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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景源纯债A(004027)

广发景源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3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景源纯 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八年三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6 年11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96 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发行 人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业 ,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定 对象的 私募发 行。 当基 金所投 资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价 格下 降等 ,可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较传统 企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流 动性风 险更 大, 从而增 加了本 基金 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等风险 收益 品种,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票 型基 金。 本基金 需承担 债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 ,以 及因 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C 类,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2 月 17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6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19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20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4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4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0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5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97


2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8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99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以及 《广发景 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广发景 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 《广 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 四次会 议通 过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构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4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 购:指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38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39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指 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及票 据价值 、银 行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程 50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15.763 %、9.458%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 行董事、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 会兼职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 则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 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 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 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 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7 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 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8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海尔施 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 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 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 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9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 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 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 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 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 10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谢军先生,金融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广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6 年9 月12 日至2010 年4 月28 日) 、 广发聚祥保本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3 月15 日至2014 年3 月20 日) 、 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 月10 日至 2018 年1 月5 日)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8 年 3 月27 日起 任 职) 、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5 月8 日起任职) 、 广发安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2 月22 日起任职) 、 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7 日起任职) 、 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9 日起任职) 、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 9 日起任职) 、广发集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起任职) 、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 起任职) 、 广发景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28 日起任职) 、 广发汇 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2 月2 日起任职) 、 广发安泽回报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1 月10 日起任职) 、 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2 月17 日起任职) 、 广发景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2 日起任职) 、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7 月5 日 起任职) 、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 广 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广发聚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 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1 月 16 日起任职) 、广发汇吉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8 年3 月 2 日起任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 债券 投资部 总经理 谢军 先生 、现金 投资部 总经 理温 秀娟女 士、债 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代宇 女士 和固 11 定收益研究部 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2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 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 】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 、投 资与托 管业 务部部 门及 主要人 员情 况 行长张金良先生 ,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兼任 IT 蓝图 实施办 公室主 任、 总经 理,中 国银行 北京 市分 行行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银行 副行长 、党 委委 员。现 任中国 光大 集团 股份公 司执行 董事 、党 委委员 ,兼任 中国 光大 银行执 行董事 、行 长、 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 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 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 分行副行长。现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 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天弘尊 享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汇安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93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2014.52 亿元。 同时, 开 展 了证券 公司 资产管 理计 划、专 户理 财、企 业年 金基金 、QDII 、银行 理 财、保 险债 权投资 计划 14 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 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 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 的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操作规 程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得 到全 面严 格的贯 彻执行 ;确 保基 金财产 安全; 保证 基金 托管业 务稳健 运行 ;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公司及 基金 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 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岗位, 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 树 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 理念, 从风险发生的源 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 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 及 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 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由相 关部门 的负责 人担 任, 工作重 点是对 总行 各部 门、各 类业务 的风 险和 内 控进 行监督 、管 理和 协调, 建立横 向的 内控 管理制 约体制 。各 部门 负责分 管系统 内的 内部 控制的 组织实 施, 建立 纵向的 内控管 理制 约体 制。投 资与托 管业 务部 建立了 严密的 内控 督察 体系, 设立了 风险 管理 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商业 银行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 国光大 银行投 资与 托管 业务部 保密规 定》 等十 余项规 章制度 和实 施细 则,将 风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一个 工作环 节。 中国 光大银 行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15 在重要 岗位( 基金 清算 、基金 核算、 监督 稽核 )还建 立了安 全保 密区 ,安装 了录像 监视 系统 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 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 后控制 相结 合、 技术与 人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式 方法, 对基 金投 资品种 、投资 组合 比例 每日进 行监督 ;同 时, 对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违反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等 规定 的行 为,及 时以书 面或 电话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1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 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 销售机构


场外 销售机构 : (1)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3、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 销售机构 或销售机构 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选 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89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 联系人:刘智、林晓纯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18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19 第 六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 年2月17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0 第 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销售机构 : 经本公司委托, 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转 换。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1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过本基金 销售机构 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22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生效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资 者怠 于履 行该项 查询等 各项 义务 ,致使 其相关 权益 受损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利 后果。 若申 购不 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基 金管 理人或 登记 机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 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申 购费率不超过 0.8%,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 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60% 300 万≤M <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2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23 取。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 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T<180 天 0.10% T≥180 天 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T<30 天 0.75% T≥30 天 0 A 类份额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24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其 中, 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 :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48.22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2 :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9523.81 份C 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10%=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110.00=109,89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890.00 元。


