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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亚太(美元现汇)(000927)

博时亚太: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目


录 1. 绪言 ........................................................................................................................... 1 2. 释义 ........................................................................................................................... 1 3. 风险揭示 .................................................................................................................... 6 4. 基金的投资 ................................................................................................................ 9 5. 基金的业绩 .............................................................................................................. 21 6. 基金管理人 .............................................................................................................. 22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 34 9.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45 10. 基金的财产 .............................................................................................................. 48 11. 基金资产估值 .......................................................................................................... 50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1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和 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16. 基金托管人 .............................................................................................................. 65 17. 境外托管人 .............................................................................................................. 68 18. 投资顾问 .................................................................................................................. 69 19. 相关服务机构 .......................................................................................................... 69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7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129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 146 23.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48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 查阅 方式 ............................................................................... 149 25. 备查文件 ................................................................................................................ 150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0 年 1 月 18 日 证监 许可[2010]45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投资者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对 认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获 得基 金投资 收益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风 险, 一 是市 场风 险, 包括 政策风 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 利率 风险 、 汇 率风险 、 大 宗交 易风 险、 购买力 风险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险 、 所 投资 国家 或地 区政治 及市 场 风 险、 信 用风 险等; 二是 衍生 品风险 , 包 括衍 生品 市场 风险和 衍生 品模 型风 险; 三是管 理风 险; 四是流 动性 风险 ;五 是国 家及地 区风 险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投资 者在办 理基 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 日)提交的申请,投 资者应在 T+3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 者提 交的申 请经 注 册登记 人确 认( 或不 被确 认)的 后果 由投 资者 承担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6 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 至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8 年1月27日,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 博 时 大 中 华 亚 太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正 文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合格 境 内 机 构投 资者 境 外证 券投资 管 理试 行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试行 办法 》 ) 、 《 关于实 施< 合格 境 内 机 构投 资 者境 外 证券 投资 管 理试 行 办法> 有 关问题 的 通知 》 ( 以下 简称 《 通知 》 以及 《 博 时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 仅 为 《基 金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部 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 关于实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2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 基金 合同 》 所募 集 的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博时 大中华 亚太精 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 即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 精选股 票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 公告 》 指 《 博 时 大 中 华 亚 太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业务 规则 》 指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及其补 充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国家外 汇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 境 外金 融机 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为 本基 金境 外证 券投 资 提供证 券买 卖建 议或 投资 组合管 理 等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运 作情况 选 择、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 招募 说明 书》 和 《 基金合 同 》 及 相关 文件 合 法取得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3 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 指 博 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或 其 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 括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 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中 基金

















指投资 对象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 其投 资组 合主 要 由各种基 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估值日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投 资主 要市 场的 交易 日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 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投 资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手 续 , 向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本 基金 的日 常 申购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4 定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 始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 引 起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将 其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出 并 转 入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将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并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处 登 记 的 其 它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 售机构 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人民币 基金份额净值指 以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基 金份额 余额后得出的单 位基金份 额的价值,计算 日基金份 额 余额为 计算日各币种基 金份额余 额的合计数;外 币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以人民 币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计算 日 的估值 汇率 进行 折算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过 程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了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和 地区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 截至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和地区 包括 美国 、 加 拿大 、 巴西 、 阿 根廷 、 中 国香 港 、 新 加坡 、 日 本 、 马 来西 亚 、 韩 国 、 印 度尼 西 亚、 越南 、 印 度、 约旦 、 阿 联酋 、 泰 国、 蒙古 、 英 国、 乌克兰 、 法国 、 卢 森堡 、 德 国 、 意 大 利、 荷兰 、 比 利时 、 瑞士 、 葡萄牙 、 罗马尼 亚 、 土 耳其 、 挪威 、 列 支敦 士登 、 埃及 、 南 非、 尼日 利 亚、 澳 大利 亚、 新西 兰、 俄罗斯 、 迪 拜、 爱尔 兰、 奥地利 、 西 班牙 、 中 国台 湾、 马耳 他 、 科 威特 等等 。 如 与中 国 证监会 签订 双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家 或地 区发 生变 更, 则从 其 变 更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的任 何未 完成 或已 完成 的行动 , 及 其他 与本 基金 持 仓证券 所 投资的 发行 公司 有关 的重 大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 益派发 、 配 股、提 前赎 回等 信息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或 因素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疫情、 骚乱 、 火 灾、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 传播 、 法 律 法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易 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等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6 3. 风险揭示 风险管 理是 基 金 管理 中相 当重要 的一 环 , 由 于基 金 在其资 产运 作和 内部 组织 管理等 多 方面均 可能 蕴含 风险 , 因 此,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总 结 、 借 鉴本 公司 旗下 已有 的 封闭式 基金 和开 放式基 金风 险管 理成 熟经 验基础 上 , 针 对本 基金 特 点, 建立 相应 的风 险管 理 体系 , 保 证本 基 金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同时 ,为基 金持 有人 谋取 长期 稳定回 报。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主要 是在 美国、 伦敦 、东 京、 香港 、台湾 、新 加坡 、澳 大利 亚、韩 国 、 印度等 证券 市场 上市 的亚 太国家 或地 区企 业发 行的 股票或 存托 凭证 , 证 券价 格 可能会 因为 国 际政治 环境 、 宏观 与微 观 经济因 素 、 国 家政 策、 投 资人风 险收 益 偏 好和 市场 流动程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变化 而波 动, 从而 产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场 波动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所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或地 区经 济 、 各 个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呈 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 券市场 走势 。 3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利率 风险 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期限 和到 期收 益率 水平都 将影 响债 券的 利率 风险水 平。 4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核心 配置 部分 所投 资的标 的主 要是 在香 港、 新加坡 、 美 国等 证券 市场 上市的 大 中 华地区 企业 发行 的股 票或 存托凭 证 , 因 此, 本基 金 绝大部 分为 美元 挂钩 资产 或美元 资产 。 由 于本基 金的 记账 货币 是人 民币 , 基 金净 值也 是用 人 民币表 示 , 因 此在 投资 美 元挂钩 资产 或美 元资 产时,除了 证券本身的收 益/ 损失外,人 民币的升值 会给基金资产 带来额外的 损失,从 而对基 金净 值和 投资 者收 益产生 影响 。 5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由 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 可 能与 市场 价格 存在 一 定差异 , 从 而导致 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常 损益 。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经营 决 策、 技术 更新 、 新 产品 研 究开发 、 高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7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等风 险 。 如果收 益资 产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 其 所 发行的 股票 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收 益资 产预 期的 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 然收益 资产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8 、所 投资 国家 或地 区政 治 及市场 风险 海外证 券市 场可 能由 于对 于负面 的特 定事 件、 该国 或地区 特有 的政 治因 素、 法律法 规 、 市场状 况 、 经 济发 展趋 势 的反应 较境 内证 券市 场有 诸多不 同 。 并 且投 资市 场 如: 美国 、 英 国、 香港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对每 日证券 交易 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下 限的 规定 , 因 此这 些 国家或 地区 证 券的每 日涨 跌幅 空间 相对 较大 。 以 上所 述因 素可 能 会带来 市场 的急 剧下 跌 , 从而带 来投 资风 险的增 加。 9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或 其他 金融产 品发 行人 是否 能够 实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 足 额进行 到 期支付 的风 险 。 一 般认 为 : 国 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 为零 , 而 其他 债券 及金 融 产品的 信用 风险 可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 评级 确定, 信用 等级 的变 化或 市 场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 平下 预期收 益率 的 变化都 会迅 速地 改变 债券 及金融 产品 的价 格, 从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价值 。 二、衍生品风险 1 、衍 生品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中为 规避 系统 性风险 、 个股 风险 和汇 率 风险将 使用 股指 期货 和期 权、 股票 期 货、期 权和 权证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衍 生工具 。因 此 , 各种金 融衍 生品 的价 格波 动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2 、衍 生品 模型 风险 本基金 在组 合避 险和 汇率 风险规 避时 采用 套期 保值 方式, 将计 算组 合套 期保 值 比例以 调 整金融 衍生 品的 头寸 。 由 于资本 市场 的剧 烈波 动 , 或不可 抗力 , 按模 型结 果 调整衍 生品 的持 仓比例 或难 以实 现套 期保 值的目 标 , 将给 本基 金的 收益带 来影 响。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 而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例 如资 产配 置、 类 属配置 因市 场原 因不 能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要 求 , 不 能 达到预 期收 益目 标;也 可能 表现 在个 券个 股的选 择不 能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风格 和投 资目 标等 。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 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 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成现 金, 或变 现成 本很 高; 不 能应付 可能 出现 的投 资人 大额赎 回的 风险 ; 证券 投 资中个 券和 个股 的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 、市 场整体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 证 券市 场的流 动性 受 到市场 行情 、投资 群体 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 活跃 , 流 动性 非常 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 则 可能 成 交稀少 , 流动 性 差。 在市 场流 动性 相对 不 足时 , 交 易变 现都 有可 能 因流动 性问 题而 增加 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8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不利 影响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 额赎 回时表 现尤 为突 出。 2 、证 券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存 在个 股和个 券流 动 性风险 。由 于流动 性存 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些 个股 的流 动 性可能 仍然 比较 差 , 这 种 情况的 存在 使得 本基金 在进 行个 股和 个券 操作时 , 可能 难以 按计 划 买入或 卖出 相应 的数 量 , 或买入 卖出 行为 对个 股 和个 券价 格产 生比 较大的 影响 , 增加 个股 和 个券的 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这种 风险 在 出现个 股和 个券 停牌 和涨 跌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出 。 五、国家及地区风险 本基金 受到 各个 国家 或地 区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 货 币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 策、 税法、 汇率 、 交 易规 则、 结算 、 托 管以及 其他 运作 风险 等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上 述因 素 的波动 和变 化 可能会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风 险 。 此 外 , 本 基金 所 投资的 国家 或地 区也 存在 采取某 些管 制 措施的 可能 ,如 资本 或外 汇管制 、对 公司 或行 业的 国有化 、没 收资 产以 及征 收高额 税收 等 ,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以及 基金 资产带 来不 利影 响 。 此 外 , 由 于各 个国 家或 地区 适 用不同 法律 、 法 规的原因,可能导致 本基 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 部分 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 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 行,从 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的可 能性 。 本基金可能 对大中 华国家 或地区的投 资比例 相对较 高(65% 左右) , 系统性投 资风险 相 应较大 。 本基金 将在 内部 及外 部研 究机构 的支 持下 , 密切 关 注各国 、 特别 是大 中华 国 家或地 区的 政治、 经济 和产 业政 策的 变化, 适时 调整 投资 策略 以应对 国家 或地 区风 险的 变化。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9 4.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对亚 太 国 家或 地区企 业的 深入 分析 , 运 用价值 与成 长相 结合 的投 资策略 , 力 争获得 超越 业绩 比 较 基准 的投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亚太 国家 或地 区企业 的相 关金 融工 具。 投资范 围具 体包 括 : 一 是 大中华 地区 企业 , 包括 中 国大陆 、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企 业在 境外几 个主 要证 券市 场( 如美国 证券 市场 、伦 敦等 欧洲证 券市 场 、 东京 、 香 港、 台湾 、 新 加 坡证券 市场 ) 发行 的股 票 、 存 托凭 证及 其他 衍生 产 品等 ; 二 是其 他 亚太国 家或 地区 企业 , 包 括日本 、 韩国 、 澳大 利亚 、 新 加坡 、 印度 等众 多亚 太国家 或地 区企 业在亚 太区 证券 市场 发行 的普通 股 、 优 先股 、 存 托 凭证及 其他 衍生 产品 等 ; 三是亚 太国 家或 地区的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等 其他权 益类 证券 ; 政府 债 券、 公司 债券 、 可 转换 债 券、 住房 按揭 支 持证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银行 存 款、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 币 市场工 具 ; 基 金 如 ETFs 等 、 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金融 衍生 产品 ,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本基金 所指 的亚 太国 家或 地区企 业包 括 : 一 是大 中 华地区 企业 , 即指 企业 注 册地或 企业 主营业 务收 入主 要来 源地 属于中 国大 陆 、 香 港特 别 行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 和台湾 地区 区域 范畴内 ; 二是 其他 亚太 国 家或地 区企 业 , 即 指企 业 注册地 、 证券 交易 所在 地 或企业 主营 业务 收入来 源地 属于 日本 、 韩 国、 澳大 利亚 、 新加 坡 、 印度等 众多 亚太 国家 或地 区的企 业 。 本 基 金所指 的亚 太国 家和 地区 是指亚 洲和 大洋 洲国 家和 地区。 本 基 金 采 用 “ 核 心- 卫星” 配 置 策 略 , 对 “ 核 心” 部 分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40%-75% , 对 “卫 星 ” 部 分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20%-55% , 对固 定 收益类 证券 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 ,对现金或者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 核心” 加 “卫 星” 股票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坚持价 值与 成长 相结 合的 投资理 念 。 通 过深 入分 析 、 挖掘亚 太国 家或 地区 企业 的投资 价 值, 动态 把握 资产 在不 同 国别 、 不 同地 区、 不同 行 业及不 同风 格上 的适 度配 置, 追求 基金 资 产获得 长期 稳定 的收 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核 心- 卫 星” 配置策 略。 “核心 ” 配置 策略 是指 本 基金将 基金 资产 的 40%-75% 投 资于大 中华 地区 企业 ,包 括中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0 国大陆 、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 湾 地区企 业在 境外 几个 主要 证券市 场 (如 美 国证券 市场 、伦 敦等 欧洲 证券市 场、 东京 、香 港、 台湾、 新加 坡证 券市 场) 所发行 的股 票 、 存托凭 证(DR, Depositary Receipts) 及其 他衍 生产 品等。


