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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祥元A(004705)

南方祥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祥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8 年02 月03 日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18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 6 基 金的 募集 .............................................................................................................................. 52 §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3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54 § 9 基 金的 投资 .............................................................................................................................. 63 § 10 基金 的财 产 ............................................................................................................................ 72 § 11 基金 资产 估值 ........................................................................................................................ 73 § 12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7 § 13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9 § 14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1 § 15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2 § 16 风险 揭示 ................................................................................................................................ 87 § 17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0 § 18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2 § 19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13 §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28 § 21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30 § 22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31 § 23 备查 文件 .............................................................................................................................. 132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12 月8 日证监 许可[2015]2850 号文 注册募 集, 并 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获 得证 监会 延期募 集备 案的 回函 (机 构部函[2017]1209 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7 年8 月3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注 册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 和市 场 前 景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人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 本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风 险 , 本 基金 的 特 定 风 险等 , 详 见 招募 说 明 书 “ 风险 揭 示 ” 章节 。 其 中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是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由 非 上 市中 小 企 业 采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行 的 债 券 。由 于 不 能 公 开交 易 , 一 般情 况 下 , 交 易不 活 跃 , 潜在 较 大 流 动性 风 险 。 当 发 债主 体 信 用 质量 恶 化 时 , 受市 场 流 动 性所 限 , 本 基 金可 能 无 法 卖出 所 持 有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并 充 分 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谨 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及 其 净值 高 低 并 不预 示 其 未 来业 绩 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作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8 年 2 月 3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以及 《南 方祥 元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祥元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南 方祥 元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祥元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南 方祥元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方 祥元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 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据 基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19 、人 民币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按照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投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 基 金销 售 服 务 协议 , 办 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 本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6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基 金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务 规则 》 : 指 《南 方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理 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登 记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投 资 人 共同 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定投计划:指投 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销 售 机 构 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受 理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1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52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 如适用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1998 年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 批准, 由南方 证 券有限公 司、 厦门国 际信 托投资公 司、 广西信 托投 资公司共 同发 起设立 。2000 年,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 行了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到 1 亿 元 人民币 。2005 年,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 币。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3 亿 元人民 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 整体 变 更设立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 目前 股权 结构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5%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厦 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 司15% 及兴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 ,工 商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 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 工部 至助理调 研 员 , 江 苏 省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调 研 员 ,华 泰 证 券 总裁 助 理 、 投 资银 行 部 总 经理 、 投 资 银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投资 银 行 业 务管 理 总 部 总 经理 , 华 泰 证 券 副 总 裁 兼 华泰 紫 金 投 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泰证 券 ( 上海 )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 金融 专业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赛格集团销售,深 圳投 资基金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一部 研 究 室 主任 , 大 鹏 证 券经 纪 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深圳 福 虹 路 营业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总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第 一 证 券总 裁 助 理 ,华 泰 联 合 证 券深 圳 华 强 北路 营 业 部 总经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理 、 渠 道 服 务部 总 经 理 、运 营 中 心 总 经理 、 零 售 客户 部 总 经 理 、执 行 办 主 任、 总 裁 助 理。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深 圳 分 公司 总经理 。 张辉先生,董事,管 理学 博士,中国籍。曾任 职北 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 务中 心、华晨 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联 创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干 部 , 华泰 证 券 资 产管 理 总 部 高 级 经理 、 证 券 投资 部 投 资 策 划员 、 南 通 姚港 路 营 业 部 副总 经 理 、 上海 瑞 金 一 路营 业 部 总 经 理 、证 券 投 资 部副 总 经 理 、 综合 事 务 部 总经 理 。 现 任 华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会秘书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党 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先 生, 董事, 工学 学士,中 国籍 。曾任 职陆 军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连 副连职 排 长、代政 治指 导员、 师政 治部组织 科正 连职干 事,陆 军第 42 集团 军政治 部组 织 处副营 职干 事,驻香 港部 队政治 部组 织处正营 职干 事,驻 澳门 部队政治 部正 营职干 事, 陆军第 163 师 政 治 部 宣 传科 副 科 长( 正 营职) , 深 圳 市纪 委 教 育调 研室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级纪 检员 、 办 公厅 副 主 任 、 党 风廉 政 建 设 室主 任 。 现 任 深圳 市 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党 委 副书 记 、 纪 委书 记,深 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监 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 商管 理硕士,中国籍。曾 任职 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 室文 秘、董办 文秘,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办公 室 ( 信访 办) 高 级主管 、企 业三 部高 级主 管。现 任深 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金融 发展部 副部 长, 深圳 市城 市建设 开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李 自成先生,董事, 近现 代史专业硕士,中国 籍。 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 系团 总支副书 记 , 厦 门 国 际信 托 投 资 公司 办 公 室 主 任、 营 业 部 经理 、 计 财 部 经理 、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工会 主 席 、 党总 支 副 书 记 。现 任 厦 门 国际 信 托 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董事,临 床医 学博士,中国籍。曾 任职 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 床医 生,瑞金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研 究 所 医 药 行业 研 究 员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监 、 副总 经 理 。 现任 兴业证 券研 究所 总经 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 经济 学硕士,中国注册会 计师 ,中国籍。曾任职德 勤国 际会计师 行会计 专 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券 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证 监会 处长 、副主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总裁 、 党 委 副书 记 , 南 方东 英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 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 业部政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司 处 长 、 副 司长 , 中 国 国际 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会 副 会 长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内 贸 易 部 商业 发 展 中 心 主任 , 中 国 商业 联 合 会 副 会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府 副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 书记 , 国 家 统计 局 总 经 济师 兼新闻 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 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 会长。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 事, 金融学博士,国务院 特殊 津贴专家,中国籍。 曾任 职东南大 学经济 管理学 院教授 ,南 京大学 工程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南京大 学- 牛 津大学 金融创 新研究 院 院 长 、 金 融工 程 研 究 中心 主 任 , 南 京大 学 创 业 投资 研 究 与 发 展中 心 执 行 主任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国 金 融 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江 苏 省 资 本市 场 研 究 会 会长 , 江 苏 省科 技 创 新 协会 副会长 。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 事, 工商管理博士,法学 硕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 会杰 出资深会 员 。 