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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兴盛定期开放混合(003122)

鹏华兴盛定期开放混合:关于鹏华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鹏 华兴盛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修改基 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 存续的开放式基金, 原基金合
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整 。 
根 据 《 规 定 》 等 法 律 法 规 , 经 与 基 金 托管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以下简称 “浦发银行” ) 协商一致, 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对 旗下托管在浦发银行 的鹏华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进行了 修 改 , 具 体 修 改 内 容 见 附件 。 基 金 的 托 管 协 议
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本公司将在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 述 修 改 系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进 行 的 修 改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并 已 履 行 了 规 定 的 程 序 ,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对
应基金合同的 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 
投 资 者 可 访 问 鹏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www.phfund.com) 或 拨 打 全 国 免 长
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 -999)咨询 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三月十二日 



附件 : 一 、 《 鹏华 兴盛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修订 对照 表 》 基金 合 同条 款 修改 前 内容 修改后 内容 第一部 分前 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 分释 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第二部 分释 义


增加: 48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49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害并 得到 公平 对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3 、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本基 金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3 、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本基 金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本 基 金 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上述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增加: 6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 规 则的规 定。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6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7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申 购 情 形 时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增加: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但 对 于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1 ) 本基 金开 放期 内单 个 开放日 出 现巨额 赎回 的, 除下 文第 (2 ) 项 的 特 别 约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但 对 于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赎 回 款 项 进 行 延 缓 支 付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延缓 支付 的 赎回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赎 回 款 项 进 行 延 缓 支 付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延 缓支 付 的赎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2 ) 若 开放期 内出 现巨 额 赎回, 且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该 投 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1 )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日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的 部分, 进行 延期 办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延期办 理的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如延 期办 理期 限超 过 开放期 的,开 放 期 相 应 延 长 , 延 长 的 开 放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 亦 不 接 受 新 的 赎 回 申 请。 2 )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日赎 回 申 请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 部 分 , 根 据 上文第 (1 ) 项 的约 定方 式 与其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封闭期 内,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100% ; 开放期内,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封闭期 内,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100% ; 开放期内,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 ; …… 增加: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9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除上述 第(2 ) 、 (14)、( 19)、( 20 ) 条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第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 值 三、估 值方 法 三、估 值方 法 增加: 5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第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第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 值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 方法的 第 5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 方法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第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 增加: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第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行估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