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科技先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汇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1年4月27日证监许可[2011]60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 月 27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九、基金的转换 ..................................................... 50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5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2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7
十八、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8
十九、风险揭示 ..................................................... 82
二十、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8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6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汇丰晋信 科技先锋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汇 丰 晋 信 科 技 先 锋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汇 丰 晋 信 科 技 先 锋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汇 丰 晋 信 科 技先
锋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汇 丰 晋 信 科 技 先 锋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汇 丰 晋 信 科 技 先 锋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部
门 规 章 、 地 方 性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汇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7.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 年11 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868
股权结构: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山西信托” ) 持有 51%的股权,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
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山 西 省 委 组 织 部 正 处 级 干 部 、 山 西省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山 西 省 国 信 投 资 ( 集 团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山 西 光 信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山 西 省 国 信 投 资 ( 集 团 )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山 西 信 托 副 董 事 长,
晋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副 行 长 ( 正 职 待 遇 ) 。 现 任 山 西 金 融 投 资 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正职待遇)。
郭晋普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山 西 省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房 地 产 开 发 部 、投
资实业总部副总经理, 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 山 西 信 托 董 事 长 。 现 任 山 西 国 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专 职
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柴 宏 杰 先 生 , 董 事 , 本 科 学 历 。 曾 任 长 治 银 监 分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 党 委 办 公室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
主 任 , 晋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 大 同 分 行 行 长 , 山 西 省 国 信 投
资 ( 集 团 )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党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 中 合 盛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长 , 山 西 国 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兼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山西 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李 选 进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怡 富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及 项 目 发展
部 经 理 、 业 务 拓 展 总 监 , 汇 丰 投 资 管 理 ( 香 港 ) 董 事 兼 亚 太 区 企 业 拓 展 及 中 国 事
业 主 管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董 事 。 现 任 汇 丰 中 华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巴培卓(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 )先生,董事。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
理 ( 巴 西 ) 行 政 总 裁 、 汇 丰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 拉 丁 美 洲 ) 首 席 投 资 官 、 行 政 总 裁 。
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亚太行政总裁。
王 栋 先 生, 董 事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CPA ) 和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CFA) 。曾任汇
丰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 英 国 )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培 训 生 、 汇 丰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企 业 拓 展 经 理 , 其 后 参 与 筹 建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历 任 财 务 总 监 、 特 别 项 目 部 总 监 、 国 际 业 务 与 战 略 伙 伴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修泽先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研 究 所 教 授 、 副 所 长 , 国 家 发改
委 经 济 研 究 所 常 务 副 所 长 、 教 授 、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 现 任 清 华 大 学 中 国 经 济 研 究
中心研究员。
梅建平先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 历 。 曾 任 纽 约 大 学 金 融 学 副 教 授 、 芝 加 哥大
学访问副教授、 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 清华大学特聘教授、 长江商学院 EMBA
项目副院长 。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
叶迪奇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
汇丰银行(香港) 零 售 部 主 管 、 汇 丰 银 行 中 国 总 代 表 处 中 国 业 务 总 裁 、 交 通 银 行 副
行长、 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 。 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山 西 国 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总 监 兼 审 计 风 控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山 西
金 融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营总 监 兼 资本 运 营 部 总经理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
司监事会主席,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廖宜建, 监事, 本科学 历。 曾任职于日本兴业银行 (现为瑞穗国际) ,1997 年
加 入 汇 丰 负 责 大 中 华 区 及 新 加 坡 的 本 地 外 汇 、 利 率 及 债 券 市 场 业 务 , 后 先 后 担 任
汇 丰 中 国 地 区 司 库 、 汇 丰 中 国 环 球 银 行 及 资 本 市 场 总 监 、 汇 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司副行长。现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兼行政总裁。
曹 菁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中 宏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招 聘 经 理 、 永 乐 中 国培
训 部 经 理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事 经 理 , 现 任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 玉 琦 先 生 , 监事,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山 西 信 托 及 山 西 省 国 信 投 资 ( 集 团 )公
司 担 任 交 易 员 及 投 资 经 理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研 究 员 , 现 任 汇 丰 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基 金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栋先生, 总经理, 硕士 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 (CPA) 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英国) 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企 业 拓 展 经 理 , 其 后 参 与 筹 建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历 任 财 务 总 监 、 特 别 项 目 部 总 监 、 国 际 业 务 与 战 略 伙 伴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助理。
闫 太 平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本 科 学 历 。 曾 任 匈 牙 利 金 鸥 国 际 贸 易 公 司 董 事 、山
西信托副处长、国际金融部经理。
王立荣先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山 西 信 托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创 新 业 务 部 总 监 ; 上 海 万 方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汇
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赵 琳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注 册 部副