“卫星 ” 配 置策 略是 指本 基 金将基 金资 产的 20%-55% 投资于 其他 亚太 国家 或地 区企业 , 包括日 本 、 韩 国、 澳大 利 亚、 新加 坡、 印度 等众 多 亚太国 家或 地区 企业 在亚 太区证 券市 场发 行的普 通股 、优 先股 、存 托凭证 及其 他衍 生产 品等 。 本基金 “核 心” 加“ 卫星 ”股票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60%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市场 包括 : 香 港交 易所 、 新 加坡 交 易所 、 纽 约股 票交 易所 、 美国股 票交 易所及 那斯 达克 市场 。 此外 , 本 基金 亦可 投资 于 亚太国 家或 地区 的房 地产 信托凭 证等 其他 权益 类证 券; 政府 债 券、 公司 债券 、 可转 换债 券、 住房 按揭 支持 证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银行 存 款、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 币 市场工 具 ; 基 金如 ETFs 等、 结构 性投 资产 品 、 金 融衍生 产品 ;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其 中 ,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为 基金资产的 0-35% ,对现 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取 “自 下 而上 , 精 选个 股” 和 “ 价 值策略 为主 , 成长 策略 为 辅” 的股 票 投资策 略, 辅助 以金 融衍 生 品投资 进行 套期 保值 和汇 率风险 规避 , 以 获得 长期 、 稳定的 收益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证 券的 投资以保证组合流动 性的 品种投资为主,作为 股票 投资的辅助手 段,而 非以 承担 高风 险为 代价来 追求 高额 回报 。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1 、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 前 提 ; 2 、全 球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区域 经济 发展情 况, 各 国微观 经济 运行环 境和 证 券市场 走 势等因 素是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的基 础; 3 、投 资对象 收益 和风 险的 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 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 提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 4 、团 队投资 方式 。本 基金 在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境外 投 资顾问 组 成投资 团队 , 通过 投资 团 队的共 同努 力与 分工 协作 , 由 基金 经理 具体 执行 投 资计划 , 争取 良 好投资 业绩 。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股 票投 资强 调将定 量的 选股 模型 与定 性的公 司研 究相 结合 , 并 运 用适当 的风 险 评价手 段进 行组 合调 整。 总体上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构建 的具 体流 程如 下: 1 、品 质过滤 阶段—— 初筛 样本股 阶段 。在本 基金 所 设定的 投资 范围和 投 资 限 制的基 础 上,利 用 DataStream,


Bloomberg, CEIC 等 资讯 系统采 集的财 务信 息和价 格信息 等, 按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1 照价值 投资 策略 选股 标准 对上市 公司 的财 务品 质进 行过滤 , 并且 对比 个股 的 市场价 格 , 筛 选 出主营 业务 风险 较低 、 价 值相对 被低 估或 成长 性较 好的个 股 , 建 立基 本股 票 池。 在筛 选以 及 建立股 票池 的过 程中 , 本 基金将 会对 公司 财务 质量 、 上 市公 司在 各具 体市 场 以及市 场之 间的 相对估 值水 平等 给予 重点 关注。





2 、价值精选 阶段—— 对上市 公司 进行定 性定 量 相结合 的全 面分析 阶段 。 研究部 利用 投 资研究 平台 ,根 据其 对亚 太国家 或地 区整 体经 济、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进行 的深 入研究 与分 析 , 采用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方法 , 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财 务诊断 、 竞争 力分 析、 盈 利能力 分析 和成 长性分 析, 并运 用最 合适 的价值 评估 手段 进行 估值 ,找出 跟市 价比 较最 有投 资机会 的公 司 , 建立精 选股 票池 。





3 、构建投资 组合 阶段—— 研 究部 和基 金经理 根 据投资 限制 的要求 ,结 合 股价波 动, 资 金进出 和估 值信 息的 变化 ,在股 票池 中进 行股 票选 择,构 建模 拟投 资组 合, 进行超 额收 益 、 流动性 指标 检验 和组 合流 动性检 验, 并以 此为 基础 ,构建 目标 投资 组合 。





4 、交易部依 据基 金经 理小组 的指 令,制 定交 易 策略, 统一 执行 证 券投 资 组合计 划, 进 行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基金 经理必 须遵 守投 资组 合决 定权和 交易 下单 权严 格分 离的规 定。





5 、风险控制 委员 会根 据市场 变化 对投资 组合 计 划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 建立和 完善 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制 度与 流程 , 组织 实 施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 确 保公司 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监 督与 控制 , 监察 法律 部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 执行 过程进 行日 常 监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基 金经理 依据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 合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 权根 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 上述投资 程序做 出调 整。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购买不 动产 ;





5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 揭;





6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 表贵重 金属 的凭 证;





7 、购买实 物商 品;





8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 清算等 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金 ;





9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参与 未持 有基 础 资产的 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其 管理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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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直接 投资 与实 物 商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13 、 向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 票 或债券 ;





