基 金 可 通 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提 供 定期 定 额 投 资的 服 务 , 即 投资 者 可 通 过固 定 的销 售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 定额投 资不 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额 限制 。 定 期定额 具 体 实施 时间 和业 务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在指 定媒 介的 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投 资 者 可 在 同时 销 售 转 出基 金 、 转 入 基金 并 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基 金、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金申 购赎 回的 业务 规则 。 办理 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 投 资者 可 获得 一 定的 费 率 优 惠, 具 体业 务 规则 和 办 理 时间 详 见基 金 管理 人 发 布 在指 定媒介 的公 告。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五) 呼叫 中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 项 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电子 邮 件 地 址 并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客服 电话订 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可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资 料变 更 后 获得此 项服 务。 (七) 短信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手机 号 码 并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客 服 电话 订制短 信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对 基 金管 理 人和 销 售 机 构所 提 供的 服 务进 行 投 诉 或提 出 建议 。 投资 者 还 可 以通 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该 其他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九)如本 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至 2018 年 2 月 15 日 , 本 基金 的 临时公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hongdefund.com 。 序号 公告名称 公告时间 1 泓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性公 告 2018/02/06 2 关于泓 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产品 实施 增值 税政 策的公 告 2017/12/30 3 泓德裕 荣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7/12/09 4 泓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2017/11/29 5 泓德裕 荣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7/08/19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泓德 裕荣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 《泓 德裕荣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泓 德裕荣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八年 三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