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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开混合A(004801)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开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安久 回报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浦银安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 管协议 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 管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 4 四、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12 五、基金财 产的保 管


....................................................................................................................... 13 六、指令的 发送、 确认和 执行


....................................................................................................... 16 七、交易及 清算交 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21 九、基金收 益分配


........................................................................................................................... 27 十、基金信 息披露


........................................................................................................................... 28 十一、基金 费用 ............................................................................................................................... 29 十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 31 十三、基金 有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 32 十四、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换


....................................................................................... 32 十五、禁止 行为 ............................................................................................................................... 35 十六、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 36 十七、违约 责任 ............................................................................................................................... 38 十八、争议 解决方 式


....................................................................................................................... 39 十九、基金 托管协 议的效 力


........................................................................................................... 39 二十、其他 事项 ............................................................................................................................... 40 二十一、基 金托管 协议的 签订


....................................................................................................... 40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鉴于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系一 家依照中 国法律合法成 立并有效 存续 的有限 责任公 司, 拟募 集浦银 安盛安 久回 报定 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浦银安 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拟 担任浦银安 盛 安久 回报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拟担任 浦银 安盛 安久回报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浦银 安盛安 久回 报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浦 银安盛 安久 回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中 定义 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 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 原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 地 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货 币市场 工具 、国 债期货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在封 闭期 内,本基 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2)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2)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保 持现金 及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1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基 金参 与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应当 遵守下 列要 求:本 基金 在开 放期内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包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19)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 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 21)、( 22) 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 无需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 基 金关 联交易 行为 进行监 督。 关联交 易原 则如下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6)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7)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本 基金 投资的 流通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银 行间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并 可在 证券 交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3.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经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比 例控制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于首 次执行 投资指 令之前两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个工作日 将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可 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律 法 规要求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件、 发行证券 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 期,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指令前 两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投资 出现风 险的,有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并保留 查看 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 管理 人应将 经董 事会批 准的 相关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相关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 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指 令。因 拒绝 执行 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 的原 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 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人应 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其 他方 面进行 监督 。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 行 监督 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 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 现 后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视情 况暂 缓或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是否开 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账户及 债券托 管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是 否及 时、准 确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是否 按照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 为。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 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并 配合 基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事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人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与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6) 除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备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 用交通 银行企 业网 上银 行(简 称“交 通银 行网 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 行账户 结算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实施细 则》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基金 托管 人 处开立 基金的 证券交 易 资金结 算的二 级结算 备 付金账 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公 司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及资金 的清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行。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或复印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开始 生效, 若该 日期 早于基 金托管 人确 认日 期的,授 权通知 自基金 托管 人确 认时生 效。在 此后 三个 工作日 内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授权通 知的正 本送交 基金 托管 人。正 本与之 前发 送的 授权通 知内容 不一 致的 ,以之前 发送的授权通知内容为准。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或双 方认可 的其他 方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发 送后 基金管 理人及 时通 过电 话与基金 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 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 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 对基金管理人 在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行, 并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执 行该指 令而 造成 损失的责 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付 款指令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电话确 认。 基金 管理人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或账户资 金不足 ,未能 留出 足够 的执行 时间, 致使 指令 未能及 时执行 的,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 此导致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应 将银 行间 市场成 交单加 盖预 留印 鉴后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对 于被 授权人 发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否认 其效 力。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授权 通知 ”规定 的方法 确认 指令 的有效 后,方 可执 行指 令。指令 执行完 毕后,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仅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 权视情况暂缓执行或者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外 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 积极采取 补救措施,并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的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或改 变被 授权人 的权 限,必 须提 前至少 三个 工作 日,使 用传真 或双 方认 可的其 他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加 盖公章 的被 授权 人变更通 知,注 明启用 日期 ,同 时电话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自 其上面注 明的启 用日期 起开 始生 效。基 金管理 人对 授权 通知的 内容的 修改 自启 用日期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此 后三个 工作日 内将 被授 权人变 更通知 的正 本送 交基金托 管人。 正本与 之前 发送 的变更 通知内 容不 一致 的,以 之前发 送的 变更 通知内容 为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已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则对 于在 变更 通知的 启用日 期后 该指 令发送 人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或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 、期 货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国 债期货 交易 的期货 经纪 机构, 并与 其签 订期货 经纪合 同, 其他 事宜根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 执行 ,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场外 证券投 资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通 过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 本基金 场内证 券投 资的 清算交 割,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双 方签订 的《托 管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协 议》 约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办 理。但本 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 t+0 日非担保、RTGS 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 日15:00 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 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 交割成 功。如 因基 金托 管人的 自身原 因在 清算 上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应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赔偿 基金 的损失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行 证券投 资而造 成基 金投 资清算 困难和 风险 的,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知基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金 托管 人应给 予必要 的配 合, 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 申购净 额未 能如 期到账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由 责任 方承 担。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T+3 日内 (含T+3 日, 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 至基金 管理人 指定 账户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划付 。若 赎回金额 未能如 期划拨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责任 方承 担。