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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薪金A(000528)

工银薪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15日证监许可【2014】95号文注册。本基 金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月27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在一 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年 1月 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22 七、基金的募集 ..............................................................................................................................2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十、基金的投资 ..............................................................................................................................31 十一、基金的业绩 ..........................................................................................................................44 十二、基金的财产 ..........................................................................................................................4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6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66 二十五、备查文件 ..........................................................................................................................66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67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81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 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1、A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外基金份额类别


52、B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外基金份额类 别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尚军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郑州分行团委书 记、国际部副总经理,河南分行国际部副总经理、储蓄处处长、国际业务处处长,河南分 行副行长、党委委员,陕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先 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 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 2011年 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先生是 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 FoF。再之前,他曾在 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 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 拥有超过 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 理学士学位。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 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 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 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 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 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 计、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 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 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多篇,主持 过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女士,


独立董事, 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 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 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 年 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 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 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 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任 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运作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 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明波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7月至 2001年11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任 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天债券基金经理、社保债券 组合、社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6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兼任工 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9年8月至1993年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4年6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 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 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王朔先生,7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宏观 债券策略研究团队负责人。2013年 11月 11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1月 27日至今,担任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7月 10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7月 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现金 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如意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 2月 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1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1月 28 日至 2014年 12 月 5日,担任工银瑞信 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月 20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月 20日至 2017年 5月 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0月 23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1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2月 16日至 2017年 12 月 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 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1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 8月 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1年 12月 27日至 2017年 4月 21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月 7日至 2017年 2月 6日担任工银保本 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 2016年 2月 19日 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6月 26日起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 7月 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 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9月 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 11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9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10月 22日至 2017年 10月 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4月 28日至今,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月 2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21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 金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20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 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 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投资总监,2016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 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 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 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 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 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6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 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3位,较上年上升4位;根据2016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3位,较上年上升37位。 截至2017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9357.90亿元。2017年1-9月,交通 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44.1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 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 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 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 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 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 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 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 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9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 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 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 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 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 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 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 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 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 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 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 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 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甲 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王秋雅 网


址: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户并申购本基金B类份额。 2、销售机构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4)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18—2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220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杨涛 联系人:周君 联系电话:010-53570568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 6号卓明大厦 2号院 2层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联系人:陶翰辰 联系电话:010-85721404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8)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02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11)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窦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电话: 0371-85517710 传真: 0371-85519869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客户服务电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甲5号 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根据 2014年 7 月 1日本基金管理人在三大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的《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面向机构投资者增加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公告》 ,本基金 根据投资者类型及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其中工银薪金货币 A的基金代码为:000528 ;工银薪金货 币B的基金代码为:000716,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个人投资者可申购A类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A类或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 30,000,00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 0.0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0.0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 0.25% 0.0%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4年 1月 15日证监许可 【2014】95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月27日生效。 根据2014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关 于“工银瑞信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简称的公告》 ,自2014年4月9日起 将“工银瑞信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名为“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相应 地由“工银薪金宝货币”变更为“工银薪金货币” 。本基金管理人相应地修订了本基金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名称的变更已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若本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若基金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份额已于2014年2月17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B类份额已于2014年7月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 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B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3000万元,实际操作中,以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A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B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申请最 低限额为3000万元,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0.01份,其余业务规则与A类份额相同。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笔申购基金份额上限、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情况或法律法规,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在不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本基金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 金单位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3、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持有该份额期间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持有该份额期间内基金未支付收 益。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投资者 A于 2014年 10月 24日申请购买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该份额共 61 天,持有该份额期间未支付收益为83.62元。 若投资者 A于 12月 24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 份*1+83.62元=10083.62元。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6、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 回中关于延期办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转让,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 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 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 线斜度变化趋势。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 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跟踪债券发行 人和债券工具自身的信用质量变化,并结合外部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确定基金 资产对相应债券的投资决策。 3、类属配置策略


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 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供求、流动性、信用利 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 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5、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的参 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 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 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 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运用回 购、远期交易合同等交易工具进行不同期限、不同品种或不同市场之间的套利交易,为本 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6、同业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 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 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 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通过投资同业存款为投资者带来高于活期存款利率的稳 定收益。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 向。当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 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 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在一 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的 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 估等全过程,如图1所示。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小组 研究小组 久期配置/期 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 个券选择 组合构建 绩效评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易室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图 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 券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 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 投资策略。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 管理的所有基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 投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 季度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 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 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 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 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 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但自 2016年 2月 1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 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 日起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项中第 2点、第 3 点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 6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 金融工具及比例,自《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 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 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央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 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8,517,355,944.26 49.62 其中:债券 8,517,355,944.26 49.6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41,553,852.33 10.1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824,101,945.89 39.75 4 其他资产 83,723,442.98 0.49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5 合计 17,166,735,185.4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0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75,057,055.00 7.3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 余额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2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0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 1.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的比例(%) 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1.18


