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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鑫顺债券A(004562)

民生鑫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上 海 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 一 八 年 三 月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 / 112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2016 年10 月21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2381 号 文 注册。 基金合同于2017 年7 月21 日生 效。 基金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前景 做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有风险 。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别风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其持有份 额分享基 金 投 资所 产生 的 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金 投 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市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的 管 理风险、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 开 放式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放日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百 分 之十 时 , 投资 人将 可 能 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 部 基 金 份额 。 本基金 是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其他 机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 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交投 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 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 / 112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中 将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纳 入 到 投 资 范 围 当 中 , 可 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 示 其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也 不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况 与 基 金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人 自 行 负 担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8 年1 月21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 / 11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 一部分 绪 言 .................................................................. 4 第 二部分 释义 .................................................................. 5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9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6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6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33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5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 36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46 第 十部分


基金 的业绩.......................................................... 56 第 十一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 56 第 十二部 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 57 第 十三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税 收 ..................................................... 62 第 十四部 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64 第 十五部 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66 第 十六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 67 第 十七部 分 风险 揭 示 ........................................................... 73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清算 ................................. 76 第 十九部 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 78 第 二十部 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 79 第 二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80 第 二十二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项 ................................................... 83 第 二十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 85 第 二十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 86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 / 112 第一部分 绪 言 《 民 生 加 银 鑫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 书 ” )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与 《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书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其真实 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 约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 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 认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面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 11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鑫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民生 加 银鑫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民 生加银 鑫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 民 生加银 鑫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 生加 银鑫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 112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指 民 生 加 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 112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 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指 《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 112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 介 51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2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 、A 类基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4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 112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概 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63.33% ) 、 加 拿 大皇 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董 事 会 下 设 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 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 二部、资产配置部、产品部、市场策划中心、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 部 、 机 构 三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交 易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运 营 管 理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深 圳 管 理 总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国 际 业 务 部 (筹) 。 基金管 理 情况 :截 至2018 年1月21 日 ,民 生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53 只 开放式基金: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 112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 理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转 债 优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民 生加 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城 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量化中 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养老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前沿科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 场基金,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升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成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智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鑫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 112 二、 主要 人 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 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 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 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公 司, 担任 股票投 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9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研);现任党委副书 记、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林 海 先 生 :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室秘书、宣传处副处长;1999 年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支行副行长;2000 年至2012 年 ,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同 业 部 处 长 、公司银 行 部 处长 、董 事会 战略发 展 与投 资管 理委 员会办 公 室处 长;2012年2月 加 入民 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5 月至2014 年4 月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4 年4 月至2017 年8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JP Morgan 资产 管理 亚 洲 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 管 理 的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 英 国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和RBC EMEA 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 分行行长。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 112 公司财务主任、财务部副经理、湖北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监事会副主席、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党委副书记。 任 淮 秀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工 业 经 济 系 讲 师,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 系副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 有 红先 生: 独立 董事, 会 计学 博士 。1987 年7 月 起至 今, 先后 曾任北 京 工 商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书记、院长,商学院院 长,现任科技处处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 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 会主席。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香港特许公认 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曾在普华永道国际会计事务所、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 怡富集团从事财务工作,曾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北亚区主管、德意志 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客户亚太区(日本除外)主管。现任加 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 陈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四川雅安印刷厂秘书,私立四 川恩立德学院秘书,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副经理,研究 发展部副经理(牵头)、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董 文 艳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曾 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 112 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 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机构一部总监。 