曾 任 职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专员 办事 处 证 券主 任,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法规 执行 部总 监。现 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工商管 理硕 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籍。曾 任 职 北 京 市 财政 局 干 部 ,深 圳 蛇 口 中 华会 计 师 事 务所 经 理 , 京 都会 计 师 事 务所 副 主 任 。现 任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管 理合 伙人 ,中国 证监 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北京市 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 师事务 所 律师,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合 伙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事 务 所 合 伙人 , 全 联 并 购公 会 广 东 分会 会 长 , 广 东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会副 主任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改 制专 家服 务团 专家 ,深圳 市女 企业 家协 会理 事。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 主席 ,法律博士,中国籍 。曾 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 长、 处长,华 泰 证 券 合 规 总监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副 总 裁、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南 方股 权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舒本娥女士,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中国籍。 曾任 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财务 处处长, 华 泰 证 券 计 划资 金 部 副 总经 理 、 稽 查 监察 部 副 总 经理 、 总 经 理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 现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总 监 , 华 泰联 合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监事 会 主 席 ,华 泰 长 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华泰 瑞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高级会计 师, 中国籍。曾任职浙江 兰溪 马涧米厂 主 管 会 计 , 浙江 兰 溪 纺 织机 械 厂 主 管 会计 , 深 圳 市建 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深 圳 市 建 设集 团 计 划 财 务 部助 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投 资 控 股 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经 理 助 理, 深 圳 市 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 经理 、 财 务 预算 部 副 部 长 、考 核 分 配 部部 长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经济 特区 房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深 圳 市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 船舶 工程专业学士,中国 籍。 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 术员 ,厦门汽 车 工 业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国际 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信 置 业 发 展公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司 总 经 理 、 投资 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理 部 副 经 理职 务 。 现 任 厦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投资 发展部 总经 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 工商 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 司会 计,厦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公 司 财 务 部副 经 理 , 厦 门外 供 房 地 产开 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业 证 券 计 财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责 人 、 直 属营 业 部 财 务 部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总 经 理 助 理兼 审计部 经理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监 、稽 核审 计部 副总 监、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兴 业 证 券 财 务部 、 资 金 运营 管 理 部 总 经理 , 兴 证 期货 管 理 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 事, 企业管理硕士学历, 中国 籍。曾任职北京邮电 大学 副教授, 华 为 技 术 有 限公 司 处 长 ,汉 唐 证 券 人 力资 源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资 源 总 监 ,华 信惠悦咨 询 公司 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现 任 南 方 基金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党 委组 织 部 部 长、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执行 董事,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 ,计 算机硕士研究生,中 国籍 。曾任职安徽国投深 圳证 券营业部 电 脑 工 程 师 ,华 夏 证 券 深圳 分 公 司 电 脑部 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运 作 保 障 部副 总 监 、 市 场 服务 部 总 监 、电 子 商 务 部 总监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风 险 管 理 部总 经理、 执行 董事 。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 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中 国籍 。曾任职金杜律师事 务所 证券业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民 生加 银基 金监 察稽 核部职 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董 事。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经济师 ,中 国籍。曾任职江苏省 投资 公司业务 经 理 , 江 苏 国际 招 商 公 司部 门 经 理 , 江苏 省 国 际 信托 投 资 公 司 投资 银 行 部 总经 理 , 江 苏国 信 高 科 技 创 业投 资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兼 总经 理 , 南 方资 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现 任 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经 济学学士,高级经济 师, 中国籍。曾任职财政 部 地方 预 算 司 及 办 公 厅 秘 书, 中 国 经 济开 发 信 托 投 资公 司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理 、 产 品 开发 部 总 监 、 总裁 助 理 、 首席 市 场 执 行 官。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常 克 川 先 生 , 副 总 裁 ,EMBA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 方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投 资 业 务 部总 经 理 、 沈阳 分 公 司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华 泰 联合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证 券 董 事 会 秘书 、 合 规 总监 等 职 务 , 南方 资 本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纪委 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 资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高 级 研 究 员、 基 金 经 理 助理 、 基 金 经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 业 务部 总 监 、 固定 收 益 部 总 监、 总 裁 助 理兼 固 定 收 益投 资 总 监 , 南 方东 英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首席 投资官 (固 定收 益) 。 史博先生 ,副 总裁, 经济 学硕士,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中国 籍。 曾任职 博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研 究 员 、 市场 部 总 助 , 中国 人 寿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 司股 票 部 高 级投 资 经 理 ,泰 达宏利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投 资 副 总 监 、研 究 总 监 、首 席 策 略 分 析师 、 基 金 经理 , 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研究部 总监 、总 裁助 理兼 首席投 资官 (权 益) 。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首 席投资 官( 权益 )。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师 , 南 方 证 券有 限 公 司 投行 部 及 计 划 财务 部 总 经 理助 理 , 南 方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运 作 保障 部 总 监 、 公 司监 事 、 财 务负 责 人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南 方 基 金 管 理股 份 有 限 公司 督 察 长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3.2.4 基 金经 理 刘文良 先生 ,北 京大 学金 融学专 业硕 士,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 格。2012 年 7 月加 入南方 基 金,历 任固 定收 益部 转债 研究员 、宏 观研 究员 、信 用分析 师;2015 年2 月至2015 年8 月, 任南方 永利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5 年12 月至2017 年2 月, 任南 方弘 利基 金经 理;2015 年12 月至2017 年5 月, 任南 方 安心基 金经 理;2016 年11 月至2018 年2 月, 任南 方 荣发基 金经 理;2015 年 8 月至 今, 任南方 永利 基金 经理 ;2016 年 6 月至 今, 任南 方广 利基金 经理 ; 2016 年 7 月 至今 ,任 南方 甑智混 合基 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至 今, 任南 方卓 元 基金经 理; 2017 年 5 月 至今 ,任 南方 和利、 南方 和元 、南 方纯 元基金 经理 ;2017 年 6 月 至今, 任南 方 高元基 金经 理;2017 年 8 月至今 ,任 南方 祥元 基金 经理;2017 年 9 月至 今, 任南方 兴利 基 金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收益 ) 李 海鹏 先生 ,首 席投资 官 ( 专户 ) 兼 权益 专户投 资部 总 经 理 蒋 峰 先生 , 现 金 投资 部 总 经 理 夏晨 曦 先 生 ,交 易 管 理 部 总经 理 王 珂 女士 , 固 定 收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李 璇 女 士 ,固 定 收 益 专 户投 资 部 总 经理 乔 羽 夫 先 生, 固 定 收 益研 究 部 总 经理 陶铄先 生。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建 立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 理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管 理制 度 、 资 料 档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工 作操 作 流 程 和 会计 岗 位 职 责, 并 针 对 各 个风 险 控 制 点建 立 严 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目标和 原 则 、 风 险 控制 的 机 构 设置 、 风 险 控 制的 程 序 、 风险 类 型 的 界 定、 风 险 控 制的 主 要 措 施、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分 离 制 度 、防 火 墙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反 馈 制 度 、 保密 制 度 、 员工 行 为 准 则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 长 , 负责 监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作 的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内 部风 险 控 制 情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 名,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 体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 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监 察稽核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 4 基金托管人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 中 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承 继 原中 国 农 业 银行 全 部 资 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 点和 员 工 。 中 国 农业 银 行 网 点遍 布 中 国 城 乡, 成 为 国 内网 点 最 多 、 业务 辐 射 范 围最 广 , 服 务领 域 最 广 , 服 务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 能 齐 全的 大 型 国 有商 业 银 行 之 一。 在 海 外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同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作 为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通 国 际 、 功能 齐 备 的 大 型国 有 商 业 银行 , 中 国 农 业银 行 一 贯 秉承 以 客 户 为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坚 持 审 慎稳 健 经 营 、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 和 城市 两 大 市 场, 实 施 差 异化 竞 争 策 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 长 ” 服 务品 牌 , 依 托覆 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 庞大 的 电 子 化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金 融 产 品 ,致 力 为 广 大 客户 提 供 优 质的 金 融 服 务 ,与 广 大 客 户共 创 价 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 第一 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 内商 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 控 制审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2010 年起 中国 农业银 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际 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方 对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服 务 运 作 流程 的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的 健 全 有 效 性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银 行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 牌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 典”中 成绩 突出 ,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奖 。