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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货币A(002646)

中科沃土基金: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科沃 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修订 公司旗 下 货币市场基金 和 部分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2017年8月31日 发布 的 《公 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经与相关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广东证监局备案,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旗下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
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 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对上 述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言、 释义、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资产 估值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 章节的
部分条款进行 了修订;上述基金 基金合同具体修订的条目和内容见附录。 
2、本次 基金合 同修订 的内容和 程序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3、本基 金管理 人经与 相关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在本 公司对 上述基 金的 基
金合同进行修订后, 也将对相关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 容进行相应修订。
上述 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 将在相应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 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richlandasm.com.cn)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018-361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8日


附录1: 《中科 沃土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添加下 划线的 为新增 或 修订后的 内容) 页码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3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62、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货 币市场基 金依 法可投 资的 由于法 律法 规、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但 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15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增加: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 告。 15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1 、 本 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用 和 赎回费用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1 、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不 收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 但是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 (1 )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 到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时 ; (2 )当 本基金前 10 名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 计超过基 金总份 额 50% , 且 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于 10% 且偏 离度为 负时; 为确保 基金 平稳运 作, 避免 诱发系 统性风 险, 对当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超过基金 总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 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 用, 并 将上述 赎回费 用全 额计入基 金资产 。 16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8 、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9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的措施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项暂停 或拒绝 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或 拒绝申 购申 请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17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申 请的措 施。 17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巨额 赎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金总份 额的 10% , 即 认为 是发生了 巨 额赎回。 2 、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 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 投 资者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转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赎回 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者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 者未能赎 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 理,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本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且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日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采 取如 下措施 :对 于该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超 过 20%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对 其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 于该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超 过上述 比例的 部分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 据前段 “ (1 ) 全额赎回 ”或 “ (2 )部 分 延期赎 回” 的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一 并办 理。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将与 下一开 放日的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但 是, 如该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当 日选择 取消赎 回, 则其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19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十一、 征 收强制 赎回费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 提下, 当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时, 为确保 基金平 稳运 作, 避免 诱 发系统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应对当日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 总份额 1% 以 上的 赎回申请 征 收 1% 的 强制赎 回费用 ,并 将上述赎 回 费用全额 计入基 金资产 。 基 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删去。 基金利益 最大化 的情形 除外 。 42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 许投资的 金融工 具, 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 业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9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低 于 5%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 10% ; 本基 金持有的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 逆回购、 银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受限 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30%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允许投 资的 金融工 具, 包 括现金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存款 、 债券回购 、 中 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货币市 场基金 投资同 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及 其发 行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不 得超过该 商业银 行最近 一个 季度末净 资产的 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 其 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 。 前 述金融工 具包括 债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 、相关 机构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批 准, 相关交 易应当 事先 征得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 并作 为重 大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程 序;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11 )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及 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10% ,其 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14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 超过基金 总份额 的 50% 时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 平均 剩余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于 30% ; (15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 超过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 平均 剩余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除上述(9 ) 项外, 由 于证券 市场波 动或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但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于 20%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交易 日 10:00 前 将本基 金前一 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合计 持有 比例等 信息 报送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依法履 行投资 监督职 责。 (16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本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 (17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的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述 限制 。除上 述 (1 ) 、( 10)、(16)、( 17 )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或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 内,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 以达 到标准 ,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54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64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报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 书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 方式。 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 应当 在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中, 至少 披露报 告期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的类 别、 持有份 额及 占总份额 的比例 等信息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 当在 基金 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 下 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65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26、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28 、 本基金 投资于 主体信 用 评级低于 AA+ 的 商业银 行 的银行存 款与同 业存单 ;


附录2: 《中科 沃土 沃鑫成长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对照表 (添加下 划线的 为新增 或 修订后的 内容) 页码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 条款 1 前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 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3-6 释义


增加: 13 、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51 、 摆动定 价机制: 指当开 放式基金 遭遇大 额申 购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不利 影响 , 确保 投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待 52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15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增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15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并 在 招 募 说明书中 列示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应根据相关规定 执行, 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 本基 金对持 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 上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金财 产。 16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增加: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 具 体处理 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 律法以及 监管部 门、自 律规 则的规定 。 16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8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的措施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购时 , 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17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6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施 。 …… 18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巨额 赎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 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理。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的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即 认为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 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 对于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部 分 , 基 金 管理 人可 进 行延 期 办 理。 对于其余 当日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 自动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资 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42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 。 本基金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机 构的规 定执行 。 四、投资 限制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 本基 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其 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申购 款等;权 证、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及 其他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规定 执行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 本基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除 上 述 第 (11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其中 , 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 (23)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7)、 (16 ) 、( 23 ) 项另 有约定 外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53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三、估值 方法 10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 或赎回情 形时, 本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则 与操作规 范遵循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自 律规则的 规定。 56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64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露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 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超 过 20%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产品 的特 有风险。 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 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 报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 基金 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信 息” 项 下 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品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66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26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 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27 、基金 管理 人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进 行估值 ;


附录3: 《中科 沃土 沃祥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添加下 划线的 为新增 或 修订后的 内容) 页码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 条款 1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规 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 3-6 释义


增加: 13 、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5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 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 对待 52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15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增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16 基金份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 的 比例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 例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将上述 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16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增加: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8 、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 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以 及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16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8 、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 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17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6 、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 18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巨额 赎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 前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发 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 余赎回 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者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巨额赎回 。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可 进 行延期 办 理。 对 于其余 当日非 自动延 期办理的 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 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处理 。 42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 资 于股票和权证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20% , 其 中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市 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持 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投资于股 票和权 证 资产的比 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持 有 的全部权 证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 本 基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其中,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除上述第(11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持 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不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6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 票,不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7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 本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2)、( 7)、 (14 ) 、( 18 ) 项另有约定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50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三、估值 方法 8 、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 、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 53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61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超过 20%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产品 的特 有风险。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 子文本 或书面 报告 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如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 超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 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 63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 时; 27 、基金 管理 人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进 行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