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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开混合A(004801)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开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浦 银 安盛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浦 银安 盛安 久回 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草 案) 
 
 
 
 
 
 
 
 
基金管 理人: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三月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7 年5 月16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730 号和机构部函〔2018〕509 号准予注册。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 会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产 生 影 响 而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风
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 基 金 可 能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之 债 务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价 格 下 降 ,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此 外 , 受 市 场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造 成影
响。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投 资 为 主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风 险 收 益 预 期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其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2 个月的
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12 个月。 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首个
开 放 期 , 具 体 期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上 一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前 公 告 说 明 。 如 在 开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下 一 个 工 作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的 12 个月,以此类推。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8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46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 第一部 分 绪言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称 “ 《管理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试行)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浦 银 安 盛 安 久 回报 定 期 开放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 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投 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要 事 项, 投 资 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实 性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浦 银 安 盛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负 责解释。 本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 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 金合同 》 是 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法 律 文 件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浦银安盛安久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的 任 何有 效 修 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规 章 以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定 、 决议 、 通 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民 代 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 十 四次 会 议 《 全 国 人民 代 表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 七部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3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8 、 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准 设 立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人 、 事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 投 资人 22 、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3 、 销售机构:指 浦 银安 盛 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浦 银 安 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4 26 、 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 售 机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 转托 管 及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业 务 而引 起 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 完 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监 会 书 面 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封闭期:本基金的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 金 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12 个 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 下一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12 个月, 以此类推。 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 、开放期:本基金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 期 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每 个封 闭 期 结 束 前 公告 说 明。 如 在 开 放 期 内发 生 不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 无 法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赎 回 业务 的 , 开 放 期 时间 中 止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影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的 下 一个 工 作 日 起 , 继续 计 算该 开 放 期 时间 34 、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5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 业 务 规 则》 : 指 《 浦 银 安 盛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规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 申 请 , 约 定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 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 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9、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 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C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6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 、 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及 因 运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的 成 本和 费 用 的 节约 52 、 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 应 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 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 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违 约 无法 进 行 转 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基 金 调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场 冲 击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申 购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不 利 影 响 , 确 保投 资 者的 合 法 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 指定媒介: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59 、销售服务费:指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 ,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0 、不可抗力: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 事 件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7 第 三部 分 基金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 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浦发银行” ) 持有 51%的股权; 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安盛投资” ) 持有 39%的股 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产” )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 徐薇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 伟先生,董事长,硕 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 州 分 行 金 水 支 行 副 行长 , 河南 省 分 行 公 司 业务 部 总经 理 , 许 昌 市 分行 党 委书 记 、 行 长 ; 上 海 浦 东 发展 银 行公 司 及 投 资 银 行总 部 发展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公 司及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兼 投 行业 务 部 、 发 展 管理 部 、大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上 海浦 东 发 展 银 行 福 州 分 行 党委 书 记、 行 长 ,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资 金 总 部 总经 理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党 委委 员 、副 行 长 、 董 事 会秘 书 ,兼 任 金 融 市场业务总监、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自 2017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自 2017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 于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 (巴黎) 公 司, 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8 2002 年, 担任安盛投资管理 (东京) 公司首席 执行官。2002 年, 任职 安 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2015 年2 月起 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自2009 年3 月 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12 月起兼任 安盛投资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杰先生,董事。上海 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先后就职于上海上 菱 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神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 (医药) 集团有限公 司等公司。 2011 年 5 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3 月 起至今担任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自 2014 年9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 董事。1998 年至 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 2005 年担任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 2008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2008 年起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11 月 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资产 托 管部 总 经 理 , 现 任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金 融 机构 部 总 经 理。 自 2011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显峰先生,董事,硕 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 京 市 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主任兼党办主任, 北京分行王府井支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长 ;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北 京 分行 干 部 , 北 京 分行 党 委委 员 、 纪 委书记、 副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 (主持工作 ) 、 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 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零售 业务总监, 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 总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 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 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CEO,安盛 罗森堡日本 公司CIO 。2010 年任命 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 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9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 郁蓓华女士,董事, 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 在 招 商 银 行 上 海分 行 工作 , 历 任 银 行 职员 、 招商 银 行 宝 山 支 行副 行 长、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会 计部 总 经理 、 计 财 部 总 经理 , 招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行 长 助理 、 副 行 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自 2013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12 月至 2017 年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2 月起兼任上 海浦银安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 独立董事。1980 年至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 1985 年至 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 1991 年 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 至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 2006 年 担任上海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 年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 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4 月加盟 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1 月至2011 年9 月, 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 2011 年11 月起至今, 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自 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 任 同 济 大 学 经济 与 管理 学 院 讲 师 、 副教 授 、教 授 , 同 济 大 学研 究 生院 培 养 处 处 长 、 副 院 长 、同 济 大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院 院 长, 现 任 同 济 大 学经 济 与管 理 学 院 教 师、BOSCH 讲席教授。自 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 业经历,曾任 IDG 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 会 成 员 , 上 海 联和 投 资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上海 联 创 创 业 投 资有 限 公司 、 宏 力 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 (中国) 有限公司、 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0 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 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 曾任上海申雅密 封 件 系 统 、 中 联汽 车 电子 、 联 合 汽 车 电子 系 统、 延 峰 伟 世 通 汽车 内 饰系 统 等 有 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 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 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 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 研 究 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职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 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本部党 支部书记。自2015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英国 伦敦) , 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 家 、 固 定 收 益产 品 经理 、 基 金 会 计 师和 组 合控 制 、 首 席 运 营官 。 现任 安 盛 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7 月至2003 年6 月, 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7 月至2007 年9 月, 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12 月10 日起兼任浦 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5 月14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4 月27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 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 本科学历。2000 年至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4 月加盟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 现任本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自 2013 年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职工监 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自 1994 年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 行 工 作 , 历 任银 行 职员 、 招 商 银 行 宝山 支 行副 行 长 、 招 商 银行 上 海分 行 会 计 部 总 经 理 、 计 财部 总 经理 , 招 商 银 行 上海 分 行行 长 助 理 、 副 行长 , 招商 银 行 信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1 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自 2012 年 7 月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自 2013 年3 月 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2017 年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2 月起兼任上海浦 银安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 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 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应 用金 融 学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历 任申 银 万 国 证 券 有限 公 司国 际 业 务 总 部 高 级 经 理 ;光 大 证券 有 限 公 司 ( 上海 ) 投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理 ; 光大 保 德 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 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 勤 集 团 和 上 海东 新 国际 投 资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分别 从 事 联 行 结 算、 产 品开 发 以 及 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 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 市场营销部总监、 首席市场营销官。 自 2012 年5 月2 日起, 担任本公司副总经 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褚艳辉先生,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 。 