14 、 买 卖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 东或 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5、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证 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6、当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 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在 正常市 场情 况下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的60% , 其他 投 资工具 不 高于基 金资 产的40% ,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以保证 流动 性需 要 ; 2 、本 基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20% 。在基 金托 管 账户的 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3 、本 基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 外 )发行 的证 券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4 、本 基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其 中持 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5 、本 基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 机构具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总 量不超 过 该机构 发行 的具 有投 票权 证券总 量的10% 。 同一 机 构境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将 合并计 算 , 同 时 全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将 一并计 算,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 股本权 证行 使 转换 ; 6 、本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 超过基 金的 总资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7 、本 基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10% 。前项 非流 动 性资产 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8 、本 基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持 有货 币 市场基 金 可不受 此限 制 。 同 一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的20% 。 (三)金融衍生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 大交易 , 同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3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 本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 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2 、本基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初 始保 证金、 投资 期 权支付 或收 取的期 权费 、 投资柜 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 )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 应当具 有不 低于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 (2 ) 交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易 进行 估 值,并 且基 金可在 任何 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 (3 )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工 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 头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 四)本基金可以参 与证 券借贷交易,并且应 当遵 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 方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已 借出 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息 、利 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 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 现金 ; (2 ) 存款 证明 ; (3 ) 商业 票据 ; (4 ) 政府 债券 ; (5 ) 中 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 、本 基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 五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 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 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所 有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 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 与正回 购交 易,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 不低于 已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4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 3 、买 方应当 在正 回购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 利息和 分 红 ; 4 、参 与逆回 购交 易,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 律 有权 保留或 处置 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对 基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 六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 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 总市 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 资产 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 基 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或设 定其他 本基 金须 遵循 的比 例限制 的 , 从其规 定。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 商业措施 减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在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成 立后的 六个 月内 应达 到上 述比例 限制 。 因基 金规 模 或市场 的变 化导致 投资 组合 暂时 未能 达到或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30 个 工作日 内采 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调整 ,以 达到比 例限 制的 要求 。 七、业绩比较基准 65%× MSCI Zhonghua +35%× MSCI AC Asia Pacific ex Zhonghua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相关金融工具。MSCI Zhonghua 指数是 MSCI 中国系 列指 数的 一个 成员 ,于 1995 年 1 月对 外 发 布,其 代表 性 涵 盖 H 股、B 股、 红筹 股、P 股( 属于 中国 大陆 在香 港上市 的企 业但 不属 于 H 股)及 香港 本 地股票 。MSCI All Countries Asia Pacific 指数 于 1988 年 1 月 发布, 成为 亚太 地区投 资的 重 要基准 指数 。目 前上 述两 只指数 已经 得到 海外 股票 市场的 全球 机构 投资 者的 广泛认 可。 未来 , 如 本基 金变 更投 资 范围 、 或 市场 中出 现其 它 代表性 更强 、 投资 者认 同 度更高 的指 数、 或原 指数 供应 商变 更 或停止 原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更 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新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实施 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高风 险/ 高 收益 的品种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5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有关 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有关 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 照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 为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算 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十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 行 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维 护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勤勉 尽职 地代 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 在履行 代理 投票 职责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操作 需要 , 委托 境 外投资 顾问 、 境外 资产 托 管人或 其他 专业 机构提 供代 理投 票的 建议 、 协 助完 成代 理投 票的 程 序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代 理机构 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并承 担相 应责任 。 十二、证券交易管理 1 、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 ) 交易执 行能 力: 能够 公平对 待所 有客户 ,实 现 最佳价 格成 交,可 靠、 诚 信、及 时 成交, 具备 充分 流动 性, 交易差 错少 等; (2 ) 研究支 持服 务: 能够 针对本 基金 业务需 要, 提 供高质 量的 研究报 告和 较 为全面 的 服务, 包括 举办 推介 会、 拜访公 司、 及时 沟通 市场 情况、 承接 专项 研究 、协 助交易 评 价 等 ; (3 ) 财务实 力: 净资 产、 总市值 、受 托资产 等指 标 处于行 业前 列,或 具有 明 显的安 全 边际; (4 ) 后台便 利性 和可 靠性 :交易 和清 算支持 多种 方 案 ,软 件再 开发的 能力 强 ,系统 稳 定 安全 等 ; (5 ) 组织框 架和 业务 构成 :具有 战略 规划和 定位 , 能够积 极推 动多边 业务 合 作,最 大 限度 地 调动 整体 资源 ,为 基金投 资赢 取机 会; (6 )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 合作, 并根 据综 合考 察结 果分配 基金 在各 个经 纪商 的交易 量。 3 、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 按 照最 佳市 场惯 例原 则 确定佣 金 费率。 交易 佣金 如有 折扣 或返还 ,应 归入 基金 资产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6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经理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7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博时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219,514,208.09 77.74 其中: 普通 股 205,167,352.65 72.66 存托凭 证 14,346,855.44 5.08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14,838,414.19 5.25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 的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39,250,499.35 13.90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8 8 其他各 项资 产 8,764,496.66 3.10 9 合计 282,367,618.29 100.00 2 、 报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地 区)证 券市 场的 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 ) 中国香 港 153,750,623.20 55.62 日本 17,054,896.02 6.17 澳大利 亚 14,367,432.02 5.20 美国 14,346,855.44 5.19 中国台 湾 10,168,218.26 3.68 韩国 9,826,183.15 3.55 合计 219,514,208.09 79.41 3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 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信息技 术 78,459,893.41 28.38 非日常 生活 消费 品 56,374,050.06 20.39 金融 48,376,449.65 17.50 原材料 25,593,831.31 9.26 工业 6,876,500.40 2.49 房地产 3,833,483.26 1.39 合计 219,514,208.09 79.41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4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英 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 证 券市 场 所 属 国 家 (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1 TENCEN T HOLDIN GS LTD 腾讯 控股 700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70,000.00 23,756,562.20 8.59 2 PING AN INSURA 平安 保险 2318 H1 香港证 券交易 中国 香港 235,000.00 15,980,300.45 5.78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9 NCE GROUP CO-H 集团 所 3 CHINA CONSTR UCTION BANK-H 建设 银行 939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400,000.00 14,444,524.80 5.23 4 GUANGZ HOU AUTOM OBILE GROUP- H 广州 汽车 2238 H1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804,000.00 12,446,766.77 4.50 5 SUNNY OPTICAL TECH 舜宇 光学 科技 2382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30,000.00 10,855,963.17 3.93 6 SAMSU NG ELECTR ONICS CO LTD 三星 电子 005930 KS 韩国证 券交易 所 韩国 630.00 9,826,183.15 3.55 7 ANHUI CONCH CEMENT CO LTD-H 海螺 水泥 914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300,000.00 9,215,907.75 3.33 8 GEELY AUTOM OBILE HOLDIN GS LT 吉利 汽车 175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400,000.00 9,061,264.40 3.28 9 ALIBABA GROUP HOLDIN G-SP ADR 阿里 巴巴 BABA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8,000.00 9,013,536.85 3.26 10 CHINA YONGDA AUTOM OBILES SER 永达 汽车 3669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000,000.00 7,514,830.90 2.72 注:所 用证 券代 码采 用当 地市场 代码 。 5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级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20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DAIWA ETF - NIKKEI 225 Large-cap ETF Daiwa Asset Managemen t Co Ltd 5,413,218.16 1.96 2 NOMURA ETF - TOPIX Large-cap ETF Nomura Asset Managemen t Co Ltd 5,412,060.50 1.96 3 SAMSUNG KODEX 200 ETF Large-cap ETF Samsung Asset Managemen t Co Ltd 4,013,135.53 1.45 10、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365,166.14 3 应收股 利 189,832.03 4 应收利 息 4,487.38 5 应收申 购款 205,011.1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64,496.6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 的情况。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21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7 月 27 日至 2010 年12 月31日 3.10% 0.85% 10.19% 0.86% -7.09% -0.01% 2011 年1 月 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 -21.86% 1.28% -22.23% 1.44% 0.37% -0.16% 2012 年1 月 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 25.59% 0.99% 16.65% 0.92% 8.94% 0.07% 2013 年1 月 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21.07% 1.14% 2.59% 0.91% 18.48% 0.23% 2014 月1 月 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3.35% 1.03% 3.68% 0.73% -0.33% 0.30% 2015月1 月 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14.31% 1.67% -1.76% 1.21% -12.55% 0.46% 2016月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2.08% 1.11% 7.41% 1.02% -5.33% 0.09% 2017月1 月 21.88% 0.95% 29.37% 0.60% -7.49% 0.35%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22 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2010 年7 月 27 日至 2017年12 月31日 34.97% 1.17% 45.15% 1.00% -10.18% 0.17% 6.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公司 ” ) 经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 目前 公司 股东 为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49% ; 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 持 有股份 25% ; 天津 港( 集 团)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上海 汇华 实业 有限 公 司,持 有股 份 12 %; 上海 盛业 股权 投资 基金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6%;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责 任公司 , 持 有 股份 2% 。 注册 资本 为2.5 亿元人 民币 。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 分 别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 定收 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 产品 规 划部 、 营 销服 务部 、 客 户 服务中 心 、 市 场部 、 养 老 金业务 中心 、 战 略客户部 、机构- 上海、 机 构-南方、 券商业 务部、 零 售-北京、 零售-上 海、零 售-南方、 央 企业务 部 、 互 联网 金融 部 、 董 事会 办公 室、 办公 室 、 人 力资 源部 、 财 务部 、 信息技 术部 、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 益投 资总 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各投资 风格小 组) 、研究 部。股 票投资部 负责进行 股票选择 和组合 管理。研 究 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 公司 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 收益 总 部负责 公司 所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 定收 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23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 督导 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 银行 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 动金 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 略客 户部 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 机 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 华 南地 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 务中 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 企 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 老金 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信息 服务等 工作。券 商业务部 负责券 商渠道的 开拓和销 售服务 。 零售-北京、 零售- 上海 、 零售- 南方 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作 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负 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特定 资产 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 元资 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绝对 收益 投资 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 产 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 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务 拓展 和 客户运 营 , 推 动公 司相 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户 服务 中心 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 公司 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府 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 基金 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公 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 绩 效评 估 、 员 工沟通 、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 理工作 。 财务 部负 责公 司 预算管 理 、 财 务 核算、成本控制、财 务分 析等工作。信息技术 部负 责信息系统开发、网 络运 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金 运作 部负 责基 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险 管理 部 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 投资 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 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 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 投资 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部 管理 、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向 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 客 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海 分 公司 、 沈 阳分 公司 、 郑 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州 和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 沪 、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 予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24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 人数 为 527 人 ,其中 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超过 89% 拥 有硕士 及以 上学 位。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监 察制 度 、 财 务管 理 制度 、 人 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一)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士 , 董事 长。 历任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 计 划处 处 长, 中国 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中国 人民 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 党 委 副书记 , 广东 发 展银行 行长 、 党委 副书 记 , 招 商银 行副 行长 、 执 行 董事 、 副 董事 长、 党委 副 书记 ,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招 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招 银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董事 长、招 银金融租 赁有限公 司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暨 法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 清 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获 学士 学位;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任 中国 证监 会 办公厅 、 党办 副 主任兼 新闻 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巡视 员; 中国 证监 会 深 圳专员 办处 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彭磊女 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企业 管理 专业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 以及 北京 大 学金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曾 在不 同证 券和 金 融类公 司担 任管 理或行政 职位,拥 有相关 管理和从 业经验。 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 联资 产管理公 司执行董 事。于 2002 年 5 月加 入招商 局 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 ,历任 综合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审计 稽核 部总 经 理、 中国 业务 部总 经理 、 证券部 总经 理 、 总 经理 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 任长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自 2015 年 3 月起 担任摩 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 硕 士, 董 事 。1988 年 7 月至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 进入 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主持 工作) 、 投资部总 经理、投 资部总经 理兼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股票销 售交易部 总 经 理 (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 机 构业 务董 事总 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7 月,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二届 、第三 届监 事会 监事 。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第四届 至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25 陈克庆先生 ,北京 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 。2001 年起 历 任世纪证券 投资银 行北京 总部副总 经理 , 国 信证 券投 行业 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西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 。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张灏先 生,1978 年生 ,学 士。2000 年 毕业 于美 国麻 省理工 学院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士 学位。2000 年 起,任职于 瑞士信 贷(CSFB )纽约办 公室并加 入企业 并购部门 担 任经理 ,负 责全 球电 讯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2005 年 ,加 入摩 根大 通 (JP Morgan ) 香港办公 室担任副 总裁, 负责大中 华区的企 业并购 项目;2008 年 ,加入著 名 基金公司 德劭 集团(DE Shaw& Co. ) 之 大中华区私 募股权 投资部 门担任执行 董事。2013 年 至今,加入 上 海信利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董 事及 上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总监 , 并 负 责 股权投 资项 目管 理。 顾立基 先生 , 硕 士, 独 立 董事。1968 年至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 共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 先后任招 商局蛇口 工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公 室 秘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招 商局 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香 港海 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招 商局 蛇口 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 退休 。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 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 至今 ,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 ;2013 年6 月 至今 ,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生 , 会计师 ,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1974 年 12 月 参加 工 作, 历任 中国远洋 运输总公 司财务 处科员、 中国-坦 桑尼亚联 合海运服 务公司财 务部经 理、日本 中 铃 海运服 务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中远 (英 国 )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香 港益 丰船 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 香港- 佛罗 伦租箱 公司(香 港上市公 司)副总 经理、 中远太平 洋有限公 司(香 港上市公 司 ) 副总经 理 、 中 远日 本公 司 财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 远集 装箱 运输 有限 公 司副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 投资 (新 加坡 )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裁 、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股( 新加坡) 有限 公司总裁; 并任新加 坡中 资企业协会 会长。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 洋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A+H 上 市公 司) 执 行董事 、 总 经理 。2012.2-2015.12,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副监 事长 、 天 津上 市公 司协 会 副会长 ;2014.9-2015.12 , 兼 任中 国上 市 公司协 会监 事会 专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赵如冰先生 ,1956 年生 , 教授级高级 工程师 ,国际 金融专业经 济学硕 士研究 生。历任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26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加了 我国第一 条亚 洲最大的直 流输电 工程的 安装调试和 运行;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 室主 任兼 外事 办公 室主任 ;1995.12 —1999.12 ,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 理, 兼 任中 国华 能集 团董 事、 深 圳南 山热 电股 份有 限公司 (上 市公 司代 码0037 ) 副 董事 长、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副 董事长、深 圳华能电 讯有 限公司董事 长;2000.01-2004.07 ,华能 南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 重组后 , 任华 能房 地产 开 发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城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 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深 圳 ) 公 司董 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光 资产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兼任西 南证券 、百隆 东方、威华 股 份独立 董事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历任 郑州航 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 、珠海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央 党校 经 济学硕 士 。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行。2000 年 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 历 任合 肥办 事处 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 起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 士, 监 事。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津 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 华 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 有限公 司 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副部 长。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 监事。2001 年起 先后在 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 博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生 ,工商 管理硕 士。1995 年起先 后在广 发 证券有限公 司、广 发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管理 部、中 银国际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 定 收 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 平衡 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 年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 社 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任 博时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27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 起先 后在 华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 起,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高 级管 理人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 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 先后在 北 京清华计算 机公司 任开发 部经理、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息 技术 部 总经理 、 公司 代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管 IT、运 作、指 数 与量化投 资等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限公 司及博 时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生 ,CFA ,MBA, 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 后 在中国技术 进出口 总公司 、中技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 票基 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 级投 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 金经 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现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兼 任博时 基金 (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 固 定收 益投 资 总监 、 社 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士, 副总经 理。1993 年起先 后在深 圳 市证券管理 办公室 、中国 证监会、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 加入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孙麒清女士 ,商法 学硕士 ,督察长。 曾供职 于广东 深港律师事 务所。2002 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任 公 司 督察 长 , 兼 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涛先生 。2006 年 起先 后 在瑞士 银行 集团 、成 都市 绿色地 球环 保有 限公 司、 建银国 际 (中国 )有 限公 司、 中国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里昂 证券( 原中 信证 券国 际) 工作。2017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博 时大 中华 亚太 精选股 票(QDII )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王政 先生, 2010 年 7 月 27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0 日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 杨锐先 生 ,2010 年 7 月 27 日 至 2012 年 8 月 10 日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张 溪 冈先生 ,2011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28 年 2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9 日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硕 士。1994 年至 1998 年在 北京 大学 生命科 学学 院 学 习, 获理 学学士 学 位。1998 年至 2001 年继 续 就读 于 北 京大 学, 获理 学硕士 学位 。2013 年至 2015 年就 读清 华大学- 香港 中文 大学 金融 MBA 项目 , 获 得香 港中 文 大学 MBA 学 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 证券 研发 中 心工作 , 任 研究 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在 银华基 金工 作, 任基 金经 理助 理。2006 年 3 月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2007 年 3 月起 任研究 部研 究员 兼任 博时 精选股 票基 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2 月 调任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投资 经 理。 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博 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3 年 12 月开 始担 任博 时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博时 基金 权益 投资总 部董 事 总经理 兼 股 票投 资部 总经 理 ,权 益投 资价 值组 负责 人,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 欧阳凡 先生 , 硕士 。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 南 方基 金工 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1993 年 起先 后在 山东 经 济学院 、江 南证 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公 司工作 。2011 年加 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投资经 理、 博 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博时平衡配 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 策略分 析师 兼宏 观策 略部 总经理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 王俊先 生, 硕士 ,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研究 生毕 业后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金融地 产与 公用 事业 组组 长、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博 时国企 改革 股票 基金 、 博 时丝 路主 题股 票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任 研 究部总 经理 兼博 时主 题行 业混合(LOF) 基 金、 博时 沪港 深优 质企 业 混合基 金 、 博 时沪 港深 成 长企业 混合 基金 、 博时 沪 港深价 值优 选混 合基金 、 博 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合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 生, 硕士 ,CFA 。1995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工艺 品进出 口公 司、 德国 德累 斯顿银 行 上海分 行、 美国 Lowes 食 品有限 公司 、 美 国通 用电 气公司 、 华 夏基 金固 定收 益部工 作。 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 理、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 博 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亚 洲票 息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任 董事 总经 理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用债券投资基 金、博 时稳健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博时新收 益灵活配置混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29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 新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价 值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鑫 源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新 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惠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 鑫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 鑫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博 时鑫 和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生 , 博 士。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石家 庄经 济学 院、 长盛基 金、 德邦基 金、 上海 金珀 资产 管理公 司工 作。2015 年 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股票 投 资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年金 投 资 部投资 总 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 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30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资 料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 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 募集 资 金加 计银 行同期 活 期存 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 的行 为 ,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31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立 的监 察部 ,监 察 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 风险 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 的设 计上 要形 成一 种相 互 制约 的机 制, 建立 不同 岗 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 司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结 构是 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 牵制 的 组织 结构 ,由 最高 管理 层 对风 险 管 理负 最终 责任 ,各 个业 务 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评 估和 监控 ,监 察部 负责监 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32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 为 董事 会下 的专 业委 员会 之 一,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负 责 批准 公司 风险 管理 系统 文 件, 即 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合 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负责 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 立 行使 督察 权利 ;直 接对 董 事会 负责 ;按 季向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提交 独立 的风 险 管理 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 察 法律 部负 责对 公司 风险 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 况 进行 监察 ,并 为每 一个 部 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 织实 施公 司投 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 险 管理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最 首要 的责 任。 部门 经理 对 本部 门的 风险 负全 部责 任 ,负 责 履 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系 统的 开发 、执 行和 维护, 用于 识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 司 建立 、健 全了 内控 结构 , 高管 人员 关于 内控 有明 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 业务 活 动有 恰 当 的组 织和 授权 ,确 保监察 活动 是独 立的 ,并 得到高 管人 员的 支持 ,同 时置备 操作 手册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 立 、健 全了 各项 制度 ,做 到 基金 经理 分开 ,投 资决 策 分开 ,基 金交 易集 中, 形 成不 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使 每个 员工 都明 确自 己的 任 务、 职责 ,并 及时 将各 自 工作 领 域中 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33 建 立 了评 估风 险的 委员 会,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确 认和 评 估与 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公 司 建 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告 程序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层 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人 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 立 了足 够、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如 电脑 预警 系统 、 投资 监控 系统 ,对 可能 出 现的 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术 化的 风 险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和 规避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 定 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为 所 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 培训 ,使 员工 明确 其职 责 所在 , 控制风 险。 7.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2010 年1 月18 日证 监许 可 字[2010]45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 金募集 期从2010 年6 月21 日起至2010 年7 月23 日 止, 共募 集554,725,884.96 份 基金 份 额, 有 效认 购 户数为2,342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0 年7 月 27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额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5,000 万 元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连续20 个 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34 8.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 告。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销 售机 构申 购和 赎回 美元等 外币 销售 的基 金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 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本 基金 于 2010 年 7 月 27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并 开始运 作。 根据 《 博 时大 中华亚 太 精 选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和 《 博 时大 中华 亚太 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的 有关规 定, 本基 金 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申 购、 赎回 和 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基金代 码:050015 。基 金 管理人 自 2014 年 12 月 3 日起增设 本 基金 美元 现汇 基金份 额,基 金代码 :000927 。 2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 易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暂 停申购 或 赎回时 除外 ) , 投资 者应 当 在开放 日的 开放 时间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3 、如 遇下 列情 况基 金管 理 人可决 定是 否顺 延至 下一 开放日 :