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发 的“ 最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佳资产 托管 奖” 。2012 年 荣获第 十届 中国 财经 风云 榜“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称号;2013 年 至 2016 年连 续荣 获上 海清 算所授 予的 “托 管银 行优 秀奖” 和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称 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老 金 业务最 佳发 展奖 ”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 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 为 托 管业务 部/ 养 老 金 管 理 中心 , 内设 综 合 管 理 部 、 业务 管 理部 、 客 户 一 部 、 客 户 二 部、 客 户 三 部、 客 户 四 部 、风 险 合 规 部、 产 品 研 发 与信 息 技 术 部、 营 运 一 部、 营 运 二 部 、 市场 营 销 部 、内 控 监 管 部 、账 户 管 理 部, 拥 有 先 进 的安 全 防 范 设施 和 基 金 托管 业务系 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 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共397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规 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 度控 制体系,建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 流 程 ,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 作 和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 员 具 备从 业 资 格 ;业 务 管 理 实行 严 格 的 复 核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 中控 制 , 业 务 印章 按 规 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 理,实施 音像 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投 资 品 种 输入 监 控 系 统 ,每 日 登 录 监控 系 统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 运 作 ,并 通过基 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南方祥 元 A 代销 银行: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95580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网址:www.psbc.com 5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 北 京东 城区 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 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7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人 :赵 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 楼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鲁 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 话 : 96198 ;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9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陈 玲 联系电 话:021-38576830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0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法定代 表人 :胡 昇荣 联系人 :张 小光 联系电 话:025-86775342 客服电 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1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东莞 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 东 莞市 东城 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2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3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4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联系电 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15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刘 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服电 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16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7 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陕西 西安 高新 路 60 号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雁 塔区 高新 路 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 联系人 :白 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 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18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办公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能 联系人 : 刘兴 运 电话:0773-3879905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 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19 晋中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 西省 晋中 市 榆次区 迎宾 西 街 65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晋 中 市 榆 次 区 迎 宾 西 街 6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海 滨 联系人 : 贺莎 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 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南方祥 元 A 代销 券商及 其 他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黄埔 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5、7、8、17 、18 、19 、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9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1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13、15 、16、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5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中信证 券 (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 岛市 崂山 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东 海 西 路 28 号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电 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 话:021-20328309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服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武 汉市 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江 苏 省 无 锡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 址 : 江 苏省 无锡 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4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6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8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95396 客服电 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9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歩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0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1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 峰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32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33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4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呼 和浩 特市 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 址 : 呼 和浩 特市 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5 中天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 沈 阳市 和平 区 南五马 路 121 号 万丽 城晶 座 4 楼 中天 证券 经纪 事业部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联系电 话:024-23280806 客服电 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36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连 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大 连市 沙河 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7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38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圣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廷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333 号金砖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沙常 明 联系人 : 丁倩 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39 川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四 川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成 都市高 新区 交子 大 道 177 号中海 国际 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四川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成都 市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 中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 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40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1 诺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2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司 大厦 8 楼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3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上海 市虹 口 区欧阳 路 196 号 ( 法兰 桥 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4 蚂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 前街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金 座 大楼( 东方 财富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街 18 号 同 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7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8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科 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9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 海市 横琴 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海珠 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0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黄浦 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继 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51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奥体中 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52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玄武 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燕 飞 联系人 :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3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 服 电 话 :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54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 海泰和 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翔 联系人 :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5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 徐伯 宇 电话:010-89188356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jr.jd.com 56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南方祥 元 C 代 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 北 京东 城区 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5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 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6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联系人 :赵 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 楼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鲁 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 话 : 96198 ;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8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陈 玲 联系电 话:021-38576830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9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东莞 