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4 月间曾在 上海信息中心担任宏观经济、 政策研究员。 2008 年 5 月到 2010 年 9 月在爱建证 券 公 司 担 任 制 造与 消 费大 类 行 业 高 级 研究 员 ,后 在 上 海 汽 车 财务 公 司短 暂 担 任 投资经理助理之职。2011 年 4 月起加盟本公司担任高级行业研究员。2013 年 2 月起,担任本公司股票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6 月起任浦银安盛盛 世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7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任浦银安盛 经济带崛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浦银安盛 安和回报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褚艳辉先生拥有 8 年证券从业经历。 褚 艳辉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 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精 致 生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2 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 银 安 盛 消 费 升级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及 浦 银 安 盛睿 智 精选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并兼任本公司 职工监事。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权 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旗下 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 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钟明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杨岳斌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 理 部 负责 人 、 其 他 基 金 经 理 及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列 席 投 资决策 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3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的 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 规 定 , 建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行为发生。 (二)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员工管理和 培 训,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和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及 行 业规 范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尽 责 ,不 从 事 以 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章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4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 和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 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规 划 ,在 充 分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的 基 础上 , 通 过 建 立 组织 机 制、 运 用 管 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 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 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 风 险 而 设 立 的 各 种 内部 控 制机 制 和 一 系 列 规范 内 部运 作 程 序 、 描 述控 制 措施 和 方 法 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 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 证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 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 经营规范、 管理高效、 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5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 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和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 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 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 基 调 , 并 影 响 着 基金 管 理人 内 部 员 工 的 内控 意 识。 为 此 , 基 金 管理 人 从两 方 面 入 手 营 造 一 个 好 的控 制 环境 。 首 先 , 从 “硬 控 制” 来 看 , 本 基 金管 理 人遵 循 健 全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原 则 ,设 置 了 职 责 明 确、 相 互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各 部门 有 明 确 的 岗 位 设 置 和授 权 分 工, 操 作 相 互 独立 。 其 次, 基 金 管 理 人更 注 重 “软 控 制 ”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理 层 牢固 树 立 内 部 控 制和 风 险管 理 优 先 的 理 念和 实 行科 学 高 效 的 运 行 方 式 , 培养 全 体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意 识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内 控 文化 氛 围 , 加 强 全 体 员 工 道德 规 范和 自 身 素 质 建 设, 使 风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基金 管 理人 的 各 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 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 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 业 务 部 门 对 各 自 部 门潜 在 风险 的 自 我 管 理 和检 查 ;第 二 层 次 为 公 司总 经 理领 导 的 管 理 层 、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 风险管理部的风 险 管理 ; 第 三 层 次 为公 司 董事 会 层 面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 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 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 修 正 性 的 控 制 措 施 ,把 控 制活 动 贯 穿 于 基 金管 理 人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尤 其是 强 调 对 于 基 金 资 产 与 基金 管 理人 的 资 产 、 不 同基 金 的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资 产 实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严 格 岗位 分 离 , 明 确 划分 各 岗位 职 责 , 明 确 授权 控 制; 对 重 要 业 务 部 门 和 岗 位进 行 了适 当 的 物 理 隔 离; 制 订应 急 应 变 措 施 ,危 机 处理 机 制 和 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 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 保 识 别 、 收 集 和 交 流有 关 运营 活 动 的 关 键 指标 , 使员 工 了 解 各 自 的工 作 职责 和 基 金 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6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负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公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以及 公 司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 , 保 证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落 实 。 各 部 门 必 须 切 实协 助 经营 管 理 层 对 日 常业 务 管理 活 动 和 各 类 风险 的 总体 控 制 , 并 协 助 解 决 所 出现 的 相关 问 题 。 按 照 基金 管 理人 内 部 控 制 体 系的 设 置, 实 现 一 线 业 务 岗 位 、 各部 门 及其 子 部 门 根 据 职责 与 授权 范 围 的 自 控 与互 控 ,确 保 实 现 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各 机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责 应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基 金资 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基金 管 理 人 运 用 科 学 化 的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 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 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是 内 部控 制 的重 要 组 成 , 健 全、 合 理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是 基 金管 理 人 经 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 金管 理人的内部控制机 制可 分为“决策系统” 、 “执 行系 统 ” 、 “ 监 督系 统 ” 三 个方 面 。 监 督 系统 在 各 个内 部 控 制 层 次上 对 决 策系 统 和 执 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 基 金 管理 人 经营管理过程中拥 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 及 其 之 间 的 关 系 。 执行 系 统是 指 具体负责将 基 金 管理 人 决 策 系 统 的各 项 决议 付 诸 实 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 执 行委 员 会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承 担 了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理、 基金投资运作和内 部 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 , 监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7 督的对象覆盖 基金 管 理人 经 营 管 理 的 全部 内 容。 基金管理人的 监 督 系统 从 监 督 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 基金管理人的 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 和评价 ; 3、 监察稽核部 ——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 基金管理人的 经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 控制 层次 1、 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 。 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 签署 自 律 承 诺 书 , 保证 遵 守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金 管 理 人 的 各 项管 理 制度 ; 保 证 良 好 的 职 业 操 守; 保 证诚 实 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等。 基金管理人的 各 部 门主 管 在 权 限 范 围 之 内 , 对其 管 理负 责 的 业 务 进 行检 查 、监 督 和 控 制 , 保证 业 务的 开 展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规 、 监管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的规 章 制 度 , 并 对部 门 的内 部 控 制 和风险管理 负直接责任 ; 2、 管理层 的控 制。 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 管理和监督 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 务 进 行 , 以 确保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 在 有效 的 控制 下 。 管 理 层 对内 部 控制 制 度 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 。 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 及其专 门 委 员会 对 各项 业 务 和 工 作 行为 的 检查 监 督 。 合 理 的风 险 分析 和 管 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 金 管理 人 规 定 的 风 险控 制 措施 必 须 坚 决 执 行。 董 事会 对 内 部 控制负最终责任。 4 、督察长、 监 察稽 核部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人 内部 控 制 和 风 险 控 制的 充分 性 、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 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 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 控 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制 订 的基 本 依据 为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及 其 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司章程》 ——指经股东会批准的 《公司章程》 , 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8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 的 制 度 依 据 。 基本 管 理制 度 须 经 董 事 会审 议 并批 准 后 实 施 。 基本 管 理制 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风 险 管理 制 度、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基 金会 计 核 算 办 法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监 察 稽 核 制度 、 信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固 有资 金 投 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行 政 管理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 理制 度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度 、 员工 行 为 规 范、纪律程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职 责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责 任 、操 作 守 则 等的具体 说 明 。它 不 仅是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管 理 、 监 督 的 需要 , 同时 也 是 避 免 工 作 中 主 观 随意 性 的有 效 手 段 。 部 门制 度 及具 体 管 理 规 章 根据 总 经理 办 公 会 的 决 定 进 行 拟 订、 修 改, 经 总 经 理 办 公会 批 准后 实 施 的 。 制 定的 依 据包 括 法 律 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完善、实施和 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的 责 任, 董 事 会 承 担 最终 责 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声 明以 上 关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露 真 实、 准 确 、 完 备 ,并 承 诺将 根 据 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彭纯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6 月交通银行 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5 年英国 《银 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 一级资本位列第17 位, 较上 年上升2 位; 根据2015 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 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0,918.10 亿元。 2016 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25.78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 业 务 中 心 ( 下 文简 称“ 托 管 中 心 ” ) 。现 有 员工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券 和 银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金 从 业 资格, 以及 经 济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师 等 中高 级 专业技术职称 , 员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高 , 专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良 , 职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是 一支 诚 实 勤 勉 、 积极 进 取、 开 拓 创 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20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 年10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5 月至2013 年10 月任交通银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09 年12 月至2013 年 5 月任交 通银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 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 交通银行行长; 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 4 月任交 通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4 年6 月至 2004 年9 月 任交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 月 任交通银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 长, 南宁分行行 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 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科 长 、科 长 、 处 长 助 理、 副 处长 , 会 计 结 算 部高 级 经理 。 袁 女 士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 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 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06 只。 此外 , 交 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托 计划 、 私 募 投 资 基金 、 保险 资 金 、 全 国 社保 基 金、 养 老 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21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 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托管 中 心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和 各 项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通 过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监 控, 有 效 地 实 现 对各 项 业务 风 险 的 管 控 ,确 保 业务 稳 健 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各项 业 务 、 各 个 部门 和 各级 人 员 , 并 渗 透到 决 策、 执 行 、 监督、反馈等 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资 产 相互 独 立 , 对 不 同的 受 托基 金 资 产 分 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二级 部 和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相 互牵 制 , 并 通 过 有效 的 相互 制 衡 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科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制 决 策机 制 、 执 行 机 制和 监 督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制 流 程、 控 制 措 施 , 建立 合 理的 内 控 程 序 , 保障 内 控管 理 的 有 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要 求 相适 应 , 尽 量 降 低经 营 运作 成 本 , 以 合 理的 控 制成 本 实 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商业 银 行 法 》 等 法 律法 规, 托 管中心 制 定 了 一整 套 严密 、 高 效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 管理规章 制度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规 范 、安 全 、 高 效 , 包括 《 交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业 务 管理 暂 行 办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22 法 》 、 《 交 通银 行 资 产托管 部 业 务 风 险管 理 暂 行办 法 》 、 《 交通 银 行 资产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法 》 、 《交通 银 行 资 产 托管 部 信 息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行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度 》 、 《交通 银 行 资 产 托管 业 务 从业 人 员 守 则 》 、 《 交 通银行 资 产 托 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理 , 技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业 务管 理 制 度 化 , 核心 作 业区 实 行 封 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 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 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全 链 条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聘 请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 基 金 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 运 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 托管 人,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和有关 证券 法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的 投 资对 象 、 基 金 资 产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 基 金资 产 的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 基 金 托 管人 报 酬的 计 提 和 支付、 基 金 的 申购 资 金的 到 账 与赎回 资金 的 划付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等 行为 的 合 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行 为, 应 当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予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进 行 调整 。 