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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货币A(004865)

格林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格 林 日 鑫 月 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提示
格林日鑫 月熠 货币 市场基 金(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经 2 0 1 7 年 6 月 1 6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 2 0 1 7 ] 9 3 4 号文 注册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 2 0 1 7 年 7 月 2 0 日正
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是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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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绝对值达 到 0 . 5 %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正偏离
度绝对 值调整到 0 . 5 % 以内 。故投资 者可能 面临暂停 申购的 风险。 当负偏离 度绝对
值连续 两个交易 日超过 0 . 5 %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用公允 价值估 值方法 对持有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 故 投 资 者 可 能 面 临 上 述 估 值 调 整 或 暂 停 赎 回 及 基 金 合 同 提 前
终止的风险。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1 % 以 上的 赎 回申 请征 收 1 % 的 强制 赎 回费 用 , 并 将上 述 赎回 费用 全 额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形除外。
当 本 基 金 前 1 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 0 % , 且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 0 %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故 投 资 者 可 能 面
临 上 述 被 征 收 1 %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的 风 险 。 此 外 ,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面 临 延 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 0 %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予 以 控 制 的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或超过 5 0 % 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 0 1 8 年 1 月 2 0 日,有 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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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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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部分 释义
..........................................................................................................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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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3 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 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
5 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 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 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 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 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9 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 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9 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 0 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 0 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 0 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 0 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 1 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 2 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 2 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 5 9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 7 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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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 8 2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第一部分 绪言
《 格 林 日 鑫 月 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5 号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 格 林 日 鑫 月 熠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份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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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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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指《格 林日鑫月熠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格林日鑫月熠 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 三十 次 会议 修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 经 2 0 1 5 年 4 月 2 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关 于修 改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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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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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 销 售 机 构 : 指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 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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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放日
3 4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 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销售机构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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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
4 5 、元:指人民币元
4 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7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 8 、 影 子 定 价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
4 9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现收益
5 0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是 指 以 最 近 7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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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 1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 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5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 6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 就 本 基 金 而 言 , 指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依 法 可 投 资 的 符 合 前 述 条 件 的 资
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 7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介
5 8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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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 2 号 3 层 3 0 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 7 号投资广场 B 座 2 0 0 3 、2 0 0 5 、2 0 0 7
法定代表人: 高永红
成立时间: 2 0 1 6 年 1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 0 1 6 ] 2 2 6 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1 0 0 % 的股权。
电话: 0 1 0 - 5 0 8 9 0 7 0 5
传真: 0 1 0 - 5 0 8 9 0 7 7 5
联系人: 孙睿
内部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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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规 定 享 有 最 高 决 策 权 ; 设 董 事 会 和 2 名 监 事 ,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公 司 组 织 管 理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I T 治 理 委 员 会 、 产
品 委 员 会 、 估 值 委 员 会 和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F O F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交 易 部 、
产品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市场部、 投资银行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
计 划 财 务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及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公 司
设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 拴 红 先 生 : 董 事 长 , 博 士 。 历 任 九 届 全 国 青 联 委 员 、 河 南 省 青 联 副 主 席 、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理 事 、 中 国 科 学 院 数 学 与 系 统 控 制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顾 问 、 中 国 科
学院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M B A 导师。
高 永 红 女 士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硕 士 。 现 任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永 智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北 京 格 林 鼎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河 南 省 通
联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1 2 年 、 2 0 1 5 年 任 郑 州 市 政 协 委 员 , 曾 任 辉 县 市 第 三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 辉 县 市 政 府 驻 郑 办 事 处 职 员 、 格 林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结 算 部 经 理 、 格 林
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谢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郑 州 大 学 商 学 院 副 院 长 , 北 京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总 经 理 ,
北 京 机 械 工 业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分 院 总 支 书 记 ,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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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等。
程 兵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教 授 。 中 国 科 学 院 数 学 与 系 统 科 学 研 究 院 应 用
数 学 所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1 9 9 9 年 入 选 中 国 科 学 院 “ 百 人 计 划 工 程 ” , 2 0 0 1 年
获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 。 曾 任 英 国 伦 敦 经 济 学 院
( L o n d o n S c h o o l o f E c o n o m i c s ) 经济系研究员,英国肯特大学统计系讲师。
闫 妍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副 教 授 。 现 任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M B A 中 心 副 主 任 。 2 0 1 4 年 1 月 荣 获 国 务 院 研 究 室 年 度 研 究 成 果 二 等 奖 , 2 0 1 5
年 1 月 荣 获 中 国 科 学 院 青 年 创 新 促 进 会 会 员 奖 。 曾 任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院副教授,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挂职)副县长。
孙 会 女 士 : 督 察 长 , 双 学 士 。2 0 0 2 年 至 2 0 0 4 年 间 , 于 《证 券 市 场 周 刊 》 编
辑部担 任记者职务 。 2 0 0 4 年起,分别 就职于 格林期货有 限公司和格 林大华期货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企 宣 部 经 理 、 法 务 部 经 理 、 合 规 风 控 与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同 时 兼 任 监
事会主席等职务。
王 呈 杰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现 任 格 林 集 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资 管 部 总 经 理 。 曾 任
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杨 瑾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曾 任
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申 晨 女 士 : 董 事 会 秘 书 , 硕 士 。 现 供 职 于 格 林 集 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任 董 事 长
秘 书 、 集 团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曾 供 职 于 格 林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金 融 市 场 部 客 户 经
理、经理助理、副经理。
2 、本基金基金经理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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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晋文 先生,统 计学硕士, 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 。 2 0 1 7 年加入 格林基金 ,任
基 金 经 理 。 9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获 得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证 书 。 曾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信 诚 人 寿 保 险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经 理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账 户 助 理 经
理。
宋 东 旭 先 生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数 理 金 融 学 士 , R u t g e r s 金 融 数 学 硕 士 。 曾 供 职
于摩根大通首席投资办公室,负责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共 由 五 名 人 员 组 成 : 由 高 永 红 女 士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席,现任公司总经理;史彦刚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 金 先 生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曹 晋 文 先 生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固 收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 基 金 经 理 ; 吴 起 涤 先 生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现任研究部负责人;孙会女士为公司督察长,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4 、董事长 王拴红与股东 董事王永智之 间存在兄弟 关系, 上述其他 人员之 间不
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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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 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 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并 建立健全的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 法》、《运 作办法》,建 立健全的内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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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信 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8 )除按 法律法规、基 金管理公司制 度进行基金 投资外,直接 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易;
