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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鼎安债券A(002971)

前海开源鼎安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鼎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第1 号)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截 止日:2018 年1 月 19 日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6 年 6 月 24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6]1413 号文 注册募集 , 基金 合同 已 于2016 年 7 月 19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本 基金 特 有的风 险 、 其 他风 险 及 本 法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其发 行人 是非 上 市中小 微企 业 , 发 行方 式 为面向 特定 对象的 私募 发行 。 当基 金 所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 或由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价格 下降 等 , 可 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较 传统企 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 流动性 风险 更大 , 从而 增 加了本 基金 整体 的债券 投资 风险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 月 19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5 十六、风险揭示 ............................................................ 70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7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等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以 及《 前海 开源 鼎安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鼎安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或 “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 险、 费率 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鼎安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前海开 源 鼎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 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开源 鼎安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前海开 源 鼎安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前海 开源 鼎安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包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括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 )及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 民币资 金进行境 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37、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 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收益 : 指 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 本 基金根 据认 购费 、 申购 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 不同 , 将 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 各类 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金 代码 , 并分别 计算 和公 布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52、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 者认购/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而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53、C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 者认购/申 购时 不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 但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54、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5、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 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 傅 成斌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25%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深 圳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 总经 理, 现 任开源 证券 董事 、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龚方雄 先生 , 荣誉 董事 长 , 宾 夕法 尼亚 大学 沃顿 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 国 籍: 中国 香 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 行经济 学家 , 美国 银行 首 席策略 师 、 全 球货 币及 利 率市场 策略 部联 席主管 , 摩根 大通 中国 区 研究部 主管 、 首席 市场 策 略师 、 首 席大 中华 区经 济 学家 、 中 国综 合 公司( 企业 )投 融资 主席 。2009 年 9 月 起担 任摩 根 大通亚 太区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投 资银 行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荣 誉董 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 区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自 营 负责人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董 事长 。 朱永强 先生 , 执行 董事 长 , 硕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工程部 总经 理 、 技 术总 监 , 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 京世纪 飞虎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管 理委 员 会董事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线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纪 管理 总 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周芊先 生, 董事, 北京 大 学 DBA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中信证 券产 品委 员会 委员 、 中信金 石不 动产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经 理 , 信 保股 权投 资基金 董事 、 全国工 商联 商业 地产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中房 协养 老 地产专 委会 副主 任委 员 。 现任北 京中 联国 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范镭先 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 国际金 融战 略专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 际关系 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 桥大 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 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币 研究 所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 货币 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顾问委 员会副主 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 曾 任中 国 农业银 行首 席经 济学 家。 申嫦娥女 士,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 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助 教、 讲师 、 副 教 授,北 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 姚树 洁先 生 ) ,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 籍:英 国。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当代 中 国学学 院院 长 、 教 授 , 西 安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 重 庆大 学 、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南 农业 大 学、 华中 农业 大学 、 渭 南 师范学 院等 大学 的特 聘教 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 院荣誉 院长 ; 英 国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 英 国中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 美 国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 员 、 美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全 英 专业 团 体 联合 会副 主 席 ; 《 经济 研 究 》 、 《西安 交 通 大 学学 报 社 科版 》 、 《 当 代 中 国》 (英文 ) 等科 学杂 志的 编 委。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业 大 学助理 教授 , 英国 牛津 大 学研究 员 , 英 国 朴茨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 大学教 授、 系 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经济 学 教授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陕西财 经学 院助教 、 讲师 、 副 教授 、 教授 、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 、 研 究生 部主 任、MBA 中 心主任 、 院长 助 理;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 至今 任民 建 陕西省 委员 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副主委 。 曾任 第十 二届 全 国政协 委员 , 中国 工业 经 济学会 副会 长 , 中 共陕 西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特聘研 究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事 会主 席 ,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民 政部 外事 处 处长、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李匆先 生 , 联 席监 事会 主 席,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 理博士 ,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 学公共 管理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香港 。