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 东 莞市 东城 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0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95541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网址:www.cbhb.com.cn 12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联系电 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13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刘 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 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14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5 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陕西 西安 高新 路 60 号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雁 塔区 高新 路 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 联系人 :白 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 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16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办公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能 联系人 : 刘兴 运 电话:0773-3879905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 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17 晋中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 西省 晋中 市 榆次区 迎宾 西 街 65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晋 中 市 榆 次 区 迎 宾 西 街 65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海 滨 联系人 : 贺莎 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 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南方祥 元 C 代 销券 商及 其 他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黄埔 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5、7、8、17 、18 、19 、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9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5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1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中信证 券 (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 岛市 崂山 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东 海 西 路 28 号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 话:021-20328309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服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武 汉市 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江 苏 省 无 锡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 址 : 江 苏省 无锡 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4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6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8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95396 客服电 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9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歩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0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1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 峰 联系人: 周欣 玲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32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33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4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呼 和浩 特市 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 址 : 呼 和浩 特市 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5 中天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 沈 阳市 和平 区 南五马 路 121 号 万丽 城晶 座 4 楼 中天 证券 经纪 事业部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联系电 话:024-23280806 客服电 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36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连 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大 连市 沙河 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7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38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圣 廷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333 号金砖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沙常 明 联系人 : 丁倩 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39 川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四 川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成 都市高 新区 交子 大 道 177 号中海 国际 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四川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成都 市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 中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 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40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1 诺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2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3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上海 市虹 口 区欧阳 路 196 号 ( 法兰 桥 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4 蚂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 前街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金 座 大楼( 东方 财富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街 18 号 同 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7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8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科 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9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 海市 横琴 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海珠 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0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黄浦 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继 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51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中 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52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玄武 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燕 飞 联系人 :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3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 服 电 话 :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54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 海泰和 经济 发展 区)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翔 联系人 :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5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 徐伯 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jr.jd.com 56 本基金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5.2 登记 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北京市 盈科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B 座3 层 负责人 :姜 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付强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12 月 8 日 证监 许可[2015]2850 号 文注 册 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 期 限为 不定 期。募 集期 自 2017 年 6 月 29 日至 2017 年7 月28 日止 ,共 募集 775,935,897.08 份 基 金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4395 户。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 理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取 得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7 年 8 月 3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五 千 万 元 情形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定 期 报 告 中 予以 披 露 ; 连续 六 十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8.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 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 开通 电 话 、 传真 或 网 上 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8.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本基金 已 于2017 年9 月1 日开放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8.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8.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不成 立。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申 请 不 成 立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须 持 有 足 够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提 交 的 赎 回申 请 不 成 立 。 投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成 立 ; 登 记机 构 确 认 基 金份 额 时 , 申购 生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 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 +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 确 认以 登 记 机 构或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 使 合法 权利。 8.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 元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情 况 调 高 首次 申 购 和 追 加申 购 的 最 低金 额 , 具 体 以销 售 机 构 公布 的 为 准 ,投 资人需遵 循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定。 本基 金单笔 赎回 申请不得 低于 1 份 ,投资 人全额赎 回时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在 符 合 上述 规 定 的 前提 下 , 可 根 据自 己 的 情 况调 高 单 笔 赎回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申 请 份 额 要 求 限 制 , 具 体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要 求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对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 对于申 购本 基 金 A 类份 额 的投资 人,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高 不高 于 0.8% ,且 随 申购金 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A 类份 额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 ≤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对于申 购本 基 金 C 类份 额 的投资 人, 申购 费率 为零 。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销售机 构可 参考 上述 标准 对申购 费用 实施 优惠 。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0.5% ,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增 加而 递减 。 具 体如 下表所 示 : A 类基 金份 额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C 类基 金份 额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30 天 0.5%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N≥30 天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A 类基 金份 额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8.