交 通 银 行 有权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交 通 银 行 通 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 能 及 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 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 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中 国 人民 银 行 、 中 国 证监 会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他 有 关机 关 的 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 客户端: “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 :400-8828-999;( 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A. 银行、证券、期货公司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服务热线:95528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24 网址:www.spdb.com.cn (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服务热线: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服务热线:021-33389888 网址:www.swhysc.com (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25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服务热线:95553 或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cn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服务热线:95521 或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服务热线:4008-888-888 或95551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2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广东省广州 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0 楼5 楼,7 楼,8 楼,18 楼,19 楼,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服务热线:95587 或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27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服务热线: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306 号荣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服务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9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服务热线: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服务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2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28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服务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B. 第三方销售 (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数米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服务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服务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04-08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29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服务热线: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30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服务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服务热线: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乐融多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服务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千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31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服务热线: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生胡同 31 号 5 号楼51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服务热线: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7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1 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服务热线: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服务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32 (1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服务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1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服务热线: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服务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3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A 座五层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33 法定代表人:林琼 服务热线: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同 》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其 他 符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理 销 售本 基 金 , 并 及 时履 行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23-25 层 负责人: 黄宁宁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 021-52341670 联系人: 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联系人: 张振波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34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振波 五、 其 他服 务机构 及委 托办理 业务 的有关 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 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 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 统 构 成 。 信 息 技 术 系统 基 础设 施 系 统 包 括 机房 工 程系 统 、 网 络 集 成系 统 ,这 些 系 统 在 公 司 筹 建 之 初由 专 业的 系 统 集 成 公 司负 责 建成 , 之 后 日 常 的维 护 管理 由 公 司 负责,但与第三 方 服 务公 司 签 订 有 技 术服 务 合同 , 由 其 提 供 定期 的 巡检 及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技 术 支持 。 公司 业 务 应 用 系 统主 要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登记 过 户子 系 统 、 直 销 系 统 、 资 金清 算 系统 、 投 资 交 易 系统 、 估值 核 算 系 统 、 网上 交 易系 统 、 呼 叫 中 心 系 统 、 外服 系 统、 营 销 数 据 中 心系 统 等。 这 些 系 统 也 主要 是 在公 司 筹 建 之 初 采 购 专 业 系统 提 供商 的 产 品 建 设 而成 , 建成 之 后 在 业 务 运作 过 程中 根 据 公 司 业 务 的 需 要 进行 了 相关 的 系 统 功 能 升级 , 升级 由 系 统 提 供 商负 责 完成 , 升 级 后 的 系 统 也 均 是系 统 提供 商 对 外 提 供 的通 用 系统 。 业 务 应 用 系统 日 常的 维 护 管 理 由 公 司 负 责 ,但 与 系统 提 供 商 签 订 有技 术 服务 合 同 , 由 其 提供 定 期的 巡 检 及 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 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 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 务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35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730 号和机构部函 〔2018 〕509 号注 册募集。 一、 基 金类 型、运 作方 式和存 续期 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 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12 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 具 体 期 间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在上 一 个 封 闭 期 结束 前 公告 说 明 。 如 在 开放 期 内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致 使 基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申 购 与赎 回 业 务 的 , 开放 期 时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除 之 日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继 续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满 足 基金 合 同 关 于 开 放期 的 时间 要 求 。 下 一 个封 闭 期为 首 个 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12 个月,以此类推。 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 15 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生效,则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12 个月, 即2016 年11 月 7 日至2017 年 11 月6 日,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7 年 11 月7 日之日 起至 2017 年11 月27 日的十五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 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12 个月, 即 2017 年11 月28 日至 2018 年11 月27 日,以此类推。 3、基 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 、 本 基 金 根 据 认购/ 申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费 收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基 金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别 。 在 投资 人 认 购/ 申购 时 收 取前 端 认 购/ 申购 费 用 ,但 不 从 本 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36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根 据基 金 运 作 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对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 务 费 率 水 平 、 或者 增 加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别 等 ,调 整 前 基 金 管 理人 需 及时 公 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基 金的 募集期 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 金募集的实际情况 按照 相关 程 序 延 长 或 缩短 募集 期 , 此 类 变 更 适 用 于所 有 销售 机 构 。 基 金 募集 期 若经 延 长 , 最 长 不得 超 过前 述 募 集 期限。 三、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时 间、发 售方 式、发 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 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四、 基 金份 额认购 原则 及持有 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3、 本基金在代销网点、 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37 为10 元 (含认购费) , 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10 元,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在 直销机构 (柜台方式) 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1,0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 , 并 最 迟 于 调整 前 依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媒 介 上予以公告。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 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 有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但对 申 请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代 表 确实 接 受 了 投 资 者的 认 购申 请 , 认 购 申 请 的 成 功 确认 应 以登 记 机 构 在 本 基金 募 集结 束 后 的 登 记 确认 结 果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点 或 以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法 方 式查 询 最 终 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五、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 、认购 费用 及计算 公式 (一)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二)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 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 基金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 投资人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0 100 万≤M<300 万 0.6%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500 万≤M 每笔交易1,000 元 注:M 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 A 类 份额的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38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销 计 划, 针 对 投 资 人 定期 或 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促 销 活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时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 上述认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上述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 分 截 位 , 由 此产 生 的收 益 由 基 金 财 产承 担 ,其 中 有 效 认 购 资金 的 利息 及 利 息 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 确认,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99.01 元 本金认购份额=9,900.99/1.00=9,900.99 份 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 份 认购份额=9,900.99+5.5=9,906.49 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可得到 9,906.49 份 A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39 类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 确认,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0 元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利息折算 份额=5.5/1.00=5.5 份 认购份额=10,000.00+5.5=10,005.5 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份额,可得到 10,005.5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六、 募 集期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专项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 不 得动 用。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40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 面 确 认之 日 起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到 中 国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的 次 日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将 基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募 集 行 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 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请 求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 为基 金 募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用 应 由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换 运 作 方 式 、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基 金 合同 等 , 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 最后一个工作日日终( 含 当 日申请数据) , 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无 需 召 开 持 有 人大 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并 根 据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九部 分 的约 定 进 行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41 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42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场 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 名 单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告 。 若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指 定 的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话 、 传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 人 可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进 行 申购 与 赎 回 , 具 体办 法 由基 金 管 理 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和 赎 回 申请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办理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 等 业务 的 开 放 日 为 开放 期 内的 每 个 工 作 日 ,具 体 办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 、 证 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特 殊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应 在 实施 日 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 日 起 (包括该日) , 本基 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之 后 第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入 下 一个 开 放 期 。 开 放期 以 及开 放 期 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公 告 开 放 期 的 开始 与 结束 时 间 。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 基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或转换 价 格 为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但在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放 日 ,投 资 人 在 业 务 办理 时 间结 束 之 后 的 时 间提 出 申购 、 赎 回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43 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该 类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 规 模 限 额 , 但应 最 迟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开 始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成立 , 本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认 基 金份 额 时 , 申 购 生效 。 若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 申 购 不 成 立, 申 购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人 账 户,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交 易 市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系 统 故 障 、 银 行数 据 交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能 控 制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处 理 流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一 个 工作 日 划 出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销 售 机构 等 不 承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44 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询 申 请的 确 认 情 况 。 若申 购 不成 功 , 则 申购款项退本金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申 请 。 申 购 、 赎回 的 确认 以 基 金 登 记 机构 或 基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份 额 的确 认 情 况 , 投 资人 应 及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利 。 因投 资 人 怠 于 履 行该 项 查询 等 各 项 义 务 ,致 使 其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售 机 构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或 不 利 后 果。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资者申购时, 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 元 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 公告。 2、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最低追 加申购金额为1,000 元。


