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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高A(000305)

中银中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中银中 高等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一 次提示性 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基金 管理 人” ) 依据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1021
号文核准 募集 的 中银 中高 等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于2013 年12 月5
日成立 。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中银 中高 等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的有 关约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以 通讯 方式召 开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审 议 《 关于 中银 中高 等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基金 费率 的 议案 》 。
会议的 具体 安排 如下 : 
1、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 自2018 年3月13 日 起, 至2018年4月8 日17:00 止 (投 票表决
时间以 表决 票收 件人 收到 表决票 时间 为准 )。 
3、通 讯表 决票 将送 达至 本 基金管 理人 ,具 体地 址和 联系方 式如 下: 
收件人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中银 中 高等 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投票处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曹卿 
联系电 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传真:021-68680676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中银 中高等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投票 专 用 ” 。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事 项为 《 关于 中银 中高 等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调 整 基 金费率 的
议案 》 (以 下简 称“ 《议 案》” ), 《议 案》 详见 附件一 。 
上述议 案的 内容 说明 见 《 关 于中 银 中高 等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调整 基金 费率 议案的说
明》, 详见 附件 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为2018 年3 月12 日, 即在2018 年3 月12 日交 易所 下午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 在登 记机 构登 记在 册的 本基金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均有 权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投票 表决 。 
 
四、投票方式 
1、本 次持 有人 大会 的表 决 方式仅 限于 书面 纸质 表决 。本次 会议 表决 票见 附件 四。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剪 报、 复印或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 下载并打印 等方 式
获取表 决票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2) 机构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需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 单位公 章或 相关 的业 务专 用章, 并
提供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公章
的事业 单位 法人 登记 证书 、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自 行投 票的 , 需 在表决 票上 加盖 本机 构公 章 ( 如有 ) 或 由授 权代 表 在表决 票上 签字
(如无 公章 ) , 并 提供 该 授权代 表的 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该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所签 署的
授权委 托书 或者 证明 该授 权代表 有权 代表 该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签 署表 决票 的其他 证明 文
件, 以及 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的 营业 执照 、 商 业 登记 证或者 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复 印件 ,
以及取 得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资 格的 证明 文件 的复 印件;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根 据本公 告“ 五、 授权 ”的 规定授 权其 他个 人或 机构 代其在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投票。 受托 人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纸 面方 式授 权代 理投票 的, 应由
受托人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授 权委 托书 原件以 及本 公告 “五 、 授 权 (三 ) 授 权方式” 中所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及受 托人 的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或 机构 主体 资格证 明文 件
复印件 ,但 下述 第(4) 项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使 用 基金管 理人 邮寄 的专 用授 权委托 征集 信函 授 权 基金 管理人 投
票的, 接受 有效 委托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应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单 位公章 ,
并提供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以上各 项中 的公 章 、 业 务专 用章 、 批 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书 等 , 以 管理 人的 认可 为准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受 托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于会 议投 票表决 起
止时间 内 ( 自2018 年3 月13 日起, 至2018 年4 月8 日17:00 止,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表决 票时 间
为准) 通过 专人 送交 或邮 寄的方 式送 达至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 层) , 并请在 信封 表面 注明 :“ 中银中 高等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投票 专用 ”。 
 