(1 ) 境外 主要 市场 的节 假 日 及非 正常 停市 日 ;


(2 ) 基金所 投资 的主 要市 场 或外 汇市 场 暂停 交易 。 一般情 况下 ,如由 于一 个 或多个 市 场暂停交 易,致使 本基金 资产净值 20% 以 上的资 产 无法交易 或估值, 本基金 将决定是 否暂 停申购 或赎 回。 资产 净值 比 例以本 基金 在决 定暂 停申 购或赎 回前 一个 估值 日的 投资组 合为 基 础。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 构约定 , 在 开放 日的 其他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 但是对 于投 资者 在非 开放 时间提 出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5 、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本 基金 采 用多 币种 销售 ,投资 者在 申购时 可自 行 选择申 购币 种,赎 回币 种 与其对 应 份额的 认购/ 申购 币种 相同 。 2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35 准进行 计算 ; 3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赎回 基金 份 额,基 金管 理人对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该 类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理 时 , 认 购、 申购 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 购、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 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 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 质利益 的前提 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 者在申购 本基金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为投 资者 对该 交易的 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在 T +3 日 后 (包括该 日) 投 资者 可向 销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 投资者 在办 理申购 时 提交 的资料 信息 须真 实、 有效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 登 记机 构 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 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 +10 日内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除外 。国家 外汇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有 变 更 或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市 场 的 交 易 清 算 规 则 有 变 更 时, 赎 回 款 支 付 时 间 将 相 应 调整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参照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 和本招 募说 明书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分别 设立 人民 币基 金份额 和美 元基 金份 额 , 并分别 设置 代码 。 投资 者 在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别 , 并交 付对 应币 种 的款项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到对 应币 种的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36 款项。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来条 件成熟 后另 行公 告开 通相 关业务 , 本 基金 不同 基金 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如外 管 局规定 发生 变化 或在 未来 市场和 技术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 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 , 增 加新 的销 售 币种及 相应 份 额类别 、 或者 调整 现有 基 金销售 币种 及相 应份 额类 别设置 、 或者 停止 现有 币 种及相 应份 额类 别的销 售等 , 该等 事项 无 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上述 变更 相关 的业 务 规则届 时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提 前公 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 人 民 币 基 金份 额 : 投资 者 通 过 代 销机 购 买 的 ,首 次 购 买 基 金份 额 的 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追 加购 买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机 构购买 的, 首次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最低 金 额为 10 元 ,追 加购 买最 低 金额 为 10 元;


美元现 汇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 通过代 销机 构或 本公 司直 销机构 以美 元现 汇首 次购 买的单 笔 最低限 额 为10 美元 ,追 加 购买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 10 美 元; 各代销 机构 在不 低于 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 可根 据自 己 的情况 调整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和 追 加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以代 销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 2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 份,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 份时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3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情 况, 调 整申购 金额 、赎回 份额 和 账户最 低 持有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在调 整 前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及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日常 申购 的费 率 结构如 下: 表 1.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60% 100万元 ≤ M <500万元 1.00% 500万元 ≤ M <1000万元 0.80% M


≥ 1000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1000 元 表 2. 美 元现 汇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20 万美元 1.60%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37 20 万 美元 ≤ M <100 万 美元 1.00% 100 万美 元 ≤ M < 200 万美元 0.80% M ≥ 200 万美 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200 美元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不 高于 0.50% ,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 间增加 而递 减 。 具 体如 下 表所示 :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1 年 ≤ Y < 2 年 0.25% Y ≥ 2 年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 的 25% 归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 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基 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八、基金申购和赎回 的计 算 1 、基 金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的方式 ,投 资者在 申购 时 支付申 购费 用,申 购费 率 随申购 金 额的不 同而 有所 不同 。 计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申 购本 基金 ,申 购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85 元 ,其对 应 申 购费 率 为 1.60% 。该 投 资者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60% )=98,425.2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425.20=1,574.80 元 申购份 额=98,425.20/1.085 =90,714.47 份 即: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10 万元, 可得 到基 金份 额 为 90,714.47 份。 例 2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美元申 购本 基金 ,申 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0.1852 美元, 其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1.60% 。该投 资者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60% )=98,425.20 美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425.20=1,574.80 美元 申购份 额=98,425.20/0.1852 =531,453.56 份