3、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 每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1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 元。 4、 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 。 5、本基金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 份。 6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定 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上 限 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 购 等 措 施 ,切 实 保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45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投 资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账 户 的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单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上限 等 。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 费用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不支 付 申 购 费 用 , 而是 从 该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计 提 销售 服 务 费 。 投 资人 可 以多 次 申 购 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0 100万元≤M〈300 万元 0.8%


300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按 照持 有 期 限 的 不 同将 赎 回费 按 照 不 同 比 例计 入 基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的 其 余部 分 用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对 持续 持 有 期 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30 日但少于3 个 月的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 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46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0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N≥30 日 0.00% 针对持有期限而言,3 个月指90 日,6 个月指182 日,1 年指365 日。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率 或 收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 划 , 例 如 针对 特 定地 域 范 围 、 特 定行 业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特 定 交易 方 式 ( 如 网 上交 易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进 行 基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动 。 在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关 手 续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适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费 率 和基 金 赎 回 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如下: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47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上述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 =47,054.39 份 即: 如果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054.39 份。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 如果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619.05 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金 额 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48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 万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70 天,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200=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25%=28.00 元 赎回金额=11,200-28.00=11,172.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 万份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金 额 为 11,172.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 万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70 天,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200=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0 元 赎回金额=11,200-0=11,2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 200.0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 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披 露 交 易 日 的各 类 别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开放期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国 证 监会 同 意 , 可 以 适当 延 迟计 算 或 公 告 。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49 计入基金财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申请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计 算 , 采 用 四舍 五 入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算 结 果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和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一)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 间 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予以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收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50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 本 金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 理 。 开 放 期按 暂 停申 购 的 期 间相应顺延。 十、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赎 回申 请 的 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确 认赎 回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期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申请 赎 回 时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51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支付赎回款。 (1 ) 全 额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力 支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支付: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办理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支付, 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的赎回款 项。 (3 )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的 情 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延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对 于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 如延 期 办理 期 限 超 过 开 放 期 的 , 开放 期 相应 延 长 , 延 长 的开 放 期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亦 不 接受 新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选 择 , 投 资 人 未能 赎 回部 分 作 自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52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的 基 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最 迟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 并 公 布 最近 一 个工 作 日 各 类 别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也 可 以 根 据实 际 情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明 确 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 时间 , 届 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制 定 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可 、 符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53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 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要 求 提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 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 性 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人 在 办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 金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 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 八、 其 他业 务 如相关法律规 允 许 基 金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制定 相 应的 业 务 规 则 并 开展 相 关业 务 , 并 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54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 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地 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国债 期 货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0-30%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 和 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 款 等 ; 在封 闭 期内 , 本 基 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一方面按照自上 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资 产配置、久期管理、 类属配 置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寻 找各 类 资 产 的 潜 在良 好 投资 机 会 。 整 体 投资 通 过对 风 险 的 严格控制,运用多种积极的资产管理增值策略,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一)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采用浦银 安盛资产配置模型,通 过宏观经济、估值水平 、 流 动 性 和 市 场 政 策等 四 个因 素 的 分 析 框 架, 动 态把 握 不 同 资 产 类别 的 投资 价 值 、 投 资 时 机 以 及 其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 相 对 变化 , 进行 股 票 、 固 定 收益 证 券和 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合 理配 置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风 险 的基 础 上 追 求 基 金资 产 的长 期 持 续 稳定增长。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55 (二)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 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 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 率 风 险 的 核 心 指 标 是久 期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观 经 济状 况 和 货 币 政 策的 分 析, 对 债 券 市 场 走 势 作 出 判断 , 并形 成 对 未 来 市 场利 率 变动 方 向 的 预 期 ,动 态 调整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在 久期 确 定的 基 础 上 , 根 据对 收 益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化情 景 的分 析 , 分 别 采 用 子 弹 型 策略 、 哑铃 型 策 略 或 梯 形策 略 ,进 一 步 组 合 的 期限 结 构, 使 本 基 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资 券 、可 分 离 债 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 、 回 购 和 银行 存 款等 资 产 的 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 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 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 间 的 市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3、个券选择策略 (1 )流动性策略 在封闭期间,本基金对 个券的流动性要求不高 ,在开放期间,将通过 对 各 类 流 动 性 指 标 的设 置 与监 控 , 管 理 由 于基 金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个券 的 交易 难 易 程 度而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 (2 )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 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 债 、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 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 ① 独 立 第 三 方 的外 部 评级 结 果 ; ② 第 三方 担 保情 况 ; ③ 基 于 基金 管 理人 自 有 的 数 量 化 公 司 财 务研 究 模型 的 内 部 评 价 。该 模 型在 信 用 评 价 方 面的 主 要作 用 在 于 通 过 对 部 分 关键 的 财 务指 标 分 析 判 断债 券 发 行企 业 未 来 出 现偿 债 风 险的 可 能 性, 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 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 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 括:NET DEBT/EBITDA 、EBIT/I 、 资 产 负 债 率 、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负 债 、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总 负 债 。 其 中 资 产 负 债 率 、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负 债 主 要 分 析 企 业 债 务 水 平 与 结 构 ,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56 4、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 的情况下是风险较低的 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 合 的 基 础 上 , 使 用 基础 组 合持 有 的 债 券 进 行回 购 融入 短 期 资 金 滚 动操 作 ,同 时 选 择 适 宜 期 限 的 交 易所 和 银行 间 品 种 进 行 投资 以 获取 骑 乘 及 短 期 债券 与 货币 市 场 利 率的利差。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 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不强 制 第三 方 评 级 。 基 金管 理 人通 过 内 部 信 用 分析 系 统, 分 析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水平 及 个债 增 信 措 施 , 量化 比 较判 断 估 值 , 精 选个 债 ,谋 求 避 险 增 收 。 信 用 分 析系 统 分为 行 业 、 企 业 盈利 水 平、 负 债 水 平 、 担保 增 信四 大 子 模 块 , 对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的 发 行 人 所 处 行业 , 所在 行 业 地 位 , 持续 盈 利能 力 , 未 来 负 债 偿 债 能 力, 债 券增 信 措 施 进 行 量化 评 价, 同 时 结 合 企 业实 地 调研 , 上 下 游尽职调查等基本面考察,对债券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定。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其信用风 险一般情况下高 于 其 他公募 债券,其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弱于其他公募债券。 6、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 信用分析系统,遴选收 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 误 定 价 的 中 期 票 据 ,兼 顾 流动 性 , 以 持 有 到期 为 主, 波 段 操 作 结 合的 方 式进 行 中 期 票居的投资。 (三)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 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 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以 主动 式 的 科 学 投 资管 理 为手 段 , 充 分 考 虑权 证 资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险 性 特征 , 通 过 资 产 配置 、 品种 与 类 属 选 择 ,追 求 基金 资 产 稳 定的当期收益。 (四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 持证券 对 应 资 产 池 的 资产 特 征 , 来 估 计 资 产 违约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险 , 根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收 益 结构 安 排 , 模 拟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 本 金 偿 还 和 利 息 收益 的 现金 流 支 付 , 并 利用 合 理的 收 益 率 曲 线 对资 产 支持 证 券 进 行 估 值 。 同 时 还将 充 分考 虑 该 投 资 品 种的 风 险补 偿 收 益 和 市 场流 动 性, 控 制 资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57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五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 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 ,通过重点投资受益于 中 国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相关 行 业股 票 , 并 保 持 对中 国 经济 结 构 调 整 的 趋势 以 及经 济 结 构 调整对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影响的密切跟踪和研究分析。 1、行业精选策略 本 基金主要考察行业在 产业链上的位置、行业 定价能力、行业发展趋 势 、 行 业 景 气 程 度 、行 业 成熟 程 度 、 行 业 内竞 争 格局 等 因 素 , 来 构造 本 基金 选 股 策 略。 (1 )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毛利 率的 变化情况深入分析 各个 相关行业的定位与 定价 能力, 重 点 关 注 那 些 可顺 利 将上 游 成 本 转 化 、产 品 提价 能 力 强 , 保 持较 高 毛利 率 的 行 业。 (2 )基于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发展潜力和行业景气程度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 ,借鉴全球范围内各国 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相 关 行 业 发 展 的 国 际 经验 , 结合 对 国 内 宏 观 经济 、 行业 政 策 、 产 业 发展 规 律、 居 民 收 入 支 出 变 化 等 经济 因 素的 分 析 , 从 而 判别 国 内各 行 业 产 业 链 传导 的 内在 机 制 , 并从中找出最具发展潜力以及处于高景气中的行业。 (3 )基于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 过波特的 竞争理论考察 各行业的 竞争结构:a. 成本控 制 能力; b. 现有竞争状况;c. 产 品 定 价 能 力 ;d. 新 进 入 者 的 威 胁 ;e. 替 代 品 的 威 胁 等 。 本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那些 行 业内 竞 争 规 范 、 行业 中 上市 公 司 具 有 一 定市 场 份额 集 中 度 的行业。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精选个股 的策略,并辅之以公司 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 研 究 模型基本面财务对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加以甄别。 