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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大安全(001473)

建信大安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大安 全战略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 一八 年 三月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2015 年05 月27 日证监许可[2015]1032 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7 月29 日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市 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均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本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相适应。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 月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7 年 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8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9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4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建信大 安全战 略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建 信大安全 战略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建信大 安全战略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建信大安 全战略 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建 信大安 全战略 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 第十四次 会议《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的 决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 、 《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 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 ; 美 国 信 安 金 融 服 务 公 司 , 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 公司的 决策机构 ,对股 东会负 责,并 向股东会 汇报。 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 董事组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 规定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权 和 对 总 裁 等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的 监 督 和 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 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许 会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高 级 经 济 师 ,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突 出 贡 献 奖 、 河 南 省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获 得 者 。1983 年 毕 业 于 辽 宁 财 经 学 院 基 建 财 务 与 信 用 专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业 , 获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储 备 部 副 主 任 , 零 售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2006 年 5 月 起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南 省 分 行 行 长,2011 年 3 月出任 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 生,董 事,现 任建信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总 裁。1985 年 获东北财 经大 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 中国建设 银行个 人存款 与投资部 副总经 理。1990 年获北京 师 范 大 学 中 文 系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 生,董 事,现 任信安北 亚地区 总裁。1990 年毕业 于伦敦 政 治经济学 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 理学硕士。历任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信 诚 基 金 公 司 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 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 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 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1989 年 毕 业 于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 历 任 新 加 坡 普 华 永 道 高 级 审 计 经 理 , 新 加 坡 法 兴 资 产 管 理 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 淑 蕊 女 士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毕 业 于 吉 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 《长春日报》 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者,湖南卫视 《听 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 经 理 , 吉 林 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业 务 七 部 副 总 经 理 、 理 财 中 心 总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总 监 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 ,独立 董事, 现任新华 资产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总 经理。1985 年毕业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于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 融学院,1988 年毕 业 于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 部。历任 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 和中国农 村信 托投资公 司职员、 正大 国际财务 有限公 司 总经 理助理/资 金部总 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区资深 副总裁 ,美国 友邦保险 (加拿 大)有 限公司总 裁兼首 席行政 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2 、监事会成员 张 军 红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 获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部 储 蓄 业 务 处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零 售 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个 人 存 款 处 副 经 理 、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秘 书 一 处 高 级 副 经 理 级 秘 书 、 秘 书 、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英国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 等 职 务 。 方 女 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 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 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机 构 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 理,中 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 年 7 月毕 业于中国 人 民大学行 政管理专 业, 获硕士学 位。曾任 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 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内 控 合 规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内 控合规部 审计部 (二级 部)总经 理,英 国特许 公认会计 师公会 (ACCA )资深会 员。1997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会计系, 获学士 学位;2010 年毕业 于香港 中 文大学, 获工商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总 监 兼 信 息 技 术 部总经理 。1995 年 毕 业于北京 工业大 学计算 机应用系 ,获得 学士学 位。历任 中国建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代 处 长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执 行 总 经 理、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 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公 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 副总裁,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 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从事个 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 加 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金 融 部 , 从 事 证 券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任 高 级 副 经 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一 直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工 作,历任 市场营 销部副 总监(主 持工作 )、总 监、公司 首席市 场官等 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 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 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机 构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助 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助 理、副 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 我公司副总裁。 4 、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东杰先生,博士,权益投资部联席投资官。2008 年7 月至2012 年5 月在高盛高 华证券公司从事销售交易工作;2012 年 5 月至今在我公司工作,历任初级研究员、研 究员、研究主管、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联席投资官,2015 年 5 月 13 日至 2017 年 7 月 12 日任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9 日起任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3 日至2017 年6 月 9 日任建信鑫盛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28 日起任 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0 日 起任建信鑫稳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7 日起任建 信鑫泽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切 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工 作流 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 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门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 度 , 并 实 行 相 关 的 风 险控 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 重 大 风 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 、 相 互 牵 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 的 业 务 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内 控 合 规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吴俊文 成立时间:1995 年 10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家工商总局, 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壹拾亿壹仟陆佰玖拾万捌仟肆佰元整 存续期间:无限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044 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 25 日,前 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 2003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并于 2011 年 10 月 6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信证 券总股本为人民币12,116,908,400.00 元,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为15.59%)。 