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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ETF联接(460220)

中小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华 泰 柏瑞 上 证中 小 盘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联 接 基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零一八 年三月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柏 瑞上证中小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重要提 示 华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华 泰柏瑞 上证 中小盘 ETF 联 接” ) 根据 2010 年 11 月 3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核准 上 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 联接 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 【2010 】1535 号) 和 2010 年 12 月 9 日《关 于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及 其联 接基 金 募 集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基 金部函 【2010 】 748 号) 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正 式生 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 人 ”或“管理人 ”或“本 公司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者 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 为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 目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 其投资 目标 是紧 密跟 踪业 绩比较 基准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及 跟踪 误差 的最 小化 。 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1 ) 跟 踪目标 ETF;( 2 )标的 指 数的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 ; (3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 由于本 基金 为目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因此 ,不 对联 接基金 财产 中的 目标 ETF 部分计 提管 理费和 托管 费。 尽管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但 不 能保 证本 基金的 表现 会与 上证 中小 盘 指数 和华 泰 柏瑞 上 证中 小 盘 ETF 表现 完全一 致。 投资 者须 参阅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一节 以悉详 情。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建议 投 资者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 期持有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 月 25 日 ,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 合报告和业绩 表现进 行了 复核 确认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6 四、基 金托 管人.................................................................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5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64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及 质押 ....................................... 72 十、基 金的 投资................................................................. 73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81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3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8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8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0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3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9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0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8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2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33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ETF )联接 基金审核指引》 (以下简称《审 核指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华泰柏 瑞上证中 小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本 基金 合同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募 集,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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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泰 柏瑞上证中小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华 泰柏瑞上证中小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泰柏瑞上证中小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华 泰柏瑞上证中小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华 泰柏瑞上证中小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 做 出的修 订 ; 《审核 指引 》 《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ETF )联 接基金 审 核指 引》 联接基 金: 指将绝 大多 数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跟 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目标ETF, 紧密跟踪业绩基准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 的基 金; 目标 ETF : 指上证 中小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为 “ 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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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泰柏瑞 上证 中小 盘 ETF ” , 该基金 已 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 《关 于上证 中小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及 其联接基 金 募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基金部 函 【2010 】 748 号 ) 的核准 , 进行募 集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华泰 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业务 规则 》: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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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向基金管 理 人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 自然 数;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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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 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 券 持有期 间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 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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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日 期: 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 柏瑞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49% 、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9% 、 苏州 新区 高新技 术产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贾波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职于 工商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 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 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 、南宁双拥路营业 部总经 理、 南京 长江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企 划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北 京分 公 司总经 理、 融资融 券部总 经理 等职 务。2016 年 12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翟军先 生: 董事 ,学 士, 曾任职 于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信泰 证券 ,2009 年 9 月进 入华泰证券工作,曾任零 售客户服务总部总经理助 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 理、浙江分公司总 经理等 职务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经 理。 Rajeev Mittal 先生 :董 事 ,学士 ,1992 年 加入 美国 国际集 团,2009 至 2011 年担任 柏瑞 投资(欧洲分公司)总经 理,新兴市场投资主管, 全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主 管和行政总裁(欧 洲分公 司) 。 2011 年 至今 担 任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 公司 业务行 政总 裁 ( 亚洲 , 日 本 除外) 、 总 经理 、 新兴市 场投 资总 管, 全球 固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 管。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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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杨智雅 女士: 董事, 硕士 , 曾就职 于升 强工 业股 份 有限公 司 , 华 之杰 国际 商 业顾问 有限 公 司, 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 邦证 券 投资顾 问股 份有 限公 司管 理部经 理 , 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 证券 投资 信托股 份 有限公 司管 理部 经理 、 资 深经理 、 协理 , 2001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AIG 友邦 证券 投资 顾问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董事 长暨 总 经理。2010 年 2 月至今 任 柏瑞证 券投 资顾 问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总经 理、 总经理 。 韩勇先 生: 董 事, 博 士,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 入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杨科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学 士,2001 年 至今 任北 京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 今任 该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李亦宜 女士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 于 Lazard & Co. 旧 金山 办事 处以 及 Lazard Asia 香 港办事 处, 2010 年至 2013 年曾担 任 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事。 2002 年至今 历 任 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 经理 、 执 行董 事,2006 年 至今同 时担 任新 加坡上 市公 司 TIH Limited 董事。 文光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3 年至 2015 年 先后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会计 系助教 、 会 计 系讲师 、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会 计系 副教 授、 硕士 生导师 ,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期 间 兼职于 香港 普华 会计 公司 审计部 。2015 年 3 月从 中 国人民 大学 退休 。 沈志群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78 年至 1987 年 先后在 中国 建筑 科学 研究 院、 国 家建 委 政策研 究室 、 国 家建 设部 经济研 究所 从事 研究 工作 , 任研 究室 副主 任,1987 年至 1997 年 先后 任国家 计委 投资 研究 所研 究室主 任、 所长 助理 、副 所长( 副司 级) ,1997 年 任国家 计委 宏观 经 济研究 院科 研部 主任 (正 司级) , 2000 年 任国 家计 委 (国 家发 改委) 宏观 经济 研究院 院长 助理 , 2001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 国宏物 业管 理有 限公 司( 宏观院 下属 )总 经理 。2014 年 退休 ,现 任 中国投 资协 会副 会长 。 2 、监 事会 成员 吴海云 女士: 监事 长, 硕 士, 于香 港银 行与 资产 管 理业拥 有丰 富经 验 。 曾 任 汇丰环 球投 资 管理财务 部副总裁,以及 曾在富国银行,瑞银全球 资产管理,瑞信私人银行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等公 司任 多个 重要 职位 。2017 年 6 月起 任柏瑞 投 资财务 总监 –亚洲( 日 本及 台湾除 外) 。 刘晓冰 先生 : 监事 , 二十 二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1993 年 12 月进 入公 司 , 曾 任无 锡解放 西路 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 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 市中心营业部总经 理,无 锡分 公司 总经 理等 职务。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苏 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柳军先 生: 监事 , 硕 士,2000-2001 年任 上海 汽车 集 团财务 有限 公司 财务 ,2001-2004 年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基 金核 算员 , 2004 年 7 月加 入 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 基金事 务部 总监 、上 证红 利 ETF 基 金经 理助 理。2009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 原友邦 华泰 )上 证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10 年 10 月起 担任 指数 投资 部副 总监 。 2011 年 1 月 起兼任 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 ETF 基金、 华泰 柏瑞 上 证中小 盘 ETF 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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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 月起 担任 华泰 柏瑞 沪 深 300ETF 基金 及华 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2 月起任 指数 投资 部总 监。2015 年 5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 中证 500 ETF 及 华泰 柏瑞 中证 500ETF 联 接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童辉先 生: 监事 ,硕 士。1997-1998 年任 上海 众恒 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1998-2004 年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经 理, 2004 年 4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信息 技术 与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总 经理, 博士 ,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 公司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 和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王溯舸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 士, 1997-2000 年 任深 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2001-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受 托资 产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总 部总 经理。


房伟力 先生 : 副 总经理 , 硕 士,1997-2001 年 任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登 记结 算公 司交 收系统 开发 经理,2001-2004 年任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登记及 结算 部门 总监 。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田汉卿女士: 副总经理。 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BGI )担 任投资经理, 2012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 增强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华 泰柏瑞 量化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3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先 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和华 泰柏 瑞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 6 月起 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经理和华泰柏瑞量 化绝对收益策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5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量 化对冲 稳健 收益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7 年 3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惠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7 年 5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 量化创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2017 年 9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量 化阿 尔法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7 年 12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港股 通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本科 与研 究 生毕业 于清 华大 学 ,MBA 毕业于 美国 加州 大学 伯克 利分校 哈斯 商学 院。 高山先生 ,副总经理,博士。2001.5-2013.7 任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 ,任 处长;2013.7 起 加入 华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本科毕 业于 山东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 硕士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博 士毕 业于 财政 部财 政科学 研究 所研 究生 部。 董 元 星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2006.9-2008.12 任 巴 克 莱 资 本 ( 纽 约 ) 债 券 交 易 员 , 2009.3-2012.8 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 2013 年 10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 稳健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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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4 年 2 月 起任 总经理 助 理。 