曾 任职 华银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上 海证券 营业 部 、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香港亨茂 投资集 团基金经 理、韩国 未来资 产环球投 资( 香 港)有限公 司高级 基金经理 、中国股 票投资部 主管、 公司首席 投资官兼 亚太区 投资部主 管 、 公司投 资委 员会 主席 。 现 任香港 泽源 资本 创始 人 、 投资总 监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联 席监事 会主 席。 孔令国 先生 , 监事 , 美国 密苏里 大学 圣路 易斯 分校 MBA , 国 籍: 中国 。 曾任 职 深圳市 公 安局罗 湖分 局、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 投资部 , 现 任江苏 联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刘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 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事 行政 经理 、 顺丰 速 运集团 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运营总 监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执行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 总经 理, 现 任开源 证券 董事 、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件开发 工程 师,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 执行 总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谢屹先 生 , 金 融与 经济 数 学、 工程 物理 学硕 士, 国 籍: 德国 。 历 任汇 丰银 行 (德 国) 股 票研究 所及 投资 银行 部分 析师 、 高 级分 析师 、 副 总 裁。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投资总 监 、 前 海开 源金 银 珠宝主 题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前海 开源 强 势共 识100 强等 权重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沪 港深 汇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源 鼎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 源周期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谢屹 先生 具备 基金从 业资 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厚 琼, 联席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 部行政 负责 人赵 雪芹 , 联 席投资 总监 侯燕琳 、 刘 静、 丁 骏、 曲 扬、 邱 杰、 史 程, 首 席经 济学家 杨德 龙, 执行 投资 总监徐 立平 、 薛 小波、 王霞 、谢 屹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8)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 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时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业 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 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 险, 负责 批准 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5)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 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 组织 实 施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制 。 6)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 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投 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 统和 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 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股 票代 码:3968),10 月5 日行 使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本集 团总 资 产 61,692.39 亿 元人 民币 ,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 15.01% , 权重 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2.26%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合格 境内 机构投 资者 托管 (QD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 和产品 :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 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业务持 续稳健发 展,社会 影响力 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 获《财 资》“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 银行 荣膺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托 管 银行奖 ”, 成 为国内唯 一获奖项 国内托 管银行 ; “托管通 ” 获得 国内《银 行家》2016 中 国 金融创新 “十 佳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 国资 产 管理 【 金贝 奖 】 “最 佳资 产托管 银行 ” ; 2017 年6 月再 度荣 膺 《 财 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奖”, “ 全功 能网 上托 管 银行 2.0 ” 荣获 《银行 家 》2017 中 国金 融 创新 “十 佳金 融产 品创 新 奖” ;8 月 荣膺国 际财 经权 威媒体 《 亚洲 银行家 》 “中 国年 度托 管 银行奖 ” , 进 一步 扩大 我 行托管 业务 在国 际资 管和 托管业 界的 影响 力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中国 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北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 东 三环 支行 行长 助理 、 副行长 、 行 长、 北京 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2001 年10 月至 2006 年3 月 , 历 任北 京分 行行 长助理 、 副 行长;2006 年3 月至2008 年6 月, 任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 副行 长 ( 主持 工作 ) ;2008 年6 月 至 2012 年6 月, 任北 京分 行行 长 、 党委书 记 ;2012 年 6 月至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 学本 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商 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 总经 理 助理等 职 。 是 国内 首家 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 一,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7 年 9 月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316 只开 放式 基金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 负 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立 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 责 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 同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不受内 部控制 约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并 能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火 墙原则。 业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应当在制 度上和人 员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关注 重要托管 业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 体系、 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 配、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本 效益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期效 益,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善 的制度建 设。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从 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 密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 保 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 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 招商 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 法》 ,并 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 在灾难 备份中心 进 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 管项目 审批、资 金清算与 会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每日 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 托 管 业 务数 据每 日 进行备 份 ,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对信 息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双人 双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 置门禁 管 理、电脑 密码设置 及权限 管理、业 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 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 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 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 胥 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服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代 销机 构 代 码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3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4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 号楼 5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 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http://www.urainf.com 6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7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8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 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2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7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1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 53 层5312-15 单元 法人姓名: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19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 (北京) 有 限公司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2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88 号楼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人代表:戎兵 客服热线: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2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22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10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3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5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2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8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电话:010-58170820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2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0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3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站:www.zhixin-inv.com 33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 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站:www.niuniufund.com 3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 厦 9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 厦 906 法定代表人:张琪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5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36 济安财富 (北京)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8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39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 客服电话:4000216088 40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 海深港 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中心 4 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联系人:柯冬植 电话:0755-88914685 客服电话: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4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2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 限公司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春光 电话:18640999991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 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C5 栋汇付 天下 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 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45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 、400-088-8816 (企业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48 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网址:www.cmiwm.com 客服电话:400-876-5716 49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50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 5022 号联合广 场 A 座裙 楼 A3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 5022 号联合广 场 A 座裙 楼 A302 法定代表人:喻天柱 联系人:王攀峰 电话:0755-83191351 传真:0755-82945664 客服电话:400-600-0583 网址:www.hrjijin.com 51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 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2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 化市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表人:李 春瑜 客服电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53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 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5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 厦 B 座 7 层 法人代表:马宏波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5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电话委托:(021)962505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6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6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5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 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6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6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69 新时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om.cn 7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 )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7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7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7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7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A01 、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话:4001-099-918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 厦 B 座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 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 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为 0755-83331195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8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 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8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 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 师: 刘佳 、徐莘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郭 红霞 经办会 计师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2016 年 6 月24 日证监 许可[2016]1413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 集期 自 2016 年7 月7 日 至2016 年7 月14 日 ,共 募集有 效认 购份 额 600,528,866.89 份, 利息 结转 份 额 81,070.58 份,合 计600,609,937.47 份,募 集户 数 244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债券 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7 月19 日正 式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 电子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 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见 相关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8 月25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业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 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 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 延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该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 设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2、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万 元 ( 含 申购费 ) 。 投资 人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的 电 子直 销 交 易系 统 ( 目前 仅对 个人投 资者 开通 ) 和 其他 销 售 机构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和C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 10 元( 含申 购费) 。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柜 台追 加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 含申 购费) 。 投 资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电 子直销 交易 系 统 (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 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追 加申购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 申 购费)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 申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 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 额赎回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账户 最低 余额为 10 份基 金份 额,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托 管 的本基 金某 类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 10 份时 ,该 笔赎 回 业务应 包括 账户 内全 部该类 基金 份额 , 否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剩余部 分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强制赎 回。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2、申 购费 率 (1) 对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投资 人在 申购 时需 交纳前 端申 购费 。 