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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信(000291)

鹏华丰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丰信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8年 3月9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phfund.com)发布了《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
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3 月 14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9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的
时间为准) 。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 40层 
邮政编码:518048 
联系人:林凤仪 
联系电话:0755-8282570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999


2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 《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 案的说明》 (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年3月13日, 即在2018年3月13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 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或认 可的业务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 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 件四)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3 件等) ;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18 年 3 月 14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9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 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 并请在信封表面 注明: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 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 期(即 2018 年 4 月 9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4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丰信 A、 丰信B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丰信 A、 丰信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 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寄送地点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 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 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寄送地点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 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指有效的丰信 A 和丰信 B 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 的50%以上)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 5 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 《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的议案》 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指丰信A、丰信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指有效的丰信A和丰信B各 自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 ,本基 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 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凤仪 联系电话:400-6788-999 传真:0755-82825702 网址:www.p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向开罗 联系电话:010-65543888转8823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999 (免长途话费)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一: 《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附件二: 《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 票》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鹏华普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7 附件一: 《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 案》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和《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转型的有关事 项。具体说明见附件二《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的说 明》 。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相应修改本基金托管协议并办理 本次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附件二: 《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 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指有效的丰信A和丰信B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权 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可召开,且《关 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指丰信 A、丰信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或转型后的鹏华普悦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鹏华普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同时,《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变更 为《鹏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变更运作方式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拟转型为鹏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终止分级运作,因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份额折算等机制,删去相 9 关内容,包括基金份额的分级等章节以及其他相关条款;转型后本基金以普通开 放式运作。 (三)变更提前终止条款 对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存续条件进行了调整。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 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等投资相关条款 对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基金合同》 中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五),主要调整如下: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 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 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 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 购、资产支持证券、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10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 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 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股票增 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 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 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 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 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 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11 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丰 信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 低收益的 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丰 信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 高收益的 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五)变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对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中收益与分配内容进行 了调整(详见附件五),主要调整如下: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收 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包括丰信A和丰信B)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 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2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调整基金的费率 对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申购赎回费率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并 删除了销售服务费(详见附件五),主要调整如下: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基金费用与税 收 3、丰信A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A 收取销售服务费, 丰信B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 丰信A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35%。 丰信A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 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丰信A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丰信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或基金份额净值与丰信A份额数的 乘积 丰信A销售服务费费每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丰信A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删除


13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申购费用 丰信A的申购费率为0, 丰信B的申购 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 费率 特定申购 费率 M<100万 0.6% 0.24% 100万≤ M <500万 0.3% 0.09%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每笔1000 元 未进行基金份额分类,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 费率 特定申购 费率 M<100万 0.8% 0.32% 100万≤ M <500万 0.4% 0.12%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每笔1000 元 赎回费用 丰信B的赎回费率为0。 丰信A的赎回 费率按照持有期限递减,即持有期 限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丰信A持有期限为丰信A的一个开放 周期的,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 限超过丰信A的1个开放周期的,赎 回费率为0。 未进行基金份额分类,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25% Y≥30天 0 (七)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 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 于根据《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 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 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份额折算安排等事项的转 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鹏华丰信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前, 将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 14 持有人做出选择。 (八)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1、考虑到本基金转型后不再是分级基金,删除原《基金合同》中关于鹏华 丰信 A、鹏华丰信 B 和分级相关的内容。 2、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发售的部分,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 等内容。


3、考虑到自《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和发布,基金管理 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转型后的鹏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 征修订《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具体修订内 容详见附件五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鹏华普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的鹏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 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 三、转型前后的赎回安排 (一)赎回选择期


自《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通过之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具体以基 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赎回选择期间,丰信 A 和丰信 B 的投资者仅可以申请赎 回,不可以申请申购。 (1)赎回选择期内的投资比例 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再受“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的投资比例限制。 (2)赎回选择期内的份额配比 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再受丰信 A 与丰信 B 不超过 7:3 的限制。 (3)赎回选择期内的份额净值