2015 年 12 月 起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学 士, 纽约 大 学 STERN 商学 院金 融学 博士。 程安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9-2001.1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信 贷 经 理 , 2001.2-2012.4 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销 售总监 。2012 年 5 月 加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5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师范 大学 国际 金 融专业 ,硕 士毕 业于 上海 财经大 学国 民经 济学 专业 ,EMBA 毕 业于 上海 交通 大学中 欧国 际工 商 学院。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柳军先 生 : 同上 。 历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娅女 士,2011 年 1 月 26 日至 2015 年 6 月 12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主席: 总经 理韩 勇先 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 生;副总经理高山先生; 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投 资部总监方伦 煜先生 ;投 资部 总监 吕慧 建先生 ;研 究部 副总 监李 磊先生 。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指 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建立 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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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代表 基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及其 他相 关资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3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 人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 序;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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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性原 则。内部 控 制必须覆盖公 司各个部 门 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 各 项业务过程, 涵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 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 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 须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部 门; (4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 相 互制 衡 , 消 除内部 控制 中 的盲点 ; (5 )防火墙原 则。公司 基 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 他 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基 金投资研究、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 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 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6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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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 ) 控制 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 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 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 财务监控,审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 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 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 、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 审查以确保其具有 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 资格,制定董事、监事、 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 监、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 酬/ 报 酬计划 或方 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 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 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 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 有效性和合理 性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2 ) 风险 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 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 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 公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 员。 (3 ) 控制 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 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 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 授权、资产分 离、危 机处 理等 政策 、程 序或措 施。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一 道防 线 。 在 公司 内部 建立科 学、 严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 在 相 关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 为内部控制的第二 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 务全面监察稽核作 用,建 立内 部控 制的 第三 道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 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 息传播渠道和 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 证了公司员工 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5 ) 内部 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 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 察部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 中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 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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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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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 有员 工 110 余 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 丰富的 银行 、 证券、基 金、 信托从 业经 验,且具 有海 外工作 、学 习或培训 经历 ,60 % 以上 的员工具 有硕 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 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一对 多、 一对 一)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 构、券 商资 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 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 务,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650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61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混 合型 、 货币型、 指数 型、 FOF 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 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 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查及审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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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计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 务全 员、全 面、 全程 的风 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 后 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 ” 和“SSAE16 ”等 国际主 流内 控审 阅准 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 继 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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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 、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楼 1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场 1 号 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电话: (021 )38784638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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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4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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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电话: (021 )50979384 传真: (021 )58585432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7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杨 宁 电话: (010 )65556612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8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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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电话: (010 )85238441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0)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87659234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址:www.czbank.com 11 )嘉 兴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99678 客服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址:www.bojx.com 12)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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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 (0451 )86779018 传真: (0451 )86779018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922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1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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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1118795 传真: (021 )68751151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16)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17)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 (0755 )23838751 传真: (0755 )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8)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金 源 中心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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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电话: (0769 )22115712 传真: (0769 )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1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 、18、19 、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1)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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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 话: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22)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2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芮敏 棋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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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5)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2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电话: (0591 )83893286 传真: (0591 )87383610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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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服电 话:96326 (福 建 省外请 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8)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29)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华融 大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 (010 )58315221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3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云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 深圳)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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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31)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周 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 话: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32)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33)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电话: (021 )38631117 传真: (021 )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8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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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3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3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36)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武昌 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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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7)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电话: (020 )38286026 传真: (020 )3786500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38)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卢 珊 电话: (010 )83561072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服电 话:95399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3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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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 (0591 )3828196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4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客服电 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3)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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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 (010 )65051166 - 6493 传真: (010 )8567 9535 客服电 话:41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4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46) 中信 证券(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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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4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 (010 )60838888 传真: (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48)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电话: (0371 )69099882 传真: (0371 )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49)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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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全国 ) 96518 ( 安徽 )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50)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51)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 大连)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52)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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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系人 :陈 莹莹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或 010-68292745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53)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万通 新 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54)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 