(9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利 用对敲、倒 仓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 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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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 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 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 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 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 招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目标 、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 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泄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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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即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文 件 , 以 及 《 格 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证 公司经营运作 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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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营 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内部 控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 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公司 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的职 责应当保持相 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理 方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定。
(2 )全面 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司经 营管理的各个 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 性原则。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 应当以审慎 经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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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适时 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的制 定应当随着 有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和 内 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 管理层应当牢 固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险管 理理念,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公司 按 “利益公 平、信息透明 、信誉可靠、 责任到位 ”的基本 原则制定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司 根据健全性、 高效性、独立 性、制约性 、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原则设
计 内 部 组 织 架 构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
加 强 对 业 务 风 险 的 控 制 。 部 门 管 理 层 应 定 期 对 部 门 内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风 险 管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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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 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 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 息沟通机制 ,相关部门和 岗位之间相互 监
督制衡。
3 )公司 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 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内部 控制风险评估 包括定期和不 定期的风险 评估、开展新 业务之前的风
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 )董事 会下属的 风险控 制委员会 和督察 长对公司制度 的合规性和有 效性进行
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 )经营管 理层下辖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 和 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 对基金投资过 程
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授权 控制是内部控 制活动的基本 要点,它贯 穿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股东 、董事会、监 事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了 解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建立 健
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 各业务部门、 分支机构和公 司员工必须 在规定的授权 范围内行使相 应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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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责。
3 )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公司 重大业务的授 权必须采取书 面形式,授 权书须明确授 权内容和时效 ,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 )建立 完善的资产分 离制度,基金 资产与公司 资产、不同基 金的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 1 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
业 务 监 督 严 格 分 离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 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 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的 一 切 信 息 。 信 息 系 统 须 保 证 业 务 经 营 信 息 和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必 须 能 实 现 公 司 内 部 信 息 的 沟 通 和 共 享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顺 畅 实
施。
( 1 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
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 1 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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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公 司 须 组 织 专 门 部 门 对 原 有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讨 , 审 查 其 合 法 合 规 性 、 合
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建立 投资对象备选 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基 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 基
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投资 决策应当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 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全 投资决策授权 制度,明确界 定投资权限 ,严格遵守投 资限制,防止 越
权决策。
3 )投资 决策应当有充 分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 要有详细的研 究报告和风险 分
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立 科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 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 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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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基金 交易实行集中 交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 直接向交易员 下达投资指令 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2 )公司 应当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 警系统和交 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 全
设施。
3 )投资 指令应进行审 核,确认其合 法、合规与 完整后方可执 行,如出现指 令
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司 应当执行公平 的交易分配制 度,确保不 同投资者的利 益能够得到公 平
对待。
5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6 )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 )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规范 基金清算交割 和会计核算工 作,在授权 范围内,及时 准确地完成基 金
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 )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对所 管理的基金以 基金作为会计 核算主体, 每只基金分别 设立不同的独 立
帐 户 , 进 行 单 独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在 名 册 登 记 、 帐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转 、 帐 簿 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公司 应当采取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值 程序,公允反 映基金所投资 的
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与托管机构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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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监督。
(5 )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 设立信息披露 负责人,负责 信息披露工 作,进行信息 的组织、审核 和
发布。
3 )公司 对信息披露应 当进行持续检 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改进 办
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 )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6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可 操作性原则, 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信息 技术系统的设 计开发应符合 国家、金融 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要求,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对信 息系统的项目 立项、设计、 开发、测试 、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投 入 运 行 前 , 必 须 经 过 业 务 、 运 营 、 监 察 稽 核 等 部
门的联合验收。
4 )公司 应当通过严格 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 度、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 制
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计算 机机房、设备 、网络等硬件 要求应当符 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 护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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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 )公司 软件的使用应 充分考虑软件 的安全性、 可靠性、稳定 性和可扩展性 ,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 )强化信 息系统的相互 牵制制度,分 别设立系统 设计、软件开 发、系统维护
等岗位 。
8 )建立 计算机系统的 日常维护和管 理, 禁止同 一人同时掌管 操作系统口令 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9 )建立计 算机信息系统 的安全和保密 制度,保证 电子信息数据 的安全、真实
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
1 0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定 期 查 验 制
度。
1 1 )建立电子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 2 )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 3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应 当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7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公司 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督察 长应当定期和 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董事会 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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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 设立监察稽核 部门,对公司 经营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公司 应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全面 推行监察稽核 工作的责任管 理制度,明 确监察稽核部 门各岗位的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的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严 格 监 察
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公司 应当强化内部 检查制度,通 过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 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公司 董事会和管理 层应当重视和 支持监察稽 核工作,对违 反法律、法规 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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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 1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 8 号 3 2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 1 9 9 9 年 8 月 1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 [ 1 9 9 9 ] 7 7 号
注册资本:捌拾柒亿壹仟叁佰玖拾叁万叁仟捌百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 2 0 1 4 ] 5 1 1 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 0 2 1 - 3 8 6 7 6 6 6 6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前 身 为 国 泰 证 券 和 君 安 证 券 , 1 9 9 9 年 8 月 1 8 日 两 公 司 合 并 新
设 为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1 5 年 6 月 2 6 日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上 交 所 上 市 交 易 , 证 券 简 称 为 “ 国 泰 君 安 ” , 证 券 代 码 为 “6 0 1 2 1 1 ” 。 2 0 1 7
年 4 月 1 1 日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主 板 挂 牌 并 上 市 交 易 , H
股 股 票 中 文 简 称 “ 國 泰 君 安 ” , 英 文 简 称 为 “G T J A ” , 股 票 代 码 为 “0 2 6 1 1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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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至 2 0 1 7 年 0 9 月 3 0 日 ,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为 8 7 . 1 3 9 3 3 8 亿
元 人 民 币 , 直 接 设 有 6 家 境 内 子 公 司 和 1 家 境 外 子 公 司 , 并 在 全 国 设 有 3 1 家 分
公 司 、 3 6 8 家 证 券 营 业 部 和 1 7 家 期 货 营 业 部 , 是 国 内 最 早 开 展 各 类 创 新 业 务 的
券 商 之 一 。 2 0 0 8 - 2 0 1 7 年 , 公 司 连 续 十 年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公 司 分 类 评 价 中 被 评
为 A 类 A A 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 忠 义 先 生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 1 9 7 0 年 1 0 月 出 生 , 经 济 学 学 士 ,
中级经 济师,现任 国泰君安证 券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1 9 9 3 年参加 工作,曾任 职于
君 安 证 券 清 算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营 运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光 大 证 券 营 运 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职。 “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金融服务能手 ”称号获得者,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托 管 结 算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带 领 团 队 设 计 的 “ 直 通 式 证 券
清 算 质 量 管 理 国 际 化 标 准 平 台 ” , 被 评 为 上 海 市 2 0 1 1 年 度 金 融 创 新 奖 二 等 奖 。
2 0 1 4 年 2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总 部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现 有 员 工 全 部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及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管 理 人 员 及 业 务 骨 干 均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从 业 人
员 囊 括 了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 国 际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及 专 业 资 格 , 专 业 背 景 覆 盖 了 金 融 、 会 计 、 经 济 、 法 律 、 计 算 机 等 各
领 域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 、 积 极 进 取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的 资 产 托 管 从
业人员队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
券 商 资 管 计 划 、 私 募 基 金 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与 建 信 、 平 安 大 华 、 华 夏 、 天 弘 、 富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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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 银 华 、 鹏 华 、 长 信 、 中 融 等 多 家 基 金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建 立 了 托 管 合 作 关 系 ,
截 止 2 0 1 8 年 1 月 2 0 日 托 管 公 募 基 金 2 2 只 , 专 业 的 服 务 和 可 靠 的 运 营 获 得 了 管
理人的一致认可。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公 司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监 控 和 管 理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在 董 事 会 中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是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的 最 高 决 策
机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
