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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薪钱包(000699)

中银薪钱包: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银 薪 钱 包货 币 市 场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 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 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三 月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4 年6 月 11 日 证监许 可[2014]583 号 文注 册募集 , 基金合 同 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和 其他 风险 等。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基 金的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混 合 型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 投 资者应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并 对于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 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 决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2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本 基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已 复 核了本 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15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19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22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23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24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31 十 、 投 资组 合 报告 .......................................................................................................................................38 十 一 、 基金 的 业绩 .......................................................................................................................................42 十 二 、 基金 的 财产 .......................................................................................................................................43 十 三 、 基金 资 产估 值 ...................................................................................................................................44 十 四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48 十 五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49 十 六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51 十 七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52 十 八 、 基金 的 风险 揭 示 ...............................................................................................................................57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59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62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81 二 十 二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96 二 十 三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98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100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101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一 、绪 言 《中银薪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 《中银 薪钱 包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 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 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薪钱包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或 本基金 合同 : 指 《 中银 薪钱 包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银 薪钱 包货 币 市场基 金托 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 银 薪钱包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薪钱 包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2012 年 6 月 19 日 《关 于修 改〈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第 六条 及第十 二条 的决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中 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 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 规则》,是规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 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债券利息、买 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 估值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买入 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 提损益 47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8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 以 最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49 、销售服务费:指 本基 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 营运费 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过 程 54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5 、不 可抗 力: 指 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币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1650 万 元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章砚 (ZHANG Yan ) 女士 , 董事 长。 国籍 : 中 国。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共 金 融政策 专业 硕士。 现任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全 球金 融市场 部主 管 、 助理总 经理 、总 监, 总行 金融市 场总 部、 投资 银行 与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市 场部 副总 监、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 副总经 理。 王超 (WANG Chao ) 先生 , 董 事。 国籍 : 中 国。 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 理 硕士 。 现 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 源部副 总经理。历任中国 银行总 行人力资源部经理 、高级 经理、主管,中 银 国际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 办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秘 书等职 。 宋福宁(SONG Funing )先生,董事 。国籍: 中国 。 厦门大学 经济学硕 士, 经济师。现 任 中国银行总行投资 银行与 资产管理部首席产 品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福 建省分 行资金计划处外 汇 交易科科长、资金 计划处 副处长、资金业务 部负责 人、资金业务部总 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金 融 市场总 部助 理总 经理 ,中 国银行 总行 投资 银行 与资 产管理 部助 理总 经理 、副 总经理 等职 。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 生 , 董事 。 国 籍: 中国 。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 事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 总经理,负责领导 亚 太区 的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担 任贝莱德亚太区执 行委员 会成员。曾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贝 莱德 。 此前 , 他 曾担 任摩 根士 丹 利亚洲 首席 风险 管理 总监 , 以 及其 亚太 区执 行委员会成员,带 领独立 的风险管理团队, 专责管 理摩根士丹利在亚 洲各经 营范围的市场、 信 贷及营 运风 险 , 包 括机 构 销售及 交易 ( 股票 及固 定 收益) 、 资 本市 场 、 投 资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 富管理业务。曾先 生过去 亦曾于美林的市场 风险管 理团队效力九年, 并曾于 瑞银的利率衍生 工 具交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先生 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 及北京 大学 的风 险管 理客 座讲师 。 他 拥有 美 国威斯康辛大学麦 迪逊分 校工商管 理学士学 位,以 及宾夕法尼亚大学 沃顿商 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 学位。 荆新(JING Xin ) 先生 ,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会 计 学教授、博士生导 师、博 士后合作导师,兼 任财政 部中国会计准则委 员会咨 询专家、中国会 计 学会理事、全国会 计专业 学位教指委副主任 委员、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 金会监 事、安泰科技股 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风神 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曾任中国人民 大学会 计系副主任,中 国 人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 国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 委书 记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美国 西北 大学 经济 学 博士 。 曾 在美 国威廉与玛丽学院 商学院 任教,并曾为美国 投资公 司协会(美国共同 基金业 行业协会)等公 司 和机构 提供 咨询 。现 任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 会计学 教授 、副 教务 长和 金融 MBA 主任, 并在中 国的 数家 上市 公司 和金融 投资 公司 担任 独立 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英国 。法 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 公司总 经理,目前仍担任 该公司 的咨询顾问。在此 之前, 曾任英国电信集 团 零售部 部门 经理 , 贝 特伯 恩顾问 公司 董事 、 北 京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总经 理, 中 英商会 财务 司库 、 英中贸 易协 会理 事会 成员 。现任 银硃 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伙 人。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 立董 事。 国籍 : 中 国 。 山 西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学 士, 美国 俄克 拉荷马州梅达斯经 济学院 工商管理硕士,澳 大利亚 国立大学高级访问 学者, 中央财经大学经 济 学博士。现任中央 财经大 学金融学院教授, 兼任新 时代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山 西 财经大学计统系讲 师、山 西 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副教 授、中央财经大学 独立学 院(筹)教授、 副 院长、 中央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副 院长 等职 。 2 、监 事