1)投 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A 类基金 份额申购金额M( 元)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 ≤ M <300 万 0.50% 300 万 ≤ M <500 万 0.20% M ≥500 万 0 2)本基金 对通过基 金管理 人直销柜 台申购的 投资人 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投 资人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见下 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 元)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8% 100 万 ≤ M <300 万 0.05% 300 万 ≤ M <500 万 0.02% M ≥500 万 0 3)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电子直 销交 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费率见 下 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 ( 元)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 付渠 道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含申购费) 交通 银行 汇付 天下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100 万 0.60% 0.64% 100 万 ≤ M <300 万 0.50% 300 万 ≤ M <500 万 0.20% M ≥500 万 0 注:部 分销售 机 构如 实行 优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销售机 构公 告。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投资 人在 一 天之内 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用 由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申购 费率为 零。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1) 当投 资人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当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举例三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0.80%,假 设申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7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17 =97,548.0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 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17 元 ,则 其可得 到97,548.03 份A 类基金 份额 。 举例四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7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17 =98,328.42 元 4、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随持 续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D(天) 赎回费率 D<30 0.50% 30≤ D <180 0.10% D≥180 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D(天) 赎回费率 D<366 0.10% D≥366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或 C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 赎 回费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入基 金 财产, 其余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相 同, 按照 各自 对 应的 当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赎回 费率计 算 ,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方式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举例五 :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150 天,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10% , 假设 赎回 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88 元 ,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 =1 0,00 0×1 .088=10,880.00 元 赎回费 用=10,880.00 ×0.10%=10.88 元 净赎回 金额=10,880.00-10.88=10869.12 元 即:投 资 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为 15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8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净赎 回金 额 为 10869.12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销售 费率 实行一 定的 优 惠 。 (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结算 系统 、 基金 会计系 统 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时 。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基金 会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受 理赎回 申请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 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 括但 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 件或 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6 年8 月25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与 基 金管理 人旗 下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 业务 ,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6 年8 月23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发布的 《 前海 开源 鼎安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 者 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或 者按 照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的 方式 进 行处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详 见 2016 年8 月 23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发布 的《 前海 开源 鼎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 (十五)基金 份额的 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基金 份 额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 理, 力争 为 投资者 提供 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长期 稳定 投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 家债 券 、 地 方政 府 债、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 金融 债券 、次 级债券 、中 央银 行票 据、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中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 协议存 款 、 通 知存 款、 定 期存款 、 同业 存单 、 可 转 换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 债 券质 押及 买断 式回 购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 国内 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权证 、 国 债期货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其 中基 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有 以下 五 方面 内容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 金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的 分析手 段 , 在 充分 研究 宏 观经济 因素 的基础 上 , 判 断宏 观经 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和 未来 发展 趋势 。 本 基金 将依 据经 济 周期理 论 , 结 合 对证券 市场 的研 究 、 分 析 和风险 评估 , 分析 未来 一 段时期 内本 基金 在大 类资 产的配 置方 面的 风险和 收益 预期 , 评估 相 关投资 标的 的投 资价 值 , 制定本 基金 在固 定收 益类 、 权 益类 和现 金 等大类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主 要采 取组合 久期 配置 策略 , 同时 辅之以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 骑 乘策略 、 息差策 略、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1) 组合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组合久 期管 理策 略, 从而 有效控 制基 金资 产的 组合 利率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宏观 经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和 法定 及市 场利率 变化 趋势 进行 研究 判断, 同时 结 合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债券收 益率 水平 来确 定组 合目标 久期 。 基本 原则 为 : 如 果预 期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将 缩短 组合 的久期 , 以减 小债 券价 格 下降带 来的 风险 ; 反之 , 如果预 期利 率下 降 , 本 基 金将增 加组 合的 久期, 以较 多地 获得 债券 价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的预 测, 适时 采用 子弹式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 动态调 整组 合长 、中 、短 期债券 的搭 配, 以期 在收 益率曲 线调 整的 过程 中获 得较好 收益 。 (3) 骑乘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骑 乘策 略来 增强组 合的 持有 期收 益。 该策略 首先 对收 益率 曲线 进行分 析 , 当债券 收益 率曲 线比 较陡 峭时 , 也 即相 邻期 限利 差 较大时 , 在可 选的 目标 久 期区间 买入 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 较陡 峭处 右侧的 债券 也即 收益 率水 平处于 相对 高位 的债 券。 在 收益率 曲线 不 变的情 况下 , 随着 持有 期 限的延 长 , 其 剩余 期限 将 发生衰 减 , 债 券收 益率 将 沿着陡 峭的 收益 率曲线 产生 较大 幅的 下滑 ,债券 价格 将升 高, 从而 获得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 (4) 息差 策略 本基金将在回购利率低于 债券收益率的情形下,通 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 投资于债 券,从 而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资 的收 益。 (5)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备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有 抵御 下行 风险 、 分 享股票 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 本 基 金将通 过相 对价 值分 析 、 基 本面 研究 、 估值 分析 、 可 转债条 款分 析, 选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 良、 其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 高上涨 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投 资。