总 监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监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营部总监;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张毅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业 务发
展经理 、 天 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理 财 部 负 责 人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经理助理 、直销业务部总监。
曹 庆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法国
巴 黎 银 行 证 券 上 海 代 表 处 研 究 员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研 究 员 、 投资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
部 研 究 副 总 监 、 投 资 部 研 究 总 监 。 现 同 时 担 任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监 、基金经理。
古 韵 女 士 , 督 察 长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事 务总
部 副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监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董 事
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 平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南 京 证 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国 金 证 券 研 究 所 研究
员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现 任 本 基 金 和 汇 丰 晋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邵骥咏先生, 于 2011 年7 月27 日至2012 年8 月18 日期间, 曾管理本基金。
曹庆先生, 于2012 年12 月18 日至2013 年12 月21 日期间, 曾管理本基金。
曹晋先生,于2013 年4 月20 日至2014 年6 月21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李元博先生, 于 2014 年6 月21 日至2015 年7 月25 日期间, 曾管理本基金。
5.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王栋, 总经理; 曹庆, 副总经理、 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宇尘, 固定 收益部总监;
丘栋荣 ,股票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双核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郭敏,研究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
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1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财产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 以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 用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交
易活动;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超 过 基 金 的 总 财 产 , 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违反基金 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2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3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和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各项
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4
(4)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 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 完 备 严 密 的 系 统 。 公 司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内 部 控 制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 责 公 司 及 其 业 务 运 作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监
督检 查 。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将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监 察 稽 核 部对
总 经 理 负 责 , 将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守 国 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 部 控 制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的 责 任 。 各 部 门 总 监 对 本 部 门 的 内 部 控 制 负 直接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并 负 责 建 立 、 执 行 和 维 护 本 部 门 的 内 部 控
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 制的声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部控制制度。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 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上 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
长。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
洲货币》“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
奖 ” , 《 亚 洲 银 行 家 》 “ 中 国 最 佳 大 型 零 售 银 行 奖 ”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年 度 最
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 本集团在英国 《银 行家》2016 年 “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
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
排名第22 位。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 伟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总 行 计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任 职 , 并 在 总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授 信 审 批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其 拥 有 八 年 托 管 从 业 经 历 , 熟 悉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 业 部 并 担 任 副 行 长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 绍 平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委
托 代 理 部 、 战 略 客 户 部 , 长 期 从 事 客 户 服 务 、 信 贷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 玎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长 期 从 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 外 业 务 管 理 、 境 内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 国 外 金 融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R)QFII 、(R)QD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7
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 资》 、 《环球
金 融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 中 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托 管 专 家 ——
QFII ”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 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
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对托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人负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督。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8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网址:www.hsbcjt.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2)代销机构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21-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1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2
电话: (010)66109330
传真: (010)66109144
联系人:刑然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 )96699
网址:www.wzbank.cn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3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 蓝天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址:http://www.srcb.com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南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南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贸中心东塔楼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4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591-87613888
传真:0591-875460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6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7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207965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8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陈曦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29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 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s.com.cn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 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 www.txjijin.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 318 号2 号楼 21-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 318 号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络人:吴宇、沈燕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0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雷波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1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ehowbuy.com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杨翼