乐妮 (YUE Ni ) 女 士, 职 工监事 。 国 籍 : 中国 。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分别就 职 于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山 西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友 邦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加 入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基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3 、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 国籍 : 加 拿大 。 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 沃顿商学 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 书, 加拿 大西 部大 学 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 学硕 士。 曾 在加拿 大太 平洋 集团公司、加拿大 帝国商 业银行和加拿大伦 敦人寿 保险公司等海外机 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 也 曾任蔚深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 展中心总经理、融 通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 展 总监、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 海复旦 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融 教研 室主 任、 讲师 。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 分行太 仓支行副行长、苏 州分行 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分 行工业园区支行 行 长、苏 州分 行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 国 籍: 中 国 。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国 伊 利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 。2004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基 金经 理 、 权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执 行总 裁。 4 、基 金经 理 范静(FAN Jing )女 士,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VP ) ,金 融市 场学 硕士。 曾任 日 本瑞穗 银行 ( 中国 ) 有限 公司资 金部 交易 员 。2007 年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债 券交 易员、 固定 收益 研究 员、 专户投 资经 理、 固定 收益 基金经 理助 理。2013 年 12 月至今 任中 银惠 利纯债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2 月至 今任 中银 活期 宝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6 月至 今担 任 中银薪 钱包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 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公 会 (ACCA ) 准 会员 。 具 有 11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具 备基 金、 银行 间本 币市场 交易 员从 业资 格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陈军(副执行 总裁 )、奚鹏洲( 固定收 益投 资部总经理)、李建 (权益 投资部总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下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 6 、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等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 暗 示他 人 从事相 关的 交 易活动 ; (7)玩 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展 规划 ,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 环境的 基础上,通过建立 组织机 制、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 措 施而形 成的 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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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形成 守 法经营 、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 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 准 确、合 规。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 金资产 、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 合 法合 规原 则 。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 规定和 行业 监 管规则 ;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 有制度 上的 空 白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 完善。


4 、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的要 素主要包括:控制环 境、 风险评估、控制措施 、信 息沟通、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是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 构、 组 织结构 、员 工道 德素 质等 内容;


(2) 风 险评 估是 确定 可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其实 质是 确 定关键 控制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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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 确 保 获得真 实 、 及 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 并 在内部 进行 沟通 ;


(5) 内 部监 控是 一个 动态 调整的 过程 。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有 效 性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 监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 的内部 控制 。


5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有 效贯 彻内部 控制 制度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


(1 ) 董 事会 层面 下设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 对 董事 会负 责 。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的 职 责为根据董事会的 授权, 协助董事会制定和 调整公 司风险取向及风险 管理的 原则、政策和指 导 方针,并确保其得 到有效 执行。稽核委员会 的职责 为负责从强化内部 监控的 角度对公司经营 管 理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 面、 重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案 。


(2 ) 基 金管 理人 经营 管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 协助 执 行总裁 在董 事 会授权范围内确定 、调整 业务权限,讨论重 大决策 风险以及检查风险 管理状 况,并就公司的 风 险状况向董事会风 险管理 委员会做定期和不 定期( 如遇特殊事件)的 汇报; 公司经营管理层 还 于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框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 QDII 及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分 别 设立专 门的 投资 委员会,作为各业 务领域 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 负责制定或审议基 本投资 策略和原则,制 定 或审批 重要 投资 项目 方案 ,审批 或协 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的 重 要 事项 。


(3) 基金 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 合 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含管理制度 )的健 全有效性进行监察 、稽核 ,保证公司的各 项 规章制度和业务的 发展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公 司相关 制度和章程,定 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定 期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监察 稽核报告。督察 长 有权参加或列席有 关会议 ,调查档案资料, 及时报 告违规行为或事件 ,并有 权根据公司相关 制 度和相 关细 则, 提请 和督 促公司 管理 层和 相关 部门 纠错防 弊、 堵塞 漏洞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独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审计 部 ,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 事 中 监督与 事后 检 查和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的合法性、合规 性、合 理性、完备性和有 效性, 不断完善和更新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严格 和有 效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健 全内 部控 制的作 业 流 程 。


(5 ) 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独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 通 过检 查 、 评 价和 控制 各项 业务 运 作中的 风险 特 别是投资组合的风 险,确 保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和 公司相 关制度得到有效 贯 彻和执 行。


(6) 基 金管 理人 其他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的 部 门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 工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 险的控 制。


6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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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根据不同 业务 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 业务 控制、中线业 务控制 和后 线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制 度 、 归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 评价体 系等 ;


ⅱ )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 交易制度、交易绩效 评价 体系、交易监 测系统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ⅲ )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 括建 立完善 风险 管理 政策 及程 序、 人 员安 排、 风 险度 量及 申报方 法 、 风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 制: 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 售管 理、机构销售管理、 市场 推广与媒介关 系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反 洗钱等 制度 。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 基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括 建立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的 隔 离制度、清算交割 和会计 核算流程、产品账 户设立 与核算、估值方法 与估值 程序、 与托管行 的 互相监 督等 ;


ⅱ )法律合规控制: 包括 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 更新 修订、审核各项作业 的合 规性、全面推 行责任 管理 制度 、规 定法 律合规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等;


ⅲ )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 括根据 有关 要求 建立 信息 技术系 统管 理规 章、 手册 和风控 制度 、 建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 灾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 等;


ⅳ )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 应变 措施,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 和程序、界定 相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贯 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等;


ⅴ )信息披露控制: 包括 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 制度 、制定信息披露岗位 职责 、严禁披露或 利用内 幕信 息等 ;


ⅵ )操作风险控制: 包括 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 标、 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 及风 险事件报告制 度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部 审计 控制: 包括 制定 审计政策、强化 内部 检查制度、配备专业 人员 和明确流程控 制等。


ⅱ )公司财务管理控 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 财务互相独立、凭证 制度 、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 务组织 和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 度、成本控制和业 绩考核 制度、财产登记 保 管和实物资产盘点 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 务交接 制度、财务收支审 批制度 和费用报销管理 办 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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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 ⅲ )人力资源管理和 培训 控制:包括制定招聘 及培 训政策、入职和持续 培训 、绩效评估体 系等。


