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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祺福A(002723)

江信祺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基金代码 :002723





基金简称 :江信 祺福 A 基金代码 :002724





基金简称 :江信 祺福 C 江 信 祺 福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 基 金 管理 人 : 江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光 大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〇 一 八年 三月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 年4 月14 日证监许可[2016]798 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7 月27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投资本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存款银行信用状况恶化引发的信用风险; 本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以及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 金 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 根据 认购/申购 费用、 销售 服务收 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A 类和C 类两个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 前, 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 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3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江信 祺福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江 信 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江信祺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江信祺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江 信祺福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江 信祺 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江 信祺 福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指 《 江信 祺福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 江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 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 年1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唐景丽 联系电话:400622058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17.5% 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7.5% 鹰潭聚福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鹰潭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总


计 100% 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基金 管理人 旗下共管理九只公募 基金 产品, 分别 为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江信同福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江信祺福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江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 (一)董事会成员 孙桢磉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金融学硕士, 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投资专业, 历任江南证券宜春营业部、 天津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副总经理, 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南昌八 一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总部部长、 副总监, 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务。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海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 本科, 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会计 系。 历任江西省木材公司财务科长, 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长、 财务 总监,现任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宇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 历任江 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 办公室主任、 董秘、 战略管理部部长, 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秘兼行政部部长, 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 副总 裁。 李静女士, 董事, 法学硕士, 毕业于新疆大学。 历任新疆众联亨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法务经理、 新疆直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汇民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 务经理,现任恒生阳光集团法务。 马亮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 曾在武警上饶地区支队服兵役, 曾 任江西深国投商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初英先生, 董事, 硕士,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地球物理专业, 历任中国石油 大学网络中心系统管理员、 数动信息技术 (中国) 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世纪互联 信息电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 部副总经 理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克诚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毕业于 北京工业大学与瑞士维多利亚 大学。 曾任北京焦化厂干部、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干部, 现任北京大学中 国精算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杨帆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教授, 中共党员。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 院经济研究所。 曾任北京西城区机床厂工人, 天津开发区研究所所长、 国家物价 局副处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 员。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会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律硕士,一级高级法官。曾服 兵役, 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现任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 (二)监事 丁星元女士: 职工监事, 哈尔滨工业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本科毕业。 历任国 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 中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员工 , 现任江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监。 钱考先生: 监事, 学士, 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计算机与科学技术专业; 曾先 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保障总部、 中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担任后 台管理和运维等工作。 现任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信息技术部 副总 经理 。 (三)高级 管理人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长,董事。简历同上。 初英先生,总经理,董事。简历 同上。 严命有先生, 硕士, 中共党员。 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 曾任中江国际信托财 务部部长、 财务总管, 国盛证券财务总监助理, 天安财险总裁助理兼财务负责人,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督察长 严命有先生, 督察长。简历同上。 (五)基金经理 杨淳先生, 金融学硕士, 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行业研 究员、 中金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证券分析师、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 任证券分析师、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助理, 并担任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 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瑞福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静鹏先生, 毕业于清华大学。 曾先后就职于洛肯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债 券交易员、 博润银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债券交易员, 现任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 制度,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 公司总经理初英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郑昱先生, 权益投资总监王安良 先 生, 固定收益总监助理 杨淳先生、权益投资 部谢爱红女士 。 列席人员: 督察长严命有先生。 (七)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证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 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 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明示 、暗 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 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 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4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为 自己、 代理 人、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 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5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是 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规 章的基础和依据。 内部控制大纲主要包括内 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 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2、股 东会 选举 董事组 成董事 会。 董事会 下设 合规与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薪酬 与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职权, 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评价, 适时的出 具专题报告, 并报董事会。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6 3、督 察长 监督 检查基 金和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4、风 险控 制委 员会是 公司业 务经 营的风 险审 查机构 ,工 作具有 相对 的独立 性。 风险控制委员会坚持风险可测、 可控、 可承受的原则, 把风险防范放在第一 位。 5、风 控稽 核总 部独立 于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各 分支机 构, 定期和 不定 期的对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 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6、根 据独 立性 、防火 墙以及 相互 制约的 原则 ,设立 满足 公司经 营必 需的机 构、 部门及岗位。 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职权和责任, 建立相 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合理的 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四)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 司章程, 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是 公司 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是 公司日常运作的、 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范;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的更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上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 前者 指导和制约后者,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或督察长提出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督察长、 风控稽核总部对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向 公司总经理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经理对该 意见和建议进行协调处理, 安排相关部门负责落实。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 题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控稽核总部报告,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应用技术、 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并有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 公司运营时, 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 和完善。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7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 公司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会 及管 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 】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 、投 资与托 管业 务部部 门及 主要人 员情 况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 处长、 副 总经理 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 93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2014.52 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 业年金基金、QDII 、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9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 预 防 性 原 则 。 