即: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10 万美 元, 可得 到基 金 份额 为 531,453.56 份。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38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用 = 赎回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费 用 例1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0万份 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 该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时间 小 于1 年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153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153× 100,000× 0.50% = 576.50 元 赎回金 额 = 1.153× 100,000 -576.50 = 114,723.5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 则 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4,723.50 元。 例2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0万份 美 元现 汇 基 金份 额 , 该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份 额的时 间 小于1 年,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0% ,假设赎 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0.1956美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 = 0.1956× 100,000× 0.50% = 97.80 美 元 赎回金 额 = 0.1956× 100,000 -97.80 = 19,462.20 美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9,462.20 美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不同币 种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应 当在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日 内披 露。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本 基金 人 民币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美元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人 民币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基础 ,按 照计 算日 的估 值汇率 进行 折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后第 三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上 述涉 及 金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39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3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 者 某一 类或 多类 币种 份额 的申购 申 请: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本 基金进 行交 易的 主要 证券交 易市 场或外 汇市 场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本 基金投 资的 主要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外汇市 场的 公 众节假 日, 并可能 影响 本 基金正 常 估值时 ; 4 、本 基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 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 登 记 机构 因 技术 保障或 人员 伤 亡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6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 、基 金资产 规模 或者 份额 数量达 到了 基金管 理人 规 定的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8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9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 述 1 到 7 项、 第 9 项和 第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 一、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如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某一 类或 多类 币种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40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本 基金进 行交 易的 主要 证券交 易市 场或外 汇市 场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或 遇 公众节 假 日,可 能影 响本 基金 投资 ,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本 基金投 资的 主要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外汇市 场的 公 众节假 日、 休市, 并可 能 影响本 基 金正常 估值 与投 资时 ; 5 、本 基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 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 登 记 机构 因 技术 保障或 人员 伤 亡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 未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 20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3 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 长 不 超过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公 告。 十 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 )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 (2 ) 部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41 低于 上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 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 开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并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部 分 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或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 寄、 传真 或 《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 三、其他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基 金合 同 》 或 《招 募说明 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 赎 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 效的 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十 四、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不同 币种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 理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 不 同币 种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两周(含 两周) ,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两周至 少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月至 少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不同 币种类 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五、基金的转换 自 2011 年 6 月 16 日 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共同推 出本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的基 金 转换业 务 , 具体 适用 基金 详见公 告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42 1 、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中 : 申购 费补 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 视 每次 转换 时的 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 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2 、业 务规 则


(1 )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进 行。转 换的 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该 销售 机 构代理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在同 一 登 记机 构 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2 ) 前端收 费模 式的 开放 式基金 只能 转换到 前端 收 费模式 的其 它基金 (申 购 费为零 的 基金视同 为前端收 费模式) ,后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可 以转换到 前 端或后 端收费 模式的其 它 基 金 , 非 QDII 基 金不 能与 QDII 基金 进行 互转 。


(3 ) 基金转 换的 目标 基金 份额按 新交 易计算 持有 时 间。基 金转 出视为 赎回 , 转入视 为 申购。 基金 转换 后可 赎回 的时间 为 T +3 日。


(4 ) 基 金分 红时 再投 资 的份额 可在 权益 登记 日 的 T +2 日提 交基 金转 换申 请 。


(5 ) 基金转 换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 。投资 者采 用“份 额转 换 ”的原 则 提交申 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是 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5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 或拒绝申 购、暂停 赎回的 有关规定 适用于基 金转换 。 出现法 律、法 规、规章 规定的其 它 情 形或其 它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 载明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6 、重 要提 示 (1 )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可以 销售 包括博 时大 中 华亚太 精选 股票证 券投 资 基金在 内 的两只 以上 (含两 只)QDII 基金,且 基金 的 登记 机 构 为同 一机 构的博 时旗 下 基金的 销售 机 构。 (2 ) 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 公式及 举例 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 刊登 于本 公司 网 站的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 。


(3 ) 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 换业务 的解 释权 归本 公司 。 十 六、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 规定 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 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43 本基金 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起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一)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 法律 、 法 规和 有关 规定 禁 止购买 者除 外)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具体 为: 表:本 基金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6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80% M


≥ 10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来源: 博时 基金 (三) 扣款 日期 和扣 款金 额


投资者 须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有关扣 款日 期的 规定 , 并 与销售 机构 约定 每月 扣款 金额 , 但 最 低每次 不少 于人 民 币 10 元 (含 10 元 ) 。





(四) 重要 提示


1 、凡 申请办 理本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的投 资 者须首 先开 立本公 司开 放 式基金 基 金账户 。


2 、 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的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申购 份额 。投 资人 可以 从 T+3 日 起通 过本 计划 办 理网点 、致 电 本公司 客服 电话 或登 录本 公司网 站查 询其 每次 申购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申 购份 额 将在确 认成 功 后直接 计入 投资 者的 基金 账户。


( 五 )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 阅《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定期 投资 业务 规则 》 , 也 可拨打 客户 服 务电话 :95105568 ( 免长 途费) 了解 或咨 询相 关情 况。 十 八、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登记机 构 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 捐赠”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44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 团体的情形; “ 司 法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人 、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论 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 额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 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登 记机 构 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登记机 构 受 理上 述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售 机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 九、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登记机构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机构 认可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 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45 9.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3 、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4 、证 券交 易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 税 务顾 问费 等根 据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相 应协 议 的规定 ,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 按 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7 、 基金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买 或处 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税、 印花税 、 交易 及其 他税 收及 预提税 ( 以及 与前 述各 项有 关的任 何利 息 、 罚 金及 费用 ) ( 简称“ 税 收”); 8 、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 基金投 资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与基 金有 关的 诉讼 、 追索费 用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基金的 管理 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和 境外 投资 顾问的 咨询 费两 部分 , 其 中 境外投 资 顾问的 咨询 费在 境外 投资 顾问与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签 订的 《顾 问协 议》 中进行 约定 。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1.80% 的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1.8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 公 休假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基金 境外 投 资顾问 的咨 询费 由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支 付, 具体支 付程 序在 《顾 问协 议》中 列示 。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35%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46 下: H =E× 0.3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的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11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表 1.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60% 100万元 ≤ M <500万元 1.00% 500万元 ≤ M <1000万元 0.80% M


≥ 1000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1000 元 表 2. 美 元现 汇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20 万美元 1.60% 20 万 美元 ≤ M <100 万 美元 1.00% 100 万美 元 ≤ M < 200 万美元 0.80% M ≥ 200 万美 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200 美元 2 、赎 回费 用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1 年 ≤ Y < 2 年 0.25% Y ≥ 2 年 0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规定 和市 场情 况 , 调 整 申购金 额 、 赎 回份 额和 账 户最低 持有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47 余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3 、 转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中 : 申购 费补 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 视 每次 转换 时的 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 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基金合 同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 调 低基 金管 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各个 国家 或地 区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 行。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48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基 金投 资及 收益 以及 估 值调整 ; 7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他 资产 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 户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托管 人 、 境 外投 资顾 问 、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 登记 机 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投资顾 问 、 境 外托 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和/ 或其委托的境 外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登 记机 构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不 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处分 外 , 基 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49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并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本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0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不同 币种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是 计算 基 金申购 与赎 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投 资 主要 市场 的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估值截止时间 T+1 日上午 9 :00 ( 北京 时间)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其 中债 券为 净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增发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对于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债券 按成 本价 估值 ; 对 于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 要 做市商 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进 行估 值 , 其 中成 熟 市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价 估值 ; 新 兴市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买 价和 卖价 的均 值估 值 。 3 、开 放式基 金的 估值 以其 在估值 日公 布的净 值进 行 估值, 开放 式基金 未公 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4 、配 股权证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如 果收盘 价高 于配股 价, 按 收盘价 高 于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值 为零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 5 、基 金持有 的 衍 生工 具等 其他有 价证 券,从 持有 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 止,上 市 交易的 有价 证券 按估 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 值;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第 1-5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7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9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1 )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港币 、日 元、欧 元、 英 镑等五 种主 要货币 对人 民 币汇率 , 以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中 间价 为准 ; (2 ) 其他货 币采 用美 元作 为中间 货币 进行换 算, 外 汇币种 之间 的兑换 汇率 将 按照彭 博 (Bloomberg )金 融终 端 提供的 估值 日的 兑换 价格 为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 托管 银行 或境 外 托管人 所提 供的 合理 公开 外汇市 埸 交易价 格为 准。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10、 估值 中的 税收 处理 原 则: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 算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基金将 在相 关税 金实 际支 付日进 行相 应的 估值 调整 。 五、估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2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 托第三 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 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 估值 各自承担的责 任。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 入。 美元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当基金 估值 出现 影响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 即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 , 应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机构 、 或 代理 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在基 金管 理人 可 承担的 范围 内应 先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 权根 据 过错原 则 , 向 过错 人追 偿 , 本 协议 的当 事 人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 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 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2 ) 由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仍 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 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 错误,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3 券商或交 易对家 的成交 回 报错误或 延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各 方 应 本 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 算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 达成 一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 计算 结 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由 此造 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 而引 起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责 任 ; (5 ) 法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法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6 )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 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7 )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8 )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9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 (10 )差 错 责任 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 行赔偿 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 但 该 第三方 是由 托管 人委托 的情 况下 ,应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赔 偿并 向差 错方追 偿 ; (11 )如 果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12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4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原 因确 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登记机 构 的 交 易数据 的, 由 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 并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 及的 主要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或外 汇 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营业 ; 2 、因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3 、占 基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延迟 估值 有利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保护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 理。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 12.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每一 同类 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币 种与 其 对应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币种 相同;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份 基 金份额每 次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 日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 现金红 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选 择现 金分 红 方式的 外币 基金 份额 获得 的现金 红利 为 相应币 种的 外币 ,其 每份 额分配 金额 根据 人民 币份 额的每 份额 分配 数额 按照 汇率进 行折 算





5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人 民币 份额基 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 收益分 配金 额 后不能 低于 人民 币份 额面 值; 对于 外币 份额 , 由 于 汇率因 素影 响 , 存 在收 益 分配后 外币 份额 基金份 额净 值低 于对 应的 基金份 额面 值的 可能 。





6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至 日)的 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某类基 金 份额 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 登 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该类 基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 计算方 法 , 依 照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6 业务规 则执 行。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7 13.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的具 有证券 从业 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8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 《招 募 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 站上。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9 1 、 《招 募说明 书 》 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 、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 、 《托 管协 议》 是界 定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售公 告》 , 并 在披 露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三) 《基金合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日 内, 通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 开放日 的 不 同币 种类 别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不 同币 种 类别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 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不同币 种类 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 工作 日内 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6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更 换或 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5 、对 基金 投资 可能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主 要负责 人员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2、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或 境外 投资顾 问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4、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6、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7、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61 18、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20、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21、 基金 更换 登记 机构 ;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3、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 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本基 金增 减 、 变更 外 币基金 份额 类别 或调 整有 关业务 规则 ; 2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集 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 相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不同 币种 类别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 招募说 明书 》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6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发售 机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63 15.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其 他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6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 清 算 。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 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65 16.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7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681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 责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66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6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7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8 、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1、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职责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2012 、201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4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八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67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68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69 开 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70 17.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渣打 银行 ( 香港 ) 有限 公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法定代表人 : 陈 秀梅 女 士( Ms. May Tan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成立时间: 渣打 银行 ( 香港)


有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完成 在香 港 本地注 册的 手 续。 办公地 址: 香港九 龙官 塘 道 388 号渣 打中 心十 五楼 15/F., Standard Chartered Tower, 388 Kwun Tong Road, Kowloon, Hong Kong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四至四 A 渣 打 银 行 大 厦 三 十 二 楼 32/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uilding, 4-4A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已发行 及缴 足股 本: HKD20,256,000,000.00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渣打银 行 在 1853 年获 得 英国皇 家特 许状 注册 成立 , 至今 已有 超过 160 年的 历史。 渣打 集团的 业务 遍及 全球 增长 最快的 市场 , 拥有 超过 1,100 个 经营 网点 ( 包括 子公 司、 关联 公司 和合资 公司 ) , 涉及 亚太 地 区、南 亚、 中东 、非 洲、 英国和 美国 等 66 个 国家 。渣打 银行 现 有超 过 84,000 名雇 员, 来 自 135 个 国家 。 渣打银 行 (香 港 ) 有限 公 司的证 券资 产托 管规 模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维 持在 3,535 亿美元 以上 。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 人员 情况





