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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100(美元现汇)(000055)

广发纳斯达克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3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八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2年4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68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8月15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美国证券市场波动、汇率变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 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2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 38 第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 40 第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46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9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9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0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1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1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5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53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合同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 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 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3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4 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 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 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5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 T日)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6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 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7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 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 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 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 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 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 美国)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 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 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另外, 美国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 能力和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和结算,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因此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美国)出现大的 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 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 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8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情况下,美国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展等方面的 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美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美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 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另外,美国的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 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 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 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 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9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用不恰当、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 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并通过严格的 风险管理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7、信用风险 (1)交易结算风险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10 (2)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 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 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对本 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而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导致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跟踪标的指数的本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净值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 确定性,可能因素包括: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11 (7)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8)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12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 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美国证券市场中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纳斯达 克 100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等,其中,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备选成份股及以纳斯达克 100指数为投资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 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银 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跟踪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原则,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为投资者提供一 个投资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有效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5%,基金 13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5%。 本基金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备选成份股及以纳斯达克 100指数为投资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二)权益类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纳斯达克 100 指数,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构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受股票停牌、股票流动性或其他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投资组 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 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 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14 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若因其出现停牌限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者财务风险较 大、 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 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 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也可以选择与其行业相近、定 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股票来代替。 4、投资组合绩效评估 本基金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时,以跟踪偏离度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误差为辅助 监控指标,对投资组合的日常调整就以最小化跟踪偏离度为原则,以求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 (1)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


第 n 日跟踪偏离度为第 n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减去第 n 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后 的绝对值。 (2)辅助监控指标:跟踪误差 跟踪误差一般考察的是一段交易时间内投资组合日收益率与比较基准日收益率的偏离情 况,计算公式如下: 2 1 1 () 1 T E t t TE R T ? ? ? ? 其中:TE为基金跟踪误差,?? ?? ?? = ?? ?? ?? -?? ?? ?? 为基金超额收益率,?? ?? ?? 为基金净值收益率, ?? ?? ?? 为基准收益率,T为历史天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 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 相关的股指期货、期权、权证以及其他衍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 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利 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 易成本。


15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 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 经理决定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等流程的有机 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国际业务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 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 股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 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合规风控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的绩 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 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 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16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予以公告。 六、禁止行为与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17 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18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9 (三)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四)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 30个工作 日延长到 3个月。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指数(NASDAQ-100 Index)。 当指数编制单位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变更指数编制方法使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数、或取消对本基金使用标的指数的授权等非因本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 继续使用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具体情况 分析拟采用的标的指数变更方案是否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是否采用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决定标的指数变更事宜, 如决定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纳斯达克 100 指数是美国资本市场三大股票指数之一,它和标普 500 指数、道琼斯工业 指数一起, 共同被看作美国股票市场的风向标。 纳斯达克 100指数由指数提供商 The NASDAQ OMX Group,Inc.(“NASDAQ OMX”)编制和发布,包括了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交易的市值 最大的 100 只股票,覆盖了信息技术、可选消费、主要消费、医疗保健、工业和通信服务等 行业,反映了美国高科技、高成长、非金融行业的整体走势,是衡量美国纳斯达克股票交易 市场上市公司整体市场表现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 截至 2012年 12月 28日,纳斯达克 100指数基本情况如下: 纳斯达克 100指数成份股的基本情况


20 行业 数量 数量占比 市值(亿美元) 市值占比 指数权重合计 信息技术 46 46% 20406.7 61.58% 63.70% 可选消费 24 24% 5822.2 17.57% 17.06% 医疗保健 16 16% 3611.5 10.90% 11.85% 通信服务 2 2% 1322.5 3.99% 1.10% 工业 6 6% 654.9 1.98% 2.11% 主要消费 4 4% 1142.6 3.45% 3.72% 原材料 2 2% 180.0 0.54% 0.46% 数据截至2012年12月 28日;数据来源:NASDAQ OMX。 纳斯达克100指数前十大成份股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 代码 行业 国家 市值(亿美元) 权重 APPLE INC AAPL 信息技术 美国 4997.4 15.94% MICROSOFT CORP MSFT 信息技术 美国 2237.3 7.47% GOOGLE INC-CL A GOOG 信息技术 美国 2324.4 6.16% Oracle Corp ORCL 信息技术 美国 1577.5 5.28% AMAZON.COM INC