树 立 “ 预 防 为 主 ” 的 管 理 理 念 , 从 风 险 发 生 的 源 头 加 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机 构 独 立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执 行 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 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 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 算、 基金核算、 监督稽 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0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 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 年1 月28 日 电话:4006220583 传真:010-57380988 联系人:唐景丽 网址:www.jxfund.cn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二)非直销 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 www.gszq.com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 0500 公司网站:www.rffund.com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 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5 楼,7 楼, 18 楼,19 楼,38 楼,39 楼,40-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3 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 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公司网站:www.zszq.com 1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1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4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1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 层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5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1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2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站: www.dtfunds.com 2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 www.qianjing.com 2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6 注册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52822063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2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bank.com.cn 2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www.new-rand.cn 26.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0-3391 公司网站:www.dianyingfund.com 27.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7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德外大街与新康路交口北侧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站:www.qiandaojr.com 2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fundzone.cn 2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30.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3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 010-56580666 公司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3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8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众禄基金网) www.jjmmw.com (基金买卖网) 3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表 人: 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3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3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3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37.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9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3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3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1002-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40.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话:95156 公司网站:www.tonghuafund.com 41.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6 号楼6 楼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0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人:赵龙吟 客服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贝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大厦B 座 16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B 座1608-1609 负责人:高鹏 电话:010-68037855 传真:010-68046461 经办律师: 高鹏、孙红力 联系人:高鹏 四、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 7 号楼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 7 号楼12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文智 电话:13910887931 传真:010-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静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1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79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年7 月21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23,879,235.63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201,153,452.53 元,C 类 基 金 份额22,725,783.10 元) ,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 计13,410.22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7 月2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252 户,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23,892,645.8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 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以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7 月 27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2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3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 5.投 资人 办理 申购、 赎回等 业务 时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 质 利 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从基金托管账 户划出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4 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申购金额的限制 1.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或 非 直销 柜台 的 其他 销售机 构申 购本基 金的 ,每个 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2.通过直销 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 元(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机构购买过本基金且 保有本基金份额 不低于 1000 份 的 投资人不受上述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3.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二)赎回份额 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 非直销柜台 的其他销售机构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不得低于10 份 ; 2. 通过直销 柜台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 的基金 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三)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或 非 直销柜 台 的 其他 销 售机 构 申请 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且其单个交易账户 保留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 全部赎回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直销柜台 申请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且其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时,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 全部赎回。 (四)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5 (一)申购费 1.投资人在申 购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本基金的申购费 ,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0 万元以下 0.50% 500 万元(含)以上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二)赎回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 <7 日 1.50%


7 日 ≤ 持有期 <30 日 0.75% 30 日≤ 持有期 <180 日 0.50% 180 日≤ 持有期 <365 日 0.10% 持有期 ≥ 365 日 0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0% 的 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0%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天计算。 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 < 30 日 0.50% 持有期 ≥ 30 日 0 对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6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有 效份 额单位 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 某投资人 分别投资10,000 元和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00 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人 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0%。 净申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申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申购份额=9,950.25/1.1200=8,884.15(份)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7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8,884.15 份基金份额。 申购2:申购 A 类基金份额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 费用为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1000 =9,999,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200 元,可得到8,927,678.57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4:某投资 人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3.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赎回本基金份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 5:某投资人 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 20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投资人 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10%=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8 为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例 6:某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30 天内赎回 10 万份, 赎回费率 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投资人 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0 =101,700(元) 赎回费用=101,700×0.50%=508.5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70-508.50=101,191.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191.5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 某类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9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 续接 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时 ,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0 1.