公司网站:www.10jqka.com.cn
客服电话:95105-885
0571-56768888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姚思轶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2
联系人:汪汇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588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51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厦 7C-80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胡宗伟
联系电话:0571-87903360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967777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 家新
联系人:陈敏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3
联系人:唐静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400-800-8899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 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400-888-6661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廖宜建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卓越理财客户
800-820-8828 (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8828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运筹理财客户
800-820-8878 (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8878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非汇丰个人客户 800-830-2880 (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3015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4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客服电话:400-809-6518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1-68751929
联系人: 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5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 韩 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 893 6885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6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赵琳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7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 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联系人:赵钰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8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11 年 4 月27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607 号文
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于2011 年 6 月20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1 年
7 月22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六)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七)募集场所
本 基 金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详 情 见 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 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39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 金 额(万 元) 认 购费 率
A <50 1.2%
50 ≤ A <100 1.0%
100 ≤A <500 0.6%
A ≥500 每笔1000 元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 购 费 用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结 算 等 基 金 募 集 期 发 生的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3 )/1.00=9,884.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84.42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
折份额部分)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暂定募集期从 2011
年6 月20 日起至2011 年7 月15 日。 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0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手 续 , 填 写 认 购 申 请 书 , 并 足 额 缴 纳 认 购 款 ( 具 体 请 参 见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 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
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 T+2 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 资 人 可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原 申 请 网 点 或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心
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1,000 元。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中利息 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二 )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1164 户, 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1.00 元人 民币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575142302.93 份, 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为106054.53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575248357.46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公告 。
3.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 任 何 人 不 得动
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归投资 人所有。利息 折算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债
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7 月 27 日生效。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 (一)
条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和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 年10 月2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1 年10 月2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3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他 相 关 销售
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4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限制) ; 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 1,000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需一次
全 部 赎 回 。 如 因 分 红 再 投 资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原 因
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
回。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申
购金额、 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最迟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 购金 额(万 元) 申 购费 率
A <50 1.5%
50 ≤ A <100 1.2%
100 ≤A <500 0.8%
A ≥500 每笔1000 元
投资人 申 购 本 基 金 需 缴 纳 申 购 费 , 投 资 人 在 同 一 天 多 次 申 购 的 , 根 据 单 次申
购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申 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基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5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进行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2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 ×1.2=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6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续。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下 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 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7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8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或 者 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49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0
九 、基 金的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它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业 务 规
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10 月26 日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1