同市 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55)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联系人 : 余永 键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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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56)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1887060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57)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96588 公司网 址:www.hsbank.com.cn 58)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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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59)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宋 子琪 电话:18500501595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址:www.qiandaojr.com 60)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61) 大连 网金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卜 勇 联系人 :贾 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 (0411 ) 3902 7888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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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公司网 址:www.yibaijin.com 62)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TEO WEE HOWE 联系人 : 叶健 , pss-team@ifastfinancial.com.c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63) 北京 懒猫 金 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 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电话:13426481033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64)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联系人 : 付文 红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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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话:010-60616511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65) 尚智 逢源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门 头沟 区石龙 经济 开发 区永 安 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门 头沟 区石龙 经济 开发 区永 安 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磊 联系人 :刘 蕾 电话:010-65602060 / 15618301166 传真:010-65602060 客服电 话:400-920-6677 公司网 址:http://www.szfyfund.com 66)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010-52609551 传真: 010-51957430 客服电 话:4001885687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67)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厦 门第 一广 场 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厦 门第 一广 场 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陈 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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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68)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姜 斌 徐长 征 刘聪慧 电话:010-58170708 传真:010-581709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69)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 话:95564 公司网 址:www.lxsec.com 70)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8720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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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客服电 话:95319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71)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72) 济安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公司网 址:www.jianfortune.com 73)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 金润 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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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74) 上海 攀赢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广中西 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 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田为 奇 联系人 : 田为 奇 电话:13701668092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 话:021-68889082 公司网 址:www.pytz.cn 公司网 址:www.dzqh.com.cn 75) 徽商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芜湖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芜湖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国 华 联系人 :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 887 8707 公司网 址:www.hsqh.net 76) 南京 途牛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时 琳 联系人 : 王旋 电话:025 —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转 3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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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公司网 址:http://jr.tuniu.com 77) 上海 东证 期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期 货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龚 栩生 电话:021-63325888-3916 传真:021-63326752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zqh.com.cn 78)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鹤 年 联系人 : 李微 电话:010-85127570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79)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一 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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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80)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升园 公 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 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 A2106 法定代 表人 : 夏予 柱 联系人 : 胡明 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服电 话 :400-855-7333 公司网 址: www.jhjfund.com 81)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沈 怡 电话:027-87006009-8027 传真:027-87008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www.buyfunds.cn 82) 大有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众辉 联系人 :马 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 话:4006 365 058 公司网 址:www.dayouf.com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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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83) 联储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金 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公司网 址:www.lczq.com 84)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www.wacaijijin.com 85)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18671197190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86)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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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修 辞 联系人 : 王芳 芳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暂无 客服电 话:010-59013842 公司网 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87)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 来高 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 表人 : 程刚 联系人 :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公司网 址:www.fengfd.com 88)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8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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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9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二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9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9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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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址:www.myfp.com


9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李 珍珍


电话:0571 —88911818 —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94)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nd123.cn 95)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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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9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97)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zscffund.com 98)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新 恒基 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夏 电话:010-65807829 公司网 址: www.cifco.net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99)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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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张得 仙 电话:010- 5241339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100 )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 )20219988*37492 公司网 址:https://8.gw.com.cn/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101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102 )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蔡国 华 联系人: 李胜 贤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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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电话:021-20501975 公司网 址: www.egbank.com.cn 客服电 话:95395 103 )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傅彩 芬 电话:0595-22551071 公司网 址: 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104 )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 1307 室 办公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蔡小 威 电话:021-61600500-8008 公司网 址: www.rffund.com 客服电 话:021-61600500 105 )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郭爱 丽 电话:010-66154828-8013 传真:010-63583991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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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06 ) 佳泓 (北 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汉 威大 厦 B1210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 址: www.haofunds.com 客服电 话:010-88580321 107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陈云 卉 电话:021-54677088-6732 传真:021-33323830 公司网 址:tty.chinapnr.com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108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2 层( 陆家 嘴软 件园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联系人: 陈孜 明 公司网 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109 )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车倩 倩 电话:010-57418813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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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110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钟 苓玉 电话:010-67000988-6046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111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 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朱 了 电话:021-80358749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112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程 晨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113 )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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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公司网 址:www.pintec.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114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南 塔 楼 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115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山 南 路 1 号南 京 中心 66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联系电 话:021-2032417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116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117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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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郭 兆英 联系电 话:0371-5521 3196 公司网 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118 )北 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 话:010-82350618 119 )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814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120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 林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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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121 ) 北京 电盈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赵 立芳 联系电 话:010-56176104 公司网 址:www.dianyi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122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凯 石大 厦 4F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公司网 址: www.vstonewealth.com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123 )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是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 010-82055860 公司网 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124 )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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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125 )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建工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服电 话:021-51327185 126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望京 SOHO 塔 3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127 )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黄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801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400-6767-5263 128 )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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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拱 墅区 登云 路 43 号金 诚 大厦 3F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联系电 话:0571-88337717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129 ) 中证 金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环 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孟汉 霄 联系电 话:010-59336498 公司网 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130 )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联系人: 赵德 赛 公司网 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95518 131 )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锦 康 路 308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泽 杰 联系电 话:021-20530186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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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公司网 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132 )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许艳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133 )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李颖 联系电 话: 021-38784818-8508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134 )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廖 冰 联系人: 裘爱 萍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6693 公司网 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 话:400-998-7172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 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 及时公 告。