五、授权 
为便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尽可能 多的 机会 参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使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充 分表 达其 意志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除 可以 直接投 票外 , 还
可以授 权他 人代 其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投 票。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表 决需 符合 以下 规则 : 
(一) 委托 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委托 他人 代理 行使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表 决权。 投 资
者在申 购本 基金 的同 时也 可以签 署授 权委 托书 ,待 申购申 请确 认后 ,授 权委 托书自 动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 行使表 决权 的票 数按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权益 登记 日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一份 基金份 额代 表一 票表 决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权益 登记日 未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授 权无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权 益登 记日是 否持 有基 金份 额以 及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的数 额以登 记
机构的 登记 为准 。 
(二) 受托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以 及 其他符 合法
律规定 的机 构和 个人 ,代 为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的 表决 权。 
为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得到 有效 行使 , 建 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委托 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为 受托 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发 布临 时公告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建议增 加的 受托
人名单 。 
(三) 授权 方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仅可通 过纸 面授 权方 式授 权受托 人代 为行 使表 决权 。 
授权委 托书 的样 本请 见本 公告附 件三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通过 剪报 、 复印 或 登录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下 载并 打印 (www.bocim.com )等方式获 取 授权委 托书 样本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 授权所 需提 供的 文件 
①个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委 托他人 投票 的, 受托 人应 提 供由委 托人 填妥 并签 署的 授权委 托
书原件 ( 授权 委托书 的格 式可参 考附 件三 的样 本) , 并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个人 身份 证 明
文件复 印件 。如 受托 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 受托 人的 身份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如 受托人 为机构 ,
还需提 供该 受托 人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 单位 法人登 记证 书 、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
如果个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使用其 收到 的基 金管 理人 邮寄的 专用 授权 委托 征集 信函授 权时 , 无
需提供 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 在 专用 回邮 信函 上填 写个人 姓名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码 和具 体表
决意见 ,并 回寄 给基 金管 理人, 该授 权委 托书 即视 为有效 授权 。 
②机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委 托他人 投票 的, 受托 人应 提 供由委 托人 填妥 的授 权委 托书原 件
(授权 委托 书的 格式 可参 考附件 三的 样本 ) , 并 在 授权委 托书 上加 盖该 机构 公章 , 并 提供 该
机构持 有人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事 业单 位法 人登 记证书 、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等 ) 。 如受
托人为 个人 , 还需提 供受 托人的 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如受 托人 为机构 , 还 需提供 该受 托人
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公 章的 事
业单位 法人 登记 证书 、 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委 托他 人投 票的 , 应 由代理 人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或盖章 , 并 提供 该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执 照、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件 ,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以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如代 理人 为个人 ,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
身份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 如 代理人 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单 位 可 使用 加盖 公章的 事业 单位 法人 登记 证书 、 有 权部 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 
以上各 项中 的公 章、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 书等 ,以管 理人 的认 可为 准。 
(2)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或销 售机 构的 授权 文件的 送达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纸面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机 构进 行授权 的, 可通 过邮 寄授 权文件 或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销 售机构 柜台 办理 授权 事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将其 填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和 所需 的相关 文件 送交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或 销售 机构 营业 机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在授 权截止 时间 前至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销 售机 构 的柜台 办
理授权 , 填写 授权委 托书 , 并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文 件 。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柜台 及 指
定销售 机构 网点 柜台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时 , 直销 柜台 及指定 销售 机构 网点 柜台 将为投 资者 提
供纸面 方式 授权 的服 务。 为保护 投资 者利 益, 投资 者在交 易时 , 不论投 资者 是否授 权或 选 择
何种授 权方 式, 均不 影响 交易的 进行 。 
(四) 授权 效力 确定 规则 
(1) 如果 同一 基金 份额 存 在多次 有效 授权 的, 以最 后一次 授权 为准 。不 能确 定最后 一
次授权 的 , 如 最后时 间收 到的授 权委 托有 多次 , 以 表示具 体表 决意 见 的 授权 为准 ; 最 后时 间
收到的 多次 授权 均未 表示 具体表 决意 见的 , 若 授权 表示一 致 , 以 一致的 授权 表示为 准 ; 若 授
权表示 不一 致, 视为 委托 人授权 受托 人选 择其 中一 种授权 表示 行使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非 纸面方 式进 行授 权的 ,为 无效授 权; 
(3) 如果 委托 人签 署的 授 权委托 书没 有表 示具 体表 决意见 的, 视为 委托 人授 权受托 人
按照受 托人 意志 行使 表决 权; 如 委托 人在 授权 委托 表示中 表达 多种 表决 意见 的, 视 为委 托人
授权受 托人 选择 其中 一种 授权表 示行 使表 决权 ; 
(4) 如委 托人 既进 行委 托 授权, 又送 达了 有效 表决 票,则 以有 效表 决票 为准 。 
(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授 权开始 时间 及截 止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权 的开 始及 截止 时间为2018 年3 月13 日至2018 年4 月8
日16时30分 。授 权时 间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授权 委托 书的时 间为 准。 
 