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5) 如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将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 赎回金 额未能 如期 划拨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责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 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收益 分配进 行 账务处理 并核 对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分发 现金 红利的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中国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别基金份额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国 债、政 策性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 证指数”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 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和 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交易 所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让 的债券 ,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情况 下, 以活 跃市场 上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若 活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表计 量日公 允价值 ,对 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认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不存 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④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限售 期的 股票, 包括 但不限 于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 时公 司股东 公开发 售股 份、 通过大 宗交易 取得 的带 限售期的 股票等 ,不包 括停 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票,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以下简称 “中央结算公司” )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 。对银 行间 市场 上含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中央结 算公司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荐 估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投 资人回 售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当 日)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按 照长待 偿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构 (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等,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存 款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列 示, 根据存 款协 议列示 的利 息总 额或约 定利率 每自 然日 计提利 息。如 提前 支取 或利率 发生变 化, 则按 需进行账 务调整。 (6)投资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 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中 央结 算公司 )提 供的估 值净 价估值 ;选 定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①股指 期货 合约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格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②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①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 ①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③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如法律法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证指数和中央结算公司) 按照上述公 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11 )本 基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 摆 动定 价 机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平 性。摆 动定 价机 制的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12)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 (一)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 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 (9) 、(11) 、(12)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 人净值 计算出 错,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未 对计算 过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金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管理人 书面说 明, 基金 份额净 值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第 (10)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 数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成 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期货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四) 基金会计制 度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七)基 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盖章 后的 月度报 表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等定期 报告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在 上述 监管部 门规定 的时 间内 完成编 制、复 核及 公告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式 为准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监会 备案。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出具 复核确 认书 (盖 章)或 以其他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 个封闭期 内收益 分配次 数最少为 1 次, 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 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将 对上 述基 金收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在符合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约 定, 并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依据 相关 规定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下 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分 配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 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分 配。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须载 明基金收 益的范 围、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配 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七)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公告 ,必须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 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1.00%。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0%。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35%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划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 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四) 由于本基金为开 放式基金, 规模随时可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 生变化 时, 在遵 守相关 的法律 法规 并履 行了必 要的程 序的 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调高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 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等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 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 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20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守 保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 会计报告、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 基金 管理 人形成 决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持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表决 通过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金 管理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 手 续,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及时接 收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告 ,同 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 应 按其 要求 替换或 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 业务前 ,原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需 采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安 全,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成 损失 ,并 有义务 协助新 任基 金管 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 基金 托管 人形成 决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表决 通过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金 管理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 金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交 手续, 新任 基金 托管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告 ,同 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前,原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需采 取审 慎措 施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不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失 ,并有 义务 协助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备案并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 后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一) 《 基金 法》规定 禁 止的 行为。 ( 二)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托 管协 议当事 人用 基金财 产从 事 《 基金 法》规定 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身和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对 他人 泄露。 ( 五) 基金管 理人 在资金 头寸 不足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动用 或 处 分基 金财产 。 ( 八)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为同 一机 构, 或 相互 出资或 者持 有股份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在行 政上、 财务 上 不独 立, 其高级 基金 管理人 员或 其他 从 业 人员 相互兼 职。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十七、违约责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规 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直 接损 失, 一 方 承担 连带责 任后 有权根 据另 一方过 错程 度向另 一方 追偿。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 事人 免责: (1)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规 章、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或市 场交 易规则 的作为 或不 作为 而造成的 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八、争议解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上海国 际仲 裁中 心),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 上海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律 (为 本协议 之目 的,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 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 议以 报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的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三 )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 2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分别 持有 2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金合 同、 有关法 律法 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 本合同按照下述第 (2) 款 (二选一) 明确税 收条款。 其中托管费不作为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支出列入财务报表的,请选择(2)。 (1)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合法合规的 增值税发票, 具体时间和方式双方通过 “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关事项确认函” (附 件 1-1)、 “ 开具增值税发票预留印鉴 ” (附件 1-2)、 “ 纳税信息身份识别 表”(附件1-3)约定。 (2)基金托管人无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增值税发票。 2. 托管费不作为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支出列入财务报表的, 基金管理 人要求 基金托 管人开 具增 值税 发票的 ,由此 产生 的违 法、违 规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自行 承担。 二十一、基金托管 协议的签订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本页为 《浦银安盛安 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 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 年月日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附件 1-1 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关事项确认函 交 通银 行将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相关规 定向________ (客户 名称) 提供合 法合 规的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 称或开具 增值税发 票的托 (保) 管资产 范 围) 增值税 发票 , 双方约定 如下: 一、_______( 客户名称) 应向交 通银 行按以下 第____种情 况提供开 立增值 税发票的 相关资 料: (一)_______( 客户名称) 已向 交通 银行提供 了 《纳 税信 息身份识别表》以 及相应资料的情 况。其中:客户 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客户 名称) 在此确 认, 交 通银行目 前持有 的该 《纳 税信 息 身份识别 表》 的 信息没有 发 生变更, 不再重 复提供。 (二)_______( 客户名称) 未向 交通 银行提供 过 《纳 税信 息身份识 别表》 以及相应 资料的 情况, 应 向交通 银行_______ 分行提供 以下资 料: 1.填写完 整的《 纳税信息 身份识 别表》 (附 件 X-3)。 2.国税登 记证 ( 副本) 。 若 已办理 “三证 合一 ” , 则 提供 营业执照 (已办 理 “三证 合一 ” 的应确认 统一社 会信用代 码 在主管税 务局生 效后提交 登记 ) 。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3.增值税 一般纳 税人资质 证明文 件。 资 质证明 文 件包括 经国家税 务局核 对后退还 纳税人 留存的 《增值 税一 般纳税人 资格登记表》 、国家 税务局颁发的一 般纳税人资格证 书、国 家税务局 出具的 一般纳税 人认定 批复等 。 若提 供的 国税登记 证(副本 )已加 盖一般纳 税人 戳 记,则无 需提供 本项资料 。 4.基本户 开户许 可证。 5.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 证。 6.前述证 件需提 交原件及 复印件 一份, 复印件 需 加盖公 章, 交通 银行将 验 证上述证 件原件 。 《纳税信 息身份 识 别表》 应以碳素 墨水笔 手工正楷 填写。 二、 _______( 客户名称) 向交通 银行 申请开立 增值税 发票 时,应提交书面的 增值税发票开立 申请,申请内容 应包含: 产品名称 、_______( 客户名 称) 、 金 额、 款项 支付日 期, 书面 申请应加 盖开具 增值税发 票预留 印鉴(见 附件 X-2)。 三、 交通 银行向_______( 客户名称) 开具: _______________ (二选一 ) (一)增 值税专 用发票。 (二)增 值税普 通发票。 四、_______( 客户名称) 选择以下第___ 种方式取得增值 税发票: (一) 交通银 行于 增值税发 票开立 日后的五 个工作 日内,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通过邮寄 方式寄 出增值税 发票 , _______( 客户名称) 在此确认 以下收件 信息: 收件人姓 名:___________ 收件人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固 定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移 动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 客户名称) 前往 交通 银行营业场所自 取, 自取时经 办人员 应携带介 绍信和 身份证原 件、 复 印件, 事 先 通过电话 方式与 交通银行 联系人 预约自取 日期。 自取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 五、交通银行仅采用先支付款项,后开发票的方式向 _______( 客户名称) 提供 增值税 发票 。