目前,中信证券拥有主要全资子公司 4 家, 分别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 金 石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拥 有 主 要 控股子公司 2 家, 即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核 发 的 经 营 业 务 许 可 证 ,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 证 券 经 纪 ,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 与 证 券 交 易 、 证 券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财 务 顾 问 , 证 券 承 销 与 保 荐 , 证 券 自 营 ,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 融 资 融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为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中 间 介 绍 业 务 , 代 销 金 融产品。 中 信 证 券 秉 承 创 新 和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理 念 , 在 各 项 业 务 领 域 保 持 行 业 的 领 先 地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经 过 三 十 年 的 发 展 , 中 信 银 行 已 成 为 国 内 资 本 实 力 最 雄 厚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一 家快速增 长并具 有强大 综合竞争 力的全 国性股 份制商业 银行。2009 年,中信 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 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中 信 银 行 本 着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原 则 ,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7 年 三季度 末 ,中信银 行已托 管 142 只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以 及基金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 信 托 产 品 、 企 业 年 金 、 股 权 基 金 、QDII 等 其 他 托 管 资 产,托管总规模达到7.59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中 信 证 券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运 作 流 程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确 保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控制原则 (1)合 法合规 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 ,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和 监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岗 位 和 人 员; (3)有 效性原 则:建 立对内控 制度及 其执行 的监督、 评价、 反馈和 完善机制 ,保 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4)审 慎性原 则:托 管业务各 项业务 活动必 须防范风 险,审 慎 经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 防性原 则:必 须树立“ 预防为 主”的 管理理念 ,控制 风险发 生的源头 ,防 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当 具有前瞻 性,并 且随着 托管部经 营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 立性原 则:托 管人托管 的基金 资产、 托管人的 自有资 产、托 管人托管 的其 他 资 产 应 当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应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评价小 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 :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非银行金融机 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 《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证券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 、 《 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 、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 法》 、 《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 《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档案管理办法》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业 务 运 行 和 操 作 流 程 化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核 心 业 务 相 互 隔 离 以 及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由 专 人 负 责 , 以 便 勤 勉 尽 责 的 履 行 托 管 义 务。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的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托 管 项 目 、 资 产 保 管 、 资 金 清 算 、 会 计 核 算 和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资 产 估 值 、 投 资 监 督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等 重 要 业 务 环 节 的 内 部 控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风 险 的 事 前 揭 示 、 事 中 控 制 和 事 后 稽 核 的 动 态 管 理 过 程 来 实 施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同 时 为 了 保 证 和 验 证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完 整 性 , 中 信 证 券 定 期 聘 请 具 有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专 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针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建 设 与 实 施 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措 施 包 括 : 不 相 容 职 务 分 离 控 制 、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 财 产 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监督方法与程序 1 、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 运 作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监控系 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等 控制指 标进行例 行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及 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 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管理人 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本 公 司 网 址 : www.ccbfund.cn 。 2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网址:bank.ecitic.com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4)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3)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 址:www.chtfund.com (15)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 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2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2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 代表人: 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www.jrj.com.cn (27)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8)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户服 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2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danjuanapp.com (3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注册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 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8 层 | 邮编: 100004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客户服务电话:(+86-10) 6505 1166 网址:www.cicc.com (2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30)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stock.pingan.com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 址:www.citicsf.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 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05 月 27 日证监许可[2015]1032 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5 年6 月29 日至2015 年7 月1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 达 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 原则和 认购限 额:认购 以金额 申请。 代销网点 每个基 金账户 每次认购 金额 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 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1.00 元。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为基金份额计入 投资人 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例:某投 资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如果认 购期内 认购资金 获得 的利息为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加上 认购资 金在认 购期内获 得的 利息,可得到9886.42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 资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列支。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2015 年7 月24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61,748,752.70 元。本次募集所有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164,140.85 元。