具体策略上, 主要从 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和估值水平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 )定量分析 主要通过运用特有的数 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 基本面财务,结合上市 公 司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58 的 财 务 数 据 , 从上 市 公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增 长 趋势 、 运 营 能 力 、偿 债 能力 和 现 金 流指标等 5 个方面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筛选,挖掘财务健康度很高,数据 可 以 信 赖 的 上 市公 司 ,这 些 公 司 作 为 进一 步 选择 的 目 标 。 主 要指 标 包括 有 : 利 能力指标、增长趋势指标、运营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现金流指标。 (2 )定性分析 ①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主要包括公司所处行业 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 度和行业集 中 度 等 内 容,同 时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或是子行业中的地位。 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在 经营许可、规模、资源 、技术、品牌、创新能 力 和 成 本 控 制 等 方 面具 有 竞争 对 手 在 中 长 期时 间 内难 以 模 仿 的 显 著优 势 ,并 重 点 关 注 公 司 的 中 长 期持 续 增长 能 力 或 阶 段 性高 速 增长 的 能 力 , 内 容包 括 上市 公 司 的 主 营 产 品 或 服 务是 否 具有 良 好 的 市 场 前景 , 在产 品 或 服 务 提 供方 面 是否 具 有 成 本 优 势 , 是 否 拥有 出 色的 销 售 机 制 、 体系 及 团队 , 是 否 具 备 较强 的 技术 创 新 能 力并保持足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③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诚信、 优 秀 的 公 司 管 理层 能 率领 公 司 不 断 制 定和 调 整发 展 战 略 , 把 握住 正 确的 发 展 方 向 , 以 保 证 企 业资 源 的最 佳 配 置 和 自 身优 势 的充 分 发 挥 ; 同 时良 好 的治 理 结 构 能 促 使 公 司 管 理层 诚 信尽 职 、 融 洽 稳 定、 重 视股 东 利 益 并 使 得管 理 水平 能 充 分 适应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④公司的历史表现 我们关注有良好历史盈 利记录和管理能力的公 司,同时也关注和历史 表 现 相比,各方面情况正在得到改善的上市公司。 (3 )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 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 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 , 主 要分析方法包 括对 市 场中 同 类 企 业 的 估值 水 平进 行 横 向 比 较 和对 拟 投资 上 市 公 司 的 历 史 业 绩 和发 展 趋势 进 行 纵 向 比 较两 种 方法 。 涉 及 的 主 要指 标 包括 有 : 市 净率指标 (PB ) 、 市盈率指标 (PE ) 、 市盈率/ 盈利增长比率指标 (PEG ) 、 市值/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59 标准化的净现金流指标 (MV/NormalizedNCF ) 、 经济价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指标(EV/EBITDA)。 本基金认为,通过定量 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 出那些财务健康、获利 能 力 强 、 核 心 竞 争 优势 明 显、 成 长 性 高 、 公司 治 理完 善 的 上 市 公 司, 再 将筛 选 出 的 上 市 公 司 纳 入 估值 指 标进 行 考 察 , 结 合深 入 的基 本 面 分 析 和 实地 调 查 研究,选 择出最具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六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 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在 风 险可 控 的前 提 下 , 本 着 谨慎 原 则, 参 与 股 指 期 货的 投 资, 以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性 风 险, 改 善 组 合 的 风险 收 益特 性 。 套 期 保 值将 主 要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的 期 货合 约 。 本 基 金 在进 行 股指 期 货 投 资 时 ,将 通 过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行 趋 势的 研 究 , 并 结 合股 指 期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求 其 合理 的 估 值 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 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 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 员 负 责股指期 货 的 投资 审 批事 项 , 同 时 针 对股 指 期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 风 险 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七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 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 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 性 和 风 险 水 平 。 管 理人 将 按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结 合 对 宏 观 经济 形 势和 政 策 趋 势 的 判 断 、 对 债券 市 场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分 析 。构 建 量 化 分 析 体系 , 对国 债 期 货 和 现 货 基 差 、 国债 期 货的 流 动 性 、 波 动水 平 、套 期 保 值 的 有 效性 等 指标 进 行 跟 踪 监 控 , 在 最 大限 度 保证 基 金 资 产 安 全的 基 础上 , 力 求 实 现 基金 资 产的 长 期 稳 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2 )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 金保 持 现 金 及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60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61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 基金 合 同关 于 股 票 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值 和 买入 、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基金参与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交易,应 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 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入 国 债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 债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价 证 券 之 和 ,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包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8 )本基金投资于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比例不高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9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在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 票 的 30 %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本 款 所 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 动 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62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 21) 、 (22)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无 需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63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 的 , 应 当 符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行 。 相 关 交 易 必须 事 先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交 易 事项 进 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变更上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80% 。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的原因如下: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有影 响 力的 股 票 投 资 业 绩比 较 基准 ; 中 证 全 债 指数 是 中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映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和 沪深 交 易所 债 券 市 场 的 跨市 场 债券 指 数 ,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先进 , 指数 信 息 透 明 度 高, 反 映债 券 全 市 场 整 体价 格 和投 资 回 报 情况,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 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调整 或 变更 业 绩 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 投 资 为 主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风 险收 益 预 期 高 于 货 币 市 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64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65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需 的 其他 专 用 账户。 开立 的 基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自 有 的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 基 金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权 利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 定 处分 外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6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 票 、 权证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债 期 货 合 约 、 债 券 和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权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国债、 政策性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 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证指数”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67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调 整 的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的 公 允价 值 ; 若 活 跃 市场 报 价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对 市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以 确 认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值 ; 不存 在 市 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 )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票 时 公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股 份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取得 的 带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 不 包 括停 牌 、新 发 行 未 上 市 、回 购 交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流 通 受限 股 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 央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以下简称 “中央结算公司” )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间 市 场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益 品 种, 按 照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中 央 结 算 公 司 ) 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值 净 价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估 值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定 收 益品 种 , 回 售 登 记截 止 日( 含 当 日 ) 后 未行 使 回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应 的 价格 进 行 估 值 。 对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等,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 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 息 总 额 或 约 定 利 率 每自 然 日计 提 利 息 。 如 提前 支 取或 利 率 发 生 变 化, 则 按需 进 行 账 务调整。 6、投资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中央结算公司)提 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 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 股 指 期 货 合约 以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格进 行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结 算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 ) 在 任 何 情 况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本 项第 (1 ) 小 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当 的 估值 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68 认为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 ,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 如法 律 法 规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证指数和中央结算公司) 按照上述公允 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 映公 允 价值 的 价 格 估值。 11 、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估 值 的公 平 性 。 摆 动 定价 机 制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作 规 范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结 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由此 给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的 损 失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错 误 而引 起 的 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估 值程 序 1、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69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后, 将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 记 机 构、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资 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 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 认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利 的义 务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70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仍 应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已 经 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71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 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类别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数 据 错误 ,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更 、 市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免除 赔 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 消 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7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人 。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7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 额销售 服务 费每日计 提,逐 日累计 至每月月 末,按 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划 款 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后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 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际 支 出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用 ,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指 令 并参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 理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74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服 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 执行。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7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基 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内收益分配次数 最少为 1 次, 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对上 述 基金 收 益 分 配 政 策进 行 调整 。 此 项 调 整 不需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信息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76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利 小 于一 定 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77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需 在 按《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7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登 载媒 介、 报 备 方 式 等 规 定发 生 变化 时 , 本 基 金 从其 最 新规 定 , 不 需 要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二、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人 、 法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 , 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 ( 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 民 币元 。 五、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79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涉 及 基 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示 、 信 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内 容 提供 书 面 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准予注册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 、 《 基 金 合同 》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放期内,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类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80 类别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 备案 。 