7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07.7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 联系 人: 刘峰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有价证 券;买卖、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从事同 业 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外 汇;结汇、售汇业 务;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财 务顾问、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经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以上 范围 凡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2 、发 展概 况及 财务 状况 兴业银 行成 立 于 1988 年 8 月 ,是 经国 务院 、中国 人民银 行批 准成 立的 首批 股份制 商业 银 行之一 ,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 州市 , 2007 年 2 月 5 日 正 式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 票代 码: 601166 ) , 注册 资 本 207.74 亿元 。








开业二 十多年来,兴 业银行始终坚持“真 诚服 务,相伴成长”的经 营理 念,致力于为客 户 提供全 面、 优质 、高 效的 金融服 务。 截至 2016 年 末,兴 业银 行总 资产达 6.09 万亿元 ,实 现营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6 业收入 1570.6 亿 元, 实现 净利润 538.5 亿 元。在 2016 年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全球银 行 1000 强 排名中 ,兴 业银 行按 总资 产排名 第 33 位 ,按 一级 资本排 名第 32 位; 在 2016 年《财 富》 世 界 500 强 中, 兴业 银行 排名 第 195 位 ;在 2016 年 《 福布斯 》全 球上 市企 业 2000 强 排名 中, 兴业 银行位 居第 59 位, 稳居 全 球银行 50 强、 全球 上市 企 业 100 强、 世界 企业 500 强。品 牌价 值同 步提升 , 根据 英国 《银 行 家》 杂志 联合 世界 知名 品 牌评估 机 构 Brand Finance 发布的 “2017 全球 银行品 牌 500 强 ” 榜 单, 兴 业银行 排名 第 21 位, 大幅 上升 15 位, 品牌 价值 突破 百亿美 元 达 105.67 亿美元 , 同 比增 长 63.70% 。 在国 内外 权威机 构组 织 的评奖 中, 兴业银 行连 续 六年蝉 联中 国银 行 业“年度最具社会责 任金 融机构奖 ” ,并先后获得 “ 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 、 “杰 出中资银行奖 ” 、 “年度最佳股份 制银行 ” 、 “卓越竞争力金 融控股集 团” 、 “ 卓越创新银 行奖 ” 、 “年度优秀绿色 金 融机构 ” 、 “ 最佳 责任 企业 ”等多 项殊 荣。 3 、托 管业 务部 的部 门设 置 及员工 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总 行设资产托管部,下 设综 合管理处、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 持处 、稽 核监 察处 、运营 管理 及产 品研 发处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 处室 ,共有 员工 100 余 人,业 务岗 位人 员均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 4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 基 金托管 资格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准 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 截止 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兴业 银行 已托 管开 放式 基金 214 只 , 托 管 基金财 产规 模 7234.37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架 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内 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兴 业银行审计部、资产 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 察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共 同组 成 。 总 行审 计部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指 导和 监督 ;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 立、专 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监 督 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 稽核工作职权和能 力。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 内实施具体的风 险 控制措 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必须 覆盖 基金 托管 部的 所有处 室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程 和 业务环节;风险控 制责任 应落实到每一业务 部门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 己岗位 职责范围 内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7 的风险 负责 。 (2) 独 立性 原则: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独立 的稽 核监 察处 , 该处室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各 处 室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 立不 同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 使 风险 管理 更 具客观 性和 操 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 管部 自身财务与基金财 务严格 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6) 有效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体系 同所 处的 环境 相适 应, 以 合理 的成 本实 现内 控目标 , 内 部 制度的制订应当具 有前瞻 性,并应当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 修 改和完善;内部控 制应当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 部控制 约束的权力,内 部 控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 (7) 审慎 性原 则: 内 控与 风险管 理必 须以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与 完 整为出发点;托管业 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 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 到 先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8 ) 责 任追 究原 则 : 各 业 务环节 都应 有明 确 的 责任 人, 并按 规定 对违 反制 度 的直接 责任 人 以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 管领导 进行 问责 。 4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制 度 建设 : 建立 了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 科 学的 业 务流程 、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 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稽核 监察处 指导 业务 处室 进行 风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控 制 措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 人 员管 理: 进 行定 期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并签 订 承诺书 。 6 、应急预案:制定完 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 中心,保证 业务不 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对 象和范围、投资组 合比例 、投资限制、费 用 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 会计核算、基金资 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 分配、申购赎回 以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8 及其他 有关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事 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业 务监 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 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 : 陈 洪源 1 )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 学勤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