自赎回选择期首日起,丰信 A 不再获取约定收益,丰信 B 不再内含杠杆机 15 制,两级份额各负盈亏。丰信 A 份额、丰信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丰信 A 份额、 丰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丰信 A 和丰信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4)赎回选择期内基金费用的收取 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暂停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赎回选择期间内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丰信 A、 丰信 B 的赎回的, 不收取赎回费。 具体赎回选择期安排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二)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将于赎回选择期结束后对投资者未赎回的鹏华丰信 A 和丰信 B 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和份额变更登记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 1、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日终,鹏华丰信 A 和丰 信 B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 应增加或减少) 。 折算方式如下: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日终,丰信 A、丰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信 A、丰信 B 份额的份额数 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丰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丰信 A 份额的折算比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丰信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1.0000 丰信 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丰信 A 份额的份额数×丰信 A 份 额的折算比例 丰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丰信 B 份额的折算比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丰信 B 份额的 16 基金份额净值/1.0000 丰信 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丰信 B 份额的份额数×丰信 B 份 额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8 位, 小数点第 8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丰信 A、丰信 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丰信 A、 丰信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丰信 A、丰信 B 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结果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的折算对丰信 A、丰信 B 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2、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后完成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在基金 份额变更登记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者持有的丰信 A 份额、丰信 B 份额 变更登记为鹏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三) 《鹏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 行基金的正式转型, 将原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鹏 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新修改的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具体生效 日期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自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鹏华丰信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 式变更为鹏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鹏华普 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鹏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鹏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约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17 四、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之前, 我司已对部分持有人进 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 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转 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 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转型方案议案。 (二)基金转型前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前后可能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基金在转型期间将尽可能保证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降低净值波动率。


18 附件三: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8年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 “反对”或“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同 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包括丰信 A 和丰信 B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包括丰信A和丰信B份额)的表决结果 均计为“弃权” 。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www.ph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 格式打印。


19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 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 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鹏华丰信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 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盖章) :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8年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包括丰信 A 和 丰信B 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20 附件五: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鹏 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全文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全文 媒体 媒介 前言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由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鹏华丰信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鹏华丰信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 《鹏华普悦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后,原《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终 止,原《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即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动转为 《鹏华普悦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 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鹏华丰信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 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前言


四、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21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信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 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信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信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丰 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普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鹏华 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鹏 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华普 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普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03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 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的 《中华 22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 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 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 信 A份额和丰信 B 份额,两级份额 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3、丰信 A:指鹏华丰信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丰信 A份额 24、丰信 B:指鹏华丰信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丰信 B份额 25、丰信 A 的申购开放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为丰信 A 的申购开放日。 申购开放日只可提交丰信 A 的申购 申请 26、丰信 A 的赎回开放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即丰信 A的申购开放日) 的前一工作日为丰信 A 的赎回开放 日。赎回开放日只可提交丰信 A 的 赎回申请 27、丰信 A 的基金份额折算: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丰信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 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 24 28、丰信 B 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丰 信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开 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工作日为丰信 B 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供投资者提 交申购赎回申请 29、丰信 B 的基金份额折算: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丰信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 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普 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 终止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鹏华普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 《鹏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 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指《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25 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 作日(不包含 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 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业务规则》 :指《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26 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丰信 A或丰信 B 开放时,依本合 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 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 后,丰信 A 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与丰信 B 的净赎回份额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如有)的总和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53、元:指人民币元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27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虚拟清算:即假定 T日为本基 金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 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 值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T日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 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 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 观事件