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资 综合 考虑 安全 性、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等 方面 特征 进行全 方 位的研 究和 比较 , 对个 券 发行主 体的 性质 、 行业 、 经营情 况 、 以 及债 券的 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面分析 , 选择 具有 优势 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 并 通过 久 期控制 和调 整 、 适 度分 散 投资来 管理 组合 的风险 。 3、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精 选有 良好 增值 潜力的 股票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股票 投资 策略 将从 定 性和定 量 两方面 入手 , 定性 方面 主 要考 察 上市 公司 所属 行业 发展前 景 、 行 业地 位、 竞 争优势 、 管理 团 队、 创新 能力 等多 种因 素 ; 定 量方 面考 量公 司估 值 、 资 产质 量及 财务 状况 , 比较分 析各 优质 上市公 司的 估值 、 成长 及 财务指 标 , 优 先选 择具 有 相对比 较优 势的 公司 作为 最终股 票投 资对 象。 4、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本 基金将 结合 国债 交易 市场 和期货 交 易市场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的情况 ,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 套期保 值等 投资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 , 以 获 取超额 收益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持证 券主要 包括资 产抵押贷款 支持证 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 持证券 (MBS) 等证券 品种 。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 、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因 素进 行分 析, 并辅 助 采用蒙 特卡 洛 方法等 数量 化定 价模 型, 评估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价 值并 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策 。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为决策依 据,并以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究 部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构建股 票备选库 、精选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设 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 。设计 和调整 投 资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金 合 同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建议 等。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 根据 决策 纪要 , 基金 经理小 组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及 操作 方案 , 交由 交 易部执行。 (6)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7)基金 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8)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 金绩 效评 估岗 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9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10% 。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其 样本 范围 涵盖 银行 间 市场和 交 易所市 场 , 成 分债 券包 括 国家债 券 、 企 业债 券、 央 行票据 等所 有主 要债 券种 类, 具有 广泛 的 市场代 表性 ,能 够反 映中 国债券 市场 的总 体走 势。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发布 、 表征A 股市场 走势 的权 威指 数 。 该指数 是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 其 样 本覆盖 了沪 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 A 股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协 商基 金托 管人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 不需 要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 七)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投资 于 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投资于 国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 票、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1 年 ,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展期;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6) 当本 基金 持有 国债 期货时 ,遵 循以 下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投资 限制 :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30% ; 3)本基金 参与国债 期货时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 和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 有关约 定; 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17)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 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限制 , 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但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九)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77,418,500.00 87.54 其中: 债券 139,811,000.00 68.98 资产支 持证 券 37,607,500.00 18.56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930,133.40 4.41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1,188,188.00 5.52 8 其他资 产 5,137,348.25 2.53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9 合计 202,674,169.6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境内股 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港 股通 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通过 港股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9,989,000.00 54.4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9,989,000.00 54.42 4 企业债 券 19,744,000.00 9.7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0,078,000.00 4.99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9,811,000.00 69.1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50201 15 国开 01 1,100,000 109,989,000.00 54.42 2 136772 16 聚 信一 200,000 19,744,000.00 9.77 3 101468001 14 长虹 MTN001 100,000 10,078,000.00 4.99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以 上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 142022 海航301 200,000 20,000,000.00 9.90 2 142249 奥租4A3 150,000 15,000,000.00 7.42 3 142250 奥租4A4 50,000 2,607,500.00 1.29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以 上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 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1,121.4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036,134.42 5 应收申 购款 70,092.3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8 合计 5,137,348.2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 有股票 。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前海开 源鼎 安债 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7.19-2016.12.31 -1.30% 0.17% -1.32% 0.14% 0.02% 0.03% 2017.1.1-2017.12.31 3.75% 0.10% -1.08% 0.09% 4.83% 0.01% 2016.7.19-2017.12.31 2.40% 0.12% -2.38 0.11% 4.78% -0.01% 前海开 源鼎 安债 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7.19-2016.12.31 -1.50% 0.16% -1.32% 0.14% -0.18% 0.02% 2017.1.1-2017.12.31 3.86% 0.10% -1.08% 0.09% 4.94% 0.01% 2016.7.19-2017.12.31 2.30% 0.12% -2.38% 0.11% 4.68% 0.01% 注: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90%+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 ×10%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 结 算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衍 生工 具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估值净 价估值 ,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估 值净 价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易 所市场实 行全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全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计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全 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全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其所 含的 债券 应计利 息得 到 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有 价证券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情况 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对于 活跃 市 场报价 未能 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5)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 按成本 估值 。 