六、计票 
1、本 次通 讯会 议的 计票 方 式为: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在表 决截止 日期 后2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计 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的 每一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3、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 表决 票通 过专 人送 交 、邮寄 送达 本公 告规 定的 收件人 的, 表决 时间 以收 到时间 为
准。2018 年3月13 日 前及2018 年4 月8日17:00 以后 送达 收件人 的表 决票 ,均 为无 效表决 。 
(2) 表决 票的 效力 认定 
①表决 票填 写完 整清 晰 , 所提供 文件 符合 本公 告规 定, 且在 截止 时间 之前 送 达本公 告规
定的收 件人 的 , 为有 效表 决票 ; 有 效表 决票按 表决 意见计 入相 应的 表决 结果 , 其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额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②如表 决票 上的 表决 意见 未选 、 多 选、 模糊 不清 、 相 互矛盾 或无 法辨 认 , 但 其 他各项 符
合本公 告规 定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 计入 有效 表决 票 ; 并按 “ 弃权” 计入 对应 的表决 结果, 其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③如表 决票 上的 签字 或盖 章部分 填写 不完 整 、 不 清 晰的 , 或 未能 提供 有效 证 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身份 或受 托人 经有 效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 或未 能在截 止时 间之 前送 达本 公告规 定的 收
件人的 , 均 为无 效表 决票; 无效表 决票 不计 入参 加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重 复提 交表决 票的 ,如 各表 决票 表 决意 见相 同, 则视 为同 一表决 票;
如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 同,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i. 送达时 间不 是同 一天 的, 以最后 送达 的填 写有 效的 表决票 为准 ,先 送达 的表 决票视 为
被撤回 ; 
ii. 送达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 出了 不 同表 决意 见, 计入 弃权 表 决票 ; 
iii. 送达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邮 寄的 以本 公告规 定
的收件 人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2、《 关于 中银 中高 等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调整 基 金费率 的议 案》 应当 由提 交有效 表
决票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 二 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3、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 将由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自 通过 之日 起5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本 次持 有 人大会 需要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方 可举 行 。 如果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符合前 述要 求而 不能够 成功 召开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规定 时间 内就 同一议 案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重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明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授 权期 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做 出的 各类授 权依 然有 效 , 但 如果 授权方 式发 生变 化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重新作 出授 权, 则以 最新 方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 详 细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通知 。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召 集人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联系人 :曹卿 联系电 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26楼 网址:www.bocim.com 2、监 督人 : 中 国民 生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3、公 证机 构: 上海 市静 安 公证处 联系人 :陈 思清 联系电 话:18918332515 4、见 证律 师: 上海 市通 力 律师事 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邮 寄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有关 公告 可通 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投资 者如 有任 何疑问 ,可 致 电021-38834788/400-888-5566咨 询。 3、本 公告 的有 关内 容由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附件一 :《 关于 中银 中高 等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基 金费 率 的 议案 》 附件二 :《 关于 中 银 中高 等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基 金费 率议案 的 说明 》 附件三 :《 授权 委托 书》 (样本 ) 附件四 :《 中银 中高 等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票》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8 日