报 备 应 当 采用 电 子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投 资 者的 权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81 关规定 编 制 临 时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 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发生 变更; 17、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82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9、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价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 予以公 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 媒 介披 露 所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的 名 称 、 数 量 、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的 比 例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披 露 其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 金 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8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 中 披露 股 指期 货 交 易 情 况 ,包 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充 分 揭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对 基 金总 体 风 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件 中 披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情 况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货 交 易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的 影 响以 及 是 否 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名 称 、数 量 、 总 成 本 、账 面 价值 , 以 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编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 核、审 查,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面 文件 并加 盖公章 ,同时 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 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 的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84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制 作 工作 底 稿 , 并 将 相关 档 案至 少 保 存 到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 售 机构的 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85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 基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能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购 买 基 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 份 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 合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型 的 基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收 益 预期 , 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风险。 本基金为 债 券 投资 为 主的 混 合 型 基 金 ,其 风 险收 益 预 期 高 于 货币 市 场基 金 和 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导 投 资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平 均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简 单 易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定 额 投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金 投 资所 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证 投 资 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 并 根 据 自身 的 投资 目 的 、 投 资 期限 、 投资 经 验 、 资产状况等判断 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 机 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的 业 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 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 金还通过基金代销 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 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86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 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致 证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率 的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债 券 的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利率风 险是债券 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前 景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 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多 样 化 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导 致 债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险 , 信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券 交 易对 手 因 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投资的收益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 时的收益率 的影 响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降 时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定 收 益证 券 所 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以前低 的收益率。 二、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 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 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 流 动 性 影 响 。 在 基 金交 易 过程 中 , 可 能 会 发生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 。 巨额 赎 回可 能 会 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 基 金合 同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和本 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 申购以及 赎回安排。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 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 易 场所 , 主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 依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87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 票 、 债券 和 货 币 市 场工 具 等 ) , 同 时 本 基 金为 灵 活 配置 型 产 品 , 基 于 分 散 投 资 的原 则 在组 合 的 集 中 度 方面 有 较好 的 控 制 , 在 正常 市 场环 境 下 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占 比 情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 部 分延 期 赎 回 。 同 时, 如 本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 单 个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基 金 份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一 定比 例 以 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 )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 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将 以 保 障 投 资 者合 法 权益 为 前 提 , 严 格按 照 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谨 慎选 取 延 期 办 理 巨额 赎 回申 请 、 暂 停 接 受赎 回 申请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收 取 短期 赎 回 费 、 暂 停基 金 估值 、 摆 动 定 价 等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作 为 辅 助 措施 。 对于 各 类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工 具 的 使 用 , 基金 管 理人 将 依 照 严 格 审 批 、 审 慎决 策 的原 则 , 及 时 有 效地 对 风险 进 行 监 测 和 评估 , 使用 前 经 过 内 部 审 批 程 序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在 实际 运 用 各 类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工 具 时 , 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赎 回 款 项 支 付等 可 能受 到 相 应 影 响 ,基 金 管理 人 将 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 管 理风 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的 占 有和 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 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 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 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程 而 引致 风 险 ,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 内 幕 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 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 交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88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至 导 致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受到 影 响 。 这 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构 、 证 券 交 易 所和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机构等。 五、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 中,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 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本 基金 特有风 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 券 投 资 为 主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具 体投 资 管 理 中 , 本 基 金 主要投 资 债 券 类 资 产 ,以 及 低仓 位 权 益 类 资 产。 因 此, 本 基 金 可 能 因投 资 债券 类 资 产 和权益类资产而面临 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2 个月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运 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日终, 满足一定的情形时, 无须召开持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同 将 终止 并 根 据 相 关 约定 进 行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在 本 基金 的 运 作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定的基金合同终止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风险。 4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内 单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赎 回的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变 现困 难 , 进而出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5、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 生 品 , 具 备 一 些特 有 的风 险 点 。 投 资 股指 期 货和 国 债 期 货 所 面临 的 主要 风 险 是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 七、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投 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所 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之 债 务 人 如 出 现 违约 , 或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生 交 收违 约 , 或 由 于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致 价 格下 降 , 可 能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 此 外 ,受 市 场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响 ,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可 能 无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平 上 进行 较 大 数 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八、 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风险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89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 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 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交 易 过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约 , 或由 于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信 用质 量 降 低 导 致 证 券 价 格 下降 , 可能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此 外 , 受 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的 影 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可 能 无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平 上 进行 较 大 数 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九、 流 通受 限证券 投资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 限证券,如果估值日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 股 票 的 初 始 成 本 低于 在 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易 的 同一 股 票 的 市 价 ,本 基 金基 金 净 值 可 能 由 于 估 值 方法 的 原因 偏 离 所 持 有 股票 的 收盘 价 所 对 应 的 净值 。 投资 者 在 申 购、赎回本基金时,需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十、 其 他风 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90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方 可执 行 , 自决议生效后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日终 (含 当日申请数据)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终止 本 基 金 合 同, 无 需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根据 本 部 分 的 约 定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 算: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91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基 金 债务 后 , 按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 金合 并方案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92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93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和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 取得 的 基金 份 额 , 即 成 为本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 直 至 其 不再 持 有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合 同 》 上 书 面 签章 或 签字 为 必 要 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94 费用 ,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 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其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或转换 申请;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95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交 易 过户 的 业 务 规 则 ,在 法 律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96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另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公 开 披 露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时间 和 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期存款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97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行 为 ,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98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密 , 不得 向 他 人 泄 露 ,向 审 计、 法 律 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管 协 议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 及 《 托 管协 议 》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 监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99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 计 算 , 下同 ) 就同 一 事 项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00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前 提 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 改 ,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 C 类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日终 (含 当日 申请数据)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终 止 本 基 金 合 同, 无 需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根据 基 金 合 同 第 十九 部 分的 约 定 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01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的 , 单独 或 合 计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02 理有效期限等) 、 授权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 电话授权、 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 方 式 及 投 票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 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的 , 不 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席 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的 登 记 资 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不 少 于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03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公 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 应 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 大 会 公 告的 其 他方 式 在表决截止日 以 前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 ; 基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持有人, 所持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应 当 有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上 ( 含三 分 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 有 人 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人 ,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 他 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04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者 以 非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方 式 结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照 现 场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程 序 进 行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具 体 方 式由 会 议召 集 人 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及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的其 他 事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 为需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作 出 的 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05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 证 明 , 否则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中 规 定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06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新 清 点以 一 次 为 限 。 重新 清 点后 , 大 会 主 持 人应 当 当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 ( 若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序、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规 则 的 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容 进 行修 改 和 调 整 , 无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07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基 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内收益分配次数 最少为 1 次, 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对上 述 基金 收 益 分 配 政 策进 行 调整 。 