十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
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 务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1年10月26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2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科 技 主 题 的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 在 控 制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资 产流
动性的前提下,力争 实现基金净值增长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
(二)投资方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 , 权证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 投资于科技主题的上市
公司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具 体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中 国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做 主 动 调 整 , 以 求 基 金 资 产 在 各 类 资 产 的投
资 中 达 到 风 险 和 收 益 的 最 佳 平 衡 , 但 比 例 不 超 出 上 述 限 定 范 围 。 在 法 律 法 规 有 新
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国 家 政 策 等 可 能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重 要 因 素 的 研究
和预测, 根 据 精 选 的 各 类 证 券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相 对 变 化 , 适 度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股票、债券及现金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资产配置决策流程如下: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3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经 济 形 势 分 析 资 本 市 场 分 析 法 规 与 政 策 分 析
确 定 或 修 改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预 期 收 益 分 析 预 期 风 险 分 析 流 动 性 分 析
投 资 对 象 分 析
2、股票投资策略
(1)科技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的比例中必须有不少于 80%的比例需投资于科技主题的股
票。
本基金所指的科技主题, 主要分 为两类:1) 处于信息化升级领域的上市公司;
2)科技创新类上市公司。
1)处于信息化升级领域的上市公司
处于信息化升级领域的上市公司主要是指 TMT (Technology, Media , Telecom)
产业,即 以IT、 互联网 , 固定互联网、 移动互 联网为代表的 数字新媒体 产业。TMT
产业 利用新技术, 空前地活跃了信息沟通和信息融合 , 代表了未来电信、 媒体\科
技( 互联网) 、 信 息 技 术 的 融 合 趋 势 , 是 我 国 信 息 化 升 级 进 程 的 主 要 受 益 产 业 。 本
基金将在申万行业中选择上述相关行业归为 TMT 产业。
为了紧跟时代的潮流,本基金必须对 TMT 产 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当未来
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产业结构的升级,TMT 产业的内涵如发生相应改变, 则
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 上述主题的识别及认定 。
2)科技创新类上市公司
参 照 《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培 育 和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决 定 》 、 《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 十 一 五 ” 规 划 》 及 温 家 宝 总 理 发 表 的 《 让 科 技 引 领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 的 讲 话
等 中 央 文 件 , 本 基 金 所 指 科 技 创新 类上市 公司 主 要 集 中 在 新 能 源 、 新 能 源 汽 车 、
节 能 环 保 、 新 材 料 、 生 物 、 高 端 制 造 和 新 兴 信 息 这 七 大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 本
基金所指科技创新类上市公司,其主营业务须属于上述七大领域。
为了紧 跟 时 代 的 潮 流 , 本 基 金 必 须 对 科 技 创新类 主 题 的 发 展 进 行 密 切 跟 踪,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4
当未来 由 于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的 转 变 、 产 业 结 构 的 升 级 , 科技 创新类 主 题 集 中 的 领 域
也将逐渐改变, 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 上述主题的识别及认定 。
(2)科技主题的子行业配置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处 于 科 技 主 题 中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 这 些 上 市公
司 会 包 含 很 多 一 般 意 义 的 行 业 。 在 子 行 业 的 配 置 上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多 方 面 的
因素 。 具 体 而 言 , 可 分 为 三 个 步 骤 : 首 先 , 行 业 研 究 员 通 过 对 各 子 行 业 面 临 的 国
家 财 政 税 收 等 政 策 、 竞 争 格 局 、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研 判 , 结 合 各 行 业 的 发 展 现 状 及 发
展 前 景 , 动 态 调 整 各 自 所 属 行 业 的 投 资 评 级 和 配 置 建 议 ; 其 次 , 行 业 比 较 分 析 师
综 合 内 、 外 部 研 究 资 源 , 比较各子 行 业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 提 出 重 点 行 业 配 置 比 重
的 建 议 ; 最 后 , 基 金 经 理 将 根 据 行 业 研 究 员 、 行 业 比 较 分 析 师 的 建 议 结 合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的 预 期 与 判 断 确 定 子 行 业 的 配 置 比 重 , 对 子 行 业 基 本 面 因 素 已 出 现 积 极 变
化但股票市场反应滞后的 子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3)科技主题的个股精选策略
科 技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包 含 很 多 一 般 意 义 的 行 业 , 其 发 展 阶 段 也 有 所 不 同 。在
个 股 的 精 选 上 , 本 基 金 将 着 重 选 择 那 些 产 品 已 经 过 前 期 的 技 术 和 产 业 准 备 、 下 游
需 求 在 政 策 刺 激 下 将 大 幅 增 长 、 具 有 良 好 业 绩 成 长 性 的 上 市 公 司 。 因 此 , 本 基 金
将 从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 科 技 研 发 能 力 、 估 值 水 平 等 方 面 对 科 技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进行综合评价:
1) 成长性: 本基金对 科技主题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分析将包括定量及定性两方
面 。 在 定 量 的 分 析 方 法 上 , 我 们 主 要 参 考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增
长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ROE ) 、 毛 利 率 等 成 长 性 指 标 。 在 实 际 投 资 操 作 中 , 本 基 金
并 不 拘 泥 于 单 一 成 长 性 指 标 , 而 是 将 综 合 考 虑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后 , 最大程度地
筛 选 出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潜 力 的 科 技 主 题 上 市 公 司 。 因 此 , 在 对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性 的 定
性 分 析 上 , 本 基 金 强 调 企业 成 长 能 力 的 可 持 续 性,重点从 行 业 成 长 前 景 、 行 业 地
位、 用户消费习惯、产品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研判。
2) 科技研发能力: 本 基金将选择那些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 或公司 具有较强
技 术 开 发 能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 考 虑 的 因 素 包 括 : 产 品 技 术 含 量 、 技 术 发 展 前 景 、 技
术成熟程度、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配套政策支持、研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
3) 公司治理结构: 公 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
和制度上的灵活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 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5
对 股 东 利 益 的 保 护 、 经 营 管 理 的 自 主 性 、 政 府 及 母 公 司 对 公 司 内 部 的 干 预 程 度 ,
管 理 决 策 的 执 行 和 传 达 的 有 效 性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的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 企
业 改 制 彻 底 性 、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的 制 订 和 执 行 情 况 等 。 因 此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是 决 定
公 司 评 估 价 值 的 重 要 因 素 , 也 是 决 定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能 否 持 续 的 重 要 因 素 。 本
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股东价值创造力
公司声誉记录
管理层战略
管理层稳定性
盈利的可预见性
4)估值水平分析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科 技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给 与 估 值 分 析 , 并 结 合 行 业 地 位 分 析,
优 选 出 具 有 盈 利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 价 值 低 估 、 且 在 各 自 行 业 中 具 有 领 先 地 位 的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包 括 市 盈 率 法 (P/E ) 、 市 净 率 法
(P/B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在 股 票 市 场 风 险 显 著 增 大 时 , 充分
利 用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机 会 ,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并 有 效 降 低 基 金 的 整 体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在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上 , 将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对 未 来 利 率 趋 势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 收 益 率 利 差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的 分 析 , 积 极
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利率趋势预期