刘 静 女 士 : 监 事 , 博 士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稽 查 总 队 、 稽 查 局 。2015 年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务部 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 部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 合处、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 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 局级)。2017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林海 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2012 年 加入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兼任 金融 工程 与产品 部 总监 、 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专户理 财二部总监、资产配置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法律教研室副 教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 察稽核部副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部 总 经 理 、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2012 年 4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 112 李文君女士: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 历。自 2007 年至 2011 年在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担任交易员职务,自 2011 年 5 月至 2013 年 8 月在方正 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担任交易员职务,自 2013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 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一职,自 2014 年 3 月 至 2016 年 1 月在方正 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基金经理一职。2016 年 1 月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一职。自 2016 年 4 月至今担 任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 至今担任民 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至今担任民生 加银鑫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至今担任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担任民生加银鑫升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7 月至 今担任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至今 担任 民生加 银 鑫弘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民生 加银 鑫丰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10 名 成 员 组 成 。 由 吴 剑 飞 先 生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现任董事、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 员会委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产品部总 监、资产配置部总监;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 监;陈廷国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宋磊先 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现任研究部总监;张岗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任投资部总监;李宁宁女士,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 112 员会委员,现任总经理助理;赵景亮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 户理财一部总监;尹涛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二部总 监助理。 6、 上述人 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1 、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回和 登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承诺 严 格 遵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并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 制 度,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遵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 112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公 司制 度进行 基金 投资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 他股票 交易; (9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 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等 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 投 资。 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从 事 违 反《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 112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 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 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 管 理 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据《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各项具体 业务 规则等部分组成。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 112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益 ,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 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适 用 的 内 控 程 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的 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 各 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 营 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为 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 112 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 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 司管 理层 应当牢 固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 理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 )公 司按 “利 益公平 、 信息 透明 、信 誉可靠 、 责任 到位 ”的 基本原 则 制 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 司根 据健 全性、 高 效性 、独 立性 、制约 性 、前 瞻性 及防 火墙等 原 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有 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 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机制 ,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制衡。 3 )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监 察 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他 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内 部控 制风 险评估 包 括定 期和 不定 期的风 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 前 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 112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与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督察 长 对公 司制 度的 合规性 和 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 授 权 控 制 是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的 基 本 要 点 , 它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权 ,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分 支 机构 和公 司员 工必须 在 规定 的授 权范 围内行 使 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对 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须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 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分 离 制度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资产 、不 同基 金的资 产 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 理隔离 。 (1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顺畅实施 。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 112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 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库 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在 充分研 究 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投资 决策 应当 严格遵 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 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制 度 ,明 确界 定投 资权限 , 严格 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 越权决策。 3 )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充分 的 投资 依据 ,重 要投资 要 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和 风 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在 设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5 )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业 绩评 价体 系, 包括投 资 组合 情况 、是 否符合 基 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不得 直 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资 指 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监 测 系统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 的 安 全设施。 3 ) 投资 指令 应进 行审核 ,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与 完 整后 方可 执行 ,如出 现 指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 112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的 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保不 同 投资 者的 利益 能够得 到 公 平对待。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录 制 度, 交 易 记录 应当及 时 进行 反馈 、核 对并存 档 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购 等 特殊 交易 应当 根据内 部 控制 的原 则制 定相应 的 流 程和规则。 8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 部门批准。 (4 )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 算工 作, 在授权 范 围内 ,及 时准 确地完 成 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 对所 管理 的 基 金以基 金 作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每 只基 金分 别设 立不同 的 独 立帐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 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公司 应当 采取 合理的 估 值方 法和 科学 的估值 程 序, 公允 反映 基金所 投 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 与托 管银 行间 的业务 往 来严 格按 《托 管协议 》 进行 ,分 清权 责,协 调 合 作,互相监督。 (5 )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新产 品开 发前 应进行 充 分的 市场 调研 和可行 性 论证 ,进 行风 险识别 , 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 )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投 资 者为 宗旨 ,开 展市场 营 销、 基金 销售 及客户 服 务 等 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 ) 注重 对市 场的 开发和 培 育, 统一 部署 基金的 营 销战 略计 划, 建立客 户 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 112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负责 信息 披露工 作 ,进 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 和发布。 3 ) 公司 对信 息披 露应当 进 行持 续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出 改 进 办法,对 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性 、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原 则 ,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设计 开 发应 符合 国家 、金融 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 对信 息系 统的 项目立 项 、设 计、 开发 、测试 、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 ) 公司 应当 通过 严格的 授 权制 度、 岗位 责任制 度 、门 禁制 度、 内外网 分 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应当符 合 有关 标准 ,设 备运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 , 严 格 划 分 业 务 操 作 、 技 术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应 充 分 考 虑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 际的业务操作。 