六、发生支付款项退款、增值 税发票开票有误 等情形, 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增值税发票的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 发票,具 体如下 : (一)增 值税普 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对应的支付款项发生退款或增值税 发票开票 有误的 , _______( 客户名称) 可 申请增 值税 普通发票 作废或开 具红字 增值税发 票。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1.增值税 普通发 票作废。 将原增值 税普通 发票退还 交通银 行, 同 时提交 加盖 开具 增值税发 票预留 印章的书 面说明 ,交通银 行予以 办理。 2.开具红 字增值 税发票。 向交通银行提交加盖开具增值税发票预留印章的书面 说明, 交 通银 行 予以办理 。 原 增 值税普通 发票是 否退还交 通 银行,按 各地税 务机关的 具体要 求办理。 (二)增 值税专 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支付款项发生退款或增值税 发票开票 有误的 , 根据不 同情 况, 交通银行 办理增 值税专用 发票作废 或开具 红字增值 税发票 。 _______( 客户名称) 应 在发 票开立日 后的 90 日内向交 通银行 提出申请 , 否则 不能保证 办理成功 。 根 据_______( 客户名称) 是否对增 值税专 用发票进 行认证以 及认证 方式的不 同情 况 ,分为以 下三种 处理方式 : 1.增值税 专用发 票未经_______( 客户名称) 认证 。 _______( 客户名称) 将原增值税 专用 发票退还交通银 行, 同时提交 加盖开 具增值税 发票预 留印章的 书面说 明, 交 通银 行予以办 理发票 作废或开 具红字 发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_______( 客户名称) 在增值税发 票升级版 系统进 行认证。 _______( 客户名称) 向交通银行提交加盖开具增值税发 票预留印 章的书 面说明 , 并在 增值 税发票升 级版系 统上传对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应的《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信 息表》 ,交通银行 开具红 字发票。 原增 值 税专用发 票是否 退还交通 银行 , 按各地税 务 机关的具 体要求 办理。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_______( 客户名称) 在增值税发 票系统( 非升级 版)进行 认证。 _______( 客户名称) 向交通银行提交加盖开具增值税发 票预留印 章的书 面说明函 , 并 提交 经主管税 务机关 校验通过 的 《开具 红字增 值税专用 发票申 请表》 原 件, 交 通银行开 具 红字发票 。 原 增 值税专用 发票是 否退还交 通银行 , 按各地 税 务机关的 具体要 求办理。 七、_______( 客户名称) 发生丢 失增 值税专用 发票的 , 按 以下方式 处理: (一) _______( 客户名称) 丢失 增值 税专用发 票抵扣 联或 发票联中 的一联 ,由_______( 客户名称) 自行处 理。 (二) _______( 客户名称) 同时 丢失 增值税专 用发票 的抵 扣联及发 票联的 , _______( 客户名称) 应 向交通 银行 提交加盖 开具增值 税发票 预留印章 的说明 , 说明中应 包含丢 失的增值 税专用发 票的纳 税人名称 、发票 份数、发 票号码 等内容。 交通银行 办理完 成后, 向_______( 客户名称) 提 交加 盖其 发票专用 章的原 增值税专 用发票 记账联复 印件以 及 《丢 失增 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_______( 客户名称)作为增值 税扣税凭 证。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_______( 客户名称) 公章 或合同 专用 章:





