此 项 调 整 不需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08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利 小 于一 定 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 其 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09 基金管理费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人 。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 额销售 服务 费每日计 提,逐 日累计 至每月月 末,按 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划 款 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后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 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际 支 出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用 ,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指 令 并参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10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 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服 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 执行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 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地 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国债 期 货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11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0-30%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 和 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 款 等 ; 在封 闭 期内 , 本 基 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2 )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 金保 持 现 金 及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12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 基金 合 同关 于 股 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值 和 买入 、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基金参与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交易,应 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 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入 国 债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期 货 和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价 证 券 之 和 ,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包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8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13 10% ; (19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在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 票 的 30 %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本 款 所 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 动 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21) 、 (22)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 定。 在上述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无 需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14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 的 , 应 当 符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行 。 相 关 交 易 必须 事 先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交 易 事项 进 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放期内,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类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 类别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 金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15 资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方 可执 行 , 自决议生效后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日终 (含 当日申请数据) , 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终 止 本 基 金 合 同, 无 需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根据 本 部 分 的 约 定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 算: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16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基 金 债务 后 , 按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17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一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上 海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各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仲 裁 费 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1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 谢伟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现 ;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理 发 行 、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同 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 外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 项 业 务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1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与核 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的 约 定 ,对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股 指期 货 、 权 证 、债 券 ( 包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 公 司 债 、次 级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政 府支 持 机 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同 业 存 单、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国 债期 货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0-30%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期 货 和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保 持 现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2) 开放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 金保 持 现 金 及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20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保 证 金一 倍 的 现金;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发 行 股票 的 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21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出 股 指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 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市 值和 买 入 、 卖 出 国债 期 货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任 何 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仓) 的 国债 期 货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30% ; 17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应当 遵守下列要求:本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 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入 国 债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 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包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 1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9)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在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 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 通 股票的 30 %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22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 本 款 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21)、 22)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查 自 本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 门对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无 需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 述规 定对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 限制及调整期限进 行监 督。 (3 )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23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 对 基金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关联交易原则如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按 法 律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 制 或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执 行 ,无 需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6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 合 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以 对 基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的 交 易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关 规 定进 行 监 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 符合如下规定: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24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签 署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投 资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划 拨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兑 付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款 证 实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等 流 程中 的 权 利 、 义 务和 职 责, 以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户 资 料、 投 资 指 令 、 存款 证 实书 等 有 关 文 件 ,切 实 履行 托 管 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有 关 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理 、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锁 定 期的 可 交 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限 证 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流 通 受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或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银 行 间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存 管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所 或 全国 银 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 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25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 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 有关书面 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据 相 关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提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否 遵 守相 关 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关 投 资额 度 和 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 《托管协议》及相关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其 托 管 基金 拟 购买 中 期 票 据 的 数量 和 价格 、 应 划付的金额 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 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能 导 致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在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就 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 说 明 , 并 保留 查 看基 金 管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26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门 就 基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出 具 的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备 查 资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关 指 令。 因 拒 绝 执 行 该指 令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 规 范 对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风 险 控 制 ,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 签 订《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 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 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基金 管 理人 对 相 关 制 度 进行 修 订, 应 及 时 提 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据 届 时有 效 的 制 度 文 件及 基 金合 同 、 本 托 管 协议 的 约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 度 、 决 策 流程 、 流动 性 风 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基 金 托管 人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其 他方 面进行 监督 。 (二)基金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 金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 和 核查 。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未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审 核 擅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 印 制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任 何 责 任 ,并 有权在 发现 后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正 , 就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 金 托管 人 按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27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督 报 告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 》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 并以 电 话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反 馈, 说 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视情 况 暂缓 或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进 行 核查 , 核 查 事 项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 货 账 户 及 债 券托 管 账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户 , 是否 及 时 、 准 确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否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 是 否 按 照 法规 规 定和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进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和 监 督基 金 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 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 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 基 金托管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 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28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管理、擅自挪用 基 金 资 产 、 未 执 行 或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 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 、 本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在 限 期 内 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 对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督 报 告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户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并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成 损 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 金的 损 失 , 基 金 托管 人 应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与 配 合。 基 金 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6 )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29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 金应 存于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 商业银行开设的专 用账 户。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 出 具 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资 金 存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基 金 开立 的 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 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 根 据 中 国 人 民银 行 规定 计 息 。 本 基 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托 管 人制 作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基 金 的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支 付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银 行 存 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并 使用 交 通 银 行 企 业网 上 银行 ( 简 称 “ 交 通银 行 网银 ” )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 币 银 行 账 户 结算 管 理办 法 》 、 《 现 金管 理 暂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人 民 币 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 托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30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 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 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 卖 或 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即 资 金交 收 账 户 , 用 于证 券 交易 资 金 的 结 算 。