对 风 险 管 理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与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包 括 专 职 履 行 风 险 管 理 职 责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 合 规 部 、 法 律 部 、 稽 核 审 计 部 , 以 及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置 风 控 合 规 岗 和 稽 核 监 控 岗 , 负 责 制 定 本 部 门 风 险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分 析 报 告 部 门 整 体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 评 估 检 查 风 险 管 理 执 行 情 况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抓 住 要 害 环 节 和 关 键 风 险 , 协 助 业 务 运 营 岗 位 进 行 专 项 化 解 , 监 督 风 险 薄 弱
环 节 的 整 改 情 况 ; 同 时 部 门 设 置 风 险 评 估 及 处 置 小 组 , 由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及 各
小 组 、 运 营 中 心 负 责 人 组 成 , 负 责 对 重 大 风 险 事 项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风 险 管 理 违 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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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控 制 与 风 险 管 理 操 作 规 程 》 、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部 稽 核 监 控 操 作 规 程 》 、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部 突
发 事 件 与 危 机 处 理 规 程 》 、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规 程 》 、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部 资 产 保 管 操 作 规 程 》 、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部 档 案 管 理 操 作
规 程 》 等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由专人负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风 险 的 事 前 揭 示 、 事 中 控 制 和 事 后 稽 核
的 动 态 管 理 过 程 来 实 施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保 持 基 金 财 产 的 独 立
性 ; 实 行 经 营 场 所 封 闭 式 双 门 禁 管 理 , 并 配 备 录 音 和 录 像 监 控 系 统 ; 建 立 独 立 的
托 管 运 营 系 统 并 进 行 防 火 墙 设 置 ; 实 施 严 格 的 岗 位 冲 突 矩 阵 管 理 , 重 要 岗 位 设 置
双 人 复 核 机 制 , 建 立 严 格 有 效 的 操 作 制 约 体 系 ; 深 入 进 行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的 理 念 , 培 养 部 门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保 密 意 识 ; 配 备 专 门 的 稽 核 监 控
岗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进 行 内 部 稽 核 审 查 , 以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制 定 投 资 监 督 标 准 与 监 督 流 程 ,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所 委 托 资 产 的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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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等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 及 时 提 示 管 理 人 违 规 风 险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监督和核查。
(二)监督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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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 2 号 3 层 3 0 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 7 号投资广场 B 座 2 0 0 3 、2 0 0 5 、2 0 0 7
法定代表人: 高永红
客服电话: 4 0 0 1 0 0 0 5 0 1
联系人: 方月圆
传真: 0 1 0 - 5 0 8 9 0 7 2 5
网址: w w w . c h i n a - g r e e n f u n d . c o m
2 、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 8 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5 9
传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电话: 0 2 1 - 5 8 7 8 1 2 3 4
网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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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2 3 / 4 0 0 - 8 8 9 - 5 5 2 3
传真 : 0 2 1 - 3 3 3 8 8 2 2 4
联系人 :王叔胤
网址 : w w w . s y w g s c . c o m
(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 : 4 0 0 - 8 0 0 - 0 5 6 2
传真 : 0 9 9 1 - 2 3 0 1 9 2 7
联系人 :王怀春
网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8 - 8 8 8 - 8 8 8 或 9 5 5 5 1
传真: 0 1 0 - 6 6 5 6 8 5 3 2
联系人 :辛国政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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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 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3 8
传真: 0 5 3 1 - 6 8 8 8 9 0 9 5
联系人 :徐曼华
网址: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 9 9 号明天广场 2 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2 0 - 5 9 9 9
传真: 0 2 1 - 6 3 7 7 6 9 7 7 - 8 4 2 7
联系人:徐璐
网址: w w w . s h h x z q . c o m
(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 0 0 8 号特区报业 1 4 楼、1 6 楼、
1 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6 6 6 6 - 8 8 8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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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 7 5 5 - 8 3 5 1 5 5 6 7
联系人: 金夏
网址: w w w . c g w s . c o m
(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 2 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 6 -
1 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户服务电话: 9 5 3 7 6
网址: w w w . m s z q . c o 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 8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8 7
传真: 0 1 0 - 6 5 1 8 2 2 6 1
联系人: 刘芸
网址: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1 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 9 5 3 2 5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0
传真: 0 2 9 - 8 8 3 6 5 8 3 5
联系人:袁伟涛
网址: w w w . k y s e c . c n
(1 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7 9
传真: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1 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 0 1 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户服务电话: 9 5 3 4 5
传真: 0 2 1 - 8 0 1 0 6 0 1 0
联系人: 陈姗姗
网址: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1 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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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9 3 - 6 8 8 5
传真: 0 1 0 - 5 7 5 6 9 6 7 1
联系人:李超
网址: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1 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 9 6 号 2 6 号楼 2 楼 4 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7 0 0 - 9 6 6 5
传真: 0 2 1 - 6 8 5 9 6 9 1 9
联系人:陆敏
网址: w w w . h o w b u y . c o m
(1 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 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1 6 6 1 1 8 8
传真: 0 1 0 - 8 3 3 6 3 0 7 2
联系人:文雯
网址: w w w . n e w - r a n d . c n
(1 6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 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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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客服电话: 0 1 0 - 5 9 0 1 3 8 9 5
传真: 0 1 0 - 5 9 0 1 3 7 0 7
网址: w w w . w a n j i a w e a l t h . c o m /
(1 7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 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6 - 8 0 2 - 1 2 3
传真 : 0 1 0 - 6 7 7 6 7 6 1 5
联系人:吴鹏
网址: w w w . z h i x i n - i n v . c o m
(1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8 号 2 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1 8 1 8 1 8 8
传真: 0 2 1 - 6 4 3 8 5 3 0 8
联系人:丁姗姗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1 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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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 0 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 5 楼
邮政编码: 2 1 0 0 0 0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传真: 0 2 1 - 2 0 3 2 4 1 9 9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9 2 8 - 2 2 6 6
联系人:孟召社
联系电话: 1 5 6 2 1 5 6 9 6 1 9 ;0 2 1 - 2 0 3 2 4 1 7 6
网址: w w w . d t f u n d s . c o m
(2 0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 7 楼 1 7 0 4 室
法定代表人: T A N Y I K K U A N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6 8 4 - 0 5 0 0
传真: 0 7 5 5 - 2 1 6 7 4 4 5 3
联系人:叶健
网址: w w w . i f a s t p s . c o m . c n
(2 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 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9 5 1 0 5 8 8 5
传真: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 8 0 0 1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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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林海明
网址: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2 2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新 金 桥 路 2 7 号 1 3 号 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2 0 - 1 5 1 5
传真: 0 2 1 - 2 0 5 3 8 9 9 9
联系人:朱学勇
网址: w w w . z h e n g t o n g f u n d s . c o m /
(2 3 )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 8 号院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9 8 - 8 5 1 1 ( 个 人 业 务 ) / 4 0 0 - 0 8 8 - 8 8 1 6 ( 企
业业务)
传真: 0 1 0 - 8 9 1 8 9 5 6 6
联系人:徐伯宇
网址: h t t p : / / k e n t e r u i . j d . c o m
(2 4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9 号 A 座 1 5 0 5 室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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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1 9 - 9 8 6 8
传真: 0 1 0 - 5 9 2 0 0 8 0 0
联系人: 刘美薇
网址: w w w . t d y h f u n d . c o m
(2 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 2 号泛利大厦 1 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9 2 0 - 0 0 2 2
传真: 0 1 0 - 6 5 8 8 4 7 8 8
联系人: 刘洋
网址: h t t p : /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2 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 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9 3 0 2 - 8 8 8
传真: 0 7 5 5 - 2 6 9 2 0 5 3 0
联系人:张烨
网址: w w w . j i n f u z i . c o m
(2 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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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 1 弄 6 1 号 1 0 号楼 1 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9 2 1 - 7 7 5 5
传真: 0 2 1 - 5 0 5 8 3 6 3 3
联系人: 陈孜明
网址: w w w . l e a d f u n d . c o m . c n
(2 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厦 门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 5 0 1 - 1 5 0 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 0 5 9 2 - 3 1 2 2 6 7 3
联系人: 陈承智
网址: w w w . x d s . c o m . c n
(2 9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 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 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1 0 - 5 9 1 9
传真: 0 1 0 - 5 8 1 6 0 1 7 3
联系人: 张旭
网址: w w w . f e n g f d . c o m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7
(3 0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四 惠 东 通 惠 河 畔 产 业 园 区 1 1 1 1 号 ( 龙 源 通 惠 大 厦
5 层 5 0 1 )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1 - 5 0 0 - 8 8 2
传真: 0 1 0 - 8 7 7 2 3 2 0 0
联系人:李继
网址: w w w . l a n m a o . c o m
(3 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 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客户服务电话: 9 5 1 7 7
联系人: 喻明明
网址: w w w . s n j i j i n . c o m
(3 2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3 6 0 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1 0 0 - 3 3 9 1
传真: 0 1 0 - 5 6 1 7 6 1 1 7
联系人:张旭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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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6 - 7 8 8 - 8 8 7
传真: 0 7 5 5 - 3 3 2 2 7 9 5 1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3 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0 1 -
1 2 0 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传真: 0 2 0 - 8 9 6 2 9 0 1 1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 0 2 0 - 8 9 6 2 9 0 9 9
网址: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3 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 2 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6 1 8 - 0 7 0 7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9
传真: 0 1 0 - 6 5 9 5 1 8 8 7
联系人:牛亚楠
网址: w w w . h o n g d i a n f u n d . c o m
(3 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6 4 1 1 - 9 9 9
传真: 0 4 l l - 8 4 3 9 6 5 3 6
联系人:姜奕竹
网址: w w w . t a i c h e n g c a i f u . c o m
(3 7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 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6 7 3 7 0 1 0
传真: 0 1 0 - 6 5 3 3 0 6 9 9
联系人: 李海燕
网址: w w w . j i a n f o r t u n e . c o m
(3 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6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0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1 7 - 5 6 6 6
传真: 0 1 0 - 6 3 1 3 6 1 8 4
联系人:仲秋玥
网址: w w w . a m c f o r t u n e . c o m
3 、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 2 号 3 层 3 0 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 7 号投资广场 B 座 2 0 0 3 、2 0 0 5 、2 0 0 7
法定代表人: 高永红
电话: 4 0 0 1 0 0 0 5 0 1
传真: 0 1 0 - 5 0 8 9 0 7 7 5
联系人: 祁喆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 1 7 号日月天地 A 座 1 1 0 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 1 7 号日月天地 A 座 1 1 0 3 室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1
负责人: 林化灯
经办律师: 林化灯、孙钦良
