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004112)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01 月 23 日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10 月 9 日证监许可 [2015] 2248 号文注册募集, 并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 部函[2016]2557 号)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与本基金主题投资以及本基金特定的投资
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等。 其中, 与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指与投资金融衍生品
相关的基差风险、 盯市结算风险、 第三方风险,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品
种因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以及因单一投资者申购比例上限
而导致的部分确认或无法确认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1 月23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31 日( 未经审计)。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部分基金业绩 ...................................................................................................... 5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7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3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6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07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以 及《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指《 创金合信国 企活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创金合信 国企活力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招募 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 书:指《创 金合信国企 活力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
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 构: 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34、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 规则》 : 指 《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 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 基金份额 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2014 年7 月9 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王晶晶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7 名成 员,其中 1 名董事长,3 名董事,3 名 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副处长、 北
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
泰一新 (北京) 节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 珠海一创风华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北
京一创远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普创(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 董事,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投资部执行总监、 投资部总监、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
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 董事,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佛山市计量所工程师、 佛山市诚信税务师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 
刘红霞女士, 董事, 本科, 国籍: 中国。 历任广东省香江集团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中
国建材集团 下属北新家 居/ 易好家电 器连锁有限 公司人力资 源总监、顺 丰快递集团 人事处总
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深圳市透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第一
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第一创业创新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聚创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一创泓宇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执行董事、 总经理, 深圳一创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珠海
一创风华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市一创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广东
恒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珠海一创明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创道胜资产管理
(青岛) 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一创汇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 普创 ( 珠
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珠海一创众值大数据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中关村顺势一创 ( 北
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珠海一创中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浙江一创电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鲲鹏一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金浦瓴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恒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创金
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经理、 红牛维他命 饮料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 、ALJ(中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吉通网络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裁、 财务总监、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有
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苏沃田集团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国籍: 中国。 于 1970 年12 月-1975 年 3 月服 役;1975
年 4 月起历 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 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 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
干部、 副总主任, 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 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 研究室处长, 建设 银
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 海南代表处主任、 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 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
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
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肇宏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国籍, 中国。 曾就职于北京市皮革工业公司、 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99 年 12 月-2015 年 5 月 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 组织部部长, 北京办事处总经理、 党委书记, 公司总裁助理、 党委委员、 副总裁。 现
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独立董事。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2 、监事基本 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杨健先生, 监事, 博士, 国籍: 美国。 历任华北电力设计院 (北京) 工程师,GE Energy
(通用电气能源集团) 工程师,ABB Inc.项目经 理、 新英格兰电力交易与调度中心首席分析
师、 通用电气能源投资公司助理副总裁、 花旗集团高级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风险官兼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 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营销
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2014 年 8 月 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 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 督察长, 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务
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先智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经理、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 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资产管理部产品研
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 副总经理, 学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业
务部项目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雪松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员, 深圳
市太阳海岸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理财部
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 养老金业务部总监、 机构业务部总监,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
产管理部私募业务战略规划组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陈玉辉先生,经济学硕士,2003 年 6 月加入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石化行业研
究;2005 年 度获中央电 视台、中国 证券报联合 评选的首届 “全国十佳 证券分析师 ”。2006
年 1 月加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化工行业研究员。2008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副总监、总监,并于 2012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5 年 4 月 10 日担
任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一部总监、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 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玉辉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监 
曹春林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张荣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薛静女士,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程志田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 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公司 风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司 的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 过 程
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 原则:公司 各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 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 有 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织 结构的设计 上要形成一 种相互制约 的 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 原则:建立 完备的风险 管理指标体 系,使风险 管理更具客 观 性
和操作性; 
(5 )适当性 原则:产品的设计、推广、运作应遵循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适当的原则。 
2 、风险管理 体系组织架构 
董事会
总经理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办公会
各职能部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公司建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 第一层级为董事会下设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第二层级为
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 第三层级为监察稽核部, 第四层级为
各业务或职能部门, 采取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理念, 即 “自上而下” 风 险
管理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下而上”的风险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如下: 
(1 ) 风控与 审计委员会: 负责对监察稽核、 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事项进行总体把控,
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2 )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对客户 资产的投资 管理工作进 行研究、评 估、决策, 督 导
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 )风险控 制办公会: 负责对公司 业务开展和 经营管理过 程中的重大 事项进行风 险 揭
示、 评估, 提 出应对措施建议, 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总经理
负责; 
(4 )监察稽 核部:负责 监督检查基 金、特定客 户资产与公 司经营管理 的合规合法 及 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 负责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 防范和控制;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负 责
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 定期提交监察稽核报告 (季报、 年报) 等 法定报告及定期或不