附件一 : 关 于中 银 中高 等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基 金费率 的议 案 中银 中 高等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根据市 场环 境变 化, 为更 好地满 足投 资者 需求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根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中银 中 高等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的 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协 商一 致, 提议:1、 将基 金年 管理 费 率从 0.70% 降 低到 0.30% ;2 、将 基金 年 托管费 率从 0.20% 降 低到 0.10% ;3 、根 据前 述变 更修 订《基 金合 同》和 其他 法律 文件 。 调整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的具体 方案 和程 序可 参见 《 关于中 银中 高等 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调 整 基 金费 率 议 案的 说明》。 以上提 案, 请予 审议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8 日


附件二 : 关 于中 银 中高 等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基 金费率 议案 的说明 一、声 明 综合市 场需 求分 析, 为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中银 中高 等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民生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中国 民生银 行 ” ) 协 商一 致 , 审议变 更 :1 、 将基 金年 管 理费率 从 0.70% 降低 到 0.30% ;2、 将基 金年托 管费 率 从 0.20% 降 低到 0.10% ; 3 、 根据 前述 变更修 订 《基 金合 同 》 和 其 他法律 文件 。 本次中银中高等级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整 基金 费率 方案需经参加持有 人大 会表决的 中银中高等级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 上(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方 为有效 ,存 在无 法获 得持 有人大 会表 决通 过的 可能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且自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次 中银 中高 等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基金费 率方案 所 作的 任何 决定或 意见 , 均不 表明 其对 本次修 改方 案 或本基 金的 价值 或投 资者 的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具体方 案如 下: 一 、方 案要 点 1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为维护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基金 年管 理费率 从 0.70% 降低 到 0.30% , 将 基 金年托 管费 率 从 0.20% 降 低到 0.10% 。 2 、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修订 基 金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授权 根据 上述 变更 修 改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生效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将自 决议 生效 之日起 依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综上所述 ,拟 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授 权基金 管理 人针对上 述事 项修订 基金 合同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基金 合同 内容修 订并 经基 金托 管人 审核同 意后 ,将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基 金管 理 人 就方 案相 关事项 的说 明 1 、中银 中 高等 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本 情况 中银中 高等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遵 照《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 成立 , 基金 托管 人为中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基金 募集 规模 达 1,363,347,165.07 份基金 额, 已顺 利运 作至 今 。 2 、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保 证 基金合 同修 订的 合法 合规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按 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修 订基金 合同 。 修订 后的 基金 合同 由 基 金管理 人 进 行公 告和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关 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费用 的说 明 根据 《中银 中 高等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 本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费用以 及律 师费 等相 关费 用可从 基金 资产 列支 。 三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和 基金托 管费 率的 可行 性 1 、法 律可 行性 在 《 基金 法》 第八 十三 条 到第八 十六 条对 基金 持有 大会的 召集 人 、 召开 形式 以及其 相关 事宜都 作了 规定 与说 明, 这为基 金持 有大 会的 召开 流程提 供了 法律 依据 。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属 于一 般决 议 , 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决 议即 可生 效。 因此,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不存 在法 律方面 的障 碍。 2 、技 术可 行性 为了保 障中银 中 高等 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持 有人 大会的 顺利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成立 了 工作小 组,筹 备、执 行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相关事 宜。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律师 事务所 、 公证机 关、 投资 者进 行了 充分沟 通, 保证 持有 人大 会可以 顺利 召开 。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并 公告 后, 本基 金将公 告修 订后 的 《 中银 中高等 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已就 降低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事项 进行 了充 分沟通 和 细致准 备, 技术 可行 。 因此,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管 费率 不存 在运 营技术 层面 的障 碍。 四 、调整 基 金管 理费 率 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的 主要 风险 及预备 措施 本次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和 基金托 管费 率的 主要 风险 是议案 被持 有人 大会 否决 的风险 。 在提议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管 费率 并确 定具 体方案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已 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进 行了 沟通 , 认真 听取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意 见, 拟定 议案 综合 考虑 了持 有人的 要求 。 议案公 告后 , 基金管 理人 还将再 次征 询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意 见 。 如 有必要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持有人 意见 , 对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方案进 行适 当的 修订 , 并 重新公 告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必要 情况 下, 预留出 足够 的时 间, 以做 二次召 开或 推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的 充 分准 备。 如果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和 基金托 管费 率方 案未 获得 持有人 大会 批准 , 基金 管理 人计划 在 规定时 间内 , 按照 有关 规定 重新向 持有 人大 会提 交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的 议 案 。 五 、基 金管 理人 联系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对 本方 案的内 容有 任何 意见 和建 议,请 通过 以下 方式 联系 : 基金管 理人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公司网 站:www.bocim.com 附件: 《中银 中 高等 级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具体 修改 内容 原文: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7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70%÷ 当年 天数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0%÷ 当年 天数 ……” 修订为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3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30%÷ 当年 天数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10%÷ 当年 天数 ……” 基金合 同摘 要部 分涉 及以 上内容 的一 并进 行修 订。