日 期: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附件 1-2 开具增值税发票预留印鉴 交通银行 : 我司已向贵行提供了客户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纳税信息身份识别表》以及 相关资料 , 现 预留 以下印章 样本用 于办理增 值税发 票的开具 、 作废等有 关事项 : _______( 客户名称) _______( 客户公章 或合同专 用章)















































日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9 附件1-3 纳税信息身份识别 表 交通银行 : 现将我司 纳税信 息(□ 新增□ 修改 □ 删除)提 供如下 : 客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纳税 人识别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基本 账户开 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基本 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机构 类型( 境内机构/ 境外机 构): ___________ 客户行业 类型( 企业/ 金融 机构同 业) :____________ 纳税人身 份识别: □ 增值税小 规模纳 税人 □ 增值税一 般纳税 人


□ 其他_______ 本机构确 认上述 信息的真 实、 准 确和完整 , 且 当 这些信 息发生变 更时, 将自变更 之日 起 30 日内 通知你 行 。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0 法定代表 人(负 责人)或 授权签 署人: 公章或合 同专用 章: 日期: 填写标准 : 1. 客户名称 :请与 公司营业 执照上 名称保持 一致。 2. 客户纳税人识别号: 与公司税务登记 证上纳税人识别号 保持一致,若涉及到三 证合 一改革的客 户请 确认 其新 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以及 原税务登记 证号 码哪 一个 在其税务局生效。其中 ,境 外企业或机 构此 列无 需填 写。 3. 客户地址: 与 公 司税务登 记证上 地址保持 一致 , 若 涉及 到三证合 一改革 的客户请 确认与 营业执照 保持一 致。 4. 客户电话: 公 司 联系电话 , 请 填写 固定电话 (包 括区 号) 5. 客户基本账户开户行: 请与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 行全称保 持一致 。 6. 客户基本户账号: 请与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账号保持 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