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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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中欧中小
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2015年 1月30日中欧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 2015 年 1 月 30 日起,由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中欧行业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 原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变
更注册为本基金,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
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
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
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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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8 日起对本基金增
加 E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7 年 1 月 12 日起对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
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月29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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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6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63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6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6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7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8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8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10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10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11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7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12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4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7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8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2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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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由中欧中小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继续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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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由中
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行业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 7月 7 日颁布、同年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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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2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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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2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买卖基金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生效起始日,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终止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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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1、基金份额的分类: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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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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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 5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
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栋-嘉昱大厦7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 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
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1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4700 25%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60 2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3760 20%
4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20.4 3.30%
5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60 20%
6 窦玉明 940 5%
7 周玉雄 280.59 1.4925%
8 卢纯青 140 0.7447%
9 于洁 140 0.7447%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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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赵国英 140 0.7447%
11 方伊 100 0.5319%
12 关子阳 100 0.5319%
13 卞玺云 79.01 0.4203%
14 魏博 75 0.3989%
15 郑苏丹 75 0.3989%
16 曲径 75 0.3989%
17 黎忆海 55 0.2926%
合计 18,8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士, 美国杜兰大学MBA, 中国籍。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
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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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先生,英国籍。现任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中国籍。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德国洪堡学者,中国银行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
座教授等,毕业于北京大学、美国南美以美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常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
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规划总监,中国籍,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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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中国籍。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学硕士,16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债券
部研究员、研究主管,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策略组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2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6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学士,10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
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李欣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英国南安普敦大学统
筹与金融专业
其他公司历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
本公司历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
管理基金具体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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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1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6年01 月08日
2
中欧瑾灵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7年12 月01日
姓名 王培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复旦大学高分子化学与
物理专业
其他公司历任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本公司历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本公司现任 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
理基金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2017年07 月26日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沈洋 2009-12-30 2012-01-18
王海 2012-01-18 2014-01-10
魏博 2014-01-10 2015-01-16
曹剑飞 2014-08-18 2016-04-08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副总经理顾伟、副总经理兼策略组负责人卢纯青、信用评估部负责人张明、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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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总监孙自刚、策略组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刁羽、黄华、周玉雄、赵
国英、曲径、曹名长、王健、王培、吴鹏飞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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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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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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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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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
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问
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风
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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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
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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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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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 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 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 年3 月6日)于2012 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
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
服务“三农” 、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
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
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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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3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
基金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 月23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家托管银
行。2012年7 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
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
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
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
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2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 、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3857.75亿元。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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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本基金A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A类)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 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 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A类)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7571 ?
客服热线:95588 ?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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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
联系人:刘峰
电话:010-85109619
传真:010-85108557 ?
客服热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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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7)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84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热线: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9)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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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潘逸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1)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层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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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
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5)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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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1号楼20-22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1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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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2至 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2至 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1)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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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4)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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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5)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6)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27)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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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1)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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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李欣