本次募集 有效认购户数为 6,28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 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61,912,893.55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资 金 已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开立的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第 七部 分 《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 募集 期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已缴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 期 活 期存款利息。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5 年7 月29 日生效。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 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 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购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 网点每 个基金 账户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代销 机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单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 金额为10 元人 民币,定投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赎回申请 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根据实际 情况对 以上限 制进行调 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 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用按 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 2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 ≤N<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N≥2 年 0 注:N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1 年指365 天。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 个月 但小于6 个月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 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或 调 整 收 费 方 式,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实施日前 2 日在至 少 一家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 例 :某投 资者投 资 5 万元申购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假 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1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5 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 额 为 赎 回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 四舍五入,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 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份 额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 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 回基金 成功后 ,基金份 额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 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 资人 的合法权 益,并最 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其 他 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能 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 、3、5、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某笔或某些 赎回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指定媒 介刊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购金额。 十五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同 大 安 全 主 题 相 关 的 优 质 证 券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提下,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和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债 (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投资 于 同 大 安 全 主 题 相 关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股 指 期 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有以下 8 方面内容: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政 策 形 势 等 因 素 对 各 个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影 响 以 及 核 心 股 票 资 产 的 估 值 水 平 , 综 合 分 析 证 券 市 场 的 走 势 , 主 动 判 断 市 场 时 机 , 通 过 稳 健 的 资 产 配 置 , 合 理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各 类 资 产 类 别 上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最 大 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 2 、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1)大安全主题相关股票的界定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大安全主题相关的行业的优质证券。 大 安 全 即 国 家 安 全 , 是 一 个 国 家 处 于 没 有 危 险 的 客 观 状 态 。 大 安 全 由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 社 会 各 部 门 参 与 , 合 理 整 合 各 种 资 源 , 对 危 害 或 威 胁 个 人 、 家 庭 、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 生 产 秩 序 乃 至 国 家 的 各 种 有 害 因 素 进 行 全 面 、 系 统 的 预 防 和 控 制 。 我 们 认 为 大 安 全 领 域 孕 育 着 巨 大 的 投 资 机 会 , 这 些 领 域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 国 土 安 全 、 能 源 安 全 、 信 息 安 全 、 食 品 安 全 、 经 济 安 全 及 其 他 一 些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的 领 域 。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技 术 及 产 业 的 升 级 , 满 足 本 基 金 投 资 主 题 的 投 资 标 的 也 将 发 生 变 化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经济和行业发展趋势的跟踪研究,适时调整大安全主题所覆盖的范围。 (2)行业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从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 行 业 景 气 度 、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三 个 角 度 综 合 评 估 各 个 行 业的投资价值。 1 )行业景气度分析 行 业 的 景 气 度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行 业 自 身 基 本 面 等 多 因 素 的 共 同 影 响 , 本 基 金 将 分 析 经 济 周 期 的 不 同 阶 段 对 各 行 业 的 影 响 , 并 综 合 考 虑 国 家 产 业 政 策、消费者需求变化、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判断各个行业的景气度。 2 )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本 基 金 将 分 析 各 行 业 所 处 的 生 命 周 期 阶 段 , 对 于 行 业 的 各 种 因 素 进 行 研 究 , 考 虑 的 因 素 包 括 行 业 规 模 、 利 润 率 水 平 、 技 术 进 步 和 技 术 成 熟 程 度 、 开 工 率 、 从 业 人 员 收 入水平等。 3 )行业竞争格局 本 基 金 将 对 各 行 业 的 竞 争 格 局 进 行 分 析 , 对 于 行 业 的 各 种 因 素 进 行 研 究 , 考 虑 的 因 素 包 括 行 业 的 产 品 研 发 能 力 、 行 业 进 入 壁 垒 、 竞 争 厂 家 的 数 量 及 相 对 规 模 、 购 买 者 的数量及相对规模等。 3 、个股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坚 持 “ 自 下 而 上 ” 的 个 股 选 择 策 略 , 通 过 广 泛 选 择 投 资 标 的 , 多 维 度 认 可 标 的 价 值 , 重 点 研 究 具 有 竞 争 力 比 较 优 势 、 未 来 成 长 空 间 大 、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强 的 上 市 公司,同时结合定量分析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进行多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1)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本基金定 性分析的 因素 包括:a 、公司所 处的 产业链地 位;b、 公司 创新能力 ;c、 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美誉度;d、公司的治理结构;e、公司财务状况等。 (2)定量分析 本 基 金 对 按 上 述 步 骤 定 性 筛 选 出 来 的 股 票 , 进 一 步 进 行 定 量 分 析 。 本 基 金 采 取 的 指标包括:市值排名、净资 产收益率、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 、每 股盈利/每股市价 (E/P )、年现金流/市值(C/P)、销售收入/市值(S/P)、过去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复 合增长率、过去2 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等。 (3)股票价值评估 针 对 股 票 所 属 产 业 特 点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不 同 的 股 票 估 值 模 型 , 在 综 合 考 虑 股票历史的、国内的、国际相对的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相对价值评估。 4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将 以 优 化 流 动 性 管 理 、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为 主 要 目 标 , 同 时 根 据 需 要 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 据 对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的 预 期 , 在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时 , 提 高 组 合 久 期 , 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带 来 的 收 益 ; 在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 以 规 避 债 券 价 格 下 跌 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 久 期 确 定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化 的 预 测 , 采 用 子 弹 型 策 略 、 哑 铃 型 策 略 或 梯 形 策 略 ,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 从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 据 国 债 、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之 间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 增 持 价 值 被 相 对 低 估 的 类 属 债 券 , 减 持 价 值 被 相 对 高 估 的 类 属 债 券 , 借 以 取 得 较 高 收 益 。 