附件三 : 授权委 托书(样本) 本人 ( 或本 机构 ) 持 有了 中银中 高等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 , 就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官网 (www.bocim.com ) 及2018 年3 月7 日 在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公布 的 《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以 通讯方 式召 开 中银 中 高等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公告 》 所述 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的 事项 ,本 人( 或本 机构) 的意 见为 (请 在意 见栏下 方划 “√ ”)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 银 中 高等 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调 整 基 金费 率 的议 案


本人 (或 本机 构) 特此 授 权__________ 代 表本 人 ( 或本机 构 ) 参 加审 议上 述 事项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按照 上述意 见行 使表 决权 。 本 人 (或 本机 构) 同意 受托 人转授 权, 转 授 权仅限 一次 。 上述授 权有 效期 自签 署日 起至审 议上 述事 项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结束 之日止 。 若 中银 中 高等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重 新召 开审 议相 同议案 的持 有人 大会 的 , 本 授权继 续 有 效 。 委托人 (签 字/ 盖 章) :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填 写) :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 填写 ): 受托人 (签 字/ 盖 章) : 受托人 身份 证件 号或 营业 执照号 : 以上表 决意 见代 表委 托人 本基金 账户 下全 部基 金份 额的表 决意 见, 委托 人所 持 基金份 额 数以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为准 。 签署日 期: 年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 事项 : 1.本 授权 委托 书仅 为样 本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考使 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自行 制 作符合 法律 规定 及《 中银 中高等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要求 的授 权委托 书。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委 托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以 及其他 符 合 法律规 定的 机构 和个 人, 代为行 使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的表 决权 。 3.如委 托人 未在 授权 委托 书表示 中明 确其 表决 意见 的, 视为 委托 人授 权受 托 人按照 受托 人的意 志行 使表 决权 ; 如 委托人 在授 权委 托表 示中 表达多 种表 决意 见的 , 视 为委托 人授 权受 托人选 择其 中一 种授 权表 示行使 表决 权。 4.本授 权委 托书 ( 样本 ) 中 “委托 人证 件号 码”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或申 购本基 金 时的证 件号 码或 该证 件号 码的更 新。 5.如本 次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投 资者 未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则 其授 权无效 。


附件四 : 中银中 高等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名 称: 证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 业 执照号/ 其他) : 基金账 户号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 银 中 高等 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调 整 基金 费率 的议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受托 人)签 名或 盖章 : 2018 年月 日 说明: 请以打 “ √” 方式 在审 议 事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 持 有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 只能 选择一 种表 决意 见。表 决意 见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基金 账户 下全 部基金 份额 的表 决意 见。 表决意 见未 选 、 多选或 字迹 无法 辨认 或意 愿无法 判断 或表 决意 见空 白的表 决票 均视 为投 票人 放弃表 决权 利 , 委托人 本基 金账 户下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结果 均计 为 “弃 权” 。 签 名或 盖章 部 分填写 不完 整、 不清晰 的表 决票 计为 无效 表决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