25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75%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75%=82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825.00=109,17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175.00 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并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赎回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本基 金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26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27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28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1日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份 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并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记 。 基金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或 基金 中的某 一类别 份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或其 他类别 份额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 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 五、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29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八、 基 金的 冻结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0 第 八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和 保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力求获 得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 回报,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债、地 方政 府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债 、央 行票 据、中 期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包括超 短期 融资 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银 行存 款、 国债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变更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内 外宏 观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趋势 和信用 风险 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一)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 GDP、CPI、 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 因素进 行深 入的 研究, 分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可 能情景 ,并 在此 基础上 判断包 括财 政政 策、货 币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济 政策取 向, 对市 场利率 水平和 收益 率曲 线未来 的变化 趋势 做出 31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当预期 市场 利率水 平将 上升时 ,降 低组合 的久 期;预 期市 场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的 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 根据 对收益 率曲 线形状 变动 的预期 建立 或改变 组合 期限结 构。 先预测 收益 率曲线 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 应用 骑乘策 略, 基于收 益率 曲线分 析对 债券组 合进 行适时 调整 。当收 益率 曲线比 较陡峭 时,即 相邻 期限 利差较 大时, 可以 买入 期限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的 债券, 也即 收益 率水平 相对较 高的 债券 ,随着 持有期 限的 延长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此时债 券的 收益 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 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二)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括 资产 类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金 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 而下” 在债 券一 级市场 和二级 市场 ,银 行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银行 存款、 信用 债、 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三)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 市场 整体的 信用 利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个 券的利 差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 一方 面, 本基金 将从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和债券 市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对 收益 率曲 线的判 断以及 对信 用债 整体信 用利差 研究 的基 础上, 确定信 用债 总体 的投资 比例。 考量 信用 利差的 整体变 化趋 势; 另一方 面,本 基金 还将 以内部 信用评 级为 主、 外部信 用评级 为辅 ,即 采用内 外结合 的信 用研 究和评 级制度 ,研 究债 券发行 主体企 业的 基本 面,以 确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际 信用状 况。 具体 而言, 本基金 的信 用债 投资策 略主要 包括 信用 利差曲 线配置 、信 用债 供求分 析策略 、信 用债 券精选 和信用 债调 整等 四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利 差曲 线的走 势能 够直接 影 响 相应债 券品 种的信 用利 差。因 此, 我们将 基于 信用利 差曲线 的变化 进行 相应 的信用 债券配 置操 作。 首先, 本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的信 用债券 研究 员将 研究和 分析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信用 债券市 场供 求、 信用债 券市场 结构 、信 用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以 及相关 市场等 因素 变化 对信用 利差曲 线的 影响 ;然后 ,本基 金将 综合 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 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最后, 32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 目前, 我国 的信用 债市 场尚未 完全 统一, 主要 体现为 大部 分信 用 债不 能在主 要的 债券市 场上同 时流通 ,部 分债 券投资 机构也 不能 同时 参与到 多个市 场中 去, 同时, 信用债 的发 行规 模和频 率具有 不确 定性 ,而主 要机构 的债 券投 资需求 又会受 到信 贷额 度、保 费增长 等因 素的 影响。 因此, 整体 而言 ,我国 信用债 的供 求在 不同市 场、不 同品 种上 会出现 短期的 结构 性失 衡,而 这种失 衡会 引起 信用债 收益率 偏离 合理 值。