8 ) 建立 计算 机系 统的日 常 维护 和管 理, 数据库 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令 应 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 管理 ,保 证信 息数据 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 112 制度。 11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根据 国家 颁布的 会 计准 则和 财务 通则, 严 格按 照公 司财 务和基 金 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 公司 应当 明确 职责划 分 ,在 岗位 分工 的基础 上 明确 各会 计岗 位职责 , 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 )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 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明确经济责任。 4 )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 账务 处 理体 系, 正确 设置会 计 账簿 ,有 效控 制会计 记账 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制 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强化 会 计的 事前 、事 中和事 后 监 督。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 和 财经纪律。 8 ) 制定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部 门应 妥善 保管密 押 、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 负责 。根 据公司 监 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和 董 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 会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 112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对 公司 经营 层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 全面 推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的责 任管 理制 度,明 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各岗位 的 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 公司 应当 强化 内部检 查 制度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 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层 应 当重 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 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 112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 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 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总 行于 2003 年设 立 基金 托管 部 ,2005 年 更名 为资 产 托 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 112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 客 户 资 金 托 管 、 资 金 信 托 保 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 要人员情况 高 国 富, 男,1956 年出 生 ,研 究生 学历 ,博士 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职称 。 曾 任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 公 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 信 义, 男,1965 年出 生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 济师 。曾 任上 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 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 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 长 江, 男,1966 年出 生 ,硕 士研 究生 ,经济 师 。历 任工 商银 行总行 教 育 部 主任科员,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 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业 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 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817.65 亿 元, 比 去年末 增 长 53.08% 。 托管证 券 投资 基金 共 一百 二十 九 只, 分 别 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 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 基金、 银华 永泰 债券 型 基金、 长信 利众 债券 基 金(LOF )、 华富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 112 资 基 金、 中海 策略 精选灵 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博时 安 丰 18 个月 基金 (LOF ) 、易 方 达裕丰回报基金年、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 投稳信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 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 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产业债纯债基 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 价 值 混合 基金 、嘉 实机构 快 线货 币基 金、 鹏华 REITs 封闭 式基 金、 华 富健 康文 娱 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 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国联安鑫悦基 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 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华富诚 鑫灵活配置基金、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工银瑞信恒享 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国泰添益混合基金、鑫元得 利债券型基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华富元鑫灵活 配置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 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景 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 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 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 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一 年定开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盛混合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鹏华普泰债券 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 券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定 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 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 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国 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 合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 长 城中 证 500 指数基 金 、南 方和 利定 开债券 基 金、 鹏华 丰康 债券基 金 、兴 业 安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 112 润货币 基金 、兴 业瑞 丰 6 个 月定 开债 券基 金、兴 业裕 丰债 券基 金 、易方 达瑞 弘混 合基金、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长盛盛泰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 活 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博 时 富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安信 工业 4.0 主题 沪 港深精选混合基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长安鑫垚 主题轮动混合基金、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 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 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南方安 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 金价值轮 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等。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 、 本行 内部 控制 目标为 : 确保 经营 活动 中严格 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监 管 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本行 内部 控制 组织架 构 为: 总行 法律 合规部 是 全行 内部 控制 的牵头 管 理 部 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 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 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 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施: 本行 已建 立完 善的内 部 控制 制度 。内 控制度 贯 穿 资 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 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 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 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 112 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 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 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 况 进 行 自 查 、 内 部 稽 核 等 措 施 进 行 监 控 , 通 过 专 项/ 全面 审 计 等 措 施 实 施 业 务 监 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 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 行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等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风 险。 3、监督方法 (1 )资 产托 管部 设置核 算 监督 岗位 ,配 备相应 的 业务 人员 ,在 授权范 围 内 独 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 日常 运作 中,凡 可 量化 的监 督指 标,由 核 算监 督岗 通过 托管业 务 的 自 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 非量 化指 标、投 资 指令 、管 理人 提供的 各 种报 表和 报告 等,采 取 人 工 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监督 结 果, 采取 定期 和不定 期 报 告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 112 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违法操 作 ,以 电话 、邮 件、书 面 提 示 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 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 对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对 基金投 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的检查 , 应 及 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 构 及联 系人 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二、 基金 登 记 机构 名称 :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电话 :0755-23999888 传真 :0755-23999833 联系 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 112 名称 :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 事 务所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 律 师: 黎明、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 人:陈颖华 四、 审计基 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钟鸣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吴钟鸣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3378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吴钟鸣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 112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经2016 年10 月21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 】2318号文 注册。 二、 基金 类 型 及存 续期限 基金 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三、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A 类 基 金 份 额 。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 认 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A 类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004562 ;C 类基 金份额代码:004563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 资 者可 自行 选择 认购/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类 别 之 间 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 112 四、募集情况 本 基 金 的发 售募 集 期共募 集270,029,9 00.15 份 基 金份 额 ,募 集 有效认 购 总 户 数为317户 。