28 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基金的基本情 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采取永续分级的方式运作。 其中, 丰信 A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半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 放两个工作日,于丰信 A 的申购开 放日仅接受申购申请,于丰信 A 的 赎回开放日仅接受赎回申请;丰信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开放 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于丰 信 B 的申购赎回开放日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和赎回。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固定收益市场的 研究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 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力争 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五)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 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丰信 A份额和丰信 B 份 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固定收益市场 的研究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力 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 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29 7:3。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分级的规定详 见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 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不超 过 30 亿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其中丰信 A 上限 21 亿份,丰信 B 上限 9 亿份。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 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 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丰信 A 不收取认购费,丰信 B收取 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份额的分级 删除。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备案 基金的存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丰信 A、丰信 B 的申购与赎 回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 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丰信 A份额和丰信 B 份 额。其中,丰信 A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每半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 次开放两个工作日,于丰信 A 的申 购开放日仅接受申购申请,于丰信 A 的赎回开放日仅接受赎回申请;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30 丰信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 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 于丰信 B 的申购赎回开放日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1)丰信 A 的申购开放日与赎回 开放日 本基金办理丰信 A 的申购的开放日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办理丰信 A 的 赎回的开放日为丰信 A 的申购开放 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丰信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丰信 A 的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 丰信 A 的开放日以及在开放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丰信 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 本基金办理丰信 B 的申购赎回开放 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 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 金合同第四部分“丰信 B 的运作” 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丰信 B 的 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顺延至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丰信 B 的开放日以及在开放日办理 丰信 B 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 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1 告。 2、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和具有基金销售资格、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的其他销售 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丰信 A的申购采用“确定价” 原则,即丰信 A 的申购价格以人民 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丰信 A 的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丰 信 A 的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 丰信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丰信 B 的申购和赎回采用 “未 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丰信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 账户,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 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 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2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丰信 A 的申购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 提出丰信 A 的申购申请,在丰信 A 的赎回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丰信 A 的赎回申 请;在丰信 B 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丰信 B 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本基金的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丰信 A或丰信 B 的申购、赎回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 则 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 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33 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丰信 A 单独开放申购赎回 在丰信 A 的赎回开放日,所有经确 认有效的丰信 A 的赎回申请全部 予以成交确认。 在丰信 A 的申购开放日,本基金以 丰信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丰信 A 和丰信 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范围内对丰信 A 的申购进行确 认。 对于丰信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丰 信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后,丰信 A 与丰信 B的份额配比小 于或等于 7:3,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丰信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 认;如果对丰信 A 的全部有效申购 申请进行确认后,丰信 A 与丰信 B 的份额配比超过 7:3, 则在经确认后 的丰信 A与丰信 B的份额配比不超 过 7:3 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 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丰信 A 单独开放申购赎回时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丰信 A 和丰信 B 同时开放申购 赎回 对丰信 B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以 及丰信 A 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 认,并对丰信 A 和丰信 B的基金份 额分别进行折算后,对丰信 A 的有 效申购申请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 理: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 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34 1)如果丰信 A 与丰信 B 的份额配 比等于 7:3,则对丰信 A 的有效申 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如果丰信 A 与丰信 B 的份额配 比超过 7:3,则对丰信 A 的有效申 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丰信 A 与丰信 B 的份额配比等于 7:3 的 原则,对丰信 A 的份额余额进行按 比例强制赎回; 3)如果丰信 A 与丰信 B的份额配 比小于 7:3, 则按照丰信 A与丰信 B 的份额配比等于 7:3 的原则,对丰 信 A 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按当日申 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而不会对丰 信 A 既有的份额余额进行强制赎 回。 丰信 A和丰信 B在同时开放申购赎 回时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 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 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 用归于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 说明书。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 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等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 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35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见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 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丰信 A、丰信 B的申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5%。 (2)丰信 A、丰信 B的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5%。 (3)丰信 A、丰信 B的申购、赎回 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36 (4)丰信 A、丰信 B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丰信 A、丰信 B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丰信 A、丰信 B的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丰信 A、丰 信 B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丰信 A、丰信 B的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 式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丰信 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除以 1.00元确定。 丰信 A 的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37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丰信 B 的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丰信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丰信 B 申购时,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在丰信 A或丰信 B 开放时,除非出 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人对丰信 A 或丰 信 B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 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 认;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在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情形时, 单个 账户的赎回申请分为大额赎回申 请和普通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指单个账户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的赎回申 请; 普通赎回申请指单个账户赎回 38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人。发生上述 1到 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9、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丰信 A 或丰信 B 开放时,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 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丰信 A或丰信 B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申请份额不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含 1%)的赎回申请。 若当日无大额赎回申请,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若当日有大额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 当日受理赎回份额 的确定方式如下: 1)单个账户大额赎回申请中占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的份额与 普通赎回申请份额可参与当日赎 回,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单个账户可 参与赎回份额占可参与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2)若按照前述方式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低于基金管理人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对单 个账户大额赎回申请中占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的份额与普通 赎回申请份额全部予以确认; 对单 个账户大额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的份额,按 照单个账户超过 1%的赎回申请份 额占超过 1%的赎回申请总份额的 比例, 确定该部分申请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39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3)条以外的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 A 或丰信 B 开放时,依本合同约定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丰信 A 的净 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与丰 信 B 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如有)的总和超过本基金前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称 为本基金的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暂 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含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40 (2)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 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 申请人” )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 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 “ (1) 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 (2)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办 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 41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 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 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 42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 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3 人及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 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 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 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44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 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 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45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46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47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 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 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 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但对 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资产, 以及 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 托管人不承担保管义务;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48 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49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 50 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 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51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丰信 A、丰信 B 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丰信 A、丰信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 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本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 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 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52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 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丰信 A和丰信 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4)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53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 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54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 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 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55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下同)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 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56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57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58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丰信 A、丰 信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且丰信 A、丰信 B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 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丰信 A、丰信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须 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 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59 同时经过参加大会的丰信 A、丰信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 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 60 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61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 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62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63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 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 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 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 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64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65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的登 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 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 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 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 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固定收益市场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固定收益市场 66 研究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 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力争 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 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 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 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 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股票增 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 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 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力 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 、货币市场工具(含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 证券、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67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积极的投资策 略, 寻找各种可能的价值增长机会, 力争实现超越基准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济形势及利率变化趋势的 重点分析,结合对股票市场趋势的 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的预测,比 较未来一定时间内债券市场和股票 市场的相对预期收益率,在债券、 股票一级市场及现金类资产之间进 行动态调整。