在 目前国 内信 用债 市场分 割的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紧密跟 踪信 用债 供求关 系的变 动, 并根 据失衡 的方向 和程 度调 节信用 债的配 置比 例和 结构,力求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金 将借 助公司 内部 研究员 的专 业研究 能力 ,并综 合参 考外部 权威 、专业 研究 机构的 研究成 果,采 用定 量分 析与定 性分析 相结 合的 分析方 法对发 债主 体企 业进行 深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并 结合债 券的 发行 条款等 因素确 定信 用债 的实际 信用风 险状 况及 其信用 利差水 平, 挖掘 并投资 于信用 风险 相对 较低、 信用利 差收 益相 对较大 的优质 品种 。发 债主体 的信用 基本 面分 析是信 用债投 资的 基础 性工作 。具体 的分 析内 容及指 标包括 但不 限于 国民经 济运行 的周 期阶 段、债 券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展 前景、 发行 人业 务发展 状况、 企业 市场 地位、 财务状 况、 管理 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4、信用债调整 信用债 发行 企业在 存续 期间可 能会 受到多 种 因 素或事 件的 影响, 从而 导致其 信用 状况发 生变化 。债券 发行 人的 信用状 况发生 变化 后, 本基金 将及时 采用 新的 债券信 用级别 所对 应的 信用利 差曲线 对信 用债 等进行 重新定 价, 尽可 能的挖 掘和把 握信 用利 差暂时 性偏离 带来 的投 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四)息差策略 本基金 可以 通过债 券回 购融入 和滚 动短期 资金 作为杠 杆, 投资于 收益 率高于 融资 成本的 其它获 利机会 ,从 而获 得杠杆 放大收 益。 本基 金进入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方 位的研 究和比 较, 对个 券发行 主体的 性质 、行 业、经 营情况 、以 及债 券的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33 面分析 ,选择 具有 优势 的品种 进行投 资, 并通 过久期 控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来 管理 组合 的风险。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偿 还率 、风 险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的 因素进 行分 析, 并辅助 采用蒙 特 卡 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率 衍生 品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管 理人将 以风险 管理 为原 则,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形势 和政策 趋势 的判 断、对 债券市 场进 行定 性和定 量分析 。构 建量 化分析 体系, 对国 债期 货和现 货基差 、国 债期 货的流 动性、 波动 水平 、套期 保值的 有效 性等 指标进 行跟踪 监控 ,在 最大限 度保证 基金 资产 安全的 基础上 ,力 求实 现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国债期 货相 关投 资遵循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 四、 投 资决 策依据 和投 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利率走势预测、 券种 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 拟 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 资产配置、 目标久期、 期限结构、 个券选择等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固 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 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34 7、 合规风控部门 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35 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10 )条 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36 六、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综 合指 数( 总财富 )收益 率×90%+ 银 行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率 (税后)×10%。 其中, 银行 一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是 指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金融机 构一 年期人 民币 存款基 准利率。 本基金 选择 上述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原 因为本 基金 是通过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资产来 获取 收益, 力争获 取相对 稳健 的绝 对回报 ,追求 基金 财产 的保值 增值。 中债 综合 指数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 该指数 旨在综 合反 映债 券全市 场整体 价格 和投 资回报 情况, 具有 较强 的权威 性。指 数涵 盖了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所市 场及柜 台市场 ,具 有广 泛的市 场代表 性, 适合 作为本 基金债 券投 资收 益的衡 量标准 。由 于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80% ,扣 除国债 期 货交易 保证 金后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采用90%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10%乘以银行一年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剩余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 如果 人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发 布基准 利率 ,或者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停 止计算 编制中 债综 合指 数或更 改指数 名称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具体 情况, 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且在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八、 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3 月 8 日复核了 37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0,569,903,350.00 92.23 其中:债券 10,091,656,750.00 88.06 资产支持证券 478,246,600.00 4.17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88,515.13 0.44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602,019,569.52 5.25 7 其他资产 238,591,573.40 2.08 8 合计 11,460,603,008.0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8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16,602,100.00 4.9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6,602,100.00 4.9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317,312,600.00 12.72 6 中期票据 8,257,742,050.00 79.74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91,656,750.00 97.45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01554029 15 穗地铁 MTN001 4,000,000 393,920,000.00 3.80 2 170203 17 国开03 3,170,000 316,778,100.00 3.06 3 101374003 13 北控集 MTN001 2,000,000 200,700,000.00 1.94