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5 / 112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正式生效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 基 金 合 同 》 自 动 终 止,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6 / 112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8 月 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7 / 112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还给投资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利后果 。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8 / 112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 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 销售 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含申购 费) ,基金直销 机构 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比 例 配 售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规定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每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均 为 100 份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但 单 一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 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 100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 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A 类基金份额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账 户 , 包 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依 据 规 定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账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 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 证手续后,即可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9 / 112 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 率 M<100万元 0.08% 100万元≤M<200 万元 0.05% 200万元≤M<500 万元 0.03%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 元 0.50% 200万元≤M<500万 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 计 费 。 当 需 要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人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 ,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不 受 申 购 最 低 限 额 的限制。 2、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的 赎回人承担。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赎 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 时间 T A 类份额 赎回费率 C 类份额 赎回费率 T<30 日 0.30% 0.30% 30 日≤T 0.00% 0.00% (2) 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入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为赎回费总额的 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0 / 112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若投资 者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适 用的申购费率为 0.80%,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该投资 人申购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80%)÷ (1+0.80%)=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元) 申购份额=99,206.35÷2.0000=49,603.18(份)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1 / 112 即: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 元,则可以得到 49,603.18 份A 类基金 份额 。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0.00% ,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 的C 类基金 份额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2.00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可以得到 5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若投资者 赎回 基金份额(A 类或C 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 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适 用的赎回费率为 0.30%,假设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 =10,000×2.0000=20,000.00 (元) 赎回费用 =20,000.00×0.30%=6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00 -60.00=19,94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定赎回 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2.0000 元,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9,940.00 元。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30%,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金额=10,000×2.000=20,000.00 (元)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2 / 112 赎回费用=20,000×0.30%=60.00(元) 赎回金额=20,000-60.00=19,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定赎回 当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2.00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9,940.00 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出现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3 / 112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4 / 112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 确定公告 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5 / 112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 112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和严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绝对收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中 央 银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可 交 换 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 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 成的股 票、 因投 资于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而 产生 的 权证, 在其 可上 市交 易 后不超 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 “ 自上而下 ” 和 “ 自下而上 ” 相 结 合 的 主 动 式 投 资 管 理 理 念 , 采 用价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行指 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 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 “ 自下而上” 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 的精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 112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 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着重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同时期和 阶段基金在各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 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 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 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 可以调整的范围。 2 ) 收益 率曲 线形 变预测 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化 将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债券 组 合 的 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 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 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 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 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 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 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 ) 在剩 余期 限和 信用等 级 等因 素基 本一 致的前 提 下, 运用 收益 率曲线 模 型 或 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 公司 基本 面良 好,具 备 良好 的成 长空 间与潜 力 ,转 股溢 价率 合理、 有 一 定 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 112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经 董 事 会 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险控 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 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 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 有效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从 以下 方 面 综 合 定 价 , 选 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 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 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 严格的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等贯彻实施。 1、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 理人的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等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到投 资研究的关键环节中,群策群力,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 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主要依靠严格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来开展工作,定期或 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基金大类资产、股票组合以及重点个股配置, 审议基金的绩效和风险、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基金 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 序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 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础上,对其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 112 分工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 果,拜访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 上市公司和相关的供应商、终端销售商,考察上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并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 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 观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 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 成果,根据基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 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 市场的运行特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交易部接 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 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 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就投 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 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离,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 会根据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的评估报告,对于基金业绩进行评估。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 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 112 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境 变化,对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 本 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 以公告。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 本 基 金 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 112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4 )本基金总资 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除(11)外)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 112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 券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 况的债券指数。由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与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所覆盖的市场范围基 本一致,因此该指数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 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 使相 关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浦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内 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 11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为2017 年12 月31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 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2,035.58 99.95 8 其他资 产