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 策略、利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 争为投资人创造更高的总回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 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 的有效控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 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它相关 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 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 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 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 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 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本基金将据 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 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 作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重点关注 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及利率变化趋 势。因此,对宏观经济形势及中央 银行货币政策尤其是利率政策的 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为资产配置提供前瞻性指导。 本基 金将在对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及利 率变动趋势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 上,对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 产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 态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 策略、 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 略,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 的基础上, 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 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 在获 取当期收益的同时, 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久期策略, 通过 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以 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 为控制风险,本基金采用以“目标 久期”为中心的资产配置方式。目 标久期的设定划分为两个层次: 战 略性配置和战术性配置。 “目标久 期” 的战略性配置由投资决策委员 会确定, 主要根据对宏观经济和资 本市场的预测分析决定组合的目 标久期。 “目标久期”的战术性配 置由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 的影响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定的 范围内进行调整。 如果预期利率下 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直 至接近目标久期上限, 以较多地获 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 68 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 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 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 益率曲线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 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 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 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 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 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 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 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 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 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 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 债券投资的收益。 5)利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 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 的未来走势作出判断,进而相应的 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 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 素、 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收益 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 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 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则进行相反的操作。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债、分离交易可 转债或含赎回或回售权的债券等, 这类债券赋予债权人或债务人某种 期权,比普通的债券更为灵活。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具有债权的属性,投资人可 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 缩短组合的久期, 直至目标久期下 限, 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 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 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 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 搭配。 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 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 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动 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 的持有期收益。 这一策略即通过对 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标 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 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 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余 期限的衰减, 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 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即使收 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 这一 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 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 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用杠杆放 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 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 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 券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 69 以选择持有可转债到期,得到本金 与利息收益;也具有期权的属性, 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可转债转换 成股票,享受股票分红或套现。因 此,可转债的价格由债权价格和期 权价格两部分组成。 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方 法,综合考虑可转债的久期、票面 利率、风险等债券因素以及期权价 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获得超额收益。 2)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这类债券基本情况进行 研究的同时,将结合市场状况、债 券具体条款重点分析附权部分对债 券估值的影响。 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将 按照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权证 部分将在可交易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内卖出。 (4)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 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 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由于 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 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 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 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本基金将在投资过程中密切 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 级变化情况,尽力避免可能存在的 债券违约。 (5)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 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 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 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 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 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由 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 普 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基金将深入研 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合 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 本基金将在投资过程中 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 信用等级变化情况, 尽力避免可能 存在的债券违约。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 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 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 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 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 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 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精选个股为主。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判断未来股票 市场趋势的基础上, 考察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 争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 水平等多种因素,精选流动性好, 成长性高, 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 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70 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 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 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 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 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 况,结合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 后表现的预期, 谨慎参与新股申购, 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 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 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内卖出。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 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 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1 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7)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 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 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9)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 票发售总量;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1)在开放日,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8)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2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 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 例的规定;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除上述第(3) 、 (11) 、 (12)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 (14) 、 (19) 、 (20)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 数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 司 编 制 , 并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www.chinabond.com.cn) 公开发 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 力;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 (www.chinabond.com.cn)公开 发布,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 响力;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 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能较好地反映 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 本基金是债 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 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 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74 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 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本基金是债券 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总 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 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 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 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丰 信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 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丰信 B 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 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 额。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的 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75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 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 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包括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 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 76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 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 值的,按成本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 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 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77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 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 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丰信 A 和 丰信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丰信 A 和 丰信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丰信 A 的每个赎回开放日和丰信 B 的每个开放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对于丰信 A和丰信 B分别进行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丰信 A 和丰信 B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自保留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 (含 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78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 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79 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 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 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80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 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 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81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82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丰信 A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 讼费、公证费和认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 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基金费用与税 收 3、丰信 A 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 A 收取销售服务费,丰信 B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丰信 A 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35%。 丰信 A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 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丰信 A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丰信 A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或基金份额净值与丰信 A 份额数 的乘积 丰信 A 销售服务费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丰信 A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删除


83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费用与税 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 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收 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 (包括丰信 A和丰信 B)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 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 84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85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关于审议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 基金 管理人将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后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86 4、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基金管理人应 当计算并公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 配比。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首次办理丰信 A 的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丰信 A 和丰 信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首次办理丰信 A 的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丰信 A 和 丰信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丰信 A、丰信 B 和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丰信 A、丰信 B 和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87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88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办理丰信 A、丰信 B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23、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的;


89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发生对丰信 A 的强制赎回;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 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90 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91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 《基 金合同》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92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 配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93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 基金合同“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 并确定丰信 A和丰信 B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 据此比例对丰信 A和丰信 B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 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 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 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投 资权造成的损失等。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 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94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 2017 年【】月【】日鹏华丰信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 2017 年【】月【】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原《鹏华丰信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