4、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或者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4)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 7、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8、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异 的 , 基金将 在相 关税 金调 整日 或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 估值调 整。 9、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本基 金 A 类或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 5、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 估 值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9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本基金 的同一类 别的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 权 ,由于 本基金各 类基金 份额收 取 费用 情 况不 同,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若 投 资者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进行收 益分 配 , 收 益的 计 算以权 益登 记日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转 为相 应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由 于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分 配收 益不 同,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行 账 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7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销 售服 务费 由 登记机 构代 收并 按照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 关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介 刊登公 告 。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 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信息 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和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10、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国债 期货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 交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国债 期 货 交易 对本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11、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 明细 。 12、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 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市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本基 金 特有的 风险 、 其他 风险 及 本法律 文 件 风险 收益 特征 表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 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风险较 高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股 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 此外 , 基 金投 资 者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 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 七)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 为 债券 型基 金 , 其投资 风格 和投 资范 围 决 定了本 基金 具有 如下 特有 风险: 1、信用 风险 信用债 为本 基金 债券 类资 产中的 重要 投资 对象 , 因 此, 本基 金无 法完 全规 避 发债主 体特 别是公 司债 、企 业债 的发 债主体 的信 用质 量变 化造 成的信 用风 险。 2、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债券类 资产 , 因此 , 本 基金 将面临 较高 的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 险 。 3、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的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发 行主 体一般 是信 用资 质相 对较 差的中 小企 业, 其经 营状 况 稳定性 较 低、外 部融 资的 可得 性较 差,信 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 企业; 同时 由于 其财 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提高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4、本基金 可投资国 债期货 ,国债期 货采用保 证金交 易制度, 由于保证 金交易 具有杠 杆 性, 当相 应期 限国 债收 益 率出现 不利 变动 时 , 可 能 会导致 投 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失 。 国债 期 货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强 制平 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5、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决策 过程 决 定了 本基 金具 有其 他投资 风险 。 例如 , 本基 金 还投资 于 权证等 高风 险品 种, 相应 的市场 波动 也可 能给 基金 财产带 来较 高的 风险 。 (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九)本法律文件风 险收 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 风险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清算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 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 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人 泄 露, 但向 监管 机 构、司 法机 关及 审计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 除外;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资金 账户和期 货结算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 户、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期 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以及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以 下情 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变更收 费方 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基金管 理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调 整有关 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8)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增加 或减少份 额类别 ,或调 整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 9)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应 不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 明 的形式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统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 见;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 议通知 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选择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 行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为 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需 在会 议通 知载 明的 期限内 , 以会 议 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 向会 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 效的 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在 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 基 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 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 、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 法律法 规 、 监 管规 则修 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或 法律 法规 、监管 规则 增加 新的 持有 人大会 机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调整 或补 充,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 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深圳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称 资 产管理 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时 间: 2013 年1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 [2012 ]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也 可称 资 产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监 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证券选 择 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 或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家 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 、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 、 金 融债券 、 次级债 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企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 、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协议存 款 、 通 知存 款 、 定 期 存款 、 同 业存 单 、 可 转换 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 交换债 券、 债券质 押及 买断 式回 购 、 资产支 持证 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 国债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 资比例 、投 资限 制为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其 中基 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投资于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当 本基 金持 有国 债期 货时, 遵循 以下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投 资限 制: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 市值 的30% ;