65.34 0.05 9 合计





132,100.92





100.00


2 、 报 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 报 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 112 7 、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 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9.2 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9.3 本 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 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5.3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34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 112 10.4 报 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 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0.6 投 资组合报告 附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 112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12 月 19 日) 1.35% 0.01% -1.42% 0.05% 2.77%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2017 年 12 月 19 日) 1.35% 0.01% -1.42% 0.05% 2.77% -0.04% 本基 金A 类 份额 于2017 年12 月19 日全 部被 持有 人赎回 ,因 此上 表中 该类 基金份 额基 金净 值 和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计 算期 间为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2017 年 12 月 19 日止。 C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12 月 31 日) 3.14% 0.22% -1.43% 0.05% 4.58% 0.1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14% 0.22% -1.43% 0.05% 4.58% 0.17%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财产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 112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 112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照 每 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4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和私 募证 券, 估值 日 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 、对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 上不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 种,按 照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5 、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三 方 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公 允 价值 确定 原则 提供的 估 值 价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 112 格数据。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 112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对因 估值 错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 112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金 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 托 管 人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2 / 112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30%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10%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3 / 11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G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G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 提,按月支 付。由基 金 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 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第 3 -7 、9-10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 规及相应 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4 / 112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 同一类别 的 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5 / 112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6 / 112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7 / 112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8 / 112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 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 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 说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 地的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9 / 112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其网 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 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如遇《信息 披露办法 》 对基金定期 报告的信 息 披露要求进 行调整, 基 金管理 人 在与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有权根据最 新法规要 求进行相应调 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0 / 112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 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1 / 112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后 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 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 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 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2 / 11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3 / 112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 市场,而证 券市场价 格 受政治、经 济、投资 心 理和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 基金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 济政策的变 化对证券 市 场产生 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 晴雨表 ,而 经济运行 则 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随 着宏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所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变化 直 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 收益率,也 会影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 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 素 、管理系统 设置不当 造 成操作 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4 / 112 第一类是所 投资的债 券 自身的信用 风险,包 括 :违约风险 ,主要是 指 债券发 行 人未能履行约 定契约中 的义务而造成 经济损失 的风险,即发 行人不能 履行还本付息 的责任而使基 金资产的 预期收益与实 际 收益发 生偏离所造成 损失的风 险;信用评级 调 整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周 期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等 因 素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致 使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偿 债 能 力 降 低 , 由 此 造 成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降 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 风险是债 券 交易对手的 风险,主 要 是指在债券 的交易过 程 中,由 于 交易对手方不 能足额按 时交割,导致 本基金可 能无法按时收 到或足额 收到应得的证 券或价款而造 成价款或 证券的损失的 风险,或 者是指在回购 交易的过 程中,融资方 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 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 险等。信 用风险指发债 主体违约 的风险,是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最大的 风险。流动性 风险是由 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交 投不活跃导致 的 投 资 者 被 迫 持 有 到 期 的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是 未 来 市 场 价 格 ( 利 率 、 汇 率 、 股 票 价 格、商品价格 等)的不 确定性带来的 风险,它 影响债券的实 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 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对固 定收益类 资 产的投资中 将资产支 持 证券纳入到 投资范围 当 中, 可能 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 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之 债 务人出现违 约,或在 交 易过程 中 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 波动会导致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收益率 和价格的 变 动,一 般 而言,如果市 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将面临 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 险:受资 产 支持证券市 场规模及 交 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 资 产支持 证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④提前偿付 风险:债 务 人可能会由 于利率变 化 等原因进行 提前偿付 , 从而使 基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5 / 112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 :基金相 关 当事人在业 务各环节 操 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 制 存在缺 陷 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 :由于法 律 法规方面的 原因,某 些 市场行为受 到限制或 合 同不能 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五、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员 工 不遵守职业 操守,发 生 违法、违规 行为从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六、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 足, 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 成 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 险 。同时 在 开放式基金申 购赎回过 程中,可能会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七、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是指在基 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 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 定,或 者 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 11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经 自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的;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 112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 112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 摘 要 , 请 见 附件 一 。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 112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0 / 112 第 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以 下一 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委托基 金登记机 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登记 服务。 