渣打银行证券托管业务是 渣打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主要提供托管和投资组 合会计服 务, 机构 客户 群广 泛分 布 在北美 , 欧洲 及亚 洲。 渣 打银行 在香 港有 超过 五十 年的证 券托 管经 验, 是亚 洲区 具备 较强 实 力的托 管银 行之 一 。 证 券 托管服 务业 务不 仅是 渣打 银行的 核心 业务 之一 , 该 部门 也是 债打 银 行主要 的利 润来 源部 门 。 渣打银 行集 团董 事会 对证 券托管 业务 提供 了巨大 支持 ,为 证券 托管 业务发 展提 供相 应的 财务 支持。


渣打银 行 (香 港) 有限 公司 作为渣 打银 行的 地区 托管 运作中 心 , 支 持该 行在 美 洲、 欧洲、 澳洲、 非洲 、中 东和 亚洲 的托管 业务 。渣 打银 行也 在亚洲 ,非 洲和 中东 40 个 国家和 地区 通 过本地 分行 提供 托管 服务 。 三、境外资产托管人 职责


基金托管人 可以 委托 境 外资产 托管 人履 行以 下职 责: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 产;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71


2. 计算境外基 金资 产的 资产净 值;


3. 按照相关合 同 的 约定 ,及时 办理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交 割事 宜;


4. 按照相关合 同的 约定 和所适 用国 家、 地区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开 设基 金资 产的资 金 账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5. 按照相关合 同的 约定 ,提供 与基 金资 产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会 计记 录、 交易 信息; 6. 保存基金 资产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 其他由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其履 行的 职责 。 四、 托管部门人员配 备、 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 说明 渣打银 行 (香 港) 有限 公司 作为渣 打银 行的 地区 托管 运作中 心 , 支 持该 行在 美 洲、 欧洲、 澳洲 、 非 洲、 中东 和亚 洲 的托管 业务 。 对于 国际 投 资者 , 他 们根 据多 种直 接 托管模 型或 区域 托管模 型选 择任 命我 们。