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 并负责法律事务管理、 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等工作;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5 ) 各职能 部门: 为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执行者, 对各自范围内的风险进行管理,
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 、内部控制 制度综述 
(1 )内部控 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产委托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实现公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 操
守, 正直诚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保护公司声誉。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确
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 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完
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
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 )风险控 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 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
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 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实现业务稳健、
持续发展; 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 司
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治理结构和业务行为风险、 员工道德和法律风
险、投资与 交易风险、 注册登记与 基金清算风 险、IT 风险等,分别制 定相应的风 险防范措
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 )监察稽 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
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 监察稽核
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是风险控制办公会的日常办事
机构。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审查稽 核
公司各项制度制定、 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统筹工作; 负责公司反洗
钱的管理工作; 负责公司、 基金及其它资产管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作; 调查处理公司、 员 工
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 )内部会 计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
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
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
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 、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 系,完善内 控制度。公 司建立、健 全了内控结 构,各层级 关 于
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 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 做
到公开、透明,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 )建立相 互分离、相 互制衡的内 控机制。公 司建立、健 全了各项制 度,做到基 金 经
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 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 任制。公司 建立、健全 了岗位责任 制,使每个 员工都明确 自 己
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 险分类、识 别、评估、 报告、提示 程序。公司 建立了风险 控制办公会 , 对
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 评估, 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对重
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
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内 部监控系统 。公司建立 了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统 ,如投资管 理系统、风 险 管
理与绩效评估系统、 员工投资行为监控系统等,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
监控; 
(6 )使用数 量化的风险 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手 段,建立数 量 化
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
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不定期 的业务、风 险管理和合 规培训。公 司制定完整 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 工 提
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
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 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 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末,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5 只。 自 2003 年以来, 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 财资》 、 美 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 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2009、2010 、2011 、2012、2013 、 2014 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 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在风 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 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也证 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各项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 其 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 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 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中国工 商银行托管 业务政策和 策 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 机演 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 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官方网址:www.icbc.com.cn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官方网址:www.cmbchina.com 3 、珠海华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联系人:李阳 客服电话:400-8800-338 官方网址:http://www.crbank.com.cn 4 、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方网址:http://8.jrj.com.cn 5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010-85650628 官方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6 、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 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官方网址:www.noah-fund.com 7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官方网址:www.zlfund.cn 8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 层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东湖路 7 号 大公馆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官方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9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官方网址:www.ehowbuy.com 10、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官方网址:www.fund123.cn 11、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宁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官方网址:www.5ifund.com 12、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客服电话:010-62680527 官方网址:www.hcjijin.com 13、北京唐 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刘美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官方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4、上海万 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官方网址:www.520fund.com.cn 15、凤凰金 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陈旭 客服电话:4000761166 官方网址:www.fengfd.com 16、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 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官方网址:www.jiyufund.com.cn 17、上海凯 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官方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8、北京虹 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姜颖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官方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9、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西裙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官方网址:www.lufunds.com 20、大泰金 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王骅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官方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1、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官方网址:www.yingmi.cn 22、北京肯 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 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官方网址:jr.jd.com 23、深圳市 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 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官方网址:www.jfzinv.com 24、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 望京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官方网址:danjuanapp.com 25、深圳前 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 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官方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26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圆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95587 官方网址:www.csc108.com 27、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官方网址:www.guosen.com.cn 28、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 官方网址:www.newone.com.cn 29、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官方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4008895523 官方网址:www.swhysc.com 31、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郑向溢 联系电话:0755-82558038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官方网址:www.essence.com.cn 32、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官方网址:www.cgws.com 33、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8 官方网址:stock.pingan.com 34、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客服电话:95310 官方网址:www.gjzq.com.cn 35、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官方网址:www.dgzq.com.cn 36、中银国 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40 层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钱卫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官方网址:www.bocichina.com 37、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官方网址:www.hysec.com 38、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官方网址:www.fcsc.com 39、金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官方网址:www.jyzq.cn 40、上海华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 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官方网址:www.shhxzq.com 41、中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95532 官方网址:www.china-invs.cn 42、永鑫保 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馆路 200 号3 层A 区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博馆路 200 号 B 栋 3 层 法定代表人:单开 联系人:曹楠 客服电话:95552 官方网址:www.all-share.com.cn 43、上海大 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胡旦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官方网址:www.wg.com.cn 44、上海挖 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官方网址:www.wacaijijin.com 45、天津万 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 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茜蕊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官方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46、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官方网址:www,66zichan.com 47、包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客服电话:95352 官方网址:www.bsb.com.cn 48、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 写字楼 3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 号 D 座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马焮 客服电话:95397 官方网址:www.tpyzq.com 49、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 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秦雨晴 客服电话:95538 官方网址:www.zts.com.cn 50、世纪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官方网址:www.csco.com.cn 51、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匣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匣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95525 官方网址:www.ebscn.com 52、南京苏 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注册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官方网站:www.snjiji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0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5]2248 号文注册,并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557 号)。