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 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 , 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 基金份额 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 转 托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 记 、派发,基 金交易份 额 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 易 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基金默认 分红方 式为现 金红利, 若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 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该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 得 基金收益将 按除息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网上 交易平 台。通过 先进的 网络通 讯技术,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及 时 迅 捷 的 基 金 信 息 和 理 财 服 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 电等方式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各项主动通 知服务; 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 信 息将通过指 定媒介发 布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 形式为主 的 确认单、对 账单等基 金 信息服务,如 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 提供 纸质的 确认单、 对 账单的服务 ,请致电 基 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随时了解 基金管 理人相 关信息及 投资资 讯,基 金管理人 开通24 小 时自动 语音服 务、网上查 询等方 式。 通过以上方 式可进 行基 金管理人信 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陆在线客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1 / 112 服,实现基金管理 人与 投资人网上面对面 答疑 解惑。 七、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详细 的专业 基金投资 资料, 便于办 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索取, 基 金管理人提 供了多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 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 公布文 件及各 种相关历 史文件 均可向 客户服务 人员索 取,客 户服务人 员可通过传真、Email 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 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 提高基 金运作 的透明度 ,提升 服务品 质,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 讯,基金 管 理人推出全 方位资讯 服 务定制项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 资讯 定制服务。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 人拥有 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 的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 管理人的 专业客户服 务代表将 在 规定的工作 时间内回 答 客户提出的 问题,提 供 关于基金投资 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 十、投诉与建议的 受理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理 建议是 基金管理 人发展 的动力 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 管理人提 供 的各种服务 感到不满 意 或有其他需 求,可通 过 电话、来信、 传真、Email 、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 基 金管理 人 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 级 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 客户的投诉与 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 动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举 办各种 互动活 动,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 强基 金份额持有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互动联 系。 十二、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市 场状况 以及基 金管理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上述服务项 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2 / 112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四、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 保投 资前,您/ 贵 机 构已 经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说 明书 。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 112 第二十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 2017 年7 月21 日至 2018 年1 月21 日发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7年7月22日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年7月27日 贵州民生加银围棋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变更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年8月3日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年8月22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年8月22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年8月22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年8月22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年10月25日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 三季度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年12月21日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年12月26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年12月30日 关于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执行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 112 2018年1月2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7年 12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 112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 的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其 他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网 站 上 。 二、 招募 说 明 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或 通过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 网站查询 , 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的复 印 件 , 但内容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 正 本为准。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 112 第二十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 所,在办 公 时间 内可 供 免 费查 阅。 (一 )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民生加银鑫顺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注册的文 件 ; (二 ) 《民生加银鑫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 《民生加银鑫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2018年3月7日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7 / 112 附件一: 基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 基金合同 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 正文为准)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 的 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 师 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8 / 112 (16)在符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 秘 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9 / 112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0 / 112 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1 / 112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 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 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 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 和接受 ,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2 / 112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3 / 112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 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调低 销 售服务 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4 / 112 (3 )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 且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管 理 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5 / 112 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 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6 / 112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等方式 或法律 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 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7 / 112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 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 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8 / 112 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转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9 / 112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 在基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0 / 112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 分关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 由、召开条 件、议事 程 序、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提前 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 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的;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1 / 112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2 / 112 四、 争议 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 交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3 / 112 附件二: 基金托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 基金托管协议 正文不符,以基金托管协议 正文为准)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基金管理人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法定 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 时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注册资本:叁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 010-88566528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 资格文号:证监基金 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196.5298 亿元 经营期限 : 永久存续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 债、金融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企业 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 、中小企 业私募债、短 期融资券 及超级短期融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4 / 112 资券、次级债 、地方政 府债、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 交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 工 具、现金 ,以及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本基金不直 接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 因所持可转 换公司债 券 转股形 成 的股票、因 投资于分 离 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 权 证,在其可 上市交易 后 不超过 10 个 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本 基金投资 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并 可依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 2.