电话: 1 3 9 1 0 9 7 9 7 3 5
传真: 0 1 0 - 5 8 0 7 5 7 0 0
联系人 :林化灯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 0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电话: 0 1 0 - 2 3 2 3 8 8 8 8
传真: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系人: 张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将 设 A 类
和 B 类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并 分 别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
网上直销 系统、代销机构:
0 . 0 1 元
直销 柜台:5 0 , 0 0 0 . 0 0 元
1 , 0 0 0 , 0 0 0 . 0 0 元
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
网上直销 系统、代销机构:
0 . 0 1 元
直销 柜台:5 0 , 0 0 0 . 0 0 元
1 , 0 0 0 , 0 0 0 . 0 0 元
追加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
网上直销 系统、代销机构:
0 . 0 1 元
直销 柜台:1 , 0 0 0 . 0 0 元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 代 销 机 构 :
1 0 0 . 0 0 元
直销柜台: 1 , 0 0 0 . 0 0 元
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
网上直销 系统、代销机构:
0 . 0 1 元
直销 柜台:1 , 0 0 0 . 0 0 元
网上直销 系统、代销机构:
1 0 0 . 0 0 元
直销柜台: 1 , 0 0 0 . 0 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 . 0 1 份 0 . 0 1 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0 . 0 1 份 1 , 0 0 0 , 0 0 0 . 0 0 份
年销售服务费率 0 . 2 5 % 0 . 0 1 %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3
1 、 若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在 单 个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 过 1 0 0 万 份时 , 本 基金 的 登记 机 构自 动 将 持有 人 的该 部 分 A 类 基金 份 额 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 、 若 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在 单 个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1 0 0 万 份 时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持 有 人 的 该 部 分 B 类 基 金 份 额 降 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3 、 A 类 、 B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代 码 不同 , 投 资者 在 提 交赎 回 等 交易 申 请 时,
应 正 确 填 写 基 金 份 额 的 代 码 , 否 则 , 因 错 误 填 写 基 金 代 码 所 造 成 的 赎 回 等 交 易 申
请 无 效 的 后 果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者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成 交 后 , 实 际 获 得 的 基 金
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 、 投 资 者 需 注 意 , 若 开 放 日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了 升 降 级 处 理 , 则
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若有)
等申请可确认失败。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者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及 各 类 别 的 数 额 限 制 、 相 关 规 则 ,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经 2 0 1 7 年 6 月 1 6 日中 国证 监会证 监
许可 [ 2 0 1 7 ] 9 3 4 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 2 0 1 7 年 7 月 1 0 日-2 0 1 7 年 7 月 1 8 日,募集期间,
本 基 金共 募 集 基 金份 额 1 , 1 0 0 , 6 7 5 , 8 3 8 . 9 1 份 ( 含利 息 结 转 ), 有 效 认购 总 户 数 为
2 5 9 户。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 0 1 7 年 7 月 2 0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除 本 合
同另有约定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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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指 定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直销机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具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 2 号 3 层 3 0 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 7 号投资广场 B 座 2 0 0 3 、2 0 0 5 、2 0 0 7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客服电话: 4 0 0 1 0 0 0 5 0 1
联系人:方月圆
传真: 0 1 0 - 5 0 8 9 0 7 2 5
网址: w w w . c h i n a - g r e e n f u n d . c o m
2 、代销机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 中“一、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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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销 售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 0 1 7 年 8 月 3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 理人有权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本基 金的最高限额 和本基金的总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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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5 、投资 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手续 、处理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 T + 3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特 殊 情 况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投 资 人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如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时
间 可 相 应 顺 延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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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业务, 不同份额类 别的金额限制 请详见本招募 说
明 书 “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设 置 ” 的 相 关 描 述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请 遵 循 各 销 售 机 构
的相关规定。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0 . 0 1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的 最 低 要 求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设 置 ” 的 相 关 描 述 。 具 体 业
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当接 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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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特 定 市 场 条 件 下 暂 停 或 者 拒 绝 接 受 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资 金 申
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 、赎回份
额 、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保 留 余 额 和 基 金 总 规 模 等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费用
1 、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本基金 不收取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用 。
2 、在满足 相关流动性风 险管理要求的 前提下,当 基金持有的现 金、国债、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 % 以 上的 赎 回申 请 征收 1 % 的 强制 赎 回费 用 ,并 将 上述 赎 回 费用 全 额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 当 本 基 金 前 1 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 0 % , 且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 0 %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 以 上 的 赎
回申请征收 1 %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1
3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单 位 1 . 0 0 元 。 投 资 人 申 购 所 得 的 份
额 等 于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1 . 0 0 元 , 赎 回 所 得 的 金 额 等 于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1 . 0 0 元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 . 0 0 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 用 “ 金 额申 购 ”方 式, 申购 价格 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 . 0 0 元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 . 0 0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 除以 1 . 0 0 元 确定 ,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 : 某投 资人 在 T 日投 资 1 0 , 0 0 0 . 0 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 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 1 0 , 0 0 0 . 0 0 / 1 . 0 0 = 1 0 , 0 0 0 . 0 0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 0 0 0 .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其 可 得 到
1 0 , 0 0 0 . 0 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赎 回 ”方 式, 赎回 价格 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 . 0 0 元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 . 0 0 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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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二 :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T 日 赎 回 1 0 , 0 0 0 . 0 0 份 B 类 基 金 份 额 ( 不 考 虑 升 降
级的影响),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 0 , 0 0 0 . 0 0 × 1 . 0 0 = 1 0 , 0 0 0 . 0 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 0 , 0 0 0 . 0 0 份 B 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 1 0 , 0 0 0 . 0 0 元赎回金额。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 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5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 、基金 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出现其 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当新 的申购申请被 确认成功,使 本基金总规 模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本 基
金 总 规 模 上 限 时 , 或 使 本 基 金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时 , 或 使 该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上 限 时 , 或 使 该 投 资 人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单 个 投 资 人 当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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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 、当影 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正 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 . 5 % 时。
9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 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故 障等异常情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 0 % ,或者 变相规避 5 0 % 集中度 的情形时。 出现上 述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 1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 0 %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1 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8 、 9 、 1 0 、 1 2 项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 于 上 述 第 7 项 拒 绝 申 购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布 相 关 申
购 上 限 设 定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 不 含 利 息 )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一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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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 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受 某笔 或某些 赎回申请将损 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 3 、 5 、6 、 7 、 8 项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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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达 到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 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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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 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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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 若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自 行 确 定
公 告 的 增 加 次 数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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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 结 方 式 按 照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定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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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处理。
十八 、其他业务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办 理 份 额 的 质 押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制 定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届 时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但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并
提前公告。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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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超 越 业 绩 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在 3 9 7 天以内(含 3 9 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将 以 保 证 资 产 的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为 基 本 原 则 , 力 求 在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变 动 等 因 素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科 学 预 计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 择 优 筛 选 并 优 化 配 置 投 资 范 围 内 的 各 种 金 融 工 具 , 进 行 积 极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1 )根据 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 场状况等因素 对短期利率走 势
进行综合判断;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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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 )利率 分析通过对各 种宏观经济指 标、资金市 场供求状况等 因素的观察分
析 , 预 测 政 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和 资 金 市 场 供 求 变 化 趋 势 , 以 此 为 依 据 预 测 金 融
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2 )平均剩余期限调整
在 对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做 出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合 理 运 用 量 化 模 型 , 动 态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具 体 而 言 ,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会 出 现 上 升 时 , 适 度 缩
短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下 降 时 , 适 度 延 长 投 资 组 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
2 、类属配置策略
类 属 配 置 指 在 各 类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如 央 行 票 据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券 以 及