在多种 直接 托管 模型 中, 该客户 与我 们提 供托 管服 务的分 行/ 支 行直 接签 约或 互动。 另 外, 国际 投资 者可 任命 香 港渣打 银行 作为 区域 托管 银行 , 香 港渣 打银 行在 多 个国家 作为 客户 投资的 单点 联系 人。 我们 的香港 中心 将为 中国的 QDII 客户提供 服务 。 从 内 部运营 程序 外 部采购 来看 , 我们 已经 在 印度陈 奈和 马来 西亚 吉隆 坡建立 了共 享服 务中 心 , 在此采 购各 个国 家的某些 运营业务 。 在我 们的所有 服务中心 ,员工 根据职能 分组,例 如结算 、公司行 动 等 等。渣 打香 港的 托管 部门 现时大 概 有 100 名 员工 以 上。 在 保管客户 资产方 面, 渣打银 行的战略 是集中 我们的力 量作为证 券服务 供应商提 供独特 的现场 专家 服务 。 我们 据 此对业 务进 行了 战略 审核 , 以 评估 我们 对客 户的 价 值理念 。 董事 会 明确支 持和 致力 于业 务, 投资支 出将 与战 略实 施相 符合。 我们 直接 安排 了经 验丰富 的人 员 , 他们在 当地 市场 了解 和专 门技术 方面 都具 有极 高水 准。 我 们从 结构 和组 织上 调 整我们 的运 营 以协 助 ICBC 降低 商业 风 险。 ? 渣打银 行坚 定执 行风 险控 制政策 和程 序并 将严 格升 级程序 纳入 高级 管理 。 ? 我们拥 有独 立合 规官 确保 我们所 有的 行为 均符 合当 地和全 球的 有关 规则 和规 定。 ? 我们具 有完 整和 齐全 的运 营业务 持续 性计 划, 包括 灾难恢 复计 划和 全装 备后 备点 , 这确保 了贵 行不 会遭 受业 务上的 任何 中断 。 至于托 管业 务系 统结 构, 渣 打银行 使 用 SeCCuRe 作 为 其核心 证券 处理 系统 。 SeCCuRe 系 统的 功能 包括 : ? 直通式 处理 ( STP ) ? 全自动 交易 状态 跟踪 ? 投资组 合估 值 ? 公司行 动处 理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72 ? 产生业 务支 持与 管理 信息 的综合 报告 ? 专项客 户报 告 ? 费用计 算和 会计 ? 实时离 港信 息 与 SWIFT 的充分一 体化 ? 登记处 理 ? 托管管 理 ? 存放接 口 五、 托管业务的主要 管理 制度 渣打银 行认 为风 险管 理是 管理层 的主 要职 责。 渣打 银 行有不 同的 风险 控制 部门 来监控 不 同的风 险 , 集 团信 贷风 险 控制部 门 , 集 团操 作风 险 控制部 门 , 集 团法 律与 合 规部来 统一 管理 业务和 操作 部门 的不 同风 险。 另外 , 在每 一个 证券 服 务中心 都有 一个 指定 的合 规部经 理来 保 证集团 风险 政策 的实 行。 所 有这些 政策 和程 序都 会记 录在我 们的 部门 运作 规则 和关键 监控 标 准以便 全行 员工 参照 。 渣打银 行在 集团 内拥 有适 当的关 键监 控标 准。 关键 监 控是为 所有 主要 程序 设立 的最低 监 控标准 , 以确 保营 业员 、 管理人 员和 高级 经理 交易 处理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 关键监 控标 准有 三个关 键部 分: ? 监控执 行 ? 检查/授权 ? 管理控 制 我们 的关键监 控标准取决于此 业务的高 级管理层,只要 运营/ 程序 发生变动或审计 导致 为预防/ 纠正 目的 而进 行审 核,此 标准 即应 重新 审核 。 六、 最近 3 年没有受到所 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 构的 重大处罚,没有重大 事项 正在接受司法 部门、监管机构立案 调查 的说明 香港渣 打银 行在 最近 三年 内没有 受到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监管 机构 的重 大处 罚。 18. 投资顾问 根据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实 际情况 , 经 过双方 协商 ,本 公司 决定 自 2014 年 12 月 12 日起 终 止与富 敦资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签署 的投 资 顾问协 议, 自该 日起 富敦 资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不再 担任 博时大 中华 亚太 精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 顾问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73 19.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全国统 一服 务热 线 : 95105568 ( 免长 途费 )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郁天娇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程姣姣 1、 代销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74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75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 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25 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76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77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8)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 0532-68629925 传真: 0532-6862993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1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7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2)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 (0577 )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3)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6)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79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7)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8)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9)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30)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 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80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4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2)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 0451-87792450 传真: 0451-8779268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33)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 (重庆)、400-70-96899 (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4)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096527 、(0571 )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81 (3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7)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38)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建明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39)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4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82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4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李佳 电话: 010-84596580 传真: 010-84596546 客户服务电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42)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仁法 联系人: 陆建生 电话: 0510-86823403 传真: 0510-86805815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4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 焦明飞 电话: 0371-67009698 传真: 0371-67009097 客户服务电话: 967585 网址: http://www.zzbank.cn (44)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4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83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6)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武芳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 省内 96636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http://www.whccb.com.cn (47)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www.borf.cn (48)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廖雪 电话: 0757-86266566 传真: 0757-86250627 客户服务电话: 96138 网址: www.nanhaibank.com (4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5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84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51)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52)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楼01、02、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5 层 01 、02 、 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53)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5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5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5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5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86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 —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6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6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63)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1 幢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1 幢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 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64)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87 办公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 )1 号楼金观诚营业大厅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6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66)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 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 楼 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67)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田磊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68)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88 网址: www.puyifund.cn (6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7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71)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7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73) 深圳腾元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89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7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话: 95156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7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76)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7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78)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90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 万通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7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80)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81)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 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8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 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83)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6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84)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 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85)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86)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振 联系人: 李振 电话: 65181028 传真: 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7-8855 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87)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92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8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8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 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90)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9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 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92)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93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人: 李翔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9-1888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9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9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9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96)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 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 021-20324199 传真: 021-22268089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94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99 网址: www.dtfunds.com (9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 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98)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 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360-0000 网址: www.nicaifu.com (99)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00)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101) 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4 层A428 室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95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102)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12B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李丹 电话: 010-56176115 传真: 010-5617611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6176115 网址: www.bjdyfund.com (103)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 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104)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10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96 (10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107)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108) 深圳前海欧中联合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海秀路 19 号 国际西岸商务大厦 703 、705 法定代表人: 梁双凤 联系人: 梁双凤 电话: 0755-23073400 传真: 0755-23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073400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109)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13816092323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97 网址: http://www.cwmc.cn/ (111)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 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112)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平街 11-B , 名义层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1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14)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 、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115)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98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 025-52278870 传真: 025-5231306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116)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沈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1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99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0 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1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2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1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2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12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01 联 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3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13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n (13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3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02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3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3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13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13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4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 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4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4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43)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04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4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4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46)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 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95399 网址: http://www.xsdzq.cn (14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4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05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全国),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4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5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5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5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0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96100 (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5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54)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5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5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5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07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5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5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791 -6285337 传 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6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6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01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08 (16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6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4008323000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6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165)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 -82707855 传真: 0755 -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6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际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6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6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6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7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7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10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 (上海地 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7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7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7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7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11 (176)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86 10 83991888 传真: +86 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17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7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79) 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8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 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12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8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8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8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 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 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8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85)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13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8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87)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20 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8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 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8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 010-56177851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19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14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91)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192)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唐宇 电话: 0755-89462525 传真: 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9-8877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193)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194)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15 网址: www.dzbchina.com (195)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法定代表人: 道月泓 联系人: 蒋阳 电话: 0951-5165256 传真: 0951-516525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58 网址: http://www.bankofnx.com.cn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 所和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林 佳璐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1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张 振波 、林佳 璐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17 20.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第 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 了 《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 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 整《 业务 规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 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 照 法律 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 择 、更 换 律师 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7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18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18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 事宜 ;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违反 《 基金 合同 》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价 格的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 需要 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 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19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 金管 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 但 因第 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 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 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 金 管理 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将 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其他 收 入;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5 ) 按规 定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6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20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确保 不 同币 种类 别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按照 有关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方法进 行 计算,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 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基 金 管理 人 就管 理本 基 金 的资 金 汇出 、汇 入、 兑 换 、收 汇 、付 汇、 资金 往 来、 委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 少于 20 年 。 其它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的 相 关资料 的保 存时 间应 不少 于 15 年;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 照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21 (20 )按 规 定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对 基 金的 境 外财 产, 基 金 托管 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 人 代为 履 行其 承担 的职 责 。境 外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原 因而导 致的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相 应责 任; (23 )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按 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 投 资行 为 和资 金汇 出入 情 况实 施监督 ,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金 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外管 局 报 告 ; (24 )安 全 保护 基 金财 产, 准 时 将公 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确 保基 金及 时 收取 所有应 得收 入; (25 )每 月结 束后 7 个 工 作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局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资 情 况,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 国 际收支 申报 ; (26 )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 就管 理 本 基金 的 有关 结汇 、售 汇 、 收汇 、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 金结 算业务 ; (27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以及 中 国 证监 会 和外 管局 根据 审 慎监 管原则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的其他 职责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 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同 类别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 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22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基 金 代销机 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 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的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要 求提 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23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而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 的,单独 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24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 取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 场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利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25 (2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受托 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 并 且 委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 (2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 问题做 出决 定。如 将提 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26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 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27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第 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要 求提 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28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第 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裁 决 失 败一方 承担 。 第 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式 1 、《 基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 授权代 表 签字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后生 效。 2 、《 基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至 基金 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 基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 基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 《 基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但内 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29 2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9,463,180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 有效 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 国 政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箱 服 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 买 卖 政府债 券 、 金 融债 券; 证 券投资 基金 、 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 户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 个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托 收及 进口 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30 兑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保 ; 发行 、 代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银 行卡业 务 ; 电 话银 行、 网 上银行 、 手机 银 行业务 ;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亚太 国家 或地 区企业 的相 关金 融工 具。 投资范 围具 体包 括 : 一 是 大中华 地区 企业 , 包括 中 国大陆 、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企 业在 境外几 个主 要证 券市 场( 如美国 证券 市场 、伦 敦等 欧洲证 券市 场 、 东京 、 香 港、 台湾 、 新 加 坡证券 市场 ) 发行 的股 票 、 存 托凭 证及 其他 衍生 产 品等 ; 二 是其 他 亚太国 家或 地区 企业 , 包 括日本 、 韩国 、 澳大 利亚 、 新 加坡 、 印度 等众 多亚 太国 家 或地 区企 业在亚 太区 证券 市场 发行 的普通 股 、 优 先股 、 存 托 凭证及 其他 衍生 产品 等 ; 三是亚 太国 家或 地区的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等 其他权 益类 证券 ; 政府 债 券、 公司 债券 、 可 转换 债 券、 住房 按揭 支 持证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银行 存 款、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 币 市场工 具 ; 基 金 如 ETFs 等 、 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金融 衍生 产品 ,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本基金 所指 的亚 太国 家或 地区企 业包 括 : 一 是大 中 华地区 企业 , 即指 企业 注 册地或 企业 主营业 务收 入主 要来 源地 属于中 国大 陆 、 香 港特 别 行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 和台湾 地区 区域 范畴内 ; 二是 其他 亚 太 国 家或地 区企 业 , 即 指企 业 注册地 、 证券 交易 所在 地 或企业 主营 业务 收入来 源地 属于 日本 、 韩 国、 澳大 利亚 、 新加 坡、 印度等 众多 亚太 国家 或地 区的企 业 。 本 基 金所指 的亚 太国 家和 地区 是指亚 洲和 大洋 洲国 家和 地区。 本 基 金 采 用 “ 核 心- 卫星” 配 置 策 略 , 对 “ 核 心” 部 分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40%-75% , 对 “卫 星 ” 部 分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20%-55% , 对固 定 收益类 证券 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 ,对现金或者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 核心” 加 “卫 星” 股票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经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后 , 方 可纳入 投资 监督 范围 。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 履行相关程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上 限规 定,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31 2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配 置比 例 为:本 基 金对“核心” 部 分的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40%-75%,对 “卫星” 部 分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基 金资产 的 20%-55% , 对 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35% , 对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不超 过一 年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 金“核心” 加“ 卫星” 股票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 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 在正 常市 场情 况下,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60% ; 其 他投 资工具 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 40% ,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以 保证 流动 性需 要 ; 2 )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3 )本 基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 外 )发行 的证 券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 牌交易 的证券资 产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 持 有任一国 家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5 )本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 超过基 金的 总资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6 )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产 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7 )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可 不 受此限 制。 8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9 )本 基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0 ) 本基 金 投资 金 融衍 生品 任 一 交易 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 敞 口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 11 ) 本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 易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 已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12 ) 本基 金 参与 正 回购 交易 , 应 当采 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对 卖 出收 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 现金 不低于 已售 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 方违 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 置卖出 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32 13 ) 参与 逆 回购 交 易, 应当 对 购 入证 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 进行 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 证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 14 ) 基金 参 与证 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 易, 所有 已借 出 而 未归 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 有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 50% 。上 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 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15 ) 为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30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调 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作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 的情形 ,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若本基 金超 过上 述 1 )-15 )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 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 内采用 合 理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基 金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调 整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可 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适时 合理 地调 整上 述限制 。 3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购买 不动 产; (5 )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 购买 实物 商品 ; (8 )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外 ,借 入 现金。 该临 时用途 借入 现 金的比 例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33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9 )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出 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 票或债 券; (14 )买 卖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5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托 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前 述监 督 流 程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的 , 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除 提供的 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 于由 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34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 不同 币种 类别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 查 。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人 或其 授权 投 资机构 的 投资 运作 和投 资 指令违 反 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或 电话 或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予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监 管 部 门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或 其授 权投 资机 构 有重大 违 法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 有关 监管机 构 , 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 告有关 机监 管机 构。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核 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 间内答 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 四 )基 金管 理人 认 可,基 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的 合规 监管 系统 的 准确性 和 完整 性受限 于基 金管 理人 、 经 纪人及 其他 中介 机构 提供 用于该 系统 的数 据和 信息 , 合 规投 资责 任 方为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不 作任 何 担保、 暗示 或表 示, 并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何 责任 。 (五) 无投 资责 任 基 金 管理 人应 理解 , 托管人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 交易监 督 服务 是一 种加 工 应用信 息 的服 务, 而非 投资 服务 。 除下 列第 (六 ) 项外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将不 会因为 提供 交 易 监督服 务而 承担 任何 因基 金管理 人违 规投 资所 产生 的有关 责任 , 也 没有 义务 去 采取任 何手 段 回应任 何与 合规 分析 服务 有关的 信息 和报 道, 除非 接 到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授 权机 构要求 基金 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针对 某个信 息和 报道 作回 应的 书面指 示。 ( 六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境外 托 管人 应本 着诚 实 尽责的 原 则, 采取 合理 的 手段、 方 法和 实施工 具 , 来 提高 交易 监 督服务 的质 量 , 除 非基 金 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因 疏忽 、 过 失或 故 意而未 能尽 职尽 责 , 造 成 交易监 督结 果不 准确 , 并 进而给 基金 管理 人造 成损 失,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不应 就交易 监督 服务 承担 任何 责任。 第 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 督和 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有 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 则, 以及 不导 致基 金托 管 人的接 受基 金管理 人监 督与 检查 与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相 冲突 的基 础上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对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35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与检 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不 同币 种类 别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本 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须向基金 托管人作 出书面 提示;基 金 托 管人在 接到 提示 后 , 应 立 即对提 示内 容予 以确 认 , 如无异 议 , 应 在基 金管 理 人给定 的合 理期 限内改 进, 如有 异议 ,应 作 出书 面解 释。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第 四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基金托 管人 按 照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 户; 3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除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和本 协议 约定外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或 第三 方谋 取利益 , 违反 此义 务所 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 由 此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该 等 责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财产 的原 状 、 承 担因 此 所引起 的直 接损 失的赔 偿责 任; 5 、基 金托管 人自 身, 并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力 确保 境 外托管 人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6 、除 非根据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同意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 在任何 托管 资产上 设立 任 何担保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抵押 、 质押 、 留 置等 , 基 金托 管 人将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境 外托 管人 不得在 任何 托管 资产 上设 立任何 担保 权利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抵押 、 质押 、 留 置 等, 但根 据有 关 适 用法 律的 规定 而产 生的 担保权 利除 外; 7 、对 于因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本协 议项 下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因基 金持 有的 资产 所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作为 资产 持有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到账 日没 有到 达 托管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及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二)基金募集期间 及募 集资金的验资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36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 2 、验 资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 管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 3 、若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三)资产保管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同 意, 现金 账户 中的 现 金将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管 人 以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的 银行 身份 持有 。 除非被 授权 人按 指令 程序 发送的 指令 另有 规定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境 外 托管人 应在 收到被 授权 人的 指令 后 , 按下述 方式 收付 现金 、 或 收付证 券: (a ) 按照 交易 发生的 司法 管辖 区或市 场的 有关惯 常和 既 定惯例 和程 序作出 ;或 (b )就通 过证 券系 统进行 的 买卖而 言, 按 照管辖 该系 统运 营的 规则 、 条 例和 条件 作出 。 基金 托 管人和 其境 外托 管人 应不 时将该 等有 关 惯例、 程序 、规 则、 条例 和条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终止清 算 时, 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 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 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 据管理机 制,安 全完 整地 保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财 产相 关的 业务数 据和 信息 。 (四)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基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或 其境外 托 管人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保 管和使 用 ; 2 、基 金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所投 资市场 或证 券交易 所适 用 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 基金 开 立以基 金 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 义或 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 境外 托管人的代理人的名 义或 以上任何一方 与基金 联名 名义 的证 券账 户。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 托管人 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户 有关 的 手续 ; 2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37 管理人 以及 境外 托管 人均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双方 同意 擅 自转让 基金 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3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证券账 户相 关证明 文件 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于 合法 合规、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其 他非交 易所 市场的 投资 品 种时,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 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根据 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 家或 地区的相关规 定, 开立 进行 基金 的投 资 活动所 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账 户 , 并 协助 办理 与 各类证 券和 结算 账户相 关的 投资 资格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投 资市场 所在 国家或 地区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供所 有必要 协 助 ; 2 、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办 理。 (七)证券登记 1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 2 、基 金托管 人应 确保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始终 是以 所 有证券 的 实益所 有人 (beneficial owner )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 产中的 所有 证券 ; 3 、 基金托 管人 应该 : (a ) 在其 账目 和记 录中 单独列 记属 于本 基金 的证 券,并 且 (b )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 理努 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 在其 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 楚列 记证券不属于 境外托 管人 , 不论 证券 以 何人的 名义 登记 。 而且 , 若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管 人以 无记 名方式 实际 持有 ,要 求和 尽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 其境外 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 和基金 托管 人 、 其境外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 任何其 他人 的资 产分 别独 立存放 ; 4 、除 非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存 在过失 、疏 忽 、欺诈 或故 意不当 行为 ,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 合 法性 或 真实性 ( 包括 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存 放在证 券系 统的 证券 应按照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的 指示为 基金 的 实益所 有 人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 6 、 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 记名 证券 和在 证券系 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 应按 本协 议约定 登记 ; 7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应 就其 为基金 利益 而 持有证 券的 市场有 关证 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改 变本协 议约 定的 证券 登记 方式 ,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境 外 托管 人应 就此 予以充 分配 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3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 人的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 或 其授 权的 境 外投资 顾问 的指 令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 涉 及 基 金 财 产投 资 运 作 的 书 面 协 议 的 副本 或 相 关 证明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门 , 保存 时 间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第 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一)资产估值 在进行 资产 估值 时 , 基 金 托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有 权 本着诚 意原 则 , 依 赖本 协 议所约 定的 经纪人 、 定价 服务 机构 或 其他机 构的 定价 信息 , 但 在不存 在过 错的 前提 下 ,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管 人对 上述 机构 提供 的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不作任 何担 保, 并对 这些 机 构的信 息的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所 引起 的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财产 损失 不负任 何责 任 。 对 基金 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约定 的估值 原 则所 引起的 直接 损失 , 由基 金 托管人 、 境外 托 管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会 计核 算和 估值 的处 理 原则 (1 ) 托管资 产的 会计 责任 主体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本 基金的 资产 净 值计算 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本 基金 的净 值计 算复 核和本 基金 进 行信息 披露 所需 要的 相关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 与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协商 确定 的 会计原 则和 会计 准则 进行 会计处 理 ; (2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按照 中国会 计准 则及双 方认 可 的会计 处理 方法, 为基 金 提供会 计 核算服 务 ; (3 ) 基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应 按国 家规定 和基 金 管理人 要求 对托管 资产 中 的证券 账 户和现 金账 户进 行帐 实核 对 ; (4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委托 第三方 独立 机构进 行会 计 核算, 并认 可其委 托的 第 三方独 立 机构所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认可 的 第 三方 独立 机构 所计算 的资 产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39 净值进 行复 核。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 ) 在遵守 相关 会计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确定 的会 计核 算方 法和 处理原 则进 行会 计核 算 , 并对基 金单 独建 账 、 独 立 核算 , 并 应指 定 专门人 员负 责会 计核 算与 会计资 料保 管 。 属 于基 金 财产的 收益 应全 额计 入会 计账簿 , 不得 与 其他托 管资 产的 收益 相混 淆 ; (2 ) 托管资 产核 算的 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证 券买 卖 业务的 核算 、持有 资产 的 付息、 兑 付、 分红 等业 务的 核算 、 证券发 行认 购业 务的 核算 、 货 币市 场产 品买 卖业 务 的核算 、 银行 存 款计息 、存 款账 户间 的 资 金划付 业务 的核 算、 支付 费用的 核算 、汇 兑损 益的 核算等 。 3 、净 值计 算 (1 )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 出的单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计算 日 基金份 额余 额为 计算 日各 币种基 金份 额余 额的 合计 数; 外币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人民 币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 按照计 算日 的估 值汇 率进 行折算 ; 人民 币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人民 币,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美 元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2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日为每 一基 金开放 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集净 值 计算日 估值 价格 截止 时点 所估值 证券 的最 近市 场价 格后,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双方 协 商确定 的估 值方 法和 处理 原则对 各类 估值 资产 进行 估值 , 如 监管 有相 关规 定 的, 按相 关规 定 进行估 值, 计算 出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的处理方式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采 用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3 位, 美 元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 用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小 数点 后 4 位。 当基 金 份额净 值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纠 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 基金 份额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发 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正 调整 ,不 做追 溯处 理;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会 计核 算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机构 、 或 代理 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40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 免并 不能 克 服的 , 则 按照 下述 不可 抗 力处理 。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 的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在基 金管 理人 可 承担 的 范围 内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 权根 据 过错原 则 , 向 过错 人追 偿 , 本 协议 的当 事 人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如采用 本协 议或 基金 合同中 估值 方法进 行处 理 ,若基 金管 理人净 值计 算 出错,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 有发现 , 且造 成投 资人 损 失的 , 由 双方 根据 过错 程 度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2 ) 如基金 管理 人采 用规 定估值 方法 外的方 法确 定 一个价 格进 行估值 的情 形 并已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的情 形下 , 若 基金管 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 中没有 发现 或未 提出异 议 , 且 造成 投资 人损 失的 , 双 方按 照 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 (3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单 方面对 外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结果 时注 明未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将 有关 情 况向监 管机 构报 告 , 由 此 给投资 者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赔 偿责任 , 但因 托 管人故 意或 过失 没有 尽到 复核义 务的 ,托 管人 承担 相应责 任 ; (4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单 方面 对 外公告 基金 净值计 算结 果 应该在 公 告上标 明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因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而 单方 面对 外公布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结 果或 公告 的计算 结果 与基 金托 管人 (最终 )复 核结 果不 一致 而造成 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5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市场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及 数据供 应商 发送的 数据 错 误,经 纪 商/ 交 易对家未能 及时确认交易 及详细交易资 料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 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 (6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另一 方当 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合 理的 措 施后仍 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 以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41 (7 ) 法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法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8 )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9 )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 失予以 赔偿 ,间接 损失 不 予赔偿 , 并且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10 )因 差 错而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 任方 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 (11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情 形的 方式 ; (12 )差 错 责任 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 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但该 第三 方是 由 托管人 委托 的情 况下 ,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赔偿 并向 差错 方追 偿 ; (13)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 政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 裁 裁决对 受损 方 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 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 (14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原 因确 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 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登记机 构 的 交 易数据 的, 由 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42 基金管 理人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两 日内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四)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 及的 主要 证券交 易场 所或市 场或 外 汇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 其他原 因暂停 交易 时;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益, 已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 售或无 法评估 基金 资产 的情 形; 5 、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 6 、 监管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基 金合同 》规 定 估值方 法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 各家 数据服 务机 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基 金托 管人 对本 基 金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 金托管 人应 向基 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 算复 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 披露 所需要的相关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相符 。 (七)基金定期报告 的编 制和复核 1 、基 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以下 内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43 容: (1 )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个工 作 日 内, 将 有关账 户的 详情 报告 外管 局; (2 ) 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 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 并 按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3 )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指令或 资金 汇出违 法、 违 规 的,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或外管 局 报告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管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上述报 告应 同时 抄送 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上 述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支 持和配 合。 2 、定 期信 息和 报告 (1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本 协议及 时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供与基 金财 产托管 业务 相 关的信 息 报告 , 包 括但 不限 于定 期 报告的 基金 财产 账户 的相 关评估 报告 、 会计 报表 、 估值报 告 、 监 管 报告; (2 ) 应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基金托 管人 及境外 托管 人 可以就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 场惯例 等 事项向 咨询 机构 进行 咨询 ,但应 谨慎 处理 该等 咨询 事项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报告 有关结 果。 (八)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九)基金财务报表 与报 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 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44 第 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登 记机 构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 文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负 有保密义 务。除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其 中的 任 何信息 以任 何方 式向 任何 第三方 披露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及 其中的 信息 限制 在为 履行 《 基金合 同 》 和 本协 议之 目的 而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 员范围 之内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造成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毁 损、 灭失 , 或 向第 三方 泄 露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信息 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此 承担 法律责 任, 赔偿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遭 受的 全部 直接损 失。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第 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一 ) 本 托管 协议 适用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依照 其解释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 同意 , 因 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经 友 好协商 可以 解决 的 , 均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在 北京 仲裁 , 按 照申 请仲 裁时 该 会现行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双方 均有 约束力 。 (二 ) 当 任何 争议 发生 或 任何争 议正 在进 行仲 裁时 , 除 争议 事项 外, 双方 仍 有权行 使本 协议项 下的 其它 权利 并应 履行本 协议 项下 的其 它义 务。 第 八部分