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 述 基金投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占 基金资产比 例不低于 80% ,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 等因素导致 投资组合 不 符合上述规 定的,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从其规定。 (2 )根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资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5 / 112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过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 证券。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除 11 ) 外 )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3.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 述 基金投 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6 / 11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禁 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4.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 金关联 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 人或者 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承 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符合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 同》有关于 基金禁止 从 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并 加 盖 业 务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真 实 、 完 整、全面。基 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关 联交易名 单,名单变更 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 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 作 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的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库 , 交易对 手 库由银行间交 易会员中 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 厚、信用等级 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基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7 / 112 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 易对手库予以 更新和调 整,并及时书 面通知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据以 对基金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 的风险控制 原则,对 银 行间交易对 手的资信 状 况进行 评 估,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 信风险,确定 与各类交 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在具 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 取对基金有利 的交易方 式。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事先确定 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的变化,及时 对存款银 行的名单予以 更新和调 整,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 据此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存 款 银行的资信 控制,并 对 投资银行存 款的信用 风 险(包 括 但不限于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进 行评估。 对于基金投资 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 银行发生信用 风险事件 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依 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 无其它监督责 任。如发 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 查。基金因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导致 的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 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 金 在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券、中期票 据前,基 金 管理人 须 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 的关于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 制制度和 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在 此承诺将 严格执行该风 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8 / 112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 管协议 等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 解释或举证。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 的监 督和 核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但未执行 的 投资指令或 依据交易 程 序已经 生 效的投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违规失信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 后 方可获知的 监控指标 或 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成 交 的投资 指 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 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 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 但不限 于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9 / 112 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 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 用 账户、是否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是否根据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 、 进行相 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 账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 托管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 基金管 理 人 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 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 按本 协 议规定 安全 保管 托管 财 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 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托 管人主动扣收 的汇划费 除外)。基金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 为托管的基 金财产开设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账户, 与 基金托管 人 的其他 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0 / 112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 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 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 具备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 的商业 银 行或者从事客 户交易结 算交易资金存 管的商业 银行等营业机 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 满,募集 的 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 募 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人数 符 合《基金法》 、《运作 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 专户中,并确 保划入的资金 与验资金 额相一致。基 金托管人 收到有效认购 资金当日 以书面形式确 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 托 管 人的名义或 以 基金的 名 义在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 产托管 专 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有效 指令办 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及托管行 的相关要 求,提供开户 所需的资 料并提供其他 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 产托管专户的 预留印鉴 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基金的资 产托管专 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 需要。 除因本 基金业务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 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1 / 112 资产托管专 户 的管理 应 符合 《人民 币银行结 算 账户管理办 法》、《 现 金管理 暂 行条例》、《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 、《利率 管理暂行规定 》、《支 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 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立 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 和 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 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 付金、 证券 结 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 和基金 托管人 为履行结算参与人 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 (五) 银行间市场 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 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符合监管 机构要求 的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负 责以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 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 的 有关规定, 以 本基金的 名义分别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 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 交易的结 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 共同负责完成 银行间债券市场 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 的 其 它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为 基 金 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2 / 112 2 、 法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应比照 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 应由基金管 理人与存 款 银行总行或 其授权分 行 签订总 体 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 须以基金 名 义开立,账 户名称为 基 金名称,存 款账户开 户 文件上 加 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与 存 款银行签订 具体存款 协 议,明 确 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 定期存款 存 续期间,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存 款 银行建 立 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 存 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 库;其 中 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应 由 基金托 管 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挂号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3 / 112 五、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 价值。基金 份额净值 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 人应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 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 法》,基 金 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妥善保管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保管期限 为20年。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在基金托管 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 人名册送 交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 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 的形式并且保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4 / 112 证其的真实、 准确、完 整。基金托管 人应妥善 保管,不得将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 托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的 内容进行变 更。变更 后 的托管 协 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并需经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加盖公章或 合同专用 章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 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 人民共和国 法律(为 本 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 包 括香港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 各方当事 人 同意,因本 协议而产 生 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 一 切争议 , 除经 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