准 确 预 测 未 来 利 率 趋 势 能 为 债 券 投 资 带 来 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宏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全 面 分 析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和 汇 率 政 策 变 化 情 况 , 把 握 未 来 利
率走势,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加大债券投资久期,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
规避利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 益 率 曲 线 反 映 了 债 券 期 限 同 收 益 率 之 间 的 关 系 。 投 资 研 究 部 门 通 过 预 测收
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 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收益率利差分析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6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 (比如国债与金融债券) 、 不同市场的同
一 品 种 、 不 同 市 场 的 不 同 板 块 之 间 的 收 益 率 利 差 基 础 上 , 投 资 部 门 采 取 积 极 策 略
选 择 合 适 品 种 进 行 交 易 来 获 取 投 资 收 益 。 在 正 常 条 件 下 它 们 之 间 的 收 益 率 利 差 是
稳 定 的 , 但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 比 如 某 个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某 一 时 期 面 临 信 用 风 险
改变或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 这种稳定关系会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
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 司 基 本 面 分 析 是 公 司 债( 包 括 可 转 债) 投 资 决 策 的 重 要 决 定 因 素 。 研 究 部 门
对 发 行 债 券 公 司 的 财 务 经 营 状 况 、 运 营 能 力 、 管 理 层 信 用 度 、 所 处 行 业 竞 争 状 况
等 因 素 进 行 “ 质 ” 和 “ 量 ” 的 综 合 分 析 , 并 结 合 实 际 调 研 结 果 , 准 确 评 价 该 公 司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程 度 , 作 出 价 值 判 断 。 对 于 可 转 债 , 通 过 判 断 正 股 的 价 格 走 势 及
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取得转债购入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和 力 争 保 障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对 权 证 进 行 主动
投资。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行权 价格、 行
权 时 间 、 行 权 方 式 、 股 价 历 史 与 预 期 波 动 率 和 无 风 险 收 益 率 等 要 素 , 运 用 市 场 公
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 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 “估值差价” 以及权
证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对 定 价 参 数 的 敏 感 性 , 结 合 标 的 股 票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的 考 量 , 决 策
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来达到改善组
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秉持稳健投资原则,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分 析 、 收 益 率 利 差 分 析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分 析 等
积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TMT 指数*90%+ 同业存款利率 (税 后) *10%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7
本基金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从电讯业务、 信息技术、 媒体、 消费电子产品等行
业与 TMT 产业相关的 股票中挑选规模和流动性较好的 100 只公司 股票组成样本
股,反映了 A 股上市 公司中数字新媒体相关产业公司股票的走势,因此,本基金
选择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作为股票资产业绩比较基准。
2.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85%-95% 的股 票资产, 其
余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及 其 他 具 有 高 流 动 性 的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在 股 票 投 资 的 比 例 中 必 须
有不少于 80%的比例需投资于科技主题的股票。从长期看,本基金股票资产平均
配置比例为 90% ,非股 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10% ,因此本基金将 业绩比较基准
中股票指数与非股票资产基准的权重确定为 90% 和 10% , 同时用同业 存款利率 (税
后)代表非股票类资产收益率。
因此, “中证 TMT 指数*90%+ 同业存款利率 (税后)*10% ” 是衡量本基金投
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又 或 者 市 场 推 出 更 具 权 威 、 且 更 能 够 表 征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经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评 价 基 准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较 高的
基金产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8
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
净值的0%-3%,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 投资于科技主题的上市公司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0.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59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中国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本报
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0
9.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07,722,399.66 93.89
其中:股票
407,722,399.66 93.8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2,334,151.63 5.14
其中:债券
22,334,151.63 5.1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830,998.39 0.65
8 其他资产
1,371,266.90 0.32
9 合计
434,258,816.58 100.00
9.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6,885,556.55 59.3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29,550,739.71 29.9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93,830.00 0.5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992,273.40 4.39
S 综合 - -
合计 407,722,399.66 94.25
9.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02475 立讯精 密 1,799,975 42,191,414.00 9.75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2
2 300136 信维通 信 810,918 41,113,542.60 9.50
3 002456 欧菲科 技 1,592,550 32,790,604.50 7.58
4 002624 完美世 界 706,565 23,641,664.90 5.46
5 300065 海兰信 1,244,828 22,680,766.16 5.24
6 300433 蓝思科 技 721,947 21,550,117.95 4.98
7 002236 大华股 份 794,733 18,350,384.97 4.24
8 300271 华宇软 件 1,215,683 18,089,363.04 4.18
9 002517 恺英网 络 685,000 15,213,850.00 3.52
10 300418 昆仑万 维 650,500 13,380,785.00 3.09
9.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997,200.00 0.4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978,000.00 4.6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978,000.00 4.6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58,951.63 0.0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334,151.63 5.16
9.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70401 17 农发 01 100,000 9,998,000.00 2.31
2 170204 17 国开 04 100,000 9,980,000.00 2.31
3 019557 17 国债 03 20,000 1,997,200.00 0.46
4 128020 水晶转 债 3,667 358,951.63 0.08
9.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3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9.10.1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10.3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11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9.11.1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4
9.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3,441.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0,876.71
3 应收股利 0.00
4 应收利息 623,518.14
5 应收申购款 283,430.2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71,266.90
9.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9.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9.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可
能存在尾差。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5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7/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1/12/31
-12.23% 0.96% -19.07% 1.25% 6.84% -0.29%
2012/1/1-2012/12/31 5.14% 1.21% 6.87% 1.15% -1.73% 0.06%
2013/1/1-2013/12/31 48.67% 1.83% -6.81% 1.25% 55.48% 0.58%
2014/1/1-2014/12/31 4.61% 1.72% 46.57% 1.09% -41.96% 0.63%