INTC 可选消费 美国 1140.3 3.70% Qualcomm Inc AMZN 信息技术 美国 1062.8 3.45% CISCO SYSTEMS INC QCOM 信息技术 美国 1047.7 3.43% INTERL CORP CSCO 信息技术 美国 1019.8 3.36% COMCAST CORP-CLASS A CMCSA 可选消费 美国 982.6 2.58% AMGEN AMGN 医疗保健 美国 651.7 2.17% 数据截至2012年12月 28日;数据来源:NASDAQ OMX。 The NASDAQ OMX Group, Inc.及其附属机构(NASDAQ OMX 及其附属机构合称为“公 司” )未发起、支持、销售或推介本基金。该公司并未审核本基金的合法性或适用性、与本基 金有关的表述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该公司未就证券投资、投资本基金或纳斯达克 100 ? 指数跟踪证券市场总体表现的能力,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公众作出明示或暗示的 陈述或保证。该公司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许可方)间的关系仅在于许可使用注册商 21 标 NASDAQ ? 、OMX ? 、NASDAQ OMX ? 、NASDAQ-100 ? 及 NASDAQ-100指数 ? ,和该公司 的特定商号,以及使用由 NASDAQ OMX 不考虑被许可方或本基金而确定、构建和计算的 NASDAQ-100 指数 ? 。NASQAD OMX 在确定、构建和计算 NASDAQ-100 指数 ? 时无须考虑 被许可方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该公司不负责并且未参与确定本基金发售的时间、发 售价格或发售规模,也未参与确定或计算将本基金转换为现金的计算方法。该公司对本基金 的管理、销售和交易不承担责任。 该公司不保证 NASDAQ-100指数 ? 或其中任何数据的准确性及/或数据计算的连续性。该 公司未就被许可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任何个人或实体使用 NASDAQ-100 指数 ? 或其中任 何数据的结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该公司未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并且明示不对有 关 NASDAQ-100 指数 ? 或其中任何数据的特定目的或用途的适销性和适当性作出保证。在不 限制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即使已告知损害发生的可能,该公司不会对任何损失的利润或特定 的、偶然的、惩罚性的、间接的或衍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纳斯达克 100总收益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具有 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22 十一、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使本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 ,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交 易、注册登记、收益分配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届时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二、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将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并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 2、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 则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 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4、通常情况,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不参与有锁定期要求和支付较高 费用的投票事项。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 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 持有信息。 十三、证券交易 1、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研究支持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 券商: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 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 交易差错率、对市场的影响等; (2) 研究实力。 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 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 23 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 研究支持服务。 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根据本基金的业务需要, 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 举办推介会、 及时沟通市场情况、 协助交易评价等较为全面的服务; (4)其它指标。主要包括券商的财务实力、市场和销售服务和后台操作便利性。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十四、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在未来,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选择境外投资顾问,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境外投资顾问,此事项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十五、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年3月9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84,789,878.84 81.32 其中:普通股 375,509,436.07 79.36 存托凭证 9,280,442.77 1.96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9,396,667.25 1.99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2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71,586,784.02 15.13 8 其他各项资产 7,392,693.70 1.56 9 合计 473,166,023.81 100.00 (二)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384,789,878.84 90.06 合计 384,789,878.84 90.06 注: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股票及存托凭证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2、上述美国比重包括注册地为开曼群岛、英国在美国上市的 ADR。 (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信息技术 235,076,365.71 55.02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80,089,014.93 18.75 医疗保健 39,413,678.47 9.23 日常消费品 18,262,651.33 4.27 工业 8,392,750.81 1.96 电信业务 3,555,417.59 0.83