基 金 托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基 金 托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的 证 券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二 级 结算 备 付 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 在 备 案 通 过 后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基 金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金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拆 借 市场 进 行 交易,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的 开 立、 使 用 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协 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 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银 行存 款定期存单等有价 凭证 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实 物 证 券 的 购买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办理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31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保管 , 相 关 业 务 程序 另 有限 制 除 外 。 除 本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基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能 保 证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将 正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定执行。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 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各类别基金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 余 额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 值 时 除 外 。估 值 原则 应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中 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别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各 类 别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约 定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 后 , 将 复 核结 果 反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 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生 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32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② 在交易所市 场 上 市 交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国 债 、 政 策性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 选 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 中 证 指 数 有限 公 司, 以 下 简称“中证指数”)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 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 值 全 价; ④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估 值 ; 估 值 日 无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 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存 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调 整 的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的 公 允价 值 ; 若 活 跃 市场 报 价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值 , 对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整 以 确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价 值 ;不 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④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票 时 公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股 份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取得 的 带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 不 包括 停 牌、 新 发 行 未 上 市、 回 购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等 流 通受 限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中 央结 算 公司 ” )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对 银 行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固 定 收益 品 种 , 按 照 第三 方 估值 机 构 (中央结算公司)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售 权 的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回 售 登记 截 止 日 ( 含 当日 ) 后未 行 使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33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待 偿 期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行 估 值。 对 银 行 间 市 场未 上 市, 且 第 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等,按成本估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 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 利 息 总 额 或 约 定 利 率每 自 然日 计 提 利 息 。 如提 前 支取 或 利 率 发 生 变化 , 则按 需 进 行账务调整。 。 (6 )投资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中央结算公司)提 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 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 )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①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②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估 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按本项第 ① 小项 规 定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 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③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 )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价 估 值。 如 法 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 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证指数和中央结算公司) 按照上述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公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11 )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 定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34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 金 估值 的 公 平 性 。 摆动 定 价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与 操 作规 范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应 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因 该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顺 延 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金 先 行 支付赔 偿 金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实 际 情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的 责 任, 经 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 (一)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 (9)、(11 ) 、(12)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 管 理 人 净 值 计 算出 错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未 对 计 算 过 程提 出 疑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面 说 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出 错 且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损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支 付 赔偿 金 , 就 实 际 向投 资 者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管 理 费 和 托管 费 的比 例 各 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2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能 达 成 一 致 时 ,为 避 免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布 , 由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 造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35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顺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 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数 据 错误 , 有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 施 消除 或 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 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 新的规定,则按新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行 业有 通 行做 法 , 在 不 违 背法 律 法规 且 不 损 害 投 资者 利 益的 前 提 下 , 双 方 应 本 着平 等 和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 原 则 重 新 协商 确 定处 理 原 则。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 易/ 期 货 市场 遇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双方约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计 处 理原 则 ,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登 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全 套 账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36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的 账 册定 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 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告 的 ,以 基 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 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盖章后的 月度报表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 人 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 于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定期 报 告,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 双 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 调整 以 双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理 方 式为 准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公 告 之 日 前 就 相关 报 表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按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布 公 告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就 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 认,以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37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的 内 容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每 年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编 制 和保 管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真 实 性 、 完整 性 和准 确 性 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时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列 日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 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 理 人 商 议 一 致 后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由 登 记 机 构 编制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期刻 成 光 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20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 他 用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若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法 妥 善保 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 ,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或 者 调解 解 决 。 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或 者协商、调 解 不成 的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上海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38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 行 《 基 金 合同 》 和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 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修 改 后 的 新 协议 , 应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 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39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 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40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41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和 市 场的 变 化 增 加 、 修改 这 些服 务 项 目 。 主 要的 服 务项 目 如 下 : 一、 资 料寄 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 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 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 方 式 对 账 单 。 客 户 可通 过 浦银 安 盛 基 金 客 户服 务 热线 或 者 网 站 进 行对 账 单服 务 定 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 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 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 正 常 显 示 原 发 送 内 容, 也 无法 完 全 保 证 其 安全 性 与及 时 性 。 因 此 浦银 安 盛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不 对 电 子邮 件 或短 信 息 电 子 化 账单 的 送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证 , 也不 对 因 互 联 网 或 通 讯 等原 因 造成 的 信 息 不 完 整、 泄 露等 而 导 致 的 直 接或 间 接损 害 承 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 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 材料,如基金新产品 或 新 服务的相 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 二、 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红 利 再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将 其 所 获红 利 按分 红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不 收取 手 续 费 。 本 基金 默 认的 收 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 电 子化 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 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 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 机 号 码 , 我 们 将 为基 金 持有 人 提 供 每 周 净值 、 到点 提 示 、 查 询 密码 修 改等 短 信 通知服务,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 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 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 , 如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42 基金份额净值、电子对账单、到点提示等。 3、微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 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 公众号(可搜索“浦 银 安 盛 基 金 ” 或 “浦 银 安 盛微 理 财 ” ) ,可 查 阅 基 金净 值 、 基 金 动态 及 活 动、 服务 资 讯 等 ; 如 通 过“ 浦 银安 盛 微 理 财 ” 绑定 个 人账 户 , 还 可 享 有基 金 交 易(仅 限电子直销投资人) 、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专项服务。 四、 客 户服 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 询 服 务 , 客 户 可通 过 电话 收 听 最 新 公 告信 息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助 查询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信 息 、交 易 确认 情 况 等 。 同 时, 呼 叫中 心 在 工 作 时 间提 供 人工 应 答 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 和资讯服务。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在我公司网站“账户查询”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 账户资料, 包 括 基 金 持 有 情况 、 基金 交 易 明 细 、 基金 分 红实 施 情 况 等 ; 此外 , 还可 修 改 部分个人账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 客 户投 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 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 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 客 服 热 线 人 工 坐 席、 书 信、 电 子 邮 件 、 传真 等 渠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和 销 售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投 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还 可 以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的服 务 电话 对 该 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 服 务渠 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 (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43 5、 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其他,如邮寄等。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44 第二十 一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暂无。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45 第二十 二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 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所 , 供投 资 者 查 阅 ; 投资 者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说 明 书 印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草案) 5-146 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 准予浦银安盛安 久 回 报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 (二)浦银安盛安 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安 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 盛安 久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法律 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