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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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场 1 号 楼 17 层 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赵 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 (021 )24126000 传真: (021 )2412615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傅轶 联系人 :傅轶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曹阳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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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2010 年 11 月 3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核 准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及 其联 接基 金 募 集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10 】1535 号) 核 准募 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指数 基金 、联接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和 中国 银行 、华 泰证 券等代 销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公开发 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后,通过登录 本 公 司 网 站(www.huatai-pb.com ) 办理 开 户 、认 购等 业 务 , 有关 基 金 网上 交易 的 开 通 范围 和 具体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 售方案以发售公告 及代销 机构的相关公告 为准,请 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 读《 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及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 自 2010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1 年 1 月 18 日 公开发 售。 根据 《运 作办 法》的 规定 ,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 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延长基金份额 发售的时 间 ,本基金可继 续销售 , 但 募集期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 日起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同时 也可 根据 认购 和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 发售, 并及时 公告 。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额应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 币。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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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人民 币 1.00 元 ,以 初始 面值发 售 。 (八)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方 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发 售公 告中 确定 并披 露。 2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 全 额 缴款 认 购的 方式 。 (2 ) 销 售网 点 (包 括直 销 和代销 网点 ) 受理 申请 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认 , 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 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 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投资者 可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3 ) 基金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理 不得 撤消 。 (4 ) 若投 资者 的认 购申 请 被确认 为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将投 资者 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本 金 退还投 资者 。 3 、认 购的 限额 (1 )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对 单一 投资 者在 募 集期 间累 计 认购 份额 不 设上 限。 (2 ) 认购 最低 限额: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 除 发售 公告 另有规 定, 代销网 点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 上交易 系统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直销柜台 每个基 金账户 首次最低 认购金额 为 5 万 元人民币 , 已在 本 公司直销 柜台有认/ 申 购本 公 司旗 下 基 金记 录的 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认 购最 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4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认 购金额 的 1.2% 。 认购金 额( 元) 认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100 万 1.20% 100 万≤ 认购 金额 < 500 万 0.50% 认购金 额≥500 万 1000 元/ 笔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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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 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 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 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 基金 财产。 5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 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 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 资者 的认购金 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 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折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 所有 , 投 资者 的总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募集 期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 额 的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募集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 +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10 )/1.00 =9,891.4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91.42 份基 金份 额。 (九)募集资金及利 息的 处理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2 、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募集 期 间产生 的利 息折 成基 金份 额, 归 投 资者 所有 。 利 息 折算成 基金 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 基金份额的具体数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计算 结果为 准。 该部 分份 额享 受免除 认购 费的 优惠 。 (十)募集结果 本 基金募 集工作 已于2011 年1 月18 日顺利 结束。 经普 华永道 中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公 司验 资, 本 次募 集的 有效 净认 购 金额为482,542,072.50 元 人民币 , 折 合基 金份 额482,542,072.50 份;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20,829.00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20,829.00 份 。 本次 募集 所 有资金 已于2011 年1 月20 日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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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2500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 发售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本 次募 集资金及其产 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共计482,562,901.50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 间的信息披 露费、 会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 华泰柏瑞上 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 、 《华泰 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规定,本基金募 集 符合有关 条件, 本基金管 理人已向 中国证 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 备案手 续,并于2011 年1 月26 日 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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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 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 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3 、本 基金 目标 ETF 符合 基金备 案条 件。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具 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 起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 提交验 资报 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基金合同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 正式 生效。 (四)基金募集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 纳的认 购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 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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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 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 务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申购 或赎 回开 始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价”原 则,即基 金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 受 理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 基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不 得 撤销; 4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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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往 投资 者银 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上交 易 系统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 ; 单笔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 代销机 构以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2 、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 万 元 人民币 ;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 认购本 基金 记 录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 币。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但某 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 份 时 ,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 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 额为 10 份 , 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个 交易 账户 内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0 份 并申 请全 部赎 回时 , 可不受 前述 最 低 10 份的申请限制,代销机构 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赎回申请的具体处理结果 以 注册登记中 心确 认结果 为准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 , 合 理调 整对 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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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份 额、 余额 以及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份 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 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 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2 、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 元)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 100 万 1.50% 100 万≤ 申购 金额 <500 万 0.70% 申购金 额 ≥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 况下,如果 投资者 多次申 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 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 赎回 费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 365 天 0.50% 365 天≤ 持有 期<730 天 0.25% 持有期 ≥ 73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其 中 25% 的部 分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部 分 用于支 付注 册 登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调低赎 回费率,调整 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 投资 者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围 内的 投资 者 调 低基 金申购 、赎 回费 率。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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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 费 模式 ( 即申 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 投资 者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 T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2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20 =46826.12 份 即: 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 其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设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20 元,则 其可 得 到 46826.12 份基金 份额 。 4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 纳赎回费, 投资者 的净赎 回金额 为赎回 总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 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某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 为 180 天 , 对 应的 赎回 费 率为 0.50% , 假设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520 =10520 元 赎回费 用=10520× 0.50% =52.6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20 - 52.6 =10467.4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18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0467.4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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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 +1 日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审核后,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 、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 权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八)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 后的余 额) 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 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为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 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 的前 提下 , 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定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工 作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予以 上公 告。 (4 )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至少 一种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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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申 购、 暂停 上市 或二 级市场 交易 停牌 ; (5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6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7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或数 笔申 购;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 述 (1)到(6 ) 项 及第 (8 ) 项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 法公 告。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告 。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赎 回、 暂停 上市 或 二 级市场 交易 停牌 ; (6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 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3 ) 款的情 形时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 延 缓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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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4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间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 超过一天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停 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基金转换 1 、 基金 转换 是投 资者 按本 公司规 定条 件将 其所 持有 的本公 司管 理的 一只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本 公司管 理的 另一 只基 金份 额的业 务。 需要 办理 基金 转换的 投资 者须 到原 销售 机构办 理手 续。 本基金 自 2011 年 2 月 21 日起在 相关 销售 机构 开始 办理转 换业 务 , 具体 情况 详见基 金管 理 人公告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 (1 ) 个人 投资 者申请 基 金 转换 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2 )填 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 的申请 表。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2 ) 机构 投资 者申请 基 金 转换 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授 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文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2 )填 妥的 加盖 预留 印鉴 章 的申请 表。 (3 ) 电子 方式 的基 金转 换 参照本 公司 或代 销机 构各 相关规 则。 3 、基 金转 换的 规则 (1 )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 销售机 构办 理, 且该 销售 机构须 同时 代理 转出 基金 及转入 基金 的 销售; (2 ) 基 金转 换以 基金份 额 为单位 进行 申请 , 转换 费 计算采 用单 笔计 算法 。 投 资者在 T日 多 次转换 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不 按照 转换 的总 份额 计算其 转换 费用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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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3 ) “ 定 向转 换 ” 原则 , 即 投资者 必须 指明 基金 转换 的方向 , 明确 指出 转出 基 金和转 入基 金 的名称 ; (4 ) 基 金转 换采 取 “ 未 知 价法 ” , 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 以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转入 基金 的份额 资产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5 )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持有人 对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期自转 入之 日算 起; (6 ) 当 某笔 转换 业务 导致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内余 额小 于转出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中 “ 最低持 有份 额 ” 的 相关 条款 规定时 ,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份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7 ) 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份额 及净 转换 转出 申请 份额之 和超 出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巨 额赎回 。发 生巨额赎 回时 ,基金 转出 视同基金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 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 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 的情况下, 除投资者在提 交转换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 放日办理, 转出基金 赎回 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 此类推,直到 全部 转换为 止。部分顺延 转换 不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8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时 , 转出 基金 必须 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 转 入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 购状态 ; (9 ) 转 换业 务遵 循 “ 先 进 先出 ” 的 业务 规则 , 即首 先 转换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 份额 。 如 当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转 换的 处理原 则。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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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 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 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 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三)本基金目前实行份 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 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 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 照《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 定以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资 )一 并冻 结。 (五)在不违反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并制 定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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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 ETF 、 上证 中小 盘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非成份股、债券、新 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 增发) 、股 指期货、 货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资产 中投资 于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股指期货以套期 保 值为目 的, 权证 、股 指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遵循 联接型基金的投资理念, 通过投资于上证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实现 指数化投资,为投资者带 来良好的长期投资回报的 同时,满足投资者 多样化 的投 资需 求。 (四)投资策略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日均 跟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 , 年跟 踪误差不超 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 围,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本基金 为 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ETF 的 联接 基金 。 华 泰柏瑞 上证 中小盘 ETF 是 采用完 全复 制法实 现对上证中小盘指 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 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 资于 华泰柏瑞上证 中小 盘 ETF 实现 对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紧 密跟 踪。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 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 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 基础上,决定 采用一 级市 场申 购赎 回的 方式或 二级 市场 买卖 的方 式对 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进 行投 资。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 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 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 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 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 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 ,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 要包括:对冲 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 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 他原因导致无法有 效跟踪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 和目 标 ETF 仓位频 繁调 整的 交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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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易成本 ,达 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的目 的。 (五)投资组合管理 1 、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基金处 于建 仓期 间, 在 华 泰柏瑞 上证 中小 盘 ETF 开 放申购 或在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之前,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上 证中 小盘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分 股。 在 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 ETF 开放 申购 或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后, 基金经理主要考虑采用实 物申购的方式辅以二级市 场买卖的方式建立 联接基 金的 初始 投资 组合 。 2 、投 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1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确定 具体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2 ) 基 金经 理每 日根 据本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情况 和保 留的现 金比 例 , 在 综合 考虑 合规 、 风 险、 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 上,在尽量接近最优价格 的原则下,决定采用实物 申购赎回的方式或 二级市 场买 卖的 方式 投资 于 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 ETF 。 (3 ) 通常 情况 下, 联接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主 要体 现为 持有 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基 金份 额; 对于股票停牌、流动 性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基 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 成份股,基金经理 将基于 跟踪 偏离 最小 化原 则,择 机选 择其 作为 基础 证券进 行实 物申 购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 ETF 或者在 二级 市场 卖出 。 3 、投 资绩 效的 评估 数量分析师定期对本基金 的运作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提交评估报告。基金经 理根据评估报 告分析 投资 操作 、组 合状 况和跟 踪误 差来 源等 情况 ,对组 合进 行相 应调 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上 证中小 盘指 数 × 95% + 银行活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 5% 如果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或上证 中小 盘 指 数编 制单 位变更 或停 止 上证中小盘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或上证中小盘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上证 中小盘指数编制方 法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该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七)投资决策依据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2 )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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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提出 资产 配置 比例的 指导 意见 ; (2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确定 具体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3 ) 基金经理采取实物 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 场交易的方式进行华泰柏 瑞上证中小盘 ETF 的买卖 ; (4 ) 基金 绩效 评估 和风 险 管理小 组定 期出 具基 金绩 效评估 和风 险管 理报 告; 基金经 理据 此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 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ETF 的 联接 基金 , 采 用主要 投资 于上 证中 小盘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实现对 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 现与上证中小盘指 数的表 现密 切相 关。 本基 金的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 币 市场 基金 。 (九)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5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 活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华 泰柏瑞 上证 中小 盘 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3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目标 ETF 、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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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和目 标 ETF 总 市值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本基金 是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ETF 的联 接基 金, 与 华泰柏 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一样, 可不 受《运作办法》第三十一 条的下列限制:①一只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 票,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②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资 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 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 定。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一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 产生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4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三)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 、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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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 权益投 资 1,990,254.50 3.16 其中: 股票


1,990,254.50 3.16 2 基金投 资 57,711,286.07 91.51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48,465.00 0.39 其中: 债券


248,465.00 0.3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04,219.93 4.92 8 其他资 产


8,702.40 0.01 9 合计