其 中 , 随 着 债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 基 金 将 加 强 对 公 司 债 、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新 品 种 的 投 资 , 主 要 通 过 信 用 风 险 、 内 含 选 择 权 的 价 值 分 析 和 管 理 , 获 取超额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以 权 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配 以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以 主 动 式 的 科 学 投 资 管 理 为 手 段 ,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和 把 握 市 场交易 机 会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本 基 金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进 行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操 作 。 法 律 法 规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策 略 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2)持有同大安全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5%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本 基金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或 禁止行为,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5%×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15%×中债总财富(总值)指 数收益率。 2 、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5%。故 在业绩比 较 基准中给 予标的指数 收益率 85%的权重,相应将 15%作为体现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业绩表现 的权重。 本基金选择沪深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指数选样科 学 客 观 , 流 动 性 高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有 影 响 力 的 股 票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在 市 场 代 表 性、可投资性以及周转率方面能够满足本基金的要求。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 、投资决策体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 交 易 部 等 部 门 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跟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的 日 常 交 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程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团 队 式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 具 体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包括四个步骤。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1)研究分析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及 投 资 管 理 部 广 泛 地 参 考 和 利 用 公 司 内 、 外 部 的 研 究 成 果 , 走 访 拟 投 资 公 司 或 其 他 机 构 , 进 行 深 入 细 致 的 调 查 研 究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挖 掘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 同 时 ,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研 究 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 、 行 业 策 略 报 告 和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等 报 告 , 作 为 投 资 决策依据之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和 投 资 管 理 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行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 讨 论 宏 观经济、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确 定 基 金 的 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结 构 、 持 仓 比 例 范 围 等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 以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 整 体 情 况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按 照 公 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 易 部 接 受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 交 易 部 接 到 指 令 后 , 首 先 应 对 指 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再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 规 的 , 交 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 易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对 该 项 交 易 的 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定 期 对 基 金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回 顾 前 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人的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 年1 月18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20,713,379.10 83.93 其中:股票


320,713,379.10 83.9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0 7.8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8,038,393.21 7.34 8 其他资产


3,351,964.63 0.88 9 合计





382,103,736.94





100.00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387,897.83 2.21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C 制造业 200,807,280.62 52.81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143.20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302,908.00 2.1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20,168,989.94 5.3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45,722,166.00 12.02 K 房地产业 12,634,535.00 3.3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651,202.00 3.0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 业 13,022,256.51 3.42 S 综合 - - 合计 320,713,379.10 84.34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7 年12 月31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42,032 29,316,899.68 7.71 2 601398 工商银行 4,274,355 26,501,001.00 6.97 3 000858 五 粮 液 262,673 20,982,319.24 5.52 4 600809 山西汾酒 363,400 20,710,166.00 5.45 5 300156 神雾环保 560,300 13,273,507.00 3.49 6 002343 慈文传媒 365,691 13,022,256.51 3.42 7 600529 山东药玻 574,329 12,727,130.64 3.35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8 600048 保利地产 892,900 12,634,535.00 3.32 9 601111 中国国航 1,021,500 12,584,880.00 3.31 10 600197 伊力特 532,500 12,471,150.00 3.2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 基金该 报告期 末投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均 无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查 和在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7,208.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725,434.1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85.97 5 应收申购款 257,835.8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51,964.6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300156 神雾环保 13,273,507.00 3.49 重大资产重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2015 年7 月29 日 —2015 年 12 月31 日 14.09% 1.58% -0.79% 2.00% 14.88% -0.42% 2016 年1 月 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 0.24% 1.67% -9.22% 1.19% 9.46% 0.48% 2017 年1 月 1 日-2017 年12 月31 日 25.97% 0.76% 18.09% 0.54% 7.88% 0.22%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2017 年12 月31 日 44.06% 1.35% 6.36% 1.18% 37.70% 0.17%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指期货、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采用市 价确定 公允价值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无 市价,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使 潜 在 估 值 调 整 对 前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在 0.25% 以 上 的 , 应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 资品种 不存在 活跃市场 ,且其 潜在估 值调整对 前一估 值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的影响在 0.25% 以 上 的 , 应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普 遍 认 同 , 或 被 以 往 市 场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验 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价 格数 据。 5 、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 、存在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 相关规 范的,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复 核 责 任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份 额 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但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 估;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 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份额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的,应由 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5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 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份额 登记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 仲裁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 =E×1.5%÷当年 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初 5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0.25%÷当年 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初 5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 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及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 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 新的 费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 告。