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1) 适用 于比 例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适用 于固 定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 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A 类 份额 ,对 应申购 费率 为0.8% , 假设 申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16 =97,644.04 份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16 = 98,425.19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三 个月 赎回 10 万份 ,赎 回费 率 为 0.1%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 ×0.1% =101.7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101.7 =101,598.3 元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例: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30 天 内赎 回 10 万 份, 赎回 费率 为 0.5%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 ×0.5% =508.5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508.5 =101,191.5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申 购 涉 及 金额 的 计 算 结 果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小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五入,由此 产 生 的 误 差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申 购 涉 及份 额 的 计 算 结果 按 舍 去 尾数 的 方 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 算并 扣除相应 的 费 用 , 计 算结 果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的 部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8.8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人 自T +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合 法 权 益 ,并 最 迟 于 实 施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公 告。 8.9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结算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导 致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当 发生上 述第 7 项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采 取 比 例确 认 等 方 式 对该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进 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者 部 分 申 购申 请 。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8.10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 则, 发生损 害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当 日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8.11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 , 投 资 人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 但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包 括但 不限于 短信 、电 子邮 件或 由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8.12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8.13 基 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7 年09 月01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转换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见2017 年8 月 29 日 发布 的《 南方 祥元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投业 务的 公 告》和 其他 有关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公告 。 8.14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8.15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8.16 定 投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7 年09 月01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投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见2017 年8 月 29 日 发布 的《 南方 祥元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投业 务的 公 告》和 其他 有关 本基 金定 投业务 公告 。 8.17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手 续 、 冻结 方 式 按 照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 的权 益 按 照 我国 法 律 法 规、 监管规 章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求 以及 登记 机构 业务 规 定来 处理 。 8.18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 过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 进 行份 额 转 让 的申 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过户 登 记 。 基 金 管理 人 拟 受 理基 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应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8.19 其 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的条 件下,基金登记机构 可依 据其业务规则,受理 基金 份额质押 等业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用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基础上 ,力 求 获 得长 期稳 定的投 资收 益。 9.2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资 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 机构 债 、 地 方政 府 债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 债 中的 债 券 部 分、 债 券 回 购、 银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国 债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 证、可转 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9.3 投资 策略 1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 用类 债券,以提高组合收 益能 力。信用债券相对央 票、 国债等利 率 产 品 的 信 用利 差 是 本 基金 获 取 较 高 投资 收 益 的 来源 , 本 基 金 将在 南 方 基 金内 部 信 用 评级 的 基 础 上 和 内部 信 用 风 险控 制 的 框 架 下, 积 极 投 资信 用 债 券 , 获取 信 用 利 差带 来 的 高 投资 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 受两 个方面的影响,一是 市场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本 基 金 依靠 对 宏 观 经 济走 势 、 行 业信 用 状 况 、 信用 债 券 市 场流 动 性 风 险、 信 用 债 券 供 需情 况 等 的 分析 , 判 断 市 场信 用 利 差 曲线 整 体 及 分 行业 走 势 , 确定 各 期 限 、各 类 属 信 用 债 券的 投 资 比 例。 依 靠 内 部 评级 系 统 分 析各 信 用 债 券 的相 对 信 用 水平 、 违 约 风险 及 理 论 信 用 利差 , 选 择 信用 利 差 被 高 估、 未 来 信 用利 差 可 能 下 降的 信 用 债 券进 行 投 资 ,减 持信用 利差 被低 估、 未来 信用利 差可 能上 升的 信用 债券。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代表 长、中、短期债券收 益率 差异变化,相同久期 债券 组合在收 益 率 曲 线 发 生变 化 时 差 异较 大 。 通 过 对同 一 类 属 下的 收 益 率 曲 线形 态 和 期 限结 构 变 动 进行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分 析 , 首 先 可以 确 定 债 券组 合 的 目 标 久期 配 置 区 域并 确 定 采 取 子弹 型 策 略 、哑 铃 型 策 略或 梯 形 策 略 ; 其次 , 通 过 不同 期 限 间 债 券当 前 利 差 与历 史 利 差 的 比较 , 可 以 进行 增 陡 、 减斜 和凸度 变化 的交 易。 3 、杠 杆放 大策 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 合现 有债券为基础,利用 买断 式回购、质押式回购 等方 式融入低 成 本 资 金 , 并购 买 剩 余 年限 相 对 较 长 并具 有 较 高 收益 的 债 券 , 以期 获 取 超 额收 益 的 操 作方 式。 4 、资 产 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 键在 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 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本基 金将 在国内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具 体 政 策 框架 下 , 采 用 基本 面 分 析 和数 量 化 模 型 相结 合 , 对 个券 进 行 风 险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后 进 行 投 资。 本 基 金 将 严格 控 制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总体 投 资 规 模并 进 行 分 散投 资,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 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 交易 ,并限制投资人数量 上限 ,整体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差。 同 时 , 受到 发 债 主 体 资产 规 模 较 小、 经 营 波 动 性较 高 、 信 用基 本 面 稳 定性 较 差 的 影 响 ,整 体 的 信 用风 险 相 对 较 高。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的 这两 个 特 点 要求 在 具 体 的投 资 过 程 中 , 应采 取 更 为 谨慎 的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认为 , 投 资 该 类债 券 的 核 心要 点 是 分 析和 跟 踪 发 债 主 体的 信 用 基 本面 , 并 综 合 考虑 信 用 基 本面 、 债 券 收 益率 和 流 动 性等 要 素 , 确定 最终的 投资 决策 。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 货投 资时,将根据风险管 理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 的,采用 流 动 性 好 、 交易 活 跃 的 期货 合 约 , 通 过对 债 券 市 场和 期 货 市 场 运行 趋 势 的 研究 , 结 合 国债 期 货 的 定 价 模型 寻 求 其 合理 的 估 值 水 平, 与 现 货 资产 进 行 匹 配 ,通 过 多 头 或空 头 套 期 保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期 保 值 操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充 分 考 虑国 债 期 货 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特 征 , 运 用 国 债期 货 对 冲 系统 性 风 险 、 对冲 特 殊 情 况下 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如 大 额申 购 赎 回 等;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 杆作 用,以 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的目 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 的发 展、金融工具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的创新等,基 金还 将积极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会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本 基金 将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以 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9.4 投资 决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人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提 出投资 建议: 固定 收益部研 究员 以外部 研究 报告以及 其他 信息来 源作 为参考 , 对 利 率 市 场 、信 用 市 场 进行 研 究 , 提 出债 券 市 场 运行 趋 势 的 分 析观 点 , 在 重点 关 注 的 投资 产 品 范 围 内 根据 自 己 的 研究 选 出 有 投 资价 值 的 各 类债 券 向 基 金 经 理 做 出 投 资建 议 。 研 究员 根据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 对各类 投资 品种 进行 研究 并提出 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根据 研 究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管理部门 对公 司旗下 基金 投资组合 的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 并出具 风险 监控 报告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9.5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本 基金不 投资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 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9) 项另 有约 定 外,因 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 应 当 符 合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和 投 资 策略 , 遵 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 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 按 法 律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 关 联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审 议 , 并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 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9.6 业绩 比较基 准 中债信 用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 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 基金选取中债信用债 总指 数收益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 中 债 信 用债 总 指 数 是全 面 反 映 信 用债 的 总 指 标, 样 本 范 围包 括:信 用债 ,包 括企 业债 、公司 债、 金融 债 ( 不含 政策性 金融 债) 、短 期融 资券和 中期 票据 等 。 中 债 信 用债 总 指 数 在样 券 的 选 择 和财 富 指 标 的计 算 上 都 更 具备 基 金 跟 踪的 可 投 资 性, 是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专 门针 对债 券市 场投资 性需 求开 发的 指数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更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时 , 本 基金 可 以 在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 时 公 告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9.7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 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9.8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9.9 基金 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69,045,900.00 95.49 其中: 债券