全 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1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2 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3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力争获取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给投资人带来长期的现金红利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 央行票据、 金融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协 议存 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同业 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权益类资产 (包 括股票、 权证等) 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政策面因素、 金融市场的利 率变动和市场情绪, 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 对债券、 股票和现金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确定 基金资产在债券、 股票及现金类资 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案。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4 (2) 资信 状况 良好、 未来信 用评 级趋于 稳定 或有明 显改 善的企 业发 行的债 券; (3) 在剩 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 等因 素基本 一致 的前提 下, 运用收 益率 曲线模 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公司 基本 面良好 ,具备 良好 的成长 空间 与潜力 ,转 股溢价 率合 理、有 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 资本成本、 增长能力以及 股价的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况进行资产配置。 具体步骤: 首先, 通过 ROIC 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获利能力, 通过 WACC 指标来衡量公司的 资本成本; 其次, 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资本成本指标相结合, 选择出创造价值的 公司;最后,根据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选择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 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 综合 分析 权证的 包括执 行价 格、标 的股 票波动 率、 剩余期 限等 因素在 内的定价因素,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对价值被低 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 基于 对 权 证标的 股票未 来走 势的预 期, 充分利 用权 证的杆 杆比 率高的 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 基于 权证 价值对 标的价 格、 波动率 的敏 感性以 及价 格未来 走势 等因素 的判断, 将权证、 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 或利用权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5 证进行风险对冲。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MBS) 等, 其定价 受 多种因 素影 响,包 括市 场利率 、发 行条款 、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 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益性、 风险水平、 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 以降低组合风险, 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投 资权 益类资 产(包括股票、权证等)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6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7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8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 ×20% +中债全债指数×80%。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20% 的沪深 300 指数和 80% 的 中债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易于被投资人广泛理解,因而较为适当。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发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投 资有 风险,投资 者在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9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10 月1 日起至 2017 年12 月31 日止。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805,481.67 3.95 其中:股票 4,805,481.67 3.9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7,927,144.10 88.80 其中:债券 107,927,144.10 88.8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411,150.41 1.98 8 其他资产 6,392,896.85 5.26 9 合计 121,536,673.03 100.00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152,600.00 4.1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0 F 批发和零售业 652,881.67 0.65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05,481.67 4.81 2.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444 巨星科技 120,000 1,659,600.0 0 1.66 2 600750 江中药业 60,000 1,528,800.0 0 1.53 3 600332 白云山 30,000 964,200.00 0.96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1 4 002024 苏宁云商 53,123 652,881.67 0.65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4,993,000.00 5.0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5,147,500.00 55.1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5,147,500.00 55.19 4 企业债券 44,504,651.00 44.5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281,993.10 3.2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7,927,144.10 108.00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40203 14国开03 300,000 30,759,00 0.00 30.78 2 018005 国开1701 150,000 14,833,50 0.00 14.84 3 122866 10杭交投 100,000 9,925,000. 00 9.93 4 170215 17国开15 100,000 9,555,000. 00 9.56 5 124144 PR蓉城投 150,000 9,084,000. 00 9.09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2 7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 期货。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不 存在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 查的 情况, 在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也 不存在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11.2 本 基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股票 , 不 存在投 资于 超过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 之外 的情况 。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384.7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00,000.00 3 应收股利 -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3 4 应收利息 4,355,512.0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392,896.85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1,972,000.00 1.97 2 110030 格力转债 1,052,600.00 1.05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 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332 白云山 964,200.00 0.96 -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本基金本报告期不存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 的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投资托管行股票、 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 从二级市 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的情形。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江信祺福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4 ③ 标准差 ④ 2016 年7月27 日(本基 金 合同生效日 )-2016 年12月31 日 -0.98% 0.12% -1.30% 0.23% 0.32% -0.11% 2017 年1月1日-2017年 12月31 日 -1.16% 0.11% 1.09% 0.17% -2.25% -0.06% 自基金成立至今 -2.13% 0.11% -0.23% 0.19% -1.90% -0.08% 江信祺福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7月27 日(本基 金 合同生效日 )-2016 年12月31 日 -1.19% 0.12% -1.30% 0.23% 0.11% -0.11% 2017 年1月1日-2017年 12月31 日 -1.68% 0.11% 1.09% 0.17% -2.77% -0.06% 自基金成立至今 -2.85% 0.11% -0.23% 0.19% -2.62% -0.08%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5 图示日期为2016 年7 月27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图示日期为2016 年7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可转换债券、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 不含 权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 (3) 交 易所上 市不 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资产 支持债 券等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基金 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 增股 和 配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8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已经发行未上市期间的债券按以下原则处理: 1)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对 银行 间市 场未上 市,且 第三 方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在 发行 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采用成本估值。 3)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上市日 前, 按未上 市有 价证券 估值 原则分 别对 债券和 获配的权证进行估值; 自上市日起, 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上市有价证券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固定 收益品 种按 以下原 则进 行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4.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可交换债券比照可转换债券的估值方法估值。 7.股 指期 货合 约按照 结算价 估值 ,如估 值日 无结算 价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国 债期 货合 约按照 结算价 估值 ,如估 值日 无结算 价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9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0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返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 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 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1 (1) 基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 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 3)如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虽 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2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存款银行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 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根 据 《 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4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 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率为 0.5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0.50% 年费率计提。算方 法如下: H=E×0.5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 到由管理人开立的 TA 清算账户中,管理人根据与销 售机构签订的代销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 券账 户开 户费用 :证券 账户 开户费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7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0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1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2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 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对本基金所投资的 可交换债券进行披露。 (十一)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3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 、期货市场,而证券 、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基金运作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 、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 、 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 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 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6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 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 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 不能获得转股收益, 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 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 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的风险。 