电话:0755-8300717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线: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2)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31;0755-238355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3)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4)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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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城
电话:0755-23953913
客户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5)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6)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7)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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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8)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39)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大厦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40)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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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588168
客服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1)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热线: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2)名称: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 A 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 5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3)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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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4)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5)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高洋
电话:010-59355546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热线:95571
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sc.com/
46)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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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47)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 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8)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9)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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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 2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1)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5楼 C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2)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3)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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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 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北楼)25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5)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6)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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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57)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8)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9)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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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60)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 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1)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电话:0755-89462721
客服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62)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 6号楼 2单元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 6 号楼2单元21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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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 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热线: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64)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E世界 A座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E 世界A座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5)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 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 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6)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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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汪天舒
电话:010-85092367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二)本基金C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C类)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 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 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C类)
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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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第 48 页 共 163 页
5.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6.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热线: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7.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第 49 页 共 163 页
8.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 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 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热线: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11.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 1幢 2楼 268室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第 50 页 共 163 页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名称: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729S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B301-305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
传真:
客服热线:400-700-9700
13.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E世界 A座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E 世界A座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4.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 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 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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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5.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汪天舒
电话:010-85092367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热线:400-021-8850
(三)本基金E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E类)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 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 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E类)
1.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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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信义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3.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第 53 页 共 163 页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5.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热线: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7.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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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第 55 页 共 163 页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1.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12.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 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3.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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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4.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 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 8座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5.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 6号楼 2单元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 6 号楼2单元21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6.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热线:400-111-0889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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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omefund.com
17.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 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92055860
客服热线:400-623-6060
网址:www.niuiufund.com
18.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 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热线:400-821-0203
网址:暂无
19.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热线:010-62675369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第 58 页 共 163 页
网址:www.xincai.com
20.名称: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200127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 2层, 200127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9999
客服热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21.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 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热线: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22.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3.名称: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第 59 页 共 163 页
住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729S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B301-305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
传真:
客服热线:400-700-9700
24.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E世界 A座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E 世界A座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5.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 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 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四)本基金A类份额场内发售机构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第 60 页 共 163 页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本基金A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828
本基金C类、E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 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 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年7 月19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第 61 页 共 163 页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俞伟敏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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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通过转型变更而来。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欧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192 号)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 2009年12 月1日至2009 年12月