现 金 等 投 资 品 种 之 间 的 投 资 比 例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各 类 别 金 融 工 具 政 策 倾 向 、 信 用
等 级 、 收 益 率 水 平 、 供 求 关 系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判 断 , 挖 掘 不 同 类 别 金 融 工
具 的 结 构 性 投 资 价 值 , 制 定 并 调 整 类 属 配 置 , 形 成 合 理 组 合 以 实 现 稳 定 的 投 资 收
益。
3 、个券选择策略
选 择 个 券 时 , 本 基 金 将 找 出 收 益 率 出 现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 并 客 观 分 析 收 益 率
出 现 偏 高 的 原 因 。 若 出 现 因 市 场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 水 平 ,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 基 金 将 对 此 类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重 点 关 注 。 此 外 , 鉴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 偏 高 或 偏 低 的 期 限 阶 段 , 从 而 指 导 相 对 价 值 投 资 , 这 也 可 以 帮 助 基
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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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跨市 场套利。短期 资金市场有交 易所市场和 银行间市场构 成,由于其中
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
流 动 性 都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差 别 。 本 基 金 将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 机 会 可 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寻
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品 种套利。由于 投资群体存在 一定的差异 性,对期限相 近的交易品种
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
本 基 金 将 在 保 证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跨 品 种 套 利 操 作 , 以 期 获 得 安 全 的 超 额 收
益。
5 、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作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必 须 具 备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遵 循 流
动 性 优 先 的 原 则 下 , 综 合 平 衡 基 金 资 产 在 流 动 性 资 产 和 收 益 性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通 过 现 金 留 存 、 持 有 高 流 动 性 债 券 品 种 、 正 回 购 、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等 方 式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的 流 动 性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投 资 者 大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需求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6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侧 重 于 对 基 础 资 产 质 量 及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分 析 , 采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数 量 化 模 型 相 结 合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信 用 等 级
并密切跟踪评级变化,采用分散投资方式以降低流动性风险。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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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和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可 以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等贯彻实施。
1 、投资决策制度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团 队 制 , 强 调 团 队 合 作 , 充 分 发 挥 集 体 智 慧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立 足 本 职 工 作 , 充 分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 深 入 到 投
资 研 究 的 关 键 环 节 中 , 群 策 群 力 , 争 取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中 长 期 稳 定 的 较 高
投资回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主 要 依 靠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度 来 开 展 工 作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讨 论 基 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审 议 基 金 的 绩 效 和 风 险 、
资 产 配 置 建 议 以 及 基 金 经 理 的 基 金 投 资 报 告 , 监 督 基 金 经 理 对 基 金 投 资 报 告 的 执
行。
2 、投资管理程序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程
序如下:
(1 )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 研 究 员 在 熟 悉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基 础 上 ,
对 其 分 工 的 行 业 和 发 债 主 体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深 度 分 析 ,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拜 访 政 府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等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调
查 发 债 主 体 和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 终 端 销 售 商 , 考 察 发 债 主 体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并 向 投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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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撰 写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 、 证 券 市 场 行
情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研究报告等。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充 分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基
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 )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等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依 据 专 业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构 建 具 体 的 投
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 )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 权 以 及
市 场 的 运 行 特 点 , 作 出 投 资 操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 向 交 易 部 发 出 交 易 委 托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的 执 行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市 场 和 个 股 交 易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经理。
(5 )基金绩效评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评 估 , 出 具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定 期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如 发 现 原 有 的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同 市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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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偏 离 , 立 即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评 估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 )基金风险监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权 限 等 交 易 情 况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 )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和 环 境
变 化 , 对 投 资 管 理 的 职 责 分 工 和 程 序 进 行 调 整 , 并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更 新 中 予
以公告。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超过 2 4 0 天;
(2 )本基 金持有同一机 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为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国 债 、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不包含同 业存单),其 市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 0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6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但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制;
(5 )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0 %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
(6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 于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 0 % ;
(7 )当本基金前 1 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 0 % 时,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6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 0 % ;
(8 )当 本基金 前 1 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2 0 % 时,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9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 8 0
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 0 % ;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 A 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其 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 ; 前 述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其他品种;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7
( 1 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 1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 1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 规 模的 1 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
(1 3 )除发 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2 0 % 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 0 %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得超过 2 0 % ;
( 1 4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
( 1 5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 0 % ;
( 1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 0 % ;
( 1 7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A A
级或相 当于 A A A 级;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8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8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4 0 % ;
( 1 9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 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 述 第 ( 1 ) 、 ( 9 ) 、 ( 1 0 ) 、 ( 1 1 ) 、 ( 1 2 ) 项 以 外 ,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 A +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 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 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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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的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0
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具 有 低 风 险 、 高 流 动 性 的 特 征 。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 投 资 目 标 及 流 动 性 特 征 , 本 基 金 选 取 同 期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 、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 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 产 × 剩余 存续 期限 - ∑ 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负 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等 ) 、 央 票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逆 回 购 、 债 券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或 中 国
证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确定
(1 )银行 活期存款、清 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计算;
(2 )银行 定期存款、同 业存单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 中债券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是指 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2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 和逆回购)的 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 银行票据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中央 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券的 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 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的 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 金融工具,本 基金管理人将 基于审慎原 则,根据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 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 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 人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3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8 5 6 , 1 8 5 , 0 1 5 . 6 6 5 4 . 0 1
其中:债券 8 5 6 , 1 8 5 , 0 1 5 . 6 6 5 4 . 0 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 9 5 , 1 9 7 , 2 5 2 . 7 9 2 4 . 9 3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 6 0 , 9 4 1 , 1 4 4 . 0 7 1 6 . 4 6
4 其他资产 7 3 , 0 4 3 , 8 4 4 . 3 2 4 . 6 1
5 合计 1 , 5 8 5 , 3 6 7 , 2 5 6 . 8 4 1 0 0 . 0 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4
(%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7 . 0 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 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 0 %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 0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6 1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3 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 2 0 天情况说明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5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 2 0 天的情况。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1 3 0 天以内 6 5 . 9 2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 0 天( 含) —6 0 天 9 . 4 4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 0 天(含)— 9 0 天 2 2 . 5 4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 0 天( 含) —1 2 0 天 0 . 6 3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 2 0 天 ( 含 ) — 3 9 7 天
(含)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6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 8 . 5 3 -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 4 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超过 2 4 0 天的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 9 , 9 1 2 , 0 6 7 . 5 6 3 . 1 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 9 , 9 9 5 , 4 3 5 . 8 9 2 . 5 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 9 , 9 9 5 , 4 3 5 . 8 9 2 . 5 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 0 , 2 8 4 , 0 0 2 . 6 4 4 . 4 3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6 9 5 , 9 9 3 , 5 0 9 . 5 7 4 3 . 9 1
8 其他 - -
9 合计 8 5 6 , 1 8 5 , 0 1 5 . 6 6 5 4 . 0 2
1 0
剩余存续期超过3 9 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7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 )
1
1 1 1 7 0 9 5 0
6
1 7 浦发银行C D 5 0
6
1 , 5 0 0 , 0 0 0 1 4 8 , 3 9 2 , 0 5 4 . 8 1 9 . 3 6
2
1 1 1 7 1 0 3 6
2
1 7 兴业银行C D 3 6
2
5 0 0 , 0 0 0 4 9 , 8 8 3 , 2 7 9 . 5 0 3 . 1 5