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可转债、 企业债、 资产证券 化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 情况下 ) ,会 普遍 存在 债券品 种交投 不活 跃、 成交量 不足的 情形 ,此 时如果 基金 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 和期货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7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不高于 20%,如果股 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 会受到影响。 3.股指期货的 投资风险 (1)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 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时, 期 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 以使本基金能继 续持有未平仓合约。 如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 本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 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平仓。 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 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 致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4)强行减仓的风 险 在极端情况下, 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 得本基金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者策略失败。 (5)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的变化、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 紧急措施 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 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8 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 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 失。 4.国债期货的的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 期货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交易 难以迅 速、 及时、 方便 地成交,将 产生流 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 每日进行结算, 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 效率过低, 减少预期收益。 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使得原有的投资 策略不 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 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成策略 失效并招致损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利策略成功的核心在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投资品种的基本面分析, 发掘 套利机会,资产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 因此存在一端交易已 经执行, 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期甚至造成损 失的可能性。 (6)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 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险。 基 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效果。 (7)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 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对应的 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9 (8)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时, 合 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 存在多次的 基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八、其他风险 1.因本基金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 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出 现, 可能严 重影 响证券 市场 运行, 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0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三、清算费用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1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3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4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5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资 金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6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7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8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程 序,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9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0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1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 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2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3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提前终 止《 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4 (1)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计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5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 》的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6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7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8 第 十九 部分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邮政编码:100086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 年1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国务院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9 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 :010-6363913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包括协 议存 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同业 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权益类资产 (包 括股票、 权证等) 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投 资权 益类资 产(包括股票、权证等)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0 的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1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 货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2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3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约定 时间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行 证券 主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据 、锁 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本协 议的 规定 与基 金 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4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 例、 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在投 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 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七)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 在 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 核。 (八)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 议。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前,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资产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 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基金托管人按照补充协 议中的约定对相关投资进行监督和审核。 (九)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5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6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7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8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 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 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9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 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 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 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0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1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人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向特 定销 售渠道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书 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人 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 可利 用公司 网 站(www.jxfund.cn ) 为直 销投 资者提 供基 金网 上交 易 服务。 投资 人 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通过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 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6220583 )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 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2 第 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披露信息 披露时间 1 江信祺福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7-7-20 2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一路财 富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7-8-9 3 江信祺福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半年 度报告 2017-8-26 4 江信祺福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半年 度报告 摘要 2017-8-26 5 江信基金 增加光 大证券 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9-1 6 江信基金 增加好 买基金 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9-8 7 江信祺福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017-9-9 8 江信祺福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摘要更 新 (2017 年第 2 号) 2017-9-9 9 江信基金 增加万 家财富 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9-12 10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中泰证 券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7-10-23 11 江信祺福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7-10-25 12 江信基金 增加上 海万得 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11-3 13 江信基金 增加上 海基煜 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11-22 14 江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光大银 行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7-11-29 15 增加通华 财富为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2017-12-22 16 关于提醒 投资者 及时更 新 身份证件 或者身 份证明 文 件的公告 2017-12-29 17 江信基金 增加上 海云湾 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12-29 18 关于旗下 产品实 施增值 税 政策的公 告 2017-12-30 19 江信祺福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第四 季度报 告 2018-1-22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江信 祺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3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 江信祺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2. 《江信祺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江信祺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