169,045,900.00 95.49 资产支 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4,096,471.78 2.31 8 其他资 产


3,880,209.30 2.19 9 合计


177,022,581.08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843,900.00 12.2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843,900.00 12.29 4


企业债 券


58,676,000.00 34.5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9,983,000.00 17.68 6


中期票 据


59,543,000.00 35.1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9,045,900.00 99.66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8005 国开 1701 110,000 10,877,900.00 6.41 2 101453008 14 鲁 能源MTN001 100,000 10,157,000.00 5.99 3 011756044 17 鲁 高速SCP005 100,000 10,004,000.00 5.90 4 011769035 17 京 供销SCP004 100,000 10,001,000.00 5.90 5 011759084 17 晋能 SCP010 100,000 9,978,000.00 5.88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债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国 债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合约市 值 (元)


公允价 值变 动(元 )


风险说 明


T1803 T1803 -10 -9,317,500. 00 -2,500.00 -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2,500.00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61,750.00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2,500.00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四季度 , 我们 根据投 资策 略进行 了国 债期 货操 作, 主要目 的在 于套 期保 值, 仓位比 例 控 制在较 低水 平, 全季 对组 合净值 的影 响不 足0.01% 。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189,417.2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91,515.0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99,231.20 5


应收申 购款


45.7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80,209.30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9.10 基 金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南方祥 元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8.3-2017.12.31 0.20% 0.06% -1.34% 0.04% 1.54% 0.02%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0.20% 0.06% -1.34% 0.04% 1.54% 0.02% 南方祥 元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C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8.3-2017.12.31 0.00% 0.05% -1.34% 0.04% 1.34% 0.01%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0.00% 0.05% -1.34% 0.04% 1.34% 0.01%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国 债期货合约、其他投 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选 取估值 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具 体估 值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2)交 易所 上 市的可 转债 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 所上 市的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易 日 结 算 价估 值。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某一 类别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该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该类 别 当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 工作 日分 别 计 算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并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误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同 一 类别 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人 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对 应 的 可 供分 配 利 润 将 有所 不 同 。 本基 金 同 一 类 别的 每 份 基 金份 额 享 有 同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同 一 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0.4%。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C 类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0.4%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各销 售机 构 , 或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8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 素协 商一致,酌情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托 管 费 率 、 销售 服 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除 根据 法 律 法 规要 求 提 高 该等 报 酬 标 准 以 外, 提 高 上 述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 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根 据《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露 内容 、披 露方 式、 登载媒 介、 报 备方式 等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人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在 其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说 明。 本 基 金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并 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等 , 并 充 分 揭示 国 债 期 货交 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 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其 网 站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 的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人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 告 等定 期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 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国 债期 货交易情 况 , 包 括 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 示 国 债 期货 交 易 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本基金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 10 名 资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 报告 文 件 中 披露 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 报 告期 末 持 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七) 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名 称、数 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息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等公 开 披 露 的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或 者XBRL 电 子 方式复 核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 16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 金投资中 出 现 的 风 险 分为 如 下 四 类, 一 是 本 基 金特 有 的 风 险; 二 是 国 内 债券 市 场 风 险, 包 括 政 策风 险 、 利 率 风 险等 ; 三 是 开放 式 基 金 共 有的 风 险 , 包括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风 险等 ; 四 是 本基 金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 特征 表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 评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 险。 一、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因此 ,本基 金除承 担由 于市场 利 率 波 动 造 成的 利 率 风 险外 还 要 承 担 如企 业 债 、 公司 债 等 信 用 品种 的 发 债 主体 信 用 恶 化造 成的信 用风 险。 2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 情况下,交易不活跃 ,潜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外部 评级机构 一 般 不 对 这 类债 券 进 行 外部 评 级 , 可 能也 会 降 低 市场 对 该 类 债 券的 认 可 度 ,从 而 影 响 该类 债 券 的 市 场 流动 性 。 同 时由 于 债 券 发 行主 体 的 资 产规 模 较 小 、 经营 的 波 动 性较 大 , 且 各类 材料不 公开 发布 ,也 大大 提高了 分析 并跟 踪发 债主 体信用 基本 面的 难度 。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 恶化 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 有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 损 失。 3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 国债期 货的 主要 风险 如下 :








(1) 市场 风险 : 国债价 格 的 波 动 将 可 能影 响 国 债 期货 合 约 的 价 格波 动 ; 国 债期 货 合 约 价 格的 波 动 将 直接 影 响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国 债期 货 与 现 货合 约 以 及 国 债期 货 不 同 合约 之 间 价 格 差的 波 动 可 能导 致 特 定 策略 组合在 部分时 间点上 价值 产生不 利方向 的波动 。








(2 ) 流动性 风险 :国 债期货 业务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要 包 括 持 仓组 合 变 现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和无 法 缴 足 保 证金 的 资 金 流动 性 风 险 。持 仓 组 合 变 现 的流 动 性 风 险是 指 持 仓 品 种变 现 时 由 于市 场 流 动 性 严重 不 足 、 或头 寸 持 有 集中 度 过 大 导 致 未在 合 理 价 位 成 交 而 造 成 变现 损 失 的 风险 ; 无 法 缴 足保 证 金 的 资金 流 动 性 风险 指当国 债期 货业 务支 付现 金的义 务大 于组 合现 金头 寸而发 生流 动性 危机 的风 险。