63,062,927.90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5,796.00 0.01 B 采矿业 122,464.00 0.19 C 制造业 1,012,288.00 1.61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43,499.00 0.23 E 建筑业 52,134.00 0.0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8,678.00 0.1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9,586.00 0.2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0,743.00 0.13 J 金融业 158,194.00 0.25 K 房地产 业 80,627.00 0.1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3,160.50 0.0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816.00 0.0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895.00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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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P 教育 3,998.00 0.01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0,103.00 0.03 S 综合 11,273.00 0.02 合计 1,990,254.50 3.16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276 恒瑞医 药 700 48,286.00 0.08 2 600900 长江电 力 2,600 40,534.00 0.06 3 600703 三安光 电 1,000 25,390.00 0.04 4 600585 海螺水 泥 800 23,464.00 0.04 5 600690 青岛海 尔 1,200 22,608.00 0.04 6 600309 万华化 学 600 22,602.00 0.04 7 600015 华夏银 行 2,500 22,500.00 0.04 8 601600 中国铝 业 2,700 21,843.00 0.03 9 601939 建设银 行 2,700 20,736.00 0.03 10 601899 紫金矿 业 4,100 18,819.00 0.03 4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48,465.00 0.3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8,465.00 0.39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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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20207 17 贴债 51 1,500 148,605.00 0.24 2 019557 17 国债 03 1,000 99,860.00 0.16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 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 作 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1 中小盘 ETF 指数 型 交易型 开放式 华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57,711,286.07 91.64 9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 也 没有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 2 )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 3 )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61.4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969.38 5 应收申 购款 3,771.5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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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8 其他 - 9 合计 8,702.40 4 )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309 万华化 学 22,602.00 0.04 重大资 产重 组 2 601600 中国铝 业 21,843.00 0.03 重大资 产重 组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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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 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 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 低于所 列数 字。 基金 的业 绩报告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 -32.80% 1.23% -23.03% 1.33% -9.77% -0.10% 2012 年 -0.15% 1.33% 0.55% 1.34% -0.70% -0.01% 2013 年 5.96% 1.26% 6.40% 1.27% -0.44% -0.01% 2014 年 45.43% 1.10% 46.01% 1.10% -0.58% 0.00% 2015 年 21.37% 2.66% 20.85% 2.69% 0.52% -0.03% 2016 年 -18.49% 1.60% -16.06% 1.63% -2.43% -0.03% 2017 年 9.26% 0.67% 5.54% 0.68% 3.72% -0.01% 自合同 生效 日至 今 11.77% 1.52% 28.72% 1.55% -16.95% -0.03% 2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情况 本基金 成立 以来 未进 行收 益分配 。 3 、 图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变 动的 比 较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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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注:1 、图 示日 期为 2011 年 1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 、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3 个月内 为建 仓期 , 截 至报 告期末 本基 金的 各 项投资 比例 已达 到基 金合 同第十 四条 (二 )投 资范 围中规 定的 比例 ,即 投资 于华泰 柏瑞 上证 中 小盘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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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 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 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 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围 。 4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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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 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 式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非 公开发 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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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有交易 的最 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 持有 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的认 沽/ 认 购权 证按估 值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格 ;未上 市交易 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 目标 ETF 按 估值 日该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若估 值日非 证券 交易 所的 工作 日, 以 该基 金 最近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 7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8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7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 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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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9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 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四 位 ( 含 第 四位 )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8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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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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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本招募说明书 项下基金收 益指基金利润,即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 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3 、 在符 合有关 基 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 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4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 值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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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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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 户 费、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及开 户费 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由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同时 为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ETF 的管 理人 与托 管 人 , 为 避免 重 复收费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托 管人对 本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华泰柏 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部分不 收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本 基金 制定 了以下 的收 费标 准。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0%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管理 费 E 为调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调整 后的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 金持 有的 华泰 柏瑞 上证中 小 盘 ETF 前 一日 公 允价值 ,金 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托管费 按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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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调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调整 后的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 金持 有的 华泰 柏瑞 上证中 小 盘 ETF 前 一日 公 允价值 ,金 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 、本 条第 (一 )款 “基 金 费用的 种类 ”第 3 至第 8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 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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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完 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 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 内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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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招募 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由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相关内容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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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 包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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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 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议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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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十八、 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投资 合规 性风 险 和 其它 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 险 投资组 合风 险主 要包 括系 统性风 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以及流 动性 风险 。 1 、系 统性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影 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监管 制度等 的影 响而 引起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 变化 , 使 本基 金资 产面 临 的风险 。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 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政 策等 国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导致证 券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 运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 宏观经 济运 行 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 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 利率的波动会 导致股票 市 场 及债券市场 的价格和 收 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 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4 ) 购 买力 风险 : 基金 持 有人的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现 金的购 买力 会下 降, 从而 影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 2 、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 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 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 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能力、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 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 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 股票和债券 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导致 其股票价格下跌、股息、 红利减少,或者存在所投 资的企业债券发行 人无法 按时 偿付 本息 ,从 而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 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 的风险,或基 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 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基金规模将 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 化。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 量赎回可能使基金 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 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 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 者投资组合持有的 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 基本面发生重 大变化而导 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 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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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二)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 两个方面:一是在基金管 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 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另 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风 险: 1 、交 易风 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 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 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 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 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 时通知相关人员或 部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 导致 基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 、系 统故 障风 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 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申购赎回无 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 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 指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3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中, 因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无 法 履 行 对 一 位 或 多 位 的 交 易 对 手 的 支 付 义 务 而 使 得基金 在投 资交 易中 蒙受 损失的 可能 性。 4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会 计 核 算 及 会 计 管 理 上 违 规 操 作 形 成 的 风 险 或 错 误, 通 常 是 指 基金管 理人 在计 算、 整 理 、 制证、 填单、 登账、 编 表、 保 管及 其相关 业务 处 理中, 由 于客 观原 因 与非主 观故 意所 造成 的行 为过失,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响 的风 险。 (三)投资合规性风 险 投资合规性风险是指因公 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 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 业道德而可能 引起法 律制 裁、 重大 财务 损失或 者声 誉损 失的 风险 ,主要 合规 风险 包括 如下 具体风 险: 1 、法 律风 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带来损失的 风险。 2 、道 德风 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 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 ,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 作程序中的漏 洞或其 他不 法手 段谋 取不 正当利 益所 带来 的风 险。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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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四)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作为一只股票指数联接型 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主要包括被动跟踪指数的 风险,主要表 现在以 下几 方面 : 1 、 指 数下 跌风 险: 即 在市 场下跌 的情 况下 由于 本基 金跟踪 指数 而对 基金 净值 造成损 失的 不 确定性 ; 2 、目标 ETF 的 风险 :即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华 泰柏瑞 上证 中小 盘 ETF , 其面临 的风险 可能直 接或 间接 成为 本基 金的风 险; 3 、 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即标 的指数 因为 编制 方法 的缺 陷有可 能导 致标 的指 数的 表现与 总体 市 场表现的差异,因标的指 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 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 加基金投资成本, 并有可 能因 此而 增加 跟踪 误差, 影响 投资 收益 。 4 、 跟 踪偏 离风 险: 即 基金 在跟踪 指数 时由 于各 种原 因导致 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标的指 数表 现 之间产 生差 异的 不确 定性 ,可能 包括 : (1 ) 基金 在跟 踪指 数过 程 中由于 买入 和卖 出目标 ETF 以 及成 份股 时均 存在 交 易成本 例如 印花税、交易佣金经手费 、证管费、过户费等交易 成本,导致本基金在跟踪 指数时可能产生收 益上的 偏离 ; (2 ) 受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本 基金 在实 际管 理过 程中由 于投 资者 申购 而增 加的资 金可 能 不能及 时地 转化 为 目标 ETF 和成 份股 、或 在面临 投 资者赎 回时 无法 以赎 回价 格将 目标 ETF 和 成份股 及时 地转 化为 现金 ,这些 情况 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指 数时 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离 风险 ; (3 ) 在本 基金 实行 指数 化 投资过 程中 , 管 理人 对指 数基金 的管 理能 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技 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 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本基 金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程度 。 (五)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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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3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基 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 会 责令 终止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依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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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 (2)、(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登公 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和交易单元保证金,在中 登公司对其进 行调整 交收 日才 能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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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制订、 修改 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4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基 金管 理 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 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费用;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 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监 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 要措施以保护本基 金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益 ; 7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对 基 金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 检 查; 8 )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或 选择 、 更换 基金 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 务,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按 照法律 法规, 代表 基金对被 投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于其 他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6)选 择、更 换律师 、审 计师、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定 有关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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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费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开放式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代表 基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及其 他相 关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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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0)因 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力和 义 务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 人 谋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 同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11 )对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 的相关内容出具意 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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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按 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9)因 基金管 理人违 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为 基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除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力 和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法 提 起诉 讼;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活 动; 5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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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 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本条中“以上”均 包括本数,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 合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11 )法 律法规、中 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 项。 3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本 基金 合同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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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 基 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5 、会 议通 知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 议 召开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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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2 )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方 式 , 会 议通 知还 应载 明具 体 通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 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 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 容。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作 为监 督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作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效 力。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 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 式开会指按照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 关提 示 性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4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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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个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 容 及提 案权 1 )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以及召 集人 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出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日前提 交召 集人 , 并由召 集人 公告 。 3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a 、 关联 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出 决定 。 如将 其提 案 进行分 拆或 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 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 在会议通知中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 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 员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8 、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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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 表决。 9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 果。 3 )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持 有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会召集人指定的两名 计票员在监督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效力 。 10、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 金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 监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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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 定。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11 、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之 间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方面的 联系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 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之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方面 存在一 定的 联系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凭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目标ETF 的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本基金参会份额数和票 数按权益登记日本 基金所 持有 的目 标 ETF 份 额占联 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折算 ,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入 的方 法 , 保 留到整 数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 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 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委托以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份 出席 目 标 ETF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本基 金的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 目 标 ETF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由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1 、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本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 金利润,即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 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3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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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 ) 在 符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 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4 )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 值;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 、收 益 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5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6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 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 付方式与比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 户费、 手续 费、 券商 佣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及其 他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及 开户 费用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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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由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同时 为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ETF 的管 理人 与托 管 人, 为 避免 重 复收费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托 管人对 本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华泰柏 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部分不 收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本 基金 制定 了以下 的收 费标 准。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0%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管理 费 E 为调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调整 后的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 金持 有的 华泰 柏瑞 上证中 小 盘 ETF 前 一日 公 允价值 ,金 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托管费 按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调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调整 后的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 金持 有的 华泰 柏瑞 上证中 小 盘 ETF 前 一日 公 允价值 ,金 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 ) 本条第 1 款“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第 (3 )至 第 (8 )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 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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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5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1 、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 ETF 、 上证 中小 盘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非成份股、债券、新 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 增发) 、股 指期货、 货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资产 中投资 于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股指期货以套期 保 值为目 的, 权证 、股 指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3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 事以下 行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 5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 动。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1 )基 金资 产中 投资 于华 泰 柏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3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目标 ETF 、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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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和目 标 ETF 总 市值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本基金 是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ETF 的联 接基 金, 与 华泰柏 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一样, 可不 受《运作办法》第三十一 条的下列限制:①一只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 票,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②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定 的投 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 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约定。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估 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 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 式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2 、估 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3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4 、估 值方 法 (1 )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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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 估 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 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2 )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 办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净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 收利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 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 的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5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方 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3 ) 权证 估值 : 1 )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 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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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从 持有 确认日 起到 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的认 沽/ 认 购权 证按估 值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格 ;未上 市交易 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 成本列 示,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期 间内 逐日 计 提应 收或 应 付利 息。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 款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按 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6 ) 目标 ETF 按估 值日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若 估值日 非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以该 基 金最近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估 值。 (7 )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8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上 述 1-7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 述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9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进行 估值 。 5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 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6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财 产 价值 时;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7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8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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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1 )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含 第四 位 ) 内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 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财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 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 理。 9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 定的 第 8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因 ,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10、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 六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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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依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 )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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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登公 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和交易单元保证金,在中 登公司对其进 行调整 交收 日才 能收 回。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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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A、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17 层(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金 字【2004 】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 和长 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 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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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B、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 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技术 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对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 、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 4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库 由银 行 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 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 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 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 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 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 交易中,应尽力争 取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6 、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 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复核 。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 第(一) 、 (二)款 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 、 《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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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相关 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相 关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六)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 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 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理 由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C、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 理 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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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期限内聘 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 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银 行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 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 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 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 的 包括本基金 在内的 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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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 金托管 人对 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 后 30 日内 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D、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 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传真 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 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 、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四 位 ( 含 第 四位 )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计 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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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6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 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 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8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达 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 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 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 该 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于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 予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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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E、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 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职责。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F、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 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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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商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G、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 清算。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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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 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或 修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者 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交易确 认单 , 或在 T+1 个工作 日后 通过 电话 、 网 上服 务手 段查 询 交易确 认情 况 。 基 金管 理 人不向 投资 者寄 送 交易确 认单 。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邮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基 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 送以下 资料 : 1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寄 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 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 金合同生效后 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 面形式 或电 子文 件 寄 送; 存续期 内, 每个 月结 束后 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形式 或电 子文 件 寄 送。 2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人提 供电子邮件形式的对账单 服务。如投资人需要重置 寄送方式或寄 送频率 ,请 致电 本公 司客 服中心 或登 陆公 司网 站。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 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基 金经理 报告 、客 户服 务问 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分红,当收益分配时 ,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 所获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 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单位。红 利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 基金单位。定期定额投资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 具体情况详见基金 管理人 公告 。 (四)资讯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 基金持有人账户信息(邮 政地址、邮政编码、手机 、EMAIL 等)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供以 下服 务: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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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1 、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的 提供个性化的手机短信息 服务,如基金公告信息、 基金分红、基 金净值 或公 司各 种活 动提 示等信 息。 2 、电 子邮 件服 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 件地址,可自动获得电子 邮件公共信息 服务,内容包括基金资讯 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 、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 告及各种基金理财 刊物等。未预留相关资料 的投资人可致电电话呼叫 中心人工坐席或上网修改 自己的相关 资料获 得此项 服务 。 (五)服务方式 1 、电 话呼 叫中 心 电话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 客户 可通 过 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并可自助 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等 。同时,电话呼叫 中心提 供工 作 日 9 :00 -17 :30 的 人工 服务 。 电话呼 叫中 心电 话 :400 -888-0001 ( 免长 途费 ) , 或 021-38784638 , 按 “0 ” 可 转人 工 坐席 传真:021-50103016 2 、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 讯服 务以 及 与基金 管理 人一 对一 的相 互交流 平台 。 登录网站后, 投资人可以 通过输入账号及密码查询 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 持有情况、基金交 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 况等;并享受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各种理财资讯服务 ;投资人还可以查 询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 一对一 的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交投诉 和建 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 坐席、书信、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投资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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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自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 ) , 下 列公告 刊登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和 基金 管理人 公司 网站 :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华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8-01-2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上 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并参 加转换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1-19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参加交通银行 手机 银行渠道申购及定期 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12-3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 (银 川)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 同时开通基金转换、 定投 及申购定投费率优惠 等 业务的 公告 2017-12-28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2018 倾 心回馈 ”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参加浙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 定 额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天津万家 财富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转 换及 申购 费率 优惠等 业务 的公 告 2017-12-06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参加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转换业 务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12-01 关于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参加上海基煜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2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南京苏宁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 基金转 换及 申购 费率 优惠 等业务 的公 告 2017-11-2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上海挖财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定 投及 申购 定投 费率优 惠等 业务 的公 告 2017-11-03 华泰柏 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7-10-25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公 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 海大 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开通基 金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09 上 证 中 小 盘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正文 )2017 年第 2 号 2017-09-07 上 证 中 小 盘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2017 年第 2 号 2017-09-07 华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 2017 年半 年 报摘要 2017-08-26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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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华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 2017 半年报 2017-08-26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开通 基金 定投 业务 及定 投手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8-1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参加华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申 购、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8-01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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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 供的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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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华 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 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 盘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三) 《 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 盘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在 营业时 间前 往相 应场 所免 费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三月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