3
1 1 1 7 0 8 3 4
8
1 7 中信银行C D 3 4
8
5 0 0 , 0 0 0 4 9 , 8 8 3 , 2 7 0 . 8 0 3 . 1 5
4
1 1 1 7 2 0 2 4
9
1 7 广发银行C D 2 4
9
5 0 0 , 0 0 0 4 9 , 7 3 7 , 9 2 0 . 1 3 3 . 1 4
5
1 1 1 7 1 0 6 8
3
1 7 兴业银行C D 6 8
3
5 0 0 , 0 0 0 4 9 , 3 8 3 , 4 8 9 . 1 9 3 . 1 2
6 1 5 0 2 0 1 1 5 国开0 1 4 0 0 , 0 0 0 3 9 , 9 9 5 , 4 3 5 . 8 9 2 . 5 2
7 1 7 9 9 4 7 1 7 贴现国债4 7 4 0 0 , 0 0 0 3 9 , 9 4 6 , 3 9 2 . 5 4 2 . 5 2
8
1 1 1 7 1 9 2 2
1
1 7 恒丰银行C D 2 2
1
4 0 0 , 0 0 0 3 9 , 9 1 5 , 2 7 1 . 7 3 2 . 5 2
9
1 1 1 7 0 8 2 1
3
1 7 中信银行C D 2 1
3
3 0 0 , 0 0 0 2 9 , 9 5 8 , 2 7 3 . 8 7 1 . 8 9
1 0
1 1 1 7 1 7 1 4
5
1 7 光大银行C D 1 4
5
3 0 0 , 0 0 0 2 9 , 9 5 3 , 2 0 5 . 3 2 1 . 8 9
7 、“影子定价”与 “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 . 2 5 ( 含) - 0 . 5 % 间的次数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 . 0 1 5 8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 . 0 3 7 6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 . 0 1 4 8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 . 2 5 %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 . 2 5 % 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 . 5 %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 . 5 % 的情况。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或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按 实 际 利
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 )报告 期内,本基金 投资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未发现本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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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 9 , 2 9 0 , 1 7 1 . 7 8
3 应收利息 5 , 1 4 4 , 7 7 2 . 5 4
4 应收申购款 1 8 , 6 0 8 , 9 0 0 . 0 0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7 3 , 0 4 3 , 8 4 4 . 3 2
(4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 .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格林货币 A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1 7 年 7 月
2 0 日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1 . 6 7 7 7 0 . 0 0 1 7 0 . 6 2 0 7 0 . 0 0 0 0 1 . 0 5 7 0 0 . 0 0 1 7
格林货币 B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①- ③ ②- ④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1
④
2 0 1 7 年 7 月
2 0 日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1 . 7 8 7 9 0 . 0 0 1 7 0 . 6 2 0 7 0 . 0 0 0 0 1 . 1 6 7 2 0 . 0 0 1 7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历 史
走势对比( 2 0 1 7 年 7 月 2 0 日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2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 ”,即计 价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 . 2 5 % 以 内 。 当 正 偏 离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 交 易 日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值 调 整
到 0 . 5 %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者 固有资 金弥补 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 偏离度 绝对值 控制 在 0 . 5 % 以内 。当负 偏离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5
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 超过 0 . 5 %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用 公允价 值估值 方法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是按照相 关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已实 现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是
按日结 转份额的 , 7 日年化 收益率是 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 日 ) 收益所 折算的年 资产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0 . 0 0 1 % ,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6
2 、基金 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或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 时,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7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明 所有的当事 人,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 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 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8
(4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登 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 . 5 %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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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 ,或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或 即 使 发 现 错 误 但 因 前 述 原 因 无 法 及 时 更 正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0 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 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0 1
H = E × 0 . 3 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0 6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 . 0 6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年 销售服务费 率为 0 . 2 5 % ,对于 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确 认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 . 0 1 % , 对 于 由 A 类 升 级 为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0 2
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确 认 升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具 体
如下:
H = E × 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 销 活 动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 1 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0 3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调 高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模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0 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 配、按日支付 ”。本基 金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 、本基 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将当 日收益全部 分配,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 时,每日收 益支付方式只 采用红利再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为 零 , 则 保 持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则 缩 减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人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从 投 资 人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0 5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 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当 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且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于 变 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日 例 行 对 当 天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 每 日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 不 再
另行公告。
五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0 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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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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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其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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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当 日 , 披 露 截 止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前 一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前 一 日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份 额 的已 实 现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份
额总额 × 1 0 0 0 0
按日结转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
其中, R i 为最近 第 i 个自然 日 ( 包括计 算当日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 实
现 收 益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7 日 年 化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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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益 率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 如 不 足 7 日 , 则 采 取 上 述
公式 类似计算 。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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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方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 0 %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对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 至 少 披 露
报告期末基金前 1 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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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 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 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6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发生变更;
1 7 、基金资产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 . 5 % ;
1 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 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 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 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 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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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 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 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 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 7 、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 8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 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 0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 A +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3 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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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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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暂停基金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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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导 致 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则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所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也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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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发 行 债 券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不 完 整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偏离风险
由 于 本 基 金 采 用 固 定 净 值 的 计 价 方 法 , 当 市 场 利 率 出 现 大 的 波 动 , 基 金 的 份
额 面 值 与 影 子 价 格 之 间 可 能 会 发 生 比 较 大 的 偏 离 , 基 金 为 保 持 份 额 面 值 必 须 缩 减
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四、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 风险:指在基 金投资的投资 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 和投资绩效监 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指在基 金投资决策执 行中,由于 投资指令不明 晰、交易操作 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基 金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 并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 同 时 为 应 对 赎 回 进 行 资 产 变 现 时 , 可 能 会 由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六、职业道德风险
职 业 道 德 风 险 是 指 员 工 不 遵 守 职 业 操 守 , 发 生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从 而 可 能 导 致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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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
七、流动性风险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1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相 关 公
告中 规定。
(2 )当接 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3 ) 在 发 生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在 发 生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提 示 投 资 人 注 意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安 排 和 相 应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合 理 安 排
投资计划。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是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基 金 财 产 均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存 单,剩余期限在 3 9 7 天以内(含 3 9 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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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工具。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以 下 措 施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 针 对 兑 付 赎 回 资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日 对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严 密 监 控 并 预 测 流 动 性 需
求 , 保 持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可 用 现 金 头 寸 与 之 相 匹 配 , 同 时 ,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设 计
了 巨 额 赎 回 条 款 , 约 定 在 非 常 情 况 下 赎 回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 控 制 因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模 式 带 来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有 效 保 障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 针 对 投 资 品 种 变 现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通 过 限 制 、 跟 踪 和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交 易 的 不 活 跃 品