③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时 , 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 ④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3)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 以下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者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项进行 审查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因证 券 、 期货市 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或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6)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投 资限制 和禁止性 规定,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 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定 进行 监督 。 对 于不 符 合规定 的银 行 存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本基 金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据 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投 资 于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20%,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 计不得 超过 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2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本 基金存 款银 行的 评估 与研 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存款 的 业务流 程、 岗位职 责 、 风 险控 制措 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实 防 范有关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对 本基 金银 行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 审 查 、 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 投资 指令 、 存 款证 实书 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基金管 理人负责 控制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信用 等级、 存款银 行 的支付 能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金管 理人负责 控制流 动性风险 ,并承担 因控制 不力而造 成的损失 。流动 性风险 主 要包括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全 部提前 支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 或到期 支取 而存 款银 行未 能及时 兑付 的 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不能满 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基金管 理人须加 强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的建 设。如 因基金管 理人员工 职务行 为导致 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金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4)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3、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 的签订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 资指 令与 资金 划付 、 账目核 对、 到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 议的签 订 1)基金管 理人应与 符合资 格的存 款 银行总行 或其授 权分行签 订《基金 存款业 务总体 合 作协议 》 ( 以下 简称 《总 体 合作协 议》 ) ,确 定《 存款 协议书 》的 格式 范本 。 《 总 体合作 协议 》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 范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共同 商定 。 2)基金托 管人依据 相关法 规对《总 体合作协 议》和 《存款协 议书》的 内容进 行复核 ,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款 协议书 》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办理方 式、 邮寄地 址 、 联 系人 和联 系 电话 , 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 , 存 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 4) 由 存款 银行 指定 的存 放 存款的 分支 机构 ( 以下 简 称 “ 存款 分支 机构” ) 寄送 或上门 交 付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凭 证的 , 基 金托 管人 可 向存款 分支 机构 的上 级行 发出存 款余 额 询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 其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5)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 放到期或 提前兑付 的资金 应全部 划 转到指 定的 基金 托管 账户 ,并在 《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 内,如本 基金银行 账户、 预留印 鉴 发生变 更 , 管 理人 应及 时 书面通 知存 款行 , 书面 通 知应加 盖基 金托 管人 预留 印鉴 。 存 款分 支 机构应 及时 就 变 更事 项向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出具正 式书 面确 认书 。 变 更通知 的送 达方 式同开 户手 续 。 在 存期 内 , 存 款分 支机 构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定 联系 人变 更 , 应及时 加盖 公章 书面通 知对 方。 7)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定, 因定期 存款产生 的存单不 得被质 押或以 任 何方式 被抵 押, 不得 用于 转让和 背书 。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的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1)基金投 资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据基 金管理人 与存款银 行签订 的《总 体 合作协 议》 、 《 存款 协议 书 》 等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存 款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开 立银行 账户 。 2)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时 的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3) 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 核对及 到期 兑付 1)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 证 传递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 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 协议 书 》 中 规定 , 存 款银行 分支 机构 应为 基金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下 称 “ 存款 凭证” ) , 该存 款 凭证为 基金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 且 对 应每笔 存款 仅能 开具唯 一存 款凭 证 。 资 金 到账当 日 , 由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 管传 真一份 存款 凭证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后, 将存 款凭 证 原件通 过快 递寄 送或 上门 交付至 基金 托 管人指 定联 系人 ; 若存 款 银行分 支机 构代 为保 管存 款凭证 的 , 由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凭 证复 印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收 妥。 2)存 款凭 证的 遗失 补办 存款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存 款银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督促存款 银行尽快 补办存 款凭证, 并按以上 (1)的 方式快递 或上门交 付至托 管人,原 存 款 凭证自 动作 废。 3)账 目核 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款 协 议书 》 中 规定 , 对 于存 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 存款银 行应 于每季 末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因存 款银 行未 寄 送对账 单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 并 在 询证函 上加 盖存 款银 行公 章寄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到 期兑 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 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 的会计 主管 。 存款 银行 未 收到存 款凭 证原 件的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电 话询 问 。 存款到 期前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确 认存 款凭证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与 存 款银行 接洽 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息 补付 事宜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款 协 议书 》 中 规定 , 存 款凭 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存 款银行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上加 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后 , 与 存款银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银行 应在 到 期日将 存款 本息 划至 指定 的基金 资金 账 户。 如果 存款 到期 日为 法 定节假 日 , 存 款银 行顺 延 至到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支 付, 存款 银行 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 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5)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若 因基 金管 理人 拒不执 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相关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名 单 , 但 应 将调整 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 名单 确定 时已 与本 次 剔除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但不 得再 发生 新的 交 易。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 调整 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本基金 若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关 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 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监管 规定 。