24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09年
12月30日生效。
2015 年 1 月 30 日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将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中
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规定,将基金类别由股票型基金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同时将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由主要投资中小盘股票变更为主要投资成长性行业的股票,并基于上述投
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
资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自2015年1 月30日起,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日
起失效,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转型为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第 63 页 共 163 页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生效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 1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C类和 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和 E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和 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过
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
不上市交易,下同)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和 E 类基金
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和 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
行跨系统转登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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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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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名
称、简称变更和复牌。本基金复牌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不在
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已于2010年3月26日开始上市交易。
转型后的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复牌。本基金 A 类份额于
2015年2 月2 日10:30在深交所复牌。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
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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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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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临时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
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业务办理
具体时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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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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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
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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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其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其E类基金份额的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本招募说明
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剩余该类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 C 类份额时,每次对本基金 C 类份额
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 0.0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 E 类份额时,每次对本基金 E 类份额
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 0.01
份。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A类、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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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E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万元 0.45%
50万元≤M<100万元 0.30%
100万元≤ M <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单笔 10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和 E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1.50%
50万元≤ M <100万元 1.00%
100万元≤ M <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A类份额和E类份额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C 类份额赎回费 100%
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份额和 E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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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年 0.50%
1年≤ N <2年 0.25%
N≥2年 0
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N<7天 1.50%
7天≤ N <30天 1.00%
N≥30天 0
(注:此处1年按365天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
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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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
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37893.14 份该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10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00元
赎回费用 =10160.00×0.5%=50.80元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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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 = 10160.00-50.8=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期限为10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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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当出现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场内申购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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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
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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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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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 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
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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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份额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
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
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业务办理
具体时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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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赎回申请无效。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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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关于“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巨额赎回的公告”
参照第九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内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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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按其最新规定办理。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
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采用截位法保
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1.50%
50万元≤ M <100万元 1.00%
100万元≤ M <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
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登记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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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九、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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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 A 类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日赎回份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份,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A类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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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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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
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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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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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
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
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 或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3)场外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外 A
类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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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固定收
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等) 、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性行业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趋势,政府政策行为和资金供需关系三个影响资
本市场的主要因素,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别间实施策略性调控,确定
相应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1)宏观面
从股市与宏观经济的内在作用机理来看,宏观经济决定着股市波动,引起股
市上涨的原动力是一国经济的发展,当经济向好时,企业业绩上升,投资股票收
益高,资金大量涌入股市,股价持续上升;反之,经济衰退,企业不景气,投资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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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减,股价下跌。另一方面,股价会充分反映宏观经济变动的各种信息,当实际
公布的经济数据和市场预测相背离时,股市会随之做出相应的修正。鉴于以上内
在作用机理的存在,本基金资产配置主要建立在对未来宏观经济走势的预期以及
预期和实际偏离的修正上。
(2)政策面
国家政策对股市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影响股市走势的主要因素之一,本基金
将主要通过分析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其他政策三个方面来判断政策对股
市的影响:
国家财政通过税收总量和结构的变化,调节证券投资和实际投资规模,抑制
社会投资总需求膨胀或者补偿有效投资需求的不足。当政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
并且财政政策落到实处时,有利于股市。
政府通过适时灵活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政策工具,调
节市场资金供求,宽松的货币政策会扩大社会上货币供给总量,对经济发展和证
券市场交易有着积极影响。
其他政策(如印花税调整等)会通过影响投资者的股权风险溢价(ERP) ,从
而显著影响估值水平。
(3)资金面
最终决定股市价格水平的因素来源于市场的供需关系,本基金通过分析市场
的货币供应量和股票供给量来分析市场的供需关系:当资金充沛,需求大于供给
时,股市上升;当供给大于需求时,股市下跌。
2、行业配置策略
(1)本基金的行业配置特点
本基金的主要特点是对于成长性行业的重点配置。在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中,
成长性行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从行业的生命周期来看,处于快速成长
期和成熟成长期的行业,处于这两个阶段的行业增长率快速提高,企业利润水平
超出市场平均水平,获得超额收益率的可能性很高;二是短期内处于复苏景气阶
段的行业,部分行业虽然从长期来看并未进入成长阶段,但仍存在阶段性景气复
苏的可能性,这往往是由于经济周期波动、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造成,从较长时
间来看,投资于此类行业的收益率水平往往趋于市场平均值,但若能够准确预计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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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阶段性复苏,则有可能抓住行业阶段性成长的机会。
(2)成长性行业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银万国一级行业的分类标准基础上,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指
标综合判断行业的成长性。筛选出的成长性行业将每六个月进行更新。
定量标准:
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具有成长性,其核心是未来获得收入与盈利的能力。为了
方便反映行业成长性,基金管理人将对行业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
务利润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率等成长性指标进行测算,并对测算结果分别进行排
序。对于该三项指标中至少有一项增长率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行业,将进入本基
金管理人重点研究的范围 。
定性标准:
对行业基本面的深入分析也是判断成长性行业的重要途径。从行业自身来看,
行业的成长性将受到行业发展阶段、行业景气程度、行业竞争状况、政策扶持程
度、所处产业链地位、是否具有垄断性等多个定性指标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在
对各行业基本面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针对各行业的特殊性重点考察对其成长性影
响较大的因素。在对行业的上述六个因素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分别
就每个因素对该行业的影响做出“有利”或“不利”的判断。
综合判断:
在对各行业的定量指标进行排序的基础上,并结合对影响各行业的定性因素
做出的“有利”或“不利”的判断,基金管理人将对各行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性
评分并排序。对于排名处于前 80%的行业,将作为成长性行业进入本基金重点研
究和投资的范围。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选择成长性行业内基本面优良且具有成长潜力的股票进行最终
的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各成长性行业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 (市盈增长比率 (PEG)、