宁 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2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 方 财富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 方 财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 唐 湘怡 网址:http ://fund.eastmoney.com/ 3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4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刘 芸、 许梦 园 客服电 话: 王诗 玙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路6 号105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市海珠 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肖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二)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1801 联系人 :铁 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国浩 律师 (上 海)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西 路 580 号 南证 大 厦 45 层 负责人 :倪 俊骥 电话: (021 )52342668 传真: (021 )62676960 经办律 师: 宣伟 华、 丁媛 联系人 :丁 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 徐艳 经办会 计师 :徐艳 、 许培 菁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2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经 2014 年 6 月 11 日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583 号文 件准 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 为契约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 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本 基金 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 起进行 发售 。 本基 金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896,826,989.86 份基 金份 额,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 3,154 户。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3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 正式生 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 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 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五部分。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 2014 年 7 月 21 日 开 始办 理 本 基金 的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详见 基金 管 理人 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 发布的 《中 银薪 钱包 货币 市场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及 定期 定额 投 资业务 公告 》 。 基金管 理人 自 2014 年 7 月 22 日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的 赎回业 务 , 详 见基 金管 理 人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发 布的 《中 银薪 钱 包货币 市场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公告 》。 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 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 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转换等 业务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 受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5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但 应在新 的限 额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 申购不 成立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 回款 项,正常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管 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 回款项 于 T+7 日 内 ( 包括 该日) 从基 金托 管 账户划出,经销售 机构划 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 。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应 顺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 包括该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 查 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 登记机构可根据《业 务规 则》,对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中 心柜 台 或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申 购本基 金份 额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6 时,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人民 币 0.01 元 ,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0.01 元 。 投 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为基 金份额 时,不受申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 累 计持有 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销 售机 构约定 , 对投 资人 委托 销 售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 , 销 售机构 可以 按照 委托 代理 协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 必遵守 以上 限制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单 位 1.00 元。 投资者 申购 所得 的份 额等 于申购 金额 除 以 1.00 元 ,赎 回所 得的 金 额等于 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0=50,00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可得 到 5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投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 回份 额对 应 的 T 日未 付收 益 其中 , 赎 回份额 对应 的 T 日未付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遵 循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十 二部 分 “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 例: 某 投资 者 T 日持 有本 基金份 额 20,000 份,T 日 该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 赎回份 额对 应 的 T 日未 付收 益为 1.2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7 赎回金 额=10,000× 1.00+1.20 =10,001.20 (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小于零 的情 形 , 为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可 视 情况暂 停本 基金 的申 购。 7 、 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规 模 上限时;或使本基 金当日 申购金额超过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 累 计持有的份额超过 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份 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 日申购 金额超过单个投 资 人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8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况 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工作 运行 。 9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决定 将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进行 合并 时。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10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8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小于零 的情 形 , 为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可 视 情况暂 停本 基金 的赎 回。 6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况 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工作 运行 。 7 、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会 影 响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2、 3、 8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 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9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本基 金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本基金 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 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0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 、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基金的上市 交易 、转让或质押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合同 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 情况下,本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实际 运作情况,在条件 成熟时 ,安排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根据交易所的上 市 交易规 则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或者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转让 ,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等 相关业务,届时无 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但须报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并提 前公 告。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1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持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力 争获得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稳定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 存款、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和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 央 银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虑 各类 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和 风险特征,根据定量 和定 性方法,在保 持投资 组合 较低 风险 和良 好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获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定投 资回 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 况和 可投资品种的容量, 在严 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 础上 ,综合考量市 场资金面走向、存 款银行 的信用资质以及各 类资产 的收益率水平、流 动性特 征等,确定各类 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2 、久 期控 制策 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 济和 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 走势 ,确定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 余到期期限。 具体而言,在预计 市场利 率上升时,适当缩 短投资 品种的平均期限以 规避资 本损失或获得较 高 的再投资收益;在 预计利 率下降时,适当延 长投资 品种的平均期限, 以获取 资本利得或锁定 较 高的收 益。 3 、银 行定 期存 款及 大额 存 单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 银行 进行询价的基础上, 选取 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 进行 存款投资,在 投资过程中注重对 交易对 手信用风险的评估 和选择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 下决定各银行存 款 及大额 存单 的投 资比 例。 4 、短 期信 用类 债券 投资 策 略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2 本基金通过建 立 “ 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 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企 业 债、公司债、可分 离转债 存债等信用品种进 行研究 和筛选,形成信用 债券投 资备选库。结合 本 基金的投资与配置 需要, 通过对到期收益率 、剩余 期限、流动性特征 等进行 分析比较,挑选 适 当的短 期信 用品 种进 行投 资。 5 、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 走势 的判断,选择回购品 种和 期限。当回购利率低 于债 券收益率时, 采用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 略的基本模式是利 用已买 入债券进行正回购 ,再利 用回购融入资金 购 买收益率较高债券 品种, 如此循环至回购期 结束卖 出债券偿还所融入 资金。 在进行回购放大 操 作时,基金管理人 将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债 券正回购的有关规 定。当 回购利率高于债 券 收益率 时, 本基 金将 通过 逆回购 的方 式融 出资 金以 分享短 期资 金利 率陡 升的 投资机 会。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 量宏 观经济形势、提前偿 还率 、违约率、资产池结 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 所在行 业景气情况 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 现金流 变动;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 条款,预测提前 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 券平均 久期及收益率曲线 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 动性变 化对标的证券收 益 率的影响,在严格 控制信 用风险暴露程度的 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 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 调 整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 行承 兑汇票、商业承兑汇 票等 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 生产 品的动向,一 旦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参与 此类金融工具的投 资,本 基金将在届时相应 法律法 规的框架内,根 据 对该金融工具的研 究,制 定符合本基金投资 目标的 投资策略,在 充分 考虑该 投资品种风险和 收 益特征 的前 提下 ,谨 慎投 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 团队 制,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 发挥集体智慧。本基 金管 理人将投资和 研究职能整合,设 立了投 资研究部,策略分 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数量分 析师和基金经理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3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 性,渗 透到投资研究 的关 键环节 ,群策群力,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中长 期 稳定的 较高 投资 回报 。


3 、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 宏观 分析 师根据 宏观 经济形 势、 物价 形势 、 货 币政策 等判 断市 场利 率的 走向, 提交 策 略报告 。