种 来 实 现 。 此 外 ,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方 式 借 入 短 期 资 金 应 对 流 动 性
需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各 类 资 产 及 投 资 标 的 的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与 价 格 的 连 续 性
情 况 , 评 估 各 类 资 产 及 投 资 标 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以 满 足 基 金
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2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3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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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 0 个工作日。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4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备 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 3 )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 4 )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 且 偏 离 度 为
负时;
(5 )当本基金前 1 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 0 % ,
且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 0 % 且偏离度为 负时;
(6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 施 备 用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决 策 程 序 : 本 基 金 在 面 临 大 规 模 赎 回 的 情 况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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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可 能 存 在 因 未 能 以 合 理 价 格 及 时 变 现 基 金 资 产 而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果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暂 停 估 值 、 收 取 强 制 赎 回 费 等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时 刻 关 注 可 能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监 控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采 取 备 用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可 能 对 投 资 人 造 成 无 法 赎 回 、 赎 回 延 期 办 理 、 赎 回 款 项 延
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强制赎回费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八、合规性风险
合 规 性 风 险 是 指 在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 会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 ,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金融 市场危机、行 业竞争、代理 商违约、基 金托管人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 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2 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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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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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 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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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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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 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 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公 证 机 构 或 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流动性 风险管理、 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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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 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 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 1 5 年以上;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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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 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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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名册资料;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
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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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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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1 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 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 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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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服务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能 力,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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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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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调整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费,但 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 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 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或 调 低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改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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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基金合 同约定以及 不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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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 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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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有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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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 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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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意见;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 与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通 过网络、电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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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 决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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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2 / 3 以 上 ( 含 2 / 3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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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 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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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 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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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 E × 0 . 3 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0 6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 . 0 6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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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年 销售服务费 率为 0 . 2 5 % ,对于 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确 认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 . 0 1 % , 对 于 由 A 类 升 级 为
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确 认 升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具 体
如下:
H = E × 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 销 活 动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上 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 1 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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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调 高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模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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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 配、按日支付 ”。本基 金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 、本基 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将当 日收益全部 分配,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 时,每日收 益支付方式只 采用红利再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为 零 , 则 保 持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则 缩 减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人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从 投 资 人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 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当 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且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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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于 变 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日 例 行 对 当 天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 每 日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 不 再
另行公告。
( 五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在 3 9 7 天以内(含 3 9 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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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超过 2 4 0 天;
(2 )本基 金持有同一机 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为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国 债 、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不包 含同业存单) ,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但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制;
(5 )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0 %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
(6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 于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 0 % ;
(7 )当本基金前 1 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 0 % 时,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6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 2 0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5 0
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 0 % ;
(8 )当本基金前 1 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 0 %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9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 8 0
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 0 % ;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 A 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其 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 ; 前 述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其他品种;
( 1 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 1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 1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 规 模的 1 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
(1 3 )除发 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2 0 % 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5 1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 0 %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得超过 2 0 % ;
( 1 4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
( 1 5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 0 % ;
( 1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 0 % ;
( 1 7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A A
级或相 当于 A A A 级;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8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4 0 % ;
( 1 9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2 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 1 ) 、 ( 9 ) 、 ( 1 0 ) 、 ( 1 1 ) 、 ( 1 2 ) 项 以 外 ,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 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5 2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 A +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 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 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的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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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1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当 日 , 披 露 截 止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前 一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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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益 、 前 一 日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 当 日该 类 基金 份额 的 已实 现 收益 / 当 日该 类 基金 份
额总额 × 1 0 0 0 0
按日结转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
其 中 , R i 为 最 近 第 i 个 自 然 日 ( 包 括 计 算 当 日 )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 如 不 足 7 日 , 则 采