2015/1/1-2015/12/31 80.14% 3.54% 21.15% 2.73% 58.99% 0.81%
2016/1/1-2016/12/31 -24.42% 2.08% -23.91% 1.81% -0.51% 0.27%
2017/1/1-2017/12/31 1.05% 1.12% -5.94% 0.97% 6.99% 0.15%
( 二) 基金累 计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6
注:
1.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的 85%-95% ,
权证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3% ,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本 基金80% 以上 的股 票 资产投 资于 科技 主题 的上 市公司 。 本基 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不超 过六个 月内 完成 建仓 。截 止 2012 年1 月20 日 ,本 基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已 达到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比例 。
2.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1 年7 月27 日 ) 起 至2015 年 3 月 31 日 ,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 “沪
深 300 指数*90% + 同业 存 款利率*10% ” 。 自2015 年4 月 1 日起 , 本基 金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调整
为“中 证TMT 指数*90% + 同业存 款利 率( 税后 )*10%”。
3. 上 述基 金 净值 增 长率 的计 算 已包 含 本基 金 所投 资股 票 在报 告 期产 生 的股 票红 利 收益 。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计 算未包 含沪 深 300 指数 和 中证 TMT 指数 成份 股在 报 告期产 生的 股票
红利收 益。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7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8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9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
产和负债 。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0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1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2
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如 出 现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紧急事故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3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权 益 再 投 资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权 益 再 投 资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容。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4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 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5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支 付 时 , 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6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支 付 时 , 支
付日期顺延。
3.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7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 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8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9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0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1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2
十 九、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单 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3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拒 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 信 息 的占
有 、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 风 险 和 其 他 合 规 性 风 险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等 , 也 会 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作 为 新 兴 转 轨 市 场 , 市 场 整 体 流 动 性 风 险 较 高 。 基 金 投 资 组合
中 的 股 票 和 债 券 会 因 各 种 原 因 面 临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使 证 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 入 成 本 或 变 现 成 本 增 加 。 此 外 ,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需 求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仓 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 过 一 系 列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加 强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跟 踪 、 防 范 和 控 制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而 引 致 风 险 , 如 越 权 交 易 、 内 幕 交 易 、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4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 将维持
较 高 的 股 票 持 仓 比 例 。 如 果 股 票 市 场 出 现 整 体 下 跌 ,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将 受 到 影
响。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科 技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80 % 以 上 的 股 票 基 金 资 产 属 于 上述
投 资 方 向 所 确 定 的 内 容 , 而 市 场 整 体 并 不 全 部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选 股 标 准 ,因此在特
定的投资期间之内,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会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
这 些 特 有 的 风 险 因 素 可 能 使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在 特 定 时 期 落 后 于 大 市 或 其它
股票型基金。
(八)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5
二十 、 基金的 变更 、终止 与清 算
(一) 本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7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8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9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的情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审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0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1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2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管
理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3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7.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4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5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6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
管理人持有 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7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8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99
(1)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2 条所 规定的第1)-8)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章第2 条所规定的第 9)、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0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1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2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本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3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件。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4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 年11 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5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 , 权证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 投资于科技主题的上市
公司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具 体 配 置 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中 国 宏 观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做 主 动 调 整 , 以 求 基 金 资 产 在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中
达 到 风 险 和 收 益 的 最 佳 平 衡 , 但 比 例 不 超 出 上 述 限 定 范 围 。 在 法 律 法 规 有 新 规 定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 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的40%;
3)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 ,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
值的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6