(2 ) 债 券策 略分 析师 提交 关于债 券市 场基 本面 、 债 券市场 供求 、 收益 率曲 线 预测的 分析 报 告。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 在分 析研 究报 告的 基 础上, 基金 经理 提出 月度 投资计 划并 提交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 如审 议通 过, 基 金经 理在考 虑资 产配 置的 情况 下, 挑 选合 适的 债券 品种 , 灵活 采取 各 种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交易 部执 行交 易指 令 。 (五)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流通 受限 证券 ; (8) 权证 ; (9)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4 (2)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 资券的 比例 ,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5)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且 没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7)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 指具有 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以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余 成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0)本基金的存款 银行 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 格、 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以 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11)除发生巨额赎 回的 情形外,本基金债券 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 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 20%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11)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踪 评 级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5 ii )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 若中国 主权 评 级为 A- 级,则 低于 中国 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 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予 以全部 减持 。 4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且其 信 用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对 其予以 全部 卖出 。 5 、 如果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 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 限制规 定。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 金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以后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前 述调 整均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七)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的计算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 算公式 如下 :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Σ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剩 余期限 - Σ 投资 于 金融工具 产 生的负 债× 剩 余期 限+ Σ 债 券正回 购× 剩 余期 限)/( 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 银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证 金、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6 证券清算款、买 断式回购 履约金)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中期 票据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逆 回购、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中国 证监 会及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投 资 于金 融工 具 产生 的负债 包 括期 限在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正 回购 、买 断式 回 购产 生 的待 返 售债券 等。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附息债券成本 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 债 券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 息。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以 计 算日至交收日的剩 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2)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 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下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允 许 投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 券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售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据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中 期 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 计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结果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 点后 四舍五入。如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 剩余期 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 七天 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7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 有低风险、高流动性 的特 征。通知存款 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 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 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能支取 的存款,具有存 期 灵活、存取方便的 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 期存款 利息的收益。根据 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 目 标及流 动性 特征 ,本 基金 选取同 期七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业绩 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低风 险品种。本基金的预 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8 十 、投 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兴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 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复 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329,069,885.76 67.51 其中: 债券 4,329,069,885.76 67.5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68,156,242.23 4.1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777,958,074.83 27.72 4 其他各 项资 产 37,693,029.98 0.59 5 合计 6,412,877,232.80 100.00 (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3.3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28,193,917.71 7.1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 占资 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的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未发 生超 标情 况。 (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9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未 出现 超过120 天 的情况 。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天以 内 5.45 7.16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52.82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9.51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天( 含) —120天 16.27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天 (含 ) —397 天 ( 含) 22.54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6.59 7.16 ( 四)报告期内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未出 现超 过240 天的情 况。 (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189,446,309.61 3.1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9,790,747.85 2.6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9,790,747.85 2.6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59,998,242.41 11.03 6 中期票 据 -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0 7 同业存 单 3,319,834,585.89 55.51 8 其他 - - 9 合计 4,329,069,885.76 72.38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 ( 六)报告期末按摊余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85999 17 徽 商银 行 CD148 4,000,000 395,630,441.98 6.61 2 111707208 17 招 商银 行 CD208 3,000,000 298,421,658.28 4.99 3 111716187 17 上 海银 行 CD187 3,000,000 298,106,273.96 4.98 4 111709334 17 浦 发银 行 CD334 2,500,000 248,685,049.43 4.16 5 011751076 17 联通 SCP006 2,000,000 199,835,978.68 3.34 6 111718274 17 华 夏银 行 CD274 2,000,000 199,298,270.21 3.33 7 111718312 17 华 夏银 行 CD312 2,000,000 198,916,821.93 3.33 8 111712178 17 北 京银 行 CD178 2,000,000 198,887,707.00 3.33 9 111710351 17 兴 业银 行 CD351 2,000,000 197,531,941.68 3.30 10 011753035 17 苏 国信 SCP008 1,000,000 100,188,786.83 1.68 ( 七) “ 影子定价” 与 “ 摊 余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57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365% 报告期 内每 个 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243%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负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没有 达到0.25%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正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没有 达到0.50% 。 (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 成本 法计价,即估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票面 利率 或商定利率每 日计提 应收 利息 ,并 按实 际利率 法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摊销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或折 价。 9.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9.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0,167,885.31 4 应收申 购款 17,512,542.89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12,601.78 7 其他 - 8 合计 37,693,029.98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2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4 年 6 月 26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中银薪 钱包 货币 市场 基金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6 月 26 日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1916% 0.0027% 0.7088% 0.0000% 1.4828% 0.002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8317% 0.0038% 1.3688% 0.0000% 2.4629% 0.003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6740% 0.0019% 1.3725% 0.0000% 1.3015% 0.0019%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2.6113% 0.0021% 1.0238% 0.0000% 1.5875% 0.0021%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1.7895% 0.0032% 4.4738% 0.0000% 7.3157% 0.0032% 注:本 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行 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顺 延)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3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务 不得相互 抵 销。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4 十三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利 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平 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 摊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 离,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 果,基金管理人 于 每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 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 象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 子 定价 ”。当 “ 摊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 “ 影 子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偏 离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中 , 对 于 偏离程 度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参考成交价 、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 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 基 金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价值。 3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本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7 日年 化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5 收益率 是以 最 近 7 个 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益 率, 精确 到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后 4 位或 7 日 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 错 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 方 ” )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 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 错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 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6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 由 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 就估值 错误 的 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 、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部 分第 (三)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3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国 家会计 政策 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7 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8 十四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后 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 每日 分配 、 按日 支付 ”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为 基 准,为投资人每日 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配,且 每日进 行支付。投资人当 日收 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因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配 ,直 到分 完 为止。 4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人记正收益;若当 日已实 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 现收益等于零时 , 当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 即 红利 转基 金份额 )方式,投 资人可 通过赎回基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益;若当日已 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则 增 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 则保持投资者基金 份额不 变;基金管理人 将 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基 金已实现收益小于 零,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小 于零时 , 则缩减投资人 基 金份额;若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且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时 ,则按赎回份额 占 持有份 额的 比例 从投 资人 赎回基 金款 中扣 除; 6 、 当日 成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 当日成 功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权 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9 十五 、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和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3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具 体如 下: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0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 每日 基金 份额 应计 提 的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登 记 机构,由注册登记 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1 十六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需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2 十七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运 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3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将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 收 益/ 当 日基 金份 额总 额×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 率采用 四舍 五 入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其中 , 当 日基 金 份额总 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 括节 假日) 未结转 份额 。)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基金销售 服务 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5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1)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2)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3)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当 “ 摊 余成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偏 离度绝 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 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 、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任 何 情况时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7 十八 、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经济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证券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也呈 现出 周期 性变 化, 从 而引 起 债券价 格波 动并 影响 股票 和权证 的投 资收 益,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3 、 利 率风 险: 当 金融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化时 , 将 会引 起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化, 同 时也 直 接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水 平 , 造 成股 票和 权证 市场走 势变 化, 进 而影 响基 金的净 值 表 现 。