25 合计 384,789,878.84 90.06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四)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 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 券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APPLE INC 苹果公司 AAPL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41,278.00 45,644,496.89 10.68 2 MICROSOFT CORP 微软 MSFT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62,022.00 34,666,295.60 8.11 3 AMAZON.COM INC 亚马逊公 司 AMZN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3,874.00 29,603,368.09 6.93 4 FACEBOOK INC-A Facebook 公司 FB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19,173.00 22,106,947.02 5.17 5 ALPHABET Alphabet GOOG 纳斯 美国 2,810.00 19,213,057.13 4.50


26 INC-CL C 公司 US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6 ALPHABET INC-CL A Alphabet 公司 GOOGL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2,398.00 16,505,736.82 3.86 7 INTEL CORP 英特尔公 司 INTC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37,625.00 11,348,402.53 2.66 8 CISCO SYSTEMS INC 思科 CSCO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39,745.00 9,946,578.14 2.33 9 COMCAST CORP-CLASS A 康卡斯特 CMCSA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37,499.00 9,813,289.93 2.30 10 AMGEN INC 安进 AMGN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5,836.00 6,631,431.51 1.55


27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PROSHARES ULTRA QQQ ETF基 金 契约型开放 式基金 ProShares Trust 9,396,667.25 2.20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28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73,302.88 4 应收利息 2,790.53 5 应收申购款 7,316,600.2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92,693.7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9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7年12月31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8.15-2 012.12.31 -4.50% 0.67% -4.37% 0.92% -0.13% -0.25% 2013.1.1-20 13.12.31 29.53% 0.74% 31.04% 0.76% -1.51% -0.02% 2014.1.1-20 14.12.31 16.14% 0.84% 22.46% 0.87% -6.32% -0.03% 2015.01.01- 2015.12.31 17.19% 1.16% 14.70% 1.17% 2.49% -0.01% 2016.01.01- 2016.12.31 11.22% 1.03% 14.75% 1.01% -3.53% 0.02% 2017.01.01- 2017.12.31 23.02% 0.70% 24.69% 0.70% -1.67% 0.00% 2012.8.15-2 017.12.31 130.36% 0.90% 156.84% 0.92% -26.48 % -0.02%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广发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8月15日至2017 年12月31日)


30


31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4004-56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 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 15.763%、 15.763%、 9.458%和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 理事会兼职副会长,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 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 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 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 32 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 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 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 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 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 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 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 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 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 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海尔 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兼职教授。 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 33 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 会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 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 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3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 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 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 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 员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 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5 4、基金经理 李耀柱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中央交易部股票交易员、 国际业务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8月23日至2017年 11月8日)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12月17日起任职)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8月 23日起任职) 、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年8月23日起任职)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8月23日起任职) 、广发全球医疗保 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8月23日起任职)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8月23日起任职)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月9日起任职)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10日起任职) 、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 21 日任职) 、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18年2月8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邱炜,任职时间为 2012年8月15 日至2016年8月22日。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权益 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先生等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 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 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 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36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 第四道监控防线。