的5%。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 投资于科技主题的上市公司 ;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0.5%;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2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股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7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易,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8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 3 个工作日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09
①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④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①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立
与完善情况。
③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10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人无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11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12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时核
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13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14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15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
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的 ,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16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基金 管 理 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接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17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如 出 现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与报告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与报告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与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与 报 告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18
8.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19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20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21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默 认 的 对 账 单 方 式 为 电 子 对 账 单 , 电 子 对 账 单 包 括 电 子 邮 件形
式对账单 (月度、 季度 ) 和短信账单 (月度) 。 对于已订制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的
基 金 持 有 人 , 我 公 司 将 继 续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对 于 没 有 订 制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客 户 , 默 认 向 预 留 有 效 手 机 号 码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发 送 短 信 账 单 , 向 预 留 有 效 电 子
邮箱的基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若 基 金 持 有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获 取 某 段 时 间 的 纸 质 对 账 单 , 可 拨 打 本 基 金 管理
人客服电话021-20376888 按0 转人工服务, 客服人员核对姓名、 开户证件或基金
账 号 、 交 易 信 息 、 邮 寄 地 址 及 邮 编 等 信 息 无 误 后 , 将 为 基 金 持 有 人 免 费 邮 寄 纸 质
对账单。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10 月26 日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10 月26 日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计划。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提 供 了 基 金 公 告 、 投 资 资 讯 、 理 财 刊 物 、 基 金 常 识 等 各 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 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将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 金 账 户 查 询 、 交 易 明 细 查 询 、 修 改 查 询密
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22
汇 丰 晋 信 将 为 客 户 提 供 各 类 资 讯 服 务 , 包 括 市 场 资 讯 , 理 财 资 讯 , 旗 下 基金
信息等。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汇丰晋信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资讯定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 E-MAIL 方式定期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
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提 示 , 各 类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的 市 场 报 告 、 理 财 资
讯等。
除 了 发 送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上 述 信 息 之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会 不 定 期 向 留 有 手 机和
留有 EMAIL 地址的客 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持有人不希望
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8: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 资人可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 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以 “ 及 时 回 复 ” 为 处 理 原 则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23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产的诉讼、
仲裁 事项。
(二)2017 年7 月28日至2018 年1 月27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有 受 到 任
何处分。
(三)22017年7月28 日至2018年1 月27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 下列公告刊登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7/8/1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7/8/26 基金 2017 半年 度报
2017/8/28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通过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开办
汇丰晋 信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定期 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7/8/28
汇丰 晋信关于在平 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开通 汇丰晋信旗 下开放式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7/8/28
汇丰 晋信关于新增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7/9/2 基金行 业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告 (王 栋代 任督 察长 )
2017/9/12 科技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017/9/28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 加中泰证券 网上交易
系统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0/11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通过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开办
汇丰晋 信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7/10/25 基金 2017 年 3 季度 报
2017/10/27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 加平安证券 申购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2/29
关于 参与网上定期 定额申购的 直销个人投资 者落实适当 性管理的
提示性 公告
2017/12/29
关于 提示基金直销 客户及时更 新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 文件并接
受或重 新接 受风 险承 受能 力调查 的公 告
2017/12/30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 加交 通银行 手机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12/30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通过农业银 行网上银行 、掌上银
行开展 基金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30
汇丰晋 信旗 下部 分基 金关 于参加 工商 银行 “2018 倾 心回馈 ” 基 金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2 汇丰晋 信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净值公 告
2018/1/2 关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缴 纳增值 税及 其附 加税 费的 公告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24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8/1/22 旗下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25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定 期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等 文 本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完全一致。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126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备 查 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汇丰晋信科技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