托管协议的 修 改与 终止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45 (一)托管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 式对 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 《托管 协议》的 修改和变 更应报 送中国证 监 会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协 议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终止情 形。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46 22.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正常 开放 期, 每 次交 易 结束后 , 投 资者 可在 T+3 个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点 查 询和打 印交 易确 认单 ,或 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电 话、网 上服 务手 段查 询交 易确认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不向 投资 者寄 送交易 确认 单。 2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账 单; 每年 度结 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送 纸质 对 账单。 3 、 每 月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 账 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博时 公司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 时快 e 通” 系统 网上自 助 订阅; 或发 送 “ 订 阅电 子 对账单 ” 邮 件到 客服 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 拨打 博 时一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途话 费) 订阅 。 二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投 资 者可以 选择 将当 期分 配所 得的红 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 登 记机 构 将其所 得 红 利按 除权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 、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务 。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 划, 投资 者 可以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实 施 时 间、 方法 另行 公告。


四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 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投资 者 使用建 设银 行、 农 业银 行 、 工商 银行、 交通 银行、 招商银 行、 兴业银 行 、 浦 发银行 、 邮 储银行 、 民生 银行 、 中 信 银行 、 光 大银行 、 平安 银 行、 中国 银 行、 广发 银行 的借 记卡 或 招商银 行 i 理 财账 户 、 汇 付天下 天 天 盈账 户 、 支 付 宝基金 专户 均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自助 开户 并进 行网 上交 易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的基 金份额、 交易记 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基 金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息咨询服 务: 投资者 可 以利用基金管 理人网站 获取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 类信息 ,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4 、 在线 客服 : 投资 者 可以 点 击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首页“ 在 线客 服” ,与 客服 代表 进 行在 线 咨询互 动。 也可 以 在 “您 问我答 ”栏 目中 ,直 接提 出有关 本基 金的 问题 和建 议 。 五 、短信服务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47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六 、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 等服务。 七 、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手机 登陆 博时移 动版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m.bosera.com ) 、 手 机 基 金交易 系统 (wap.bosera.com ) 和博 时 App 版 直销 网上 交 易系 统, 享受 基金 理财 所 需 的基金 交易 、理 财查 询、 账户管 理、 信息 服务 等功 能。 八 、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服 中心提 交信 息订 制的 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的形 式定 期为 投资 者发送 所订 制的 信息 。 九 、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可享有 投资理财交易的 一站 式 综合服 务: 1 、 自助 语音 服务 : 基金 管 理人自 助语 音 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 投资 者可以 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 况、 基金 净值 等 信息 , 也 可以 进行 直销 交 易、 密码 修 改、传 真索 取等 操作 。 2 、电话交易服务 :本公司 直销投资者可通 过博时一 线通电话交易平 台 在线办 理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变更 分红 方式、 撤 单等直 销交 易业 务, 其中 已开通 协议 支付账 户的 投资 者还 可以 在线完 成认/ 申购 款项 的自 动划付 。 3 、人工电话服务 : 投资者 可以获得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资料修改 、投诉受 理 、 信息订 制、 电话 交易 人工 服务、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 4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48 23. 其它应披露事项 ( 一) 、 2018 年 01 月 20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 ( 二) 、 2018 年 01 月 19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三) 、 2017 年 12 月 29 日,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71229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 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四) 、 2017 年 12 月 29 日,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71229 关于博时基金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网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五) 、 2017 年 12 月 29 日,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71229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工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六) 、 2017 年 12 月 25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七) 、 2017 年 12 月 19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交 易类业务的公告》; ( 八) 、 2017 年 12 月 12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九) 、 2017 年 12 月 06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十) 、 2017 年 11 月 30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 公告》; ( 十一) 、 2017 年 11 月 24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通华财富 (上海)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十二) 、 2017 年 10 月 27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 ( 十三) 、 2017 年 10 月 26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十四) 、 2017 年 10 月 13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十五) 、 2017 年 09 月 27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49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十六) 、 2017 年 09 月 26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申购业务与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十七) 、 2017 年 09 月 09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 公告了 《博 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正文)》; ( 十八) 、 2017 年 09 月 09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摘要)》; ( 十九) 、 2017 年 09 月 01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二十) 、 2017 年 08 月 31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二十一) 、 2017 年 08 月 24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 于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8 月 23 日 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公告》; ( 二十二) 、 2017 年 08 月 24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 二十三) 、 2017 年 08 月 24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正文)》; 24.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投 资者 按此 种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明书 。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150 25.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博时 大 中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2 、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关 于申请 募 集博 时大 中 华亚太 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 7 、博 时大 中华 亚太 精选 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 各年 度审 计报告 正本 ;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 地点 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 放地 点: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余备 查文件 存 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处 ;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