4 、 信用 风险 :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 能或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或 者 不能履 行合 约 规定的 其它 义务 ,或 者其 信用等 级降 低, 将会 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 进而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5 、 购买 力风 险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现金 可能 受 通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 力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益 下降 。


6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是指 收益 率曲 线没 有按 预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 资决 策出现 偏 差 。


7 、 再 投资 风险: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当市 场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价 格 会上涨 , 而基 金将 投资 于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 得较低 的收 益率 , 再投资 的风 险加 大; 反之,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价 格会 下降 , 利率 风险 加大 , 但是利 息的 再投 资收 益会 上升。


8 、 经营 风险: 它与 基金 所 投资债 券的 发行 人的 经营 活动所 引起 的收 入现 金流 的不确 定性 有 关。债券发行人期 间运营 收入变化越大,经 营风险 就越大;反之,运 营收入 越稳定,经营风 险 就越小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 势、证 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 管理风险。基金 管 理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 个方 面。一是在某种情况 下因 市场交易量不足,某 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 性不佳,可能导致 证券不 能迅速、低成本地 转变为 现金,进而影响到 基金投 资收益的实现; 二 是在本基金的开放 期内投 资人的连续大量赎 回将会 导致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或迫使基 金 以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 率受到 不利 影响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8 (四)特定风险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特殊 要求,本基金必须保 持一 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 赎回 的需求,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或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理 念的新 投资 工具 的出 现和 发展 , 如 果投 资于 这些 工 具, 基金 可能 会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环 境控 制、 人员素 质等 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 的风 险; 4 、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 如 上市 公司 治理 结构 问题、 内幕 交易 、 不 公正 披露等 欺诈 行 为、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 的风险 ;