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说 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作 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 资产支持证券和股指期货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和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标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公共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对 于 本 基 金 来 说 , 巨 额 赎 回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 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按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 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和 购 买力风险等。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证 券 的 基 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拟 投 资 债 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 上 述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 的收益。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 、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带 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 、其他风险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统性风险。 三、 基金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产 品的风险 、 管理风险、 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股票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80%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 因 此 具 有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鉴 于 中 国 股 市 目 前 仍 处 于 发 展 阶 段 , 具 有 波 动 性 较 大 的 特 征 , 因 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必 要 时 将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力 求 降 低 系 统 性 风 险。 2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 业 绩 基 准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类 型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 不 断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申 请 产 生 的 仓 位 调 整 可 能 使 资 产 难 以 按 照 预 先 期 望 的 成 交 价 格 变 现 而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的 证 券 由 于 外 部 环 境 影 响 或 基 本 面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而 导 致 流 动 性 降 低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 、交易风险 由 于 交 易 权 限 或 业 务 流 程 设 置 不 当 导 致 交 易 执 行 流 程 不 畅 通 ,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产 生 偏 差 或 错 误 , 或 者 由 于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能 及 时 准 确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 、运营风险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或 交 易 软 件 等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或 瘫 痪 等 情 况 而 无 法 正 常 完 成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交 收 等 指 令 而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 或 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6 、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 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 十八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通过 之日起 生效,决 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第 十九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 二十 部分 《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 、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 :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 、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 客 服 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 于 准 确 完 整 地 预 留 了 地 址 及 邮 编 的 投 资 人 , 本 公 司 将 于 投 资 人 开 户 确 认 后 , 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人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账单服务的 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 、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 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 、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等 。 我 公 司 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 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 、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 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 、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 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动 态及 相关信息等。 2 、账户 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容 包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人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 、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 、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 、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地了解基 金基 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人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式 告知 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信 息,输入 查询密码 错误 累计达 6 次账户即 被 锁定。此 时可致电 客服 电话转人 工办理查 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 、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回复。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2017 年7 月29 日至2018 年1 月28 日,本基 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ccbfund.cn。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新增华泰证券 为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12-14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销售机 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12-05 3 关于新增招商银行为公司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 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10-20 4 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 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09-01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 三月十三 日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228888 ( 二) 基金托管人 简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成立时间:1995 年 10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家工商总局, 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1,016,908,400.00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044 号) ( 三)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份额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 户及其他 投资所 需账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及其 他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 《托管 协议》 的要求保管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 法律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价 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 或转 换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无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不 影 响 现 有 投 资 者 利 益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3)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 不损害 已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 况下增加 、取消 或调整 基金份额 类别 设置;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代 销 机 构 、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三)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 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四)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项表决。 (五)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0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 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 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效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 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 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邮政编码:100026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成立时间:1995 年 10 月25 日 行政许可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许可文号:100000000018305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4]104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壹拾亿壹仟陆佰玖拾万捌仟肆佰元整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以外的区 域)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5 证 券 自 营 ;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 融 资 融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 为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中 间 介绍 业务;代销金融产品(有效期至 2015 年12 月17 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0836334 传真:010-60833355 联系人:吴俊文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债 (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或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基 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2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投 资 于 同 大 安 全 主 题 相 关 的 证 券 资 产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本 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及 其 他 金 融 工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将 投 资 证 券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上 述 范 围 予 以 调 整 和 更 新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且 经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范围对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投资范围发生变化的,须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纳入监督范围。 (2)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 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2 )持有同大安全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本 基金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7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本基 金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18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8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联 投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限 制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发送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9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作日 内 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对手时 须及时书 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 回函 确认 收到后,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0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 金管理 人制作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核心交易 对手名 单。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 况调 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 单, 并应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作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当 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 核心 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 调整, 并应及 时通知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 审 核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行 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关 问题 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三)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2 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 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若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怠于履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与核查义 务,由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为基 金认( 申)购、 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催 收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4 6 、对因 为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产生 的存放 或存管 在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 的基金财 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 第 三 方 的 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责任。 7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开 立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中 , 并 确 保 划 入 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 认文件。 2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 托 管 账 户 。 本 基 金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刻 制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进行。 3 、本基 金银行 托管账 户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银行托 管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 人民币 银行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现 金管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5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另 一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的 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 、在本 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的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备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专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协 商 后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6 2 、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其 的 档 案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有 价 凭 证 分 开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约 定 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 后 30 日内 将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估值 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7 根据 《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有市价的 ,采用 市价确 定公允价 值;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无市价,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使 潜 在 估 值 调 整 对 前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在 0.25% 以 上 的 , 应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 投资品 种不存 在活跃市 场,且 其潜在 估值调整 对前一 估值日 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影响在 0.25% 以 上 的 , 应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普 遍 认 同 , 或 被 以 往 市 场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 的公允价值。 (4)本 基金可 以采用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按照上 述公允价 值确定 原则提 供的估值 价格 数据。 (5)如 有充足 理由认 为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存 在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相关 规范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8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复 核 责 任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9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但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 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0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的,应由 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后再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5)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期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法律法 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1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季度报告应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编制并予 以公告;半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于 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 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每 个月度 终了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 告,在 月度报表 完成 当日,将 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 在 3 日内 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每个季度 终了 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之日起 30 日内完 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年 度 报 告 ,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2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4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 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 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建信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5 生 时 各 自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确 定 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范 围 内 按 各 份 额 类 别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