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 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 年12 月 21 日至 2017 年1 月 18 日, 共 募集 334,813,405.54 份基 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3,509 户。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1 月23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除指定赎 回外,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 次 序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 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 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 若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 0.01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申 购费用由申 购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赎回基金的投资者承担。 2 、申购费率 (1 )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不含) 以下 1.5%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不含) 0.8% 500 万元(含 )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2 )在申购 费按金额分 档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 者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 用单笔申购 金 额 所对应的费率。 3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 不含) 以下 1.50% 7 日(含)-30 日(不含 ) 0.75% 30 日(含) -180 日(不 含) 0.50% 180 日(含) -365 日(不 含) 0.25% 365 日(含) 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基金份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 30 日以上 (含) 且少于 90 日(不 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 90 日以上 (含) 且少于 180 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180 日以上 (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其 余 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回 费率,并最 迟 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申购费用 由基金申购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 广 、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6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 额 时收取。 7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和赎 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 以申购当日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 以申请当日 该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 /1.110 =88,758.71 份 即, 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 元, 假 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10 元,可得到 88,758.71 份 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0 日 ,则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0%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 50.80 =10,109.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设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0 日、 赎 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 、本基金申 购与赎回的 登记业务按 照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 办理。正常 情况下,投 资 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 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 人 T +2 日起 (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 投资人T 日赎回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 、登记机构 可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对 上述登记业 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 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登记 机构、销售 机构、支付 结算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 导 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 的 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 情形。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登记 机构、销售 机构、支付 结算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 导 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续 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 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于规定 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 暂 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其他 1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 人 协 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在条件许 可的情况下 ,基金登记 机构可依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业务 规则,办理 基 金 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3 、当技术条 件成熟,本 基金管理人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 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开通本基金的外币申购和赎回, 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申购和赎回,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 过户、 质押等业务, 届 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制,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以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次级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金融衍生品 (权证、 股指期货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其中, 本基金基金 资 产投资于国企活力特征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大类资产配置框架, 综合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市场、 资本市 场表现, 以及国家重大政治、 经济与产业政策等政策因素, 形成对大类资产预期风险及预期 收益水平的判断,进而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国企 活力特征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主要依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 公告等)确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而判断上市公司的所有制属性。 本基金将实际控制人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组织、 机构或部门 (包括但不限于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有企业控股的公司等) 的上市公司定义为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将实际控制人为境内自然人 (不包括港澳台) 的上市公司定义为民营企 业上市公司。 在上市公司所有制属性判断的基础上, 本基金所指具备 “国企活力” 特征的投资标的主 要包括以下两个层面的内容: 1 )存在改革 预期以及处 于改革进程 中的国有企 业。其中, 国有企业改 革的形式包 括 但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不限于所有制改革、 兼并重组、 股权置换、 业务调整、 行业分类改革、 股权激励、 资产注入 、 整体上市等。 2 )参与到国 有企业改革 进程中的民 营企业。在 国有企业改 制重组、主 辅分离、服 务 外 包的过程中,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并购、参股以及政府与私人合作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等形式 。 本基金将积极投资积极参与竞争性领域国企改革、 改制和改组的民营企业。 本基金主要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政府文件、 媒体报道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自身研 究来判断该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国企活力特征股票”的标准。 如果未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国企活力特征股票的界定标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国企活力特征股票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或完善。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调整国企活力特征股票 的界定方法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公告。 (2 )行业配 置策略 根据上述 “国企活力特征股票” 的界定, 本基金根据各对应行业的特征, 结合行业景 气 度、行业竞争格局及其发展趋势等多维度的行业分析,综合评估各行业的投资价值。 (3 )个股投 资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采取 “自下而上” 的研究框架, 结合公司基本面、 估 值 水平、 市场比较等分析维度, 综合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符合 “国企活力” 特 征的股票中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 )公司基本 面分析 本基金将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 对符合 “国企活力” 特征的股票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研 究, 重点投资于满足以下标准的公司: 公司经营稳健, 盈利能力较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 公司治理结构合理、 管理团队相对稳定、 管理规范、 具有清晰的长期愿景与企业文化、 信 息 透明、执行力强。 2 )估值水平 分析 本基金将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 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 选择合适 的股票估值方法, 优先投资于具备显著投资价值的股票。 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 (P/E)、市净率法 (P/B ) 、 市盈率- 长期成长法 (PEG)、企 业价值 / 销售 收入(EV/SALES) 、 企业价值/ 息 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 ) 、 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FCFF,FCFE)或 股 利贴现模型(DDM )等。 3 )股票组合 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根据前述对国企活力特征企业的识别、 受益程度, 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 估值水 平分析, 进行股票组合构建。 当行业或公司不再符合前述条件, 或行业、 公司的基本面、 股 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适时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3 、债券投资 策略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债券投资管理。 类属配置方面, 本 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 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 的最优权重; 券种选择方面, 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变化趋势、 货 币 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 理。 (1 )本基金 在控制信用 风险的基础 上,采取分 散化投资的 方式进行中 小企业私募 债 的 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 适时调整投资组合, 控制投资风 险。 (2 )随着国 内债券市场 的深入发展 和结构性变 迁,更多债 券新品种和 交易形式将 增 加 债券投资盈利模式,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 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 谋求高于市场 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自上而下” 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结合对资 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流动性风险溢价、 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 对 收 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 投资策略指本基金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 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5 、衍生产品 投资策略 (1 )本基金 将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 约 进 行交易, 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 成本等。 (2 )权证为 本基金辅助 性投资工具 。权证的投 资原则为有 利于基金资 产增值、控 制 下 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 )本基金 将关注其他 金融衍生产 品的推出情 况,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基 金 投 资前述衍生工具, 本基金可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 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 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 谨慎地进行 投资。 6 、其他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 本 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国企 活力特征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5)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2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 值 的 20% ; 4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 占 基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 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 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 制 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组 合限制、禁 止行为规定 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 可 不 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管理程序 1 、决策依据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 观经济发展 态势、微观 经济运行环 境、证券市 场走势、政 策指向及全 球 经 济因素分析。 2 、投资管理 程序 (1 )备选库 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形成基金债券 投资备选库。 对于股票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行业前景与政策和个股基本面的分析判断, 形成 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2 )资产配 置会议 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各投资标的配置, 形成 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 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并审批 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产配置会议、 投研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 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发出交易指令。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 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 常监督, 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 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80% +一年期 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本基金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 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人民 币定期存款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 率。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调整实施前公告并报中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国证监会备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173,506,617.83 64.51 其中:股票 173,506,617.83 64.5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0,000,000.00 22.3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223,959.23 13.10 8 其他资产 234,583.10 0.09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9 合计 268,965,160.16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4,367,816.42 27.7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717,311.20 5.8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819,920.20 1.0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534,102.76 3.9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60,679,349.35 22.6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91,600.00 1.27 S 综合 5,996,517.90 2.24 合计 173,506,617.83 64.73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15 华夏银行 1,880,000 16,920,000.00 6.31 2 600731 湖南海利 2,219,248 15,734,468.32 5.87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3 601169 北京银行 2,199,909 15,729,349.35 5.87 4 600509 天富能源 2,288,800 15,701,168.00 5.86 5 601998 中信银行 2,300,000 14,260,000.00 5.32 6 601818 光大银行 3,400,000 13,770,000.00 5.14 7 600089 特变电工 1,109,956 10,999,663.96 4.10 8 601333 广深铁路 1,888,000 10,516,160.00 3.92 9 600378 天科股份 858,806 10,494,609.32 3.92 10 000731 四川美丰 1,101,500 8,789,970.00 3.28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1.12017 年 7 月 4 日,四川美丰(000731 )公告 称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陈润应相关部门 要求协助调查, 暂不能履职。 截止公告之时, 公司未收到相关部门出具的通知, 未知陈润 协 助调查的事项及原因。 公司董事会已授权相关高管代为履行职责,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 常。 本基金投研人员分析认为, 该事件发生后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作为央企中国石化下属 专业子公司, 总经理协助调查对公司经营和业绩影响无显著直接影响。 该公司作为化肥和车 用环保特种尿素行业龙头之一, 目前估值处于历史相对底部, 维持持有评级。 本基金基金经 理依据基金合同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在投资授权范围内, 经正常投资决策程序对四川美丰 进行了投资。 11.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14,467.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2,109.6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919.62 5 应收申购款 25,925.9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34,583.10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378 天科股份 10,494,609.32 3.92 重大事项停牌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第十部分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1 月23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1.23-2017.12.31 1.70% 0.44% 16.23% 0.51% -14.53% -0.07%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不含权和含 权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 机 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 )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股指期货 合约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 后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充分 理由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错 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或证 券、期货交 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 构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 机 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 调整基金收 益 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账户开户 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1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人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 的情形,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 份额的折算; (27)本基 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8)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 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或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十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的 重点投资对 象为具备“ 国企活力” 特征的基本 面良好、具 有较好发展 前 景 且价值被低估的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 基金的投资集中度较高。 当具备 “国企活力” 特征 的 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 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能会低于主要投资对象为非 “国企活力” 特征 股票的基金。 2 、与股指期 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如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 )基差风 险 指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合约价格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方向及大小不一致而承受的 风险。 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进行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合约展期的过程中, 基金资产可能因 基差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 )盯市结 算风险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 对应的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 算制度, 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 如出现极端行情, 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保证金不足, 在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的情形下,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 )第三方 风险 1 )对手方风 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合约,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 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经纪商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 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另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 也 会因为银行间交易对手违约等发生对手方风险。 2 )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交易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进行结算的交易所或登记公司会员单位, 或该会 员单位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相 关交易场所对该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相关交易保证金头寸被连带 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3 、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不公开各类材料 (包括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告等) , 外部评 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 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另一方面,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 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 影响或损失。 4 、因单一投 资者申购比例上限而导致的部分确认或无法确认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如单一投资者 的申购行为导致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时, 登记机构可 对其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 以确保确认之后该单一投资人所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符 合相关要求。在该种情形下,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存在部分确认或无法确认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等国家政策 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 一 定 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证券 市场是国民 经济的晴雨 表,而经济 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 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波动会 导致股票市 场及债券市 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 ,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 险。