5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而 带来 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9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对 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以后 生效 ,生效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0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基金合并方案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 内,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本基金可与其他基 金合 并,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 3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2)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30 个工 作日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 但不 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 其他 同类型基金、本基金 被其 他同类型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 吸收合并其他同类 型基金 时,其他 基金终止 ,本基 金存续;本基金 被 其他同 类型 基金 吸收 合并 时,其 他基 金存 续, 本基 金终止 。 2 、基 金合 并实 施方 案 (1) 本基 金作 为被 合并 方 的基金 合并 当出现 本基 金合 同第 八部 分第一 款第 3 项的 情形 时 ,如果 本基 金作 为被 合并 方与其 他基 金 进行合 并, 则需 按照 以下 方案进 行: 1 ) 合 并方 基金 的选择 : 合 并方基 金需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类别 相同 , 且 为同 一基 金管理 人、 同 一基金 托管 人; 若 满足 条件 的基金 有多 只, 则 选择 最近 一季末 规模 最大 的基 金作 为合并 方基 金 。 若按上述条件选择 的基金 因特殊情况无法接 受本基 金合并的,则剔除 该基金 后,按上述条件 重 新选择,以此 类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上述条件确定合并 方基金 并协商确定合并 基 准日。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1 2 )公 告: 确定 合并 方基 金 及合并 基准 日后 ,基 金管 理人需 提前 15 个 工作 日发 布基金 合并 公告, 公布 合并 基准 日及 相关操 作。 3 )赎 回选 择: 发布 合并 公 告后基 金将 至少 预留 20 个 赎回开 放日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做 出选 择,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 择在此期间赎回其 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亦 可选择 不进行赎回,在 本 基金被 合并 后成 为合 并方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4 ) 合并 : 在合 并基 准日 , 本基金 将以 基金 资产 ( 证 券、 存款 、 现金 等 ) 申 购 合并方 基金 份 额,申 购价 格为 申购 当日 合并方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 ) 合 并后 的日 常申购 和赎 回: 基 金合 并后 , 本 基金 资产和 合并 方基 金资 产合 并运作 ,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即成 为合并方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申购赎回按照 合 并方基 金的 相关 规定 进行 。 (2) 本基 金作 为合 并方 的 基金合 并 当出现 本基 金合 同第 八部 分第一 款 第 2 项 第 (8 ) 小 项的情 形时 , 本基 金作 为 合并方 与其 他 基金进 行合 并, 被合 并基 金需与 本基 金为 同一 类别 并按照 以下 方案 进行 : 1 ) 确定 合并 基准 日 : 本 基 金作为 合并 方基 金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定 合并 基 准日。 2 )公 告: 确定 合并 基准 日 后,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15 个 工作日 发布 基金 合并 公告 ,公布 合并 基准日 及相 关操 作。 3 )赎 回选 择: 发布 合并 公 告后基 金将 至少 预留 20 个 赎回开 放日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做 出选 择,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 择在此期间赎回其 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亦 可选择 不进行赎回,在 本 基金合 并被 合并 基金 后继 续作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4 ) 合并 : 在合 并基 准日 , 被合并 方基 金可 以其 基金 资产 (证 券 、 存 款 、 现 金 等) 申购 本基 金份额 ,申 购价 格为 申购 当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 ) 合并 后的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 基金 合并 后本 基金 的 申购赎 回不 受影 响 , 申 购 赎回相 关业 务 仍按照 原规 则进 行。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2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 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3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 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4 (22)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 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 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 投资 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5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 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合 同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 据 基金合同取得的 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 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6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 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 金合 同,本 基 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7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 金合 同 进 行修改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本合 同规定、并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 、登记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 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7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本合 同规定、并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围 内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 ) 在 基金 合并 中, 本 基金 作为合 并方 的, 本基 金可 针对被 合并 方基 金开 通特 殊申购 , 即 被 合并方 基金 可以 基金 资产 (证券 、存 款或 现金 )特 殊申购 本基 金; 9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内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本基 金可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3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30 个工作 日低 于 5000 万元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 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8 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9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 见 ;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 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书面 方式 授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0 权其代理人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 式 等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1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提前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 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2 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9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 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后 的余 额。 2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红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3) “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 基准,为投资人每 日计算 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 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分 配, 直到 分 完为止 ; (4)本基金根据每日 收益 情况,将当日收益 全部分 配,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 资人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零 时 , 当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收 益 计算并 分配 时 , 每 日收 益 支付方 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即红 利转 基 金份额) 方式, 投资 人可 通 过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若当 日已实 现收 益 大于零 时, 则增加 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则 保持投资者基金份 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 采 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 免基金 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小于 零时, 则缩减投资人基 金 份额;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 小于零,且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时, 则按赎回份额占 持 有份额 的比 例从 投资 人赎 回基金 款中 扣除 ; (6)当日成功申购的 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 ;当日成功赎 回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权益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与基金财产管 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 付方式与比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和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3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具 体如 下: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 每日 基金 份额 应计 提 的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登 记 机构,由注册登记 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1、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1 、投 资目 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高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力 争获得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稳定 收益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 存款、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和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 央 银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1 )股 票、 股指 期货 、国 债 期货;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 )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 )流 通受 限证 券; 8 )权 证; 9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 短期企 业债 券及 短期 融资 券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5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 )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且 没 有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可不受 此限 制; 7 )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 放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指 具有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以 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摊 余成 本 总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6 10 )本基金的存款银 行仅 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以及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 形外,本基金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因发 生巨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11)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踪 评 级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 若中国 主权 评 级为 A- 级,则 低于 中国 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 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予 以全部 减持 。 (4)本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须具有评级 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 信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当 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对 其予以 全部 卖出 。 (5)如果法律法规及 监管 政策等对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 例限制 规定。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 基 金在履 行适 当程 序以 后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前述 调整均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4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7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 、估 值方 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 续期内 平均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 市 场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 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 人 于每一 估值 日 , 采 用估 值 技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 对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 即 “ 影 子定价 ”。当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偏离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 于偏离 程度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参考成交 价、市 场利率等信息对投 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8 (1)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 收益/ 当 日基 金份 额总 额× 10000 7 日 年化 收益 率以 最近 七个 自然日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按每 日复 利折 算出 的年收 益率 。 计算公 式为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 率采用 四舍 五 入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其中 , 当 日基 金 份额总 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 括节 假日) 未结转 份额 。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七)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完成 备案 手续 以后 生效 ,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9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0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 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 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上海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 际仲裁中心), 按 照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国际 仲裁中 心)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 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1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其 它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人民 银行总 行, 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07.7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有价证 券;买卖、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从事同 业 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外 汇;结汇、售汇业 务;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财 务顾问、咨询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以上 经营 范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2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将 投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 存款、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和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 央 银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 督: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① 股 票、 股指 期货 、国 债 期货; ② 可 转换 债券 ; ③ 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④ 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⑤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 规定;