(3 ) 信 用 风 险 : 信用 风 险 指 由于 发 行 人 或 交易 对 手 违 约而 产 生 损 失 的风 险 。 由 于国 债 期 货 业务 持有的 合约均 为中金 所场 内交易 的标准 品种, 因此 该业务 的信用 风险较 小。








(4 )合 规 性 风 险 : 国债 期 货 业 务开 展 过 程 中 ,存 在 可 能 违反 相 关 监 管 法规 , 从 而 受到 监 管 部 门处 罚 的 风 险 , 主要 包 括 业 务超 出 监 管 机 关规 定 范 围 、风 险 控 制 指 标超 过 监 管 部门 规 定 阀 值等 方面的 风险。








(5 ) 国债期 货实物 交割风 险: 国债期 货到期 时采取 实物 交割方 式,因 此可能 存在 因实 物交 割导 致被逼 空的 风险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4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有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两 种 , 对 于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投 资 人 , 其 因 红 利再 投 资 所 得的 份 额 自 确 认之 日 起 开 始计 算 持 有 时 间, 并 于 该 份额 赎 回 时 按照 本基金 相关 法律 文件 的约 定选择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并 计算赎 回费 ,敬 请投 资人 留意。 二、债 券市 场风 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形势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利率波 动直 接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从 而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利 率 波 动 可 能导 致 债 券 基金 跌 破 面 值 。在 利 率 波 动时 , 债 券 基 金的 净 值 波 动一 般 会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7 、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8 、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 场是国民 经济 的晴雨 表, 而经济运 作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三、开 放式 基金 共有 的风 险 1 、 管 理 风 险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造 成管 理风 险。 2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投资 组合中的 投资 品种会 因各 种原因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使证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提 高 , 买 入成 本 或 变 现 成本 增 加 。 此外 , 本 基 金 属开 放 式 基 金, 在 所 有 开放 日 管 理 人 有 义务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 如果 出 现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 ,可 能 造 成 基金 仓 位 调 整和 资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风险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 券 原 则 的 基础 上, 通 过 一 系 列 风 险 控 制指 标 加 强 对流 动 性 风 险 的跟 踪 、 防 范和 控 制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并不 保 证 完 全避 免此类 风险 。 3 、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四、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 构 和其 他 销 售机 构)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对本 基金 进 行 风险 评 价 , 不 同 的销 售 机 构 采用 的 评 价 方 法也 不 同 , 因此 销 售 机 构 的风 险 等 级 评价 与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 表述 可 能 存 在 不同 , 投 资 人在 购 买 本 基 金时 需 按 照 销售 机 构 的 要求 完成风 险承 受能 力与 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后变 更 并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方 法 , 本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可 按 该 方 法进 行 , 并 及 时公 告 ,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的 要 求办 理。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在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发 生 时 各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确 定 剩 余 财 产在 各 类 基 金份 额 中 的 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 类 基 金 份额 可分配 的剩 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份 额类 别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 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为基金 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购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和 定 投 等 业 务规 则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决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除 调 高 管 理费 率 、 托 管 费率 、 销 售 服务 费 率 之 外 的基 金 相 关 费率 结 构 和 收费 方式; (17)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 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5)建 立健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但 向 监管机 构、 司法 机关 及审 计、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全 部 募 集费 用 , 将 已 募集 资 金 并 加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 款 利 息在 基 金 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期 货等 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 期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 。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不 设 日 常 机构 。 若 将 来法 律 法 规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为 准。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和提 高销售服 务费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7)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 方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 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或 系 统 。 通讯 开 会 应 以召 集 人 通 知的 非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一)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不影 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作 出 的 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人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人,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生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 容 进 行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 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同 一 类别 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人 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配 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对 应 的 可 供分 配 利 润 将 有所 不 同 。 本基 金 同 一 类 别的 每 份 基 金份 额 享 有 同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同 一 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0.4%。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C 类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0.4%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各销 售机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构 , 或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8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 素协 商一致,酌情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托 管 费 率 、 销售 服 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除 根据 法 律 法 规要 求 提 高 该等 报 酬 标 准 以 外, 提 高 上 述费 率 需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 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根 据《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资 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 机构 债 、 地 方政 府 债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 债 中的 债 券 部 分、 债 券 回 购、 银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国 债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 证、可转 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本 基金不 投资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9) 项另 有约 定 外,因 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 应 当 符 合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和 投 资 策略 , 遵 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 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 按 法 律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 关 联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审 议 , 并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 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国 债期货合约、其他投 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选 取估值 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具 体估 值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2)交 易所上 市的可 转债 按估值 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交 易 日 债 券 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 所上 市的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易 日 结 算 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某一 类别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该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 作日 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基 金合 同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方 法 , 本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可 按 该 方 法进 行 , 并 及 时公 告 ,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的 要 求办 理。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在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发 生 时 各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确 定 剩 余 财 产在 各 类 基 金份 额 中 的 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 类 基 金 份额 可分配 的剩 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份 额类 别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按 照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 法律文 件。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 字 或 签 章 并在 募 集 结 束后 经 基 金 管 理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务 大 厦 31-3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 汇、 售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项 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 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 代 理 政策 性 银 行 、外 国 政 府 和 国际 金 融 机 构贷 款 业 务 ; 贷款 承 诺 ; 组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汇 汇 款; 外 汇 借 款; 发 行 、 代 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 买 卖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外 汇 票 据 承 兑和 贴 现 ; 自营 、 代 客 外 汇买 卖 ; 外 币兑 换 ; 外 汇担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保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 ; 证券 公 司 客 户交 易 结 算 资金 存 管 业 务 ; 证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业 务 ; 企业 年 金 托 管业 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 管业 务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托管 业务; 代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电 话银行 、手 机银行 、网上 银 行 业 务 ; 金融 衍 生 产 品交 易 业 务 ; 经国 务 院 银 行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 部门 批 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 基 金投 资 风 格 或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 提 供投 资 品 种 池 和交 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 金 托管 人 运 用 相关 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 金 合 同 关 于证 券 选 择 标准 的 约 定 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资 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 机构 债 、 地 方政 府 债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 债 中的 债 券 部 分、 债 券 回 购、 银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国 债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 证、可转 债。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本基 金不投 资股票 、权 证 、可 转债;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基 金总 资产 不超 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12 、本基金的存款银 行为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人 资格、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或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托管 人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 存放 在 具 有 基 金托 管 资 格 的同 一 商 业 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存 放 在 不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的 同 一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1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 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根 据协 议可 提 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14 、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9) 项另 有约 定 外,因 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名 单及 其 更 新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方 式 提 交 ,确 保 所 提 供 的关 联 交 易 名单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 全面 性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管 真 实 、 完整 、 全 面 的 关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 名 单。 