39 4 101456074 14 豫高管 MTN001 2,000,000 198,680,000.00 1.92 5 101559035 15 中航机 MTN001 2,000,000 196,140,000.00 1.89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789366 17 工元 4A1 3,000,000 298,800,000 .00 2.89 2 1789303 17 浦鑫1A 2,060,000 179,446,600 .00 1.73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40 11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在本 报告 期内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资 产构成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74.7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8,590,398.6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8,591,573.40


41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1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广发景源纯债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3.23% 0.02% 0.89% 0.05% 2.34% -0.03% 广发景源纯债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88% 0.02% 0.89% 0.05% 1.99% -0.03% 注: (1)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总财富) 收益率 ×90%+银行1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 ×10%。 (2)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金合同关于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构建的。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2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 年2 月17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1)广发景源纯债A:


(2)广发景源纯债C: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7 年02 月17 日, 至 披 露 时 点 本 基 金 成 立 未 满 一 年 。


43 (2)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


4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45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46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服务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47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48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


49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约 定, 并对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0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 ×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每 日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经 基金管 理人代 付给 各个 基金销 售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税 收


53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履行 相关 程序后 ,可 根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 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4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5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 关法 律对 信息披 露的 方式、 登载媒 介、 报 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 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三、 披 露基 金信息 禁止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5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 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 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前 一开 放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 57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8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 内 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行政 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59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招 募说明书的 显著位置 披 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券的流动性 风险和 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 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 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 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 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 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在季度 报 告、半年度 报告、年 度 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 说明书(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60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披 露基 金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1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能导致的损 62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证 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地 转变 为现金 的风 险。大 部分债 券品种 的流 动性 较好, 也存在 部分 可转 债、企 业债、 资产 证券 化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较 差的情况。 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 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低 风险品 种; (2) 选券方 法、选 券模 型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对债券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本 基金 需承担 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 得性 较差, 信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同 时由 于其 财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跟 踪并 识别 所蕴含 的潜在 风险 的难 度。其 违约风 险高 于现 有的其 他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3)投资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整 体基 金组合 收益 提供了 可能 ,但也 存在 一定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要 风险包 括信用 风险 、投 资风险 及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其中, 信用 风险 指回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购 到期时 ,不 能偿 还全部 或部分 证券 或价 款,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投资 风险 是指 在进行 回购操 作时 ,回 购利率 大于债 券投 资收 益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导 致投 资总 量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放 大的风 险; 而波 动性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作 时, 在对 基金组 合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时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动 性(标 准差 )进 行了放 大,即 基金 组合 的风险 将会加 大。 回购 比例越 高,风 险暴 露程 度也就 越高, 对基 金净 值造成 损失的 可能 性也 63 就越大。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价 格波动 使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 变化 的风 险。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特 有风险 之一 ,是 指由于 期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 波动, 影响 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 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 两类 :一类 为流通 量风 险, 是指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以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往 往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或 深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 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投 资风 险主要 包括 流动性 风险 、利率 风险 及评级 风险 等。由 于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投资收 益来 自于 基础资 产产生 的现 金流 或剩余 权益, 因此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还面 临基 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等基金 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 都不能保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64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65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6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67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68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9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0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71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72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73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74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75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76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77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报 监管 机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8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79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 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8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贴 现;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 汇;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提 供保 管箱 81 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 (010)63636363 传真: (010)63639060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债、地 方政 府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债 、央 行票 据、中 期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包括超 短期 融资 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银 行存 款、 国债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变 更投 资品种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2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 条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3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约 定的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 政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则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按照规 定的 数据格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手 。基 金托 管人事 后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承 84 担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本协 议的规 定与 基金托 管人 签订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风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 银行 定期存 款的过 程中 ,必 须符合 补充协 议就 投资 品种、 投资比 例、 存款 期限等 方面的 限制 。在 投资过 程中, 基金 托管 人将严 格按照 补充 协议 中的约 定对相 关业 务进 行监督和审核。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本协 议的规 定与 基金托 管人 签订投 资中 期票据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中 期票 据的过 程中, 必须 严格 按照补 充协议 中的 限制 性约定 进行投 资。 在投 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七)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本协 议的规 定与 基金托 管人 签订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风险 控制 补充协 议。基 金管理 人在 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前 ,应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资 产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相关 制度。 在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应 合理 控制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比 例。基 金托 管人 按照补 充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关 投资进 行监 督和 审核。 (八)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85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6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本基金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存款。 87 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 代表本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本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本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本 基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88 在本托 管协 议签订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委 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 89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 在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 行估值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市 ,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未 提 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按成 本估 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5)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90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存款 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0%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91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 金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方 法,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 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分别 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 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92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托 管人 得到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册 后与基 金管 理人 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制 基金 定期报 告等 合理原 因要 求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相关 资料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不 得无 故拒 绝或延 误提供 ,并 保证 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适 用法 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93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94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5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 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 交易记 录查 询及邮 寄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 制服务


9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 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 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97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分红公告 2017-09-12





98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99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景 源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景源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景源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