⑥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⑦ 流 通受 限证 券; ⑧ 权 证; ⑨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①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②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 短期企 业债 券及 短期 融资 券的比 例 ,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③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④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3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⑤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⑥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且没 有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可不受 此限 制; ⑦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指 具有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以 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⑧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摊 余成 本 总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⑨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⑩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仅 限 于有基 金托 管资 格 、 基 金销 售资格 以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除 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外 ,本 基金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 金余 额在 每个 交 易日均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因发 生巨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 外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①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评 级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 若中国 主权 评 级为 A- 级,则 低于 中国 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 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4 布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予 以全部 减持 。 4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且其 信 用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对 其予以 全部 卖出 。 5 ) 如果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 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 限制规 定。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 金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以后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前 述调 整均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 控制原 则在该名单中约定 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 不定期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时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 认收到 后, 对名 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 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双 方原 定协 议进行 结算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5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 易,经提醒后基金 管理人 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 控制的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 重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提 醒后仍 未改 正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 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 时间内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 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在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基金 管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法规 、 监管 部门 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 关于投 资中期票据的风险 控制制 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上述 文件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额度 和比 例进行 监督 。 2 ) 如未 来有 关监 管部 门发 布的法 律法 规对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约 定。 3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况 , 有 关 制度、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的完 善情况 ,有关额度、比例 限制的 执行情况。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 述 事项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 人 应按相关托管协议 要求向 基金托管人及时发 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基 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所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 能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 出现风险,基金 托 管人应 承担 相应 责任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 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定符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6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 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务 账 目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 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 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 到 期兑付、文件保管 以 及存 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 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 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4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应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的符合 条件的存款银行的 名单执 行,如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将基金资 产投资 于该名单之外的 存 款银行 ,有 权拒 绝执 行。 该名单 如有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启 用新 名单 前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将 新 名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 有关措 施: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 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3)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5)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应 责任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7 (6)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 基金托 管人合理的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7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8) 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管人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 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 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或未 在合 理期 限内确 认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3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4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5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8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除依 据法 律 法规规 定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约 定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外,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投 资所 需的 其他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或 在其他 银行 开 立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注册登 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提前结 束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 法》、《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本基金 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有 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事 宜。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 保 管基 金财 产的 银 行存款 。 该资 产托管专户同时也 是基金 托管人在法人集中 清算模 式下,代表所托管 的包括 本基金财产在内 的 所有托管资产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 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 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专 户进 行 。 资产托管人可根据 实际情 况需要,为本基金 开立资 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理 相关的资金汇划 业 务。资 产管 理人 应当 在 开 户过程 中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并提 供所 需资 料。 (2 )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任何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管理 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条 例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9 《人民币利率管理 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 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监管机构的 其 他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 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 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银行间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 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 管人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 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 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0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 将合同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 件 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对于 无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 加盖 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 得转移,由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是 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7 日年 化收 益 率是以 最近 7 个 自然 日( 含 节假日)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所折 算的 年 资产收 益率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 法》及其他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 估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因此,本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利 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平 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 产 净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 摊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 离,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 果,基金管理人 于 每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 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 象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 子 定价 ”。当 “ 摊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 “ 影 子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偏 离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1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中 , 对 于 偏离程 度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参考成交价 、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 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 ,使 基 金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价值 。 3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后 4 位或 7 日 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 错 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 方 ” )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 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 值 错误已 得到 更正 。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误 责任 方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2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受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 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 偿损 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如下: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4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部 分 第 “2、(2 )条” 有关 估值 方法规 定的 第 3) 项条 款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5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1)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3 (2) 经 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查 明原 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 各方平 行登录的账册记录 完全相 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6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1 )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2)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进行更 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 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 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完 成半 年报 告 编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表 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7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 到报告 之日 起 20 日 内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3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4)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业务 印鉴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5) 基金 托管 人在对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报 告或 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7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 出现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急 事故 时;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4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目前相关规则 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定 期 或不 定期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4 、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 、 本合 同及 本合 同项 下各 方的权 利和 义务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为本 合 同之目 的 , 不 包括香 港、 澳门 和台 湾法 律), 并按 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解 释。 2 、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上海 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 ,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国 际仲裁 中心)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 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 方 承担。 3 、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本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2)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组 ,基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5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6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以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 容,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账 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在电子对账单、短 信对账 单以及纸质对账单 三种形 式的对账单中选 择 一种,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的方 式提供 对账 单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短信 对账单 每月 1 日发 送, 数 据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选 择按月 度、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发送 。 纸 质对 账单 每半年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寄出 , 数 据截 至 寄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 音 自助修改 或转人 工服务) 定制;2)登 录基金管 理人 官网(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账 号 查询 ” 按钮,进 入 “ 账户 信息修改 ” 栏目进 行自助定制;3)发送电子邮 件至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 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 件中注 明开 户证 件号码 、姓 名、持有 基金 名称及 持有 金额或 份额 、E-mail 地址、手机 号码 、定 制对 账单 形式( 电子 对账 单、 短信 对账单 、纸 质对 账 单)、 寄送 周期 (月 度、 季度、 半年 度、 年度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 成功 定制或 主动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不 向其 发送对 账单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计 划,投资者可以通过 固定 的渠道,定期定额申 购基 金份额。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 构网 站办理申购、赎回等 交易 及进行信息查询。投 资者 也可通过基金 管 理人网 上直销 平台( 网址 :www.bocim.com ) 办理 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投资 者 在选用 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向 相关 机构 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的网站、客户服务中 心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基 金管 理人通过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 传真等 定期或不定期为客 户发送 所定制的信息。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每万 份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7 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 化收益率、每笔交 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基金管 理人旗 下基金定 期 刊物等 。业 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天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账 户交易 情况 、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8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1 . 2017 年 6 月 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薪 钱包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大 额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2 . 2017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新增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3 . 2017 年 7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薪 钱包 货 币市场 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4 . 2017 年 8 月 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薪 钱包 货币市 场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 5 . 2017 年 8 月 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薪 钱包 货币市 场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摘 要 (2017 年第 2 号) 》 6 . 2017 年 8 月 1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薪 钱包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大 额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7 . 2017 年 8 月 2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上海 好买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8 . 2017 年 8 月 29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银 薪钱 包货 币 市场 基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 告 》 9 . 2017 年 8 月 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薪 钱包 货 币市场 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 摘 要)》 10 .2017 年 8 月 30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董事 长变 更的 公告 》 11 .2017 年 9 月 25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薪 钱包货 币市 场基 金恢 复 大 额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12 .2017 年 9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延 长对 中银薪 钱包 货币 市场 基金 实施销 售 服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3 .2017 年 9 月 27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通过 直销 中心为 旗 下部分 货币 市场 基金 开通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14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变 更 的公告 》 15 .2017 年 10 月 1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 薪 钱包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大 额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16 .2017 年 10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薪 钱包 货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9 17 .2017 年 12 月 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通过 直销 柜台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开通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18 .2017 年 12 月 1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薪 钱包货 币市 场基 金恢 复大 额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19 .2017 年 12 月 22 日 本基 金 管 理人 刊登 《 关于 暂停 中 银薪钱 包货 币市 场基 金实 施销售 服 务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上 海证 券报 》 、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 述公 告。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0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1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薪 钱包货 币市 场基 金注 册的 文件; 2 、 《中 银薪 钱包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 《中 银薪 钱包 货币 市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关 于申 请募 集中 银薪 钱 包货币 市场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在 办公 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