名 单 变 更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发 送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确 认 已 知名 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 了监 督 流 程 , 基金 管 理 人 仍违 规 进 行 关 联交 易 , 并 造成 基 金 资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并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遵 循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优 先的 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每 半年 对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进 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应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说 明理 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管人 书面 确 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 的 名单 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 效前 已 与 本 次 剔除 的 交 易 对手 所 进 行 但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协 议 进 行 结 算。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则 根据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成 交 单对 合 同 履 行情 况 进 行 监 督 ,但 不 承 担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 同 造 成 的损 失 。 如 基 金托 管 人 事 后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选择 存款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2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 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 证 券 、 回 购交 易 中 的 质押 券 等 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风 险 控 制 预案 等 规 章 制 度。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基金 流 动 性 的需 要 合 理 安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制 度 须 经 基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 准 。 上述 规 章 制 度 经董 事 会 通 过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董 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的 决议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提 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 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 文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印 件 、 缴 款通 知 书 、 基 金拟 认 购 的 数量 、 价 格 、 总成 本 、 划 款账 号 、 划 款金 额、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 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 出现剧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具体 投 资 行 为 可能 对 基 金 财产 造 成 较 大 风险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要求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基 金 管 理 人 对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 和整 改 , 并 做 出书 面 说 明 。否 则 , 基 金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面 告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有 权拒 绝 执 行 其有 关 指 令 。 因拒 绝 执 行 该指 令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 在本基金名下,并确 保证 基金托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询 。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原 因 产生 的 受 限 证券 登 记 存 管 问题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的 数 据 , 导 致 基金 托 管 人 不能 履 行 托 管 人职 责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依法 承 担 相 应法 律 后 果 。除 基 金 托 管 人 未能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协 议履 行 职 责 外, 因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产生 的 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职 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前 ,与 基金 托管人 签 署 相 应 的 风 险控 制 补 充 协议 , 并 按 照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补 充 协 议的 约 定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 就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投 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 查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本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资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 相关 信 息 披 露和 监 督 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 工作 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 管 财产 的 完 整 性和 真 实 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 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 人开 立 的 基 金 托管 资 金 账 户, 同 时 在 规 定时 间 内 , 聘请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进 行 验资 , 出 具 验资 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 报 告由 参 加 验 资的 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本 基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机 构 开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户 ,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 付 。本 基 金 的 银行 预 留 印 鉴 由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和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一 切货 币 收 支 活动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支 付 基 金收 益 、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资金账 户进 行。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 金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借 或 未 经 对方 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身 法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 一 级 法 人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规定 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 开 设、 使 用 并 管理 ; 若 无 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有 关 规 定 , 以基 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立债 券 托 管 与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 场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时 代 表 基金 签 订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 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妥善 保 管 , 保 管 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 实物 证 券 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此 产 生 的 责任 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 有 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 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在代 表 基 金 签 署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至 少 各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 指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总 数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 、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 国债期货合约、其他 投资 等资产及 负债。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具体 估值 机构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托管 人另行 协商 约定 ; 2 )交易 所上市 的可转 债按 估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中 国金融 期货交 易所 上市的国 债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价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 易 日 结 算价 估值。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 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 设置、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会 计处 理 方 法 存在 分 歧 , 应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处 理 方 法 为准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 因而 影 响 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编制 并对外提供真实、完 整的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 制,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后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6 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以 公 告;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后 90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以公 告。 基金 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应在 3 日 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季 度报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 内完 成 复 核 , 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账 务 处 理为 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专 用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六、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包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 金 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权 益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登 记机构编制,由基金 管理 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 保管。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任 意一 个 交 易 日或 全 部 交 易 日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下 月 前 十个 工 作 日 内提 交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保 管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 以 外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保 密 义 务 。 若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由于 自 身 原 因无 法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8) 公 告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后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 、 场外 交易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以及 场外 交 易 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基 金 管 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件 、 手 机 短信 或 微 信 形 式向 定 制 的 个人 投 资 者 定期 发送, 资料 (含 电子 邮件 地址及 手机 号码 )不 详的 、微信 未绑 定的 除外 。 2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个人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客 户端, 可享 有场 外基 金交 易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 信息查 询服 务。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个人投资 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 信公众号 或客户 端办理 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及 信息查 询等 业务。 有关基 金管理 人电 子直销 具体业 务规则 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和 业务 规则 。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根据提示操作输 入要 咨询的问 题,便 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南京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8-01-25 南方祥 元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4 季度 报告 2018-01-22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缴纳增 值税 及其 附加 税费 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邮储 银行 个人 网上 银行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017-12-2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川财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2-1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晋中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1-2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储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0-13 南方祥 元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7-08-29 注:其 他披 露事 项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人可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 说 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 募 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祥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 23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注册的 文件 ; 2 、《 南方 祥元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南方 祥元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