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A)增长率、
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 (EPS) 增长率等) 、 价值指标 (市盈率 (P/E) 、 市净率(P/B)、
每股收益(EPS)、股息率等) 、盈利指标(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 、近三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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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等,筛选出基本面良好、成长潜力较大的股
票进行投资。
4、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
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
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
或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便最大限度
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
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
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
由受托机构向投资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证券。本基金
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
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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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在个券层面上,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策略组负责人、基金
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策略组负责人负责本策略组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政
策、 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
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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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 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
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
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
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2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
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综合指数是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
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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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性行业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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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为基金资产的 6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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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年12 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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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4,037,148,644.26 85.92
其中:股票 4,037,148,644.26 85.9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0,031,425.05 3.1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73,379,366.47 10.07
8 其他资产 38,054,959.73 0.81
9 合计 4,698,614,395.5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041,039,879.45 65.3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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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17,305,256.63 2.5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51,984,153.22 5.42
J 金融业 164,696,942.70 3.54
K 房地产业 71,780,884.10 1.5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1,796,245.68 6.0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77.00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1,277,236.80 1.5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7,266,968.68 0.80
S 综合 - -
合计 4,037,148,644.26 86.79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887 伊利股份 9,395,907 302,454,246.33 6.50
2 000333 美的集团 5,238,965 290,395,829.95 6.24
3 600519 贵州茅台 346,324 241,557,526.76 5.19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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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02415 海康威视 6,013,533 234,527,787.00 5.04
5 002475 立讯精密 8,923,523 209,167,379.12 4.50
6 601318 中国平安 2,353,480 164,696,530.40 3.54
7 601012 隆基股份 4,269,768 155,590,345.92 3.34
8 000830 鲁西化工 9,013,399 143,493,312.08 3.08
9 002027 分众传媒 10,072,515 141,821,011.20 3.05
10 002127 南极电商 11,482,792 139,975,234.48 3.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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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54,273.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3,099,191.7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6,765.46
5 应收申购款 1,194,728.57
6 其他应收款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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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054,959.7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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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本基金转型以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 年1月30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7年12 月31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LOF)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30-2015.12.31 34.43% 3.01% 7.60% 1.87% 26.83% 1.14%
2016.1.1-2016.12.31 -10.23% 1.53% -8.55% 1.05% -1.68% 0.48%
2017.1.1-2017.12.31 35.42% 0.88% 15.04% 0.48% 20.38% 0.40%
2015.1.30-2017.12.31 63.43% 1.98% 13.21% 1.24% 50.22% 0.74%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LOF)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1.12-2017.12.31 35.72% 0.88% 14.86% 0.48% 20.86% 0.40%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LOF)E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 业绩比 业绩比 ①-③ ②-④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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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率① 长率标
准差②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2015.10.8-2015.12.31 14.78% 2.12% 9.25% 1.24% 5.53% 0.88%
2016.1.1-2016.12.31 -9.67% 1.53% -8.55% 1.05% -1.12% 0.48%
2017.1.1-2017.12.31 35.63% 0.88% 15.04% 0.48% 20.59% 0.40%
2015.10.8-2017.12.31 40.62% 1.37% 14.94% 0.87% 25.68% 0.50%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LOF)A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01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
注:本基金转型日为2015年1月30日。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LOF)E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10月12日-2017年12月31日)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LOF)A 基金基准
2015-01-30 2015-07-03 2015-12-03 2016-05-05 2016-09-30 2017-03-07 2017-08-03 2017-12-31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0%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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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于2015年10月8日新增E份额,图示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至2017
年12月31日。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LOF)C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年01月13日-2017年12月31日)
注:本基金自2017年1月12日起增加C份额,图示为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12
月31日数据。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LOF)E 基金基准
2015-10-12 2016-01-29 2016-05-27 2016-09-21 2017-01-16 2017-05-17 2017-09-06 2017-12-31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5%
-10%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LOF)C 基金基准
2017-01-13 2017-03-08 2017-04-27 2017-06-19 2017-08-04 2017-09-21 2017-11-14 2017-12-31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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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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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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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
公允价值。
(2)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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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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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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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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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 A 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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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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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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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80%,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
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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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 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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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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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
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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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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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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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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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产业和行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债
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以及可转债投资波动性风险等。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
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利率走势和行业发展趋势,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的依据;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对从个股/个券到全部组合等风险源的
全面风险管理,从而得以实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及时识别风险源并调整投资组
合;本基金将通过构建多样化组合并限制单只证券过高持仓以避免个股/个券过度
风险;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险评价小组自行开发风
险管理系统并将定期出具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重点股票的波动性、贝塔系数、
风险值、跟踪误差和债券的剩余期限、久期、凸性等指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
将负责实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
月审阅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二、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
动控制功能,以便对基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发出警报;基金运营部将
与代销机构、托管行保持高效沟通以及时预测资金流动;基金经理将每日依据基
金运营部提供的信息监控基金的净现金头寸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业绩和风险评
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出具报告提交基金经理、投资总监
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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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化
和本土化方面的双重优势,吸取国内外同行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引进
外资股东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建立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团队;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通过外部引进、内部培训、科学考核、有效
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研究能力,并根据实际情况