如果发 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 膨 胀 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程发 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 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7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三、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此外,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 回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运作风险 1 、操作风险 。指相关当 事人在业务 各环节操作 过程中,因 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 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风 险,如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此外,因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 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 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2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 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 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故 障 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1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 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 导 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2 、因金融市 场危机、代 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人 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人 自身控制能 力 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 决 议 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 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服务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能 力,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 主 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 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 基 金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 构、基金销 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 范 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在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 人 协 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增 加或减少份 额类别,或 调 整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10)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 人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的有关证明 文件、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示的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 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 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 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不与 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 方 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 为有效;除 下列第(2 )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 、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自 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 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二十部 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 年7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651 号 注册资本:1.7 亿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00 联系人:王晶晶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 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票) 、 债 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 募债、 次级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金融衍生品 (权证、 股指期货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但 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 比 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本基金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行调整,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b 、每个交易 日日终,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e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f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g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h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j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l 、本基金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d)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m 、本基金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n 、本基金投 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4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4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 人按以下方 式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 控 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 的核心交易 对手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 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4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5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 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 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 的 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含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含期 货账户)等 投 资 所需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 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 基金认(申 )购、基金 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 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 行 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回 购 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 并管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 负债。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2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 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不 含权和含权 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c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d .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 证券和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股指期货 合约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 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充分 理由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 、估值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6 )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 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 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 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第二十一 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信息查询服务 通过客服热线的 IVR 自 动语音、 网站信息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自助信息查询服务。 查询信 息包括基金账户信息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IVR 自动语音 或转人工座席等方式获取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账户 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余额、交易流水、交易确认、分红记录、净值查询等信息。 客户可登陆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很方便地查询到基金管理人信息和基金信息, 基金持有 人还可以查询基金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二、信息咨询服务 通过客服热线和网站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客服热线或网站留言等途径咨询 产品等问题,基金管理人还将安排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为客户提供基金咨询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 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 客户投诉实 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四、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寄送有关资料,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 公 司宣传推广资料等。 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 推介会、 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及时与投资者分 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 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 与投资者 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 传真:0755-82769149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八、如本招 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 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第二十二 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标题 日期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8/1/19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018/1/2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值税对资产管理产品影响告投资者通知书 2017/12/30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2/22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7/10/27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包商银行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7/10/19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世纪证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7/10/13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光大证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7/9/13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太平洋证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7/9/12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泰证券为代销机 构暨参加中泰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9/8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大智慧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8/29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万家财富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7/8/28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8/25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半年度报告 2017/8/25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挖财基金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7/8/14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凤凰金融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7/8/1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唐鼎耀华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7/7/26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第二十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其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03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