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鑫元广利定开债(005446)

鑫元广利定开债: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第 1 页共 6 页 
 
 
 
 
鑫元广利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 出日期:2018 年 3 月9 日 
 
 



第 2 页共 6 页 1 公告 基本信 息 基金名 称 鑫元广利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鑫元广利 定 期开 放 基金主 代码 005446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定 期开 放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7 年12 月 13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 《鑫元广利 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鑫元 广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申购起 始日 2018 年3 月 13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8 年3 月 13 日 2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2.1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 基金的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 或自每 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该 封闭期 首日 的 3 个 月对 日 (如该 对日 为非 工作 日或无 该对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的 前一 日止 。本基 金自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包 括该 日) 进入 开放 期,期 间可 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原 则上 不少 于 5 个工作 日且 最长 不超 过 10 个工作 日 。 2. 自 2018 年 3 月 13 日 起 (含该 日) 至 2018 年 3 月 19 日( 含该 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期 ,在 开放期 内本 基金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回 申请 ,敬 请投资 者留 意, 申购 、赎回 的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时间 。 3 日常 申购 业务 3.1 申购 金额限 制 1. 投资 人通 过 销 售机 构 首 次申购 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 申 购费, 下同 )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投 资人 通过 直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已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第 3 页共 6 页 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 加 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各 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 额 及交易级 差 有其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2. 投资 者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3.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基 金 份额的比例或 数量不设 上 限限制。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4. 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 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规 定以相 关公 告为 准。 5.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 上 述规定申购金 额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 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2 申购 费率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 费, 费率 按申 购 金额递 减。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购本 基金 , 申购费 按每 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M <500 万元 0.4% M≥50 0 万元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用由申 购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 。因红利 再 投资而产生的 基 金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 购费用 。 3.3 其他 与申购 相关 的事 项 1.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 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费率或 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 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并在 不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权益 产 生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必 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 可 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 3.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暂不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第 4 页共 6 页 4 日常 赎回 业务 4.1 赎回 份额限 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10 份 。 某笔 赎回 导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某 一销 售机构 全部 交易 账户 的份 额余额 少 于10 份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强制 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全 部赎 回其 在该销 售机 构全 部交 易账 户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2.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 上 述规定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 制。基金管理 人 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4.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由赎 回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 额 时收取。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未计入 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 登 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对 于持 续持 有基 金份额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全 部计 入基金 财产 。本 基 金 的赎回 费率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 7 天≤Y <45 天 0.1% Y ≥45 天 0% 4.3 其他 与赎回 相关 的事 项 1.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 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费率或 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 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并在 不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权益 产 生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必 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 可 以适当调低 基金赎回 费率。 3.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暂不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5 基金 销售机 构 5.1 场外 销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第 5 页共 6 页 机构名 称: 鑫元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 静 安区 中山 北路 909 号12 层 直销电 话:021-20892066 直销传 真:021-20892080 客服电 话:400-606-6188 官方网址 :www.xyamc.com 5.1.2 场外 非 直销机构 6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和 《鑫元广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的 有 关规定, 在封 闭期内,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 值;在开 放 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 售 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 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 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7 其他 需要提 示的 事项 1.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 金的 详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文件 。 2. 本基金单一 投资者持 有 的基金份额或 者构成一 致 行动人的多个 投资者持 有 的基金份额可 达 到或者 超 过50% 。除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外,本 基金 不向 个人 投资 者公开 销售 。 3.销售机构受 理投资者 申 购申请并不代 表该申请 成 功,申请的成 功与否须 以 本基金注册登 记 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 以到销售 机 构的网点进行 交易确认 单 的查询和打 印,也可 以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www.xyamc.com ) 或 客 户服务 电话 (400-606-6188 ) 查询 交易 确认 情 况。 4.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 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 金 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 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基金 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公司 提 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原 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 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 自 行负担。投 资者投资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文件。


第 6 页共 6 页 特此公 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