(1)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登 记和 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 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应 划付 的认 购款 、 资 金 划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的行 为 。 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 《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以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 采取 合理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 违规以 及违 反《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的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 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 已代表 基金 签署 合同不 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 值,以及 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并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 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 ,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10、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托管人 在履 行其 通知 义务 后,予 以免 责。 1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和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3、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理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4、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投 资所 需的 相关账 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物 证券 等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 灭 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资 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基金 托管人对 因为基 金管理人 投资产生 的存放 或 存管在 基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 基 金资产 ,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期货 保证 金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货 合约 等 ) 及 其收 益, 由于 该等 机 构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协议当 事人 外第 三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开立 “ 基金 募集 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立并 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资 金账户( 也可称 为“托 管 账户”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 存款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托 管账户 名称 应为 “前海 开源 鼎安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预留 印鉴 为 基金托 管人 印章 。 (2)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立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管理人根 据投资 需要按照 规定开立 期货保 证金账户 及期货交 易编码 等,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 成上 述账 户开 立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 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 提供 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 初始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 控中 心的登录用户 名及密 码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资 金密 码和 保证 金监 控 中心登 录密 码重 置由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 重 置后务 必及 时通 知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提 供所 需资 料 。 基 金 管理人 保 证所提 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实 性和 有效 性, 且在 相 关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料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2)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上述存 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不少 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公 告,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4、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5、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6、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核;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 国家 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7、在有需 要时,基 金管理 人应每季 度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的 基础数 据 和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华 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终止 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投 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基金投资 人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基 金管理 人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发 送节日 及生 日问 候 、 产 品 推广等 信息 。 若基 金投 资 人不需 要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服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4、手机短 信依托于 外部通 讯服务商 发送,电 子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行信 息传送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 客 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 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 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在 3 个 工 作日之内 对基金投 资人的 投诉做出 回复。对 于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 五)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 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 微 信 交易 系 统 与 APP 交 易系 统 ) 进行 开户 与交易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 括:基 金账 户开 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账户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其 他销 售网 点 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 定 期投资 计划 , 基金 投资 人 可以通 过相 关渠 道 , 定 期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投 资 计划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七)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以上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二 十一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 的 从业 人员 在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 或 “子 公司 ” ) 兼 任董 事、 监事及 领薪 情况 如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 司除 上 述人员 以外 未有 从业 人员 在前海 开 源资管 公司 兼任 职务 的情 况。 (二)2017 年7 月 19 日至 2018 年1 月19 日 披露 的公告 : 2018-01-18


前 海开 源鼎 安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8-01-02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2017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2017-12-30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证券 投资关 于基 金缴 纳增 值税 的公告 2017-12-22


前 海 开 源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唐 鼎 耀 华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2


前 海 开 源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海 银 基 金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06


前 海 开 源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嘉 实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23


前 海 开 源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长 量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1-04


前 海 开 源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大 河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1-03


前 海 开 源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锦 安 基 金为代销机构并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0-26


前 海开 源鼎 安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7-09-29


前 海 开 源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通 过 中 泰 证 券 定 投 申 购 起 点金额 的公 告 2017-09-05


前 海 开 源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肯 特 瑞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通定 投和 转 换 业务 并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01


前 海开 源鼎 安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摘 要 (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2017-08-31


前 海 开 源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万 家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8-28


前 海开 源鼎 安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7-08-28


前 海开 源鼎 安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7-08-07


前 海 开 源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民 财 富 为 代销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25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中泰 证券费 率调 整的 公告





2017-07-21


前 海开 源鼎 安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住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 合理 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 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保 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鼎安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前 海开 源鼎安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前 海开 源鼎安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 存放 地点 :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余备 查 文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八年 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