7.3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7.1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38.2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0.5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9.7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6.92 7.36 1.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未超过240天。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79,312,987.19 5.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79,312,987.19 5.50 4 企业债券 - -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29,738,665.58 6.44 6 中期票据 20,038,163.24 0.13 7 同业存单 6,588,266,128.25 41.23 8 其他 - - 9 合计 8,517,355,944.26 53.3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1.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713052 17浙商银行 CD052 5,000,000 494,931,881.45 3.10 2 111770366 17宁波银行 CD233 3,000,000 297,381,803.93 1.86 3 170408 17农发08 2,800,000 279,698,818.08 1.75 4 111789157 17中原银行 CD338 2,500,000 245,325,630.23 1.54 5 108601 国开1703 2,000,000 199,759,089.27 1.25 6 111787030 17成都农商 银行CD058 2,000,000 199,441,111.72 1.25 7 111716269 17上海银行 CD269 2,000,000 198,427,034.89 1.24 8 111716272 17上海银行 CD272 2,000,000 198,293,636.36 1.24 9 111780299 17长沙银行 CD063 2,000,000 197,815,604.16 1.24 10 111713147 17浙商银行 2,000,000 195,779,746.59 1.23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CD147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1.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7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25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452% 注:上表中“偏离情况”根据报告期内各交易日数据计算。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1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 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1.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3,723,442.98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3,723,442.98 1.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7年12月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薪金货币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27-2014.12.31 4.0447% 0.0030% 1.2538% 0.0000% 2.7909% 0.0030% 2015.1.1-2015.12.31 3.6304% 0.0038% 1.3500% 0.0000% 2.2804% 0.0038% 2016.1.1-2016.12.31 2.4989% 0.0008% 1.3500% 0.0000% 1.1489% 0.0008% 2017.1.1-2017.12.31 3.4631% 0.0020% 1.3500% 0.0000% 2.1131% 0.002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今 14.3436% 0.0031% 5.3038% 0.0000% 9.0398% 0.0031% 工银薪金货币B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27-2014.12.31 2.2344% 0.0037% 0.6732% 0.0000% 1.5612% 0.0037% 2015.1.1-2015.12.31 4.1505% 0.0038% 1.3500% 0.0000% 2.8005% 0.0038% 2016.1.1-2016.12.31 2.8473% 0.0008% 1.3500% 0.0000% 1.4973% 0.0008% 2017.1.1-2017.12.31 3.7216% 0.0020% 1.3500% 0.0000% 2.3716% 0.002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今 13.5849% 0.0032% 4.7232% 0.0000% 8.8617% 0.0032% 注:本基金自2014年7 月3 日起面向机构投资者增加B类基金份额类别。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4年1月27日至2017年12月 31日)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月27日生效 。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 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 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截尾的方式舍去。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 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 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过程中相关的银行垫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 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 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结转。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因截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 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 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十六章。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 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 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 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 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 作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每日分配收益。但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每日分配 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2)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若本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90个工作日,或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 作日低于3000 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 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基金合同面临终止的风 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之日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90个工作日,或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 作日低于3000 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 产的清算程序;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 。 《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 账户确认书》 。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网上交易”栏目, 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助 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 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 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 电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 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 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 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 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 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 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 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 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 务,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规定及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 资讯(电子版) 。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 线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下载对账单等操 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 公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或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 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热线电 话(按“6” )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 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 户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 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 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通工银如意货币 A和 工银薪金货币A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2017-9-15;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2. 关于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A类 2017年国庆节假期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7-09-25; 3. 关于增加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2017-10-26; 4. 关于调整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A类份额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2017-11- 08; 5. 关于调整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大额申购限制金额的公告,2017-11-10;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销售费率调整的 公告,2017-11-27;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业务新增银联通部分银行 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8-01-10;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柜台交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01-12; 9. 关于增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1-18; 10. 关于暂停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T+0快速赎回业务的通知,2018-01-1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 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 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 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 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类基金份额与每一份 B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 费率水平、数额限制和相关规则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本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 90个工作日,或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 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6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款第(2)项、第 2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 法》及基金合同约定表决,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3、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90个工作日,或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 作日低于3000 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 产的清算程序;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成立时间: 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 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但自 2016年 2月 1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 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 日起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项中第 2点、第 3 点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 6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 金融工具及比例,自《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①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 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 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央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②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 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 承销证券; ②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⑥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⑦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 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 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 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账户结 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 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配合托管人提供备案及开户的相关资料, 并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 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与期货公司三方签定的《金融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约 定开立相关期货账户。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 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基金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以 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托管人计算正确的,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如双方 错误的,托管人与管理人按托管费与管理费的比例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位或 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个月 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业务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 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 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4)发生《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 构、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