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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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 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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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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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 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 金 合 同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住 所
供 投 资 者 查 阅 , 但 应 以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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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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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 2 号 3 层 3 0 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 7 号投资广场 B 座 2 0 0 3 、2 0 0 5 、2 0 0 7
邮政编码: 1 0 0 0 3 3
法定代表人: 高永红
成立日期: 2 0 1 6 年 1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 0 1 6 ] 2 2 6 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 1 8 号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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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 6 8 号 2 9 层
邮政编码: 2 0 0 1 2 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 1 9 9 9 年 8 月 1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 [ 1 9 9 9 ] 7 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 2 0 1 4 ] 5 1 1 号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期 限在 3 9 7 天 以内 (含 3 9 7 天 )的 债券 、非 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具。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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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超过 2 4 0 天;
(2 )本基 金持有同一机 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为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国 债 、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不包 含同业存单) ,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但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限制;
(5 )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0 %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
(6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 于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 0 % ;
(7 )当本基金前 1 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 0 % 时,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6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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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 0 % ;
(8 )当 本基金 前 1 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2 0 % 时,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9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 8 0
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 0 % ;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 A 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其 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 ; 前 述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其他品种;
( 1 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 1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 1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 规 模的 1 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
(1 3 )除发 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2 0 % 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 0 %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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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 2 0 % ;
( 1 4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
( 1 5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 0 % ;
( 1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 0 % ;
( 1 7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A A
级或相 当于 A A A 级;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8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4 0 % ;
( 1 9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2 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 1 ) 、 ( 9 ) 、 ( 1 0 ) 、 ( 1 1 ) 、 ( 1 2 ) 项 以 外 ,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 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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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以 上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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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书 面 或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基金 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严 格审查、复核 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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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但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以 书 面 或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相 应 损 失 由 基 金 管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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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承担。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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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得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托 管 人 仅 对 实 际 交 付 并 控 制 下
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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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现分账管理,独立
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
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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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帐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6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 “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
务。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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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清算所 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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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 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 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核
对一致后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原件或传真件
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五、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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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6 月 3 0 日
和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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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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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并从其解释。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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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委 托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 金 默 认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及 时 迅 捷 的 基 金 信 息 和 理 财 服
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主 动 致 电 等 方 式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各 项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及 重 要 信 息 将 通 过 指 定 媒 介 发 布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提 供 纸 质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 单 的 服 务 , 可 致 电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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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随 时 了 解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信 息 及 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通 网 上 查 询 等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等 方 式 进 行 行 基 金 管
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六、多元资料索取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详 细 的 专 业 基 金 投 资 资 料 , 便 于 办 理 各 种
交 易 手 续 , 同 时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索 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了 多 元 化 的 资 料 索
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 有 对 外 公 布 文 件 及 各 种 相 关 历 史 文 件 均 可 向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索 取 ,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可 通 过 传 真 、 E m a i l 提 供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提 供 各 种 资 料 、 业 务 表
单及公告下载。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基 金 运 作 的 透 明 度 , 提 升 服 务 品 质 , 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 了
解 基 金 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项 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短 信 定 制 各 种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E m a i l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八、投资业务咨询
基 金 管 理 人 拥 有 一 支 训 练 有 素 、 专 业 知 识 全 面 的 投 资 顾 问 队 伍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将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回 答 客 户 提 出 的 问 题 , 提 供 关 于 基 金
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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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如 果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 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 可 通 过 电 话 、
来信 、传真、 E m a i l 、手 机短信等 各种方式 随时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也可直接 与客
户 服 务 人 员 联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限 期 处 理 、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 及 时 处 理 客 户
的投诉与建议。
十、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 市 场 状 况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1 0 0 0 5 0 1
网址: w w w . c h i n a - g r e e n f u n d . c o 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 e r v i c e s @ c h i n a - g r e e n f u n d . c o m
十 三、 如本 招 募说 明 书存 在 任何 您 / 贵 机构 无 法理 解 的内 容 ,可 通 过上 述 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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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如下:
序
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关 于 格 林 日 鑫 月 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 0 1 7 - 0 7 -
1 2
2 关 于 《 格 林 日 鑫 月 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的更正公告
2 0 1 7 - 0 7 -
2 2
3 关于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更正公告 2 0 1 7 - 0 7 -
2 2
4 关于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 0 1 7 - 0 7 -
2 8
5 格 林 日 鑫 月 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公告
2 0 1 7 - 0 8 -
0 1
6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 0 1 7 - 0 8 -
0 3
7 关于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2 0 1 7 - 0 8 -
1 5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8 0
8 关 于 格 林 日 鑫 月 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A 类 份 额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业务的公告
2 0 1 7 - 0 8 -
1 6
9 关于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2 0 1 7 - 0 8 -
2 1
1 0 关于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2 0 1 7 - 0 8 -
2 9
1 1 关于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2 0 1 7 - 0 9 -
1 3
1 2 关于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2 0 1 7 - 0 9 -
1 9
1 3 格 林 日 鑫 月 熠 货 币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7 年 “ 中 秋 节 ” 、
“ 国 庆 节 ” 假 期 前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业
务的公告
2 0 1 7 - 0 9 -
2 6
1 4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 2 0 1 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 0 1 7 - 1 0 -
2 7
1 5 关于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2 0 1 7 - 1 1 -
0 1
1 6 关于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2 0 1 7 - 1 2 -
2 1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8 1
1 7 关于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2 0 1 7 - 1 2 -
2 8
1 8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产 品 实 施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告
2 0 1 7 - 1 2 -
3 0
1 9 关 于 格 林 日 鑫 月 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增 加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 0 1 8 - 0 1 -
0 5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8 2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或
办公场地,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站 查 询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格林 日鑫月熠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格林 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格林 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0 1 8 年 0 3 月 0 8 日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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