38 第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 3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服务中心电话: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5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13 只, QDII 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39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40 第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毅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 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重组 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控股)”) -则于2001 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 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 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6年12月月底,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23,277亿港元,资本总额超过 2,168 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 22.35%。中银香港(控股)的财务实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可媲美不少 大型全球托管银行,其最新信评如下(截至2016年12月 31日): 穆迪投资服 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 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与广阔 41 的客户基础。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提供一 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 QDII及其各类产品等),亦素有经 验, 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包括于 2006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产品之境外托管行, 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QDII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 另于2010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QDII-ETF 等; 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著 :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 CNH 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 年 8 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 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最佳QFII 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4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截至 2017年6月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 10,215.28 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袁树先生直接领导。针对国 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名骨干成员, 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 分别主理结算、 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及网管理等方面。 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 平均具备15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 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团队,以 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的附属公 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 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 投资监督人员达 50多名,人员平均具备 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另外, 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国特许银 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大部分时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 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 中银香港。参加中银香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士专 43 职于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之境外投资及 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多家代理人公司及信托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 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继续担任「香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自09年9 月至2015年6月期间, 获「香港交易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另外,黄女士目前亦是香港 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张海萍女士 托管运作主管 张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金融行业的工作经验。加入中银香港前,张女士曾任职于所罗门美邦, 纽约梅隆银行,摩根大通和道富银行。来香港工作之前,她曾在纽约和达拉斯工作。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值、基金核算、投资 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理一职, 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 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托管人身 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托管人或 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要求,否 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 CSS,是中银香港聘 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 新组建而成的。CSS 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AIX运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 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 装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 AIX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不单符合 44 SWIFT-15022 之要求,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的零售托 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 1.5 小 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进行处理,系统可 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 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 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 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 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 (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地上市的 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减少人工 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 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水平监控 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失等风险, 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进行测试 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形下仍能 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 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守则, 了解你 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 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 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 (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45 Procedure Overview) ,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资产 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制规程》 (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 ,内容涵盖系统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 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稽核。至 于年度审计,则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保客户资料高度保 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十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 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46 第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南塔17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销售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47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48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49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0)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3)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50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14)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6)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51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7)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8)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9)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0)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5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号金融街中心 B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1)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号3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22)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3)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53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24)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5)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26)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54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7)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28) 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29)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号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55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30) (32)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31)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号嘉信大厦 1-2楼部分和5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32)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33) (31)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56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 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34)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35)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57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7)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8)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9)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C座 5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5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0)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1)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2)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43)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59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4)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45)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6)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60 网址:www.pingan.com (47)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8)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9)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0)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61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1)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2)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53)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4)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5)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6)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57)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63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58) 公司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9)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60)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4 (61)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62)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3)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4)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65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65)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6)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67)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68)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66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0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69)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70)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71)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67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2)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73)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74)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6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5)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76)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77)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78)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A座三层、五层


69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9)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80)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81)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号 万丽城晶座 4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70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82)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83)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1号楼 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1号楼 15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84)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号国资大厦 B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85)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2幢220 室


7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86)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87)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88)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中心 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中心 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72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89)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2座 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2座 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90)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37号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91)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2)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7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93)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1 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1 幢2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94)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95)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74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96)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97)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8)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75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99)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12、15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12、15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00)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号1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01)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02)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1 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7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03)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04)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05)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B座46 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77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06)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07)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9号楼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SOHO现代城 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08)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5号楼 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5号楼 1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78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09)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10)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5号楼 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号新华 1949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11)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7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12)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13)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16楼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1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4)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汉威大厦15B5(西区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15)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8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16)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61号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7)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温特莱中心 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18)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81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19)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14 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20)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21)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C座9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122)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82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皇冠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123)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8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24)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25)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号


83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26)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 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27)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28)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84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29)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 7-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30)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31)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号天安国际大厦 49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号天安国际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132)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5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B座 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33)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34)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35)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86 联系人: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136)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号 法定代表人:肖寒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137)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商务外环路 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联系电话:0371-85517710 客服热线:95186 公司网址:www.zybank.com.cn (138)名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7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87 (139)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1幢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0)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107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业务传真:021-60818280 客服热线: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41)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42)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号东方科技大厦 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单元7楼


8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43)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号东方纯一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44)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号 9号楼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号九思文创园 5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业务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热线:400 6706 863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45)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89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46)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号楼(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47)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号 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号 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48)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90 业务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9)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 1栋20层 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 1栋20层 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联系电话:0851-88405606/18585196880 业务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www.urainf.com (150)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 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151)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152)名称: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1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业务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153)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5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5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业务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54)名称: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 729S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良友大厦 B301-305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联系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热线:400-700-9700-钱滚滚专线 公司网址:www.qiangungun.com