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投资总
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等各级岗位的基金投
资分别实施不同的投资交易限制以及重要交易的逐级授权制度,从而确保实现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只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本基金的
交易对手,只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并尽可能通过多样化持债回避企业
债信用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来源于资产配置和个股选择,为控制资
产配置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
和团队优势,积极审慎地评估市场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全面衡量各种经济变量
的影响。为控制股票选择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循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石的
自下而上选股策略,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严格遵守基于“目标价
位”的买卖纪律,使得本基金投资于具备相对价值的个股,从而具有提供“下方
保护”和“上方增长”的优势。通过业绩和风险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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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行风险和风险价值,以评价个股或行业在投资组合风险中所占份额,从而避免
无谓的风险集中,实现股票选择过程中的有效均衡风险分散。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建立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中设置了交易前的自
动限制和控制功能,以防止主观和客观的错误交易和违规交易。中央交易室每日
提交交易报告以便投资总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发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
修正。同时,本基金管理人注重提高员工专业水平,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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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其它风险与对策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为控制这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以及完备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4、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
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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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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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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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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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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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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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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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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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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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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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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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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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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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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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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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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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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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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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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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 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 8栋-嘉昱大厦 7层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年7 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A座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日期:2007年3 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86.0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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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固定收
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等) 、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性行业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性行业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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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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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为基金资产的 6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成长性行业股票清单。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七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其他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其他关联交
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方。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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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必要的
程序即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履行必要的程序后方可进行该关联交易。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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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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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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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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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3、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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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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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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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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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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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
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www.zofund.com订制基金信息资
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7 × 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的
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www.zofund.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
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周五,9:00—17:00)还将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服中心
转人工服务。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中心电话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
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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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2017年07月30日至2018年1 月29日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泰证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
告
2017-08-03
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的公告 2017-08-08
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中泰证券代销
基金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7-08-24
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盈米财富代销
基金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7-08-25
5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半年度
报告
2017-08-29
6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2017-08-29
7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红公告 2017-09-06
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定投业务并
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9-08
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蚂蚁基金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
告
2017-09-11
10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2017年第 2号)
2017-09-11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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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摘要(2017年第 2号)
2017-09-11
1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平安证券代销
基金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7-09-15
1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中欧行业成长混合
(LOF)A单笔最低交易限额的公告
2017-10-16
1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蛋卷基金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10-20
15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年第 3季度
报告
2017-10-26
1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中欧行业成长混合
(LOF)C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7-11-06
1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7-11-11
1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银行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
告
2017-11-15
1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定投业务并
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11-21
2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与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11-21
2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 2017-11-22
2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盈米财富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
告
2017-11-27
2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
2017-11-30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第 160 页 共 163 页
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
赎回限额、最低账户保留份额的公告
2017-12-05
2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钱滚滚电子
交易平台调整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7-12-16
2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0
2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1
2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行
开展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8
2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邮储银行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8
3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3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公司直销渠道开
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3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
2017-12-30
3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7年 12月 31日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8-01-01
3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8-01-15
35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年第 4季度
报告
2018-01-19
3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兆
易创新”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8-01-19
3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天天基金和国 2018-01-19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第 161 页 共 163 页
泰君安代销基金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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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
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第 163 页 共 163 页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为中欧
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文件
2、《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