(155)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92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56)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号楼(D区)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号楼(D区)8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57)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58)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93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层、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 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林晓纯 联系人:刘智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94 经办注册会计师:江丽雅、洪锐明


95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9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自 2012 年 9 月 17 日起开 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 本基金的开放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97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5、 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按规定 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果基金投资所处的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休市、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 98 影响赎回款项的划付的,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人民币份额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最低美元现汇份额 申购金额为 10 美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 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 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 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30%。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30% 100 万≤M<500万 0.70% 500万≤M<1000万 0.20% M≥1000万 1000元/笔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30%。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99 申购金额 M(美元) 申购费率 M<20 万 1.30% 20万≤M<100 万 0.70% 100万≤M<200万 0.20% M≥200 万 200美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年 0.50% 1年≤N<2年 0.30% N≥2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本基金于2014年5 月9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C类收费业务模式 (1)C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2)本公司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从基金确认日算起 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的,不收取赎回费率;2、持有时间不足 30 日(含 30 日)收取一定 的赎回费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30 日(含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不收取赎回费率,但旗下指数 基金不受持有时间限制,不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基金简称 代码 销售 服务费 申 购费 C类赎回费 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QDII) 270042 0.4%/年 0 0


100 (3)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资产逐日计提并记录在每个客户帐户,在客户赎回或转换时从客户的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 除。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经销售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 元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 元 申购份额=9,871.67/1.050=9,401.59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3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 9,401.59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1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0.50%=606.50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人民币,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 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02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第(9)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103 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0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104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 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本公司于2014年5月9 日开通网上交易平台C类收费业务模式,C类收费模式下的基金 份额与前端收费基金份额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转换规则适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 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布 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 C类收费模式的公告》 。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 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105 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 办理。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四、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10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 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0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 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 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 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08 (1) 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的,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估值程序


109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 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 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人民币,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110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章第四项估值方法中的第 7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1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1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 5、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过错引起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 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114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 NASDAQ OMX Group,Inc.签署的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的约定向 NASDAQ OMX Group,Inc.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基金每日应支付的指数使用费在次日按每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1)当E≤1亿美元时: H=E×0.06%÷365 (2)当E>1亿美元时: H=1亿美元×0.06%÷365+(E-1亿美元)×0.04%÷365 H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4万美元(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 ,即不足 4万美元时按照 4 万美元收取。 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运作每满一整年时支付,每日应支付的 指数使用费按季度从当年支付的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中抵扣。在指数使用费支付日,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章第一项第 4 至第 13 款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11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11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1日至12月 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日内披露。


11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118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19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 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20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2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122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12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124 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5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 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 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26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 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按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 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2)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127 业务; (23)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2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 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28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129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13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 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3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131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32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133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134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35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3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号4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年8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 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徽 联系电话:010-66594905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137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美国证券市场中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纳斯达 克 100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等,其中,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备选成份股及以纳斯达克 100指数为投资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 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银 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纳斯达克 100指数成份股股票库、 备选成份股股票库、 以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 ETF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38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 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139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140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 《通知》 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 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 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141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境外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 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境外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 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 任何担保、 暗示或表示,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 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142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 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 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除非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另有规定或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 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 143 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 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144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下午 15:00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 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 后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 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45 6、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 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 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146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147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14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3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3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季度 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149 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5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广发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业务的 公告 2017-08-31 关于广发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业务的 公告 2017-08-3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民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夏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通华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9-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钱滚滚财富为旗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9-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懒猫金融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0-1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斧子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7-10-1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四川天府银行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0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石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洪泰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都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万家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为旗下部分基金 2017-11-29


151 销售机构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伯嘉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煜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2-0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取消申购限额业务的公告 2017-12-2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018年交易市场休市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2017-12-2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河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2-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7-12-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8-01-1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商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1-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金观诚为旗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1-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莞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1-2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基金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1-2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正达广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2-0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挖财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2-05


15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5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